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津巴布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28 日 ) 通过。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3日举行的第1753次和1754次会议(见CEDAW/C/SR.1753和CEDAW/C/SR.1754))上审议了津巴布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ZWE/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ZWE/Q/6,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ZWE/RQ/6号文件。

A.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ZWE/CO/2-5/Add.1)的后续报告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社区、中小企业发展部长Sithembiso G. G. Nyoni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津巴布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大使兼代表塔翁加·穆沙亚万胡、议会妇女事务委员会主席、妇女事务常务秘书、公用事业委员会专员和八个职能部委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

(a)2013年新《宪法》,其中包括关于性别平衡的规定,将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规定婚姻中的平等权利;

(b)2014年《反人口贩运法》;

(c)2012年《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法》,以确保该委员会的运作。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设立:

(a)涵盖2019-2021年期间的《反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旨在实施《反人口贩运法》并指导各项相关活动的实施;

(b)《2016-2020年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国家方案》;

(c)《2015-2020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战略扩大计划》,以确保有效和及时提供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

(d)《2016-2020年国家青少年和青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

(e)《2013-2017年国家性别平等修订政策》;

(f)2016年通过《性别平等委员会法》设立津巴布韦性别平等委员会;

(g)2016年设立部际委员会,带头努力打击人口贩运。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均于2013年;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于2013年。

C. 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赞赏将关于实现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确认为津巴布韦可持续社会经济转型议程框架内的一个优先领域。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这些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 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E.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宪法、立法和政策框架

9.委员会表示注意到通过2013年宪法改革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民权法案”。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即许多对促进妇女权利至关重要的法案已列入议会第九届会议立法议程,包括旨在补充“和谐婚姻法案”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和“教育修正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迟迟未修订《宪法》附属立法和缔约国立法框架中其余歧视性条款,包括关于婚姻和财产权以及最低结婚年龄的条款。

10.根据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订或废除其余所有性别歧视条款,包括关于婚姻和财产权以及法定最低结婚年龄的条款,以使其符合《宪法》和《公约》。

1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提到不歧视和性别平等原则和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全面民权法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项具体的性别平等法律,根据《公约》第一条,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并界定和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对妇女的交叉歧视。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对妇女的交叉歧视。

《公约》的法律地位

13.尽管《公约》已被纳入《宪法》,而且《公约》的一些条款已被纳入立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ZWE/CO/2-5,第12段)。并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将《公约》充分纳入其所有相关法律,以便将《公约》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基础给予其核心重要性。

司法救助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省下放法律援助局权力,以便向个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某种程度上授权由非政府组织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局迄今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达到最低服务标准。

16.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在地区一级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各级提供服务标准,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包括通过提供程序性便利和适龄措施;

(b)提供充足资金给向没有足够资金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非政府组织,从而填补缔约国法律援助系统的空白;

(c)提高司法和执法官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并提高公众特别是妇女对援引《公约》的方式方法的认识。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全国和平与和解委员会没有充分运作,其任务期限不会延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和平与和解进程的所有阶段,妇女和女童积极和有意义地参与存在障碍,并关切地指出她们优先关注的事项和经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8.根据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延长全国和平与和解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任务;

(b)根据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和平与和解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决策,并考虑到安理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第2122(2013)号、第2242(2015)号、第2467(2019)号和第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执行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赞赏建立各种制度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特别是津巴布韦性别平等委员会,其任务是接受和审议有关性别歧视的投诉,并建议适当的补救措施;调查性别平等的系统性障碍,并向议会报告其性质、程度和后果;确定消除这些障碍的立法、行政或其他实际措施。委员会还表示注意到对2017年通过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修订,以落实《宪法》规定,并引入专门涉及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监测和评估框架。委员会还欢迎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促进执行《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分配给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和计划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足,缺乏指导执行工作的部门目标和基准以及有效的协调安排,而且缺乏关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成果和影响的信息。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平等战略,通过公共政策和发展方案协调所有国家努力;

(b)向津巴布韦性别平等委员会和妇女事务、社区、中小企业发展部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并将这些任务纳入国家宏观经济框架和部门计划,同时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所有组成部分协调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合作,包括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合作;

(c)提供关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影响的信息,包括其监测和评估框架产生的信息。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于2016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A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其有限的独立性。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缔约国为此:

(a)在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法授权法中纳入明确、透明和参与性的委员会甄选和任命人权专员程序;

(b)修订授权法,明确赋予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直接向国民议会而不是通过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和建议的权力;

(c)修订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法第17(1)(c)条,使其能够在未经政府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接受捐助资金,包括外国资金,并确保该委员会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执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采取配额形式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符合《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的暂行特别措施没有作为一项必要战略得到系统实施,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其他领域,例如就业领域,加快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24.依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回顾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DAW/C/ZWE/CO/2-5,第20段),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事实上或实质上的女男平等;

(b)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必要性的非歧视性认识,以实现实质上的女男平等,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这些措施的应用情况及其影响。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结束童婚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宣传战略,以及通过《家庭暴力法》将有害习俗定为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定义很狭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ZWE/CO/2-5,第21段),重申对持续存在歧视性性别成见和有害做法的关切,包括童婚、多配偶制和处女检验。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种有害做法普遍不受惩罚,而且不对童婚案件定罪。

26.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扩大《家庭暴力法》中有关实施者的定义,纳入可能与申诉人没有亲属关系或与申诉人生活在同一家庭的人;

(b)与社区接触,包括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女童父母和亲属,宣传童婚对女童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

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设立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和三个暴力受害者一站式服务中心;通过《2016-2020年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国家方案》和受害者友好系统,协调应对性虐待和暴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各地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居高不下;

(b)尽管最近向警方举报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但由于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特别是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不足;

(c)缔约国未能处理公共场所性别暴力问题,包括军方实施的暴力,以及出于政治动机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女性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行为;

(d)缺乏按年龄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数据,说明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数量以及对施害者的判刑情况。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以执行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国家方案,并遵循针对所有妇女的包容和无障碍原则;

(b)通过开展针对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享有权利严重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消除使遭受这类暴力的妇女和女童不愿举报的污名化;

(c)防止、调查和适当惩罚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侵害女性人权维护者和活动人士行为,包括警察和安全部队成员在公职人员唆使下实施的此类暴力行为;

(d)系统收集数据,按年龄、暴力类型和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类,说明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实施者的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包括经济赔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对执法人员进行贩运和移徙方面的培训。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内外被贩运,目的是家庭奴役、强迫劳动和性剥削。委员会特别关切:

(a)没有足够能力和有效程序及早查明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至适当的服务机构;

(b)《反人口贩运法》中的贩运定义不符合国际标准;

(c)缺乏针对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的国家庇护所,该国只有位于哈拉雷、布拉瓦约和马尼卡兰省的三个庇护所。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查明和保护来自缔约国和缔约国境内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在早期阶段向他们提供适当服务,并加紧努力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人口贩运相关罪行的实施者;

(b)修订《反人口贩运法》,纳入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贩运人口定义;

(c)确保在全国所有10个省为贩运受害者提供国家庇护所,增加对经营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的财政支持,并向贩运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支持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和康复服务。

31.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于2015年决定,禁止逮捕被发现以卖淫为目的游荡的妇女。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内大量妇女因贫困被剥削卖淫,缺乏关于卖淫妇女和女童的数据,未采取措施解决卖淫的根本原因,也未制定针对希望退出卖淫的妇女的退出方案。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和解决卖淫的根源,向希望退出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并收集关于缔约国卖淫程度的分类数据。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欢迎在国民议会、参议院和省议会中妇女任职人数最低线,以及各政党自愿承诺在其选举名单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女性候选人,因此2018年国民议会成员中女性占32%,参议院中女性占44%。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民议会的宪法性别配额将于2023年到期,对于被发现不符合参议院候选人名单中性别均等原则的政党未采取处罚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行政部门没有执行关于平等的宪法条款(第17条),这表现在女部长人数和公共和私营公司董事会中女成员人数都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从政妇女没有受益于通过“政党筹资法”提供的竞选资金,而且往往成为媒体中性别歧视攻击、骚扰和性别成见的目标。

34.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宪法规定的性别配额在2023年下一次选举之后仍然适用,直到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强制规定政党选举名单上的性别配额,并要求津巴布韦选举委员会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处罚,包括罚款;

(b)在任命政府部长以及公共和私营公司董事会成员时,执行《宪法》第17条中的性别平等原则;

(c)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让政治领导人、记者、教师和公众深入理解,缔约国要充分落实妇女人权和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妇女就必须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d)修订“政党筹资法”,具体规定为竞选的女性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和培训,并提供具体拨款;

(e)通过立法,将针对女性候选人和政治活动者的政治骚扰和性别歧视攻击定为刑事犯罪。

教育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宣布为2019年和2020年分别填补3000个和5000个教学职位提供预算拨款,建造2000所新学校,修复破旧校舍,并在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理工学院和大学建造女生宿舍。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和实施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倡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童婚和/或早孕或经济困难,女童辍学率高;

(b)学校基础设施未能充分考虑到女童的需求,没有为男女儿童提供足够和单独的卫生设施;

(c)据报,女童在校内和上下学途中受到性虐待和性骚扰,此类行为实施者不受惩罚;

(d)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学习的妇女和女童比例极低。

36.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降低女童辍学率,并继续为年轻母亲重返校园提供便利;

(b)确保每所学校都为女童提供足够、独立和无障碍的卫生设施,防止她们因经期管理困难而缺课或辍学;

(c)调查和适当惩处在校内和上下学途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案件,起诉实施者,包括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护理、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d)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

就业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宣布,将于2020年向国民议会提交“劳动修正法案”,并且正在修订“公共服务法”,以纳入一项涉及性骚扰的行为守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持续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以及持续的性别工资差距和妇女集中在低薪工作,主要是农业和家政工作;

(b)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参与率很低,特别是在高级管理职位和私营公司董事会;

(c)《劳动法》第5(2a)条规定男女同工同酬,该条将“同等价值的工作”定义为“涉及相似或基本相似的技能、职责、责任和条件的工作”,这可能会不适当地限制男女所从事工作的比较范围;

(d)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中,她们继续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包括产假和养老金;

(e)据报,市警察、客户、提供服务者和男同事对非正规经济部门中的妇女进行性骚扰的发生率很高,而且没有专门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

(a)制定计划,打击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加强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的措施,包括采取激励措施,以及增加在非传统领域获得学徒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并动员努力促进妇女平等获得新技术和数字技能,包括在非正规部门;

(b)加强妇女对经济生活决策的参与,特别是在私营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包括严格遵守配额;

(c)修订《劳动法》,充分纳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同时不将平等概念限于对涉及类似资格和技能、努力、责任和工作条件的工作进行比较,也包括对性质完全不同而价值相同的工作进行比较;

(d)确保男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福利,将医疗保健、养恤金福利和产妇保护扩大到非正规经济部门,并在非正规部门中定期进行劳工检查,包括雇用妇女作为家庭佣工的私人家庭;

(e)确保目前对《劳工法》的修正旨在:明确界定和禁止工作场所一切形式的性骚扰;建立有效机制调查投诉;规定对性骚扰者进行足以劝诫的惩罚,并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保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宣布将孕产妇死亡率从2015年的651/每100 000例活产降至2019年的462/每100000例活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医疗保健费用不断增加,超出了公民的承受能力,而且90%的人口无法获得医疗保健;公立医院药品和产科诊所用品短缺,依赖病人自己买药品和用品;公立医院缺乏训练有素的保健专业人员和助产士,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

(b)缔约国艾滋病毒感染率很高,在南部非洲排名第三,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极为严重;

(c)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信息的机会有限;

(d)《终止妊娠法》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但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或永久损害孕妇身体健康或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除外,妇女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机会有限。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1和3.7,涉及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a)为建立医院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从而提高其境内保健服务的覆盖率,增加人们以较低费用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这些医院应配备充足和便利的设施以及熟练的保健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产科服务方面;

(b)加紧执行《2015-2020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和《2016-2020年国家青少年和青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以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并确保有感染艾滋病毒风险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利用预防和早期检测方案;

(c)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手段,包括在农村地区,并加紧努力提高对避孕药具使用的认识,并将强制性和适龄性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的内容;

(d)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缔约国所有地区都能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并确保此类服务管理的保密性。

经济和社会福利

41.委员会欢迎经修订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增强经济权能计划,其中提出加强妇女获得经济机会的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手工和小规模采矿部门工作的大多数妇女缺乏获得采矿权的资源,因为只有20%的现有采矿权由妇女拥有,而且她们无法达到规定的环境和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还指出,男性拥有的公司和合作社是女性的四到五倍,而且以女性为主的跳蚤市场交易人要缴纳两次税——第一次是作为跨境交易人,第二次是为自己企业租赁房产的小规模交易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极度贫困,缺乏全面的社会保障和保护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只能有限地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这不符合她们的具体需求。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和确保有效执行加强妇女经济地位的现行政策和方案,并为此:

(a)增加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采矿部门获得所有权和拥有公司和合作社的机会;

(b)修订非正规部门税收制度,并确保公平;

(c)增加妇女参与公共采购的机会,包括规定公共当局有义务在公共招标授予方面促进性别平等;

(d)为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妇女和失业妇女非缴费型社会保障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通过便利妇女获得金融信贷,包括低息贷款和其他创收机会,为妇女创业提供充分支持。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农村居住点的2014年第53号法定文书努力便利妇女获得土地,该文书规定收回旧许可证,登记配偶双方的共同土地所有权,还欢迎设立土地委员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害做法阻碍农村妇女获得土地,特别是她们继承土地的能力。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监督和评估该法遵守情况的机制,也没有任何执行机制,委员会缺乏有效运作的充足资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获得正规信贷和贷款的机会有限,妇女小额信贷银行提供的贷款不足。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占缔约国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妇女极为贫困,她们利用教育、保健、司法、住房、水、卫生、电力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机会有限。

44.根据《公约》、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

(a)迅速完成全面和独立的土地审计,以确定土地所有权模式,揭露土地再分配中的不平等现象,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妇女;改善对土地委员会的资源分配,使其能够全面和迅速地执行任务;

(b)便利妇女获得其继承的土地,并惩罚任何阻碍或阻止她们享有土地权的行为;提供足够的贷款和金融信贷,包括通过技术援助、咨询和提供金融知识培训,并促进建立和扩大小企业;

(c)加强努力,增强农村妇女经济权能,确保她们能够利用司法、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安全饮水和环境卫生、电力和其他基础设施。

弱势妇女群体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受到污名化,而且遭受暴力、剥削和虐待的风险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教育、卫生、就业和司法领域对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间性者的仇恨言论、污名化和歧视的报道。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有年幼子女的妇女被拘留,被拘留妇女遭到性骚扰和虐待。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及间性者的交叉歧视,提高公众对她们人权的认识,并起诉和适当惩罚暴力侵害她们的施害者;

(b)提倡采取有别于拘留的措施,特别是对孕妇、有年幼子女的母亲和女户主;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女性拘留设施的条件;加强保护被拘留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的措施,包括通过定期监测以及独立和保密的投诉机制。

性别与气候变化

47.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通过的国家气候政策包含性别平等内容,但仍感到关切的是,飓风和洪水对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巨大负面影响增加了她们遭受性别暴力和粮食不安全的风险,如2019年3月“艾达”飓风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2014年通过的国家气候变化应对战略的信息,包括该战略是否纳入了性别平等观点,以及确保妇女参与其制定和实施所有阶段的情况。

48.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和应对“艾达”飓风对缔约国境内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并确保在制定和执行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方案时纳入性别平等视角。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认识,但大多数人仍然根据习惯法结婚,没有登记,而且童婚在缔约国很普遍,三分之一的女童在18岁之前结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性习惯法和习俗继续在缔约国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允许童婚和一夫多妻制等有害习俗。

50.委员会提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优先通过一项和谐婚姻法案,保障男女在家庭关系中和解除婚姻期间的平等权利。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通过法案,将童婚定为刑事犯罪,起诉并适当惩罚实施者;

(b)通过立法,规定所有婚姻必须登记,并确保禁止一夫多妻制;

(c)确保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宪法》和《公约》,以禁止有害习俗,并废除家庭关系中歧视妇女的任何规定。

数据收集和分析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评估妇女境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宣言》和《纲要》执行情况25周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全国、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便能够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8(b)、28(b)、28(d)和30(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应于2024年2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