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ZWE/CO/2-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rch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2年2月13日至3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津巴布韦

1.委员会在2012年2月21日第1028和第1029次会议(见CEDAW/C/SR.1028 和1029)上审议了津巴布韦合并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ZWE/2-5)。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ZWE/Q/2-5, 津巴布韦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ZWE/Q/2-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合并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通过一个有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参与的磋商程序编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逾期已经很久。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津巴布韦妇女事务、性别和社区发展部长Olivia Muchena为团长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中还包括民族愈合、和解及融合机构的部长以及相关部委具有《公约》所涉领域专门知识的若干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同时指出,对有些问题的答复比较含糊,有些问题没有得到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1998年通过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以来取得的进展,包括进行的立法改革和采取的一系列立法措施。委员会具体提到:

国家性别政策(2004年),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部门的主流,并促进平等提高妇女与男子的地位;

《家庭暴力法》(2006年);

2007-2010年性别平等落实战略;

《公务员管理条例》(2000年)附表一,禁止性骚扰;

《劳动法》修正案(2002年第7号法和2005年第17号法),禁止要求以性换取就业聘用,晋升或其他任何相关的活动。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促进两性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措施,如2007年设立妇女发展基金和社区发展基金,在各种创收项目中帮助妇女;通过旅游政策,该项政策促进妇女参与这个部门,为其保留30%的配额;在矿产和采矿开发部经管的采矿机械化中为妇女保留30%的配额。

6.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12年2月14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7.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条款,认为在本结论性意见中确认的关注和建议要求缔约国在目前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给予优先关注。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其充分执行。

议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尤其应接受问责,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并请缔约国按照《公约》开展下一次报告进程。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内,特别是司法机构和其他执法官员普遍对《公约》、实质性两性平等的概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认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对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缺乏认识,因而缺乏争取自己权利的必要信息。

1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散发,包括政府各部、议会、司法机构、执法官员、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建立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在国内牢固建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提供关于《公约》的资料,采用一切适当措施,如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提高妇女、特别是乡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对自己的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认识。

《公约》的法律地位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1991年批准了《公约》,没有保留,但该国尚未将其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确立《公约》的重要地位和在国内的直接适用。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考虑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以便赋予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基础的《公约》中心的重要作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宪法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23条禁止基于种族、部落、出生地点、政治见解、肤色、信念、性、性别、婚姻状况或身体残疾的歧视,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像《公约》第一条所界定的那样具体规定禁止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第23.3条是一个“收回条款,”在属人法方面,允许适用歧视性的习惯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和对话中表示,愿意审查其《宪法》。但是,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该国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废除《宪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即使宪法审查进程正有待进行。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速其对宪法的审查并尽快废除《宪法》中允许有关属人法和习惯法规定事项的基于性/性别歧视的第23.3条;

按照《公约》第一条,在《宪法》和其他有关立法中纳入妇女权利法案,保障妇女在《公约》之下的人权,禁止歧视妇女,包括在公开和私下场合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同时还要纳入禁止以任何理由歧视妇女的规定,包括有关属人法规定的事项。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5.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5年设立全面的妇女事务、性别和社区发展部,该部大多数关键职位由妇女担任,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部的权利、人力和财力资源及其确保很好地制定两性平等政策及该政策在政府所有各部和机构的工作中得到充分执行的能力。

1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尽快加强其国家机制――妇女事务、性别和社区发展部,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使之能进行协调并有效地工作,促进两性平等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加强其影响评估机制,以确保两性平等政策得到适当的监督和评价,其执行得到评估。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已于2007年设立了任务包含保护妇女权利的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但关注《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法案》尚未作为法律颁布。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将《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法案》颁布为法律,以确保津巴布韦人权委员会遵照《巴黎原则》运作。

临时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欢迎并称赞缔约国作出努力,2010年根据中小企业政策在妇女获取贷款方面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受益者57%为妇女),并在高等教育方面实施临时特别措施,师范院校女生招收比例从2006年的56.7%提高到2010年的69.4%,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按照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所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未作为在《公约》其它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必要战略得到系统实施,尤其是在就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妇女比例不足或处境不利的其它领域。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经由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阐述的《公约》第四条第1款,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妇女比例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加强利用临时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执行外联和支助方案等战略确定有时限的指标,为其执行拨付充分的资源,确定旨在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尤其是在就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

在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中提高对临时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措施的利用及其影响的全面情况。

成见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丰富的文化和传统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然而,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在所有生活领域关于男女作用、责任和身份方面仍顽固存在各种有害的陈规、习俗和传统、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成见,并且缔约国为直接处理这些歧视做法而做出的努力很有限。这些做法具体而言包括:一夫多妻、新娘聘金(彩礼),以及某些地区存在的贞洁检验和“猎巫”习俗。委员会关注这类习俗会加深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反映出妇女在许多领域的不利和不平等地位,包括教育、公共生活、决策等方面,并且关注顽固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关注的是,到目前为止缔约国未采取持续措施改变或消除成见和有害习俗。

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实施一项全面战略,按照《公约》的规定,改变或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妇女的成见。这种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以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合作进行努力,在社会所有层次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和提高认识;

加大处理有害习俗的力度,为此要扩大公众教育方案,有效地实施对这类习俗的禁止,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采用以媒体人士为对象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平等的理解,并通过教育系统增进宣传妇女的积极和反成见的形象;

监测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获通了新的《家庭暴力法》,但表示关注缔约国广泛存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许多情况下仍未得到举报,并且缺乏按性别细分的统计数据,又没有高度重视消除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明确政治意愿。委员会欢迎《性犯罪法》于2003年颁布,其中确认婚内强奸为一种犯罪行为,但深感关注的是,尽管2006年已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负责实施该法的反家庭暴力理事会,但由于缔约国没有拨付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其有效性未能充分发挥。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未能处理出于政治动机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在国内仅设立了一处暴力受害妇女收容所(另有两处收容所是非政府组织设立的),而且还不是专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庇护的收容所。委员会还关注国家行为者和非国家行为者针对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和变性妇女的暴力行为。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实行全面措施,防止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为此要认识到这些暴力行为是一种对妇女的歧视形式,构成对妇女在《公约》之下人权的侵犯,并要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确保遭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女童能立即得到救助和保护,同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

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法定培训,使之学会严格运用法律规定处理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为警官进行处理受暴力之害的妇女的程序的培训;

鼓励妇女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为此要消除受害者的污名,并提高对这种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实施旨在防止和处理出于政治动机暴力侵害妇女的措施;

为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充分的援助和保护,为此要加强现有收容所的能力,并设立更多的收容所,尤其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并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和康复服务;

提供有效保护,防范针对所有妇女群体的暴力和歧视,包括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和变性妇女,尤其要通过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其中要包括禁止多种形式的歧视,针对公众开展宣传运动,并为执法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并且

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民族以及受害者与责任人的关系细分。

贩卖人口和剥削卖淫妇女

25.委员会继续关注该国仍广泛存在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情况,关注缺乏按性别细分的统计数据,并且关注举报率很低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未能处理贩卖人口和卖淫的根源,包括贫困,而贫困妨碍缔约国认真努力处理这些问题。委员会注意到Beitbridge和Plumtree边境站已有接待和支助中心可以接受来自邻国的返回者和遣返者,但依然关注缔约国缺乏针对贩卖人口和卖淫的受害者的收容所和辅导服务,并且关注缺乏关于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区域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和/或协定及其执行情况的资料。

2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第六条,途经包括:

处理贩卖人口和卖淫的根源,包括贫困,以消除女童和妇女遭受性剥削和被贩卖的不利状况,并努力设法帮助受害者恢复和融入社会;

为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边防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如何识别和处理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的培训,并提供防范打击贩卖人口的立法的培训;

确保系统监测和定期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关于贩卖人口和剥削卖淫妇女问题的数据,并将这种数据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加强国际、区域和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合作的努力,通过信息交流和为起诉人口贩卖者而协调法律程序,防范人口贩卖;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辅导、资助、适足的住房和培训机会,以及能够求助于免费的法律服务;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表示欢迎的是,缔约国的大使30%为女性,但关切地注意到,公共和职业生活的其他领域及司法、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等领域的决策职位上并未取得如此进展,阻碍妇女地位提高的因素仍然存在。委员会还关注,负面文化态度、无配额制、潜在候选人能力建设不足、资金来源有限、后勤支持缺乏等体制障碍阻碍了妇女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

28.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呼吁缔约国:

在缔约国公共服务领域实行妇女人数配额制,以加快实现妇女在公共和职业生活的所有领域,尤其是在决策职位和地方行政中的平等代表;

在选举宣传的公共集资中为妇女候选人、包括为反对派候选人拨发充足资金;

推动妇女参与民间社会组织、政党、贸易联盟和其他协会,包括推动她们担任领导职位;

确保妇女有充分机会参与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的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并在其中有投票权;

为政界人士、记者、教师、传统和宗教领导人提供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尤其是为男性提供培训,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男女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执行《公约》的要求。

教育

2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自1980年独立以来在女童和妇女教育方面取得的进步,具体体现在初等教育平等和初中教育的基本平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9年通过了让怀孕女生生产后能够重新入学的政策,但关注女生辍学率较高、毕业率和学生保留率较低,尤其是自中高等教育阶段起,其原因包括早婚、青少年怀孕、歧视性传统和文化习俗以及贫困等,农村地区尤为如此。委员会还关注师生中都存在一些传统观念,认为女生选择的学科领域应适合其社会角色和在参与公共生活的状况。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在学校遭到老师和同学性侵犯和性骚扰的女生人数众多,还有众多女生在上下学途中遭到性暴力侵害。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受教育水平低仍是影响她们充分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善《公约》第十条的遵约情况并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妇女妇权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在妇女和女童教育方面消除负面文化态度、早婚、家务负担过重等障碍,并采取措施让女童留在学校,同时加强执行让年轻女性生育后能够重新入学的政策;

执行措施,消除可能阻碍女生在中高等教育阶段接受科学和数学教育的传统成见和体制障碍;

加大努力为女童提供职业咨询,让她们接触到非传统职业道路的选择;

提供没有歧视和暴力的安全的教育环境,并采取措施保护女生在上下学途中免遭性骚扰和暴力侵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采取这些措施;

加强对校领导和学生的宣传和培训以及借助媒体提高儿童认识的工作;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以确保起诉并惩处在学校进行性侵犯和性骚扰的责任人。

就业

3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劳动法》第28:01章禁止在就业各个阶段基于性别的歧视,但关注继续存在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男女工资差距持久不变。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妇女都集中在无社会保障或其他福利的非正规部门。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同酬公约》的1951年第100号公约,通过立法,保障同工同酬、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

为非正规部门提供一个监管框架,让在这一部门工作的妇女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配额等临时特别措施,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实现事实上的男女机会平等。

卫生

33.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设立“过渡卫生基金”,从而全部公共卫生设施都免费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保健服务,但是对健康权没有载入《宪法》或《公共卫生法》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发起了“加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运动,但也关注孕产妇死亡率过高(每100,000活产725名产妇死亡)。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缔约国限制性的堕胎法,以及作为例外允许合法堕胎的程序时间冗长,从而使得妇女寻求通常并不安全的非法堕胎。委员会还关注,尤其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享有优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注艾滋病毒/艾滋病仍然是缔约国在卫生方面的挑战,尽管有报道说传染率显著下降。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卫生相关服务的机会;

尤其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加大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并使妇女更好地了解和享有卫生保健设施及受过培训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援助;

加强和扩大努力,在全国各地加强可负担的避孕方法的了解和获取途径,并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没有障碍;

促进对青春期男女少年广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尤其注意早孕问题和控制性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

为妇女提供获得优质服务的机会,以防控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从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取消对意外怀孕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审查有关法律允许的例外的程序。

农村妇女

35.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处于弱势,构成缔约国妇女的大多数,并且陷于贫困、难于享有卫生和社会服务、不能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委员会还表示关切歧视性的习俗和传统做法流行,尤其妨碍农村妇女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以及获得信贷和社区服务。委员会尽管注意到政府已经在“快车道土地改革方案”中为妇女拨出20%的配额,但关切的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方面,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获得土地的机会有限,并且根据土地改革方案,只有10%的土地分配给妇女。

3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有机会利用卫生、教育、清洁水和卫生设施、肥沃土地和创收项目;

在土地所有权、共享权和继承权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处理――尤其是农村地区――影响妇女充分享有财产权的消极习俗和传统做法。

监测土地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实现妇女配额。

婚姻和家庭关系

37.委员会表示关切,各地、尤其是农村和偏远社区,在婚姻及其解除、继承权和财产权等方面,顽固存在歧视性的习惯法律和惯例。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以保留一个民事和习俗婚姻兼容制度以及通过《习俗婚姻法》等立法,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维护那些歧视妇女的习惯性和宗教性法律及实践,如一夫多妻和彩礼(lobola)。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立即修订所有有关家庭、婚姻和离婚的歧视性法规和行政条例,并采取一切必要立法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分享一切婚姻财产,无论对婚姻财产的货币和非货币性贡献多少;

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禁止一夫多妻制;

考虑制定通过一部符合《公约》的统一的家庭法,解决不平等的继承权、财产权和土地权问题并禁止一夫多妻制。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0.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实施《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将性别视角和《公约》规定的明确反映结合起来;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传播

41.委员会要求在津巴布韦广为传播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津巴布韦人民、政府官员、政治人士、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更多步骤。委员会建议地方社区一级传播本结论性意见。鼓励缔约国组织各种会议讨论在执行这些意见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继续广为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文件。

批准其他条约

42.委员会指出,津巴布韦加入9个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将会使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更好地享受人权。因此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不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技术援助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实施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中利用技术援助。委员会表示愿意与缔约国继续对话,包括通过委员会成员的国别访问,为实施上述建议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提供进一步指导。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与提高妇女地位司。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关于执行上述第14(a)和(b)段及第24(a)、(b)、(c)、(d)和(g)段所载建议所采取步骤的书面资料。

编写下次报告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参加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同时咨询各妇女和人权组织。

4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2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行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条约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协调报告准则一并适用。二者共同构成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关于具体条约的文件篇幅以40页为限,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篇幅应不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