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姓名

国籍

Ghalia Mohd Bin Hamad AL-THANI女士**

卡塔尔

Joyce ALUOCH女士**

肯尼亚

Alison ANDERSON女士*

牙买加

Jakob Egbert DOEK先生*

荷兰

Kamel FILALI先生*

阿尔及利亚

Moushira KHATTAB女士*

埃及

Hatem KOTRANE先生*

突尼斯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先生*

德国

Yanghee LEE女士**

大韩民国

Norberto LIWSKI先生*

阿根廷

Rosa Maria ORTIZ女士*

巴拉圭

Awa N’Deye OUEDRAOGO女士*

布基纳法索

David Brent PARFITT先生**

加拿大

Awich POLLAR先生**

乌干达

Kamal SIDDIQUI先生**

孟加拉国

Lucy SMITH女士**

挪威

Nevena VUCKOVIC-SAHOVIC女士**

塞尔维亚

Jean ZERMATTEN先生**

瑞士

* 2007 年 2 月 28 日任期届满。

** 2009 年 2 月 28 日任期届满。

附 件 二

一般性讨论日

“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

对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投资(《儿童权利公约》第四条)

1. 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75条,儿童权利委员会决定,定期举行一般性讨论,用一天的时间专门讨论公约的一个具体条款或儿童权利的一个问题。

2.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2006年9月11至29日)决定,2007年的专题讨论日将讨论公约的第4条,特别是该条的第二句,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落实。讨论将在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期间,于2007年9月21日在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3. 一般性讨论日的目的,是促进深入理解公约有关具体专题的内容和意义。讨论公开进行,邀请各国政府的代表、联合国人权机制、联合国各组织和专门机构,以及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讨论。

内容:用于儿童的资源及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4. 为依照公约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公约的规定划分为八大类条款。第四条被划入第一类,题为:“一般落实措施”。这表明执行第四条对整个公约的有效落实具有如何关键的重要意义,也表明了委员会在与各缔约国的对话中对这一条的一贯重视。

5. 在第四条所涉及的几个主要方面中,委员会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是缔约国为儿童提供充分资源的责任,并在制定经济和社会规划时,以及在预算和财政政策上,将儿童的最大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对儿童的基本社会服务投资,是实现普遍享有基本社会服务目标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也是实现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措施。

6.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然而,第二句提出,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第二句的行文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行文相似,明确表示,缺乏资源可能影响充分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提出了“逐步实现”的概念。

7. 以前曾经讲过,根据委员会在1996和2005年通过的有关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请各缔约国除其他外,提供有关在公约的每大类条款下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和其他资源的有关情况,国家预算每年用于儿童的数额和百分比,以及在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为确保落实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同样,委员会在讨论和审议缔约国落实公约情况的报告时,都将系统地考虑到这些问题。然而,无论是公约还是委员会有关报告的准则或判例,都没有明确指出如何评估一国是否已“在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内采取了措施”。

一般性讨论日的方法和目的

8. 在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中(公约第四、第四十二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委员会提出了缔约国制定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义务,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考虑了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问题,逐步实现公约所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国际合作的问题。委员会在该一般性意见的导言中表示,鉴于这个概念的复杂性,“在适当时可能会颁布有关个别要素的更为详细的一般性意见”。

9. 2007年一般性讨论日的目的,是更详细地阐述第四条第二部分提出的一些需要进一步讨论和审议的问题,特别是缔约国在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义务。具体而言,希望与会者思考“现有资源”和“最大限度”的含意和定义,落实资源的程序,和在国家一级对预算作出分析,以及如何评估缔约国是否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在最大限度内利用现有资源。此外,还将讨论在分配和使用资源方面确定国家优先事项的有关问题,必须合理和有效使用资源,以及在执行第四条方面对国家和其他行为者进行监督和责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10. 讨论的重点是这些问题中缔约国争议最大的一些方面,因此将听取参加讨论日的各方面的广泛意见和经验。鉴于有关概念和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委员会为解决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所收集到的各方关注和经验,建议参加讨论会的人按以下主题分为两个工作组:

第1工作组(“现有资源”和用于儿童的拨款)

11. 这个工作组的重点是“现有资源”的概念。确定资源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一个先决条件是必须评估一国有哪些可利用的资源。因此,这个组将讨论如何确定和分析在国家一级有哪些可利用的资源,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得到的资源。还将讨论筹集资源的问题,用于儿童的资源分配程序的有关问题,包括国家的优先事项和必须在这一过程中提高透明度的问题。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

“现有资源”的含义,如何确定分配用于儿童的资源?

如何确保加强各种经济和社会政策的一致、协调和统一?

应建立哪些机制和具体措施,确保充分的用于儿童的专项资源,包括通过以权利为基础的预算和财政政策,以及减贫战略?

国家一级用于儿童的资源,分配程序应遵循哪些原则和优先事项?

如有需要,如何确定国家是否已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这项工作应包括哪些机关和/或机构,应在何种程度上如何保证公民社会和儿童本身的参与?

应采取那些措施在用于儿童的资源划拨方面提高透明度?

2工作组(“最大限度”地使用资源)

12. 这个工作组的重点,是讨论划拨用于儿童的资源的使用情况,讨论缔约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这项义务的含义和定义。该组还将分析如何确保有效使用资源,尽可能减少浪费。这一组还将辩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最低核心内容”的有关问题,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最低标准。该工作组可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如何作出有意义的评估,是否已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的现有资源”?是否需要为进行这种评估订立一些参数/指标?如果需要的话,应包括哪些?

应采取那些措施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资源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在这方面应制定哪些监测、协调和/或问责机制?

使用提供给儿童的资源应制定哪些指导原则和优先事项?如何确保不歧视和公平地使用资源?

缔约国是否有义务履行最低标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果是的话,应包括哪些最低标准?

预期成果

13委员会将在第四十六届会议结束时通过一组建议,争取在讨论的领域加强公约的落实。在通过建议时委员会将参考讨论日的讨论情况、两个工作组的建议和相关的书面材料。这些建议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指导,主要对象是缔约国,但也包括其他有关行为者。

参加一般性讨论日

14. 一般性讨论日为公开会议,欢迎各国政府代表、联合国各组织和专门机构、包括土著人组织和青年团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将在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期间,于2007年9月21日星期五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

15. 讨论日的形式力求促进与会者进行坦率和公开的对话。因此,委员会请与会者尽量避免在讨论日期间作正式发言。委员会欢迎在上述框架内就所提到的问题和专题提出书面材料。委员会特别有兴趣收到有关上述主题的专门资料。文字材料应以电子方式于2007年6月29日前发给:

CRCgeneraldiscussion@ohchr.org

16. 关于提交材料和登记的更详细说明,请参看刊登在委员会网页中的有关指南:http://www.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iscuss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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