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RD/C/MDV/CO/5-12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九届会议

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马尔代夫

1. 委员会在2011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096和第2097次会议(CERD/ C/SR.2096和CERD/C/SR.2097)上审议了马尔代夫合并成一份文件提交的第5至第12次定期报告(CERD/C/MDV/5-12)。它在2011年8月26日举行的第2117次会议(CERD/C/SR.211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马尔代夫提交定期报告以及在经过了近20年后恢复与马尔代夫的对话。委员会与司法部长带领的缔约国高级代表团举行了真诚有建设性的对话,它对此表示赞赏。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马尔代夫在遵循它以前的建议,并在最后完成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MDV/2010)方面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但它表示遗憾,定期报告的编制没有按照修订的报告指南(CERD/C/2007/1),在《公约》执行情况方面的资料也不充分。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修订的报告指南和建议准时提交以后的定期报告。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马尔代夫发生的积极进展,包括:

通过2008年《宪法》,第17条(a)款明确禁止种族歧视;

颁布2008年《就业法》,禁止在做同等工作的人之间有歧视;

实施2009年《侨民就业条例》,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

与2006年至2011年访问该国的五个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从1999年以来批准了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包括: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4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7年。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撤消对人权领域国际文书的某些保留,并鼓励它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标准予以撤消。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人口组成方面的分类数据,而这种数据对评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步是必要的。

根据关于人口组成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和修订的报告指南(CERD/C/2007/1),第10和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人口的族裔构成的分类人口数据。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准备在2012年颁布一项反歧视法,但它仍然关注,在防止和禁止种族歧视方面没有一项综合性立法(第一条和第四条)。

在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第一号一般建议(1972年)中,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内立法程序考虑在它们的立法中补充符合《公约》第一条以及第四条(子)款和(丑)款的要求的规定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四条尽快颁布计划颁布的禁止歧视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制该法时充分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的其他一般性建议。

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法》关于只有穆斯林才能担任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成员的规定(第二、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人权委员会能代表全国所有群体,并充分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向该人权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履行它的授权。

10. 委员会特别关注《宪法》关于所有马尔代夫人都应该是穆斯林的歧视性规定,这种规定使非穆斯林得不到公民身份,不能担任公职,受影响的主要是不同的民族或族裔出身的人(第二、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对非本国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在该建议中请缔约国确保在获得公民身份或入籍方面不歧视某些非本国公民群体。此外,根据《公约》第五条(卯)款(7)项,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人不因种族或族裔而在享有宗教自由权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修改歧视性宪法规定的可能性。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正式加入劳工组织,但它对关于敌视非本国公民以及雇主虐待移徙工人的报告表示关注。它还遗憾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难民和寻求者方面的资料(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了防止和处理敌视和虐待移徙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情况。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继续采取措施,消除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方面对非公民的歧视,包括废除具有歧视效果的就业规则和做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马尔代夫可能是被偷运进劳动市场的移徙工人以及为商业色情剥削而被偷运的妇女的目的地国(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当前的努力,以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并鼓励它尽快颁布正在编制的关于禁止贩运的法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的资料。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3. 委员会表示关注,当前对移徙工人和其他外国人表达他们的宗教或信仰只限于私人场合(第二、第五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各种方法,在马尔代夫社会增进相互谅解、容忍和宗教间对话,以帮助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和加强文化多样性。

14. 铭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

15.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落实到国内法律秩序中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以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在国家一级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充分公布有关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人后裔国际年。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方面继续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开展对话,并请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民间组织参与,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在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方面的职权。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及第65/200号决议,其中大会力促缔约国就《公约》关于向委员会供资的修正案加快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对这项修正的同意以书面形式迅速通知秘书长。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以官方语文,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也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1.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8和12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2.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7、10、11和13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5年5月24日之前,以一份合并文件提交第十三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具体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作出说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门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