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ZAF/Q/4/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an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对关于审议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南非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73

二.就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在审议南非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ZAF/Q/4)时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ZAF/2-4)作出的答复8-2004

2.1一般性意见8-164

2.2《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知晓程度17-315

2.3歧视性法律/规定32-518

2.4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52-5615

2.5陈规陋习、文化习俗57-6616

2.6暴力侵害妇女67-8518

2.7贩运人口和剥削卖淫86-10121

2.8参与政治和参与公共生活,临时特别措施102-10824

2.9教育109-12727

2.10就业128-14134

2.11卫生142-16237

2.12弱势妇女群体、农村妇女、贫穷163-17042

2.13综合性可持续农村发展的数据库17143

2.14全国妇女基金172-17343

2.15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174-18044

2.16婚姻和家庭生活181-18845

2.17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18947

2.18其他资料190-20047

一.导言

1.本报告要提供的是就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CEDAW/C/ZAF/Q/4)所作出的一套具体答复,这些问题是委员会委员在会前工作组审议南非提交委员会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ZAF/2-4)时提出,这几次合并报告说明了1998-2008年期间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供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审议。

2.虽然2009年1月提交的南非定期报告突出说明了一些成就和面临该国的一些主要挑战,但可以承认报告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简要报告所提供的答复希望能解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这样做是希望它也能够弥补这些不足之处。

3.可以承认,南非政府制定了若干立法措施,以处理国内面临的挑战。但是我们也承认,在充分执行这些措施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该国日益重视执行和监测这些立法措施,并采取了一种结果处理法,在这方面已经确定了12项关键的结果。这些结果以政府的五个国家优先事项为基础。

4. 2008年定期报告提交以来,南非的一个重要发展是建立了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部。不久以后宣布成立了司。目的是要确保体制安排能获得充分的资源并在政治层面上负有权威,以便推动赋权于妇女和男女平等的任务。

5.新设立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部将着重于在经济上赋权于妇女的工作,并寻找各种方式鼓励妇女创造收入。妇女拥有的合作社、企业、正式贸易和非正式贸易都将得到注意。

6.该部还重视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并在《365天全国行动方案》中将此作为一项当务之急。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对妇女和女孩实施的暴力等严重的祸害,是南非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但是,南非政府对作为国家优先事项解决这个问题依然有充分的承诺。

7.政府还将通过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部采取各种举措,处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中调查出的关键问题,并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11年1月的建议。

二.就委员会在审议南非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ZAF/2-4)时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ZAF/Q/4)作出的答复

2.1一般性意见

2.1.1协商的程度、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向议会提交报告(问题1)

8.关于南非在执行《公约》条款方面的进展情况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其起草工作尽量按照国家协商和报告程序。

9.与国家性别机制的磋商会议分别在2008年3月18日和28日举行。国家性别机制由四个部分组成:政府、男女平等委员会、国民议会中的议会委员会和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中有从事妇女问题/加强男女平等的工作的妇女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中也包括一些男性组织,它们着重于促进通过与男性一起工作,促进两性平等。因此在该进程中约与20至30个组织进行了磋商。

10.在该磋商进程中开展了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编制报告和援助的讲习班,并有一个供政府各部门以及民间社会向报告提供材料的框架。报告的编制和报告草稿的批准是在一次磋商会议上进行的,全国约有15名性别问题专家和活跃人士参加了会议。政府部门的一些性别问题的主要人士以及省级的协调员也应邀参加会议。提供的材料和意见然后被纳入本报告,2008年5月16日向国民议会提高生活质量和妇女地位问题联合监测委员会提交了首次报告草稿。

11.鉴于男女平等委员会的授权,报告的编制进程于2008年3月向该委员会作了专门的介绍。与主席和一些委员的讨论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帮助加强了报告进程。此外,报告草稿也于2008年8月提交给男女平等委员会,请它作出评述。

12.最后的报告草稿也于2008年8月提交给国家议会举行的妇女议会,会上讨论了本报告。妇女议会由全国各地的妇女组成。此外,报告还于2008年9月提交给了非洲国民大会妇女联盟(妇女联盟)。事实上,就调查结果向妇女联盟全国执行委员会作了介绍,这一过程引起的讨论是要确定将于2009年4月举行的选举中妇女选举宣言的问题。

13.报告草稿提交政府的高级管理层,请他们进行辩论和讨论。这包括在2008年8月6日举行的社会团体主任会议上对报告草稿的介绍和讨论。根据这次会议的建议,报告草稿通过一份内阁备忘录,正式提交给了2008年8月27日举行的社会内阁委员会会议。这次会议的与会者由各社会团体部长参加,他们是执行《公约》各条款的关键。根据这次会议的讨论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报告草稿重新提交所有政府部门,请它们核实统计数据,更新资料,最后提交给南非统计局,请它验证官方统计资料。最后的报告草稿提交给内阁,并在2008年9月17日的内阁会议上获得通过。报告随后提交南非共和国总统,请总统阁下签署。在这一阶段,总统的法律部门也对报告作了审查。

14. 2008年11月,在讨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16天行动”期间国民议会对报告的调查结果进行了辩论。这次辩论由在全国倡导赋权与妇女和男女平等授权的前总统府部长主持。

15.前总统府部长在2008年11月14日的一次全国性别机制会议上,发布了最后通过并核准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对报告开展了评述和讨论,部长组建了一个特别工作队,研究如何弥补各妇女组织提出的各种差距的问题。该特别工作队的成员有男女平等委员会主席以及性别问题专家、法律专家和一些妇女组织。特别工作队在2009年12月完成了对报告的编辑工作。

16. 2009年1月,报告最后完成,公布,并提交给国际关系和合作部,请它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2《公约》的法律地位和知晓程度

2.2.1《公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及法院案件中采用《公约》的例子(问题2)

17.南非共和国是建立在民主价值、社会正义和基本人权基础之上的主权和民主国家。《宪法》是共和国的最高法律。因此,不符合《宪法》的任何法律或行为都是无效的,《宪法》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18.在对《权利法案》解释时,第39(1)条说,在解释《权利法案》时,法院或法庭:

必须宏扬一个公开和民主的社会所依赖的价值观,这种社会建立在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之上;

必须考虑国际法;

可考虑外国的法律。

19.一些案件确认了国际法在南非法律中的地位,如:

2.2.1.1“宪法大会主席”单方:在重新认证《南非共和国宪法》时,1996(4)SA744(CC)提到了最后宪法文本中国际法的地位。在“S诉Makwanyane和另一人”案par 35 note 46 [1995] CCT 3/94 (SA)中,法院用国际法作为一个解释工具,解释《权利法案》的规定。

2.2.1.2宪法法院利用《公约》解释《权利法案》的案件的例子有:

“S诉Baloyi”案,2000(2)SA425(CC)/2000(1)BCLR86(CC);这是一个家庭暴力案件,判决的意义在于:

第一,明确确定国家通过颁布适当立法,有效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宪法义务;

第二,重要的是承认家庭暴力是男女平等方面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除了侵犯人的自由和安全权以外);

第三,Sachs J明确表明宪法义务是如何由于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标准而扩大的。

在“Bhe等人诉法官Khayelitsha等人;Shibi诉Sithole等人;南非人权委员会和另一机构诉南非共和国总统,2005(1)SA563(CC);2005(1)BCLR1(CC)”等案中,法院在解释《权利法案》所载的权利时也援引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2.2.1.3引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法律改革有如下:

《家庭暴力法》,1998年(1998年第116号法),在序言部分援引《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刑法(性犯罪和有关事项)修正案》,2007年,(2007年第32号法)也在序言部分援引《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2.2.1.4与《南非宪法》有冲突的国际法:《南非宪法》规定,南非的法律应在尽量合理的范围内按照国际法予以解释。但是,它还规定,任何法律(包括国际法)或行为,凡不符合《宪法》的,均为无效。

2.2.2审议专门的《男女平等法》和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定义(问题3)

20.普遍的共识是,《南非共和国宪法》和一个渐进的立法框架都保护和增进妇女和女孩的权利。这一有助于确保男女平等的立法框架的关键目标有:

预防和禁止不公正的歧视,纠正不公正歧视的案件;

促进南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具体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规定根除目前从旧的法定歧视中遗留下来的系统性歧视;

规定增进平等、优先采取措施提高由于不公正歧视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的地位;

规定各项措施,确保根除不公正歧视、仇恨言论和骚扰,特别要注重种族、性别和残疾方面的问题。

21.虽然《宪法》没有根据《公约》的定义明确界定歧视行为,但实际上对保障平等权利、歧视的原因和防止基于部分理由的不公正歧视现象作出了规定。尽管政府尚未通过任何法律,根据《公约》所载的定义对歧视作出界定,但《宪法》、2000年《增进平等和防止不公正歧视法》、1995年《劳资关系法》和1998年《就业平等法》,都对禁止产生歧视的原因,包括基于性和性别的原因作出了规定。

22.尽管歧视的定义没有按照《公约》,但宪法法院对关于平等的宪法规定作的解释体现了实质性平等。关于平等的许多重大法院裁定在根本上促进了男女之间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法院在这方面的一些重要裁决,在习惯法、继承法和暴力侵害妇女等领域,提高了妇女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母亲,以及采取积极措施,加速妇女获得土地、医疗保健、基本服务和经济机会等。报告重点说明了这些案件,特别强调这些案件是如何检验现行立法和宪法规定的。

23.事实上,具体处理南非平等问题的那些法律反映了南非主动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目标和具体规定纳入国内法的努力。这方面的关键文书有:《增进平等和防止不公正歧视法》,2000年(2000年第4号法);《习俗婚姻习惯法》,1998年(1998年第120号法)和关于继承的习惯法。

24.上次报告以来实行的其他改革性法律,也参照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的规定。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增进平等,包括男女平等的法律。有关的法律有:《优惠采购政策框架法》,2000年(2000年第5号法)和《广泛的黑人经济赋权法》,2003年(2003年第53号法)。

25.政府正在考虑在近期提出一项具体的男女平等法案,然后将研究具体地对性别歧视作出界定的问题。就是在这一进程中,政府将确保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作出界定。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司、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法律顾问办公室对此进行了讨论。为此,该部还编制了一份绿色文件草案,题为“关于男女平等法案的绿色文件”,该文件对法案可以参照的一些问题作了概述。该绿色文件将成为2011年初开始的公正磋商的基础。

2.2.3《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普及(问题4)

26.南非编制了一份资料手册,以支持司法机构、检察机构、行政部门以及法律专业人员,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使他们能够保护和增进妇女权利。这一资料手册题为:“妇女人权资料手册”,它对具有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宗旨和效应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作了概要介绍。

27.《宪法》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宪法》制定通用法。国际人权规范对影响通用法的编制方向发挥关键作用。《宪法》具体规定法院考虑国际法(第39条)。这指的是国际条约法和习惯国际法。如果在国际法原则是否已被纳入南非法律方面不明确,那么可根据国际先例,帮助司法机构克服这个障碍。

28.国际人权法的使用情况有限,是因为对国际人权法及其在国内判决中的相关性没有认识到(或者认识有限),还有研究和培训的资源不足。其他的挑战依然是对这些文书缺乏传播,缺乏对司法官员的培训,因此他们未能在加强和增进人权的努力中援引这些文书。因此为弥补这一缺陷,有必要编制《关于妇女人权的资源手册》,以应对这一挑战。

29.国际人权义务不仅在立法领域显示出重要性。法院的判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际发展的影响。宪法法院在解释《宪法》方面走在前列,特别是在解释《权利法案》方面。它还在继承的司法机构内克服历史流传下来的实在法解释范式方面起了一些带头作用。它还在将妇女的人权落到实处和为妇女带来实际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还为所有其他法院的司法机构成员创造了予以遵循的先例。

2.2.4批准《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性别和发展的议定书》(问题5)

30.《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性别和发展的议定书》由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2008年8月17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签署。南非作为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的成员国通过了该《议定书》。此后,内阁决定南非必须尽快批准《议定书》,并在国家一级充分执行和纳入国内法律。南非国民议会的批准进程现在已开始。因此,国民议会的批准工作一旦完成,《议定书》就必须纳入国家的法律框架。拟议的《男女平等法案》将是纳入《议定书》各项规定的主要文书,因为全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条款都没有将《议定书》的规定包括在内。这也将包括《议定书》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和1880号决议的关系问题。

31.但是,南非政府在2008年8月通过《议定书》后,立即开展了普及关于“在2015年前达到50/50男女平等目标”规定的工作。鉴于南非在2009年初举行全国大选,因此于2008年11月在国民议会与总统(总统府前部长)合作,多党联合在全国发起了这项活动。

2.3歧视性法律/规定

2.3.1在拟订统一的家庭法,废除不平等的继承权、土地权和一夫多妻制方面取得的进展(问题6)

(a)继承法

32.宪法法院的裁定宣布南非关于男性长子继承权的习惯法规为违宪而无效,因为它只允许最年长的男性后裔或亲属继承黑人的房地产,该裁决还宣布《黑人行政管理法》第23(7)条违宪而无效,因为它在管理和分配已故黑人的财产方面对妇女和其他人有不公正的歧视,在作出这项裁定以后,宪法法院接着就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对以前根据《黑人管理法》处理的房地产实行《未立遗嘱的继承法》。它还对涉及到一夫多妻婚姻的房地产作出了特别规定,以前由《黑人管理法》管理的房地产,现在必须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由最高法院法官来管理。

33.这项裁定的影响如下:

所有黑人妇女,特别是根据习惯法结婚的妇女,在经济权利方面的一项重大胜利;

现在,黑人妇女可以与白人妇女以及与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与所有妻子一样有平等权利,享有有效的继承权;

所有男女儿童,不管出生情况如何,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婚生和非婚生儿童都有平等的遗产权;

法律不再承认“长子继承人”(Indlalifa)的概念或普遍继承人的概念;

现在,所有死者的房地产,不管其种族,都由高等法院法官管理。

34.该裁定导致对歧视妇女和儿童的黑人继承规定的立法改革,并因此而提出了2008年《改革关于继承和有关事项的习惯法的修正法案》。

(b)家庭法

35.南非的法律改革,目的是将保护和增进人权,特别是妇女、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纳入主流。它还考虑到了南非人的生活的多样性,包括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低、种族、文化、农村生活、年龄和加剧不利地位的其他因素等等交织在一起的情况。

36.第7(1)条规定,《权利法案》是南非民主的一个基石。它载有我国所有人民的权利,并确认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等民主价值。如前所述,第2条规定,《宪法》是南非的最高法律,任何与之不符的法律或行为都为无效。

37.但是,不正常的是,该宪法第十二章也规定承认并保护习惯法及其体制。这就自然允许一夫多妻制,因为这是一个习俗。《宪法》规定平等权(包括男女平等)是不可克减的。在确认男女平等是《宪法》的一个基本支柱时,《宪法》规定,习惯法和《权利法案》之间不应有矛盾,后者为先。

38.这方面的法律改革包括如下:

2008年《改革关于继承和有关事项的习惯法修正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使《习惯继承法》符合《宪法》,从而消除不公正的歧视。宪法法院已经宣布这方面的现行立法为违宪。该法案还废除了男性无遗嘱继承的习惯法规则,目的是为了确认宪法法院的命令。该法案将促进男女平等,使更多的妇女和儿童能够直接分享到死者房地产的利益。该法案已得到国民大会的核准,并在引起安全和宪法事务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注意。

第59号项目:伊斯兰教法官和有关事项:这项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南非法律对承认伊斯兰法关于婚姻、夫妻财产、继承、监护以及家庭法和个人法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的程度。2003年7月向司法和宪政发展部提交了一份关于立法草案的报告。

39.在历史上,直到1999年最高上诉法院在“Amod诉多方机动车辆事故基金”中的里程碑式的裁决之前,南非法院对根据伊斯兰法缔结的婚约一直是认为无效和违背公共政策的,其结果是这种婚姻及其后果得不到任何形式的法律承认。但是,“Amod案”中的裁决只是为了支持才承认一夫一妻制的伊斯兰婚姻,它没有处理一夫多妻制、各配偶的地位、赡养义务、伊斯兰婚姻的财产后果、终止等等的其他关键问题。

40.最近,在“Daniels诉Campbell NO等人”的裁定中,高等法院好望角省分院裁定,《无遗嘱继承法》和《未亡配偶赡养法》中有些部分是违宪的,因为在分别对“配偶”和“未亡人”的定义中,这两个法律都没有对根据穆斯林礼教结婚的丈夫和/或妻子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也不存在完全承认这种婚姻的立法,结果是,由于不承认伊斯兰婚姻而产生的严重不平等和困难依然十分普遍。

41.该法案明确区分了伊斯兰婚姻和公证婚姻。只有伊斯兰婚姻才属于该法案的范围,法案规定,通过公证结婚的穆斯林可以选择对他们适用该法案的规定。《法案》还对财产权的影响、夫妻财产(适当考虑现有和即得权利),和一夫多妻婚姻作了规定。根据法案草案,一旦提出的立法开始生效,所有现有的伊斯兰婚姻,不管什么目的,都将被认为是有效婚姻。但是,现有婚姻的各方如果愿意的话,可以选择不适用《法案》的规定。关于今后在提议的立法生效后缔结的婚约,婚姻各方可以在缔结婚约时选择是否对他们适用《法案》的规定。法案草案既适用于一夫一妻制伊斯兰婚姻,也适用于一夫多妻制伊斯兰婚姻,这种婚姻制度如果适用,可以与公证婚姻(即《婚姻法》登记的婚姻)并存。

42.法案草案解决了伊斯兰婚姻的登记、通过宣布离婚解除这种婚姻(根据提案,这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监护和探望未成年儿童以及赡养等问题。

43.议会提议的法案草案对创建穆斯林婚姻方面的法律确定性大有帮助,能实现穆斯林的价值观,又能按照伊斯兰的教义和宪法原则,更好地保护婚姻中的妇女。

第25号项目:印度教婚姻:南非法律不承认按印度教习俗结成的婚姻;因此在南非,婚姻的所有法律后果不适用于这种婚姻。例如,印度教婚姻中的夫妇如果要离婚,则不必诉诸法院。婚姻关系结束后,配偶也不能对离婚的任何法律后果提出诉求,如赡养等等。这项调查的目的是研究印度教婚姻的承认情况,以便对这种婚姻给予充分的法律承认,并给予与根据民政礼俗缔结的婚姻同样的地位。当调查完成时,印度教妇女将负有权利。

44.最近在该领域的案例法有:“Suchitra Singh诉Ramparsad”,在该案中,一名印度教妇女发起了一项宪法挑战,争取法律承认她没有登记的印度教婚姻,以使她能够获得离婚,但没有成功。

45.在“Saloshinie Govender诉Narainsamy Ragavaya”案中,德班高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印度教婚姻中妻子的裁决,该案对南非的继承法提出挑战,因为它不承认按印度礼教缔结的婚姻。1987年《无遗嘱继承法》中关于配偶的定义已扩大到适用于印度教婚姻。以上判决使这些婚姻符合在其他案件中作出的裁决。这项判决摒弃了对根据印度教结婚的印度教妇女的不公正歧视。

《家庭伙伴关系法案》: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这项调查处理对家庭伙伴关系,即同性别者或相反性别者之间确立的相似于婚姻的关系缺乏法律承认和监管的问题。这项调查的结果,是颁布了2006年《民政联姻法第17号》,根据该法,一对同性者,如果缔结民政婚姻,可通过婚姻享受异性夫妇获得的同等地位。

46.调查的第二阶段处理家庭伙伴生活在一起但没有结婚的情况。当伙伴关系结束,伙伴之一,通常是妇女,一无所有,也得不到自动的救济时,保护家庭伙伴关系就成为关键。

47.提议的《家庭伙伴关系法案》也规定要登记家庭伙伴,并对通过司法决定终止未登记伙伴关系的后果进行监管。未登记的伙伴关系,因死亡或分居而结束,另一人可要求法院下达赡养令,无遗嘱继承令和财产分割令,对这种申请作裁定的法院必须考虑进伙伴关系的所有情况。

第76号项目:犹太教离婚:根据南非法律,婚姻的存在一直持续到由于死亡或离婚而解散。离婚就是通过法院的一项命令解除婚约。有些宗教派别,即罗马天主教、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等有自己的法庭或程序,可以通过这种法庭或程序承认或批准废除或解除婚约。但是,南非法律认为,这些宗教废除或离婚不能等同于民法离婚。

48.即使有一个世俗法院宣布解除婚约,但传统的正统派犹太教法律对这种婚约的解除要求采取犹太教离婚。因此,已婚的犹太教妇女如要离婚,就必须既要获得民政离婚,也要获得被称为离婚书(Get)的犹太教离婚。如果没有Get, 犹太妇女就不能按照犹太教法律再结婚,因为她仍然被认为是结婚的。犹太妇女的地位是,在她收到Get之前是已婚妇女,因此在她收到Get之前,她的任何关系都被认为是通奸。而由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子女都被犹太教法律认为是非法的,只能与有同样非法身份的其他犹太人结婚。此外,妇女不能与她有过这种通奸关系的男人结婚,即使她已获得了Get也不能。问题是,犹太妇女的丈夫如果不同意给她Get, 就不能与她的丈夫离婚。

49.关于准予离婚的权利不在于犹太教法院(即Beth Din)。犹太教法院不是以司法身份运作,而是以调解人的身份运作。1994年,委员会建议授权一个法院,如果配偶之一拒绝合作,不让另一配偶解除在宗教法规意义上依然存在的任何婚姻约束,而解除这种婚姻约束的权利在于首先提出的配偶,那么就要授权于一个法院,使其有权拒绝给予离婚令或者下达它认为委员会授予法院以广泛的自由斟酌权,以尽量实现公正的结果。1996年据此对1979年《离婚法》(1979年第70号法)作了修正,增加了第5A条。

第94号项目:家庭调解:多年来,家庭和离婚调解领域的情况是非常分散的,因为在过去,这种服务是按照种族、文化和收入程度来提供的。家庭律师和离婚法院采用调解的方式,但家庭律师受到批评说没有适当利用调解程序,而离婚法院的调解只是解决过程中一个有限、非常规和非正式的部分。省级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也参与这一领域,法院将离婚案转交,也常常导致对干预的申请。随着专门规定对家庭事务进行调解的立法的发展,妇女将不再由于费用昂贵的诉讼而无法摆脱受虐待的关系了。

1998年《关于承认习惯婚姻的法律第120号》:该法承认习惯婚姻,包括一夫多妻制。该法的起因是《宪法》所载的尊严和平等权利及其所建立的规范性价值系统;该法是履行南非国际条约义务所必须的,因为这种义务要求成员国废除歧视妇女的所有法律和习俗。

(c)处理儿童问题的措施

50.Isondlo行动(赡养儿童行动):Isondlo行动是司法和宪法发展部于2006年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16天行动”期间发起的一项创新方案。它包括三个主要项目:

“Isondlo行动”,“赡养突击方案”:在全国特别对第31条的如下事项进行了赡养等案审查:发布了传票,但在等待审判日;命令已经下达,被告尚未付款,但原先没有提出申诉;询问-赡养档案为何迟迟没有完成并进入快车道;搁置的档案――如果已经付款但没有人索取,则追踪申请人,为付款提供便利。

《法官赡养法执行指南》:制订法官赡养指南的目的是要确保在处理赡养问题方面的一致和有效性。

“正义始于家庭”:该方案针对不付赡养费的公务员,目的是推动赡养费支付。该项目的目的是启动赡养突击行动, 但着重针对那些容易找到的违约者。报刊将刊登一项告示,要求公众,凡由公务员欠他们儿童赡养费的,向各自的区报告。在这方面也要求区长提供合作。

(d)儿童抚养问题由1998年《第99号抚养法案》规范

51.下列数字显示2006/2007年期间已经完成调查和送达法令数字:

问题

数量

调查

56 451

新法令申请

66 924

违反法令

5 680

确定第 31 节

14 952

扣押薪水令数量

13 554

执行令数量

1 350

债务扣押

687 442

2007 / 2008 年每项儿童抚养案

地区

调查

各方同意的 法令

登记或确认的 国外法令

逮捕令

已收第 6 节 方面的申诉

不履行 义务者

未履行 法令

东开普省

1 2, 765

7, 059

111

3, 387

1, 651

1, 001

836

自由州

6, 809

4, 493

25

973

2, 009

880

495

豪腾省

2 5, 088

1 4, 684

172

2, 052

8, 989

1 5, 668

1, 251

夸祖鲁-纳塔尔

1 8, 822

1 3, 763

523

2, 735

9, 534

4, 804

1, 368

林波波

7, 684

8, 737

1

2, 323

2, 313

961

712

姆普马兰加

7, 293

6, 375

113

1, 416

1, 981

956

699

西北省

3, 188

3, 919

7

741

1, 101

8, 707

625

北开普省

3, 225

1, 859

15

388

540

811

85

西开普省

2 6, 704

1 3, 720

80

6, 729

6, 712

1, 996

797

总数

11 1, 579

7 4, 608

1, 047

2 0, 744

3 4, 831

3 5, 784

6, 868

区域调查

2008 / 2009 年每项儿童抚养案

地区

收到抚养 调查

收到抚养 申请

未履行 抚养令

确认第 31 节案件

扣薪令

执行令

债务扣押

东开普省

20 541

16 499

918

1 753

2 252

975

549

自由州

11 610

11 875

537

732

1 551

268

78

豪腾省

21 121

17 374

566

2 444

2 839

515

252

夸祖鲁-纳塔尔

30 684

11 396

780

1 224

1 982

135

229

林波波

8 927

8 466

331

1 071

1 736

121

55

姆普马兰加

13 055

9 205

576

1 564

2 886

174

60

西北省

10 511

8 540

685

399

2 960

222

148

北开普省

5 191

3 680

116

738

501

33

3

西开普省

34 718

22 855

806

4 600

3 039

148

74

总数

156 358

109 890

5 315

14 525

19 746

2 591

1 448

2009 / 20 10 年每项儿童抚养案

地区

收到新申请

收到调查

未履行法令

第 31 节

扣薪令

债务扣押

执行令

东开普省

22 835

36 103

1 356

2 635

3 137

173

757

自由州

17 738

17 323

1 141

953

1 928

187

440

豪腾省

29 241

45 450

832

3 482

5 617

180

501

夸祖鲁-纳塔尔

19 396

67 737

1 434

2 190

3 939

712

297

林波波

16 741

22 126

750

2 672

3 628

191

249

姆普马兰加

14 013

17 104

863

2 184

3 458

124

128

西北省

48 747

18 872

1 189

706

4477

211

107

北开普省

4 891

7 764

189

979

675

6

55

西开普省

27 184

48 364

732

6 061

3 616

132

203

总数

200 786

280 843

8 486

21 862

30 475

1 916

2 737

领养和寄养 更替 : 涉及儿童的案件 : 2006 / 2007 年

省份

按第 18 节处理的领养

需要照料的儿童

安排寄养的儿童

东开普省

724

4 441

6 568

自由州

179

1 437

1 961

豪腾省

886

5 991

6 710

林波波

195

2 919

3 174

姆普马兰加

194

1 514

1 518

西北省

86

859

1 974

北开普省

93

413

502

西开普省

434

2 250

2 274

夸祖鲁-纳塔尔

966

12 952

10 728

总数

3 757

32 776

35 409

儿童法庭的儿童事项 : 2008 / 2009 年统计

地区

安排寄养的儿童

东开普省

11 393

自由州

3 493

豪腾省

8 065

夸祖鲁-纳塔尔

21 475

林波波

6 125

姆普马兰加

4 081

西北省

4 760

北开普省

1 166

西开普省

3 678

总数

64 236

初级法院 : 儿童法院的儿童事项 : 2009 / 10 年统计

地区

领养

国家间领养

需要照料的儿童

安排寄养的儿童

东开普省

1 508

60

17 785

21 106

自由州

304

27

4 022

4 435

豪腾省

1 366

167

9 483

10 399

夸祖鲁-纳塔尔

1 300

277

31 897

32 258

林波波

137

150

8 454

8 716

姆普马兰加

116

8

4 439

5 700

西北省

378

100

5 262

6 514

北开普省

103

2

1 170

1 541

西开普省

641

54

6 107

4 209

总数

5 853

845

88 619

94 878

2.4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4.1为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分配资源(问题7)

52.在报告所述期间,总统内阁妇女地位办事处财政分配款每年约达300至350万兰特。每个政府部门和各省办事处都获得性别平等任务规定财政拨款。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通过司法和宪法发展部的预算表决从国民议会收到预算拨款。该委员会每年收到大约2,500至3,500万兰特。

53. 2009年5月10日,总统雅各布祖马阁下宣布2009至2014年选举期新内阁,并宣布设立妇女、儿童和残疾人部,为的是强调需要使社会上弱势群体获得公平和发展的机会。设立这样一个部和随之设立的部门为的是使各机构、选举任务和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立即关注的发展挑战之间更加一致。设立该部被誉为该国妇女争取解放、不歧视、无性别主义、进步和发展的重大胜利之一。该部在2010/2011财政年度的预算约为3,100万兰特,其中分配给赋予妇女权力和性别平等处大约700万兰特。预算拨款仍然不足。

54.在2009年,两性平等委员会归妇女、儿童和残疾人部的预算决议下调度,并于2010/2011财政年度拨出大约5,200万兰特的预算。

55.人力资源不足是原妇女地位办公室特别关注的事项,特别是在恰当推动该项方案的级别和权力方面。然而,由于设立了该部,这种情况现在发生了变化,创建了三个分支机构后,部内组织结构完整。该部由一位总干事领导,担任会计官,而妇女议程现在将由一名副总干事管理。

56.总体而言,现在有一位部长专职负责国内倡导赋予妇女权力和男女平等问题。

2.5陈规陋习、文化习俗

2.5.1扭转把妇女作为护理者的陈规定型(问题8)

57.请注意对有关约旦案件的改正。S诉约旦(性工作者教育和宣传工作队和其他法庭之友)2002(6)SA642(CC);2002(11)BCLR1117(CC)就是一个把卖淫分类为性工作的案件。

58.涉及释放带有不满四岁子女的女囚犯的案件是南非总统诉和另一人诉雨果1997(4)SA1(CC);1997(6)BCLR708(CC)。

59.南非的实际情况是,父母被羁押在监的大多数儿童都流离失所,得不到关爱,有些儿童与母亲一起被关押在监狱,但至今从未有父亲和其子女一起被囚禁的实例。在本质上,这一事实增强了人们对于妇女承担主要看护人角色的陈规定型态度。对其子女4岁以及小于4岁的在押妇女,法庭做出予以释放的决定,但拒绝具有同等条件的被囚男性的释放申请,这种做法――即便是进一步增强了人们对性别角色所固有的陈规旧习――被人们视为“公平的歧视”。这是此类判决意想不到的后果,但考虑到因性暴力、性犯罪和强奸案被监禁的男人可以引证这样的实例,以子女小于4岁为由要求获得释放时,只能是两害之中取其轻了。

2.5.2消除有害习俗和性别方面的陈腐观念,如Ukuthwala和检验童贞等,特别是在乡村地区(问题9)

60.南非的价值观和信仰由《南方宪法》中的《民权法案》、1996年《第108号法》来确定,其中特别保障儿童权利在涉及儿童的每一事项上都是至关重要的。第28节规定了没有任何限制的儿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保护儿童不受忽视、虐待或剥削,并特别对被拘押儿童作出规定。第29节规定了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民权法案》还保障儿童所有其他各项权利,例如平等的权利、人身安全、尊严的权利以及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权利。

2.5.1检验童贞

61. 2000年《促进平等和防止不公平歧视法》(2000年《第4号法》)和2005年《儿童法》(2005年《第38号法》)禁止检验童贞,2005年《儿童法》所载有关检验童贞的条款规定(s12)指出:

(1)每个儿童都有权利不受危害自己福祉的社会、文化或宗教习俗的伤害。

(2)儿童

低于法律规定有效婚姻最低年龄者,不得结婚或订婚;及

法律规定有效婚姻最低年龄以上者,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结婚或订婚。

(3)禁止切割女童生殖器或实施割礼。

(4)不得对16岁以下儿童检验童贞。

(5)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对16岁以上儿童检验童贞:

如果该名儿童按照规定的方式同意进行检验;

对该名儿童进行适当咨询后;及

按照规定的方式。

(6)未经儿童本人同意不得透露童贞检验结果。

(7)不得在做过童贞检验的儿童身上作任何标记。

2.5.6Ukuthwala

62.2008年,向前总统内阁部长介绍了Ukuthwala的作法、劫持女童和女童被逼婚以及早婚持续存在的情况。采取的方针是全面的宣传战略、提高认识、权利教育,和了解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该项战略还纳入了调查内容,来确定问题的程度。

63.与受影响地区的宗族领导人、省级地方政府部门、妇女、男人和儿童举行了会谈,以便核实问题的程度范围。包括倡导男女平等、安全保障、司法、国家公诉机构、卫生、教育和基本服务(地方政府)部长在内的行政部门成员,还为受影响地区的社团和宗族领导人举办了提高认识的活动Indabas。前总统内阁部长和作为受影响地区以及其他宗族领导人的国王之间签署了一项保证。在这些活动期间,行政部门试图在该地区实施一系列服务措施,以解决那些可能助长或偶然导致Ukuthwala做法继续发生的问题。

64.几位部长访问了受影响地区内受害人(已婚年轻妇女/或得以逃离拐卖和逼婚的妇女)寄宿住所/旅馆,并接见了受害者,以确认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这些年轻妇女和女童所面临的一些困难,特别是教育、健康和关于暴力问题方面。

65.为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编写了宣传手册,概要介绍禁止这一做法的法律及其对国家造成的影响,也向人们提供关于服务机构及其职责的信息。

66.业已要求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就禁止Ukuthwala的立法提供建议,南非警方也与宗族领袖合作,解决涉及犯罪的有害习俗问题。对当地的各种习俗进行了鉴别区分。例如,对强奸犯不予揭发而仅仅处以罚款,这种做法是助长罪犯再次犯罪。为说明这一问题,南非警方列举了当前发生的相关犯罪案件,这些罪行包括拐带儿童、绑架和性侵犯。在这方面对罪犯进行侦查、调查和拘捕。

下表显示ukuthwala的统计数字:

年份

报告案件数量

确定案件数量

悬案数量

2008 / 2009

606

409

197

2009 / 2010

493

180

313

2010 / 2011

174

67

107

总数

1273

656

617

2.6暴力侵害妇女

2.6.1365天国家行动计划目标的基本原则和是否计划对大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进行研究(问题10)

2.6.1.1365天国家行动计划

67. 365天行动纲领的基本原则是,通过预防、回应和支助等措施,消除所有与性暴力有关的犯罪行为。该纲领的使命是,制定旨在消除性暴力的综合一致计划,该计划具有可量化的目标和指标,南非各界人士、政府所有部门和各阶层社会都可作出贡献。

68.根除性暴力行为的365天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包括:

开展持久的预防和教育活动,将“十六天活动”扩大到全年性宣传运动;使全国的男女都参与;并对人们的态度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确保所有相关立法获得通过,列入财政预算,经广泛宣传并得以实施。

根据南非警察署的目标,使强奸案每年降低7%到10%。

确保南非警察署的犯罪统计能够提供家庭暴力犯罪的详尽情况,同时使每年家庭暴力犯罪案大幅减少。

将定罪率提高10%。

向所有性暴力案件的幸存者提供综合治疗和照料,包括提供“暴露后预防法”,以减少艾滋病毒感染的几率;对可能发生的性(传播疾)病和怀孕提供治疗和心理咨询。

向受害者提供诸如安全住所、第二住所和就业机会以及犯罪者改造等方面的支助。

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性机制等措施,确保所有参与计划实施的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协调和沟通。

制订可以定期监督、评估和报告的目标和指标。

确保该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民意,使之能够在国家、省和地方所有各级得到实施。

69. 2007年以来采取了以下措施,使上述目标得以实现,特别是南非警察署活动的各项目标:政府提出的目标是每年将接触性犯罪(例如谋杀和强奸)减少7%到10%,主要重点是预防社会性犯罪、综合性执法行动以及减少重复性犯罪。关于制定的每年将强奸案发生率降低10%、定罪率提高10%的目标,2008/2009年和2009/2010年年度报告下列统计数据显示,自2007年启动“365天国家行动计划”以来,各年里都实现了所制定的目标:

犯罪类别

报告的案件数量

提交法院的案件数量

侦查率

定罪率

2008 / 2009

2009 / 2010

2008 / 2009

2009 / 2010

2008 / 2009

2009 / 2010

2008 / 2009

2009 / 2010

犯罪

70514

68332

41495

40001

52027 ( 6 2. 37 %)

51182 ( 6 6. 61 %)

11019 ( 1 1. 53 %)

10778 ( 1 4. 56 %)

70.虽然上述数据显示实际定罪率超过设定的目标,但是报告案例显示实际定罪率下降,并未达标。由于所涉期间可能有未报情况尚不为人所知,因此报告本身也许并不是可靠的衡量下降情况的方法。

71.为了确保遭受性犯罪、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受害人的尊严,在警察局继续设立便利受害人房间,在那里单独听取受害人的陈述。在南非警察署全国1,119个警察局中,迄今已经建立起864个便利受害人房间。具备这类设施的警察局占77.21%。

72.南非国民议会通过意义深远的2005年《儿童法》(2005年第38号法)和2008年《儿童司法法案》(2008年第75号法),在打击贩卖人口的立法发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是重要的里程碑。

73.针对执法机构的敏感性和回应批评1998年《家庭暴力法》(1998年第116号法)执行不力的问题,制定和执行了《家庭暴力综合学习方案》和多部门培训手册。

74.特别是在“16天宣传运动”期间,提高公众认识活动不断取得势头,所有部门都大力强调他们在过去一年的365天里取得的成绩。

2.6.1.2研究有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

75.政府于2007年委托暴力与和解研究中心开展一项研究,于2010年11月9日向国民议会提交了这份报告,特别是题为“性暴政状况:南非性暴力的泛滥、性质和原因”的第3部分。

76.该报告指出,性暴力的大量存在是影响国家目前暴力流行特别令人不安的问题。该报告研究了性暴力的定义、发展趋势,以及性犯罪的原因,认为以下四个因素可能影响强奸案发生的数量等级:由于大量失业和被社会排斥等原因,男性青壮年中形成了一种激烈的“雄性激素”文化,随之而来的是强奸案的增加;警方行为和态度的改进;重心转向提供服务和惩治针对妇女的暴力犯罪,这项工作涉及赋予受害人权力举措和改变妇女对性暴力的认识。

77.本篇期待已久的研究南非犯罪暴力性质的报告认为,国家的殖民和种族隔离历史造就了这样一种文化,即民众将诉诸武力视作习以为常之事。报告还将贫困、不健全的刑事司法体制、武器的普及以及青年人社交贫乏列为国内维系暴力文化的因素。报告并未提出暴力在全国是与生俱来的,但研究认为,鉴于南非的历史,有鉴于我们对暴力的经历,我们已将暴力视为常态,因此对暴力认同和诉诸暴力已被合法化。

2.6.2是否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措施,确保执行法院的限制令或保护令(问题11)

78.为了协助和指导治安法官在执行《家庭暴力法》中确保法律的一贯性、法律的统一性以及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制订了关于执行《家庭暴力法》的治安法官准则。

79.《宪法》中的《民权法案》是正当的,对于提高妇女和儿童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宪法》所载诸多权利都可直接通过法院落实。我们已经在许多不同的案件中看到成功地落实了这一点。为了评估法院是否增进和保护《民权法案》所载妇女的权利,就下列主题研究评估了高等法院1994至2004年的裁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家庭法;继承;社会-经济权利;移民和积极措施,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

80.1998年《家庭暴力法》(1998年第116号法)规定对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保护令。家庭虐待包括家庭关系中的性虐待。全国各级警察局都执行南非警察署7/1999全国家庭暴力问题指示,规定警察部队要采取行动支持执行保护令。为了确保正确履行这方面的职责,还对警察部队人员进行了培训。作为基本培训和在职培训的一部分,提供了五天的培训课程。南非警察署派出所、小组和省一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和国家部门的监测评估方案,都载有检查遵守《家庭暴力法》和《国家指示》情况的规定,包括可看见的维持治安和视察制度。《国家指示》还要求警察局管理人员采取措施,纠正工作人员不遵循《国家指示》规定的情况。对违反“指示”的人,必要时可以采取惩戒行动予以纠正。

81.《刑事诉讼法》和《性罪行法》赋予警察权力,逮捕和拘留被控犯有性犯罪的人。根据宪法规定,所有被指控犯罪者在第一次出庭前被拘不得超过48小时。法院则指定适当的拘留地点及根据具体案件的案情决定可否予以保释。

2.6.3对同性恋妇女和女童的性犯罪(问题12)

82.2007年的《刑法(性犯罪和有关事宜)修正法》通常称为《性犯罪法》对强奸作出定义的方式,没有对受害者是男是女,或由于其性取向的不同作出区别。所有受害者均一视同仁。出于这个原因,没有提供统计资料指明哪位受害者是女同性恋或男同性恋。要提供警方对这些案件的调查结果,就需要有关个案更多的详情。

83.涉及性犯罪的大部分案件,是由专门的家庭暴力儿童保护和性犯罪侦探(如果有的话)调查的。

84.针对所谓的“矫正强奸”和由于一些人的性取向而对其进行伤害的刑事犯罪问题,开展了宣传活动,帮助大众认识到这类犯罪的消极和不良性质。

85.此外,司法及宪法发展部制定了一套方案,处理男、女同性恋和双性恋相关的问题。

2.7贩运人口和剥削卖淫

2.7.1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女童(问题13)

86.已经制订了《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法案》的全面立法,国民议会目前正在审议该项法案。法案草案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贩卖人口和有关制裁方法。本法案旨在落实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立法建议,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

87.虽然正在起草全面的立法,国民议会已经通过过渡性条款,2007年的《刑法(性犯罪和有关事宜)第32号修正法》,将为了性目的贩卖成人和儿童定为犯罪行为。一旦《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法案》成为法律,2007年12月16日开始实行的立法第6部分的各项具体规定将被废除,一切形式的贩卖人口均将作为犯罪。

88.2005年第38号《儿童法》还收入了一些过渡性条款,旨在防止和有效应对出于任何目的贩卖儿童的问题。这些法律规定尚未生效。

89.在执行《儿童法》方面,采取了以下行动:

制订了2010年第2号《国家指示》,向成员提供执行法律的政策性指示;

对提供服务的职司人员制定和实施培训,并训练培训员进行连锁培训;

与成员进行内部沟通,包括通过警察局的警察电视网络和工资单;

发展社会工作者和儿童及青年服务中心服务转介网络。

90.关于执行《刑法(性犯罪和有关事宜)修正法》,南非警察署采取了以下行动:

制定了2008年第3号《国家指示》。

为职司人员制定和实施了两个培训方案,包括为所有与受害人接触的人员提供紧急营救员培训方案,其中包括紧急服务(10111)、预防犯罪巡逻员、社区服务中心成员(警察局第一线服务)。第二个培训方案针对所有调查员,而非仅仅针对特定专业调查员。

就新的立法影响和所提供的服务与大众沟通,这种沟通的目的还在于使大众认识到防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在内部与成员进行沟通,包括通过警察局的警察电视网络和工资单。

91.针对执行《家庭暴力法》采取了以下行动:

制定了1999年第7号《国家指示》,向成员提供执行立法的政策性指示;

为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职司人员制定和实施了培训;

就新的立法影响和所提供的服务与大众沟通,这种沟通的目的还在于使大众认识到防止家庭暴力的必要性;

与内部与成员进行沟通,包括通过警察局的警察电视网络和工资单。

2.7.2贩运活动程度和研究的必要性(问题14)

2.7.2.1贩运人口问题部门间工作组(‘工作组’)

92.正是在这样的立法发展和运用现行立法应对新的犯罪现象背景下,工作组在国家检察机关(NPA)内执行主任办公室即性犯罪和社区事务股(SOCA)的领导下拟定了南非贩运人口问题的战略。工作组为执行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下列部门:司法和宪法发展部、民政事务部、劳工部、南非警察署(有组织犯罪股和入境警察局)、社会发展部、国际移民组织(IOM)、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和非政府组织Molo Songololo。

2.7.2.2在立法颁布之前打击贩运人口的战略

93.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和一个公民社会参与者相结合拟定了该项战略,为的是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凝聚力和个人努力保持一致。欧洲联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提供的630万欧元资金将使方案目标得以实现,例如使人们不再易于被贩运;解救更多的受害者和更好地保护他们;更为成功地跟踪、干扰、定罪和改造犯罪人;并将反贩运纳入各部门的工作。

94.工作队最初拟定的6个支柱战略已转变为“成果领域”。

2.7.2.3研究

95.主要活动之一是在南非和南部非洲进行人口贩运问题的研究,以便人们了解这一方案内开展的所有其他活动。人类科学研究理事会(HSRC)被授予这项研究投标。研究程序已经开始,它将包括南共体其它邻国。

96.Tsireledzani人口贩运方案指导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团队,由国家检察机关(NPA)领导,协调科研、预防和提高政府回应人口贩运事项的方案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成员包括警方代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部、社会发展、教育和卫生部门。团队还包括国家广播电台、南非广播公司(SABC)的代表。方案的目标包括提供预防干预措施、提高刑事司法系统的反应,以及向贩卖运受害者提供支持。

2.7.2.4培训和能力建设

97.欧洲联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和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订立了“能力建设成果领域”执行情况的直接捐献协议,总额为1,597,000欧元。方案协调股――与工作组协商――必须确保能力建设次级方案的实施与其直接管理的成果领域相一致。

98.该方案的重点超越南非边境,作为加强非洲大陆南部各国之间合作的途径,特别强调来源国。

99.为了促进战略一体化,方案协调股已与刑事司法小组就方案展开磋商和审查。在国家和省级为参与部门举办了简报会:2008年3月25日司法、预防犯罪和政府安全小组、2008年3月19日的2010年世界杯发展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和2008年3月27日发展委员会以及2008年3月28日国家联合行动和情报机构。向内阁提交的定期国家报告中将列入提交给国家联合行动和情报机构的方案执行进度报告。在运营阶段,还计划为九个省的总干事论坛和总理办公室作进一步简报。

100.在不同场合与全国检察机关利益攸关者互动,2008年5月14日就该方案向有组织犯罪交点作出简报,并提出特别要求,根据能力建设方案优先对有组织犯罪交点进行培训。

2.7.3在《365日行动计划》下对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采取的措施,和打击剥削妇女和女童卖淫牟利的措施(问题15)

101.南非警察署的原始报告中没有包括卖淫合法化。南非警察署继续针对卖淫强制执法,因为其授权要求它这样做。

2.8参与政治和参与公共生活,临时特别措施(第四条第1款)

2.8.1配额制度(问题16)

102.根据《宪法》或1998年的《选举法》,南非不规定任何配额。但是,对于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有一些关于特别临时措施的规定,例如扶持行动措施和代表数量的特别指标。不过,《选举法》要求每一个经注册的政党和每一位候选人都尊重妇女的权利,并鼓励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1998年的《地方政府市政结构法》(1998年第117号法),为男女在政党的各种名单以及选区委员会中具有平等性作出了规定。

103.除了非洲人国民大会之外,其他任何政党都没有制定政策要求妇女在当地所有结构以及在政治层面上有50/50的代表性。但在2009年的全国选举之后,人民大会党(COPE)保证有50%妇女当选担任决策性的职位。

2.8.2妇女在省级政治和公共部门中的代表性(问题17)

104. 2009年的选举之后,女性在省级政府的代表性有了改善。“自由州”省在2004至2009年间妇女的代表性有所增加。在豪滕省,女性的比例从26%上升到48%。总体上看,妇女在省级的立法机构内占有42%的席位。女性省长(即省级的最高掌权人)已经从2004年的选举之后产生的九名中的四名省长,增加到2009年选举之后目前九名中的五名。

国家各部和九个省按级别列出的男女比例情况,2010年3月

省份

管理职级

女性

%

男性

%

总计

东开普

04 -总干事

1

33.3

2

66.6

3

05 -副总干事

10

38.4

16

61.5

26

06 -首席主任

32

33.6

63

66.3

95

07 -主任

152

34.3

290

65.6

442

东开普合计

195

34.4

371

65.5

566

自由州

04 -总干事

4

20

16

80

20

05 -副总干事

5

31.2

11

68.7

16

06 -首席主任

22

36.0

39

63.9

61

07 -主任

61

30.0

142

69.9

203

自由州合计

92

30.6

208

69.3

300

豪滕

04 -总干事

4

23.5

13

76.4

17

05 -副总干事

18

35.2

33

64.7

51

06 -首席主任

60

42.8

80

57.1

140

07 -主任

199

39.2

308

60.7

507

豪滕合计

281

39.3

434

60.6

715

克瓦祖鲁

04 -总干事

5

41.6

7

58.3

12

05 -副总干事

11

42.3

15

57.6

26

06 -首席主任

40

35.7

72

64.2

112

07 -主任

134

37.2

226

62.7

360

克瓦祖鲁合计

190

37.2

320

62.7

510

林波波

04 -总干事

1

25

3

75

4

05 -副总干事

12

40

18

60

30

06 -首席主任

21

28.7

52

71.2

73

07 -主任

106

34.6

200

65.3

306

林波波合计

140

33.8

273

66.1

413

Mpumalanga

04 -总干事

1

16.6

5

83.4

6

05 -副总干事

6

42.8

8

57.1

14

06 -首席主任

14

33.3

28

42

66.6

07 -主任

87

37.8

143

230

62.1

Mpumalanga合计

108

36.9

185

293

63.0

National departments

04 -总干事

15

24.5

46

75.4

61

05 -副总干事

86

34.8

161

65.1

247

06 -首席主任

357

33.8

698

66.1

1,055

07 -主任

1,148

38.1

1,862

61.8

3,010

16 -法官

0

4

100

4

18 -检察官

3

25

9

75

12

National departments 合计

1,609

36.6

2,780

63.3

4,389

西北

04 -总干事

2

50

2

50

4

05 -副总干事

14

0

0

100

14

06 -首席主任

21

36.8

36

63.1

57

07-主任

82

39.8

124

60.1

206

西北合计

105

37.3

176

62.6

281

北开普

05 -副总干事

2

25

6

75

8

06 -首席主任

14

35.8

25

64.1

39

07 -主任

44

29.9

103

70.0

147

北开普合计

60

30.9

134

69.0

194

西开普

04 -总干事

1

20

4

80

5

05 -副总干事

8

36.3

14

63.6

22

06 -首席主任

16

26.6

44

73.3

60

07 -主任

69

30.9

154

69.9

223

西开普合计

94

30.3

216

69.6

共计

2,874

36.0

5,096

63.9

2.8.3扩大配额制度增加妇女的代表比例和参与(问题18)

105.南非内阁对妇女担任各级政府和所有实体的决策职位制定了50/50的平均目标。但是,这一方式需要扩大到公司和私营部门,乃至整个民间社会。提议将于2011年制定的《性别平等法案》被称为是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执行这项措施的立法手段。2010年8月和9月间,总统在不同的法院中认命了一些女性法官。

表格法官的统计数据

永久法官6821147101275188070605040302010 0法官人数非洲裔男性非洲裔女性有色人种男性有色人种女性印度裔男性印度裔女性白人男性白人女性

106.如今,女性法官的比例是26%,男性为74%,有鉴于1992年时仅有一(1)名白人女性法官,而1993年有两名女性(一名为黑人另一名为白人)被任命担任宪法法院法官,目前的情况已经是很大的成就。

表地方法官统计数据

截止2010年9月30日担任地方法官职位的官员种族和性别细分情况

职级

非洲裔男性

非洲裔女性

印度裔男性

印度裔女性

有色人种男性

有色人种女性

白人男性

白人女性

总计

地区法院院长

2

1

1

0

1

1

0

1

7

地区地方法官

68

39

7

16

10

6

117

32

295

首席地方法官

6

4

1

2

0

1

2

1

17

高级地方法官

50

10

2

3

3

2

25

19

114

地方法官

327

196

50

68

63

43

350

194

1291

共计

453

250

61

89

77

53

494

247

1724

百分比

26%

15%

4%

5%

4%

3%

29%

14%

100%

107.女性地方法官的比例大约为37%。

108.国际女性法官协会南非分会(SAC:IAWJ)是以女性法官和地方法官为成员的协会。其目标之一就是帮助妇女在得到司法机关的任命方面帮助能力建设。南非女律师协会(SAWLA)是一个由从事法律业务的女性为成员的协会。其一项目标就是改革司法机关,包括确保妇女能在司法机关内得到任命。

2.9教育

2.9.1怀孕女童辍学和重新注册入学,以及消除学校中基于性别的暴力

2.9.1.1促进平等受教育机会的政策环境

109.南非的宪法属于世界上最进步的之一,包含了不受到性/性别方面的歧视和暴力的自由、法律上的平等,以及针对基于性别、性和性取向的暴力而提供的保护。南非民主的一项中心内容就是坚持性别平等,使妇女和女童有自己的权威。教育是促进人的发展和国家发展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教育扩大了男女老少的机会和生活选择。教育而且能够对改善社会态度,接受人民之间进一步平等产生积极影响。

110.南非政府已决心为所有南非人提供接受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消除各级教育中性别上的差距。1996年的《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定,纠正以往在教育上的不平等,包括促进性别平等。之后制定的教育政策和立法,都大力强调并解决各级教育制度中的平等问题。1996年的《南非学校法》规定,学生从进入7岁起的当年初开始就必须上学,直到年满15岁或者学校九年级毕业当年年底(两者中以首先发生者为准)。九年制义务教育包括了所有七年的小学和五年中学教育中的最初两年。中学教育中的其余三年构成“继续教育”的一部分。尽管“继续教育”并非义务性的,但南非《宪法》规定,国家有义务逐渐普及这项教育的接受和提供机会。

111.除此之外,1996年的南非《学校法》规定了一个民主的、非种族主义的和无性别歧视的教育制度。南非的无性别歧视教育制度的性质使男童和女童能够同样地接受基本教育,并接受通向各种机会的科目,例如数学和自然科学。再者,基础教育部设有一系列社会保护政策和方案,特别旨在鼓励和保护弱势儿童受教育的机会;与此同时并考虑到可能阻碍儿童上学、集中精力学习以及取得优异成绩的各种问题。

2.9.1.22006年至2009年辍学率

2006年至2008年按性别和年级开列的全国辍学率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女生

男生

全国总计

女生

男生

全国总计

女生

男生

全国总计

一年级

8.9

10.6

9.8

8.5

9.7

9.1

7.5

8.8

8.2

二年级

1.8

2.0

1.9

2.6

3.0

2.8

2.4

2.9

2.7

三年级

1.4

1.7

1.6

1.8

2.1

1.9

1.2

1.4

1.3

四年级

1.3

3.2

2.3

2.0

3.5

2.7

2.2

4.0

3.1

五年级

0.6

2.0

1.3

1.7

2.8

2.3

1.8

3.3

2.5

六年级

1.3

3.1

2.2

2.5

3.3

2.9

2.3

3.6

2.9

七年起

-1.8

-0.8

-1.3

-0.8

0.1

-0.4

0.3

1.1

0.7

八年级

4.2

6.8

5.5

3.2

4.5

3.9

8.2

7.8

8.0

九年级

-2.6

0.5

-1.1

-6.0

-1.8

-3.9

-0.4

4.0

1.9

十年级

9.4

14.3

11.8

10.8

15.8

13.2

13.1

18.9

16.0

十一年级

16.1

16.9

16.5

19.9

19.8

19.9

21.9

23.4

22.6

资料来源 : 基础教育部 , 学校年度调查 : 2006 年至 2008 年 。

2.9.1.3失学的原因

112.南非统计局进行的“2002-2009年户籍普查”表明了7-18岁少年儿童未进入教育机构的四项通常原因。这四项通常的原因见下表:

交不起学杂费(28%)

教育无用或乏味(15%)

怀孕(6%)

工作(6%)

113.尽管“付不起学杂费”是7-18岁少年儿童对不进入教育机构最经常提出的原因,但随时间的推移,现在的趋势表明提出这一情况作为不进入教育机构的理由的少年儿童人数在减少。下表表明,2002年,39%的7-18岁不进入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提出“交不起学杂费”作为失学的理由,而2009年,提出这项理由的人数仅占28%。这方面人数减少的主要原因可能是2007年实施了不收费学校的政策,规定所有5分之1和2的学校(占该国最穷学校的40%)宣布为不收费学校。随时间显现的趋势并表明,从2002年至2008年,7-18岁不上学的少年儿童提出“教育无用或乏味”作为其原因的人数有所增加,2002年为13%,2009年达到15%。

2002-2009年7-18岁少年儿童不进入教育机构的原因

付不起学杂费

教育无用或乏味

患病

怀孕

家庭需要(照看幼儿等)

工作(家庭或上班)

学校/教育机构太远

考试不及格

2002

38.8

12.8

8.2

5.2

5.2

5.0

3.4

2.2

2003

39.5

9.4

8.3

5.1

4.9

4.4

4.0

4.1

2004

35.1

11.8

12.1

8.3

4.8

4.6

2.0

5.9

2005

34.4

12.8

9.2

6.2

7.7

6.2

1.8

6.8

2006

35.2

14.2

9.3

6.6

5.7

6.6

1.7

5.8

2007

32.2

15.1

10.0

5.9

7.1

7.5

1.8

4.4

2008

26.0

12.2

12.3

6.4

4.8

8.0

2.0

7.2

2009

27.9

14.8

5.4

6.1

4.9

5.8

0.2

4.1

资料来源 : 南非统计局 , 2002-2009 年户籍普查 。

2.9.1.4辍学儿童和青年(7-18岁)及看护者提出的原因

表18看护者为儿童失学提出的原因

看护者为儿童失学提出的原因

涉及的儿童百分比

A.没有收入/教育费:付不起学杂费/家庭中总的经济压力/需要离开学校去工作

37.5%

B.儿童行为与社会经济背景有关:态度:不想上学(17%)/没有兴趣/交结坏同伴/想和男孩在一起/想喝酒吸毒/不尊重父母/与教师打闹并离校/学校不传授学童想学的科目因此离校/学童看望亲友后没有回到学校/学童不愿离家上学而辍学

33.6%

C.怀孕/照看自己的幼儿

22.0%

D.学业/学习:无法升级因此不再上学/患有学习障碍/始终不及时交作业

14.4%

E.与贫穷有关的家庭背景/收入低:家人死亡/照看生病的家人/父母工作离家很远――子女无人照看

13.1%

F.学童健康/残疾:残疾/儿童生病/受伤

12.9%

G.校内因素:不准入学:不准注册:年纪太大/学校名额已满/注册太晚不予安插/学童被开除

8.4%

H.校内因素:对坚持上学缺乏鼓励/学童经历:学校教师不足/因年龄超过同学而被嘲笑/因为感到不合群而离开学校/被老师殴打/被迫与老师拍拖

4.5%

I.缺乏适当的教学设施:学校离家太远/当地没有中学/当地没有适应特殊需要的学校

3.4%

J.其他:学童“选择”:学童结婚/学童不愿离家上学/想做巫师

3.1%

K.街坊的不安全:上学的路上不安全/学生被殴打

1.6%

资料来源 : 社会调查 , 教育障碍研究 , 2009 年 。

表19青少年(16至18岁)对辍学提出的原因

16至18岁青少年对离校提出的原因

占答复者的百分比

A.怀孕/照看孩子:生孩子,除我自己没有人照看我的孩子/怀孕时我老是感到疲劳,没法做功课/父母要我停止上学,我的状况注定我大考不及格,还不如不参加/怀孕后不适并因此离校,第二年没有再注册/我妈的工作地点很远,她让我别挺着肚子上学,叫她丢脸,我明年上学/连老师都抱怨怀孕上学的学生

38.3%

B.交不起学杂费/上学费用/经济问题:没有人在经济上帮助我购置学校的鞋子和其他校服/没有钱,没法维持生活所需/校杂费问题,我希望进入专科高等学院学习建筑和木工,但是……/要为家里的食物挣钱/我母亲没有交付学杂费和校服的钱,我妈喝啤酒,不管我的问题,教师辱骂我,我想跟我哥哥讲但他不听/没有学校规定的鞋子,他们就赶我走,于是我就不上学,一个月后我有了鞋子但是还是没有兴趣上学/我不得不工作因为没有人照看孩子,她说我必须停止上学,在家照看孩子

13.4%

C.对学校失去兴趣/决定离校/短期的失学导致长期失学:我想留在家里,我明年去上学/对学校不感兴趣/甚至都不做功课/迟到了,没及时醒来去上学,所以我决定不上学,整天和朋友在一起/上课迟到或根本没有上学/可以说我对上学没有兴趣/如果迟到就有不好的记录,我的朋友们不上学,因此我在上学的路上决定和他们一起度过一天,从此以后……/我祖母教导我时我想听她的话,但是最后我还是离校,到别处去,我辍学了,现在我也怀孕的/我没在家里睡觉已经有一段时间,现在怕回家,所以就到朋友家里,我妈来找我,我想跟班主任老师说,但他不能接受我,所以我就进入下午学校,在那里都是成人,我没法呆下去,因此决定辍学

11.7%

D.同侪压力:我的朋友让我辍学因为他不喜欢上学,我就失学了/与男孩混在一起时间太长/朋友影响了我,我变得调皮

6.7%

E.吸毒

1.7%

F.吸烟/与朋友一起喝酒

1.7%

G.我想女孩子,骚扰女孩子

1.7%

H.涉足犯罪,结果逃离家庭

1.7%

I.不及格,上学年龄太大:我不及格感到难为情、我当时认为肯定可以考上十年级/三次不及格,我应该与很幼小的孩子一起上学/尽管我很想上学但是年纪太大,校长让我离校/三次不及格,我被留级,他们说我不配上学,所以我决定离校/老师总是骂我,说我在这年级里年龄太大了/三次不及格,跟老师关系不好,他们威胁我,说我不可能及格

9.9%

J.我生病:我生重病,以为要死了/生了肺结核/经常晕倒/生病了,明年不上学/胸腔疾病,肺结核/生病,明年上学/患上腮腺炎,怕同学笑我,或认为我有爱滋病毒,因此离校

8.3%

K.受老师欺负/与老师关系不好:有个老师不喜欢我,老是找我的岔,总是辱骂我/受班主任欺负,她有时叫警察到学校来,说我偷了她东西,校长认定我是多麻烦的孩子,将我开除。我不悲伤,因为我在那里并不愉快,我失学的天数太多/我觉得应该离校,因为一名老师对我很野蛮,经常打我们,我就完全不上学,跟朋友一起玩/老师和一些同学对我讲不好的话

6.7%

L.情绪的忧虑/家庭问题:失去双亲,无法对生活的任何东西集中精力/我父亲去世了,我没有参加葬礼,这让我非常不安/与我舅舅的妻子合不来,所以决定离校,跟母亲一起生活

3.4%

M.没有父母的帮助/父母的虐待:我受到母亲的打骂,她说我必须回到父亲那里,但我十年没有看到父亲了/我向父亲索要校服、出游、书籍和学费的钱,我父亲骂我,说我自己不工作为什么要钱,所以我就回到在Rustenburg的母亲家里,就此失学了

3.4%

N.等到我们交得起学费时,学校学生人数已满,不再招收学生

1.7%

O.觉得没有理由继续学习,因为我学的科目对我将来没有帮助,明年我要到另一个学校去学我要学的科目

1.7%

P.学校冤枉我,说我做了我没做的事

1.7%

Q.因为我没有校服、没有付学费,没有付亮油和石蜡,学校打我

1.7%

R.我被强奸

1.7%

S.我离校的主要原因是我被人施展了魔法。然后我开始工作,习惯了赚钱,在回到学校就很难

1.7%

资料来源 : 社会调查 , 教育障碍研究 , 2009 年 。

114.对于16至18岁的离校青少年大致情况进行分析表明,以下各类群体特别容易发生失学情况:

有色人种青少年:种族(或者说由种族确定的社会和政治历史)显现是个重要因素。这一年龄段的有色人种青少年面临失学的风险比白人、印度裔或黑人青少年要大很多。

在农庄里的青少年似乎比生活在传统的正式或非正式居住点的青少年更容易失学。日常零星事件的证据表明,这是特别影响到西开普省的农庄社区有色人种的问题。“受教育的障碍”数据的确指出了在这一年龄组中农庄的有色人种青少年特别容易离校。

尽管按年龄特定开列的入学率和GPI表明两性达到了适当程度的平等,但是是青少年失学的原因肯定有性别因素。女性青少年在完成学业前怀孕辍学是最通常原因。男性青少年更可能因为缺乏兴趣或感觉与学校教育无关或疏远而离校(有关教育研究显示,还有很多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社会调查》,2009年)。

2.9.1.5处理公立学校中基于性别和其他社会问题的暴力

115.基础教育部采取了一些举措,处理影响到男女学童在接受学校教育机会方面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学生的怀孕和学校中的性虐待。

116.根据《南非学校法》,在学校系统中,性虐待和教员与学员的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如果教员依法被判有罪,就可以解雇。但是,在南非的公立学校中,性骚扰和性暴力的案例依然有所报告。证据表明,女童遭受的性骚扰情况要比男童多,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只限于女童。必须指出,性骚扰和与性有关的罪行在南非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学校具有保护青少年不遭受社会问题的特别责任。教育必须在歧视和涉及性别或性的骚扰和暴力方面发挥双重作用。首先,学校必须防止在教育机构内发生这种行为。其次,学校必须以教育为手段,培养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和生活方式,确保学生能抵制歧视和性别暴力,并成为主张反对歧视和暴力的人。

117.基础教育部决心处理学校里暴力和骚扰问题,在教室内外创造安全、关爱、和有利的教学环境。2001年,该部拟定了《睁开我们的眼睛:南非学校里依据性别发生的暴力――教员手册》。这份以学校为基础的手册旨在帮助教师、父母和学生减少或消除这一类歧视和暴力的案件。手册是一项业务发展工具,用来训练教员,学校事务经管人员和学校管理机构了解这类行动的依据,并制定可以帮助管理这类应当摒弃的行为的策略和方式。

118. 2008年,该部拟定了《公立学校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性骚扰问题准则(准则)》。《准则》的目的是帮助公立学校维持起码的标准程序,处理关于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指控,并具体地细述公立学校应当如何对待性暴力和性骚扰的受害者,以及那些曾经或据称曾经从事这类行为的人。准则并旨在帮助性暴力和性骚扰的受害者利用报告程序,并寻求干预行动。《准则》所设定的对象是学校经管和管理人员、地区官员,使之进一步了解到处理学校内这类问题时有一个准则框架的重要性。该部并制作了一系列教师材料,题为《性别事务(Genderations)》,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在教师的报纸上发表。最后三项材料专门着重讨论《准则》的理解和使用问题。此外,管理总署于2009年初为三个省份开展了支助培训。省级的教育部曾经并继续利用这些资源在地区层面开展进一步的培训。事实证明,《准则》和《性别事务》也是鼓动宣传和提高认识行动的有用准则框架、据此并可以强调处理学校中性暴力问题方面具有准则框架重要性。2010年,该部为学生拟定了一份手册,使学生掌握并理解性骚扰和性暴力问题,问题的影响,保护自己不遭受肇事者性骚扰和性暴力的方法,如果不幸发生这类事件上哪里报告等。该部计划尽可能广泛地分发手册,使学生可以处理问题,以便积极地行动,解决学校里的性虐待问题。此外,基础教育部正在拟定准则,指导如何报告不适合在教育机构内从事涉及儿童工作的人,以便保护学生不遭受与可能有危险的人交往的风险。

119.“安全学校”方案包含两个内容,一个是防范/尽早干预处理的方面,一个是执法方面。方案的目的是鼓励对学生采取综合多领域的方式,动员利益攸关者加入到广阔的服务网,以此保护儿童,使学校更安全。至于这一方案,建议每一学校都建立一个多领域性质的学校安全团队。这一团队应该能够为学校的安全作出计划,并能够帮助警察进行罪行威胁/罪行惯常方式的分析。根据分析,学校安全团队最后就能够对团队开展的各项活动制定轻重缓急的顺序,并持续地进行监督。从执法角度看,由警察处理罪行的申诉,并根据请求、经学校管理机构的核准开展搜查。

120.安全团队和学校管理机构的人员包括家长、教员和学员代表。建立“安全学校委员会”是要把它用作执行方案和处理涉及学校安全问题的平台。“安全学校委员会”人员包含学校内部的利益攸关者,例如,学员、家长、教员、学校管理机构成员和学校保安人员。其他发挥作用的人包括SAPS、城镇地方警察、地方选区顾问、社会工作者和“社区警察论坛”。委员会中每一位成员的作用和责任都有明确规定,为学校营造有利于学习的安全和可靠的环境。

121.警察和基础教育部门的部长制定了规范,指出了两个部门之间合作的性质。规范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支持,后者指定全国各地9,000所学校为在共同协作中优先受到关注的单位。选定这些学校的依据是,它们在威胁学校教学各界的安全方面面临的难题最多。另一个意图是,基础教育部并能利用生活方向方案,使学员得到面对罪行具有坚韧的抵抗能力之价值观念和技能。

122.警察还有一个学校内防止罪行人员的专门培训方案,旨在使这些人员就罪行预防举措与年轻人沟通。

123.在报告所涉阶段里,向工作中涉及学校各界人的警官(“认领警察”、“防罪警长”官员),以及与安全学校方案合作的教员开展了“安全学校标识”方案。这项工作手册是帮助辨认学员面临的社会困难标识特征,提供学校及在处理这些难题方面有良好收效的行动的资源指南。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以强欺弱、使用武器、参加帮派、毒品和性暴力。方案并为年轻人提供生活方向确定技能,包括应对压力,改进沟通和积极地解决冲突。

124.工作手册最近由《Hlayiseka早期警示系统》取代,后者成为学校进行干预的工具。该项系统提供以家长、教员和学员为目标的工具,有效应对罪行和安全方面的威胁,以此广泛地针对涉及学校的各界人士。

2.9.1.6补充资料

2.9.1.6.1有关学校基础设施的资料,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125.根据“加速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举措”(ASIDI)设置的2010-2014年战略计划阶段的重点,是所有不符合基本安全准则和标准的学校,和采用不适当材料建造、对学生和教员构成危险的学校。向没有基本供应设施的学校提供水、卫生设施、电和围墙。如果整个学校都是采用不适当材料建造的(尤其是泥土),这一学校将改造为符合“最佳功能”学校(并提供所有的设施)。

126.为推展上述举措,建立了一个包含四个方面的战略;其中首先的两个方面涉及要求省教育部门探索如何更有效地重新确定各省资源分配对象的轻重缓急;

(一)帮助那些在2014年以前需要提高到基本安全功能水平的3627所学校;

(二)在2014年前重新改造所有结构不适当的学校;

该举措的第三和第四个方面旨在:

(三)改造所有395所在东开普省的完全采用泥土建造学校

(四)为学校提供核心空间(专门人员的办公地点,例如行政楼、实验室、图书馆等等)

表1加速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举措详情(2011年1月确定为最后方案)

举措的重点

2011 / 2012

2012 / 13

2013 / 14

总计

学校基础设施(不适当的结构,不包括泥土结构和省教育部门重新定为优先的学校)

22 schools

37 schools

15 schools

74 schools

不适当的结构(泥土)(有条件赠款)

116 schools

198 schools

81 schools

395 schools

基础设施(未达到基本安全水平,和省教育部门重新定为优先的学校)

182 schools

1245 schools

2200schools

3627

2.9.1.6.2学生徒步行走上学的距离和交通帮助的措施

127.绝大多数学生行走上学。这些学生中的多数(70%)从家门走到校门的时间不到30分钟。但是,7%的学生走到学校需要一个多小时。省教育部门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送学生上学。(有1,200多万学生上学)。基本教育部于2010年6月11日在公报上宣布,已经拟定了一项“均等提供有利的物质教学环境的学校国家政策”,即第33283号公报。政策认定,学校的地点确定应保证连接道路、排污管道和其他基本服务的便利。因此学生徒步上学的距离不应当超过十公里。目前,基础教育部和交通部正在最后确定(2011年3月)“国家上学交通政策”,这将使情况好转。

2.10就业

2.10.1产假期间的薪水(问题20)

128.《基本就业条件法》没有考虑到产假期间全额薪水的问题,但是在国家经济和发展理事会中对产假期间的薪水问题进行过讨论。讨论没有得出具体的结论。失业保险基金的确对向基金交付保险金的人提供“上限”产假福利。

2.10.2对家庭帮佣工情况的调查

129. 2001年对家庭帮佣部门的调查之后,提出的建议是应该为全职和半职家庭帮佣工人规定不同的工资。半职帮佣工的定义是雇员为同一个雇主工作每周不超过三天,或者每周不超过27小时。全职帮佣工人的定义是工作时间超过上述半职的人。据此,地区A的每月最低工资为800兰特,地区B的每月最低工资为650兰特。

130.在区分全职和半职工人的最低每小时工资时,采用了以下方式:

都市地区(地区A)全职工人工资:每小时4.10兰特(每月800兰特,每周45小时);

都市地区半职工人工资:每小时4.51兰特;

农村地区(B类地区)全职工人工资:每小时3.33兰特(每月650兰特,每周45小时);

农村地区半职工人工资:每小时3.66兰特;

应该指出,在确定地区A和B时,采用了1996年普查对都市地区所记录的平均家庭收入。用以下方式划分:

地区A――家庭平均收入每年超过24,000兰特的地区;

地区B――家庭平均收入每年介于12,000至24,000兰特的地区。

131.总而言之,地区A是城镇地区,地区B为半城镇地区。地区A的工资与地区B相比较高。

132.这些最低工资水平每三年确定一次,每年审查。目前,家庭帮佣工人的每月最低工资如下:

都市地区(地区A)全职工人工资:每小时7.72兰特(每月1506.35兰特,每周45小时);

都市地区半职工人工资:每小时9.12兰特;

农村地区(地区B)全职工人工资:每小时6.44兰特(每月1256.14兰特,每周45小时);

农村地区半职工人工资:每小时7.60兰特。

133.为了确定每年工资的增长数,采用了南非统计局所报告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或通货膨胀率。

2.10.3工资的确定

134.各部门中最低工资的确定并不依据某一部门所雇用的雇员的性别。1997年的《南非基本就业条件法》第75条规定在确定某一部门最低工资时必须遵守的明确标准。在需要考虑的各项问题中包括雇主支付工资的能力;生活费用;减轻贫穷情况;所提的工资对目前就业或创造就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这就说明,无论雇员在某一部门的性别如何,所有雇员都有权享受同样的最低工资。

135.按上述规定的情况,就业条件委员会监督各项提议的进展,确保同等工资的权利。在已经确立了部门内水平的部门里,委员会确保最低工资不因雇员的性别而确定,还是根据该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136.此外,南非签署了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尽管如此,在实际中,尤其是在公司部门里,工资的差异仍然存在,而且某些职业部门内女性仍然较少。

137.就业平等委员会第十次年度报告:2009-2010年显示出所有雇员的晋升方面有如下情况:

男性

女性

外国人

职业等级

A

C

I

W

A

C

I

W

男性

女性

总计

最高管理层

244

62

87

492

63

37

26

141

26

7

1 185

20.6%

5.2%

7.3%

41.5%

5.3%

3.1%

2.2%

11.9%

2.2%

0.6%

100.0%

高级管理层

1 242

394

492

2 508

664

203

261

1 136

100

28

2 028

17.7%

5.6%

7.0%

35.7%

9.4%

2.9%

3.7%

16.2%

1.4%

0.4%

100.0%

有专业资格、有经验的专家,中层管理人员

7 497

2 066

1 791

7 098

5 360

1 969

1 319

4 932

292

113

32 437

23.1%

6.4%

5.5%

21.9%

16.5%

6.1%

4.1%

15.2%

0.9%

0.3%

100.0%

有技能的技术和学术上合格的工人,初级管理人员,监管人员,工头和监督者

34 122

7 047

2 958

10 352

22 550

5 833

2 556

9 303

528

127

95 376

35.8%

7.4%

3.1%

10.9%

23.6%

6.1%

2.7%

9.8%

0.6%

0.1%

100.0%

半技能的和按具体情况决定的工人

41 148

5 927

1 173

2 674

22 323

6 323

1 113

3 850

2 228

66

86 825

47.4%

6.8%

1.4%

3.1%

25.7%

7.3%

1.3%

4.4%

2.6%

0.1%

100.0%

无技能的和有明确决定的工人

8 557

1 522

122

362

4 504

1 660

49

207

295

33

17 311

49.4%

8.8%

0.7%

2.1%

26.0%

9.6%

0.3%

1.2%

1.7%

0.2%

100.0%

长期工作人员合计

92 810

17 018

6 623

23 486

55 464

16 025

5 324

19 569

3 469

374

240 162

38.6%

7.1%

2.8%

9.8%

23.1%

6.7%

2.2%

8.1%

1.4%

0.2%

100.0%

短期工作人员合计

3 133

487

71

361

1 323

425

49

275

61

21

6 206

50.5%

7.8%

1.1%

5.8%

21.3%

6.8%

0.8%

4.4%

1.0%

0.3%

100.0%

共计

95 943

17 505

6 694

23 847

56 787

16 450

5 373

19 844

3 530

395

246 368

A = 非洲人 ; C = 有色人种 ; I = 印度人 ; W = 白人

138.数据表明,就业中仍然存在歧视,总体上男性得到晋升的比率高于女性,白人高于非洲人。白人女性在就业领域里仍然占有优势。尽管法律保障就业领域中的不歧视,而同工同酬确保妇女的收入越来越等同于男性,但这些并没有充分地转变为进一步地推进真正发生变化的经济部门。

139.此外,《就业平等法》目前正得到审查和修正,以便克服某些缺点,加强执行。该法律的以下关键方面正在审查以便进行修改:

同工同酬:该《法》需要有新的章节,明确禁止雇主对从事同样工作、类似工作或同等价值工作的雇员的就业规定和条件实行不公正歧视。如果雇主不能证实工资或其他就业条件的差别确实是依据例如经验、技能、责任等方面的公平标准,那么差异就等同于不公正的歧视。

140.国际劳工组织批评南非《就业平等法》中没有明确地述及基于种族和性别的工资歧视。该法中新增加的章节将为要求平等工资提供明确的依据,从而切实地实现《宪法》中对平等的保护,遵守对南非具有约束力的核心国际劳工准则。

执行扶持行动条款:《就业平等法》的执行条款必须简化,以便删除那些在评估遵守情况时必须考虑的不必要的义务性步骤和义务性标准。这将推进有效的执法,防止在技术上采用审查作为拖延执法进程的工具。这并不阻碍对裁决不满的雇主在适当的环节就这些裁决提出质疑。总负责人可以向劳工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对不遵守法律的雇主罚款。

141. 2010年12月初,政府公布了四项新的法案,由公众提出意见:《就业服务法案》、《就业平等修正法案》、《就业基本条件修正法案》和《劳工关系修正法案》。这些法案包含保障就业安全、制止童工,迫使雇主长期雇用工作人员来取代合同的轮换、实行同工同酬、建立国家的就业机构,纳入所有私营部门的工作机会和每一新的雇员名单;要求所有就业机构都必须注册――并允许它们由劳工部从注册中取消;对不遵守法律的公司科以其年营销额10%的罚款――对违反一些规则的雇主判处一年以上的监禁。

2. 11 卫生

2. 1 1. 1 增加妇女特别是女孩获得充分有效卫生服务的机会 ( 问题 23 )

142.初级卫生保健措施是以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为基础的服务平台。我们已经实施一些倡议,为妇女和女童改善卫生服务。首批举措之一就是免除六岁以下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收费。然后也免除残疾人的收费。初级卫生保健也一律免费。其他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健康生活方案,着重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通过流行电视节目、健康教育和授权、社区广播、学校课程、广告牌和海报,传播有关吸烟和酗酒、健康性生活、饮食习惯和锻炼的知识。

我们加强了促进学校卫生倡议和学校卫生服务,重点是促进个人和性健康,并预防有意和无意的伤害,包括暴力、感染、怀孕和药物滥用。

青少年友好卫生服务,增加青少年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

我们制定了预防少女怀孕战略,通过生活技能改善她们的性健康和权利,并降低意外怀孕率,包括患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可能性,并通过教育使女童和男童有权做出更好的生活选择。

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扩大的免疫方案目前涵盖80%以上。

这一方案的综合营养方案A部分是小学营养方案,其中包括学校供膳、社区营养项目、学校菜园和创收项目。

“了解你的状况”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活动,加上预防母婴传播和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已建立起一个持续性的防治服务。

在卫生设施中通过临床法医(法医护士和医生)管控性侵犯行为,并为性侵犯幸存者增加卫生保健(心理支持、接触后预防、转诊服务和法医证据管理)服务。

将产前基本护理作为一项战略,确保高质量产前护理,从而改善妊娠结果。

其他方案包括为感染者和受影响者(包括儿童为户主的家庭)提供性传染病综合症及时治疗、家居护理和支持,社会动员和向社区授权,结核病防治和艾滋病毒预防,以制止机会性疾病。

产妇死亡须呈报,并于1997年设立产妇死亡案保密调查全国委员会,以调查所有呈报的卫生设施内产妇死亡案,说明产妇死亡的严重性、产妇死亡的原因模式、可避免的因素、错过的机会,并查明任何有关这些死亡的不合格护理措施,提出如何减少产妇死亡的建议。

2005-2007年《拯救母亲报告》(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表明,很大比例的产妇死亡出于怀孕无关的感染,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

2004年起采用了预防母婴传播的单一疗法(单一药品),2008年又推出双重疗法(两种药品)。虽然随着引进双重疗法,传播率已开始下降,但显然还需要更多的努力来加强这一方案。方案在2010年得到了加强,不仅注重预防对婴儿的传染,而且还注重为母亲提供使其自身受益的治疗。

除了预防母婴传播,我们认识到妇女有权为自身健康治疗艾滋病。现在,CD4细胞降到350或更低的怀孕妇女开始享有终生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并持续到分娩后。按照总统的公告,从2010年4月1日开始,为自身健康需要终生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妇女实施CD4细胞降到350或更低的标准。

卫生部正通过Thuthuzela护理中心模式,积极参与一个多部门的性暴力问题举措办法。我们已在全国强奸案高发社区的27所公立医院建立了这种“一站式”中心。这一特殊服务与性犯罪法院、警察局和社会工作办公室挂钩,作为南非反强奸干预行动的一部分。还配有专职的检察官、社会工作者、调查人员、治安官、卫生专业人员和警察。卫生部的主要活动包括法医证据管理、心理和社会支持,以及接触后预防,以减少因遭受强奸和暴力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危险,从而防止性侵犯幸存者遭受二次伤害。

2. 1 1. 2 “普及每一地区“战略的目标及次目标 ( 问题 24 )

143.普及每一地区战略,旨在向每一儿童提供免疫服务。基本上来说,如果得到适当的实施,应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和享有可能性。这是基于以下原则:地区和地方所有权、有效利用有限的资源,以及社区参与。内容包括重新建立外展服务、加强支持性监督、规划和管理资源、增加社区参与、数据管理和数据有效利用。

144.2006年11月,南非开始各省和地区的国家培训。实现了50%地区在2007/8年底落实普及每一地区战略的目标。2010年底各省报告说,所有地区都落实了普及每一地区的办法。然而,由于能力有限,全国办公室一直未能采取支持和监督措施并评估战略的有效落实情况。

145.还没有达到70%地区完全实现90%免疫覆盖率(为1岁以下儿童)的目标。目前,60%的地区已完全达到80%以上的免疫覆盖率。从2009年起,免疫方案已经推出了两款新疫苗(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和轮状病毒疫苗)。这对影响完全免疫覆盖率的免疫方案带来额外压力。随着形势的稳定和方案充分纳入新疫苗,南非希望重振趋势,增加完全免疫覆盖范围,提供更广泛的疫苗保护,并增加可预防疾病免疫保护儿童的总人数。

2. 1 1. 3 “产妇死亡保密调查”报告十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 问题 25 )

146.南非产妇死亡保密调查第四次报告(2005-2007年)的十项建议涵盖四个主要方面。这些重点领域也涉及《2009-2014年母婴和妇女健康战略》提出的八个战略。即:

改进卫生保健提供者在提供紧急护理与确保适当筛选和解决产妇主要死因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提高生殖健康服务,包括避孕和流产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

人员配备管理规定和设备规范、输血用血液的运输和供应。

有关产妇、新生儿和一般生殖健康问题的社区参与和授权。

147.我们已经制定国家一级的执行计划,并提交到包括南非全部九省卫生负责人的全国卫生委员会技术组,以列入省一级母婴和妇女健康计划的目标和活动中。我们已经划分责任,并且在持续进行中监测和评估。

148.《国家卫生部门服务交付协议》列出当前的主要卫生工作重点,并包括以下卫生成果:

延长预期寿命

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防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减少结核病的防治负担

加强卫生系统的效能

2.11.42011年达到80%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人接受适当治疗、护理和支持服务的目标(问题26)

149.根据提交全国卫生委员会的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报告,截至10月,70%的病人接受处方治疗。目标是80%艾滋病毒感染者得到治疗。我们采用分阶段的方法,以在2012年实现这一目标,并提供必要的预算支持。进一步的调查确定包括南非产前预防艾滋病毒和梅毒患病年度调查。2009年产前预防艾滋病毒和梅毒患病调查的结果表明,不同年龄组的患病率在稳步下降,产前护理达到零患病率。

150.根据性别分类数据,人类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南非全国艾滋病毒患病率、发病率、行为和报告情况调查(以人口为基础)揭示了以下结果:

与男性相比,女性患病率总体上仍然不成比例地偏高,并且最高的是25-29岁年龄组――2008年发现其中三分之一(32.7%)艾滋病毒阳性。这个比例一直维持不变,并在三次调查中都处于相同的水平。

在20-24岁和25-29岁年龄组中,女性艾滋病毒患病率高于男性一倍多。在30-34岁年龄组,男性艾滋病毒患病率最高――2008年发现其中四分之一(25.8%)艾滋病毒阳性。

2002年、2005年和2008年的调查可对2岁以上人口做出比较,并且在所有三个研究中发现类似的患病程度:2002年11.4%、2005年10.8%和2008年10.9%。在南非总人口中,艾滋病毒患病率也因此稳定在11%左右的程度。然而,按年龄和性别来说,艾滋病毒患病程度差别很大,也体现了九省之间的分布很不均匀。

151.在执行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国家卫生部与非政府组织、南非全国艾滋病委员会和神经中心合作,扩大和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的服务。该部有几套模式的最佳做法,在所有地区利用非政府组织和“总统艾滋病救济紧急计划”资助的组织,通过质量改进和社会动员活动而传播经验教训。从2010年4月至6月进行的合作伙伴合理化进程,也确保各地区都有合作伙伴的支持。

152.根据2009年艾滋病日总统授权,卫生部与合作伙伴协作,以确保实施怀孕妇女的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以及扩大的治疗护理和支持。加速的努力包括了扩大卫生设施以提供预防母婴传播措施、培训助产士掌握“护士倡议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管理”,使怀孕妇女可能享受终生抗逆录病毒治疗。

153.我们采取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导方针,以使预防母婴传播方案达到《2007-2011年国家战略计划》确定的5%母婴传播率的目标。全国母婴传播率是7%,但也有少数省低于5%,夸祖鲁―纳塔尔省等省将阳性率从20%显著下降至8%。

154.工作包括以下几项:

“了解你的状况”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运动和结核病控制

加速预防母婴传播计划,抗逆转录病毒疗法,预防、护理和支持

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方便青少年的服务

健康生活方式运动

社会动员活动

社区对话及相关活动

学校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活动

南非全国艾滋病委员会“了解你的疫病,了解你的状况”。南非全国艾滋病委员会的跨学科行动有众多的合作伙伴和公民社会参加,包括妇女和儿童等各方面,并提供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155.预防母婴传播几乎遍布南非基础公共设施,本国已实现了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及性传染病的2007-2011年国家战略计划,在2008年覆盖95%的公共部门产前服务场所。然而,公民社会感觉在国家战略计划方面被边缘化,公民社会组织很少得到资金和支持。最近修订并通过了预防母婴传播的指导方针,采纳奈韦拉平和齐多夫定的双重疗法。对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诊断,聚合酶链反应是一个重大的科学进步。2009-2010年的艾滋病毒阳性婴儿比例为9.4%,低于2008-2009年估计的15.2%。

156.虽然没有性别分类统计数字,但在确保长期健康和提高寿命方面更多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是关键因素。过去,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南非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机会差别很大,但自2009年起,这一差别开始明显缩小。2005年至2009年,所有省份可能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艾滋病毒患者比例也明显增加。在整个南非,这一比例从2005年的13.9%上升至2009年的41.6%。

2. 1 1. 5 省一级艾滋病毒阳性孕妇接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数据 ( 问题 27 )

157.艾滋病毒阳性孕妇接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的比例,查明在南非各省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之前存在的各种困难不无关系,如获得根据CD4细胞计数进行的治疗、化验结果有误等,包括药物断货,以及在一些省份和地区需要长期等候才能获得医治。

158.在加速和强化艾滋病防治计划后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2009年世界艾滋病问题总统授权,目前的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活动和结核病强化控制,加速预防母婴传播计划,性传染病综合症处理,促进产妇和儿童健康,管控性侵犯行为,以能力建设、提高质量、适当的技能培训和社区参与而加强卫生系统的有效性以消除上述差距。孕妇优先并快速获得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治疗,培训卫生保健提供者启动对怀孕妇女的终身治疗。

2.11.6女性割礼(问题28)

159.女性割礼不是南非人民的做法,但是进入本国的移民可能做过,或者对一些移民来说可能在进入南非之前就做完了。

160.南非没有关于已经接受各种形式割礼者的正式统计数据,但我们注意到全球范围内估计1,000万至1.4亿的女童和妇女接受过三种有记录的割礼,并且非洲每年有300万女童和妇女面临着遭受其中一种割礼的风险,因此这可能使南非也存在一些经历过女性割礼的居民。

161.南非没有关于女性割礼的政策,因为这不是一个公共健康问题;但根据基本人权原则也不会允许。根据《南非宪法》,这将被视为侵犯一名女孩和女人的基本生殖健康权,因为已经证实会造成不良的产科后果问题。比起没有经历女性割礼的妇女,经历女性割礼的妇女有更大可能的产科后果问题。对于更彻底的女性割礼,风险似乎更大(Lancet, 2006年6月3日,367:1835至1841)。

162.到目前为止,对女性割礼的范围还没有开展任何经国家委托的研究,以证明或者评估是否有人由于上述原因而实施女性割礼。

2. 12 弱势 妇女 群体、农村妇女、贫穷

2. 1 2. 1 关于妇女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改革方案女性受益者的省一级数据 ( 问题 29 )

2.12.1.2各省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差异:再分配

163.每个省到政府申请土地的妇女人数,各省的人口统计存在差异。差异可能取决于有无土地重新分配。还应指出的是,土地可能隶属多重管辖权――全国政府、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因此,某一省的现有土地可能属于省或当地市政府的管辖,从而国家农村发展和土地改革部将无法重新分配这类土地。

164.妇女获得土地的机遇和障碍,与社区的传统社会价值观、态度和成见,以及支持和执行这些价值观的传统体制密不可分,而土地改革的政策、立法,特别是实施战略可能是这些差异的助长因素。在特别讲求传统和文化的省份,妇女不会出面登记她们的土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她们自己还没有认识到自己能够以不同于社区的行事方式处理土地事项。妇女如果仍然坚信土地是、而且应该是男性家庭成员――不论年龄和资历――掌握的,就不能参与土地和有关土地的事宜。

165.涉及土地再分配的制度和/或过程一直冗长,而一些受益者,尤其是女性可能被排除在外。

2.12.1.2各省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差异:归还土地

166.归还土地方面的差异,可以归因于这一方案以权利为基础的性质。归还土地权利是基于被剥夺的实际权利。在种族隔离时代,只有男人可以正式或非正式地拥有土地权,这一偏见甚至持续到归还过程,因为研究发现受剥夺的是男人。

167.虽然以上属实,通过《公有财产法》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创造了一个机会,来打破这个被父权制永久化的链条。在以农村为主的地区,公有财产协会带来的这一变化机遇大于所有权更为个性化的城市地区。但是反过来,部分农村地区社会转型缓慢和社会化的重男轻女,造成妇女很少参与土地事务。

168.此外,城市的土地复原措施偏好经济补偿,而不是归还土地,从而减少了妇女拥有被归还土地的可能。

2.12.1.2各省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差异:2003年法律修正案的效果

169.归还土地的资格标准之一是原被剥夺者直系后裔。与原来的规定不同,经修正的法案将被剥夺者直系后裔定义为包括配偶或按习惯结合的伙伴。这项修正案使许多失去土地的男子的妻子和伙伴从归还土地计划中受益。这也扩大了女性后裔的机会和利益,使她们同样有权得到因他们的先人而恢复的权利。

170.另外,对于土地复原的妇女受益者,继承问题在她们的心中至关重要,这是向她们授权。她们有回到自己祖先土地的骄傲;并且也看到了获得和控制土地――这被视为创造财富和维持生计的资产――的机会。

2. 13 综合可持续农村发展和免费基本服务方案的数据库

171.企业治理部已经依据10个中期战略框架的优先次序开始这一工作;这是成果之一。此外,政府设立了一个新的监测和评估部,设在总统府,具体负责监督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的绩效。通过一个基于结果的管理方法,这一工作旨在确保国家能够对人民享有更好的生活发挥积极影响,保证在2011年提供分类数据转换,可以衡量进展情况。对于基本服务的提供以及综合可持续农村发展和免费基本服务方案,这具有特殊意义。

2. 14 全国妇女基金

172.南非政府已透过不同举措,为妇女开展创业活动提供若干资金和机制。但这些资金分散,处于政府不同机构和/或财务部门中,零落于整个政府各部。需要将不同的基金拢到一起,使妇女尤其是非正规和第二经济中的妇女能够方便地利用这些服务,并确定妇女在获取这些资金方面遭遇的挑战。

173.政府还建立了一个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基金,作为顶级基金,使妇女能够利用发展机遇。

新成立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部已经确定这一问题作为优先领域之一,并且至今已经编写了一个2011年妇女咨询基金构想文件草案。该部还打算设立一个数据库,让妇女可以轻松地找到各种现有资金并了解如何获取这些资金。

2.15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174.为老年人提供以下方案和服务:

2.15.1代间方案:

175.该方案正在帮助分享老年人的智慧以及解决青少年问题。老年人面临的挑战是抚养失去父母的孙儿,但不了解有关影响儿童(青少年)的问题以及当今的社会需求。青少年也将老人们视为生活在过去并且对今天社会没有或很少贡献的人。

2.15.2经济方案:

176.经济发展方案确保老年人不被排除在社区经济发展问题之外。这些方案也确保老年人只要有可能应付经济需求,则能够在社区生活。

2. 1 5. 3 社区为基础的方案

177.方案旨在改进老年特别是体弱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 1 5. 4 防止和处理虐待老年人问题

178.虐待老年人问题猖獗。利益攸关者对虐待老年人问题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个处理虐待问题条例。《老年人法》(2006年第13号法)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作了规定,并规定了处理虐待/侵犯老年人问题的工作程序,确定了处理行为人的程序,并强调有必要保持一个虐待行为者的记录。

2. 1 5. 5 促进老年人的权利

179.老年人的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原因在于这些事实都没有公布,无人了解。“尊严行动”是一个旨在是恢复老年人尊严和尊重的方案。院舍护理/体弱护理服务旨在为不能独立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2. 1 5. 6 服务的资助及监测

180.第三方的资助和管理是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关键。非政府组织协助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监测这些服务,对于提供优质服务至关重要。

院舍设施数量

登记机构床位数量

为流动、积极和基本健康的 老年人设立的服务中心 或社区照顾及支持服务

东开普省

54

3 276

217

自由邦省

38

2 256

186

豪登省

99

11641

110

夸祖鲁- 纳塔尔省

54

1 998

242

林波波省

8

548

144

普马兰加省

19

2 158

108

西北省

27

1 756

43

北开普省

27

1 492

69

西开普省

136

10 042

158

总数

465

35 167

1 277

2. 16 婚姻和家庭生活

2. 1 6. 1 婚姻制度 , 包括《承认习惯婚姻法》和《民事婚姻法》

2.16.2宣传措施:诉诸司法周

181.诉诸司法周是司法和宪法发展部(司法部)与南非女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开展的社区服务举措。这项社区服务举措的实施形式,是向全国各社区中心及工作场所更广泛的公众提供公共教育和免费法律咨询及援助(包括起草遗嘱)。这一举措还包括在电台、电视台和社区中心讲演。重点是链接和满足全体南非人,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所有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自2007年以来,司法部与女律师协会合作,每年都举办诉诸司法周。

182.这项社区服务举措为作为一个部委的我们提供了特别是促进穷人诉诸司法的一个极好机会。这也是推广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已经承诺的志愿服务文化(Letsema)的一个机会。

183.来自女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审案官办公室、家庭倡导者、国家法顾问、区域办事处、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委员会)的所有利益攸关者,在其工作地点或在其地区的社区会堂都设立了咨询台。民政事务和社会发展部被视为这一项目的主要合作伙伴,因为获得出生证明和身份证对于个人的人权和生计,包括获得补助金至关重要。向社区提供有关家庭法律问题的建议,特别是婚姻、习惯婚姻、家庭伙伴关系、离婚、遗嘱(现场草拟和打印遗嘱)、继承和管理遗产、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儿童问题,儿童监护和探访、受害者服务、监护和寄养、赡养、信贷法、养老基金、合同、诉诸法院(小额钱债法庭、CCMA、平权法庭等),以及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等问题。

184.诉诸司法周的主要目标包括以下方面:

通过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询,向妇女和社会其他弱势群体授权

促进人权文化和普法教育

促进消除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协助公众人士包括议员起草和更新遗嘱,以消除家庭纠纷和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痛苦

教育公众采取何种办法和通过何种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向公众介绍女律师协会和增加女律师协会成员

在女律师协会成员之间灌输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的文化

2. 1 6. 3 《承认习惯婚姻法》

185.《承认习惯婚姻法》的公共教育是通过电台访谈节目进行的,侧重于一般公众。还有23个讲习班,侧重于负责实施该法的政府官员以及传统社区领袖。这也是为了监测和评价该法的实施情况。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也提供了一个机会,提高普通公众、传统社区领导人和服务提供商的认识。所用手段试图最大限度地更多接触最受该法影响的社区,特别是农村社区的机会。

186.公众教育项目力求实现以下成果:

增加以习惯法结婚的人对该法的利用率,特别是在农村,而且尤其是妇女;

打算按习惯法结婚的人,使他们便于了解和遵守该法的程序;

预先制定一份合同,附于有关规定之后,使打算缔结一夫多妻婚姻的人,特别是农村社区的人,易于了解和遵守该法的程序;

立法改革,以解决访谈节目中指明的问题领域;

公布电台访谈节目和讲习班的结果;

为可对该法发挥作用的不同利益攸关者,如传统社区领袖、高级法院、家庭法院、离婚法院的法官、民政事务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提高他们的相关能力;

统一该法的实施方式。

2. 1 6. 4 《受害者宪章》

187.我们利用电视广告、印刷媒体和广播电台对公众进行《受害者宪章》规定权利的教育。《受害者宪章》和《最低标准》已被翻译成所有语言和盲文。我们散发了海报及传单,以确保最大程度地提高公众意识。公共教育的目标如下:

教育受害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促进对服务供应商的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和法律程序

在对待和理解受害者方面促进态度改变,解决他们的性别失衡

让受害者有权作出明智的决定

确保平等获得服务

2. 1 6. 5 “司法电波”

188.司法和宪法发展部电台开设了一个电台访谈节目,名为“司法电波”。该节目采用了访谈和有关人士现场参与电台直播的形式,让听众有机会打电话提出问题并获得帮助。电台在任何全国关注的问题上发挥了提高认识的重要作用。广播电台具有更广大和更广泛的听众,他们遍布全国,来自各行各业,包括穷人和文盲。

2.17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189.南非赞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并承认委员会需要延长每年的工作会议。

2.18其他资料

2.18.1项目85: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报告有关艾滋病的法律问题:

190.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对有关艾滋病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收入在1997、1998和2000年的报告中。第一份报告主要涉及防止艾滋病毒传播的工作场所和医疗保健措施。由于在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正式和非正式医疗保健提供者中妇女占大多数,所以这些措施解决了《非盟宣言》设想的一些性别所涉问题。第二份报告涉及预防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有关的歧视,并建议通过立法,禁止在求职上要求作艾滋病毒检验。第四次报告于2000年定稿,具体涉及性别暴力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之间的联系,并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对以性犯罪被捕的人作强制艾滋病毒检验。对于以下新的《性犯罪法》中有关强奸犯罪者测试的规定,这一研究提供了资料。

2.18.2《免受骚扰法案》

191.本法案旨在落实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纠缠行为(受害者往往是妇女)的立法建议。本部正在起草一项法案。

2. 1 8. 3 项目 130 : 纠缠行为

192.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完成并公布了关于纠缠行为的研究报告。这些建议旨在处理《家庭暴力法》没有规定的纠缠行为,并考虑到妇女易受纠缠的可能性。该报告包含了以《免受骚扰法案》草稿形式的立法建议。法案对纠缠行为规定了特定的民事补救措施,以在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前打断纠缠者或骚扰者的行为模式。除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条款之外,它反映《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民事补救措施,即免受骚扰(根据法案的界定)保护令,伴以暂停的拘捕令。

2. 1 8. 4 项目 82 : 量刑

193.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了处理强奸及相关犯罪等严重罪行的量刑框架(包括政策考虑在内),并发表了关于新的量刑框架的报告。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还编写了关于南非犯罪受害人补偿制度的报告。这些报告涉及性别暴力的法律问题。

2.18.5项目107:性犯罪:成人卖淫

194.南非法律改革委员会正在制订一份关于成人卖淫的讨论文件。调查旨在审查关于成人卖淫的现行立法,以使法律符合南非有关性别暴力的国际义务。该讨论文件草案说明了南非的人权义务,包括以下文书的规定:非洲《非盟非洲男女平等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妇女的权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南共体性别与发展议定书》。该调查评估了当前南非法律(将卖淫及相关活动完全视为犯罪)对性别问题的影响、南非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弱势妇女权利的情况等。

2. 1 8. 6 《受害者宪章》

195.在南非,控制犯罪和加强受害人防范能力的方针,是在本国新的宪法体制制定的。根据《人权法案》,需要建立一套符合人权和正当程序高标准的刑事司法制度,防止侵害行为,同时又能切实保护无辜者。受害者的权利是人权。为了确保受害者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服务核心,南非政府制定了一个《受害者宪章》,对《人权法案》所载的一些犯罪受害者权利赋予实质性内容,例如,《人权法案》为《受害者宪章》提供的权利如下:

第9条:平等权

第10条:人的尊严权

第11条:生命权

第12条:个人自由及安全权

第14条:隐私权

第33条:享有公正行政司法权

第34条:诉诸法院权

第35(3)条:公平审判权

196.《南非共和国宪法》(1996年第108号法令)第35(3)(d)条规定,每一被告有权要求对他/她的审判,不得无故拖延开审和结案。反过来,国家的每一受害者或证人也有同样的权利,要求案件的开审和结案不得无故拖延,以避免二次伤害。

197.《刑事诉讼法》(1977年第51号法令)第342A条规定了机制,主办官员须调查不合理的拖延、采取措施消除拖延,和防止进一步的延误。

198.《受害者宪章》是一个促进人人享有正义的重要工具,符合《南非宪法》(1996年第108号法)的精神以及1985年《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内阁于2004年12月1日批准《受害者宪章》。《受害者宪章》为犯罪受害者规定七项权利:

受公平对待以及个人尊严和隐私受尊重的权利。

提供信息的权利。

获得信息的权利。

受保护的权利。

获得援助的权利。

索赔的权利。

要求复原的权利。

199.这些权利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人很重要;它们给予受害人与被指控犯罪人相同的权利。为了确保犯罪受害人了解《受害人宪章》,知道他们上法庭时将获得什么样的服务,并了解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特制订了《犯罪受害人服务最低标准》。

200.《犯罪被害人服务最低标准》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犯罪受害人的权利

第二部分:刑事司法制度有关负责部门的程序和责任

第三部分:犯罪受害人服务最低标准

第四部分: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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