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非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举行的第1839次和1840次会议(见CEDAW/C/SR.1839和CEDAW/C/SR.1840)上审议了南非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ZAF/5)。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ZAF/Q/5号文件,南非的答复载于CEDAW/C/ZAF/RQ/5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推迟四年零八个月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ZAF/CO/4/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注意到这两份文件都是推迟很久才收到的。委员会感谢该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青年和残疾人事务部部长迈特·恩科阿纳-马沙巴内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远程参加对话。代表团中还包括下列部门的代表:社会发展部;卫生部;南非警察局;国家检察局;基础教育部;司法部;公共事务和行政部;林业、渔业和环境部;内政部;劳动和就业部;小企业发展部;以及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 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 (2021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2 日 ) 通过。
(a)《承认习俗婚姻法修正案》第1号,修正了《承认习俗婚姻法》(1998年第120号法),以规范在1998年《承认习俗婚姻法》之前达成的习俗婚姻的所有权后果,2021年6月通过;
(b)《南非法律援助法》(2014年第39号法),2014年12月通过;
(c)《就业平等法》(2013年第47号法),2014年1月通过;
(d)《司法事项第二修正案法》(2013年第43号法),于2014年1月通过,除第4节外,将于2020年1月生效;
(e)《防止和打击酷刑法》(2013年第13号法),该法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2013年7月通过;
(f)《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2013年第7号法),2013年7月通过。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例如通过或建立了:
(a)《国家预防和管理在校学生怀孕政策》,通过提供高质量的全面性教育,减少学生早孕的发生率,2021年通过;
(b)《2020-2030年期间关于性别暴力和杀害女性的国家战略计划》,以及国家性别暴力和杀害女性问题理事会,2020年通过和建立;
(c)《关于管理贩运人口犯罪的国家政策框架》,加强提供服务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2019年通过;
(d)《2019年至2024年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规定了歧视妇女的定义,2019年通过;
(e)《2017-2022年关于艾滋病毒、性传播感染和结核病的国家战略计划》,旨在解决增加妇女易受感染问题的社会和结构性障碍,防止新的感染,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并改善获得司法救助的状况,2017年通过;
(f)《2016-2021年环境部门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问题框架和战略》,旨在确保各项举措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整个项目周期管理,2016年通过;
(g)《性犯罪部门间管理国家战略》,旨在通过提供法庭准备方案或信息材料等服务,增加妇女诉诸性犯罪法庭的机会,2014年通过;
(h)《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部门国家干预战略》,旨在应对和防止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性别暴力,2014年通过;
(i)《2013-2018年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南非综合行动纲领》,规定要从应对危机转向注重预防和早期干预,2013年通过。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9年;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15年;
(c)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3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依照法律的(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9.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解决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别暴力行为所作的努力,包括于2020年通过了《性别暴力行为和杀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各地在执行处理性别暴力行为的立法和政策方面的系统性失误以及猖獗的性别暴力行为(包括杀害女性问题)都持续存在。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沉默文化和有罪不罚现象加剧了性别暴力行为;
(b)南非警察局未能系统地调查和起诉警官的疏忽和处理这些案件不当的问题,也未能给予警官充分的惩罚;
(c)未能就严格适用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官进行定期培训;
(d)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诸如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以及难民妇女、残疾妇女和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别暴力的风险特别高。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在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积极参与下,提高传统和社区领袖以及普通公众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提高对下列妇女遭受性别暴力的具体风险的认识: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诸如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残疾妇女;以及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和女孩;
(b)确保就严格适用刑法中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规定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程序,对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通过解决对受害者的污名化做法、歧视性成见和司法中的性别偏见,为妇女和女孩报告性别暴力行为创造有利环境;
(c)在缔约国各地、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加强受害者支助服务,包括资金充足的收容所和安全住所。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总统于2020年4月宣布成立全国性别暴力和杀害妇女问题理事会,但该理事会尚未成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执行《2020-2030年期间性别暴力和杀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计划》所需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信息。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成立全国性别暴力和杀害妇女问题理事会,向该理事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及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并确保其独立性;
(b)确保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执行《2020-2030年期间性别暴力和杀害妇女问题国家战略计划》,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注重成果的监测和评价机制。
13.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暴力法》(1998年)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规定要发布保护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家庭暴力规定具体的刑事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家庭暴力修正案法案》、《刑事及相关事项法案》和《刑法(性犯罪和相关事项)修正案法案》等各项法案仍未获得通过,并且缺乏关于家庭暴力发生率的分类数据。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在明确的时限内执行委员会关于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的关于南非的调查报告(CEDAW/C/ZAF/IR/1)中的建议;
(b)通过立法,明确将家庭暴力和杀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这两种罪行都受到公诉;
(c)迅速通过《家庭暴力修正案法案》;《刑事及相关事项法案》和《刑法(性犯罪及相关事项)修正案法案》;
(d)确保对所有家庭暴力和杀害妇女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确保施害者受到适当惩罚并可依职权将其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可有效获得补救,包括发布保护令,并获得充分赔偿;
(e)系统提供按年龄、族裔、残疾状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范围和程度。
与冠状病毒病大流行疫情和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治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为此分配资源而做出的努力。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能提供足够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应对这场大流行疫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影响,并确保妇女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COVID-19后恢复方案和战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民众据报不愿接种COVID-19疫苗,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通过将妇女置于COVID-19恢复工作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为实现性别平等注入新的动力;
(b)确保妇女和女孩在COVID-19应对和恢复工作中不被降级为家庭和其他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孩、包括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孩以及农村妇女和女孩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COVID-19恢复方案和战略;
(d)确保妇女和女孩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这一大流行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包括对无酬照护角色的财政补助;
(e)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都能免费接种COVID-19疫苗,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并开展提高认识和媒体宣传活动,以消除人们对接种疫苗风险的误解,让人们认识到COVID-19的风险及其长期影响,并识别疫苗反对者散布的假新闻。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可见度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对《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申诉和调查程序缺乏认识,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对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她们声称其权利遭到侵犯而可获得的补救办法、包括《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通信和调查程序的认识,并以无障碍和包容式的形式传播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做出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包括在农村地区以及向被边缘化的弱势妇女群体传播;
(b)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直接适用、援引及参考《公约》的条款和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c)开展关于国际、大洲和区域三级妇女人权文书的全国巡展。
宪法和立法框架
19.委员会欢迎通过了《2019-2024年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规定了歧视妇女的定义,并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指出缔约国通过了各种立法,努力将《公约》纳入其中。委员会注意到,《南非宪法》第2章载有一项民权法案,该法案维护平等权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平等法案》早已失效,并且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通过专门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介绍在法院中适用或援引《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案例。
2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承担的义务,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法律并规定歧视妇女的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
(b)将实质平等原则纳入国家法律,并相应加强关于性别平等的现有立法;
(c)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每年在法庭诉讼程序中援引、适用或参考《公约》条款的案件数量和结果。
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机会
21.委员会注意到,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已确定妇女,特别是正在进行离婚、赡养费和家庭暴力诉讼的妇女,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方面应得到优先考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南非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履行其任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包括在获得受害者支助服务方面面临障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则更是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性犯罪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都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系统中持续存在歧视性的性别成见,并且对妇女申诉人,特别是居住在非正规住区的妇女、移民女工、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患有白化病的妇女的污名化做法也持续存在。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南非法律援助机构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履行其任务,以便向没有足够手段的妇女免费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
(b)确保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所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进行妥善调查,起诉施害者并给予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c)就严格适用《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妥善的案件管理及法医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以及这些证据在保护、鼓励和协助受害者报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方面的作用,向司法机构、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及法院书记员提供能力建设;
(d)系统地收集关于南非法律援助机构向值得特别关注的妇女和女孩提供的服务数量和类型的数据,并相应审查这些服务的供资和设计情况。
23.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法院审理歧视、仇恨言论和骚扰案件,包括针对妇女的案件,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妇女申诉人向平等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法院集中在城市地区,这使得农村妇女、特别是那些没有足够旅行手段的妇女很难获得司法救助和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许多妇女不知道平等法院,并且关于提交给平等法院的案件数量和结果的数据也缺乏。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对她们遇到歧视时可采用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
(b)确保农村地区的妇女可以诉诸平等法院;
(c)确保收集关于歧视妇女案件的数量和结果的分类数据。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传统法院法案》的最后版本中可能已经删除“选择退出”部分,这意味着妇女将无法就传统法院的裁决向普通法院上诉。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传统法院法案》草案,以确保妇女能够选择退出传统法院的诉讼程序,并能够就其裁决向普通法院上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7.委员会欢迎2019年在总统府内设立妇女、青年和残障部。不过,委员会注意到该部的能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限,而且各级政府和机构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数量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的各种机制之间缺乏协调和协作,民间社会及妇女和青年组织作为平等伙伴参与加强国家机构能力进程的程度有限。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妇女、青年和残障部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增加职能部委和城市行政机构中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数量,并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权力参与决策架构;
(c)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以及司法系统加强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作;
(d)确保民间社会及妇女和青年组织切实参与加强国家机构能力的进程;
(e)设立一个常设部际委员会,负责协调妇女权利报告义务,并贯彻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2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设立了六个独立的国家机构来加强民主,其中包括作为国家人权机构的南非人权委员会、公共保护机构以及性别平等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对性别平等的尊重、保护、发展和实现。《宪法》规定,性别平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对国民议会负责。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就有关性别平等的问题进行监测、调查、研究、教育、向议会提供咨询及报告此类问题,并监测遵守区域和国际公约的情况。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平等委员会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有限。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性别平等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b)加强南非人权委员会,以有效履行其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在公共事务部门实行50/50的两性任职人数政策,40%以上的高级管理职位由妇女担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境不利的其他社会领域,包括私营部门,缺乏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制度。
32.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诸如法定配额和优先征聘妇女,以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同时对不遵守的情况实施制裁,以便在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任职人数不足、特别是担任管理职位的人数不足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男女在缔约国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法》仅仅禁止对16岁以下儿童进行童贞测试,而农村地区的女孩经常接受所谓的童贞测试,这侵犯了她们的隐私,并对她们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其中包括辍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儿童法》禁止有害做法,但这些做法持续存在,主要是某些社区为了童婚或强迫婚姻的目的而实行拐婚(绑架妇女和女童)的做法,以及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关于有害做法、特别是拐婚的分类数据。
34.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儿童法》,禁止对所有妇女和女童进行所谓的童贞测试,并确保该法得到执行,包括在农村地区;
(b)将拐婚这一有害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所有拐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案件得到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确保此类婚姻中的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保护,包括适当的收容所,并得到受害者支助服务;
(c)迅速通过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所有有害做法,诸如所谓的童贞测试、拐婚、残割女性生殖器以及童婚和强迫婚姻,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适当的支助服务以及加入康复计划;
(d)使传统和宗教领袖、家长、教师、妇女和普通公众进一步认识到有害做法的犯罪性质以及对妇女和女孩生活的破坏性影响,并就严格适用禁止有害做法的刑法条款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系统培训。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5.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第7号法)涵盖所有形式的贩运活动,并且数据表明贩运案件中的罪行定罪率很高。委员会还注意到,2019年启动了《关于管理贩运人口犯罪的国家政策框架》,并通过了新的确定受害者身份的标准作业程序。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的一个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并且缺乏关于贩运程度及其根本原因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处理贩运活动受害者问题的有关当局缺乏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意识,并且向受害者提供的援助也缺乏。委员会也对收到的资料感到关切,这些资料表明一些外国妇女卫生专业人员(医生和护士)受到了劳动剥削。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紧急实施《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2013年第7号法),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族裔、残疾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分列的贩运数据,以处理该法的影响;
(b)就适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法》以及用于及早查明受害者身份并将其转介至适当部门的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程序,为司法机构、执法官员、移民和执法人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能力建设;
(c)确保贩运活动的女性受害者得到充分保护,诸如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留证,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d)确保贩运者及其同谋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e)调查所收到的投诉,确保外国妇女卫生专业人员的权利得到保护。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贩运活动妇女受害者的性别暴力行为和剥削卖淫妇女的报告。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卖淫的根本原因,并制定经济和公共政策,支持贫困妇女和女孩的可持续生计选择和基本生活水准;
(b)消除针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性别暴力、歧视和性剥削,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和适当的赔偿;保护,包括收容所;以及医疗保健;
(c)向希望退出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创收机会,以及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9.委员会欢迎2019年5月选举后当选国民议会议员的妇女人数增加(45%)。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仍然很少,而且还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落实50/50的两性任职人数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传统和科伊桑族领导人法》(2019年第3号法)只要求妇女在国家传统领导人院的任职比例达到30%的配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属于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度很低。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增强妇女权能和性别平等法案》,加紧努力增加妇女在决策层级担任民选和任命职位的人数;
(b)根据《公约》第4(1)条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诸如在公共和外交部门实行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以增加妇女担任部长职位的人数以及在市议会、司法机构、公共部门和外交部门中的任职人数;
(c)为包括残疾妇女和白化病妇女患者在内的妇女候选人提供政治领导力和竞选技能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及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并使政治领导人和公众更好地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实施《公约》的一项要求;
(d)确保尊重关于妇女在国家传统领导人院的任职比例的规定配额,并修订《传统和科伊桑领导人法》(2019年第3号法),增加配额,以期在传统治理体系中实现均等。
国籍
41.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缔约国已经启动了一个出生登记项目,以确保登记在保健设施内出生的所有儿童,从而使设有产房的所有1 445个保健设施都能进行出生登记。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非正规住区的妇女和女孩在获取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方面面临挑战,这剥夺了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和接种COVID-19疫苗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出生和死亡登记法》(1992年第51号法)中缺乏防止无身份证件妇女的子女成为无国籍人的保障措施。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便利居住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非正规住区的妇女和女孩通过负担得起的简易程序,包括通过在线和流动民事登记单位,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以确保她们获得基本服务和接种COVID-19疫苗;
(b)修订《出生和死亡登记法》(1992年第51号法),以确保无身份证件妇女的子女不会成为无国籍人。
教育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学生怀孕率令人震惊,这是造成女学生辍学率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预防和管理在校学生怀孕的政策草案仍在等待内阁颁布,该草案旨在确保怀孕女孩能够上学,直到她们分娩,并在分娩后重新入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COVID-19大流行疫情期间女孩辍学率很高,并且缺乏按族裔、年龄、残疾状况、城市或农村地区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女孩辍学数据。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通过和实施用于预防和管理在校学生怀孕的国家政策草案,确保所有怀孕女孩都能上学,直到分娩,并且在年轻母亲准备继续上学时立即重新入学;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辍学现象,重点是采取措施留住学校里的农村女孩,以提高她们的小学和中学入学率;
(c)系统地收集按族裔、年龄、残疾状况、城市或农村地区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女孩辍学率数据,并为无法完成学业的妇女和女孩提供继续教育方案。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孩、特别是残疾女孩,在学校环境中继续面临性别暴力和歧视,往返学校的交通也不安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8年通过了《关于管理和报告学校中的性虐待和性骚扰行为的议定书》,但教育环境中性骚扰、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风险依然很高。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学校里缺乏消除歧视性成见和性别暴力的提高认识运动。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安全的教育环境,没有性别暴力和歧视,并确保所有女孩往返学校的交通安全;
(b)处理教育机构中对女孩和妇女的性骚扰、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为此建立保密和独立的报告机制,实施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
(c)在学校课程中纳入关于妇女权利、性别平等以及男子和男孩在防止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及有害做法方面的作用的教育,并确保在这些方面为教师提供能力建设。
就业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就业公平法》(2013年第47号法)修正案明确纳入了同值工作同酬原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执行这一原则的程度有限,性别工资差异持续存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3年制定了一项关于管理公职人员中的性骚扰的政策和程序,以促进建立一个没有性骚扰的工作场所。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工作场所中性骚扰投诉的数量和结果的信息。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完成正在进行的工资审查,切实执行同值工作同酬原则,以便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异,为此进行定期的劳动检查,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式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进行工资调查;
(b)收集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投诉的数量和结果的数据。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照护工作者和家庭佣工,包括移民女工,得不到与其他工人同等程度的保护和福利,特别是在最低工资、带薪假期、每周最高工时和正常休息日以及工作场所条件监测机制等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基本就业条件法:部门确定7:家庭佣工部门》不保护妇女家庭佣工的隐私权、行动自由权、适当住房权或为住家家政工作提供食物的权利,也不保护她们家庭团聚的权利,或组建或加入工会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工伤和疾病赔偿修正案法案》(2020年)仍未通过,该法案将使妇女家庭佣工能够向补偿基金要求工伤和疾病赔偿。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照护工作者和家庭佣工在薪酬和工作条件方面享有与其他部门的工人同样的劳动保护,并通过定期和突击劳动检查来执行这一点;
(b)加强劳动检查服务,以有效监测家政工作条件,并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工作场所剥削和虐待的投诉;
(c)加快通过《工伤和疾病赔偿修正案法案》。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51.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各部门为女企业家预留了40%的公共采购支出,并设立了孵化中心,以帮助非正规部门的妇女提高利用数字平台开展业务的能力。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信息来说明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以及为妇女提供具体创业培训的情况,也没有方案来支持妇女创业和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政策和方案,并为此:
(a)通过关于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国家方案,以便为妇女,特别是失业妇女或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创造有利环境,使她们能够在经济上独立;
(b)设计具体的干预措施,以便利用各种机会增强妇女、特别是希望管理自己企业的年轻妇女的经济权能;
(c)为妇女获得包括低息信贷和其他经济机会在内的金融服务提供便利,从而为妇女创业提供充分支持。
医疗卫生
53.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在COVID-19大流行疫情期间暂停“非必要”卫生保健服务(主要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治疗)的决定已经取消并立即生效。委员会还注意到该代表团的发言,其中指出流动医疗小组确保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医疗保健。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获得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在内的卫生保健的机会有限,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并且在COVID-19大流行疫情期间尤其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早孕情况很多,妇女和女孩获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现代避孕形式和安全堕胎服务等方面信息的渠道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患者在公共医疗卫生设施遭到强制绝育,并且残疾妇女、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卖淫妇女以及寻求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安全堕胎服务的移民妇女、妇女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妇女受到了歧视。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诸如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包括在农村地区;
(b)确保青春期少女和年轻妇女充分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信息,包括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方面的信息;
(c)立即停止强迫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患者绝育的做法,并修订《绝育法》(1998年第44号法),以便规定有关妇女对任何干预措施都要表达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d)确保残疾妇女、患有白化病的妇女、在卖淫中受到剥削的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能够负担得起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而不遭受性别暴力、歧视或骚扰。
农村妇女
55.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根据其土地再分配方案,加快妇女获得土地的速度。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受到贫困的影响过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用于规范习俗婚姻的财产后果的《承认习俗婚姻法》(1998年第120号法)进行了修订,但歧视性习俗仍然存在,继续限制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财产和继承权。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土地改革和土地利用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充分承认和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b)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基本服务,包括住房、清洁水、卫生设施和电力,以及经济机会和技术进步;
(c)收集关于农村妇女获得土地和继承情况的数据,并制定政策和方案,确保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一个绿色基金并制定了政策,以促进在绿色经济中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白皮书》认识到妇女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而该白皮书的原则包括满足特殊需要和应对特殊情况。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发言,其中指出专门的监测和评价系统检查该国如何向气候适应能力强的社会过渡。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对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有关的决策进程的参与程度有限。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从以煤炭为基础的能源转向低碳能源以及负担得起和可持续的替代能源过程中,确保妇女参与并发挥领导作用;
(b)促进妇女在绿色经济各部门的就业,并向她们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教育,以充分利用这一部门的经济机会;
(c)确保妇女切实参与制定、通过和实施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灾害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其中包括:开展全国对话,提高对性别平等和气候变化主流化重要性的认识;缔约国的性别平等和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性别平等和气候预算编制及跟踪系统;以及气候变化教育和公众意识宣传活动。
弱势妇女群体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收到的关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孩境况的资料;她们包括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患者、残疾妇女和患有白化病的妇女;以及缺乏数据说明缔约国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履行其防止和保护这些妇女免受性别暴力的应尽义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迅速调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遭受性别暴力的指控,起诉施害者并给予适当惩罚,并确保幸存者能够获得受害人支助服务和适当赔偿;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境况;她们包括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患者、残疾妇女和患有白化病的妇女;以及为解决这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61.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进行的将缔约国有关婚姻的立法统一到一项婚姻法案中的进程。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法案的通过出现了延误,并且穆斯林和印度教婚姻只有在缔约国宗教婚姻仪式的背景下才得到承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承认习俗婚姻法》允许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缔结童婚。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迅速通过一项婚姻法案,对接婚姻领域的各种习惯法和做法,包括接替和继承以及监护儿童等方面的习惯法和做法,并确保其规定可在民事法院的管辖下加以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承认穆斯林和印度教婚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订《承认习俗婚姻法》,毫无例外地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并执行禁止童婚或强迫婚姻的规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传统群落。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63.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6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问题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b)(c)、28(e)和34(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5年11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