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ZAF/CO/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5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南非

1. 委员会在2011年1月21日第967和968次会议(见CEDAW/C/SR.967和968)上审议了南非合并提交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报告(CEDAW/C/ZAF/2-4)。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ZAF/Q/4,南非的答复载于CEDAW/C/ZAF/Q/4/Add.1。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合并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报告,报告条理清楚,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但未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也未提及一些与性别有关的特定的详细数据,并且报告逾期已经很久。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广泛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由该国妇女、儿童及残疾人事务部部长任团长,并由在《公约》所涉领域内具有专长的有关部委和司法机构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的编写是一个各方参与的过程,涉及政府机构、议会、国内民间组织,包括妇女组织。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自15年前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来,在促进妇女平等、同歧视作斗争方面所做的非凡努力及取得的明显进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自委员会1998年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EDAW/C/ZAF/1)以来为确保男女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所建立的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框架以及取得的成就,例如通过了下述法律:

2007年,《刑法(关于性犯罪及有关事项的)修正案》;

2005年,《儿童法》,该法除其他外,力求对犯法女童给予考虑到性别特点的待遇;以及

2000年,《促进平等和预防不公平歧视法》。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了若干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促进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例如最近于2009年在新成立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部里设立了妇女赋权与两性平等处,制订了全国两性政策和制止性别暴力的365日国家行动计划。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了公共部门妇女赋权与两性平等战略框架,在所有高级管理职位中妇女已经超过50%;公共部门所有就业人数中,妇女目前占54.38%。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南非按照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性别与发展议定书(南发共同体议定书)确立了50/50两性公平政策,目前妇女在议会议员中占44%,在内阁成员中占43%。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2005年10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9年9月24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7年11月30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3年6月30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8月28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号任择议定书;以及

2000年11月2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0.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缔约国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时应给予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及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得到充分实施。

议会

11.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应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遵照自身的程序,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政府按照公约开展下一次报告进程而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宣传

12. 委员会欢迎该国拟定《妇女人权资料手册》,该手册概要介绍了所有人权文书。然而,委员会对于在缔约国人们普遍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特别是司法机关人员及其它执法官员也不了解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自己也不了解其根据公约所拥有的权利或按照任择议定书可以使用的申诉程序,因而缺乏主张权利的能力。

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向所有利益攸关者充分散发,包括政府各部、国会议员、司法机关、执法官员以及宗教和社区领袖,以便使他们了解妇女的人权,并且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增强妇女对其权利以及实施其权利的办法的了解,包括向她们提供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资料。

将公约纳入本国法律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制定一项具体法律而努力将公约纳入到本国法律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宪法或其它有关立法都没有具体体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也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禁止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1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完成“绿色文件”的磋商,拟定出两性平等法案,以便提交给议会批准,实现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履行缔约国的国际条约义务;按照公约第2条(a)项将男女平等的原则充分纳入到两性平等法案中,并按照公约第1条和公约其它相关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诉诸司法的机会

1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目前正在进行改革,以确保妇女有机会诉诸司法,尤其是改进对该国妇女遭受暴力案件的起诉和定罪工作,正如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时向委员会说明的那样,但委员会对于目前正在讨论的传统法院法案的某些规定表示关切,这一法案危害到妇女诉诸司法并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待遇的机会,例如使用含糊的措辞,使得男性家庭成员继续代表妇女(第9条(3)(b)项)。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强其司法系统,确保妇女能够有效地使用司法渠道,并为妇女使用司法渠道提供便利,例如向经济力量不足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同审议传统法院法案的议员讨论下述问题的重要性:如何使该法案的规定与缔约国男女不歧视和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与按照公约承担的义务保持一致,并在通过之前做出必要的修正;

按照其在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下承担的义务,就如何实施禁止歧视的法律向法官、律师、劳工检查员、非政府组织和雇主进行有系统的培训。

国家机制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了努力,对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国家机制做了改组和加强,特别是建立了妇女、儿童和残疾人部,但委员会对于这个部门的体制能力较弱,包括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不足可能使它无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无法有效地协调国家两性机制在各个级别不同机构的努力,也无法将两性问题全面地纳入到政府政策的各个领域。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地加强其国家两性平等机制,尤其是妇女、儿童和残疾人部,以便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有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机制。尤其是,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这一国家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协调公约的执行,并为促进两性平等进行有效的工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全国、地区和地方各级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活动的相互联系,包括通过南非管理研究所和地方政府领导能力学院提供关于性别意识敏感和将性别意识主流化的培训。

成见和有害习俗

20. 委员会对于长期存在的大男子主义态度和关于妇女作用的根深蒂固的成见表示关切,这种态度和成见歧视妇女,并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附属地位永久化。委员会指出,这种歧视性态度和成见构成了严重的障碍,妨碍妇女享受人权并实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因此对于修改或消除在南非的这种成见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和做法而实施有效、全面措施的行动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下列现象表示严重关切: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有害文化规范和习俗,包括Ukuthwala(以绑架方式强迫妇女和女孩嫁给老年男人),一夫多妻制以及杀死“巫女”。委员会还对于媒体中继续以固有成见的方式描绘妇女感到关切,这种成见促使歧视,并削弱男女的平等。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加快实施一项全面的战略,包括审查和拟定立法,制定目标和时间表,以便修改或消除对妇女有歧视性的有害习俗和成见,遵守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的规定。这些措施应包括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应面向社会各级的妇女和男人,包括传统领袖,在这一过程中应与民间组织协作;

更加有力地处理有害的习俗,例如绑架儿童逼迫成婚,一夫多妻和杀害“巫女”的做法,以及在某些居民当中仍存在的女性生殖器残割现象;

以创新和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与媒体一道,以积极、非成见、非歧视性的方式来描绘妇女的形象;

对这些措施的影响做出评估,以便找出缺点,并做出相应的改进;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围绕禁止绑架儿童逼迫成婚的立法而进行的磋商取得的任何进展。

22. 委员会对于2005年儿童法中下述规定表示严重关切:根据这一规定,16岁以上的女孩如果表示同意,可对其进行处女检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对甚至小到3岁的女童进行处女检查的现象,这种做法没有尊重女童的身心完整,使她们越来越多地面临遭受性暴力的危险。

2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行动,修订《儿童法》,以便禁止对任何年龄的女童进行处女检查,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教育计划,同助长这种习俗的对女童和妇女施加的传统和家庭压力作斗争,以便履行其国际义务,包括执行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和《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该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伤害或虐待。

对妇女的暴力

24. 委员会注意到,基于在行动层面所采取的跨部门做法,该国已经实施若干政策、立法、行政、帮助受害人以及其他措施,同该国境内的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作斗争,但委员会依然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儿童依然有过多的暴力或性暴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这种暴力似乎在社会上已经正常化,合法化,并且伴随着文化上的容忍以及不予惩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其最后判罪的案件数量很低。有报告说,一些警察对强奸犯只是予以罚款,而不将案件报告。委员会对于实施减少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的措施和方案有何效果缺乏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社会支持服务,包括避难所,数量不够,因为预算拨款不足。

2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优先注意由政府请暴力与和解问题研究中心编写并于2010年11月公布的报告成果,该报告探讨了南非的性暴力现象、性质和原因,审查了缔约国关于惩治对妇女的暴力的跨部门行动计划;尽快采取全面的措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更好地处理暴力问题;

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对以下事实的认识,即所有对妇女的暴力都是公约所指的歧视,并侵犯了妇女的权利;

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惩治对妇女的暴力的政策和立法规定得到实施,例如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

确保为实施各种项目和方案提供必要的预算拨款,包括为受害者提供社会支持服务。

26. 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地介绍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的原因、范围和程度,并按照年龄以及居住在城市和乡村列出,并报告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例如防止这种暴力,调查案例,起诉并惩罚反对者,为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保护、救济和补助,包括适当的补偿等。

贩运妇女和以卖淫形式剥削妇女

27. 尽管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承认该国是贩运妇女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但对于该国在多大程度上存在着贩运妇女现象缺乏资料,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该国将卖淫定为犯罪行为,因而对于有多少妇女和女童成为贩运受害者而遭受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统计资料找不到。委员会对缔约国未能解决贩运妇女和妇女卖淫的根源,包括贫困在内,表示关切,这种情况有碍缔约国认真地解决这些问题。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于是否与其他国家就贩运问题签有并且执行区域和多边备忘录或协议,这方面缺乏资料,对贩运者起诉和惩罚的资料也不足。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尽快地通过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法,以便充分实施公约第6条,包括有效地实施关于贩运问题的新立法,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协助;

向该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执法人员、边防警察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资料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辨别和处理犯罪受害者并了解国内法中的反对贩运人口的有关规定;

就贩运和卖淫问题开展比较研究,解决其根源,包括贫困问题,以便消除女童和妇女容易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情况,并作出努力使受害者得到康复并融入社会;

有系统地监测和定期评价工作,包括收集并分析贩运妇女和以卖淫形式剥削妇女情况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纳入到下一次报告中;

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的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而预防贩运现象,并协调对贩运进行起诉的有关法律程序;

考虑采用人权高专办所建议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原则和指南(2002年),作为其实施行动的基础。

参与政治和公众生活

29. 委员会承认,由于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议会、外交部门以及参与行政决策部门的妇女人数有明显增加,但委员会指出,在其他公共和职业生活领域,以及在司法、当地政府、工会、私人部门等决策层面上这方面的进展不大,而且存在着妨碍妇女进步的障碍。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努力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决策,将此视为所有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领域的民主要求,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吁请缔约国继续在必要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加速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尤其是在司法机构中;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性,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帮助妇女候选人和已当选公职的妇女,对目前以及未来的妇女领袖提供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

认真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效能以及所取得的结果,并在其下一次报告里向委员会报告。

教育

3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所采取的措施,这包括全国教育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全国学校营养方案、女孩教育运动以及制定公立学校里预防并管理性暴力问题和骚扰问题的指南。而委员会对于缺乏资料,无法了解为实施这种战略、政策和指南而有多少具体的预算拨款而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表明,青少年怀孕是造成女孩离开学校的最普遍原因,因而也相应地造成了很高的辍学率,在孩子出生后又有多少女孩返回学校也缺乏资料。委员会还对于下列情况表示严重关切:有数量相当多的女孩在学校里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性虐待和骚扰,也有数量较高的女童在去学校的路上遭到性暴力。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卖淫、性剥削以及强奸等案件与儿童获得教育的机会联系在一起。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受教育低,是妨碍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最严重障碍之一。

3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采取步骤,确保女童和年轻妇女事实上能够平等地享受各个级别的教育,应设法使女童能留在学校里,并进一步加强返校政策的实施,使年轻妇女在怀孕并生育之后依然能返回学校;

提供没有歧视和暴力的安全的教育环境,提供用于上下学的安全交通服务,密切监测安全学校方案的实施;

加强对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提高认识培训,并通过媒体提高儿童的警惕性,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确保性虐待和性骚扰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

广泛地散发关于在公立学校预防并管理性暴力和骚扰问题的指南,确保指南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得到实施;

确保为实施各种项目的方案提供必要的预算拨款。

就业

3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力争消除工作中对妇女的歧视,例如就业公平法,并设立了就业条件委员会,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然而委员会对于在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感到关切,尤其是妇女失业率很高(30%),工资差别大,并且在职业上男女被分开。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即使就业公平法(1998年)与平等法(2000年)禁止基于怀孕的理由进行歧视,而就业基本条件法(1997年)也保护产假,但在国内法律当中没有关于带薪休产假的规定。

3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1条确保在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享有平等机会。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分隔,缩小与弥补男女在工资上的差距,并确保平等报酬原则以及工作机会平等原则。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审查正在讨论的有关立法,尤其是就业公平修正案,以及就业基本条件修正案,以便确保按照有关国际标准,所有女工能够得到带薪休假,同时对违反关于产假的法律的现象给予有效制裁,并提供有效补救。

卫生-艾滋病毒/艾滋病

35. 委员会对于很高的产妇死亡率(每十万个活产案例中有65人死亡),并且有统计报告说,很大一部分产妇死亡都归因于与怀孕无关的感染,主要是艾滋病毒(43.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并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包括实施治理艾滋病毒和艾滋病2007-2011年国家战略计划,但委员会深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面临着这一疾病的流行,妇女和女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尤其多,妇女的感染率(13.6%)高于男性(7.9%)。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南非各个省之间,艾滋病毒阳性的孕妇能够接受抗艾滋病治疗的比例情况差别很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为解决暴力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交叉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因为对妇女发生性暴力的案件很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艾滋病毒引起名誉受损的情况很普遍,这使携带艾滋病毒的妇女很可能遭受到暴力和歧视。

3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实施妇幼保健战略(2009-2014);

采取连续和持久的措施,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以及所带来的社会和家庭后果;

采取措施扩大并加强防止母婴传播的服务,以便实现缔约国在答复问题清单时所指出的把母婴传染率降到5%的目标;

制订政策,解决因暴力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交叉而发生的多重歧视和暴力问题;

在缔约国各地以及在政府人员中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以便进行预防、保护并维护保密性,使多重政府部门所用的方法系统化、一体化;

在其下一次报告里对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以及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结果作出报告。

农村妇女

37. 委员会对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生活的妇女的不利处境再次表示关切,这些妇女构成南非妇女的大多数,她们遭受贫困,无法得到医疗和社会服务,并很少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委员会还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习俗和传统做法使妇女无法继承土地和其他财产,或获得所有权。

3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并加强妇女对地方发展计划制订和实施工作的参与,尤其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特别是家庭户主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能够参与决策过程,并更好地享受到医疗、教育、清洁水和防疫方面的服务,能够有机会使用良田,并参与创收的项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消除在所有权、共享土地和继承土地方面存在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敦促采取措施解决落后的习俗和传统做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影响到妇女充分地享受财产权。

性倾向和性别认同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宪法里禁止基于个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进行歧视。然而,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说,一些妇女因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受到性犯罪和杀害。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在一些社区盛行一些看法,认为同性恋妇女如果由一个男子对其进行强奸(所谓的校正式强奸),便有可能改变其性倾向。

4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遵守其宪法规定,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妇女不会因为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受暴力和歧视,特别是应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其中应禁止因各种理由包括因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对妇女进行的多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面向一般公众的提高认识的活动,并向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行为者提供适当培训。

婚姻与家庭关系

41. 委员会注意到,南非宪法法院已经认定关于婚姻和继承的习惯法规则是歧视性的,因而是违反宪法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这些判决,该国目前正在讨论习惯继承法与相关事项修正案,力图废除长子继承制习惯法规则。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对妇女歧视的其他习惯法和宗教法和习俗,例如一夫多妻制,仍受到缔约国的维护,缔约国保存了民事、习惯和宗教方面的婚姻制度,并通过了诸如习惯婚姻法等法律。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关于不歧视的宪法原则以及国际义务进一步支持法律改革,为此还应与宗教和社区领袖、律师、法官、工会、民间组织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并开展合作。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快习惯继承法与相关事项修正案的讨论,以便通过该法案;并

按照《公约》编写一套统一的家庭法,对不平等的继承权、财产权、土地权和一夫多妻制加以处理,目的是废除这些权利和制度,包括使用所有妇女在民事权利方面享有选择权。

第二十条第1款

4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第2.17段里赞同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致函联合国秘书长,通知他缔约国已经赞同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散发

46. 委员会要求在以色列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尚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散发的范围包括地方社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召开一系列会议以讨论在落实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大会题为“妇女2000年:为了二十一世纪的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结果文件。

其他条约的批准

47.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加强妇女享有生活各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以色列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落实上文第15段和第42段中所载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书面资料。

准备下一次报告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所有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加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编写报告期间广泛征求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2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使用。这两份准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条约专要文件的长度应限制在40页,订正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