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5年7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3178次和第3179次会议(CCPR/C/

SR.3178和3179)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UZB/4)。在2015年7月20日举行的第3192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按时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对于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期内为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UZB/Q/4)做出书面答复(CCPR/C/UZB/Q/4/Add.1)及代表团补充的详细答复,还感谢缔约国提供的书面补充材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刑事诉讼期间审前拘留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落实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落实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而且缺乏有效的机制和程序,供来文提交人在法律和实践中力求全面落实委员会的意见(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制度性和立法措施,确保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建立机制和适当的程序,充分落实这些意见,以便在《公约》遭到违反时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5.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人权专员(监察员)和国家人权中心均负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二者似乎均不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

缔约国应:

(a)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在法律和实践中加强现有人权机构的独立性;

(b)考虑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申请认证。

不歧视和性别平等

6.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8条宣布禁止歧视,一系列法案也体现出禁止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项法律禁止歧视的理由似乎有所不同,而且现行立法没有提供保护,避免《公约》所禁止的所有理由的歧视(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法律框架:(a)在所有领域,包括在私人领域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避免歧视,并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b)包含一项全面的歧视理由清单,包括肤色、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c)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补救。

7.委员会仍然对有关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骚扰和暴力行为(包括执法人员的有关行为)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120条仍然将成年男子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列为刑事罪(第二、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CCPR/C/UZB/CO/3,第22段)。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打击任何形式基于他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社会污名化、仇恨言论、歧视或暴力。缔约国应确保调查、起诉和惩治这种暴力行为,还应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废除《刑法》第120条。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通过一项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律方面进展不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强迫婚姻、早婚和抢婚事件,农村地区尤为严重;尽管法律禁止一夫多妻,但事实上依然存在这种做法(第二、第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不作无故拖延,立即通过一项关于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律,并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性别平等,途径包括:

(a)制订战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重男轻女态度和定型观念。

(b)加大力度,在明确的时限内实现妇女在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包括在决策职位中的平等代表权;

(c)确保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婚姻、早婚和抢婚的法律规定;

(d)消除一切形式的一夫多妻现象。

家庭暴力

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UZB/CO/3,第13段),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被看作是家务事。这种暴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未得到充分举报,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人员在记录和调查此类申诉时没有恪尽职守,而且对受害者缺乏适当而充分的保护措施和支助服务,包括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以及住所或庇护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罪的具体法律(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大力度,预防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法律,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列为刑事罪,并确保此项法律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

(a)确保执法官员、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得到适当培训,学习如何发现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

(b)加强努力,以提高公众对于家庭暴力的不利影响的认识,并鼓励举报这种暴力行为;

(c)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如果定罪,应予以适当的处罚,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的补救和保护措施,包括能够在全国各地找到住所或庇护所,及获得其他支助服务。

追究与安集延事件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

1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UZB/CO/3,第8段),对于2005年5月安集延事件中军队和安全机构大规模屠杀民众(包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缺乏全面、独立、有效的调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以两名不具实际调查权的国际官员的访问为依据,声称此事已经终结,将不予重新调查。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说明关于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使用火器的条例的修订情况(第二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开展独立、公正、彻底、有效的调查,以确保就2005年安集延事件做出全面、透明和可信的说明,以期查明、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缔约国还应确保其关于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使用火器的条例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

紧急状态和反恐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拟定《紧急状态法》草案,但委员会仍然对于现行紧急状态条例不符合《公约》第四条感到关切(见CCPR/C/UZB/CO/3,第9段)。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问题(CCPR/C/UZB/CO/3,第15段)还有:(a)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的定义过于宽泛,据报告被广泛用于指控和起诉被取缔的伊斯兰运动的成员或疑似成员;(b)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或相关罪行者的法律保障问题,有指称表明此类人员在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条件下受到单独关押、酷刑和长期监禁(第四、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加快通过一项紧急状态法,并确保其完全符合按照委员会第29号一般性意见解释的《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反恐法律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尤其是:

(a)修改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过于宽泛的定义;

(b)确保在实践中为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或相关罪行者提供所有法律保障,确保对其权利的任何限制均不具任意性,而是合法、必要且相称的,并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

羁押期间死亡

12.委员会对被拘留者在羁押期间死亡及得不到适当的医疗护理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此类案件开展有效、独立的调查(第二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履行尊重和保护被羁押者生命权的义务,为此采取适当措施,解决羁押期间死亡事件的根源问题,确保被羁押者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护理,还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对羁押期间的死亡案件进行及时调查,包括命令进行法医检查及确保受害者家属在调查的所有阶段均能充分了解调查情况,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酷刑

1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所载酷刑定义,包括《刑法》第235条不符合《公约》第七条的要求,因为此定义局限于以逼供为目的实施的非法行为,因此实际适用对象仅限于执行预审或审前调查的人员、检察官或执法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此定义还导致包括被拘留者和囚犯在内的其他人员逃脱处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赦免因违反《刑法》第235条获判酷刑或虐待罪的个人(第二和第七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CPR/C/UZB/CO/3,第10段),促请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修订其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第235条,以确保酷刑的定义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及《公约》第七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的煽动或同意或默许下,以官方身份、官方身份以外的身份或私人身份行事者实施的酷刑行为。缔约国还应停止赦免被判犯有酷刑或虐待罪的人员,这一做法不符合其在《公约》第七条之下的义务。

1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内仍然经常使用酷刑;尽管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但是在实践中,刑讯逼供得到的证词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纳,而且即使存在酷刑的迹象,法官也未能下令调查有关逼供的指控;就酷刑提出申诉的人遭到报复,其家人往往受到恐吓和威胁,以确保撤诉;起诉率很低,有罪不罚现象十分猖獗(第二、第七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CPR/C/UZB/CO/3,第11段)。缔约国应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尤其是:

(a)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开展迅速、彻底、有效、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若被定罪,则处以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作为优先事项设立一个真正独立的申诉机制,调查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并确保申诉人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

(c)确保执法官员和法官在实践中有效执行禁止逼供的禁令,对涉嫌酷刑逼供得到的证据不予采纳;

(d)审查所有根据涉嫌逼供得到的证词做出的刑事判决,为被误判者提供有效补救;

(e)确保在每个警察局和剥夺自由场所必须为所有的审讯录音录像。

自由和人身安全

1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见法官之间实施72小时的拘留,因此欢迎缔约国声明今后可能把拘留期限缩短至48小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拘留实行司法管制的法律(人身保护令)在实践中的适用存在缺陷,尤其是据称有以下问题:(a)伪造拘留时间或日期,以规避合法拘留期限;(b)在被拘留者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人身保护令审理,尤其是在涉及政治的案件中;(c)侵犯被拘留者联系律师(包括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d)国家指定的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代理服务不足(第九和第十四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CPR/C/UZB/CO/3,第14段)。缔约国应参照委员会关于自由和人身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使其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缔约国尤其应该:

(a)将犯罪嫌疑人带见法官之前的最长拘留期限由现行的72小时缩减至48小时,确保逮捕日期和时间符合实际情况,并加以准确记录;

(b)确保人身保护令的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包括保障被拘留者本人出席审理,尊重其联系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国家指定的辩护律师提供适当的法律代理服务;

(c)加强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

1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被剥夺自由者在逮捕时获知自己的权利、通知亲属自己被拘留及联系自己选择的律师和接触医生等各项权利,仍然自拘留开始便受到侵犯(第七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实践中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自拘留开始便获得全部基本法律保障。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对于即将服刑期满的人权维护者、政府批评者和因宗教极端主义或因加入在缔约国境内被取缔的伊斯兰运动而获罪者,缔约国任意延长其刑期,根据《刑法》第221条对此类囚犯一再违反监狱规则提出起诉和定罪(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适用《刑法》第221条以任意延长即将完成的刑期,如果提出新的指控,确保所有判决均充分尊重正当程序权及严格遵守相称性原则。

拘留条件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报告称,犯人受到虐待,包括遭到狱警和其他犯人的殴打、拘留条件差、医疗服务不足、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人权维护者、政府批评者和因加入伊斯兰政党和团体而获罪的个人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独立的国家机制,负责定期突击监测和检查所有拘留场所,而且独立的国家和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组织的正常运作也受到阻碍(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

(a)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措施建立对拘留场所定期实行独立的突击检查的制度,创造所有必要条件,促进独立组织开展有效监测,并加强努力,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切实进入拘留场所;

(b)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得到人道并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停止上文所述一切形式的羁押期间的虐待,迅速独立地调查任何此类虐待行为,起诉责任者,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

强制劳动

1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减少棉花部门未满16岁儿童的强迫劳动现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表明,棉花和丝绸部门利用16岁以上的少年及成年人从事强迫劳动的情况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棉花部门腐败和勒索现象横行,工作条件十分危险,收获期间生活条件十分恶劣,甚至引发死亡(第六、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杜绝棉花和丝绸部门的强迫劳动现象,尤其应有效执行禁止童工和强迫劳动的法律框架,包括严厉起诉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改善这些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缔约国还应审查其法律和实践,确保财政透明度,打击棉花产业的腐败现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与棉花收获有关的死亡事件,并在此类案件发生时开展彻底调查,为受害者的家庭提供有效补救,包括给予适当赔偿。

迁徙自由

2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保留出境签证制度和强制性地址/住所登记制度(居留证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通过延迟发放出境签证,禁止人权维护者、独立记者和政治反对派成员前往海外(第十二条)。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CPR/C/UZB/CO/3,第18段),即缔约国应取消出境签证制度,使其强制性地址/住所登记制度(居留证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

2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UZB/CO/3,第16段),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法官的任期缺乏保障(其任期每五年由行政机构延长一次),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法官任命、晋升、停职和免职的资料感到遗憾。委员会还对律师协会独立于行政部门的问题感到关切(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a)司法机构完全独立和公正,包括使法官的任期得到保障;(b)法官的任命、晋升、停职和免职符合《公约》的规定;(c)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律师协会独立于行政部门;(d)确保有足够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律师的独立性。

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22.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UZB/CO/3,第19段),禁止改变宗教信仰和从事其他传教活动的法律规定继续生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a)在登记团体外信奉宗教的独立穆斯林遭到非法逮捕、拘留、酷刑和虐待,并因与宗教极端主义有关的指控获罪;(b)在登记团体外举行和平宗教活动的基督徒和其他少数宗教成员因“非法宗教活动”被逮捕、拘留、罚款和监禁;(c)宗教材料受到审查,并仅限于在经登记的宗教团体的建筑物内使用(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在实践中保障宗教和信仰自由及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避免在《公约》第十八条允许采取的少数限制措施之外,采取任何可能限制这种自由的行动。缔约国应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第十八条,包括使改变宗教信仰和其他传教活动合法化,并调查一切干预在登记的宗教团体外信奉其宗教的独立穆斯林、基督教徒和其他少数宗教成员的宗教自由的行为。

言论自由

2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见CCPR/C/UZB/CO/3,第24段),一直有报告称,独立记者、政府批评者和持不同政见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活动者,因工作而遭到报复,受到执法人员的骚扰、监视、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和虐待,并因捏造的指控受到起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具有争议性和政治敏感性的问题方面,言论自由在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提供此类信息的网站被封锁,新闻机构被禁止活动(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

(a)立即采取步骤,在实践中切实保护独立记者、政府批评者和持不同政见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活动者免遭任何可能构成骚扰、迫害或不当干扰其行使职业活动或其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并确保此类行为得到彻底独立的调查、起诉和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b)确保对行使言论自由的一切限制均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严格要求。

和平集会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任意限制和平集会权,这些限制包括:(a)举行群体活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申请批准的过分要求;(b)执法人员干扰和平集会,对参与集会者实施逮捕、拘留、殴打和处罚(第七、第九、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和惯例,以确保个人充分享有集会自由权,确保施加的任何限制均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缔约国还应切实调查所有对和平示威者实施暴力、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案件,并将责任者绳之以法。

结社自由

2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政党和公共社团登记做出不合理而又繁琐的限制性规定,停止为国际人权组织进行登记,还为人权非政府组织的工作设置了其他障碍(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CPR/C/UZB/CO/3,第25段),即缔约国应使管理政党和非政府组织登记工作的条例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参与公共生活

26.委员会对于缔约国不准反对派政党登记和参加选举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一些不当限制,现行选举法框架似乎不能确保公民真正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限制包括:长期居留和语言能力的要求,有些职业被排除在外,获判有罪者的权利受到全面限制,被法院宣布无行为能力者或在监狱服刑者丧失选举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4年议会选举和2015年总统选举没有出现真正的竞争,虽然《宪法》规定总统任期有限,但现任总统仍被登记为候选人(第二、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使其选举法框架符合《公约》,包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尤其要:

(a)培养政治多元化的氛围,避免任意禁止反对派政党登记及阻挠他们参加选举;

(b)保障举行真正多元化政治辩论的自由;

(c)修订限制参与竞选和投票权利的规定,以确保与《公约》相一致;

(d)确保在登记总统候选人时,遵守限制总统任期的宪法规定。

D.宣传与《公约》有关的信息

27.缔约国应该向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广泛宣传《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本结论性意见。

2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如何落实上文第11段(紧急状态和反恐)、第13段(酷刑)和第19段(强迫劳动)中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2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7月24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提供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所提各项建议的情况以及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