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WA/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June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博茨瓦纳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5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388次和第2389次会议(见CRC/C/SR.2388和2389)上审议了博茨瓦纳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BWA/2-3),并在2019年5月31日举行的第240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报告严重迟交)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BWA/Q/2-3/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采取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执行《公约》,包括《儿童法》、经修订的《刑法》、《家庭暴力法》、经修订的《国家登记法》、《2006-2016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儿童保护条例》和《2006-2016年国家孤儿和弱势儿童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欢迎在扩大疫苗接种覆盖范围以及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旨在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并涉及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5.鉴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撤销该国对《公约》第1条的保留“没有法律障碍”(CRC/C/BWA/2-3,第20段),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9段),敦促缔约国加快撤销对第1条的保留。

立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9年通过《儿童法》,并于2018年修订《刑法》,使其与《公约》相一致,但仍感关切的是,若干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包括《儿童收养法》、《婚姻法》、《亲子认定程序法》、《被遗弃的妻子和子女保护法》以及《遗嘱法》不符合《公约》。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儿童和民间社会密切协商,使其法律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充分协调一致;

(b)对国家一级通过的所有新法律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2006-2016年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和《2010-2016年国家孤儿和弱势儿童行动计划》,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些计划的执行和评估不力,部分原因是缺乏充足的资源。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有关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进行评估,以期通过一项具有充足资源的新国家行动计划,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包括具体、有时限和可测量的目标和指标,以便有效监测和评估落实儿童权利的进展情况。

协调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儿童理事会和村庄儿童保护委员会没有充分运作,主要原因是缺乏资源,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公约》的协调努力,包括确保全国儿童理事会有充分的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向全国儿童理事会和村庄儿童保护委员会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向社会部门划拨了大量资源,包括儿童和家庭福利,但关切地注意到,预算拨款与需求不符。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为卫生和初等教育划拨的资源不足,在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分配和使用方面缺少一个跟踪系统。此外,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现象和非法资金流动转移了落实儿童权利所需的资源。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为执行针对儿童的所有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划拨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b)在预算编制程序中纳入儿童权利视角,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儿童专项拨款,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所划拨资源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c)加强打击政府采购和非法资金流动中的腐败行为的长期措施,加强有效侦办、调查和起诉相关案件的现有机构能力。

数据收集

1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迅速建立社会登记处,确保其发挥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的作用,提供按年龄、性别、残疾、国籍、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以便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b)确保有效协调和统一相关部委、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伙伴的数据收集工作,避免数据重复和差异,包括广泛分享现有数据和指标;

(c)确保将数据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d)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并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修订《监察员法》,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确保该机构具有有效监测儿童权利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的明确任务;

(b)在建立这一机构方面向人权高专办、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5.委员会欢迎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执法人员、议员和社区领袖中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和《儿童法》没有得到广大公众,特别是儿童的充分了解。

16.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与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提高全国对《公约》和《儿童法》的认识,特别关注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

(b)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群体,如议员、执法人员、教师、律师、保健人员和社区领袖提供充分和系统的培训;

(c)将《儿童法》译为茨瓦纳语,并提供便于获得和适合儿童的版本。

与民间社会合作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正式协定与民间社会开展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除了涉及提供服务的方面以外,在其他儿童权利方面没有与民间社会充分协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从事儿童权利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向其提供必要保护并使其系统地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b)向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必要支持,以便使其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所有相关领域开展活动,同时尊重其结社和集会自由;

(c)使民间社会组织正式参与《2036年远景规划》专题工作组。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9.委员会欢迎《儿童法》对儿童的定义以及目前为修订《婚姻法》所作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婚姻法》中禁止童婚的规定不适用于习俗婚姻和宗教婚姻。

2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11和第26段),建议缔约国加速修订《婚姻法》,禁止未满18岁者的一切婚姻,包括习俗婚姻和宗教婚姻。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禁止歧视,但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儿童群体在获得基本服务方面遭受歧视态度和不平等。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一切歧视性政策和做法,包括确保偏远地区儿童和外籍儿童获得社会服务、向执法人员提供反歧视培训以及将不歧视原则纳入学校课程,以确保儿童享有《公约》第2条规定的所有权利;

(b)开展全面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以消除和防止对残疾儿童、街头儿童、非婚生儿童、孤儿和寄养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以及外籍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23.委员会欢迎《儿童法》明确承认儿童有权将其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以及在高等法院的判决中积极适用这项权利。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影响儿童的决定中,特别是在下级法院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所作的决定中,这项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将这项权利适当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司法程序和决策以及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并一致地加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各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给予适当重视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确保他们接受相关培训。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8-2022年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青少年和营养综合战略》和《儿童早期发展政策框架》,以及在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居高不下,而且营养不良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可预防疾病造成的新生儿和儿童死亡率很高。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为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青少年和营养综合战略划拨充足资源,以期加快解决贫穷、社会保障和健康问题,确保儿童充分行使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b)加强措施,消除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的可预防死亡,除其他外,改善产前护理,向保健服务人员提供关于预防和临床管理新生儿和儿童主要死亡原因的培训,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c)建立一项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估《儿童早期发展政策框架》的机制。

尊重儿童的意见

27.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儿童在国家和村庄层面的参与而设立儿童咨询论坛和村庄儿童保护委员会,还欢迎在中等学校设立校务理事会,但关切地注意到,这类机制没有促进儿童有意义和有权力地参与与其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少用以确保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尊重儿童意见的程序或规程。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33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法庭、学校、涉及儿童的相关行政程序和其他程序以及家庭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方法包括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制定操作程序或规程,以确保儿童的意见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得到尊重;

(b)为儿童咨询论坛和村庄儿童保护委员会的有效运作划拨充足的技术、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将其成果有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有权力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包括在校务理事会内参与事务,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9.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出生登记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经修订的《国家登记法》,但仍感关切的是,仍有大量儿童没有登记,特别是偏远地区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以及被遗弃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出生登记方面仍然存在障碍,在防止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成为无国籍人方面缺少保障。

3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实现普遍登记,包括消除行政障碍、扩大基于卫生设施的出生登记中心和流动登记活动的规模、提高对出生登记的重要性的认识、特别关注难民儿童以及生活在替代照料机构、游牧社区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b)考虑撤销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保留和批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使国内立法与这些国际文书保持一致,包括为防止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建立保障;

(c)就确保登记和防止儿童成为无国籍人的措施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和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表达自由

3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保障表达自由,但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的传统文化和社会态度使儿童难以自由表达对公共事务的意见。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采取措施,保障各年龄段的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以及在其社区的表达自由权。

隐私权

33.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和《网络犯罪和其他相关罪行法》保障隐私权,但感到关切的是,文化观念和习俗不承认儿童的隐私权,而且,尽管儿童接触在线媒体的机会增加,但并未同时开展对网络安全提高认识的适当活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包括制定保护儿童隐私的条例,就媒体素养和网络安全对儿童、教师和家庭进行充分培训,以及与媒体合作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消除侵犯儿童隐私权的做法。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35.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37段),严重关切的是,体罚在所有场合仍然合法,包括作为对犯罪的刑罚,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替代照料环境和司法过程中明确和无条件地禁止使用体罚;

(b)废除《儿童法》中有关“不合理管教”的条款和《教育法》中有关“实施体罚的条件”的条款;

(c)提高父母、教师、从事与儿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对体罚所造成伤害的认识,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养育和管教方式。

性剥削和性虐待

36.委员会注意到,一项性犯罪法案正待议会批准,但深感关切的是:

(a)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事件高发,特别是在学校和家庭中;

(b)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的行为人的举报率低,而且在对其起诉方面存在延迟,原因是对当局缺乏信任,而且家庭和公众出于污名化和与此类罪行相关的羞耻感而不愿举报此类案件;

(c)向受害儿童提供的支助有限;

(d)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处理性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能力有限。

3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和16.2,建议缔约国:

(a)为强制性举报家庭、学校、机构和包括网络在内的其他场所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建立有效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针对这类侵害行为的举报通道无障碍、保密、适合儿童和有效;

(b)迅速通过性犯罪法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举报的性暴力案件进行调查,起诉行为人并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向受害儿童提供适合儿童的多部门补救办法和全面支助,包括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援助,采取措施防止受害儿童再次受害;

(d)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包括执法当局、法官、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和公务员,获得关于如何以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敏感的方式接受、监测、调查和起诉申诉的培训;

(e)与民间社会和儿基会密切合作,以父母、儿童和社区领袖为对象,开展提高认识方案,旨在防止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并消除对受害者的污名化;

(f)公布地方政府与农村发展部开展的《2017年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调查》的结果。

有害习俗

38.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和《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规定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

求助热线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设了面向儿童的24小时免费求助热线和电台热线节目,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申诉后续程序、面向儿童的求助热线和电台热线节目的可用性、收到的申诉数量及其结果。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家一级向所有儿童提供求助热线,包括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并提高对儿童如何使用求助热线的认识;

(b)确保对求助热线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对儿童问题敏感且适合儿童的援助和申诉后续程序方面进行能力建设;

(c)定期和系统地收集关于所收到申诉的数量和种类以及向受害者所提供支助的数据。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6-2016年国家孤儿和弱势儿童行动计划》和《需照料儿童条例》,还欢迎近期对寄养试点方案所开展的评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数量,关于长期处于照料中的儿童的报告,以及许多儿童被安置在机构而非以家庭或社区为基础的照料中;

(b)对照料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家庭缺乏支助;

(c)缔约国在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和设施以及相关培训方面过于依赖非政府组织。

42.委员会回顾《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向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充足的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照料办法,包括为寄养方案划拨充足财政资源、增加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定期审查安置措施;

(b)逐步减少对寄宿照料的依赖,在此期间,向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儿童替代性寄宿照料中心提供充足的财政和其他支助,确保这些中心的登记、认证、监测和质量保证;

(c)向社会工作者、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寄养家庭和照料者提供关于《需照料儿童条例》、儿童权利和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特殊需要的持续能力建设和培训。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3.委员会欢迎为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而设立的残疾问题公共教育办公室,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法。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残疾问题框架草案正待议会批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状况的资料,而且在确保残疾儿童接受全纳教育方面的进展不足。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法,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全面战略,并:

(a)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国家残疾问题框架草案,为其执行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对残疾儿童的状况,包括目前未获得服务或支助的残疾儿童的状况开展一项研究,并利用其结果为执行《公约》以及现行法律和政策提供信息;

(c)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并配备受过充分培训的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向这些儿童提供个人支助和一切适当关注;

(d)防止残疾儿童与其家庭分离,为此提供支助和服务,使家庭能够照顾子女,包括提供现金补助;

(e)继续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特别是对社会心理和智力残疾儿童的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45.委员会欢迎旨在提高儿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和疫苗接种机会的博茨瓦纳扩大免疫方案和公共卫生条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偏远地区儿童和没有身份证件的儿童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b)儿童营养不良和发育迟缓现象普遍,肥胖问题日趋严重;

(c)适合儿童的保健服务不足;

(d)缺乏关于母乳喂养和《爱婴医院倡议》执行情况的资料。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建议缔约国:

(a)优先采取措施,改善获得优质保健和营养服务的机会,包括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确保提供合格的保健工作人员,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对无法负担基本保健服务的外籍儿童免除费用;

(b)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防止儿童发育迟缓和营养不足,消除肥胖症,包括推广适当的婴幼儿喂养做法、提供营养补充剂以及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和健康饮食习惯的认识;

(c)投资于确保保健服务适合儿童的措施,包括对保健人员进行培训,以满足儿童和青少年的特殊需要;

(d)系统地收集有关母乳喂养的数据,有效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的执行情况,制定一项国家方案,提高家庭和公众对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

青少年健康

47.委员会欢迎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的各种提高认识活动和平台,但回顾其以往建议(CRC/C/15/Add.242,第53段)并建议缔约国:

(a)提供免费、保密并对青少年具有针对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和教育,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学校课程的必修内容,并以青少年男女为对象;

(c)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方案,其中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健康服务以及学校、家庭和照料中心的预防工作;

(d)提供关于防止包括烟酒在内的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开发无障碍、适合青年和非惩罚性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48.委员会欢迎为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国家抗逆转录病毒方案、预防母婴传播方案和婴儿早期诊断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肺结核的患病率高居不下;

(b)儿童,特别是外籍儿童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机会有限;

(c)儿童获得基本艾滋病毒服务、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教育,包括获得避孕套的机会有限。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建议缔约国:

(a)参考对《2010-2016年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框架》的评估,通过一项新的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计划;

(b)对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审查,并使之与关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法律和政策协调一致,以确保青少年无需父母同意即可获得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咨询服务,并确保提供这类服务的专业人员充分尊重青少年的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c)加强现有的预防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措施,确保在偏远地区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改善对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

(d)扩大对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包括外籍儿童)和孕妇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覆盖面;

(e)改善获得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和生殖知识的优质适龄教育,包括关于使用避孕套的教育;

(f)加强预防和治疗肺结核的措施。

生活水准

50.委员会欢迎为消除贫困和减少不平等所作的努力,包括社会保障方案、试行社会援助措施、《国家贫困者政策》和《2016年远景规划》,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贫困在儿童中持续普遍存在,而且有报告称,贫困儿童无法充分获得社会援助方案。

51.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就儿童贫困问题收集全面的分类数据,并在制定政策和监测减贫相关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时积极利用这些数据;

(b)紧急评估其社会保障方案,包括弱势群体供餐方案,以查明覆盖范围中的空白并修订资格标准,以确保这些方案惠及贫困儿童,考虑扩大现有社会援助措施的范围;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所有儿童,特别是偏远地区儿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残疾儿童获得适足住房、安全饮用水和适当卫生设施的机会,并确保其可持续、可获得、充足和可负担;

(d)在提高儿童生活水准方面向儿基会寻求技术援助。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儿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所作的努力,包括《2015-2020年教育和培训部门战略计划》、《全纳教育政策》和儿童校外教育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儿童法》,初等教育是免费和义务的。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初等教育对外籍儿童不免费,而且辍学率居高不下,特别是有很多女童因怀孕而辍学。委员会还对毕业率低、失学儿童数量众多和2006年开始对中等教育收费表示关切。

5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4、4.5和4.7,建议缔约国:

(a)保障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外籍儿童,获得免费优质教育的权利,有效缩小受教育机会方面的地区差距;

(b)加强努力,提高各级教育质量,包括降低学生与教师的比例、为教师提供持续培训、改善学校设备和基础设施、对《2015-2020年教育和培训部门战略计划》开展中期审查以及审查教学大纲,使教育与儿童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经济背景相关,并使所有儿童具备基本的生活技能;

(c)加大力度,通过提供育儿技能咨询和保育设施,将怀孕女童留在主流学校内,并让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重新融入主流学校体系;

(d)为提高儿童,特别是辍学儿童的技能,发展和促进优质职业培训,特别侧重偏远地区儿童。

儿童早期发展

54.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审查了幼儿保育和教育政策,并制定了幼儿教学大纲和教师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幼儿教育没有获得充足资源,也没有在整个缔约国得到系统的实施。

5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2,建议缔约国根据全面和综合的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为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幼儿教育,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儿基会寻求技术援助。

人权教育

56.委员会欢迎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在对教师和其他教育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充分纳入人权。

5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

(a)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定一项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儿童权利的教育;

(b)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原则作为各级教师、教育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不可或缺和强制性的组成部分。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58.委员会注意到面向儿童的各种体育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的资料。

5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包容、参与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保障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以及参与适龄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60.委员会欢迎将难民儿童迁离弗朗西斯敦非法移民中心,还欢迎难民儿童有机会接受教育并获得免费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及其家庭以及孤身儿童将继续受到强制性长期拘留。

61.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a)禁止拘留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而是采取有别于拘留的措施,以便使儿童通过符合其最大利益且符合其人身自由权和享有家庭环境权利的方式,与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一起留在非监禁性质的社区环境中;

(b)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充分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62.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禁止童工劳动以及2005/06年度关于童工劳动的研究,但建议缔约国为劳动监察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充分、定期和有效实施关于童工劳动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并起诉童工劳动相关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街头儿童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开展一项关于街头儿童状况的研究,但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数量有所增加,而且没有针对这类儿童的具体政策或专业人员。

6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研究结果和所收集的数据,制定一项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为街头儿童提供支助;

(b)加强措施,确保向街头儿童提供教育机会和重新融入家庭的服务;

(c)向从事与街头儿童相关工作的组织,特别是具有心理学和社会工作专业技能的人员提供专业支助。

买卖和贩运

6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并欢迎2014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和《2018-2022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打击人口贩运法》的有效实施,包括收集关于贩运儿童案件的数据;

(b)确保向贩运受害儿童有效提供转介和支助服务;

(c)继续将行为人绳之以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便使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贩运的危险。

少年司法

66.委员会欢迎《儿童法》规定由社会工作者对触法儿童进行评估,设立儿童法庭,以及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事责任年龄偏低;

(b)存在身份罪,如“普通滋扰罪”和“闲散滋事罪”,导致剥夺儿童自由;

(c)司法系统和警察部门缺乏专门的少年司法人员;

(d)将体罚作为一种刑罚,缺乏非监禁的刑罚办法;

(e)将女童与成年妇女关押在一起。

6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审查,使其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b)废除作为刑事犯罪的身份罪;

(c)保证为专业人员的任命及其持续教育与培训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紧急考虑在废除体罚之前暂停适用体罚,从制度的早期阶段起采取观护办法(包括通过现有的调解程序),促进使用非监禁措施,并确保提供充分的缓刑、社区务工和调解的可能性;

(e)在无法避免拘留的情况下,确保将女童与成年妇女分开关押,在这种做法将导致单独监禁的情况下,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确保女童和男童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定期考虑将其释放。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6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儿童受害者仍然在公开法庭作证,受到犯罪者的询问,有时在公开文件中被披露姓名,从而暴露身份并导致他们再次受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犯罪行为的儿童证人有时因拒绝出庭作证而受到拘留。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涉及儿童的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刑事诉讼和证据法》第172条和《儿童法》第93条第1款,使之符合《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

(b)防止儿童再次受害,包括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安全并适合儿童以及对涉及儿童的非公开刑事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并特别侧重保护儿童和保密;

(c)防止通过交叉询问骚扰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d)确保犯罪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受害人以及这类罪行的证人不因拒绝出庭作证而受到拘留,并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

J.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残疾人权利公约》;

(c)《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06年11月4日和2005年10月24日起逾期未交。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条约、公约和议定书部际委员会,其任务是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委员会强调,部际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4月12日之前提交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7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