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9年4月27日至5月15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新西兰

1. 委员会在2009年5月1日和4日举行的第875次和第876次会议上(CAT/C/SR.875和876)审议了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AT/C/NLZ/5),并在第892次会议上(CAT/C/SR.892)通过了下述结论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其中进一步说明了该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一个主管的多部门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于2007年3月14日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设立了国家预防机制,由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开展协调工作;

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于2006年9月20日加入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于2000年9月7日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审查了警察和教养方面的法律,使这些领域的法律有所改进,特别是2008年《警察法》;

颁布2007年《犯罪法修正案》,废除了1961年《犯罪法》第59条对“为教养目的”适当使用武力的法律辩护;以及

根据1989年《废除死刑法案》废除死刑。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

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使其国内法符合《公约》规定义务所采取的措施,但是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充分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新西兰权利法案》虽然使《公约》的很多条款,包括第2条生效,但是它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普通法律相同,可能无法避免颁布不符合《公约》的法律。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司法判决中几乎没有提到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本《公约》。(第2条)

缔约国应当:

颁布全面的法律,将《公约》的所有规定都纳入其国内法;

建立持续确保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的机制;以及

为司法部门组织有关《公约》规定以及委员会判例的培训课程。

保护少数民族不受酷刑和虐待

5. 委员会注意到教养部制定的《毛利人战略计划》以及司法部为降低毛利人犯罪率所采取的各种举措,但是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居民被监禁的人数出奇地多,特别是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显示,毛利族妇女和太平洋岛屿妇女占女囚犯总数的60%。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毛利人在各级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比例都过高,而且缺乏充分的保障措施,保护少数民族不受歧视和边缘化的权利,因为歧视和边缘化使他们更容易遭到酷刑和虐待。(第2条)

委员会忆及,保护特别可能遭受酷刑的某些少数民族或边缘化个人或人群是缔约国预防酷刑或虐待的义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委员会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以降低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居民,特别是妇女在囚犯中的过高比例。缔约国还应向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在培训中纳入保护少数民族的义务,融入性别观念。此外,缔约国应深入研究该现象的根本原因,以便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确保充分保护少数民族不受歧视和边缘化,因为歧视和边缘化使他们更容易遭到酷刑和虐待。

不驱回以及拘留寻求庇护者及无证移民

6. 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采纳了《公约》第3条的表述,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仍然被关押在安全性低的教养所中。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根据《移民法》发放安全风险证书,这可能导致违反《公约》第3条的规定,因为政府当局可以将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人驱逐或递解出境,而无须向关系人提供具体原因或披露机密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拘留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的目的使用机密信息,可能将侵犯他们按适当法律程序接受审理的基本权利,可能使他们被赶到可能遭到酷刑的国家。(第2和3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将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拘留在安全性低的教养所的做法,确保拒绝提供庇护的理由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1951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如果某人被遣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到酷刑,则缔约国应完全根据《公约》第3条规定,深入评价其申诉。正如代表团所指出的,缔约国还应确保《移民法》保障被拘留的寻求庇护者和无证移民享有获得人身保护令的权利和有效的上诉权。

培训执法人员和移民官员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新聘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武装部队提供的有关人权义务的培训。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移民官员以及移民拘留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够。(第10条)

缔约国应确保定期向所有移民官员和移民拘留中心工作人员,包括医疗工作者提供教育和培训。缔约国还应继续确保对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便发现被剥夺自由者受身心折磨和虐待的迹象,并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纳入对从事酷刑调查和归档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中。此外,缔约国应继续评估所有有关预防和保护免遭酷刑和虐待的培训方案的效力和效果。

少年司法

8. 缔约国称管教部2005年在男性监狱中设立了四个青少年专用牢房,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罪犯没有系统地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有时在警察局牢房中数月与他们共处一室。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较低,而且没有向所有未满18岁的违法者提供1989年《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规定的特别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隔离儿童和成年罪犯的第37条(c)款仍然作出保留。(第11和16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从而根据公认的国际标准,提高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确保1989年《儿童、青年及其家庭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从而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违法者都能得到特殊保护;

确保提供充足的青少年拘留设施,从而使所有违法青少年在审判前的拘留期间,以及实施管教后与成人分开关押;

加快立法和行政程序改革,以撤消对《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c)款的保留。

拘留条件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设施数量不足,鉴于监狱囚犯数量预计将增加,这可能导致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向患有精神病的囚犯提供充分的精神治疗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对监狱使用可能造成不必要痛苦和耻辱的身体束缚工具表示关切。(第11和16条)

为改进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安排,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降低监狱的拥挤程度,包括考虑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采取非拘禁的拘留形式,并确保当违法者为儿童时,拘留仅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缔约国还应向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特别是精神病患者提供适当的精神治疗及法律服务。缔约国应经常审查可能造成不必要痛苦和耻辱的束缚工具的使用情况,确保不到万不得已绝不使用,并对使用情况做适当记录。

确保起诉

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89年《酷刑罪法》规定,未经总检察长批准,不得启动程序,审理和处罚根据该法被指控实施酷刑的人。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倘若新西兰武装部队成员被指控犯下了《酷刑罪法》所指罪行,如果此人的上级认为指控理由不充分,他可以决定不记录根据该法提出的指控,或将指控移交适当的民事机构进行调查。最后,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如果据称犯下了例如《酷刑罪法》所指罪行的严重罪行,是否起诉据称犯罪者的决定,经总检察长批准,如果被认为符合公众利益,将由警方做出。(第12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由总检察长决定是否起诉,即使有合理理由认为酷刑行为已经发生也不例外,以及由警方根据公众利益决定是否起诉据称犯罪者的制度。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如果有合理理由认为酷刑行为已经发生,即使上级军官认为指控理由不充分,也应立即开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有关虐待的指控

1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人对国家拘留机构中的儿童,以及精神病院的患者实施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但是没有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犯罪者没有遭到起诉,受害者也没有得到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服务。(第12、14和16条)

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及时、公正地调查“历史案件”中有关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控,依法起诉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独立警察品行管理机构

12. 虽然缔约国做出了保证,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独立警察品行管理机构纳入在职和退休警察可能会妨碍它的公正性,使其无法根据《公约》规定公正、有效地调查警方人员据称施酷刑和虐待的行为。(第12条)

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独立警察品行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其工作人员应当由非警方的独立专家担任。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申诉人在知情的12个月内都没有提出申诉,那么独立警察品行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就申诉,包括酷刑或虐待申诉采取行动。(第12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和程序措施,确保酷刑罪不受12个月期限的限制,并确保及时、公正地调查有关酷刑的指控,起诉据称犯罪者并处罚判定有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偿。

撤销对第14条的保留

14. 委员会对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14条的保留表示关切,这违背了《公约》的字面规定和精神,也违背了确保酷刑受害者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包括获得尽可能充分的康复手段的义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2005年《囚犯和受害者索赔法》对判给囚犯并支付的赔偿有所限制。(第14条)

缔约国应考虑撤消对《公约》第14条的保留,确保通过民事管辖向所有酷刑受害者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

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的使用

15. 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证据法》规定,如果辩方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提出被告的口供是否受到压迫影响的问题,除非原告可以确定无疑地证明该口供没有受到“压迫”影响,否则法官不得接受该证词。此外,如果证据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则应根据《证据法》列举的因素衡量口供是否可予受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证据法》没有充分纳入《公约》第15条的规定,即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求逼供的证据。(第15条)

缔约国应当使关于司法诉讼程序中援引的证据的现行法律符合《公约》第15条规定,以便明确排除任何以酷刑取得的证据。

泰瑟武器的使用

16.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只有经过训练的特许工作人员,而且只有当警官确实认为目标能够执行所作出的威胁并且使用泰瑟枪是正当的时才可以使用泰瑟枪,但是委员会对新西兰警方引入这些武器深表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使用这些武器造成极大痛苦,构成了某种形式的酷刑,有时甚至会导致死亡。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在试用期间泰瑟枪的使用主要是针对毛利人和青年。(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考虑放弃使用电动泰瑟武器,泰瑟枪对目标身心状况造成的影响似乎违犯了《公约》第2条和第16条。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各项举措,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所指出的(CEDAW/C/NZL/CO/6,第24段),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毛利族妇女、太平洋岛屿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且对暴力侵害妇女罪行的起诉和定罪率较低。(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及时、公正地调查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一切合理指控,起诉据称犯罪者并处罚判定有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缔约国还应针对妇女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例如使警方能够签发保护令。缔约国应继续实施公众宣传和教育方案,以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数据收集

18. 委员会对缺乏数据和统计资料表示遗憾,特别是关于据称酷刑案件、申诉类型和数目、对犯罪者的起诉和对判定有罪者的定罪、以及关于受害者赔偿和康复情况的数据。(第2、12、13、14和16条)

缔约国应提供按罪行、族裔和性别分列的详细统计数据,说明有关据称被执法人员施以酷刑和虐待的申诉,以及相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刑事和纪律惩处情况。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各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散发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落实委员会在上文第9、11、14和16段中所提建议的资料。

22. 请缔约国在2013年5月15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报告将作为第六次定期报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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