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M W/C/MAR/CO/1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 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8 Octo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摩洛哥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9月9日至13日)

1.委员会在2013年9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35次和第236次会议(CMW/C/SR.235和236) 上审议了摩洛哥的初次报告(CMW/C/MAR/1),并在2013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41次会议(CMW/C/SR.24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尽管有些延误,并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MW/C/MAR/Q/1/Add.1)。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劳动和职业培训部长Abdelouahad Suhai先生和部际人权代表Mahjoub El Haiba先生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摩洛哥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各部和常驻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对话,尽管许多答复不完整,不够精确或清楚。

4.委员会注意到雇用摩洛哥移徙工人的国家有的尚未加入《公约》,妨碍了这些移徙工人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和政治措施:

2011年7月通过了新宪法,规定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并要求国家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按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2011年设立了新的国家人权机构――国家人权理事会;

建立了负责摩洛哥海外侨民事务的部内司级机构、摩洛哥海外侨民理事会和摩洛哥海外侨民事务哈桑二世基金会;

执行与各专门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和国际移民组织进行合作的方案和措施,如签署了《合作促进非法移民自愿返回的谅解备忘录》;举办了移徙工人权利问题研讨会,如2013年7月5日在拉巴特举办了“移民管理与人权”问题区域研讨会。

6.委员会热烈欢迎穆罕默德六世国王陛下积极倡导按人文方针、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和加强伙伴关系原则进行移民管理的新政策。

7.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理事会的报告,其中包含了对移民管理进行结构性改革的有关建议。

8.除了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批准了以下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3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

C.主要关注问题、意见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条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确保其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并在制定涵盖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在内的综合性移民政策。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03年11月11日第02-03号法令关于外国人入境和在摩洛哥居留以及非法出境入境的规定(下称第02-03号法令)不符合缔约国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尤其是《公约》规定的义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第02-03号法令与《公约》保持一致,扩大对缔约国境内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所享各项《公约》权利的保护,并确保目前正在拟订的综合性移民政策引述各项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约》的规定。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有关机制,监督移徙工人法律和《公约》的执行情况。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作出《公约》第77条所述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来文。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方没有采取步骤作出第76条所述声明。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步骤,作出《公约》第76条和77条所述的声明。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除了正在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还采取步骤准备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公约(补充规定)》(第143号)和2011年《关于家庭工人的公约》(第189号)。

14.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采取步骤,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97号、第143号和第189号公约。

数据收集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缺少大多数移民问题的准确可靠数据和统计。它忆及,这些信息是了解缔约国移民情况和评价《公约》执行程度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已收到的报告中,有关在国外的摩洛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的人数信息相互矛盾。

1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移徙工人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条件以及享受《公约》权利情况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在国外的摩洛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的人数。在没有准确资料的情况下,委员会希望收到基于研究结果和可信估计的可靠数据。

《公约》的培训和传播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传播和发布《公约》作出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有关官员,特别是法官、警察、移民官员、劳动监察员、社会工作者、卫生工作者和地方利益相关者及公民社会组织进行《公约》内容的具体培训计划,也没有采取措施向广大公众宣传《公约》。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切实加强对劳务移徙领域的所有公务人员,特别是警察和边防人员,以及与移徙工人打交道的地方官员和领事人员的培训;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移徙工人获得信息,并向他们提供指导,使他们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

继续与公民社会组织合作,传播信息和推介《公约》。

2.一般原则(《公约》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

19. 委员会深为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对移徙工人歧视的情况。委员会尤感不安的是,有资料显示,撒哈拉以南非洲移徙工人受到种族歧视,媒体在描述他们时表现出种族主义态度。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移徙工人特别是对撒哈拉以南移徙工人的种族和社会偏见。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反对种族主义和一切种族歧视的法律,并开展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享有有效补救的权利

21.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提供的信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遇有滥用权力或侵犯其权利的情况时,可以诉诸现有任何补救措施。然而,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报告中没有说明侵犯移徙工人权利投诉的案件数,这说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基本权利遭到侵犯时寻求补救措施仍面临重重困难。

22.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移徙工人在权利遭到侵犯时不投诉和不采取法律行动,可能恰恰说明这方面的立法不健全,可利用的补救措施并非广为人知,或当局不愿意进行检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宣传可利用的司法或其他补救办法,并尽可能有效地处理他们的投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与缔约国国民拥有同等机会,可在《公约》权利遭到侵犯时提出投诉并从法院获得有效补救。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条至第35条)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第02-03号法令规定,可对非法离开摩洛哥国境者处以罚款或监禁。该法令还规定,以任何居留许可在摩洛哥居住的外国人可自由离开该国,除非按行政决定必须通知行政机关他们打算离开摩洛哥。

24. 根据《公约》第8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可以自由离开缔约国,包括摩洛哥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02-03号法令(第七章和第八章)规定,非法移民属刑事犯罪,对身份不正常的摩洛哥移民和外国移民可处以监禁和罚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既没有说明这些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也没有说明遭行政拘留或司法羁押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数。

26. 考虑到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认为,移徙工人无证件入境或出境或居留时间超出居留证时限的,不应视为犯罪。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非法移徙非罪化,并规定对此类过失只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2月14日第43-04号法令中将所有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受到缔约国某些安全部门和犯罪团伙的身心迫害,包括性凌辱和可能致命的极端暴力行为,以及虐待等。委员会指出,此种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包括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和孕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纠正这种情况和向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必要保护。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并加紧努力,立即纠正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虐待和其他暴力行为,无论施暴者是谁。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向独立投诉机构投诉,并可获得法律援助和口译服务;

确保对侵害移徙工人的任何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行为以及谋害企图进行侦讯和调查;

确保对犯下此种行为者进行审讯和判刑;

对警察和边防人员进行有关人权、避免使用暴力,特别是《公约》内容的培训。

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所有移徙工人,不论其身份如何,都能获得与摩洛哥公民同等条件的卫生服务。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大部分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仍难以获得紧急医疗或救治,因害怕被当局逮捕而不敢请求医疗救助。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移徙工人,尤其是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经常生活在不稳定条件下,得不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可以获得紧急医疗救治和基本卫生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医务人员开展移徙工人权利的意识活动。

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将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集体驱逐到阿尔及利亚和毛里塔尼亚,这些移民,特别是怀孕妇女和无人陪伴儿童,常常被遗弃在沙漠地区,包括雷区或有可能遭受暴力包括性暴力的地方,所处条件十分艰难,很容易受到攻击和剥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的努力,但指出还需要进一步努力,确保遵守关于驱逐或遣返的法律规定。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规定建立关于驱逐和遣返的法律框架,并考虑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其中专门指出,有关人员有权解释他们为什么不应该被驱逐,并要求主管机关审查他们的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向边境递送移民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移民的国际标准。

33. 委员会注意到,第02-03号法令第19条规定了可以吊销外国人居留证的情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移徙工人入境遭拒,试图维护自己权利时,摩洛哥当局系统和任意地没收和销毁他们的证件。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制止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欺凌和侵害。具体而言,敦促缔约国建立有关机制,对负责或处理移民程序的摩洛哥当局的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对欺辱和侵害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如没收和销毁其身份证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照《公约》第21条对相关责任人加以起诉和惩罚。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理事会2013年5月2日通过了关于家庭工人的法案,并于2013年8月8日提交议会批准;但表示关切的是,移徙家政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家政工人,尤其是妇女,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剥削。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关于家政工人的法案中,确保遵守《公约》的条款,并考虑到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0年)中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以下规定:

进行劳动监察,监督移徙家政工人的工作条件;

对剥削移徙家政工人或致使他们从事强迫劳动或遭受欺凌的的雇主,特别是非正规经济部门的此种情况,进行罚款和其他惩罚;

通过有效机制投诉雇主,起诉和惩罚欺辱行为的责任人。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移徙工人的子女出生后获得登记。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移徙工人,尤其是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在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时遇到各种行政障碍。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的子女出生后获得登记。

3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所施加的各种条件,包括出示出生证明、居住证明、父母就业证明、已在原籍国接受过教育儿童的学历或同等学历证明、登记的年龄限制以及通晓阿拉伯语程度等登记的先决条件,移徙工人在子女就学方面遇到各种困难。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子女,根据同等待遇原则,有机会接受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关方案、政策和机制,防止学校中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便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出小学和中学中移徙工人子女,包括身份不正常移徙工人子女及其父母的人数。

4.有证件或有正常身分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条至第56条)

4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摩洛哥宪法承认在国外居住的摩洛哥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允许居住在国外的摩洛哥移徙工人参加2011年宪法公投,但感到遗憾的是,仍然没有办法确保他们参加选举。

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方便在国外生活的所有摩洛哥移徙工人行使选举权。

5.增进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条至第71条)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移民组织合作建立了有关机制,确保自愿返回缔约国的摩洛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融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了有关这些机制实施情况的具体信息。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67条采取有效措施,照顾从阿尔及利亚返回的摩洛哥移徙工人的关切,为他们定居创造适当经济条件,协助他们可持续地重新融入社会和文化。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返回缔约国的摩洛哥人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67条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从阿尔及利亚返回的摩洛哥人开始重新生活。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根据《公约》第64条开展国际合作的情况。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法律援助方案、行政和社会援助计划以及其他文化和教育方案,向国外的摩洛哥移徙工人员提供帮助,并为此增加了领事馆数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这些方案的影响以及在国外的身份不正常的摩洛哥移徙工人是如何受益于这些方案的。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领事或外交机构向旅居海外的摩洛哥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信息和适当协助。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包括2007年出台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一些移民妇女在缔约国被迫卖淫,有些移民从事强迫劳动。委员会还指出,摩洛哥男子、妇女和儿童在欧洲和中东被迫卖淫和从事强迫劳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受害者因担心遭驱逐而不敢投诉,人贩很少受到审判或定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数据说明该国人口贩运活动规模,特别是受害者人数。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法律和政策,防止贩卖人口和保护受害者的措施也很有限。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战略包括以下措施:

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

系统地收集有关人口贩运的分类数据;

强化预防宣传,特别是在贩运受害者最多的边境地区进行此种宣传;

设立对贩运受害者的有效鉴别、保护和援助机制,特别是提供庇护所,启动协助他们重建生活的项目;

改进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缔约国使馆和领事馆人员的培训。

6.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它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

5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邀请移民领域的国内公民社会组织参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

传播

5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包括向政府机构、司法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采取步骤,使旅居海外的摩洛哥侨民以及在摩洛哥过境或居住的外国人众所周知。

7.下一次定期报告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9月13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此外,缔约国还可以选择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为缔约国拟订和通过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构成《公约》第73条所述的报告,缔约国无须再提交传统的定期报告。这一新的任择程序是委员会2011年4月第十四届会议通过的(见A/66/48,第26段)。

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制,并征询各种移徙工人组织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国际人权条约下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本公约所涉文件应限于40页,而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