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PAK/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July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基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5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2118次和第2119次会议(见CRC/C/SR.2118和2119)上审议了巴基斯坦的第5次定期报告(CRC/C/PAK/5),并在2016年6月3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见CRC/C/SR.213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PAK/Q/5/Add.1)作出书面答复表示欢迎,据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通过了一些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新的法律及体制和政策措施。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一如既往地了解缔约国面临的困难,即灾难性干旱状况和自然灾害威胁着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某些地区发生的执法行动和恐怖活动使得大量人民流离失所。所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充分实现《公约》所载各项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处理尚未落实或尚未充分落实的委员会2009年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CRC/C/PAK/CO/3-4),包括与全面的政策和战略、数据收集、独立监测、宣传《公约》、培训及尊重儿童意见有关的建议,本文件中将不再次重复这些建议。

立法

6.委员会重申积极的立法进展,特别是在童工和教育方面的立法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履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至关重要的一些儿童权利领域的法案迟迟未获通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委员会此前已提出建议,但缔约国并未采取充分措施使其法律框架与《公约》相一致。2010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八修正案》使情况进一步加剧,因为省级政府并未保留沿用一些关于儿童权利的联邦法律。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尚未通过的有关儿童权利的法案,并确保它们与《公约》相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使联邦、省和地区各级影响儿童的所有领域的法律和法规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相一致。

8.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开伯尔—普什图省的广大地区根据2009年《伊斯兰教法Nizam-e-Adl法令》实施伊斯兰教法,这种做法不符合《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相冲突的1901年《边境罪行条例》及其2011年修订案(用于联邦直辖部落地区)以及《惩治通奸胡度法》仍在实施。

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仔细检查联邦、省和地区层面的现行法律和其他措施,以期确保它们符合《公约》。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国内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的法律与《公约》相符,以便在全境内国家、省和地区各级,包括部落地区内承认《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使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义务。

协调和权力下放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国家儿童福利和发展委员会及其省级办事处一直是儿童权利领域政策和活动的协调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联邦、省和地区的实体之间的协调不力且资源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0年实施《宪法》关于将大部分权利下放各省的修正案以来,不同省和地区之间的标准和服务,包括与儿童保护有关的标准和服务差别很大,据称协调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1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虽然缔约国向各省下放权力且各地区的行政安排有所不同,但缔约国始终要为在全境内落实《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负责。因此,缔约国应设立适当的协调机制,赋予充分权力,以及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协调任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社会福利开支近年来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在此前与委员会的对话中做出了承诺,但缔约国分配给卫生和教育部门的预算仍然极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考虑到儿童权利角度的系统的预算跟踪机制,而且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的支出不适当。

13.委员会提及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并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切实增加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特别是用于需要社会平权行动的儿童群体,如女童、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儿童、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和街头儿童的预算拨款,以减轻不平等状况并确保《公约》所述各项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平等享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始从儿童权利的角度进行预算跟踪,以期监测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便利非政府组织登记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与民间社会正在开展的合作,但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合作是有限的,而且据报告称,对某些非政府组织施加了一些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金支助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省、地区和专区各级设立明确的机制和程序,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并为这些组织提供资金支助。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欢迎将男和女的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的《信德童婚限制法》2013年修正案,但仍感关切的是,在其他各省,男(18岁)和女(16岁)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不一致,《惩治通奸胡度法》(1979年)规定的“女童”定义仅涵盖16岁或青春期以下的女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的定义在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的法律上不一致,世俗法和伊斯兰教法在这方面也不一致。

17.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就儿童的定义全面统一其法律,以便将儿童界定为不满18岁的任何人。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修订《惩治通奸胡度法》(1979年)和各省的《童婚限制法》,将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从而使男女的结婚年龄相一致。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仍感极为关切的是:

(a)缔约国严重歧视女童,婴儿死亡率和学校入学率方面持续存在性别差异,持续存在早婚和以女童抵债的现象,以及针对女童的家庭暴力;

(b)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女童地位,例如女童继承的遗产只有男童的一半;

(c)属于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贫困儿童、达利特社区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受到普遍歧视。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处理和减少缔约国全国普遍存在的严重的性别差距和歧视女童现象。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审查法律和做法,以消除享有权利方面的性别差距,执行面向地方当局、宗教领袖、法官和检察官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消除并防止歧视女童现象,并告知儿童,特别是女童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此外,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如全面的公共教育方案,以消除和防止歧视和负面的社会观念,并动员政治、宗教和社区领袖支持消除针对属于宗教或其他少数群体的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达利特社区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儿童的歧视的传统习俗和观念。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已载入了缔约国的一些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的执行并不都能符合这项原则,特别是,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往往被司法系统忽视。

21.根据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被做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定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一致地解释并适用这项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就确定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其应有的重视这一专题为所有相关负责人员提供指导。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2.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因反恐活动和恐怖主义和暴力行为而被杀害,例如,白沙瓦的一所学校2014年遭到袭击,142名儿童被杀害,还有干旱(包括在塔帕卡)、营养不良或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缺乏造成儿童死亡的情况。委员会还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针对女童的杀害婴儿事件正在增加,而且这种罪行很少受到起诉。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

(a)防止反恐活动及恐怖主义和暴力行动导致的杀害儿童行为,并加强对学校和儿童高度集中的其他地点的保护;

(b)预防和消除营养不良状况,特别是贫困儿童等弱势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包括达利特儿童的营养不良状况;

(c)确保在发生干旱时,儿童能够立即得到援助,包括充足的食物和水,并密切监测此类援助的供应,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挪用;

(d)提供方便获得的高质量的产妇和新生儿护理,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

(e)调查、地区并处罚杀害婴儿的行为人以及煽动此类罪行者,施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处罚,并提高公众对向警方举报此类罪行的必要性的认识。

被判处死刑的儿童

24.委员会深感震惊的是,有报告称,虽然国际社会和联合国多次作出有关呼吁,缔约国在2014年12月取消暂停执行死刑后对犯罪时未满18岁或年龄存在争议的一些个人执行了死刑。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现在有许多人因未满18岁时所犯罪行而成为死囚,这些人使用程序以年龄为由质疑判决的机会有限。委员会重点指出了Abdu-ur-Rehman案、Moinuddin案和Muhammad Anwar案等案件,这些人即将因未满18岁时所犯罪行被执行死刑。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最优先事项,采取措施:

(a)下令暂停执行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死刑,并审查对实施罪行时未满18岁的儿童或个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是否有,或曾有迹象表明他们是少年犯,特别重视被告的年龄是如何界定的,必要时就此进行调查,以期释放囚犯,或将死刑减为徒刑。这种做法还应适用于涉及2000年《少年司法制度法令》生效前所犯罪行的案件;

(b)设立有效的年龄确定机制,以确保在没有年龄证明的情况下,儿童有权要求进行确定其年龄的适当调查,并在证据相互冲突或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有权利用无罪推定原则;

(c)确保少年法院按照《公约》和所有适用的国际标准对涉及儿童的案件的各个阶段,甚至是与恐怖主义相关罪行或违反伊斯兰教法的案件的各个阶段,包括逮捕、拘留(审前或审后)和审理进行监督;

(d)提供关于死囚中的儿童以及声称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的数据。

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杀害

2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通过了2004年《刑法(修正案)》,但报告称,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杀害越来越多,其原因是社会接受和执法机构的态度,执法机构不了解该法,或故意无视。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伊斯兰教法中的报复和赔偿规定可适用于这些杀害行为,根据这些规定,行为人可以被释放。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基于性别的罪行实行零容忍政策,并确保对所有案件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特别是,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刑法》有关条款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和罪行的行为人进行起诉,不采用伊斯兰教法的解决办法,并施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处罚;

(b)针对大众、媒体、宗教和社区领袖、执法人员和司法当局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与所谓名誉有关的一切厌恶女性的观念;

(c)确保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罪行的妇女和儿童受害者,以及有可能成为此类罪行受害者的人提供有效保护,包括庇护所和其他保护措施。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在各省鼓励进行出生登记而设立的出生登记队和非强制的芯片卡系统。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仅有30%的儿童在出生时进行了登记,俾路支省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的登记率最低。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出生登记的公众认识度不高、程序复杂且费用高昂,而且没有有效措施确保为属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非婚生儿童以及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29.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通过出生登记的第16.1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a)推动及时的出生登记,特别是在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之中,并就不登记的后果对广大公众进行教育;

(b)在全国各地取消出生登记的一切收费并简化相关程序,包括通过采用流动登记队;

(c)开展一项调查,以确定没有出生登记或身份证的儿童,立即采取行政和司法措施,确保补办出生登记并向这些儿童发放身份证;

(d)确保不剥夺没有身份证的儿童获得教育、卫生和公共服务的机会。

宗教自由

30.委员会对缔约国有限的宗教自由、针对属于什叶派穆斯林、印度教徒、基督教徒和艾哈迈德派教徒等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的教派暴力以及强迫改教现象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亵渎法对“玷污”古兰经和侮辱先知穆罕默德的行为处以重罚,包括死刑,而且这些法律对罪行的界定很模糊,常常被滥用。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学校教授宗教不容忍,一些非穆斯林学生被迫完成伊斯兰教学习,一些教科书载有贬损宗教少数群体的言论。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保护所有儿童,包括什叶派穆斯林及信仰印度教、基督教和艾哈迈德派的儿童的宗教自由,并确保儿童能够选择自己的宗教或完全不信仰任何宗教,包括在学校;

(b)审查并废除亵渎法,以防止滥用和错误解读,并确保未满18岁儿童不因此类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c)从学校教科书中删除所有贬损宗教少数群体的言论,并促进讲授宽容、不歧视和人权内容。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的警察局中存在蓄意和普遍的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现象,包括关于费萨尔巴德区警察对儿童实施酷刑的报告。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伊斯兰教法允许对犯有胡度罪的儿童实施处罚,包括截肢、鞭刑、石刑以及其他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处罚。

33.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2项具体目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对所有指称的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特别是由执法人员,包括费萨尔巴德区警察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启动独立调查,确保将参与执行、命令、纵容或便利这些做法的人员绳之以法并施以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和做法,并使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免受胡度罪罪行的惩罚,特别是截肢、鞭刑、石刑或其他形式的酷刑和残忍和有辱人格的处罚。

体罚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执行指令并设立热线消除学校中的体罚现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使用体罚的现象在各种场合普遍存在。

35.根据关于儿童受保护不遭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消除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体罚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期改变对这一做法的普遍态度,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管教手段。

性剥削和性虐待

3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大量儿童沦为塔利班等行为方实施的性虐待、剥削、强奸和绑架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开伯尔—普什图省、旁遮普省的一些地区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

(b)有报告称,存在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为目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现象;

(c)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行为、起诉犯罪人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受害者常常遭到社会的侮辱。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最优先事项,在全境内采取措施:

(a)通过适当法律,清楚明确地界定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并禁止这类行为;

(b)立即启动有效易用和方便儿童的制度,确保强制性报告家庭、学校、机构或其他场所中发生的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案件,调查所有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行为的报告和指控并对肇事者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刑罚;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者的侮辱;

(d)根据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成果文件,制订以儿童受害者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为重点的方案和政策。

有害习俗

38.委员会欢迎2011年《防止排斥妇女习俗法(刑法修正案)》,该法加大了对vanni 、 swarabudla - i - sulha等传统习俗的处罚,委员会还欢迎开伯尔—普什图省的2013年《消除习俗法》,该法规定,强迫婚姻的习俗在开伯尔—普什图省是一项刑事罪行。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公众,特别是各个家庭和儿童,普遍对这些法律知之甚少,童婚的习俗在全国各地持续存在。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非正式司法系统(地方族长会议)是非法的,却继续发挥作用,它作出的关于儿童生活的决定侵犯了儿童权利。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还存在着威胁女童生命和安全的其他不人道习俗和仪式,如烧伤、酸液袭击、残割、脱光衣服和性骚扰。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

(a)执行法律,在全国禁止童婚,并调查和起诉赞同违反缔约国法律和国际义务的有害做法的人员,包括地方族长会议的成员;

(b)就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幸福的有害影响问题,开展面向家庭、地方当局、宗教和社区领袖、法官和检察官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告知儿童,特别是女童,《公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包括免受强迫婚姻的权利;

(c)根据关于有害习俗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4年),采取积极措施,制止针对儿童的有害习俗,例如烧伤、酸液袭击、残割、脱光衣服和性骚扰,并将行为人绳之以法。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

40.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考虑到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16.2项具体目标,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防止并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b)通过一项旨在处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协调框架;

(c)特别重视和处理暴力行为的性别层面;

(d)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合作。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向生活贫困的有子女家庭提供的援助不足,而且没有为困难家庭提供社会心理支助和指导,这种情况导致儿童被遗弃和被送往照料机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夫多妻制的做法依然存在,这种做法虽为法律所允许,但对儿童造成了不利影响。

4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并强调指出,经济或物质贫困――或直接和特别因这种贫困导致的状况――永远不应成为使儿童脱离父母照料、送交替代照料或使儿童无法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向贫困家庭提供资金援助及心理和社会支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履行父母的责任,以防止儿童被遗弃和被送往照料机构;

(b)审查1961年《穆斯林家庭法条例》,以确保废除所有对儿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特别是准许一夫多妻制的规定。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和省级儿童保护中心、国家童工康复中心和巴基斯坦甜蜜家园项目,为儿童提供替代性照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为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寄养照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居住在私立孤儿院、照料机构,包括宗教机构(伊斯兰教学校)和收容所,这些机构有些向国家或省级政府注册登记,但缔约国不提供任何照料质量的基准要求,也不对它们进行监测。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缺少适当的医疗、心理和教育设施,也没有用于确保儿童权利不受侵犯的申诉机制。

44.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进一步推动和支持为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家庭式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以减少对机构照料的依赖;

(b)规定有关儿童替代性照料的明确规章,包括规定优质照料标准、安置情况定期审查和儿童在程序各阶段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c)为所有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为儿童提供方便易用的虐待情况举报渠道(包括通过申诉机制),并执行措施,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的现象;

(d)确保为替代性照料中心和有关的儿童保护机构以及医疗、心理和教育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最大可能为居住在这些机构中的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5.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儿童因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对他们的侮辱而常常遭到遗弃。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提供全纳教育,但感到关切的是,生活在缔约国的大量残疾儿童没有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一小部分(0.04%)有轻微残疾的儿童就学的特殊教育中心不满足这些儿童的需要,而且农村地区完全没有此类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残疾儿童,学校、医院和娱乐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有限。

46.根据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防止和保护残疾儿童免遭遗弃,向残疾儿童家庭提供适当的援助和指导,并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侮辱和歧视并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b)鼓励和确保所有残疾儿童获得全纳教育,并确保全纳教育优先于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班级的做法;

(c)改善全国各地的学校、保健中心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为残疾儿童提供无障碍条件;

(d)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有效的残疾诊断体系,以实施适合残疾儿童的政策和方案。

健康和保健服务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对保健和“女性保健人员”方案的预算拨款,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保健服务数量不足且质量不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保健服务主要由私营部门提供。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进展缓慢,且新生儿死亡率有所增加;

(b)由于塔利班禁止疫苗接种并杀害向儿童提供疫苗的人员,小儿麻痹症感染率增加,特别是在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并且出现了麻疹大规模和频繁爆发的情况;

(c)保健设施和服务不足,特别是对来自联邦直辖部落地区北瓦济里斯坦特区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而言,报告称,这些儿童中近一半存在严重的健康问题;

(d)报告称,缺少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以及营养不良问题导致了35%的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为穷困儿童提供的粮食援助管理不善也是原因之一。

48.根据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利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第3.2和第3.8项具体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保健方面的预算拨款并扩大优质保健服务的提供范围,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大幅减少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到2030年至少分别降至每1,000例活产中25例死亡的比例,和每1,000例活产12例死亡的比例;

(c)向全国各地,特别是联邦直辖部落地区的所有儿童提供从出生至5岁的一揽子保健服务,包括小儿麻痹症和麻疹等疾病的免疫接种,并在社区中提高人们对接种疫苗重要性的认识;

(d)确保全国各地的儿童有机会获得适当的卫生设施和由受过培训的专业医务人员提供的优质医疗服务,特别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子女;

(e)作为最优先事项,提供获得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并制订营养方案,以减少如发育迟缓或其他形式的营养不良问题,并在所有的保健设施中实施基本营养一揽子计划,特别针对受严重营养不良问题影响的儿童;

(f)在这方面,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资金和技术援助。

心理健康

49.委员会对关于儿童有自杀和自杀未遂现象的报告和缺少关于自杀原因的调查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总体而言,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人数很少,特别是儿童精神病医生(据估计,比例为每400万儿童对应一名儿童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学医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儿童心理健康的整体情况。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通过在学校和社区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服务和社会工作者,防止儿童自杀,并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能够发现和处理早期自杀倾向和心理健康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数据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儿童精神卫生政策,确保在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学校和社区中宣传精神健康、提供咨询,预防心理健康疾病,并将关爱儿童的心理健康服务作为该政策的基本特征。

青少年健康

5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流动服务队提供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类服务的类型、范围和覆盖面的更多详细情况,也没有提供关于为这类服务划拨的预算的资料。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年青人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认识水平较低,还有报告称,由于社会制约因素,女童缺少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很多少女使用不安全和秘密堕胎程序终止妊娠,且没有合法堕胎的机会,特别是未婚女童。

52.根据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并以男女青少年作为受众,特别重视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审查法律,以确保儿童,包括未婚女童能够获得避孕药具、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并且在作出与堕胎有关的决定时应始终听取和尊重女童的意见;

(c)制定并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艾滋病毒/艾滋病

5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公众,特别青少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水平较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关于这种疾病在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群体,诸如街头儿童、工作儿童、使用毒品和从事卖淫的儿童)中的风险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和研究报告。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孕妇不了解自己的状况,也没有获得防止病毒母婴传播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54.根据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大众,特别是儿童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并就该疾病在儿童(特别是边缘化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中的风险和动态情况开展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并向受影响的孕妇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寻求技术援助。

毒品和药物滥用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0-2014年药物滥用控制总体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处理一般儿童吸毒的问题,特别是处理弱势群体儿童和处境危险儿童吸毒问题的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关于对吸毒成瘾的儿童的治疗情况的资料,而且公立和私立的戒毒中心都没有标准道德规程,人们在那里往往遭受不人道和不道德的治疗做法。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儿童吸毒现象,包括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有关防止药物滥用(包括烟草和酒精滥用)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及生活技能教育,并制定易于获取和对青年友好的药物依赖治疗和降低伤害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康复中心适用的标准,特别是有关未满18岁人员的治疗的标准。

环境卫生

57.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对儿童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而且缔约国并未采取充分措施应对这一挑战。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空气、水和土壤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进行一项评估,以此为依据制定一项战略并为该战略提供充足资源,以改善这一情况,并控制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最大浓度。

生活水准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相对贫困和极端贫困程度仍然很高,特别是儿童的贫困程度,而且缔约国通过贝娜齐尔收入支助方案、儿童支助方案和天课方案等项目帮助贫困家庭的工作仍然有所不足,没有涵盖社会中的最贫穷的人。

60.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第1.3项具体目标,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向生活贫困的有子女家庭,特别是其中的边缘化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庭提供充分和适当的援助。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1.委员会欢迎以辍学儿童和学校基础设施为重点的2013年“千年发展目标加速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开伯尔-普什图和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没有义务教育法,而有教育法的省份执法不力;

(b)大量儿童(47.3%的5至16岁儿童)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其中大部分儿童从未上过学;

(c)女童辍学率高,报告称,在巴尔蒂斯坦和开伯尔—普什图高达50%,在联邦直辖部落地区高达77%;

(d)在儿童入学率方面,持续存在显著的性别、区域和城乡差别;

(e)薄弱的学校基础设施遭到自然灾害和武装团体的毁坏,学校缺少基本必需品,如饮用水、厕所、电和墙壁;

(f)缺少合格教师及教师缺勤等原因导致教学质量低,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宣扬性别歧视和宗教歧视;

(g)本报告所述期间发生了大量袭击学校,特别是世俗学校和女校的事件,包括针对教师的杀害行为以及武装团体占用学校建筑的做法;

(h)教育私营化,但缺少确保私立学校满足最低教育标准、课程要求和教师资格要求的措施;

(i)学龄前教育有限且不足。

62.根据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国家、省和地区各级通过有关法律和政策,以确保在国内所有儿童中普及免费和义务性的小学教育;

(b)防止儿童辍学,包括通过为儿童上学提供便利和为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提供资金支助,并强调教育对女童的重要性,克服偏向男童及其福祉的根深蒂固观念;

(c)提高认识并鼓励社区(特别是家长)让儿童,特别是女童和居住在入学率不高的省份和农村地区的儿童登记入学;

(d)作为优先事项建造和重建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受自然灾害和冲突影响的学校,并划拨充足资源用于提供基本必需品,包括饮用水、厕所和供暖;

(e)以农村地区为特别重点提高教育质量,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和激励办法,并确保监测课程和教学方法,以防止非法的教学内容或行为;

(f)采取措施保护学校,特别是世俗学校和女校,并防止可能的袭击,包括针对教师的袭击和武装团体占用学校的情况;

(g)防止学校的私有化,并设立机制监测私立学校满足最低教育标准、课程要求和教师资格要求的情况;

(h)基于全面和整体的幼儿保育和发展政策,为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的发展和扩大划拨充足资金。

伊斯兰教学校

63.委员会在注意到,内政部与主要伊斯兰教学校联盟2011年达成协议后,伊斯兰教学校的登记数量在报告所述期间有所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根据该协议,伊斯兰教学校得到了不受国家监督地设计宗教课程的完全自主权,据称存在伊斯兰教学校管理部门剥削儿童的情况,包括出于商业目的的剥削。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私立伊斯兰教学校常被非国家武装团体用来招募儿童和实施军事训练。

6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用适当的机制监测已登记和未登记的伊斯兰教学校,以防止任何可能的虐待和剥削。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伊斯兰教学校的课程遵循总体的国立课程,不讲授宗教或教派不容忍,本着人权精神设计课程,并包含关于儿童权利和缔约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的科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监测非国家武装团体,禁止它们进入教育设施,并防止儿童接触武装团体的招募和军事训练。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无国籍儿童

6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继续收容大量难民,特别是来自阿富汗的难民,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关于难民和无国籍人的法律框架。委员会还仍感关切的是,难民儿童往往未经登记(特别是父母没有登记证明卡的儿童),也没有受教育的机会,这迫使他们进入伊斯兰教学校,生活在恶劣的条件下,面临童工和早婚的风险,使他们轻易成为虐待、贩运和宗教激进化的目标。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孟加拉、比哈尔和罗兴亚社区的儿童仍处于无国籍状态。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考虑按照国际标准通过一项国家难民法,并继续收容难民,特别是有子女的家庭和孤身儿童;

(b)确保难民(包括没有登记证明卡的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所有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

(c)将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与缔约国国民平等地纳入国家和省级教育系统;

(d)向难民,特别是有子女的家庭,提供适足住房并为生活在街头的人提供住所;

(e)执行法律措施,打击涉及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国籍儿童的童工和债役劳动现象;

(f)保护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国籍儿童,防止他们沦为早婚、虐待、贩运或宗教激进化的受害者;

(g)确保平等执行其公民身份法,以期使孟加拉、比哈尔和罗兴亚社区儿童获得公民身份;

(h)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以及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67.委员会注意到,自2009年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以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现象并没有停止。由于自然灾害和持续进行的执法行动,这一现象仍在继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拟订应急计划,而且许多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及其家人的生活条件困难,无法获得住所、卫生设施及保健或教育服务。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每次紧急事件后都发生了对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性虐待、性骚扰、绑架和贩运活动,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

68.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处理紧急的人道主义需求并保护该国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的人权;

(b)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并调整军事战术,以减少军事行动中的平民伤亡;

(c)确保为流离失所儿童提供住所、食物、卫生、保健和教育以及身心康复服务,尤其注意特别弱势群体,特别是孤身和失散儿童、残疾儿童及患有营养不良和疾病的儿童;

(d)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在紧急状况后免遭性虐待、性骚扰、绑架和贩运人口活动。

武装团体中的儿童

69.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武装团体继续将儿童作为目标,招募和训练他们从事军事活动,包括自杀爆炸和引爆地雷,并将儿童派往冲突地区的前线,使他们面临致命危险和人身伤害的风险,但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这种招募行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Sabawoon中心和其他中心,帮助曾被武装团体招募的儿童的恢复正常生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类中心数量不足,而且缺少确保这些儿童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的其他措施。

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儿童及在武装行动和恐怖活动中使用儿童,特别是用于自杀爆炸。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适当的机构和服务及充足的资源,帮助所有儿童受害者和参与敌对行动的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1.委员会欢迎旁遮普省和开伯尔—普什图省通过了立法,禁止雇用儿童从事某些危险职业。但委员会仍感严重关切的是:

(a)从事童工,包括在危险条件下及在家庭奴役和卖淫等奴役条件下从事童工的儿童人数极多;

(b)有报告称,工作儿童,包括儿童家庭佣工受到虐待和酷刑,在一些情况下导致这些儿童,主要是女童的死亡;

(c)债役劳动和强迫劳动的做法持续存在,影响着来自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达利特儿童;

(d)缺少关于童工问题严重程度的全国或省级研究;

(e)查明和保护从事强迫劳动,特别是非正规部门中的债役劳动和童工劳动,包括家政工作的儿童受害者的方案和机制不足;

(f)从事危险工作的最低年龄很低,为14岁;

(g)受过充分培训的检查员数量不足且易被腐败侵蚀,缺少检查工作场所所需的资源。

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消除童工现象,特别是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消除这种现象的根源,包括贫穷;

(b)设立机制,系统和定期监测雇用儿童的工作场所,以防止虐待、侮辱和剥削;

(c)消除一切形式的儿童从事债役劳动和强迫劳动现象,特别是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群体的儿童(如达利特儿童)从事此种劳动的现象,并将责任人,特别是雇主绳之以法;

(d)开展调查或研究,评估童工现象的普遍程度,包括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如债役劳动和强迫劳动,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调查结果;

(e)制订方案和机制,以查明和保护强迫劳动的儿童受害者,特别是债役劳动的儿童受害者,以及包括家政工作在内的非正规部门中的童工;

(f)加强劳动检查局,消除腐败并向劳务检查员提供一切必要支助,包括有关童工问题的专门知识,以使他们能够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监测劳工法标准的落实情况,并接收、调查和处理指称违法情况的投诉;

(g)加快统一劳动法,以根据国际标准,特别是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确定就业最低年龄,并大力执行最低年龄标准,要求雇主持有并应要求出示在其场所工作的所有儿童的年龄证明;

(h)向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73.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称,许多儿童流落街头,并且被剥夺基本权利,包括获得保健、教育和住所的机会,从事危险形式的劳动并遭到性剥削、虐待和贩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处理在街头生活或谋生的儿童,或父母触犯法律的儿童的,往往是警察,而不是儿童保护中心受过训练的工作人员。

74.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

(a)对街头儿童进行一次系统评估,以制订和执行一项解决该问题的根源的全面战略,防止儿童离开家庭和学校,流落街头;

(b)确保向街头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营养和住所以及保健和教育机会,以支助他们的全面成长;

(c)在制订保护和援助街头儿童的方案和措施时,应尊重他们的表达意见权。

买卖、贩运和绑架

75.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出于商业性的性剥削和强迫劳动或债役劳动目的贩运儿童的重要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在巴基斯坦境内外被买卖和出租,用于家庭奴役、债役劳动和性剥削或强迫婚姻等目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有关国内贩运的法律不明晰,并缺少关于收留贩运和卖淫的儿童受害者的具体庇护所的资料。

7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16.2项具体目标,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不在巴基斯坦境内外被贩运或买卖,消除买卖和贩运儿童问题的根源,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贫困、早婚及缺少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曾被买卖或贩运的儿童提供全面的社会和心理援助,以帮助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明确其有关国内人口贩运的法律,采取措施确保迅速和有效地调查所有有关贩运和买卖儿童行为的举报,并起诉和惩处肇事者。

强迫失踪

7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儿童在俾路支省、开伯尔—普什图省和联邦直辖部落地区被强迫失踪,据称执法机构绑架了这些儿童,它们有权任意拘留任何人,包括未满18岁的人。

7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安全法律,以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任意拘留,而是交由少年司法系统处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和有效地调查所有强迫失踪案件。

少年司法

79.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少年司法状况不断恶化感到遗憾,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过低(10岁);

(b)司法机构对儿童作出死刑和长期徒刑判决,主要涉及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或伊斯兰教法中的胡度罪;

(c)规定设立少年法院的2000年《少年司法制度法令》未得到充分执行,伊斯兰宗教法庭和特别法庭将实施毒品和与恐怖主义有关罪行的儿童作为成年人审判;

(d)缔约国没有设立机制或承担义务,在被告没有出生证的情况下调查其年龄,这种情况导致许多儿童被当做成年人受审和判处死刑;

(e)将儿童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特别是在俾路支省和开伯尔—普什图省,这种情况导致儿童受到其他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虐待;

(f)尽管受到法律的禁止,但非正规法院(族长会议和长老会)还在运作,裁决涉及名誉杀人和彩礼等问题的案件。

80.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有关标准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作为最优先事项,修订法律并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至国际公认的水平;

(b)审查法律,以期禁止对任何未满18岁的人实施酷刑和不人道处罚,包括死刑和长期徒刑;

(c)确保2000年《少年司法制度法令》优先于其他所有法律,包括伊斯兰教法,特别注意《法令》的第11条和第12(a)条,“无论任何现行法律载有任何相反规定”,这两条均适用;

(d)采用强制性程序和机制,以确定儿童年龄,包括推定出生证等官方记录有效,以及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成年情况的责任由国家承担;

(e)尽可能促进拘留替代措施,例如转送、缓刑、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尽可能地缩短拘留时间,对拘留决定进行定期审查,以期撤消;

(f)在拘留,包括审前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并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g)系统和定期地监测拘留儿童的拘留设施,调查有关对儿童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报告或指控,并确保行为人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

(h)按照2000年《少年司法制度法令》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少年问题法官、检察官、缓刑执行官、辩护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并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人无一例外由这类法院专门审理;

(i)确保触犯法律的儿童从法律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各个阶段获得免费、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

(j)禁止族长会议和长老会等非正式法院,并对这些法院作出的裁决开展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并根据刑法有关条款酌情起诉其成员,特别是对名誉杀人案件进行调查。

81.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方面的技术援助。

J.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方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8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该报告自2013年逾期未交。

五.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文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8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6月11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提供资料说明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字数上限,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8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