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00/2018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X (由律师Gian Luigi Berardi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缔约国:瑞士

申诉日期:2018年12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1年7月22日

事由:遣返回厄立特里亚

程序性问题:无

实质性问题:遣返回原籍国有生命危险和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

《公约》条款:第1、第3和第16条

* 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 (2021 年 7 月 12 日至 30 日 ) 通过。

** 委员会下列委员参加了本来文的审查: 艾萨迪亚·贝尔米、克劳德·海勒、埃尔多安·伊什 詹 、 柳华文、伊尔维亚·普策、迭戈·罗德里格斯 - 平松、塞巴斯蒂安·图泽、巴赫季亚尔·图兹穆哈梅多夫和彼得·韦泽尔·凯辛。

1.1申诉人X,厄立特里亚国民,1998年8月1日出生。他在瑞士的庇护申请被拒,即将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他认为,缔约国若将他遣返,将违反《公约》第1、第3和第16条。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的声明,自1986年12月2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8年12月11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2018年12月20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暂停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萨霍族,出生在厄立特里亚靠近埃塞俄比亚边境的Wilisho。因为教学质量不好,他于2015年辍学,当时他16岁半,之后他当了两个月的牧羊人。在此期间,驻扎在他村子附近的士兵两次来到他家,要征募他参加厄立特里亚军队;他们是在学校提供给军队的辍学名单上找到了他的名字的。他们第一次来的时候,申诉人不在家;第二次,他藏在屋子外面,躲过了他们。士兵们随后发出传唤令,命令他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学校。据申诉人说,士兵们当时打算抓一些年轻人送往萨瓦军营。由于担心被征募入伍,申诉人决定离开自己的国家。他经由埃塞俄比亚和苏丹,非法前往利比亚。然后,他登上了一艘驶向意大利的船。

2.22015年9月9日,申诉人到达瑞士,提交了庇护申请。由于他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他母亲不得不支付了一笔罚款,才能避免代替他入狱。 2015年10月8日和2017年4月20日,申诉人参加了瑞士当局的两次听审,期间他说,他出生在Wilisho,是萨霍族穆斯林,16岁半时辍学。

2.32015年10月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通知日内瓦州移民当局,有一名孤身(即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协助的)未成年人到达,请当局采取适当措施。2015年10月28日,日内瓦州成人与儿童保护法院发布法令,指定一名监护人(法律代理人)代表并协助申诉人,直到他于2016年8月1日达到成年年龄。

2.42017年4月20日,在2015年10月8日的第一次听审举行超过18个月后,申诉人参加了关于他寻求庇护理由的完整听审。由于他已经成年,他不能再得到监护人的协助,因此无法为这次听审做适当准备。此外,在两次听审期间,口译员说的都是提格雷尼亚语,但申诉人只在学校学过这门语言,他的母语是萨霍语。因为没有法律代理人的协助,所以申诉人当时未能提出这个问题。

2.52018年1月1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拒绝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主要是因为认为他没有任何确凿根据担心被征募入伍。具体来说,他从母亲处得知士兵们在找他,而他母亲是第三方,根据相关判例,这“不足以”证明有充分根据担心今后遭受迫害。此外,在他的陈述中,他辍学的日期和围捕据称发生的日期前后不一致;申诉人从未与原籍国的军方当局有直接接触,只是在理论上担心被强征服兵役,因此不足以证明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迫害。他描述的被军方当局传唤一事不可信。他作为未成年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一事本身不能(或不再能)证明有理由担心受到严重伤害,因为没有理由认为他可能被厄立特里亚当局当作逃避兵役者。因此,申诉人未能证明他面临遭受《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待遇的实际和具体风险。

2.62018年2月14日,申诉人针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基本上,他辩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给他机会解释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是因为从事件发生到听审为止的这段时间里,他忘记了一些细节,此外,举行第一次听审时,他还未成年。申诉人辩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本应进一步调查士兵们到他家找他的事实。

2.72018年2月21日,联邦行政法院批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任命申诉人选定的律师为其法律代理人。2018年10月12日,法院下达判决,维持2018年1月1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法院指出,“在厄立特里亚,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确实会受到严重处罚。由于逃避兵役和拒服兵役被认为是反抗政权的行为,施加的处罚通常包括关押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往往还伴随着酷刑;因此,这种处罚构成迫害,如果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这种迫害,则可被认定为难民。”然而,法院在本案中的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面临被征募入伍的风险。”

2.8联邦行政法院错误地以为,申诉人是提格雷尼亚族,15岁时辍学。这些细节并非无关紧要,因为第一个错误可以解释为什么提格雷尼亚语口译员可能引起误解;第二个错误意味着申诉人还是未成年人就面临被征募入伍的风险一事更符合常理。

2.9申诉人说,他已经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并且从未将申诉提交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申诉

3.1申诉人说,如果将他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他在那里将遭受当局的酷刑,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1和第3条规定的义务。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考虑到,在厄立特里亚服国民役的军事和文职部门中,虐待和侵害现象非常普遍,所有服役人员都面临实际和严重的侵害风险。法院认为,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不会使他面临遭受国际法所禁止的待遇的实际风险,这个论点不具有说服力。例如,法院认为,试图征募年轻人入伍的士兵居然要求他们在父母的陪同下自行报到,这不符合常理。然而,由于申诉人还是未成年人,军方当局要求他的父母陪同,这并不难想象。而且,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2018年1月16日的决定提出,申诉人的陈述不合常理,前后不一致,但法院没有确认这一论点。因此,法院似乎不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这一论点具有说服力。此外,申诉人的陈述实际上符合厄立特里亚当局在这方面的做法。虽然大部分新兵已经年满18岁,但也有一些16岁的新兵驻扎在萨瓦,其中很多人和申诉人一样,是辍学的厄立特里亚年轻人。国际劳工组织称,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报告已经确认,军事训练中心中几乎三分之一的新兵不满18岁。

3.2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通过在申诉人达到成年年龄后再决定其庇护申请,规避了适用于未成年人庇护申请的证据评估原则。如果秘书处按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及时处理了他的案件,本可以(也完全能够)在他成年前作出决定,因为他在17岁零1个月时就提交了申请。在那种情况下,考虑到申诉人不仅未成年,而且还孤身一人,秘书处更有可能予以他疑点利益。

3.3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申诉人的两次听审都没有用他的母语萨霍语,而是用提格雷尼亚语进行,而这门语言他只在学校学过,而且两次听审之间间隔了18个月。这可以解释他的陈述中被指存在的任何遗漏和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无论如何,关于厄立特里亚前士兵在他离开本国前试图找他的陈述,其中被指存在的矛盾之处在本案中不具有决定性,应视为次要问题。

3.4申诉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构成加重处罚的因素,而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根据2016年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发布的调查结果,厄立特里亚国家官员使用酷刑是在民事和军事拘留中心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现象。而且,如果申诉人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他不打算按照厄立特里亚当局的要求,签署“悔过书”,承认他“后悔没有完成国民役,犯了罪”,并且“愿意在时间到来时接受任何适当处罚”,或缴纳相应的税款,使他的服役状况符合规定。此外,若强迫他这么做,必定侵犯他的意见自由甚至尊严。

3.5联邦行政法院的立场不合理。一方面,法院承认,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在厄立特里亚会受到严重惩罚,而且施加的惩罚是完全任意或不相称的,通常包括无限期监禁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往往还伴随着有可能导致严重生理或心理伤害的酷刑。据法院称,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以及通常随之而来的非法离境被视为反抗政权的行为。因此,这类案件中的惩罚构成迫害,如有充分理由担心面临迫害,则可以被认定为难民。另一方面,法院假定他在与军方当局没有任何事先接触的情况下逃离了厄立特里亚,奇怪的是,在此基础上,法院似乎认为他作为逃避兵役者,一旦年满18岁,即应征入伍的正式年龄,如果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他不会再面临军方当局的这种迫害。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重要的是申诉人都“实际面临被征募入伍的风险”。

3.6联邦行政法院完全忽视了申诉人的特定身份,即为逃避强迫征兵而逃离本国的人。申诉人现在已经达到义务兵役的正式年龄,而且他没有资格免服兵役,几乎可以肯定,他一到厄立特里亚,就会被发现并被逮捕。法院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在义务兵役的背景下,年轻的逃避兵役者在回到厄立特里亚后不会面临酷刑或奴役的风险。没有证据表明,回国的厄立特里亚人不再面临危险或处罚风险,而且如果有任何怀疑,应以保护为先。

3.7在另一宗案件的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自己承认,它无法获得关于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的可靠信息来源,这有几个原因,包括缺乏优质信息来源(现有来源存在方法问题、有偏见、不充分),厄立特里亚是一个一党专制的国家,政府不透明,为驻厄立特里亚外国使团工作的人的意见自由和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国际人权组织的代表无法进入该国等。此外,在另一项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宣布,作为一般性规则,强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是不可行的,但法院没有就强迫遣返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出决定。鉴于法院明确表示,不对强迫遣返的合法性问题作出决定,很难理解法院后来为什么得出结论认为,遣返身为逃避兵役者而面临酷刑风险的申诉人不违反国际法。

3.8申诉人还说,若将他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他在那里会受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这将违反《公约》第16条。有几份可靠的报告称,厄立特里亚的兵役构成奴役和强迫劳动。联邦行政法院没有明确解释它为什么偏离了这一立场。迄今为止,厄立特里亚的状况尚未出现改善。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9年6月7日的意见中详细介绍了瑞士的庇护程序,并声称根据案情应驳回申诉。缔约国回顾,在评估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是否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风险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原籍国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证据;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申诉人在原籍国内外从事的政治活动;以及关于申诉人可信度及其指称总体真实性的证据,即使他对事实的描述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或记忆出现一些错误。

4.2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其将返回的国家是否面临酷刑风险。必须列举出其他理由,表明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评估酷刑风险时,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3缔约国随后描述了瑞士当局处理厄立特里亚国民庇护申请的做法。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断评估关于厄立特里亚的报告,并与专家和合作当局交流信息。在此基础上,秘书处对厄立特里亚的状况进行了最新评估,以此作为瑞士庇护实践的依据。2015年5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汇编了所有相关信息,编制了一份题为《聚焦厄立特里亚》(Érythrée –Étude de pays)的报告。这份报告经过了四个合作机构、一名科学专家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的核准。2016年2月至3月,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成员访问了厄立特里亚,以参照期间获得的其他信息来源,审查、拓展和补充上述信息。秘书处根据收集到的所有信息,于2016年8月10日发布了更新后的报告。瑞典和挪威等国的相关当局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内政部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发表的报告得出了类似结论。

4.4自2017年1月以来,联邦行政法院已经作出三项关于厄立特里亚的参考判决,其中讨论了获取关于厄立特里亚状况的信息时面临的具体限制。在2018年7月10日的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还用两页半的篇幅讨论了有关厄立特里亚的一些重要信息来源类别的不足之处,表示它对全部现有信息来源的方法都有所保留。在该判决中,法院根据欧洲联盟和成员国负责移民相关问题,特别是庇护和遣返问题的国家机构核准的质量标准和科学方法,考虑了关于厄立特里亚的现有信息。法院牢记收集厄立特里亚相关信息的人面临的挑战,不仅考虑了之前一些案件中国际人权组织报告的事实,还考虑了近期外国记者和来自欧洲当局的专家在赴该国收集信息过程中报告的事实。因此,法院用数十页的篇幅,引用大量信息来源,详细审查了厄立特里亚的状况。法院非常仔细地评估了这些信息来源所载的资料、报告和论点。在最近涉厄立特里亚案件的判决中,包括2019年4月16日的E-1218/2019号判决中,法院确认了以往的结论。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些判决与本案有关。

4.5据瑞士移民当局称,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本身不足以构成认定为难民的理由。然而,如果拒服兵役或逃避兵役会导致迫害,则必须认定寻求庇护者为难民。如果对个案进行审查后发现,当事人不仅会受到旨在确保兵役义务得到遵守的处罚,而且还会被视为政治反对派,并受到不相称的处罚和不人道待遇,则可以认为此人面临难民法下的迫害风险。

4.6联邦行政法院注意到,拒服兵役和逃避兵役在厄立特里亚会受到严重处罚。由于逃避兵役和拒服兵役被认为是反抗政权的行为,施加的处罚通常包括关押在不人道的条件下,往往还伴随着酷刑;因此,这种处罚构成迫害,如果有充分根据担心遭受这种迫害,则可被认定为难民。然而,只有在当事人已经与军方当局或另一当局发生实际接触,并且这种接触意味着此人很快会被征募入伍的情况下(如收到军队传唤令),这种担心才有充分根据。此人只是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有可能收到传唤令是不够的。此外,单单是此人可能被强征服兵役并不是决定性证据。因此,当事人在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可能被征募入伍是否构成国际法所禁止的待遇这一问题与驱逐是否合法和可强制执行的问题有关。根据不推回原则,如果瑞士根据国际公法,不能强迫一个外国国民前往某个特定国家,也没有其他国家宣布愿意接受此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合法。根据国内法,如果将外国国民驱逐或遣返回原籍国实际上会使其面临危险,如原籍国存在战争、内战或普遍的暴力,或此人需要治疗,则驱逐令不可强制执行。

4.7自2016年6月以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采取的立场是,某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不意味着此人在回国后会面临某种迫害。因此,不能再仅凭这一点就认定尚未被征募服国民兵役、免服兵役或已经退伍的厄立特里亚国民为难民。尽管如此,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仍然仔细审查每一份庇护申请。联邦行政法院在上述参考判决中确认并解释了这一做法。

4.8在2017年1月30日的D-7898/2015号参考判决中,联邦行政法院讨论了非法离开本国的厄立特里亚人在回国后受到迫害的可能性。近期,法院在2019年4月16日的E-1218/2019号判决中总结了它的结论。法院对现有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后,得出结论认为,不能再遵循以往的做法,即单纯因为当事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就给予难民地位。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观察到一些非法离境的厄立特里亚侨民能够回到厄立特里亚短暂逗留,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因此,作为一般性规则,不再认为未经许可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面临受到严重惩罚的风险,并因此符合庇护条件。

4.9在本案中,驱逐申诉人并非不可强制执行。厄立特里亚没有战争、内战或普遍的暴力,不能无论案件情况如何,就自动假定来自该国的任何人都面临实际危险。此外,尽管厄立特里亚依然存在经济问题,但生活条件已经改善;医疗资源、水和食品供应以及培训条件等情况已经稳定下来。此外,很大一部分人口能收到海外侨民寄回的大量汇款。2018年7月9日,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签署了和平协定,结束了两国之间的冲突。在此背景下,驱逐令可强制执行,除非当事人由于具体的个人情况,若被遣返将面临生命危险;按照以往判例的规定,不再需要存在特别有利的个人情况,才能执行驱逐令。不再认为被征募入伍的风险本身是执行驱逐令的障碍。

4.10此外,遣返申诉人并不违法。由于联邦行政法院在2018年7月10日E-5022/2017号参考判决中给出的理由,声称因担心被征募入伍而离开原籍国的所有人还必须证明,他们本人极有可能面临不符合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待遇,而且这不是单纯的偶然。在本案中,根据申诉人的说法,法院仅凭厄立特里亚当局提供的信息就作出决定,而没有充分深入地审查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的人的处境。然而,从本案的判决和上文提到的其他判决可以确定,有关判例是基于很多信息来源形成的,其中包括国际组织编制的报告、其他判例和报刊文章。

4.11申诉人引用的M.O.诉瑞士案与本案无关。在对该案件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厄立特里亚的总体人权状况本身并不妨碍遣返当事人。法院不认为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本身足以成为给予厄立特里亚寻求庇护者难民地位的理由。

4.12根据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役应被视为强迫劳动,而非奴役,申诉人对此提出批评。然而,应当回顾,法院这一分类的依据是2018年7月10日E-5022/2017号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参照1926年9月25日《禁奴公约》和其他国家法院及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分析了这一术语问题。联邦行政法院得出结论认为,根据《禁奴公约》第一条,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权力是奴役的基本特征,不能说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役具有这种特征。关于劳役,法院认为劳役是一种永久状态,不能认为国民役也是一种永久状态。这种做法与人权理事会的做法一致:在2018年7月6日通过的第38/15号决议中,理事会引用了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但没有提到奴役。

4.13此外,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与他具体有关的新资料,说明他如果服兵役,将有可能遭受国际法所禁止的待遇。事实上,他试图要求以对他有利的方式重新评估厄立特里亚的状况,但没有提出有关他个人情况的明确论据。最后,如上所述,申诉人不能被视为逃避兵役者。

4.14根据联邦行政法院在详细分析厄立特里亚国民役后得出的结论,在国民役中,虐待和侵害现象并未普遍到所有成员都面临受到侵害的实际和严重风险。因此,不能认定申诉人如果服国民役,将面临违反强迫或强制劳动规定的严重风险。申诉人返回厄立特里亚后可能需要服国民兵役本身既不违反《公约》第3条,也不违反《公约》第16条。

4.15申诉人未声称在原籍国受到酷刑或虐待。他的案卷中也没有任何内容说明他的家人由于他离开等原因,受到了上述待遇。他未声称在原籍国境内外从事过政治活动。关于他的个人情况,申诉人辩称,他有可能受到《公约》第3条所禁止的待遇,因为他已经成年。然而,从联邦行政法院的判例中可以看出,某人仅仅是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不再构成认定为难民身份的理由,只有在存在其他不利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遣返后有受到处罚的风险。根据上述判例,只有在涉及这些额外因素时,申诉人才会被视为不受厄立特里亚当局欢迎的人。尽管申诉人表示担心,但本案不涉及这些因素。案卷中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逃避了兵役。申诉人在庇护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他已经是正式招募对象,或他拒绝服从军方的传唤令。因此,他自称为“年轻的逃避兵役者”是错误的。他非法离开原籍国并随后达到服役年龄本身不意味着他属于逃避兵役者。

4.16申诉人批评国家当局错误地认为他的陈述缺乏可信度。与他的说法相反,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指出他的陈述缺乏可信度。法院特别指出,他的说法缺乏实质,关于士兵拜访他家的陈述只是臆测,他未能予以证实。他声称,士兵要求他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学校,这应理解为军方传唤,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明显不符合逻辑,因为鉴于厄立特里亚的状况,很难想象试图招募年轻人入伍的士兵会要求他们在父母的陪同下前来报到。在来文中,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有助于以其他方式解释这种情况的资料。具体而言,16岁的人也面临被征募入伍的危险这一论点本身不具有相关性,因为它与申诉人的个人情况无关,他没有证明他在人生中的任何时刻与军方当局有过接触,或成为他们的征兵对象。

4.17事实上,申诉人在第一次听审时只是说,他因为所在地区发生过围捕而离开了原籍国。没有理由假定他可能会受到这些围捕的影响,不能仅凭他辍学一事,就认为他是潜在征兵对象。除此之外,当他在第二次听审时被问到寻求庇护的理由时,申诉人一开始承认他离开厄立特里亚是因为生活条件艰难,他希望有更好的未来;后来他才提到围捕。在来文中,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论据,证明他寻求庇护的理由的可信度;他只是在质疑国家当局对事实的评估。

4.18接着,申诉人多次提到了一些程序性错误。首先,他声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等他达到成年年龄才举行第二次听审,这是不公平的;这样做导致他无法获得监护人的协助,因此无法以清晰简洁的方式陈述他寻求庇护的理由。然而,这一指控没有任何确实依据。第二次听审确实是在第一次听审后18个月举行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在有预谋地试图剥夺他的程序保障。而且,申诉人能够在第二次听审证时自由表达他寻求庇护的理由,一个慈善组织的代表在征得他同意后,也参加了听审。然而,该代表没有对听审记录或听审本身提出异议。最后,如果申诉人及其监护人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程序耗时太长,他们可以也应该及时向秘书处提出这一问题;他们在庇护程序中的任何阶段都没有这样做。还应指出的是,申诉人通过律师提起上诉后,联邦行政法院对这项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了审查。

4.19申诉人还说,向他提问时用的是提格雷尼亚语,但他的母语是萨霍语。然而,他在第一次听审时说,他的母语是提格雷尼亚语,这一点也记录在了他的个人资料表上。他说他能听懂口译员的话,他没有报告与面谈官的沟通存在任何问题,在阅读了提格雷尼亚语的第二次听审记录后,他只要求更正一处内容。最后,他确认他的陈述已经准确反映到程序记录中。此外,慈善组织的代表也没有对听审提出任何批评。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申诉人遇到了语言问题。

4.20总而言之,无可否认,申诉人的说法缺乏可信度,尤其是考虑到在相关国家法院开展的庇护程序符合规定。因此,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明,他若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将面临针对个人、可预见、真实和实际存在的酷刑或虐待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在2019年8月13日的评论中,申诉人提到缔约国援引的《欧洲联盟处理原籍国信息共同准则》。根据这些准则,如果关于所涉国家或事项的现有信息总体上很少,这一点应该予以考虑。由于有关厄立特里亚状况的可核实信息很少,因此,缔约国的说法,即联邦行政法院已经参照大量信息来源详细审查了该国的状况,不太具有说服力。事实上,法院在两页半的讨论中承认,它对全部现有信息来源的方法都有一些保留。缔约国提到的信息来源也证实,缺乏厄立特里亚状况的充足信息。缔约国没有提到任何信息来源支持其说法,即在未成年时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以逃避目前或未来兵役义务的寻求庇护者,在收容国达到成年年龄并被强制遣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不会面临酷刑或虐待的风险。缔约国没有提到任何信息来源支持联邦行政法院在2017年1月30日D-7898/2015号参考判决中的结论,即厄立特里亚国民从海外回国后据称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因此,这一结论毫无根据。鉴于法院没有足够全面和可靠的信息来评估返回厄立特里亚的年轻人的处境,缔约国不能合理地声称法院已经对本案中的现有信息进行了完整分析,除非这是循环论证。

5.2作为一个逃避兵役者和达到服役年龄的年轻人,申诉人当然属于易受伤害的群体,因此属于一个可能遭受违反国际法的待遇的群体。在评估某人若被遣返是否会面临风险时,是否属于这样一个群体是决定性因素。欧洲人权法院已经确立,在遣返回厄立特里亚的案件中,逃避兵役构成风险因素。申诉人还提到X诉丹麦案,在该案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定,将提交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将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

5.3申诉人反驳了缔约国的说法,即他非法离开本国和后来达到服役年龄本身不意味着他属于逃避兵役者。申诉人表示,对庇护而言,重要的是迫害者是否出于相关法律中列举的理由之一寻找当事人。在离开厄立特里亚之前,申诉人已辍学,因此成为军方当局寻找的目标。虽然征兵的正式年龄是成年年龄,即18岁,但厄立特里亚政府定期在村子里组织围捕,强制征募15岁或16岁的年轻人,特别是没有入学的人。

5.4申诉人还驳斥了联邦行政法院的论点,即奴役和劳役的概念不适用于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役制度。在M.G.诉瑞士案中,委员会明确同意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意见,即鉴于兵役是无限期的,有合理理由认为它不亚于奴役全体人民,因此构成危害人类罪。

5.5迄今为止,瑞士当局尚未评估在达到服役年龄后被强制遣返回厄立特里亚的年轻人面临的处境。他们在即将达到征兵年龄时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表明从一开始他们就不愿意服兵役。

5.6关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庇护程序的耗时问题,申诉人的监护人没有提出问题本身无论如何不能被当作对他不利的证据。此外,遗憾的是,在他还未成年时,申诉人没有获得任何法律协助,导致他无法为关于他寻求庇护理由的听审做好准备。

5.7申诉人坚称,他的母语是萨霍语,因此他的听审应该用这种语言进行。在就他寻求庇护理由进行听审时,他被告知,瑞士没有萨霍语口译员,除非从德国去调(如果他没记错的话),但这会拖延程序的进度。因此,他同意请一名提格雷尼亚语口译员。他只在听审开始时被问及一次他能否听懂口译员的话,他说能听懂,但这不证明他实际上能听懂口译员翻译的问题,而且口译员也能听懂他说的话。个人资料表上写他的母语是提格雷尼亚语,这显然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填写的,因为他没有签名。资料表还弄错了他的宗教和出生日期。

5.8在2019年12月6日的补充评论中,申诉人引用了一份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撰写并由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于2019年9月发表的报告。根据这份报告,厄立特里亚的未成年人被强制征募入伍,厄立特里亚监狱中新兵的待遇没有改善,返回厄立特里亚的大部分人的命运未卜,据报道其中很多人被送到了特瑟内镇附近的监狱,该监狱据称存在酷刑。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补充意见

6.1在2019年9月26日的补充意见中,缔约国坚持其立场,并表示它不强制遣返厄立特里亚人,因为厄立特里亚的状况不允许对其国民采取这种措施。因此,对这些人不可能强制遣返,这意味着不需要审查它是否合法。不过,如果申诉人采取了必要步骤,他可以自愿离开。

6.22020年1月9日,缔约国向委员会转交了2020年1月7日它对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移民人权特别报告员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2019年6月19日就瑞士厄立特里亚籍寻求庇护者的处境提出的联合请求所作的答复。缔约国在答复中特别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持续审查厄立特里亚的状况,并在必要时调整其庇护和遣返做法。随后,缔约国详细介绍了2012年以来这些做法的变化。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或以任何其他理由对申诉可否受理问题提出质疑。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障碍,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实质。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首先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是否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a) 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b) 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8.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为了征募他入伍,士兵两次来到他家,但没有成功,接着他们发布了传唤令,要求他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学校。据申诉人说,他是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逃避兵役者,因此他若被遣返回国,将面临酷刑风险。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说,没有迹象表明有充分理由担心他返回厄立特里亚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具体和个人风险,他的指控和证据被认为不可信。

8.4委员会注意到瑞士当局处理申诉人庇护申请程序的过程。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第3条所载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要求,当局一旦做出驱逐或遣返决定,当有可信指控表明出现第3条之下的问题时,应有机会对该决定进行有效、独立和公正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申诉人的说法,关于他寻求庇护理由的听审本应以萨霍语而非提格雷尼亚语进行。他声称,在瑞士当局就他寻求庇护理由进行听审时,他提到自己的母语是萨霍语,但被告知瑞士没有萨霍语口译员,不过可以从德国调来一位。据称,他随后同意以提格雷尼亚语接受提问,以避免拖延程序。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第二次听审记录,申诉人表示他的母语是提格雷尼亚语,自他到达瑞士以来,他对该语言的掌握程度已经提高。他还提供了他的出生日期、族裔和宗教等信息,与本来文中提供的信息一致。根据有关记录,申诉人没有报告与面谈官的沟通有任何问题,他在听审结束时确认,他听懂了口译员的话。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读完提格雷尼亚语的第二次听审记录后,只要求更正一处内容。最后,申诉人确认他的陈述已经准确反映到程序的记录中。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无法从现有资料得出结论认为,以提格雷尼亚语举行听审违反了缔约方在《公约》第3条之下开展有效、独立和公正审查的义务。

8.5关于处理申诉人庇护申请的耗时问题,委员会回顾,在评估不推回申请的程序中,缔约国应向当事人提供基本保证和保障,尤其是在当事人被剥夺自由或处于特别脆弱的处境时,例如当事人属于寻求庇护者或孤身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在关于申诉人寻求庇护理由的简短初步听审和完整听审之间间隔了18个月,这本身不构成处理申诉人申请过程中的程序错误。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17岁零1个月时提交了申请。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关于申诉人寻求庇护理由的简短初步听审期间,当时17岁的申诉人得到了2015年日内瓦州成人与儿童保护法院指派给他的一名监护人(法律代理人)的协助。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二次听审在申诉人18岁时举行,有一名慈善组织的独立代表在场,但没有负责协助申诉人的监护人或法律代理人在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在申诉人还是未成年人而且因其年龄而有资格获得更多保护时举行完整听审。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处理申请的耗时构成缔约国违反在《公约》第3条下对庇护申请开展有效审查的义务。

8.6为了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目前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必须审查国家当局所提到的申诉人陈述和来文中据称存在的不一致和相互矛盾之处。委员会认为,参照关于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的各种报告来评估申请人的陈述是恰当的;但它注意到,下文引用的报告发表于瑞士当局下达对申诉人庇护申请的决定之后。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厄立特里亚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2019年的报告,尽管2018年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签署了和平协定,但厄立特里亚的人权状况依然令人担忧,因为除其他外,国民役依然是无限期的,应征士兵面临虐待和侵害的风险,逃避兵役者可能被逮捕和拘留,而且对想要去国外的人恢复了出境签证要求。根据这份报告,厄立特里亚政府在2019年3月表示,当它有资源为应征士兵创造就业机会时,将开始兵役改革。非政府组织最近的报告显示,这些改革尚未实施。

8.7委员会还注意到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撰写并由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于2019年9月发表的报告中的调查结果。根据该报告,厄立特里亚的国民役分为军事役务和民事役务。所有应征士兵都要先接受军事训练,然后被分配到国防部下属的军事部门,或被分配到由其他一个部委负责的文职部门。军事指挥官和执法官员继续任意、前后不一致地对逃避兵役、违抗军令和非法离境实施处罚。有传闻称,逃兵和逃避兵役者可能会在围捕期间或从国外返回时被逮捕,之后会被送入监狱,关押期限通常为1至12个月。在拘留期间,他们可能会受到酷刑。未经事先批准出国的人可能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3年。已经缴税并签署悔过书的海外归国人员经过一段宽限期后,可能会被逮捕并征募入伍。没有关于逃兵、逃避兵役者和非法离开厄立特里亚的人所受待遇的官方信息。截至2019年8月,没有迹象表明2018年与埃塞俄比亚签署和平协定后,对这些群体实行更为宽大的处理。

8.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申诉人第二次听审的记录,当国家当局要求申诉人详细解释他寻求庇护的理由时,他说他离开本国是为了继续学业,然后找一份工作。当被要求说明他寻求庇护的所有理由时,申诉人说,本国经常发生围捕,因此,他无法自由生活,不得不躲藏起来。委员会认为,一个人出于多种原因离开本国这一事实本身不意味着他在回国后没有可能面临酷刑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详细说明了在他离开本国前几个月他村子里发生的两次围捕期间他所做的事情,他也能够回答其他涉及到他离开本国的相关情况的问题。

8.9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和国内当局提到的不一致之处不重要,不足以使人怀疑申诉人的可信度。例如,缔约国指出,在第一次听审期间,申诉人说他村子里的围捕发生在2015年5月,但在第二次听审期间,他说这些围捕发生在他离开厄立特里亚前三或四个月,即2015年2月和3月。委员会认为这一矛盾之处相对不重要。此外,由于缺乏关于厄立特里亚征募年轻人入伍的方法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联邦行政法院未能证明其结论是合理的,即士兵要求申诉人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学校报到应征的说法不符合常理。关于法院的论点,即申诉人未能证明他与军方当局有过接触,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即没有接触是因为他在围捕期间逃走并躲了起来。关于缔约国的说法,即没有理由推定申诉人会受到这些围捕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所说,他的村子经常发生围捕。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关于围捕的说法与关于厄立特里亚总体状况的现有资料相符,具体见2019年9月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发表的报告中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描述。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不能仅以申诉人辍学为由,就认为他是潜在征兵对象,但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厄立特里亚状况的现有资料,申诉人很有可能仅仅因为他的年龄就成为征兵对象。

8.10鉴于申诉人的说法,即士兵两次试图征募他入伍,促使他非法离开本国;鉴于最近有报道称,厄立特里亚的年轻人,特别是男性,被普遍征募入伍,逃避兵役者和非法离开本国的人在回国后可能受到酷刑;而且鉴于缺乏可靠信息,难以评估这类案件中的风险程度,委员会在本案中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若被遣返回厄立特里亚,不会面临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因此,缔约国如将他遣返,将违反《公约》第3条。

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若将申诉人遣返回厄立特里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既已得出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

10.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条,缔约国有义务不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厄立特里亚。

11.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