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UZB/CO/6-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5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兹别克斯坦

1. 委员会在2010年8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2018和第2019次会议(CERD/C/SR.2018和2019)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以一个文件提交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UZB/6-7)。委员会在2010年8月20和23日举行的第2040和第2041次会议(CERD/C/SR.2040和2041)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方根据报告编写准则起草并及时提交的全面报告。委员会还赞赏与高层次代表团举行的坦率真诚的对话,并且赞赏代表团努力就议题清单上所提出的以及委员会成员在对话中所提出的许多问题提供了全面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若干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文书,特别是缔约国于2008年12月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审查以来为促进和保护人权而采取的立法措施,特别是于2008年1月废除了死刑,司法控制关押人的决定(人身保障)以及其他司法和立法改革。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以下信息:该缔约国在最近暴力发生之后向100,000名来自吉尔吉斯斯坦的难民提供进入其领土的便利,并且还注意到该国政府为确保向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所进行的积极合作。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针对以往的结论性意见制定了履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建议的全国行动计划,并且欢迎代表团所提供的关于对本结论性意见将通过一项类似的计划的信息。委员会鼓励缔约方提交有关实施上述计划的全面资料。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重申即便《公约》的条款可以直接在国家法院内引用,但是国内法中没有完全符合《公约》定义的种族歧视定义令委员会担忧,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公约》和国内法之间关系是否足够清楚明了。

委员会认为,详尽阐述有关种族歧视的具体立法,包括《公约》第一条内所规定的所有内容,是有效消除种族歧视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此类定义纳入涉及公共和私人生活所有领域的立法。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论述实施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CERD/C/UZB/CO/5)采取的各种措施的具体结果。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许多问题仍然存在,并且没有产生一个结构性的变革。

鼓励缔约国遵从委员会向其提出的所有建议以及决定,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有效实施《公约》。

9.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上次公民普查发生在1989年,这可能影响本报告内所采用的数据的准确性。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提供了一些人口数据,但是有关实施《公约》的分类人口数据不足。没有按照种族和性别分类的经济和社会指标,这难以确认和解决歧视问题。

委员会提到收集有关人口种族组成情况的准确和最新数据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其人口种族和性别组成情况的详细和更新的分类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第10至第12段(CERD/C/2007/1)。

10. 委员会指出没有详细提供下列信息:国家机构及其他部门少数民族和种族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的实际程度以及参与的人数,包括非乌兹别克斯坦原籍妇女占据缔约国司法、行政和政治机构以及私营部门负责地位的情况。委员会指出,往往少数民族妇女经历种族歧视,提请缔约国注意缺乏反映性别与种族交叉的人口数据,也没有关于为保护和确保履行少数民族妇女权利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第五第(c))。

缔约国应进一步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资料,包括按照性别、种族、职业部门、和所担任职务的分类统计数据,包括有关遴选和招聘程序的资料。

11.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有大量无国籍人员,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身份的复杂程序,以及避免无国籍状况所采取的其他措施有限。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公民身份的条件是放弃其他任何公民身份,这可能导致无国籍状况。委员会还关注无国籍父母的子女的情况(第五条(b))。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其国家立法并且消除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者,包括无国籍者的子女获得乌兹别克公民身份的行政障碍,努力防止无国籍状态,并且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2. 委员会关注没有关于难民的具体立法,特别是没有防止个人被迫迁徙到他的生命/健康可能受到风险的国家的法律保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有关实施双边引渡协议的资料,但遗憾的是没有提交有关确保实施非驱逐原则的国内立法机制的资料。代表团表明目前正在审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67年)的批准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委员会重申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根据国际标准详细审议保护难民的法律框架,继续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行合作,保护已在乌兹别克斯坦寻求难民地位的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五条(b),确保不强迫任何人返回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她个人生命或人身健全可能面临风险的国家,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准许审查移送外籍人的决定,并且在审查上述决定之前,暂停执行移送的实效。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67年)。

13.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内仍然存在强制性的居住登记制度(户籍登记制)。尽管承认保留这一制度是为了登记地址的目的,但是保留这个制度可能事实上影响了居住在该国内的外国人以及来自容易受到种族歧视群体的人享有若干权利和自由(第五条第d(i)和(ii)款)。

邀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有关强制性居住登记申请的数量的统计数据(按申请者的地区/种族原籍分类)以及其结果。

14. 委员会指出在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中没有有关在报告阶段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控诉或法庭裁决的资料,检察官也没有收到有关种族歧视的此类控诉的直接证据,委员会关注的是这可能对受害者权利的认识不足或者此类程序缺乏有效性(第二条第1(d)和第6款)。

委员会认为没有国家没有种族歧视的情况,促请缔约国考虑为何种族歧视的控诉如此之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核实没有此类控诉是否是由于以下情况所致:没有能使受害者洗雪冤仇的补救办法,受害者不知道他们的权利,害怕报复、缺乏对警察和司法部门的信心,当局不注意种族歧视的案例或者对这类案例漠不关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控诉及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庭诉讼程序有关的裁决资料。此类资料应该包括举报案例的数量、性质、所获得的罪证、所实施的判决,以及向此类行为受害者提供的赔偿或其他补救。

15. 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所涉人员不懂得司法程序所用语言的情况下委派翻译的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似乎不存在有关审前拘留的拘留者和教改设施内囚犯的族裔情况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所涉人员不懂得刑事司法程序所用语言的情况下委派翻译的补充资料,以及在审前拘留设施中的被拘留者和在教改设施中的囚犯的种族族裔情况的数据。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中很少有涉及罗姆人状况的资料,几乎没有任何有关缔约国为保护罗姆人免遭歧视(第五条)可能已经制定的任何战略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罗姆人情况的详细资料,特别要提供关于为解决罗姆人教育水平采取的措施的资料,因为罗姆人的教育水平似乎大大低于全国水平。委员会回顾了关于对罗姆人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旨在保护罗姆人免受国家机构、任何其他人或者组织歧视的战略。

17.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全国人权中心和Oliy Majlis(检察官)人权专员的工作的资料。然而,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这些机构是否遵守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6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有一个明确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机构,并且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大会第48/134号决议)。

18.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19. 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的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

2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权利。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公约》有关向委员会资助该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以及在拟订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和在人权保护领域内工作,特别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内工作的不同的民众社会进行磋商,扩大和加深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23. 注意到缔约国已于2004年提交了其核心文件(HRI/CORE/1/Add.12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补充案文。

24.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就上文第12和第15段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25.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8、9、10和16段内的各项建议尤为重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在2012年10月28日到期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文件应论述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到的所有论点。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具体条约报告的页数限为40页,一般核心文件的页数限为60至80页(见文件HRI/GEN.2/Rev.6, 第19段所载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