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2006 年 5 月 15 日至 6 月 2 日,日内瓦 )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133

A.《公约》缔约国.................................1-23

B.会议开幕和会期................................33

C.成员和出席情况............................4-73

D.议程...............................................84

E.会前工作组.....................................9-115

F.工作安排.....................................125

G.今后常会.........................................136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14-236

A.提交报告.......................................14-236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24-8477

四、与联合国各机关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848189

五、委员会的工作方法..............................849189

六、一般性意见.............................................850-851189

七、今后的会议....................................................852190

八、其他事项..............................................853190

附件一

一、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191

一、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 《公约》缔约国

1. 截至2006年6月2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儿童权利公约》总共有192个缔约国。《公约》经大会1989年11月20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于1990年1月26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公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关于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最新名单,可查阅www.ohchr.org和http://untreaty.un.org。

2. 截至同一天,有107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21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也是截至同一天,有107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114个国家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该任择议定书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联合国大会2000年5月25日以第54/263号决议通过了《公约》的这两项任择议定书,并于2000年6月5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关于已经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这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国家名单,可查阅www.ohchr.org和http://untreaty.un.org。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3.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于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委员会举行了37次会议。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审议情况的说明载于有关简要记录(见CRC/C/SR.1121至SR.1157)。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4. 委员会的两名委员未能出席第四十二届会议:Aluoch女士和Anderson女士。委员的名单和任期一览表载于本报告附件一。下述委员未能出席本届会议的所有会议:Ghalia Al-Thani女士(5月22日和30至31和6月1-2日);Moushira Khattab 女士(5月29日和6月2日);Hatem Kotrane先生(5月29日至6月2日);Yanghee Lee女士(5月15-16日)。

5. 联合国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

6. 下列专门机构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7.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一般咨商地位

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国际妇女理事会、第四世界扶贫国际运动、国际拯救儿童联盟及国际崇德社。

特别咨商地位

大赦国际、阿拉伯人权组织、反对贩卖妇女联盟、保护儿童国际运动、国际法理学家委员会、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国际法律界妇女联合会、地球社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世界卫理公会及其联系教会女教友联合会以及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其 他

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

D. 议程

8. 委员会2006年5月15日第1121次会议根据临时议程(CRC/C/42/1)通过了以下议程: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

3.缔约国提交报告。

4.审议缔约国报告。

5.与联合国各机关、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一般性意见。

8.今后的会议。

9.其他事项。

E. 会前工作组

9. 按照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会前工作组于2006年1月30日至2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除了Al-Thani女士和Lee女士外,所有委员都出席了工作组会议。人权高专办、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教科文组织、难民署和卫生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的代表以及若干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

10. 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的目的是便利委员会根据《公约》第44条和第45条开展工作,主要是审查缔约国报告和事先查明需要同报告国代表讨论的一些主要问题。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审议同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

11. Jakob Egbert Doek先生和Moushira Khattab女士主持了两组会前工作组会议。工作组举行了11次会议,审议委员会委员向工作组提出的关于土库曼斯坦的初次报告(CRC/C/TKM/Q/1)、4个国家(拉脱维亚(CRC/C/LVA/Q/2)、马绍尔群岛(CRC/C/MHL/Q/2)、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RC/C/TZA/Q/2)和乌兹别克斯坦(CRC/C/UZB/Q/2))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三份第三次定期报告(哥伦比亚(CRC/C/COL/Q/3)、黎巴嫩(CRC/C/LBN/Q/3)和墨西哥(CRC/C/MEX/Q/3)的问题清单,以及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比利时(CRC/C/OPAC/BEL/Q/1)、加拿大(CRC/C/OPAC/CAN/Q/1)、捷克共和国(CRC/C/OPAC/CZE/Q/1)和萨尔瓦多(CRC/C/OPAC/SLV/Q/1))、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卡塔尔(CRC/C/OPSC/QAT/Q/1)和土耳其(CRC/C/OPSC/TUR/Q/1))、冰岛(CRC/C/OPAC/ISL/Q/1和CRC/C/OPSC/ISL/Q/1)根据这两项任择议定书向委员会提出的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通过照会向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转送了问题清单,照会请这些国家尽可能在2006年4月5日之前就清单中的问题提出书面答复。

F. 工作安排

12.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5日举行的第1121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以后拟定的第四十二届会议的工作计划草案。

G. 今后常会

13. 委员会决定,其第四十三届会议于2006年9月11日至29日举行,第四十四届会议(及第四十五届会议部分)的会前工作组定于2006年10月2日至6日举行会议。

二、缔约国提交的报告

A.提交报告

14. 委员会收到了秘书长关于《公约》缔约国和报告提交情况的说明(CRC/C/42/2)。

15. 委员会获悉,在第四十一届和第四十二届会议之间,秘书长收到了马尔代夫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MDV/3)。

16. 委员会还获悉下列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挪威(CRC/C/OPAC/NOR/1)、瑞典(CRC/C/OPAC/SWE/1)和吉尔吉斯斯坦(CRC/C/OPAC/KGZ/1)。

17. 它还获悉下列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吉尔吉斯斯坦(CRC/C/OPSC/KGZ/1)、苏丹(CRC/C/OPSC/SDN/1)和乌克兰 (CRC/C/OPSC/UKR/1)。

18. 截至2006年6月2日,委员会收到了190份初次报告、99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19份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总共审议了289份报告。此外,委员会还收到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18份初次报告,以及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22份初次报告。迄今为止,委员会已审议了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13份初次报告和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9份初次报告。

19.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审议了7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定期报告。它还审议了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6份初次报告,以及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的4份初次报告。

20. 供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按照秘书长收到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哥伦比亚(CRC/C/129/Add.6)、意大利(CRC/C/OPAC/ITA/1)和(CRC/C/OPSA/ITA/1)、拉脱维亚(CRC/C/83/Add.16)、冰岛(CRC/C/OPAC/ISL/1)和(CRC/C/OPSA/ISL/1)、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CRC/C/70/Add.26)、加拿大(CRC/C/OPAC/CAN/1)、黎巴嫩(CRC/C/129/Add.7)、墨西哥(CRC/C/125/Add.7)、萨尔瓦多(CRC/C/OPAC/SLV/1)、卡塔尔(CRC/C/OPSC/QAT/1)、乌兹别克斯坦(CRC/C/104/Add.6)、土库曼斯坦(CRC/C/TKM/1)、比利时(CRC/C/OPAC/BEL/1)、土耳其(CRC/C/OPSC/TUR/1)、捷克共和国(CRC/C/OPAC/CZE/1)。

21. 按照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8条,在审议报告国的报告时邀请其代表参加会议。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决定8, 各国在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报告时,可选择技术审议。比利时、加拿大和捷克共和国利用了这一可能性。

22. 委员会决定推迟审议马绍尔群岛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因为该国未派代表团出席会议。报告的审议改订在第四十四届会议进行。

23. 下列章节根据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按国家排列,载有结论性意见,反映了讨论的要点,并在必要时指出了需要采取具体后续行动的问题。更详情的资料,见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

三、审议缔约国报告

结论性意见:哥伦比亚

24.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6日举行的第1147次和1149次会议(见CRC/C/ SR.1147和CRC/C/SR.1149)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29/ Add.6),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欢迎对问题清单(CRC/C/COL/ Q/3)所作的详尽书面答复,还欢迎与高级别跨部门代表团展开坦率而开诚布公的对话,从而使委员会能明确了解缔约国儿童的状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2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2004年销毁了军队所拥有的地雷;

与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合作,为开展了各项制止童工的行动,实施了国家行动计划;

宪法法院有关照顾流离失所人口责任问题的决定(2004年T-025号)和对堕胎的部分歧视(2006年C-355号)问题的决定;

2001年通过第679号法提出了制止涉及儿童的性剥削、色情作品和性旅游现象的法律;

人权高专办在哥伦比亚的派驻了人员及该国与驻地人员的合作。

27. 委员会并欢迎该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2005年6月25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11月11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4年8月4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分别于2001年2月2日和2005年1月28日批准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劳工组织第138号(1973年)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1999年)公约》;

2002年8月5日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8. 委员会注意到,哥伦比亚的贫穷、资源分配不平等和长期的国内武装冲突对实现《公约》所保障的各项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

D.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公约》第4、42和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29. 委员会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2000年10月16日,CRC/C/70/Add.5)时所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CRC/C/15/Add.137)已经得到落实。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有些关注和建议落实不够或只是部分得到落实,其中涉及儿童权利与和平进程、立法、数据收集、财政资源、不歧视、生命权、出生登记、儿童在家庭内外不遭受欺凌、身体和性方面虐待、接受卫生保健方面的区域差异、生殖卫生,尤其影响到非洲裔哥伦比亚儿童和土著儿童的受教育机会有限情况、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内部流离失所的儿童、性剥削和人口贩运等问题。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尚未落实或充分落实的政策建议加以落实,并对委员会就第三次定期报告所作的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立法与实施

31. 委员会欢迎该国将许多有关儿童权利的条款纳入《宪法》,这再次证实,在哥伦比亚所批准的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律。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尽管经过了十年的辩论,联合国实体也多次呼吁进行修正,使国内法律符合并批准《儿童权利公约》而承担的义务,但是修正1989年的不完善的《青少年法》工作仍然没有完成。尤其是,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议会正审议的改革《青少年法》的法律草案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四个所关注的方面,才符合《公约》:青少年司法、儿童领养、童工,以及保护儿童不遭受虐待。

32.委员会重申对这一方面的关注,并建议缔约国快速完成修改《青少年法》的进程,从而有效地保护哥伦比亚所有儿童的权利,并顾及以下四个关注领域,以便使之符合《公约》:青少年司法、儿童领养、童工,以及保护儿童不遭受虐待。

33. 此外,委员会关注到,2004年的家庭暴力法不涵盖性虐待行为,其依据是,性虐待构成肉体的虐待,已经被纳入《刑法》,委员会认为这对于哥伦比亚儿童的福祉和保护具有严重影响,因为这一做法忽视了性虐待及其对受害者影响的严重性质。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在内的国际法律责任,将性暴力再次列为家庭暴。

国家行动计划

35.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行动计划》持续发展的情况。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及参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所有社会各界协商,通过一项有关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其目的应当是履行《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尤其还要考虑到20025月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适合儿童的世界”宣言和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在国家和地方范围内拨出适当资源,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协 调

37. 委员会承认该国更加努力寻求与各部门和省市当局的合作,但同时关注到,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缺少稳定和足够的资源,也缺少派往各区域和各省市的驻地人员,因此无法有效地协调防范性活动,以及对儿童权利的全面保护。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稳定和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全面协调儿童权利方面的活动,并据此在全国各地设置自己的人员。

39. 委员会注意到,各部门和省市当局未能在其政策和预算规划中承担起纳入并优先考虑为儿童提供资源的责任。

40 .委员会注意到,部门和省市当局应当保证,在其负责开展的各项工作中应当适当考虑到儿童问题,并在其预算中对儿童问题拨出足够的经费资源。委员会建议,各部门和省市当局应当向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合作,以便加强其在行政工作中纳入儿童权利观念的能力。

独立监测机制

4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的全国人权机构人民捍卫署下设儿童权利股,并在所有32个省份中都有自己的区域办公室。但是,委员会关注到,该国的很多地区、尤其是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土著和流离失所人口比例较高的农村地区,缺少文职政府当局的驻地人员,尤其是缺乏人民捍卫署人员,因此无法有效地监督儿童的人权状况。

42 .委员会重视国家人权机构所发挥的作用,根据关于国家人权机构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它请缔约国提供充分的资源,以便有效履行任务,并且扩大在全国各地(包括境况最差的地区)的驻地人员,以便保证在侵犯儿童权利的情况下所有儿童都能得到有效的补救。

为儿童提供资源

4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没有预算分配方面的明确信息,并表示关注哥伦比亚贫穷的一个主要根源在于国家经费的分配不均,这严重影响到儿童的福利,尤其是社会中最弱势阶层儿童的福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委员会对于该国在教育、卫生和福利部门的开支下降深表关注,因为这些对于落实儿童权利都是至关重要的。

44 .委员会坚决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增加对落实《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预算拨款,确保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分配更加均衡,并且优先拨款,确保包括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儿童(例如非洲裔哥伦比亚儿童和土著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国际合作

45. 委员会欢迎人权高专办向哥伦比亚派驻人员并开展工作,还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进一步落实人权高专办的建议,同时缔约国在本届会议上表示有意扩大这一任务。

4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实施人权高专办提出的建议,并强烈建议人权高专办在哥伦比亚的全面任期再延长四年。

47. 委员会认识到,哥伦比亚在一些结束武装冲突的倡议中正得到国际合作。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项支持的某些方面没有考虑到对儿童产生的影响。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展开争取结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合作活动中考虑儿童的权利。

数据收集

49. 尽管委员会欢迎在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了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但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分门别类的数据,尤其是有关弱势群体和城乡差异方面的数据。缺少这类资料对于确定依然存在的挑战和需要采取的补救措施都是严重的障碍。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建立一种收集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完整制度。这些数据应涵盖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并按需要将受到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包括女童、流浪儿童、非洲裔哥伦比亚儿童和土著儿童)分门别类加以分列。

有关公约的培训/宣传

51.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为向一般公众、尤其是儿童本身宣传《公约》内容而采取的措施不够。为从事保护儿童权利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的有关《公约》规定的义务与责任问题的培训仍然严重不够。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全国各地宣传《公约》,并提高公众、尤其是儿童本身和家长对《公约》各项原则和规定的认识。为此,应当与民间社会组织、学术中心、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

53 .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向照顾儿童和为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尤其是执法人员,以及议员、律师、保健人员、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人员,提供适当系统的培训和/或意识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培训专业人员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美洲儿童机构的技术援助。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54. 委员会关注公民社会、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在宣传和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到踊跃而多样的民间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人权倡导者的工作受到了高级官员的非难。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积极系统地参与儿童权利的宣传和落实,除其他方面外,还包括对委员会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尊重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儿童权利方面的独立性和多样性。

2. 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56. 委员会关注该国最低结婚年龄女童规定为12岁,男童规定为14岁。这种最低年龄订得太低,而且具有歧视性。童婚和少年怀孕对于女童的健康、教育和成长具有严重的有害影响。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其法律和惯例,根据有关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提高女童和男童经父母同意或不经父母同意的最低婚姻年龄,使之达到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平。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 歧 视

58. 委员会深为关注某些弱势群体,例如流浪儿童、非裔哥伦比亚儿童和土著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儿童受到普遍歧视。他们接受教育和使用卫生设施的能力由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而受到严重剥夺。委员会关注这些弱势群体面临被武装部队招募、遭受商业性性剥削、沦为国内流浪儿童和遭受人口贩运的巨大危险。委员会还关注女童和妇女的权利继续受到侵犯。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实施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全面遵守《公约》第2条的规定,采取积极主动与综合战略,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基于性别、族裔、宗教或任何理由的歧视及对所有弱势群体的歧视。

6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向包括女童、土著儿童和非裔哥伦比亚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特别保护,并就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后续行动,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

儿童的最大利益

61. 委员会关注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未能考虑到照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充分纳入所有方案、政策、司法和行政程序,尤其是纳入《青少年法》的修改以及《国家行动计划》的制定之中。

生 命 权

63.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注:武装冲突使该国儿童遭受法外处死、杀害和集体屠杀迫害的事件持续频繁发生。特别由于有些儿童被背上流浪儿童的污名而更持续成为失踪和社会清洗的受害者。委员会对于在波哥大郊区玻利瓦尔城(Ciudad Bolivar)和Soacha地区最近几百名儿童被杀事件表示关注。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官员与非法武装部队成员、尤其是准军事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尚未切断。

6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保护平民百姓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影响到儿童的暴力;并提请缔约国注意,无所作为,不防止这种暴力有可能会使缔约国承担责任。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结束政府官员与非法军事集团、尤其是准军事集团成员依然存在的联系。

65.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制定了早期预警体制防止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但缔约国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行动,致使包括儿童在内的平民生命的损失。

6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依照早期预警体制对危险状况的确认,防止政府当局行动造成的生命损失。

67. 委员会关注正规军队发起的多次暴力事件,在这些事件中有儿童被杀,其中有些情况中并谎报儿童是在作战中被敌军杀死的。最后,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持续不断地存在有罪不罚情况,以及将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提交军事司法体制的持续倾向。

6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打破有罪不罚的传统,并对儿童丧失生命案件中的侵犯人权行为紧急展开刑事调查,并保证作为最优先事项将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其有关公证审判的国际法律义务,并保证所有的调查都是独立和无偏颇地展开。

尊重儿童意见

69. 委员会注意到在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中对儿童的意见考虑不够。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在家庭、学校、以及社区范围里,并在机构和司法及行政程序中,提倡、促进并实际落实尊重儿童意见和儿童参与对其产生影响的所有事务这一原则。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条和37(a)条)

出生登记

7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与各联合国机构携手努力,以提高出生登记率,但是委员会关注哥伦比亚全部儿童中的20%仍然没有出生登记,在农村地区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及土著居民中这一情况尤其严重。

72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37,37段),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优先注意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的工作,并且提倡和促进对尚未得到出生登记的儿童进行登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公民登记系统现代化,并确保该系统合理运作,其中包括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机构合作,改进出生登记工作。

酷 刑

73. 委员会严重关注儿童仍然是酷刑、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尽管非法的武装集团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但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军方人员也被牵涉进这类事件。委员会尤其关注农村地区儿童由于持续的内部军事冲突而面临危险。委员会对越来越多的女童遭受性暴力表示特别关注,并且对许多有关军人犯有强奸罪行的报告深感不安。委员会还关注执法人员包括(在监禁设施中)其他形式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并关注看护机构内虐待儿童的情况。

7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儿童不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委员会强调指出,对有关军方、执法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人所犯罪行的举报,迫切需要进行调查和制裁,以便打破严重侵犯人权却逍遥法外的普遍且周而复始的状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按《公约》第3839条所庄严规定的义务,保证遭受到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所有儿童受害者都能够得到身心康复,重归社会,并得到赔偿。

5.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看

(《公约》第5、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25条、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支助

75. 委员会对没有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外派机构地区内弱势儿童缺乏资源和支助的情况表示关注,这种情况使儿童面临遭受剥削、虐待和与父母分离的更大风险。

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家庭提供进一步支助,防止儿童与家庭分离,支助的形式可以包括提供咨询、父母抚养和经费各方面的津贴。

其他方式的照料

77. 委员会注意到增加在家庭环境中的替代性照料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许多儿童仍然长期被留在看护机构里。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遵照《公约》第25条和2005年关于无父母照看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提出的建议,提倡寄养这一替代性抚养方式,并建议将机构性看护仅作为最后的措施来使用。此外,委员会建议对看护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所经营的机构)及寄养安排提供适当分配资源,使之得到适当的运作和监测,并对儿童的安置进行定期审查。

领 养

79. 委员会关注跨国领养儿童的情况很多,而只有一半经由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ICBF)处理。委员会尤其关注私营“领养院”的做法增加了从领养中谋利的风险,并且违反了《公约》第21条。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所有跨国领养都应符合《公约》第21条的规定,并依照193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经由中央管理机构处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力求优先考虑国内领养。

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

81. 委员会表示关注,尽管该国政府为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各种努力,如设立了“家庭和睦”方案,但是据报在家庭环境内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暴力呈现上升趋势。委员会尤其关注对这类案件缺少统计,同时调查和制裁行动也十分有限。

8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各种机制,监督第19条所述各种暴力、性虐待、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家庭、学校、机构或其他看护环境里)的案件数量和严重程度;

保证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警察和司法机关人员)能接受训练,了解自身有义务报告怀疑发生影响儿童的家庭暴力案件,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

加强对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帮助,以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康复、咨询和其他形式重归社会方面的服务;

支持在全国设置儿童免费服务热线(Telefono Amigo ) , 使之能惠及全国边远地区儿童。

83. 鉴于秘书长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E/CN.4/2005/75)以及向各国政府分发的相关问卷,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书面答复,并注意到缔约国参加了2005530日至61日在阿根廷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协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次区域协商的成果,采取行动,与民间社会合作,保证每一儿童都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并推动防止并应对这种暴力和欺凌的具体、适当时并有时间规定的行动。

体 罚

84. 委员会对缺少所报告案件数目的统计表示遗憾,并关注体罚在学校、家庭和机构里依然发生。

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法律,明确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环境里对儿童实行一切形式的体罚。缔约国还应开展反对体罚的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宣传运动,并提倡非暴力、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教育方法,与此同时适当地考虑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儿童受到保护,不遭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惩罚形式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6. 基本健康和福利

(《公约》第6条、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86. 委员会表示关注向残疾儿童提供的资源不够。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向遭受地雷爆炸事件的儿童所提供的痊愈和康复措施情况。

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69):

保证大会19931223日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原则》得到实施;

努力尽最大可能保证残疾儿童行使其受教育权;

尽更大努力提供必要的专业(如残疾问题专家)及财政资源,尤其是在地方上提供资源,提倡和推广以社区为基地的康复方案,尤其考虑到地雷受害者儿童,建立父母支助小组等康复方案。

生活水平

88. 委员会严重关注该国生活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生活在贫困或赤贫情况下的儿童人数持续增加,衡量不平等程度的国际标准――吉尼系数提高可以证实。委员会关注该国很大一部分居民难以得到基本服务,而且特别关注城乡之间在纯净的自来水以及污水排出系统方面的提供情况存在巨大差异。生活水平方面的不平等对于平等享受《公约》规定的权利造成了严重障碍。

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拨出足够经费来消除日益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并有效地减少城乡地区之间及其他方面所存在的生活水平差异。委员会尤其着重指出有必要加强各部门和各省市政府机关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特别是更便利地提供纯净的自来水和污水排出应当是农村地区的优先事项。

卫生和保健服务

90.委员会关注该国的公共卫生开支数额很低,而且拨款水平不断波动,同时特别关注能利用健康保险体制的机会有限,因为大约有40%的人口仍然没有医疗保险。委员会关注到,幼儿在没有机会享用基本义务设施的人群中占很大比例。

91.委员会尤其关注:

卫生和保健服务的提供不均等,尤其是对该国的农村和边远地区来说;

尽管有所改善,但鉴于该国的发展水平,产妇、婴儿和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依然很高,并显示出区域之间的巨大差异;

营养不良继续影响到大部分流离失所者、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居民;

尽管为提高免疫疫苗接种率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各地区之间的差异,疫苗接种的普及率依然不均等;

精神保健服务总的来说不够;

母乳喂养率过低。

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注重增加对保健部门的公共开支,并保证经费的分配顾及弱势居民群体和弱势地区;

保证所有儿童都能够根据第24条而得到适当的保险,使之能够利用保健设施;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提供优质护理和设施,改善保健服务,从而在全国各地加大力度,解决婴儿、儿童和产妇死亡率问题;

继续解决营养不良和疫苗接种率过低问题,尤其重视农村和边远地区,并重视流离失所者、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居民中的这一问题;

增加为精神保健服务所提供的资源;

使民众更广泛了解并鼓励其支持母乳喂养方案。

青少年健康

93.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06年5月10日的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堕胎不定为刑事罪行,有可能降低女性青少年产妇的死亡率。但是,委员会严重关注青少年怀孕率很高而且不断上升,并关注该国缺少适当而便利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这也是由于对这些部门所拨出的资源不够。青少年怀孕除了对身心健康造成风险之外,并且限制了个人的自身成长,有害地影响到女青年在经济上自力更生,形成贫穷陷阱,对整个社会也造成消极影响。此外,委员会并关注到青少年自杀率问题。

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并保证所有青少年接受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学校内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以及照顾青少年特点的保密咨询及保健服务,与此同时顾及委员会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问题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鉴于宪法法院200 6511日的裁决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实行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证在这种情况下能提供安全的医疗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适当的战略,为增加民众的了解、提供咨询服务和其他旨在防止青少年自杀事件的措施而拨出充分的专用资源。

环境卫生

95.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将打击精神麻醉品定为优先事项是合理的,但同时关注为制止古柯种植而采用空中喷洒草甘膦的烟熏行动(是为哥伦比亚方案中的一项行动)造成了环境卫生问题,因为这种行动影响到包括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的健康。

96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该国各地区喷洒杀草剂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独立和着眼于人权的评估,并保证与受影响的土著社区进行事先的协商,并采取一切审慎措施,避免对儿童健康的有害影响。

艾滋病毒/艾滋病

97. 委员会关注该国出现了更多由母亲向子女传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而且专门用于防止儿童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发病的资源不够。

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措施防止由母亲向子女传播艾滋病,其方式主要可以通过对青少年、尤其是属于诸如国内流离失所和街头儿童等弱势群体的青少年展开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

向所有艾滋病毒/艾滋病呈阳性的儿童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设置适宜于儿童的咨询服务,并扩大对孕妇的艾滋病毒检测面;

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保证为有效实施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国战略提供足够的财力和人力;

除其他方面外,向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29条和31条)

99. 委员会注意到,九年的免费教育已被庄严宣布为宪法权利,但是,对此的一项保留是,对那些有支付能力的人需要收取学费。在实践中,这项条款造成了一种以武断的收费和社会排挤为特点的歧视性教育体制。委员会继续对教育权的落实存有一些严重担忧,其中包括如下几点:

预算拨款不足,而且在私营和公共两个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均;

基于权利的“全国教育战略”欠缺;

公共体制内、以及社会中极为不利的弱势群体得到的教育质量很低;

对行政费用以及校服、教学用品和上学交通继续存在变相收费。其后果表现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缀学率很高而且还在上升;

对土著社区的双语教育政策不够普遍,而且常常是在没有同当地社区进行适当咨询之后进行的;

女学生由于幼年怀孕和早婚而受到歧视并退学。尽管宪法法院的裁决指出这种基于性别的歧视构成了对教育权的侵犯,但学校继续以怀孕为依据驱逐学生;

关于按城乡、族裔和性别分列的缀学率和毕业率的统计数据缺乏;

在出现内部武装冲突的地区许多教师被杀,平均每个月有三人被杀,对实现教育权造成了严重障碍;

国家武装部队重新利用学校并在学校附近建立军事基地,这些基地已成为非法武装集团的军事目标,使儿童无法接受教育;

儿童参加军训活动以及学校组织前往军事基地的学习访问,在目前的内部武装冲突背景下,影响到区分平民居民的人道主义法律原则,并使儿童面临遭受非法武装集团成员报复的风险;

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的工作仍然不够。

100. 委员会敦促修订国家法律,以明确反映免费接受初级教育的权利,并建议缔约国:

在国家预算中对教育拨出更多资源,并大幅度增加公立部门的经费比例;

设置一项基于权利的国家教育战略;

集中注意在农村地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努力消除接受教育机会方面的歧视,对有效废除入学费用和其他收费进行监督,以便扭转缀学率过高和毕业率过低的情况。委员会建议采用积极主动的措施,例如为补偿变相收费提供更多帮助,制止影响弱势群体的普遍歧视和社会排挤,这些群体包括农村地区儿童、国内流离失所儿童、非裔哥伦比亚儿童及土著儿童;

提供更多资源,与土著社区预先协商,设置并向其有效提供双语和顾及文化特征的教育;

对因怀孕而退学的女学生受到的歧视进行有效监督,并制裁不遵守规则的教育机构;

按城乡地区、族裔和性别编撰统计数字,以监督反歧视措施的影响;

将教师纳入内政部的保护计划,向其提供保护,并调查和惩办教师被杀的案件;

立即停止国家武装部队占领并使用学校或邻近的军事基地设施,进一步提供有关区分原则的训练,并在对军方和警方的训练中提供保护平民的教育;

避免儿童参与任何军事活动,包括前往军事基地的学习访问或在学校举行军事活动,因为这种参与在目前内部冲突的背景下不利于区分平民居民的人道主义法律原则,并使受风险的儿童面临非法武装集团成员报复的风险;

投入进一步的资源,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努力使人们认识到促进和平文化的各项权利和价值;

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2003年向人权委员会提交的访问报告(E/CN.4/2004/45/Add.2)中的建议。

8. 特别保护措施

(《公约》第22条、30条、38条、39条、40条、第37条(b)-(d)款;及32-36条)

流离失所儿童

1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增加帮助内部流离失所儿童的资源,但委员会严重关注哥伦比亚每年流离失所的儿童人数依然很多。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哥伦比亚是世界上内部流离失所人口最多的国家。2005年官方估计该数字为170万人,而非官方的统计来源认为达300万人。委员会赞同宪法法院对于流浪儿童缺少有的放矢的关注和帮助所表示的关注(2004年T-025),尤其因为儿童占流离失所人口的一半以上。此外,委员会关注对国内流离失所儿童的人身保护不够,也没有足够关心其为克服流浪的心理创伤而得到心理援助的需要。

1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大幅度增加内部流离失所人口的资源,并为儿童实施有的放矢的方案,向其提供充足的食物、住所、教育和保健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难民署加强合作,充分遵守保护内部流离失所者的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及宪法法院2004T-025号决定;

进一步注意流离失所儿童所需要的心理援助,并进一步保护女童不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

民政部门应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坚持区分原则,避免流离失所人口以及有可能流离失所的人口遭受非法武装集团成员的报复。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103. 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原则议定书》,但同时严重关注哥伦比亚内部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严重影响,使之遭受严重的身心创伤,并阻碍其享受最基本权利。委员会认为,军队向高风险的冲突地区学校分发成套教育用品是积极的,加强复员儿童兵重归社会和康复的某些努力也是积极的。但是,委员会认为,仍然缺乏安置复员和被俘虏的儿童兵的整套措施。尤其是,委员会关注到:

非法的武装集团为作战目的并为找寻性奴隶而大规模招募儿童;

军队对被俘虏和复员的儿童兵进行审讯,并不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不超过36小时的时间里转交文职政府机关的规定;

军队利用儿童刺探情报;

对复员的儿童兵未能提供适当的重归社会、康复和恢复措施;

遭受地雷爆炸伤害的儿童人数很多;

目前与准军事集团展开的谈判所遵守的法律框架,未能考虑向受害者提供真相、正义和赔偿的基本原则;

与非法武装集团的谈判总的看在考虑涉及儿童的各方面都缺少透明度,致使那些对招募儿童兵负有责任的人继续逍遥法外。

104. 为了在目前持续的内部武装冲突背景下改善儿童的境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适当监测哥伦比亚遵守已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议定书》条款的情况,并特别关注根据议定书为防止武装集团招募和使用儿童兵采取了哪些措施;

发出明确指示,并训练军人不要对被抓获或复员的儿童进行审讯,并保证这些儿童在36个小时内转交文职政府机构;

决不使用儿童刺探军事情报,因为这使之面临非法武装集团报复的危险;

大幅度增加向复员的儿童兵以及遭受地雷事件伤害的儿童所提供的重归社会、康复和赔偿资源。应当寻求来自国际捐助方的进一步资源,并向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寻求技术援助;

采取必要和有的放矢的措施,确定地雷位置并排除地雷;

与非法武装集团开展和平谈判时应适当顾及复员儿童兵受伤害的情况,并顾及这些人对战争罪的责任。应当向难民署寻求法律咨询,了解如何纳入起码的人权标准以及和平谈判法律框架中的儿童权利观念,与此同时特别注意受害者得到真相、公正和赔偿的基本原则;

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有关战争罪管辖权的保留意见考虑提出为期七年的撤消,这一保留意见目前阻碍了对那些负责招募儿童兵和布置地雷的人追究责任。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105.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采取一些举措,包括在劳工组织提供技术援助的情况下提出《2003-2006年打击经济剥削全国行动计划》,但同时表示关注,仍然有大量儿童受到经济剥削,这类儿童的数量据官方估计超过150万。委员会尤其对许多儿童被迫从事危险和/或羞辱性工作表示震惊,例如他们不得不在古柯种植园从事农业劳动和在矿井工作。委员会表示遗憾,目前的法律未能充分地保护遭受经济剥削的儿童。

1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合作,继续并加紧努力,包括拨出充足的预算,通过有效实施全国行动计划,打击经济剥削行为;

紧急修改1989年《青少年法》,以便在顾及《公约》第32条和劳工组织第138和第182号公约的情况下,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制止童工现象;

保证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ICBF)开展深入社区活动,以便改善遭受经济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生活。

街头儿童

107.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内街头儿童人数很多,据官方估计2001年在波哥大超过1万,其根源是社会经济因素、内部武装冲突以及家庭的虐待和暴力。委员会关注这些儿童无法抵御加入少年帮派的趋势,而对“社会清洗”所造成的威胁尤其感到不安。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针对街头儿童的“社会清洗”和其他暴力行为;

开展一项全面研究,对缔约国街头儿童及少年团伙现象的范围、性质和原因进行评估,以便制定一项防范政策;

根据第12条考虑街头儿童的观点,向其提供恢复和重归社会的服务,尤其是通过家庭福利研究所积极开展的深入社区活动,并适当考虑性别因素提供这类服务;向街头儿童提供适当的营养、住房、必要的保健护理和教育机会;

制定一项在可能情况下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帮助家庭团圆之政策;

向儿童基金会及其他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10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性剥削和贩运儿童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颁布了2001年第679号法律,规定性剥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旅游、儿童色情制品等均为刑事罪行,其中含有涉及到因特网供应商的特定条款;同时还颁布了2002年的第747号法律,从而强化了刑事法。但是,委员会关注遭受性剥削和人口贩运的儿童人数很高而且还在上升,同时据悉这些儿童面临被判有罪的风险。委员会还关注弱势群体儿童(例如内部流离失所儿童和贫困儿童)面临更大的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风险。此外,缔约国国内执法不平等而且对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执行不力也令人严重担忧。

1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儿童性剥削问题开展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便评估其规模和根源,从而进行有效监督,采取防范、打击和消除这种现象的措施;

在经修正的《青少年法》中纳入有关童工问题的适当条款,并实施禁止儿童遭受性剥削和贩运全国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到1996年和2001年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和《全球承诺》;

向受到性剥削和/或贩运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援助和重归社会方案,尤其保证这些儿童不被判有罪;

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保证平等执法,避免罪行不受惩罚的现象;

训练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检察官,使之能够以敏感认识儿童特征、并尊重受害者隐私的方式接待、监督、调查和起诉案件;

向儿童基金会和劳工组织—国际取消童工方案以及其他机构寻求进一步技术援助。

滥用毒品

111. 委员会关注该国酗酒和滥用毒品的情况普遍,特别是在街头儿童中更为严重。此外,委员会对哥伦比亚生产和输出毒品更是严重关注,因为有的儿童从事采集古柯叶活动,也有的儿童被迫或被引诱从事毒品贩运活动(包括利用自己的身体从事这一活动)。

1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儿童中间普遍滥用毒品的现象,并保证提供康复、咨询和其他恢复正常的援助。

少年司法

113. 委员会关注在普通司法体制内被起诉的儿童人数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儿童被剥夺自由和对儿童的监禁情况也很多,这不符合国际标准,而监禁方式也不符合将儿童与成年人隔离的惯例。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对儿童提供康复和重归社会的方案。

11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该使少年司法系统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其他少年司法标准,其中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问题一般性讨论与所提的建议(CRC/C/46,第203-238段)。在此方面,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保证根据国际既定标准,确定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保证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措施加以使用。在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剥夺自由的设施应当符合国际标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18岁以下被剥夺自由的所有人都能根据《公约》第37条(c)款与成人隔离;

建立一个独立的顾及儿童特征和便利儿童接触的制度,以便接受并处理儿童的申诉,调查、起诉和惩处执法人员和监狱看守虐待儿童的案件;

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在司法系统中能够定期与其家人保持联系,尤其是及时通知家长其子女被拘禁的情况;

在这方面以《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向监狱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和儿童特殊需要方面的训练;

向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机构寻求在少年司法和警察训练方面的技术援助。

剥夺自由

115. 委员会关注任意性的单独和集体监禁做法2003年和2004年严重恶化,因为儿童家庭成员被拘禁而影响到儿童的隐私和身心福祉。此外,委员会认为,执法人员在媒体公开展示被捕人员相片的普遍做法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

1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停止任意监禁的行为,因为这严重地影响到儿童的安全和身心福祉。此外,应当及时展开调查,并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及公正审判权。

属于土著和少数族裔群体的儿童

117. 委员会欢迎该国采取法律步骤,承认少数群体(尤其是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人民)的族裔多样性、自治权和集体领土权。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实际上,上述群体在享受权利方面面临严重的挑战和威胁。正规部队以及不同于国家武装部队的其他武装集团都封锁了关键的粮食和医药供应,造成普遍的营养不良和疾病。委员会尤其关注对土著领导人的威胁、在流离失所人口中、在地雷爆炸事故受害者中、以及在那些被非法武装集团强迫征召的居民中,少数族裔儿童的人数占很大一部分。委员会还关注在少数族裔儿童中,出生登记率很低,而接受基本保健服务的机会很缺乏。尽管设置了双语教育的既定方案,但是双语教育普及面很低,文盲率很高。委员会关注到,尽管颁布了扶持性法律条款,少数族裔儿童仍然是社会排挤和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此外,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在2004年关于前往哥伦比亚的访问报告(E/CN.4/2005/88/Add.2)中着重指出,亚马逊地区的一些土著居民群体正面临灭绝。

1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集中精力保证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社区成员人身不受侵害。应当与非裔哥伦比亚人和土著领袖协商采取这类措施。

为少数族裔的流浪儿童提供积极方式加以区分的援助;

采取扶持性措施,保证少数族裔儿童能实际享受自己权利,尤其是健康和教育方面的权利;

适当考虑委员会在20039月关于土著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通过的建议,尤其注意人权高专办的建议及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特别报告员在2004年的访问报告中的建议。

9.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119. 委员会鼓励哥伦比亚及时提交任择议定书要求的初次报告,并在可能情况下方便审查进程。

10. 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1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建议转达到相关的政府官员、议会成员,各省份的政府,以便充分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 传

121. 委员会还建议将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所通过的相关建议(包括意见)以相关的语文(例如土著人民的语文)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公布(但并非仅此而已),以引起对《公约》的讨论和认识,使之得到落实和监测。

11. 下次报告

12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826日(即第五次报告应提交日期前18个月)之前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合并报告。这是一项例外措施,因为委员会每年收到大量报告,缔约国提交报告日期与委员会审议报告日期之间出现必然延迟。该报告的篇幅不得超过12 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公约》的要求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意大利

123.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6日举行的第1125和第1127次会议(CRC/C/SR.1125和SR.1127)上审议了意大利的初次报告(CRC/C/OPAC/ITA/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2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综合报告,报告详细介绍了《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12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结合上次于2003年3月18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并载于CRC/C/15/Add.198号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一起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积极方面

1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1年修订了武装部队义务征兵法,以反映《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1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协助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和儿童作战员的康复方面,开展国际和双边技术合作活动,以及提供财政援助。

128.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执行欧洲联盟一般事务和对外关系委员会2003年12月通过的儿童和武装冲突问题准则作出了贡献。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和评估

129.委员会根据2003年对缔约国按《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11(CRC/C/15/A dd.198),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进行适当有效的协调和定期评估。

国家行动计划

1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按2002年5月举行的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结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要求,最后完成并通过一项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1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有关伙伴协商和合作,制定、通过和落实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充分落实该计划提供专门的预算拨款和适当的后续机制。它建议缔约国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注意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立法

132. 委员会欢迎通过禁止18岁以下者参加敌对行动的2001年1月8日第2号法令以及缔约国报告中对未满18岁者“直接参加”武装冲突的意义所作的解释。但是,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立法对“直接参加”的概念和因此而发生的活动没有明确的界定。

1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其报告的广义解释,在立法中对未满18岁者“直接参加”武装冲突的概念以及因此而发生的活动作出界定。

134.为了加强国内和国际措施,防止为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招募儿童并在敌对行动中利用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法明令禁止武装部队/集团招募未满18岁的儿童并使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依法明令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禁止招募和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的规定;

缔约国的公民或者是与它有其它联系的人犯有这些罪行或遭受这些罪行侵害时,对其实行域外管辖;

明确规定军人不应从事违犯《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任何行为,即使是军令也不应这样做。

2. 招募儿童

志愿招募

1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发表的《声明》,将志愿招募的最低年龄定为17岁。

1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将志愿招募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军校的作用

137.委员会注意到在米兰、那不勒斯和威尼斯共有三所军校,15至17岁的学生一边上中学,一边军训。委员会关注,学生年满16岁时,必须申请“三年的志愿招募”,以便完成学业,否则将会被军校开除。

1 3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进一步提供以下情况:

上军校儿童的状况,特别是仅仅将他们当作军校的平民学生还是已经当作入伍新兵;

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的第3条第3款所载的原则,未满18岁者志愿应征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是“真正出于自愿”;

关于军校招收的未满18岁者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地区、农村/城市地区和社会背景分类;

军校课程遵守《公约》第28和第29条以及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情况。

3. 国际援助和合作

保护受害者

1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185/90号法律规定实行《武器贸易管制新条例》,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向有未满18岁者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小武器和轻武器。

1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内立法,禁止与任何有未满18岁者作为武装部队或者不同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集团成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国家,进行小武器和轻武器的贸易。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表明因执行第185/90号法律而停止的出售数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规定与有未满18岁者参加敌对行动的国家进行小武器和轻武器贸易属于犯罪。

4. 在裁军、退役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141.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在专门针对原儿童兵的融入方案或活动方面缺乏信息,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未满18岁的寻求庇护者的情况没有系统的数据收集。

1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可能受到武装冲突影响的在意大利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脆弱问题,应加强努力:

尽早查明这些儿童;

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及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顾及文化的多学科援助;

系统收集其管辖范围内可能在本国卷入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数据;

对协助和照顾在本国卷入敌对行动的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机构进行定期培训。

143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在原籍国外无人陪伴和与家人离散的儿童的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社会重新融入方案提供信息。

5. 后续活动和散发

1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主要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向儿童及其父母广泛宣传《任择议定书》。

145 .此外,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对《任择议定书》及其执行和监测的辩论和认识。

D. 下次报告

14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它按《儿童权利公约》定于2008104日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结论性意见:意大利

147.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6日举行的第1125和1127次会议(见CRC/C/ SR.1125和CRC/C/SR.1127)上审议了意大利的初次报告(CRC/C/OPSA/ITA/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4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作出答复(CRC/C/OPSA/ ITA/Q/1)。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没有严格按照报告指南编写。

149. 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个高级代表团出席,对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150.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应与载于CRC/C/15/Add.198号文件的2003年1月31日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各项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 积极方面

15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和加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权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特别是:

(a)通过了关于对儿童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包括通过互联网传播色情制品问题的第38/2006号法令;

(b)2003年通过了关于禁止贩运人口措施的第228号法律;

(c)在总理办公室建立了打击贩运措施基金;

(d)2002年建立了部际打击恋童癖活动协调委员会;

(e)2003年建立了性剥削现象及预防和遏制政策观察局。

152.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介绍说意大利最近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性执行措施

《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和评估

153. 委员会欢迎建立由各部代表组成的部际打击恋童癖活动协调委员会及其与这方面的协会、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密切合作。它还注意到建立了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制品的国家中心。但是委员会关注,这一领域中的诸多努力没有系统化,可能阻碍《任择议定书》所载规定的充分执行。

1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涉及的所有领域,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加强协调,并加强定期评估《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机制。

国家行动计划

155. 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通过了打击和预防恋童癖的行动计划。它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按2002年5月举行的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结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要求,最后完成并通过“儿童问题全国行动计划”。

1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有关利害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协商和合作,最后完成通过并落实儿童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并为充分落实该计划提供专门预算拨款和建立一个适当的后续机制。它还建议缔约国结合第一和第二届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行动宣言和议程》和《全球承诺》,注意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充分执行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具体行动计划。

传播和培训

15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公约,特别是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其它专业人员以及儿童本人对《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认识。但是委员会关注,在对儿童的性剥削、儿童色情制品和贩卖等方面的信息传播缺乏系统化。

1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在参加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有关专业人员,包括警官、公诉人、法官、社会工作者、提供照料者和从事儿童工作的其它专业人员中传播《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措施。它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提高竞识运动和利用适合于儿童的材料。

数据收集

159. 委员会欢迎2003年建立了性剥削现象及预防和遏制政策观察局,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如缔约国所述缺乏一个收集和分析有关数据的中央系统。

1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系统、保质保量地收集《任择议定书》所涉各领域的数据。这种数据应用于评估进展情况和设计进一步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方案和政策。

预算拨款

161. 尽管对专门的社会保护方案拨出了资金,包括对贩运和剥削受害者拨出了资金,但委员会仍感遗憾,为全面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各项条款的预算拨款的资料有限。

1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对全面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预算拨款情况。

独立监测机制

16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八个大区设立了监察专员办公室以及建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全国独立机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这项工作,并确保所有儿童方便地诉诸于这些国家机构。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二号一般性意见(见CRC/GC/2002/2)。

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16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使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色情制品被定犯罪而作出的努力。然而它对没有按《任择议定书》第2条明确界定儿童色情制品表示关注。

1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充分落实与《任择议定书》有关的立法和程序。它还建议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中对儿童色情制品作出界定,以便能明确地设计和落实各项政策。

3. 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

为保护《议定书》所禁止罪行的儿童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166. 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第328/2000号法令为所有社会政策设立了统一基金。但对全国人力资源的资金的不平均分配,包括进入膳宿中心和医疗设施的不平等情况表示关注。

1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保护服务作出具体界定,并制定准则,保证各大区的服务和行动有一个统一最低标准,以确保儿童受害者能获得所有适当的援助,包括充分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这些服务和行动提供专项预算。

4. 预防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为预防《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168. 委员会深表关注大量从东欧国家,特别是从罗马尼亚贩运来的儿童,他们特别有可能遭受性剥削和被用于乞讨。

1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可能遭受虐待和剥削的脆弱儿童群体的情况。它强烈建议其它城市仿效罗马的“治理儿童乞讨问题中心”等良好做法。

5. 国际援助和合作

预防

1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主动行动,提供论坛讨论和分析各方面的跨国性儿童卖淫、性旅游和贩运以及预防、制止和援助战略的必要性。但是,委员会对缺乏对这种论坛成果的认识和后续机制表示关注。

1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专门制定安排有序的会议发展国际部际合作,规定具体和有时限的承诺及目标,同时对结果定期作出适当评估。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2005年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见CRC/GC/2005/6)。

保护受害者

17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关于性剥削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法律(38/2006号法令)为旅游经营人规定了一项长期义务:即告诉客户,涉及儿童卖淫和色情制品的罪行,即使犯罪地点在国外,也可以受到惩处。

1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旅游经营人和民间社会合作,对性旅游现象加剧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长期的宣传和提高意识运动,以减少和消除客户的需求。

执 法

17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和安全合作领域签署的各种双边和多边协议。

17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特别是与其它国家的执法机构合作,以预防和查出卷入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的责任者。

财政和其它援助

17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发展合作总局制定了资金拨付准则,以便与联合国各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地方当局合作采取主动行动,并建议缔约国积极落实这些方针,加强财政资助,特别是为非政府组织执行它们的项目提供财政资助。

6. 后续活动和散发

后续活动

1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转发部长理事会,内阁或类似机构和国会,并酌情转发省政府或州政府和议会,以便作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散发

178.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青年群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其通过的有关建议(包括意见),包括(但不单纯)通过互联网散发,以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等问题的辩论和认识。

D. 下次报告

17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将于2008104日按《公约》要求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结论性意见:拉脱维亚

180.委员会在2006年5月16日举行的第1124次和第1126次会议(参见CRC/C/SR.1124和CRC/C/SR.1126)上审议了拉脱维亚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83/Add.16),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8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全面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LVA/Q/2)作出了详细书面答复,对缔约国的儿童情况有了更好的了解。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包括国家机构专家在内的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自由的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18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下述公约:

2005年12月19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2月22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

2002年8月9日批准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

183.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落实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公约》执行情况第一次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42),比如:

设立了儿童和家庭事务部;

根据联合国大会2005年5月“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2004-2015)特别会议成果文件制定了《适合儿童成长的拉脱维亚:主要立场》的长期政策规划文件;

2004年设立了生活保障基金。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8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面临各种经济和社会困难,其中之一是主要因欧洲经济互助委员会解体而导致的国内生产总值大幅度下降,由此消极影响了儿童的状况,已妨碍并将继续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

D.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18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自始至终提到了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11/Add.22)时所表达的各种关切和建议(CRC/C/15/Add.142),并已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加以处理。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它所表示的下述关切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保护儿童权利的协调政策和机制;为家庭福利、卫生服务和教育分配足够的预算资源;扩大家庭型替代照料。

18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已在缔约国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落实的建议,并处理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关注的问题。

立法和实施

18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制定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它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措施,包括修订《保护儿童权利法》和《社会服务和社会协助法》,并修改了细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和实践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在教育、卫生、少年司法制度和反对暴力等领域存在差距。

1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采取必要措施提供适当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法律实施,使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协调工作与国家行动计划

18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关注儿童权利的机制,包括负责制定、协调和监督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政策的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以及确保《保护儿童权利法》和其他立法得到遵守的保护儿童权利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委员会也注意到,一些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适合儿童成长的拉脱维亚:主要立场》,明确提到了儿童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机制和实体间缺乏协调,来监督拉脱维亚全境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一个全面国家行动计划来落实“适合儿童成长的拉脱维亚”的长期政策。

19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的授权,以协调和监督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政策的执行;

制定充分落实《适合儿童成长的拉脱维亚:主要立场》的国家行动计划,明确其宗旨和目标并规定确切的期限,充分纳入《公约》和法律的原则和规定;

将所有其他行动计划和方案纳入国家行动计划,以避免工作分散和不必要的重复;

为有效实施国家行动而提供必要的机制、规则和财政及人力资源。

独立监测

191. 委员会欢迎设立各种机制,包括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的负责处理侵犯儿童权利申诉的保护儿童权利处以及《公诉人法》草案。公诉人是一个旨在扩大人权保护和确保遵守国家各机构善政原则的监察性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人权办公室的这个部门没有得到适当授权去监督、经常性评估或报告《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它过去提出过建议,但缔约国尚未设立儿童问题监察员一职。

1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拉脱维亚国家人权办公室保护儿童权利处的工作,确保提供恰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促进和改善儿童在该部门投诉的机会。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处与新的公诉人之间的协调,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国家独立人权机构的第二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考虑将该部门发展为独立的儿童问题监察机构的可能性。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邀请非政府组织参与监测《公约》履行的工作。

资源分配

19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教育和母子保健方面的预算拨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拨款不足以确保有效执行《公约》,包括实施计划的或正在实施的方案和改革。

1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全面的战略和恰当的监测制度,以确保预算拨款有效地改善大多数弱势群体的处境,减少地区差别;

研究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的预算拨款的影响,并评估其有效性。

数据收集

1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收集统计数据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提供了最新详尽资料。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缺乏系统和全面性的分类数据用以分析各种因素,以确定弱势儿童群体的情况。

19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规定制定一个系统和全面的数据收集和分类制度,用于制定、履行和监督关于儿童的政策和方案。应当特别重视收集那些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的数据,包括非公民、无国籍和难民儿童以及少数民族儿童的数据。应当考虑深入分析和研究特别易受伤害的儿童,比如凌辱、忽视或虐待的儿童受害者、街头儿童、残疾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长期处于收容机构和住宿学校的儿童。

宣传《公约》

19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以往的建议说明了学校课程和项目中的儿童权利论述,以拉脱维亚语翻译并发表了《儿童权利公约履行手册》。委员会也肯定了缔约国在培训儿童工作者方面的努力,但它仍然关注的是,儿童工作者、父母及儿童们自己对《公约》的了解有限。

19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努力以一切有关语言,并通过在中小学使用儿童喜爱的资料和课程来宣传《公约》;

制定关于儿童及其父母了解《公约》的方案;

加强努力向儿童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师、执法人员、教师、卫生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儿童权利的恰当和系统培训。

2. 一般性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拉脱维亚所有儿童,无论公民地位如何,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并决定撤销在护照中记录民族成份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关切,即拉脱维亚尚未全面履行对少数民族,包括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儿童的不歧视原则,特别是让他们获得适当卫生和教育服务机会的原则。

20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第2条确保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通过立法专门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实施全面公共教育运动,防止和打击基于性别、年龄、种族、国籍、族裔、宗教、残疾的有害社会的态度和行为;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缔约国遵循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之第一号一般性意见而采取的有关《儿童权利公约》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称它优先考虑儿童权利;但感到关切的是,在经济转型和居民老龄化的压力下,没有充分处理儿童的最大利益问题。

20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优先考虑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性原则,并将其充分纳入关于儿童的一切立法之中;

确保该原则适用于一切政治、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促使人们尊重儿童意见,包括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学校董事会以及最近设立儿童委员会的活动。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没有在同等程度上容纳贫困儿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说明对儿童意见和建议的态度,也没有说明在儿童参与的地区和家庭等所有机制中如何征求、听取和采纳儿童的意见。

204.根据《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儿童有权就一切影响他们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使其意见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以及在家庭中得到适当重视,并减少来自不同社会和地区背景的学生在参与机会上的差别;

为父母、教师和其他儿童工作者制定以社区为基础的技能培训方案,通过向儿童提供适当资料和指导而鼓励儿童表达其知情意见和观点;

确保儿童在涉及他们的司法及行政诉讼中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确保其意见能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而得到应有的重视;

系统地确保儿童组织有效地参与制定影响他们的国家、区域和当地政策或方案,包括教育改革;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问题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条至第17条、第19条、第37条(a)段)

国籍

20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加速非公民和无国籍儿童的入籍程序。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地是,尽管1988年修订的《公民法》向1992年至2005年出生的儿童授与公民资格,但需要申请才能获得。在拉脱维亚,有相当多的儿童仍然没有拉脱维亚公民资格或仍然是无国籍人。

20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加快希望获得公民资格者的入籍程序,以消除非公民的过渡法律地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非公民和无国籍儿童的父母提供更多的资料和支持,以确保在拉脱维亚的一切儿童能够立即获得公民资格。

获取资料

207.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教育和图书馆项目鼓励儿童阅读。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审查关于接触媒体和信息技术的问题,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因特网站的影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容易获得某些在媒体上发表和在因特网上提供的有害资料,包括提供暴力和色情材料、鼓动种族仇视和引诱吸毒网站提供的信息。

2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电台和电视台经营者合作设立机制,监测和改进主要为儿童编制的媒体节目质量和适合度。委员会也根据《公约》第17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其他措施,包括针对父母、管教人员和教师的咨询活动,与因特网服务商合作,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有害的资料,比如通过媒体和因特网传播的暴力和色情资料。

体罚

209. 委员会欢迎《保护儿童权利法》明确禁止体罚,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学校和其他机构中继续存在体罚和其他有损人格的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地区监察员负责调查体罚案件,但他们作出的处置有时转轻,难以将违反者停职或解雇。

210. 委员会重申以往关于在各方面禁止体罚和其他有损人格做法的建议,促请缔约国加强措施,在学校和其他儿童机构中推广替代性纪律手段,加强惩治并将违反者绳之以法,包括在学校和各机构中将违反者停职。

4. 家庭环境和其他方式的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款至第2款、第9条至第11条、第19条至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第39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收容照料儿童的替代措施,包括代养家庭和收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临时或永远中止父母权利已经成为一个经常适用的措施,而大多数儿童被送往收容机构。尽管承认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加强家庭型照料儿童的数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继续处于长期收容照料的状态,包括出国工作的父母留下的儿童。委员会对寄养家庭数量有限以及未充分管理和利用寄养照料制度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经常和定期审查收容照料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从而使那些可以返回自己家庭的儿童依然留在收容机构。

21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0条和第25条建议缔约国:

确保优先采取家庭或类似家庭的照料措施照料与父母分离的儿童,例如寄养家庭、收养家庭或大家庭;

研究父母到国外工作和以其他原因离开拉托维亚对儿童的影响,并根据研究结果酌情制定协助儿童的适当机制;

确保儿童收容作为最后的手段,仅在家庭型照料措施被视为不适合一具体儿童时方才采取,并对收容进行经常性审查,以重新评估儿童返回家庭的可能性;

审查适用于无父母照料儿童的法律,以确保各项措施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重视儿童的最大利益,并考虑到委员会在2005年关于无父母照料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时提出的建议。

收养

213. 委员会对于国内收养儿童的人数大大低于通过国际机构收养儿童的人数感到关切。

2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国内收养,包括分发关于收养条件的信息,对愿意收养的个人和鼓励收养父母收养的团体提供准备方面的协助。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收养的首要考虑,使国内收养优于国际收养。

凌辱和忽视、虐待、暴力

21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暴力侵害儿童,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培训危难儿童问题专业工作人员和设立儿童免费热线。然而,委员会根据多方报告,包括来自儿童方面的报告,表示关切暴力侵害儿童依然是拉脱维亚的一个普遍问题。尽管据说警察对多数严重肉体和性侵犯儿童案件开展了调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仍被普遍视为私事。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对暴力侵害儿童的程度缺乏系统性数据收集,并且缺少处理这一问题的适当措施和机制。

2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强化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暴力侵害的现行法律,并确保系统收集暴力侵害儿童的数据;

在儿童的参与下,继续并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制定计划和措施,预防和打击所有形式的凌辱儿童,包括以提高儿童处理不同暴力形式的意识和技巧为目标的学校教育项目;

设立由专业工作者、儿童和公众所使用的关于凌辱和忽视儿童案件的有效报告制度,确保被收容儿童和其他替代照料儿童能够容易和安全地利用这一制度,将侵犯者绳之以法;

对儿童暴力受害者提供关照,使其身心完全康复并融入社会;

确保危难中的儿童可免费利用全国热线,包括增加工作时间至每日24小时,设立一个同样便于移动电话和农村及边远区域使用并易于记忆的三位数免费号码,与非政府组织的热线和服务机构合作。

217.秘书长正在进行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向各国政府发出了相关问卷。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赞赏地确认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以及参加200575日至7日在卢布尔雅那召开的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次区域磋商的成果而采取行动,与民间团体合作,确保儿童免于所有形式的肉体或精神暴力,并加大力度,采取具体的、规定时限的行动,预防和应对此种暴力和凌辱行为。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

残疾儿童

2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没有专门保护身体或智力残疾人权利的立法。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增加了对身体或智力障碍儿童日托和家庭管理机构的财政支持,但它感到关注的是,由于缺少照料儿童的能力,轻度到中度残疾儿童经常被收容,残疾儿童家庭经常面临专业工作者和当地社区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颁布了鼓励性政策,但大多数残疾儿童在专门学校就学,据称很多的儿童根本不上学。

2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立法,根据国际公认标准保护残疾儿童权利;

为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并最好是在主流教育机构中就学,向残疾儿童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和照料以及中小学教育,帮助儿童充分地融入社会和实现个人发展,对残疾儿童工作者、包括主流学校的教师提供适当的支持、监督和培训,并对未入学儿童给予特别注意;

采取措施,设立和落实残疾儿童收容安置的替代措施,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项目和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

开展提高意识的运动,重点在于预防、包容性教育、家庭照顾和增进残疾儿童的权利,反对歧视残疾儿童的社会态度;

拆除影响残疾儿童入学以及其他机构和服务设施的有形障碍。

220. 委员会也敦促缔约国审查关于残疾儿童的现行政策和实践,适当注意联合国关于残疾人平等机会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关于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见CRC/C/69)。

卫生和卫生服务

2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对全国儿童保健的预算拨款。尽管采取措施扩大对儿童的基本卫生服务,包括几近全面的免疫项目,但由于财政或地理限制,许多儿童只能得到有限的医疗服务。委员会对拉脱维亚的新生、婴儿和儿童死亡率高、日益增长的肺结核和肝炎以及继续蔓延的缺碘和营养不良而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包括警方在内的各机构采取了措施,增加拉脱维亚儿童的安全感并减少意外事故,但它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暴力、火灾、交通和其他事故等因素所引起的拉脱维亚儿童死亡率已经增加。

2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确保所有儿童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分配适当资源,设立儿童可以接受并支付得起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2004年至2007年落实母子卫生关照战略的行动计划》;

通过教育和推广安全饮食习惯处理缺碘和潜在营养不良问题;

加强努力,分配适当资源,开展侧重于青少年安全的全国和区域性活动,减少威胁儿童生命的意外事故。

少年健康

22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特别是15岁至17岁少女的怀孕率高或依赖流产作为避孕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精神疾病得不到适当治疗,精神病机构中的个人随意遭受自由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特别是14岁至17岁青少年特别是男孩自杀率高。

2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加强青少年的生殖卫生教育项目,以防止少女怀孕和性传染病蔓延。这类项目应当有助于获得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性和生殖卫生服务;

确保充分保护精神病机构中儿童的权利,包括接触家庭成员和设立独立的申述程序;

强化关于预防青少年自杀的宣传措施,包括提供适当资源落实项目,加强心理健康照顾和外向服务。

艾滋病毒/艾滋病

225.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新报告的艾滋病毒案例总量正在减少,但近年来异性恋传染、特别是女少年中的感染比例有所增加。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战略举措,包括卫生部关于阻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方案(2003年至2007年)。然而,委员会对所报告艾滋病传染率的明显差异感到关切。

2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建议(CRC/GC/2003/3)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国际指导准则(E/CN.4/1997/37, 附件1):

更加注意关于儿童和少年的生殖卫生教育项目;

采取措施增加青少年,特别是弱势和高风险群体中的青少年,包括吸毒者、青少年性工作者和街头儿童对艾滋病风险的认识;

在提供艾滋病相关信息、自愿咨询和检查、告知艾滋病毒感染状况、保密性和生殖卫生服务、免费和低费避孕措施和服务、以及必要的艾滋病检查和治疗,包括预防和治疗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有关的卫生问题,比如肺结核和偶然性感染时,充分尊重儿童的隐私和不受歧视权利。

生活水准

227. 委员会承认儿童及其家庭受到拉脱维亚独立之后开始的经济和社会转型进程的严重影响。它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显著的增长率,但大量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三个以上孩子家庭和偏远地区家庭经济困难,接近或低于补贴水平。委员会也对城乡的地区差别以及居民间的明显社会不平等感到关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包括经济收益和额外照料机构等措施,协助极端困难和儿童面临风险的家庭。然而,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对家庭的协助还不足以防止有儿童的家庭被法院命令强制迁出住所。这样做通常进一步恶化了儿童及其家庭的生活条件。委员会也注意到寻找工作的青少年人数,并对特别是肄业儿童从学校到就业市场所经历的艰难过渡表示关切。

2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向儿童关键领域分配资金,特别是根据经济增长对困难家庭、卫生和教育提供支持;

扩大对贫困家庭的财政支持制度,在托儿所和学校照顾家庭,使儿童得到关照和教育;

向困难家庭提供适当和可租得起的住房,在其被驱逐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协助青少年就业。

6.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229. 委员会欢迎教育成为《2007-2013年国家发展计划》优先项目之一,并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入学率增加。然而,它感到关切的是,造成中小学和职业学校失学率的因素是隐藏费用、贫穷、交通不当、居民稀少地区的学校关闭、自愿旷课、父母对教育缺乏兴趣和学校中的欺辱。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住宿学校对需要特别照料儿童和被剥夺父母关照儿童所提供的的条件令人不满意。

2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分配适当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确保该国所有地区儿童――不加区别的――包括在预审拘留和关押中的儿童,都有平等的素质教育,包括人权教育的机会;

加强措施减少所有地区中小学的退学和留级率,确保所有儿童以同等机会完成学业;

加强措施,防止学校中儿童之间的欺辱;

采取措施向家长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并酌情提供促进措施,包括上学用品的财政支持和提供学校午餐,让各家庭鼓励儿童上学;

提高住宿学校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学校的儿童的生活水准、纪律管理和教育质量,减少资源和设施分配的不均。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6条、第37条(b)至(d)款、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难民儿童

231. 委员会欢迎新《庇护法》的生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庇护申请者及其儿童可能被扣押在边境不适当的拘留设施中,得不到医疗,得不到法律协助,最后被驱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庇护申请者的儿童领不到正式出生证明。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庇护法》第29条规定的“家庭”定义限制了家庭团聚的机会,特别是限制了父母死亡或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或无人陪伴儿童的这一机会。

2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确保拉脱维亚的难民儿童,――无论难民儿童的地位如何――获得适当设施,包括法律协助、医疗以及上学机会;

确保对寻求庇护儿童,包括单身儿童,仅在保护其最大利益的必要时才加以拘留,而且时间尽可能短暂,并参照《公约》第37条与关于远离国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待遇的第六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在出生时立即根据《公约》第7条获得登记;

采取措施扩大《庇护法》中“家庭”的定义,以促进家庭团聚;并且

为边境卫兵、警察和司法人员制定有关《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培训方案。

童工

233. 委员会欢迎议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73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取缔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1999年)。

2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向秘书长交存批准书以完成批准程序。

街头儿童

235. 委员会注意到,在改善儿童和家庭地位方案的框架内,对街头儿童提供协助,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拉脱维亚街头儿童的资料。它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拉脱维亚面临的经济困难,没有关于向这些儿童提供恰当援助的全面系统计划。

2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研究街头儿童问题的原因和范围,制定和落实全面战略,以防止和减少这一情况并保护儿童;

确保街头儿童获得适当的营养、衣服、住处、卫生和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谋生培训,以支持其充分发展;

确保这些儿童获得康复和安置服务,包括身体、性和药物滥用方面的心理协助,并酌情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下,提供和解服务,让这些儿童与家庭团聚。

性剥削和买卖

237. 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存在着立法措施处理性剥削和儿童买卖,包括2004-2008年防止人口贩卖的国家方案,以及培训执法官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拉脱维亚青年人总体上缺乏意识,再加上他们面临的经济困境增加了其弱势地位。

238. 为防止和打击以性和其他剥削为目的的儿童买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适当的早期预防性剥削和人口贩卖的制度,加强努力确认和调查买卖案件;

审议和修改《2002年打击人口贩卖国家行动计划》,加强立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和打击性剥削和儿童买卖,确保对侵犯者绳之以法并适用严厉惩罚;

开展全国性宣传运动,增加对儿童买卖问题的了解,并确认那些使儿童处于这类剥削风险的根源和因素;

根据1996年和2001年召开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批准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为遭受性剥削和被贩卖儿童提供足够的援助项目以及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

为执法官员、移民官员和边界警察提供关于人口贩卖原因、后果和事件以及其他剥削形式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认明和支持可能遭受贩卖或商业性性剥削的儿童。

239. 委员会也重申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2004年的建议(A/59/38),即缔约国通过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而进一步努力。

少年司法

240. 委员会欢迎毒品犯罪案的减少,但仍然关切据报酗酒犯罪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经常在审前被长期拘留而没有司法监督,以及关于拘押期间受虐待的指控。

2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一般性讨论日所通过的建议(CRC/C/46,203-238段),确保少年司法标准得到全面遵守,特别是《公约》第37条、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该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以及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具体措施以:

确保关押和审前拘留的少年获得司法协助和独立及有效的申述机制,有机会与家庭保持正常联系;

为关押和审前拘留的少年提供教育性指导,大力改进这些设施中的生活条件;

确保将剥夺自由,包括审前拘留仅作为经法院授权的最后手段来使用,并限于最短的时间,加强各种程序并根据公平审判权利的国际公认标准尽快处理;

制定和实施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包括缓刑、调解、社区服务或中止刑期,以及有效预防和处理毒品和酗酒犯罪的措施。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2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少数民族提供的双语教育到9年级(小学结束)为止;除非课程涉及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语言类、传统和文化科目,否则仅以拉脱维亚语提供全面和专业的中学教育以及职业教育。尽管缔约国宣称其密切监督这一做法,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那些需要用新语言学习的儿童也许听课有困难。

2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向儿童及其父母说明学生在中学可以转而使用拉脱维亚语;

协助有语言障碍的儿童;

培训教师,确保儿童不受新的教学手段的妨碍;

继续监督并在缔约国的下次报告中纳入关于落实教育制度中语言政策的资料。

8.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2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比如向部长内阁、议会以及地方政府传达这些建议,以便它们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

散发

245. 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团体、青少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的讨论和认识,并推动其实施和监测。

9.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4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及时提交两个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方便审查程序。

10. 下一次报告

24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513日之前(即第四次报告提交之日前18个月)提交一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这是一项例外措施,因为委员会每年所收到报告数量大,在缔约国提交报告日与委员会审议报告日之间必然出现耽搁。报告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公约》规定,每五年报告一次。

结论性意见:冰岛

248.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6日举行的第1146次会议(见CRC/C/SR.1146)上审议了冰岛的初次报告(CRC/C/OPAC/ISL/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OPAC/ISL/Q/1)。委员会赞赏与高级代表团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250.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说,应该结合2003年1月31日就对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载于CRC/C/15/Add.203号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一起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 积极方面

25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而开展的双边和国际技术合作活动。

252.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2000年5月25日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0年5月29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C. 人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立法

2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武装部队,因此也没有志愿或义务征兵的法规。但是,没有武装部队,并不表明个人或集团不能企图为外国武装部队或团伙招募儿童,所以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的刑法没有明确提到招募儿童是一种罪行。

254.为了加强国内和国际措施,防止为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伙招募并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依法明令禁止武装部队/团伙招募未满15岁的儿童并使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依法明令禁止违反关于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任择议定书》条款;

缔约国公民或者是与它有其它联系的人犯有这些罪行或受到这些罪行侵害时,对其实行域外管辖;

明确规定军人不应从事违犯《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任何行为,即使是军令也不应这样做。

对身心康复提供援助

2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向难民儿童提供专门援助以及心理和社会支持的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卷入武装冲突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情况。

25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必要时在其国内外加强上述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在其管辖范围内、在原籍国可能卷入敌对活动的难民和移民儿童的情况,以及为其身心康复和社会融合提供援助的情况。

25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

财政援助和其它援助

25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的问题而开展的多边合作,包括向联合国专门机构提供财政资助。它也对缔约国在该领域的双边活动感到鼓舞。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双边和多边活动,以解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预防工作。

文件的散发

259.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对《任择议定书》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D. 下次报告

26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它定于2008526日按《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第三和第四次)中进一步说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结论性意见:冰岛

261.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6日举行的第1146次会议(见CRC/C/SR.1146)上审议了冰岛的初次报告(CRC/C/OPSA/ISL/1),并在2006年2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综合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SC/ISL/Q/1)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26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应结合上次于2003年1月31日就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并载于CRC/C/15/Add.203号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一起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 积极方面

26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和加强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权利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特别是:

通过了增强冰岛儿童权利的《儿童法》(第76/2003号);

颁布了第40/2003号法令,修订了《总刑法》,对“人口贩运”采用新的定义并对侵害儿童的性犯罪加重量刑;

2003年11月设立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办事处。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性执行措施

《任择议定书》执行工作的协调和评估

2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报了参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各部和国家机构的情况,但它关注没有一个专门机构对各部保护《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各种活动进行全面良好的协调。委员会还表示遗憾,没有专门机制定期评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26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任择议定书》所涉领域的协调,并定期评估《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国家行动计划

26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努力,但它仍然关注,缔约国没有制定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2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有关伙伴协商和合作,按照20025月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结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要求,制定、通过并落实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它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传播和培训

26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儿童、父母和各行各业对《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认识而作出的努力,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提高国民,特别是儿童和父母对《任择议定书》各项规定的认识,尤其是将《议定书》纳入学校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为所有有关专业团体制定系统经常性的培训方案。

数据收集

27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报告儿童色情制品以外《任择议定书》所载条款管辖的其他案件;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评估属《任择议定书》范围的活动的性质和程度,并列入关于为查明未报案件作出的努力方面的资料。

预算拨款

271.委员会表示遗憾,就执行《任择议定书》所载条款的预算拨款方面提供的信息有限。

2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全面执行《任择议定书》的预算拨款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事法律和条例

27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贩卖儿童色情制品定为犯罪而作出的努力,尤其是通过了《儿童保护法》(第80/2002号)和《儿童法》(第76/2003号),颁布了修正《总刑法》和实行新的“人口贩运”定义的第40/2003号法令,并颁布了详尽的禁止卖淫立法。但委员会关注对童妓定罪的问题。此外,委员会仍然关注,性同意的年龄(14岁)很低,可能无法保护14岁以上的儿童免遭性剥削;还关注当前在对儿童性犯罪方面时效规定,以及不能要求法人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的罪行负责。

2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立法,以确保对从事卖淫的儿童不予定罪,而是将其当作受害者;

(b)采取立法措施,确保14岁以上儿童得到切实保护,不受到性剥削;

(c)通过对《总刑法》的修正法案,延长儿童性虐待案的时效;

(d)将《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责任扩大到法人。

3. 刑事诉讼

域外管辖

27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总刑法》中“双重定罪”的原则,其中规定,在国外犯重罪或轻罪的人,只有当罪行在犯罪所在国的法律下可予惩处时,才能在冰岛予以惩罚。委员会关注的是,这项规定限制了对《任择议定书》第1、2和3条所列罪行的起诉,从而制约了对儿童免遭这些罪行的保护。

2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了法律,废除对在国外所犯罪行在冰岛起诉的双重定罪原则。

4. 保护儿童受害者的权利

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27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第321/1999号法规,它对法院听取18岁以下受害者的陈述作出了安排,但还是建议缔约国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阶段继续加强保护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之害的儿童的权益的措施。

2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报告中关于儿童之家(Barnahus)向受性虐待儿童提供治疗服务的信息。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在全国继续加强并扩大儿童之家概念覆盖范围,包括为儿童之家发挥有效作用提供充分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种服务和援助方案的内容和影响提供更多的资料。

5.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27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预防方面作出了各种努力,包括在国家和当地各级提高民众意识运动以及2002年关于儿童卖淫和色情制品问题严重程度的政府研究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提高认识方面的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落实政府报告所载的建议。

280. 委员会注意到冰岛红十字会目前有一个为成人和儿童开设的热线,但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即由于缺乏资金,红十字会已关闭了挂靠热线的夜间收容站,缔约国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儿童的热线。

2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设立一个专门针对暴力和虐待受害儿童的热线。它还建议儿童热线面向全国,免费,设三位号码,热线和儿童都不必为获得热线服务而付费,而且热线要提供日夜服务。

为禁止制作和传播宣扬犯罪材料而采取的措施

28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2004-2007年信息社会问题全国政策》,包括为确保儿童安全使用互联网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对《总刑法》关于批准和落实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问题的修正案(2001年),并促进缔约国立即批准该公约,继续加强各项措施,有效禁止制作的传播宣扬《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材料。

6. 国际援助和合作

预防

2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预防措施,但建议缔约国加强立法框架,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公约补充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的公约》。

执法

28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和安全合作领域签署的各双边和多边协议,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以防止、侦查、调查、起诉和惩罚卷入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的责任者,特别是与处理该领域有关问题的国家执法机构合作。

财政和其它援助

28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合作领域作出了贡献和开展了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活动,包括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并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国际合作领域的活动,特别是要努力达到联合国国内总产值0.7%用作国际发展援助的指标。

7. 后续活动和传播

后续活动

2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这些建议,特别是将这些建议转达给有关的政府部门、国会以及省政府,请它们作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散发

287. 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青年群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其通过的有关建议(包括意见),包括(但不单纯)通过互联网散发,以引起人们对《公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D. 下次报告

28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在将于2008526日按《公约》要求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第三和第四次)中列入《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89.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9日举行的第1135次和1137次会议(见CRC/C/SR.1135和1137)上审议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70/Add.26),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90. 委员会欢迎该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基本符合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CRC/C/TZA/Q/2)所作的书面答复,从而可以对缔约国内儿童状况有更清楚地了解。

29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政府各部专家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坦诚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欢迎在讨论中看到了对各项提议与建议的积极反应。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步

29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通过了各项旨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政策与方案,其中包括:

2001年11月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政策以及2003-2007年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多部门战略框架;

桑给巴尔政府于2001年颁布了儿童生存、保护与成长政策(CSPD);

2003年9月通过的国家难民政策,改善了难民儿童条件;

2004年3月的国家残疾人政策。

委员会还欢迎该国批准了下列文书:

分别于2004年和2003年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1年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1999年)公约》;

2003年通过了《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

C. 妨碍实施《公约》的因素与困难

293. 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地区艾滋病毒感染率/艾滋病发病率很高,再加上这些地区实行的某些传统惯例和习俗继续妨碍了在有效实施《公约》条款方面取得进展。

D.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42和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29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8/Add.14/Rev.1)时所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CRC/C/15/Add.156)已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得到采纳。但是,立法、协调、体罚、童工和青少年司法等方面的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委员会指出,这些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已在本文件中得到重申。

29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落实那些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但尚未得到落实的各项建议,并注意处理在关于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意见中所载的一系列各项关注问题。

立 法

2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介绍目前的立法审查过程,还欢迎该国将通过国家“白皮书”汇编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该国在最后完成协商进程并颁发《儿童法》方面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29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优先调拨必要资源在坦桑尼亚大陆境内颁发类似于桑给巴尔法律的《儿童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证其所有国内法和习惯法充分符合《公约》的条款,从而使之能得到有效实行。

协 调

29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设置了协调儿童事务的不同措施与方案,包括2003年在社区发展、两性平等与儿童部内设立了儿童发展部,但仍然关注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所有活动缺乏有力、有效的协调,因为协调可以使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两地采取同样的方针。

29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儿童成长部的能力,使之能够与其他负责儿童事务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当局展开有效协调。应当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使之能够有效履行其任务和职责,从而减少和消除坦桑尼亚本土与桑给巴尔两地之间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各项政策方面所存在的差距或歧视。

国家行动计划

300. 据悉,缔约国为坦桑尼亚本土与桑给巴尔两地编写了《国家行动方案》,而且已将该方案分发给各利益相关者以征求意见,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修改1996年的《儿童发展政策》工作尚未最终完成。

3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通过《儿童发展政策》修正案的过程,这将提供一个与更广泛的跨部门儿童政策与战略相联系的明确框架。委员会已建议,缔约国加紧步骤,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便充分落实《公约》庄严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顾及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上题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

独立监测

302. 委员会欢迎该国在人权和善政委员会内设立了儿童事务特别处。委员会尤其注意到该委员会开展了各项活动,包括对监狱进行视察访问,并调查涉及少年儿童的各项申诉。但是,委员会对该国所有儿童是否能够接触到并能利用该委员会的机会表示关注,并对向该委员会分配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情况表示关注。

30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顾及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作用的2002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见CRC/GC/2002/2),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便利所有儿童与人权和善政委员会进行联系,并得到委员会的友好接待。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介绍上述委员会工作的运动,其中包括介绍儿童事务特别处的工作及其程序,从而便利儿童利用其申诉机制。应当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之有效运作。

为儿童拨资

30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为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增加了预算拨款。但是,这些拨款仍然不足以处理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国家和地方优先事项。

30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重视充分履行《公约》第4条,为此应设置适当机制,追踪、监测、影响各项投资并在预算分配中照顾儿童的机制,以此作为国家经济增长和减贫战略 (在坦桑尼亚本土称为Mkukuta、在桑给巴尔称为Mkuza)的各部和与部门发展方案中一项同时涉及多方面事务。

数据收集

306.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努力改进政府各部、各部门、各机构收集数据的体制,但是仍然关注该国缺乏集中的数据收集系统。

30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收集分门别类数据的体制,借以评估实现儿童权利取得的进展,协助制定履行《公约》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基金会及其他一些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30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包括将《公约》译成了斯瓦希里语,并提出了“非洲儿童日”和“反对童工世界日”等其他方案。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提高人们对《公约》的原则与条款的认识方面尚需取得更大进展。

3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证《公约》的条款得到各方的普遍了解,并得到成人与儿童的了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作并分发有关儿童的关键文件、计划与政策的少儿读物。委员会也建议加强对所有其工作对象是儿童或涉及儿童的专业群体进行适当而系统的训练,尤其是对执法人员、教师(包括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护理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310. 委员会欢迎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在实施保护儿童权利的项目中开展合作。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正式安排这项合作,从而加强合作的持续性和连贯性。

3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所有阶段里,以更加系统和统一的方式,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和其工作对象是儿童或涉及儿童的民间社会其他部门所开展的合作。

2. 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3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最低就业年龄从12岁提高到14岁。但是,委员会重申其对该国最低婚姻年龄女童为15岁、男童为18岁的情况表示关注。

3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法》草案中规定一个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明确的儿童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男童和女童规定划一的、可为国际社会接受的最低合法婚姻年龄。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 歧 视

3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审查了某些歧视性法律,以保证儿童的权利不受侵犯,但委员会表示关注,该国法律和实践中对某些群体儿童仍然存在歧视,尤其是对怀孕女童、残疾儿童、避难者子女、受艾滋病毒感染/艾滋病传染的儿童及街头儿童的歧视。

315.委员会促进缔约国继续修改全部法律,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2条,并保证在实践中充分履行所有法律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展开全面的公共宣传教育运动,防止并制止所有形式的歧视。

31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宗旨的2001年第1号意见(CRC/GC/2001/1),采取了哪些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7.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努力增进和尊重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尤其是2002年建立了未成年人理事会,展开全国性的行动。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内儿童自由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仍然有限,部分原因是传统的态度。委员会还关注到未成年人理事会尚未被纳入中央或地方的决策进程。

3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证根据《公约》第12条,使儿童的意见能够在家庭、学校、法院和其他相关的行政和非行政场所得到考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正式建立儿童和年轻人参与决策的机制结构,尤其是向未成年人理事会提供支助,使之能够作为儿童的全国性代表机构有效运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战略,特别与地方所有利益相关者合作,向处于社会边缘的儿童群体提供必要信息,并接纳这些儿童参与公共讨论。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条和37(a)条)

出生登记

3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地方政府管理当局内部提出了公民登记方案,并在桑给巴尔的所有地区和Shehias建立了出生登记办公室,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保证儿童出生登记方面还存在困难,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32 0.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一项涵盖该国全部领土的行之有效的出生登记制度,其方式可以包括:

保证出生登记是免费的;

建立出生登记机动工作队,以便深入到边远地区;

采取适当措施,为出生时未能登记的人提供登记;

提供服务的各机构之间建立正式联系,并通过电视、电台和印刷材料等手段,开展大众宣传运动,说明介绍出生登记的程序(包括登记后能获得的权利和福利),从而促使民众认识并理解出生登记的重要性。

体罚

3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行动,开展反对体罚的运动,其中包括在桑给巴尔建立了两所无体罚试点学校,但是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体罚在学校和刑事体制中仍然合法。委员会还关注到,体罚在家庭和替代性看护机构内也是合法的。

322. 有鉴于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和关于儿童有权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6/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在家庭、学校、劳役拘禁机构和其他机构以及其他方式的照料系统内优先明确禁止体罚;

(b) 开展有关体罚会产生有害影响的公共教育运动,使父母、监护人和工作中涉及儿童或对象是儿童的专业人士有敏感的认识,并向其提供教育;

(c) 鼓励积极的、非暴力的管教形式,以取代体罚。

5. 家庭环境和其他方式的照料(《公约》第5、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25条、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其他方式的照料

323. 委员会欢迎《在机构性看护环境中看护和保护孤儿及弱势儿童的全国准则》,但是对于这些《准则》没有始终得到有效履行而感到关注。

3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履行关于看护和保护孤儿及弱势儿童的全国准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RC/C/15/Add.156, 第41段),即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努力,分配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保证为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适宜的看护和保护。

领养

3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鼓励国内领养,但居住在其他东非国家的申请人可以进行跨国领养。

3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批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

虐待和忽视儿童

327. 委员会欢迎社区发展、两性平等与儿童部2003年通过了旨在制止对儿童与妇女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桑给巴尔建立了咨询股,受忽视的儿童可以向该股提出申诉。但是,委员会关注到制止或防止虐待儿童的适当机制不够。

3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防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现有措施;

(b) 加强人权和善政委员会内的儿童处的能力,使其能够对有关儿童权利的申诉展开调查、审查和处理;

(c) 采纳人权和善政委员会在对儿童的暴力问题公开调查后提出的建议;

(d) 考虑建立一条全国性免费儿童救助热线,并为其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

(e) 推动建立旨在消除对儿童暴力的网络和伙伴关系。

329. 鉴于秘书长正在进行的儿童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见大会第56/138号决议)以及向各国政府发送的相关调查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一调查作出了书面答复,还参加了2005718日至20日在南非举行的东部和南部非洲区域协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区域协商的成果,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确保每一儿童都受到保护,不遭受各种形式的身心暴力,借此动力采取具体和有时限的行动,来防止并应对这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6. 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3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国家咨询委员会来监督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运作,但仍然关注,该国对残疾儿童的处境不够理解,尽早发现并治疗残疾儿童的能力有限、残疾儿童难以进入建筑和交通工具,以及缺少对残疾儿童的包容性政策。

331. 鉴于《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69, 第310-33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进一步鼓励将残疾儿童纳入常规教育制度,并使之融入社会;

(b) 进一步重视对教师的特别培训,并使包括学校、体育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在内的物质环境便利于残疾儿童的出入;

(c) 通过卫生和教育部门改进和加强早期诊断和治疗服务。

卫生保健服务

332. 委员会欢迎该国设立了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机制,但是仍然关注该国婴儿和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很高,十分贫穷的人无法参加社区保健基金等医疗保险计划。乡村与保健护理中心之间的距离太远,以及护理中心缺医少药也影响到接受护理的机会。委员会也关注,很大一批五岁以下的儿童常年营养不良或发育不全。委员会还关注儿童难以享受健康权、尤其是难以得到仿制药物。

3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婴儿和五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其方式可包括改进产前护理,并防止传染病;

(b) 向保健服务机构分配更多财政资源,尤其借以改善安全饮水和卫生设施的供给;

(c) 采取认识到喂养方式重要性的整体和跨部门手段,制定适当的国家战略,满足儿童的关键性营养需求,尤其是最弱势群体儿童的需求;

(d) 保证区域和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不消极地影响儿童享受健康权,尤其是取得仿制药物的权利;

(e) 为缩短母亲和孕妇前往儿童保健诊所的距离而创造环境。

青少年健康

3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青少年怀孕率很高,而且缔约国未能充分重视青少年健康问题,其中包括成长、心智和生殖健康问题。

3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进行全面研究,对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作出评估,并在青少年的充分参与下,将评估作为制定青少年健康政策与方案的依据(尤其侧重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染病),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b) 加强儿童成长和精神健康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生殖卫生咨询,并使青少年了解这些咨询服务,同时便利青少年利用这些服务;

(c) 确保在学校课程中纳入生殖卫生教育,并使青少年充分了解生殖卫生权利,其中包括如何预防青少年怀孕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染病;

(d) 继续向怀孕少女提供支助,并保证她们可以继续接受教育。

艾滋病毒/艾滋病

336. 委员会欢迎2000年12月建立了坦桑尼亚艾滋病委员会,并于2001年11月通过了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但是仍然关注艾滋病毒感染率/艾滋病的发病率很高,在生育年龄段的妇女中尤为严重,同时又由于不适当的传统习俗、成见和缺乏预防方法的知识而更加恶化。委员会还关注,仅有少数被传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能获得抗逆转录病毒医药。

337. 鉴于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指导准则(E/CN.4/1997/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

(a) 向所有怀孕妇女提供适当的免费保健和社会服务,并保证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及婴儿喂养配方,以此有效实施防止母亲向子女传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从而加强努力,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和影响,

(b) 有系统地纳入包括提倡避孕套在内的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教育方面的全面信息,并向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提供有关其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性教育知识的培训;

(c) 将尊重儿童权利和接纳儿童参与的方式融入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与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d) 扩大对艾滋病致孤儿童或处境不利儿童的援助。

有害的传统习俗

3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女性外阴残割习俗所作出的努力,其中包括创立了东非消除女性外阴残割习俗网。但是,委员会重申对于这种习俗仍然广泛存在感到关注。

3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女性外阴残割问题的法律措施,并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以便制止并根除这一类和其他损害儿童(尤其是女童)健康、生存和成长的传统习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习俗施行者和广大公众制定提高认识的方案,让家族以及传统和宗教领导人参与,鼓励改变传统态度并遏制有害习俗。

3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犹如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适当生活水平权

34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被称为“Mkukuta"的减贫战略修正案特别关注制定全面社会保障政策及其实施框架的必要性。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该国贫困现象依旧普遍,而且越来越多的儿童无权享受适当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弱势家庭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以及街头儿童。

342. 委员会重申它过去提出的建议(见CRC/C/15/Add.156, 第55段):缔约国加强努力,向处于社会边缘和弱势境地的家庭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并保证儿童享受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在“Mkukuta"中所表达的承诺,紧急制定一项社会保护框架,首先保护处境最不利的儿童。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3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0年取消了小学学费,并制定了2000-2005年初等教育发展计划,其重点在于增加入学率和继续上学人数,缩小男女差别,改进教学质量,加强教育系统的能力,加强支持规划和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性安排。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步骤,但委员会对社会各阶层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不均、学校校舍环境很差,常常缺少合适的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怀孕、早婚造成的缀学率过高和留级率过高表示关注。

3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改善教育的总体质量;

(b) 增加中学的入学率,并加大力度,吸引离校学生回校,接受其他的职业培训;

(c) 审查1992年的坦桑尼亚本土教育法,以便禁止将怀孕少年驱逐出校的做法;

(d) 制定将教学与谋生技能结合起来的方案;

(e) 保证教师得到适当的培训和报酬:

(f) 向学校提供充足的设施;

(g) 增强努力,向弱势群体,包括街头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童工提供接受非正式教育的设施;

(h) 将人权教育纳入课程的内容。

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

345. 委员会关注儿童参加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的机会有限。

3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方便儿童使用体育设施、参加文化活动和使用其他休闲设施,并改善这些设施与活动的质量。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38条、39条、40条、第37条(b)-(d)款;及32-36条、第30条)

难民、避难和无亲人陪伴的儿童

34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长期以来一直对接纳邻国的难民采取慷慨态度,而且持续不断地努力修改和更新其难民法律和政策,力图采纳保护难民(尤其是儿童的)的国际标准及最佳惯例。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目前在安置新来的布隆迪和刚果寻求庇护者(包括大量儿童)方面存在拖延。委员会还关注到存在很多强奸和其他形式性虐待情况。

3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建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解决在安置先到达的布隆迪和刚果寻求庇护者方面存在的拖延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保护方面的应对行动,对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涉及儿童的暴力案件进行追究,并从速修改难民事务的法律。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援助和难民署的合作。

街头儿童

3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步骤,处理街头儿童的问题,但表示关注,街头儿童人数很多,这些儿童有可能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性虐待和剥削,而且没有一项系统全面的战略来解决这些儿童的处境并保护这些儿童。委员会还关注到,街头儿童被看作为不良少年和罪犯。

3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一项全面战略,解决街头儿童人数多的问题,减少并防止这种情况;

(b) 确保为街头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和适当住处,以及获得保健和受教育机会,以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c) 使人们认识到街头儿童问题,以便改变公众、尤其是执法人员对他们的消极态度;

(d) 保证向这些儿童提供康复和重归社会的服务,包括尽可能为受到肉体和性虐待以及乱用毒品的儿童提供心理社会帮助,并且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让他们与家人团聚,回归家庭。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351. 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公约》(第182号(1999年)),但是对于大量儿童从事经济活动深表关注,并深切关注这些儿童中很多人从事有危害、危险和剥夺其健康、教育和成长机会的劳动。

3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负责管制和保护童工的机构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劳工组织、儿童基金会和国内或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制定一项完全符合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公约》(第182号(1999年))和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73年))的综合方案,防止并打击童工现象。

性剥削

353.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儿童卖淫现象正迅速而持续扩大的信息。

3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立法措施,制定一项有效而全面的政策,解决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其中包括消除儿童遭受此种剥削的因素;

(b) 避免将遭受性剥削的儿童视为罪犯;

(c) 根据1996年和2001年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落实有关儿童受害者的预防、身心恢复和重返社会的政策和方案。

滥用毒品

35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毒品管制委员会所展开的大规模提高广大公众认识运动。但是,委员会对于许多儿童和青少年涉及滥用毒品仍然表示关注。

3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并结束儿童吸毒的现象,支持吸毒儿童受害者的康复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各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青少年司法

357. 委员会认识到这方面的努力,包括在警察和狱警学校课程中纳入人权教育,以便加强对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认识,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在全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青少年司法体制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限。有时儿童与成人关押在同一牢房,而16至18岁年龄段的儿童在青少年司法系统内所受到的保护不如年幼儿童。

35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保证充分履行青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b款、第40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并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问题一般性讨论日的讨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将达累斯萨拉姆青少年法院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

(b) 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明确定为12岁或符合国际接受水平的较大年龄,并保证1618岁的儿童不被视作成年人,并在少年司法系统内得到与年幼儿童同样的保护;

(c) 禁止刑事机构内对18岁以下的人施行任何形式的体罚;

(d)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对18岁以下的人剥夺自由只是一种最后措施,如果儿童受到监禁,应当与成人分开;

(e) 实施替代剥夺自由的其他措施,例如转送其他教化机构、假释、咨询指导和社区服务;

(f) 保证18岁以下触犯法律的人能得到法律帮助,并能利用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g) 根据《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改进顾及儿童特点的法院程序;

(h) 确保为18岁以下被判刑或刑满释放者提供教育机会,其中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以及恢复和重返社会服务的机会,帮助其全面发展;

(i) 继续向联合国青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等各机构寻求技术援助与合作。

9.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最好一并提交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以便协助委员会对两项报告的审议。

10.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3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全面落实以上建议,除其他外,可以将以上建议转发部长会议或内阁,或类似机构、议会以及有关的省级或者州级地方政府和议会成员,以便适当地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散发

361.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通过互联网(但不限于这一方式)向普通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散发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引起人们对《公约》的讨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11. 下一次报告

36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19日(即第五次报告最后提交日期前的18个月)以前提交第三、第四和第五次报告的综合报告。这是一项例外措施,因为委员会每年收到大量报告,使缔约国提交报告日期与委员会审议日期之间相隔时间很长。报告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公约》设定的时间,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加拿大

363.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218次会议(见CRC/C/SR.1218)上审议了加拿大的初次报告(CRC/C/OPAC/CAN/1),在没有缔约国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根据其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第8号决定,决定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委员会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见CRC/C/SR.115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6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针对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其中详细介绍了加拿大在《任择议定书》保障的权利方面使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

36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上述结论性意见应与CRC/C/15/Add.215号文件所载2003年10月3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所通过的先前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B. 积极方面

366.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下述做法表示欢迎:

对《国际法》的修正于2000年开始生效,该修正案将加拿大部队不将未满18岁的人部署到发生敌对行动或可能发生武装战斗的地区的原有政策纳入法律;

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加开发署)通过保护儿童研究基金为若干研究活动提供支助,以及为加开发署和国际合作部长任命了一位受战争影响儿童问题特别顾问;

在加开发署内增设了一个儿童保护股。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367. 委员会对加开发署在2001年发起保护儿童行动计划表示欢迎,该计划促进需要特别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将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问题定为该计划战略重点的一个领域。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2004年“适合儿童生长的加拿大”国家行动计划继续支持满足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需要,并防止招募儿童兵。

3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编制下次定期报告中,在说明《议定书》执行情况时进一步提供有关这些行动计划的影响和/或结果的资料(见下文第18段)。

立法

3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0年制订了用以落实《罗马规约》的《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法令》,根据该法令,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包括“征募不满15岁的儿童,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者,若在指称犯下这些罪行后在加拿大出现,则可被起诉这些罪行。为了加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以及利用他们参加敌对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征募儿童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的规定确立域外管辖权,只要这些行为是由或针对缔约国的公民犯下的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连;

通过立法,确保军事人员不从事任何违反《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按军令行事。

2. 征募儿童兵

自愿应征入伍

37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防法》第20 (3)节根据《议定书》第3条第3 (b)款,规定16至18岁的人加入加拿大后备军或正规军必须征得本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鉴于《公约》第38条第3款,缔约国并没有采取措施在招募过程中优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3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自愿应征入伍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年龄最大者,并考虑提高自愿应征的年龄。

军校

372.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有关就读于皇家陆军学院的儿童的身份状况,尤其是关于他们是否仅被视为军校的平民学生,还是已被当作新兵对待。

3. 儿童卷入敌对行动

战俘

373. 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部队关于在敌对行动期间俘获不满18周岁的人所适用的规则和程序与适用于所有被俘人员的规则和程序并无两样,所有被监禁的少年均按照缔约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与成年人隔离并给予特殊对待。不过,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被俘不满18周岁的人被移交其他国家当局时得到符合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标准的待遇,这一点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3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若将在武装冲突地区俘获的不满18周岁的人移交其他国家当局,则缔约国必须有理由相信被移交的人的人权会得到尊重,而且相信接受国愿意且能够应用《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这一方面的具体资料。

4. 关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为身心康复提供援助

375. 委员会获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移民和难民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归社会工作是通过省和区域各级现有的适当服务提供的。在对此表示欢迎的同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在必要时加强上述服务的提供,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具体说明从这些服务中得益的儿童的情况。

5. 国际援助与合作

保护受害者

376. 缔约国一贯主张改进和加强对小武器和轻武器转手的管制,而且积极提出促进这种武器负责任转移的共同原则。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同时,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本身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国内立法和做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向下述国家出售小武器和轻武器:在这些国家中,未满18岁的人可作为其武装部队成员或作为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团体成员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说明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情况。

财政和其他援助

377. 委员会赞许缔约国提供财政援助,支持将受战争影响的儿童问题列入工作方案的许多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包括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为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以及为许多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支助。

3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继续予以合作,包括在防止任何有悖于《议定书》的行为发生以及在为这种行为受害者的身心康复和重归社会采取措施方面予以合作。

6. 后续行动和散发

379.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是通过加拿大遗产局网站传播的,并且应要求散发给任何感兴趣的人,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用已译成所有本国语言的《任择议定书》条款加强对所有有关专业团体尤其是军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任择议定书》向广大公众广为散发,尤其是通过方便儿童的学校课程向儿童及其父母广为散发。

38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便促使人们对《任择议定书》的讨论和了解、执行和监测。

D. 下次报告

381. 根据《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应于2009111日之前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中提供有关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更多情况。

结论性意见:黎巴嫩

382.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4日举行的第1142和第1144次会议(见CRC/C/SR.1142和1144)上审议了黎巴嫩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29/Add.7),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8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报告。报告从自我批评的角度全面介绍了黎巴嫩落实儿童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LBN/Q/3),使委员会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情况。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它与跨部门高级别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在对话中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B. 采取的后续措施和缔约国取得的进步

38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11月8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5年10月5日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38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开展了许多活动,例如在立法领域以及提高认识和培训等方面的活动,还在理事会内设立了各种专门委员会,如性剥削、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儿童参与等问题的委员会。

386. 委员会欢迎为落实和增进儿童权利设立了新的机构,如性暴力受害儿童中心和制止童工问题中心。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8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最近的政治动乱是阻碍缔约国充分执行《公约》条款的一个因素。

D.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第42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38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处理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70/Add.8)时提出的各种关注和建议(CRC/C/15/ Add.169)。但是,它表达的有些关注和提出的一些建议仍没有得到充分处理,如:独立监测、最低结婚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太低、获得国籍的权利、不遭受暴力的权利、虐待问题、保护难民儿童,包括巴勒斯坦儿童等等问题。

38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力落实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提出但尚未得到落实的建议,并处理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一系列关注。

立法

39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对各种法律的修正案和制定法案表明它在采取立法努力加强落实儿童权利,但它对这方面进展缓慢表示关注。

3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并加强努力,使其立法与《公约》的条款和原则充分协调,并为充分有效执行它的国内法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

国家行动计划

392.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在制定一项改善黎巴嫩儿童情况的国家计划,该计划将考虑大会特别会议的文件(2002)《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和《阿拉伯儿童行动计划》。

3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与有关伙伴,包括与民间社会协商和合作,完成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载有具体,适当时可载有实现目标以及执行《公约》的措施。它建议缔约国为充分执行该行动计划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充分的后续机制。

协调

394. 委员会欢迎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的活动,该理事会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这些组织努力协调黎巴嫩执行儿童权利和有关的政策和方案,包括与内政和地方事务部的合作方案,以加强地方对执行《公约》以及协调和建立与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网络中的作用。但是,委员会关注,现行政策和方案的协调局限于部门,没有系统,而且地区和当地各级的协调执行仍然不足。

395. 委员会建议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继续加强它对在国家、地区和当地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的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以确保在全国各地统一执行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这种协调给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以具体授权,缔约国提高在适当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基础上评估《公约》执行情况的能力。

独立监测

3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考虑/讨论建立一个全国人权机构和(或)一个具体的儿童问题监察专员,但就以前于1996年(CRC/C/15/Add.54)和2002年(CRC/C/ 15/Add.169)通过的这方面建议而言,没有取得任何进一步的进展。

39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国家人权独立机构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机构有一个明确的授权,以便在国家、地区和当地各级监测人权,并接受和调查公众,包括儿童个人对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向该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充分的资金、人力和材料。

资源分配

39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保健、社会服务和教育的支出,它与缔约国一样对政府在社会服务方面的支出不足表示关注。它关注地方一级缺乏对儿童的预算拨款。

3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在现有资金……的最大限度内”大幅度提高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比例,采取必要措施有效使用这些经费,并在当地特别注意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特别是用于最脆弱儿童的预算拨款。

数据收集

400. 委员会欢迎落实关于儿童的指标的“儿童信息”方案,并对在2002-2006年黎巴嫩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合作方案的框架内建立儿童问题研究、信息和资料中心的计划感到鼓舞。但是,委员会关注,收集,分析和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统计数据分类的机制不足,它遗憾的是,缺乏《公约》所涉许多问题方面的最新信息和数据,例如青少年自杀、寄宿照料机构、青年文盲率、童工、巴基斯坦难民儿童、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和移徙儿童等问题的最新信息和数据。

4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数据收集的机制,制定符合《公约》的指标,以确保收集《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数据,还建议将数据进行分类,主要按不满18岁者的年龄、性别、城乡地区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分列。它还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指标和数据拟定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方案。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争取得到儿童基金会的技术合作。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40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民间社会在落实儿童权利以及提供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将服务私有化或承包给非政府组织的问题,委员会关切注意到这一进程的问责制薄弱,透明度不够,外部监测和评估机制的关键信息没有。

4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关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及其在落实儿童权利中的作用的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CRC/C/121),并

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让它们系统地参加执行《公约》以及政策拟定的各阶段;

在非政府组织参加履行执行《公约》方面的政府责任与义务时,向它们提供足够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确保赢利和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充分遵守《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例如通过在服务的提供方面规定准则和标准;

在将服务私有化或外包给非政府组织时,与服务提供者签订详细的协议,确保对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保持整个进程的透明度。

《公约》的传播和培训活动

40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努力促进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传播《公约》。然而,委员会认为,在儿童权利方面对儿童和公众的教育及对专业团体的培训活动需要加以不断的注意。

4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向儿童和广大公众传播《公约》,包括专门为儿童以黎巴嫩所说的各种语言,包括移徙儿童和难民儿童所说的语言翻译成的适当材料。此外,它建议缔约国就《公约》的规定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向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群体,如法官、律师、执法者、公务员、教师以及包括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保健人员,开展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2. 儿童的定义 (《公约》第1条)

40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低婚龄仍然取决于个人的宗教(认识到缔约国有18个官方承认的宗教和信仰团体),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同一宗教或信仰群体中男孩和女孩的最低婚龄不同。

407. 委员会提到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建议(CRC/C/15/ A dd.169,22段),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使各宗教和信仰团体一起努力实际禁止早婚和/或逼婚,并为此而调整(执行)适用于这些社团的现行规定。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40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黎巴嫩宪法》第7条弘扬不歧视原则。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和国内法只对黎巴嫩儿童保证平等地位,对外国儿童、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等等儿童则没有这种保护。它关注残疾儿童、上述的外国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巴勒斯坦儿童、贫穷儿童、触犯法律的儿童和农村儿童面临事实上的长期歧视,特别是在他们获得充分的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进入教育设施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种族歧视和仇外情绪的表示方面的报告。

4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对残疾儿童、外国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巴勒斯坦儿童、贫穷儿童、触犯法律的儿童、农村儿童以及其他脆弱群体的歧视:

审查国内法律,以确保在黎巴嫩境内的儿童受到平等的待遇,并作为个人对待;

确保这些儿童平等获得保健服务、社会服务和高质量的教育,确保对这些儿童所用的服务拨出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的项目和服务的监测,以查明并消除不平等;

防止针对若干外国群体,包括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的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

410. 委员会要求在关于缔约国为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教育目的)。

儿童的最大利益

4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考虑了儿童最佳利益的原则,但它认为,这项原则没有在缔约国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中得到充分的反映。

4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它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公约》第3条在其中得到适当的反映,并建议在作出司法、行政、政策或其他的决定时,考虑这项一般性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413. 委员会对直接或通过母亲间接影响儿童的“以贞洁为名所犯的罪行”深表关注。它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刑法》第562条规定,杀死妻子或其他女性亲属的男人,如果表明他是对受害者不能得到社会接受的性关系而犯的罪行,则可以减刑。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其中有些罪行是儿童所犯。

414. 按照《公约》第6条,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审查国内立法,特别是《刑法》第562条,以有效处理“以维护贞洁为名而犯的罪行”,并消除对以“贞洁”为名所犯罪行的一切减刑规定。它建议缔约国向执法者提供专门的培训和资源,以有效地调查和起诉这种案件。此外,缔约国应提高对这种社会和道德不能接受的做法的认识,而且也要让宗教和社团领导人参与。

尊重儿童的意见

41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和尊重儿童自由发表意见和参与社会的权利,如儿童市政议会和青年内阁以及加强儿童和青年人参与的国家行动计划等等。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最脆弱群体儿童,如巴勒斯坦难民儿童的参与权。

416. 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宗教法庭和伊斯兰教法庭在对有关儿童监护和照料的问题作出裁决时不听取儿童的意见。它还与缔约国同样关注,黎巴嫩社会的传统观念可能限制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广大社区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417. 按照《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促进尊重所有儿童的意见,并便利于他们参与家庭、学校、机构和司法程序(包括宗教法庭和伊斯兰教法庭的程序)、当地社区和整个社会中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它建议缔约国对儿童的意见得到考虑的程度及其对决策和法院裁定、方案执行和儿童自身的影响作经常性的审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民间组织,包括拯救儿童组织合作,以增加儿童参与的机会。

4. 儿童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第8、第13-17、第19和第37(a)条)

出生登记

4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巴勒斯坦父亲所生的儿童,如果父亲没有经认可的身份证件,则无法在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登记,也就得不到缔约国的正式身份证件,也没有能力获得国籍,即使他们的母亲是黎巴嫩人,因为国籍只能通过儿童的父亲传承。

419. 为了确保在黎巴嫩的儿童充分享受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其境内的所有儿童,包括没有身份证件的巴勒斯坦难民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登记。同时,没有得到出生登记的儿童和没有正式证件的儿童应在等待适当登记的同时能够获得基本服务,如保健和教育等等。

获得国籍的权利

420. 委员会重申和关注公民身份只能通过儿童的父亲传承,可能造成无国籍状况,例如在黎巴嫩母亲与难民父亲所生的儿童中。

4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严格审查它的立法,特别是《第15/1925号立法决定》,以确保黎巴嫩母亲也有权平等和不受到歧视地将自己的黎巴嫩国籍传承给子女。

体罚

422. 尽管2001年《教育部长备忘录》禁止教职人员“对学生进行体罚、污蔑、口头羞辱和诋毁名誉”,但体罚仍然在学校和其他机构中使用。委员会注意到,体罚是一种违背法律的课刑,是在刑法体制中受到禁止的一种惩戒措施。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法》第186条,体罚在国内是合法的。

42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考虑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惩罚形式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 年)的同时:

严格审查它的现行立法,特别是《刑法》第186条,以防止和制止作为一种惩戒手段对儿童使用体罚,并实行新的立法,禁止在家庭和所有机构,包括在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替代照料系统内对儿童实行各种体罚形式;

在儿童的参与下就非暴力型的惩戒替代形式开展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等活动,以改变公众对体罚的态度;并加强它与拯救儿童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

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24. 委员会仍然深为关注大量儿童被安置在机构内,民事法院不可能对安置决定作审查。它关注地指出大多数机构在其照料的儿童、这些儿童的成长以及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方面缺乏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从事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不熟悉保护儿童方面的现行法律和规章,包括对家庭团聚给予的应有注意。就提供替代照料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的作用而言,委员会提及它在上文关于与民间社会合作的第21和第22段中提出的关注和建议。

425.按照《公约》第3、第20和第25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在无父母照顾儿童问题一般性讨论日(CRC/C/153)上通过的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向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在履行育儿职责时提供包括教育、咨询和基于社区的父母方案等适当的援助和支持服务,以免儿童脱离家庭环境;还要充分落实家庭式儿童替代照料方面的法律,解决父母面临的儿童脱离家庭环境背后的根源,包括社会经济问题,以减少生活在机构中的儿童数量;

确保永远有一个专业人员组成的合格的跨专业小组对每一位儿童安置到机构照料的必要性作评估,最初的安置时间要决定得尽量短,并要经过刑事法院的司法审查,还要根据《公约》第25条作进一步审查;

确保在安置儿童时有一个短期和长期计划,包括安置的目的和实现这些目的的措施,并按照儿童的成长情况定期作调整;

加强努力,特别注意包括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内的《公约》承认的权利,予以发展包括伊斯兰监护制度(Kafalah)在内的传统寄养制度以及其他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照料;

在儿童的保护和替代照料领域对系统的教育和研究作投资,并向从事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专业人员提供基于权利的定期培训;

为包括非正式的替代照料的替代照料建立有效的规章和评估机制,并与儿童协商,对替代照料以及有关的方案和服务的质量予以提高、标准化和管理。

收养

426. 委员会关注收养和Kafalah制度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它关切地注意到,宗教和民事法院的收养程序不符合《公约》第21条,在这些程序中并不总是将儿童的最佳利益原则当作首要考虑。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国内和国家间非法收养的情况很普遍。

4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收养和Kafalah制度方面的法律和做法,以确保根据国内法保护儿童权利,不管儿童的出身、公民、社会和宗教等方面的地位如何,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国家间收养的案件的处理充分遵照《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第21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并争取从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和儿童基金会等等机构获得技术援助。

暴力、虐待和忽视

42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处理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问题,例如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和在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内建立一个虐待和忽视问题的小组委员会,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对上次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69)的具体建议没有开展更加具体的后续活动。在缔约国,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仍然是严重的问题。由于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禁忌,受害人和证人很少举报这些案件,尽管在开展“决不坐视不管”的运动,以鼓励个人揭露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只对强奸女孩定刑,而对男孩则没有法律保护。

429.根据《公约》第19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建议(CRC/C/15/Add.1 6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禁止家庭内对男孩和女孩的各种形式的身体、性和心理暴力;

确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接收、监测和调查各种申诉,包括必要时进行干预,并对虐待的案件进行起诉,同时确保受虐待儿童在法律诉讼中不再受害,并保护儿童的隐私;

确保所有受暴力和虐待之害的儿童能够在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得到照料、咨询和援助;

在儿童自身的积极参与下继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防止对儿童的各种暴力,制止包括性虐待在内的虐待儿童的情况,以改变公众在这方面的态度和流行的文化习惯;

建立一个免费24小时三位数儿童热线,促进该热线与国家有关机构,如警察、保健和社会福利系统以及关注儿童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加强它的干预和落实模式;

争取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等机构的援助。

430.根据秘书长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以及寄给各国政府的有关问答调查表,委员会赞赏地收到了缔约国对该问答调查表的书面答复,并赞赏地承认它参加了2005627日玛29日在埃及举行的中东和北非区域磋商以及2006325日对28日在埃及举行的区域后续磋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两个区域磋商的成果,与民间社会一起采取行动,以确保每一位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性和心理暴力,并加强在预防和应对这种暴力和虐待方面的具体和适当时规定时限的行动的势头。

6.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31. 委员会对许多限制表示关注,这些限制阻碍充分执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2000年第220号法律。尽管全国残疾人事务委员会和社会事务部下的残疾人政府间委员会作出了各种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在充分参与生活的所有领域方面,残疾儿童得不到平等机会,即他们进入公众建筑物等有形环境、交通运输、信息和通信的机会有限,将这些儿童纳入主流学校系统的工作仍然处于临时性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主要被安置在家庭照料机构。最后它关切地注意到,巴勒斯坦难民残疾儿童得到的社区康复服务不足,特别是巴勒斯坦难民残疾女孩面对多种歧视。

4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联合国残疾人平等机会标准规则》 ( 见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和委员会在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意见 ( 见 CRC/C/69) :

执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2000年第220号法律,并在所有有关的决策和国家规划中纳入残疾人问题,以防止和禁止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他们享有充分参与所有生活领域的平等机会;

充分收集残疾儿童方面的统计数据,在制定促进残疾儿童在社会中的平等机会的政策和方案中利用这种分类数据,同时特别注意最脆弱群体的残疾儿童,如生活在国家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以及巴勒斯坦难民残疾儿童,特别是女孩;

使残疾儿童获得充分的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有形环境、信息和通信;

确保公共教育政策和学校教学大纲的所有方面均体现残疾儿童全面参与和平等的原则,并尽可能将残疾儿童纳入主流教育系统,必要时根据残疾儿童的特别需求,制定专门的教育方案;

制定方案,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以推广机构照料的替代办法,使残疾儿童能够与家人居住在一起;

加强全国残疾人事务委员会的职能和活动及其与从事残疾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寻求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开展技术合作。

卫生和保健服务

43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发达的保健系统,并赞赏地注意到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降低。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

处于不利地位的家庭似乎不能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在保健服务和全国免疫方案的提供方面存在着区域间的不平等;

纯粹的母乳喂养率尽管有所提高,但仍然较低;

事故是儿童(1至5岁)和青少年死亡的主要原因。

4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对保健部门进行改革,特别是建设公共卫生部门的能力。它建议向公共卫生部门拨出适当资源,缔约国继续制定和落实改善儿童保健环境的综合政策和方案,以充分执行《公约》,特别是第4、第6和第24条。它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全国各地区母亲和儿童平等获得高质量初级保健服务的机会,以便弥合不同地区保健服务提供方面的差距。

43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保证人们能获得高质量的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与设施,其中包括为助产士和传统助产人员提供培训方案,并尤其注意缔约国的农村地区;

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以及产妇的死亡率;

加大现有疫苗接种工作的力度,通过有效执行疫苗方案,为尽可能多的儿童和母亲进行免疫接种;

鼓励在婴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完全实行母乳喂养,之后再增加适当的婴儿饮食,采取措施,通过教育和宣传健康喂养做法,改善儿童的营养状况;

对事故死亡的范围和原因进行调查,加强努力减少事故引起的死亡,特别是通过针对父母、儿童和广大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和教育方案这样做;

继续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开展合作,并寻求其提供技术援助。

43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近东救济工程处提供母幼保健服务,但委员会仍关注先天性畸形、急性呼吸道感染和腹泻等问题,这些疾病也是巴勒斯坦难民儿童出生后第二和三年死亡的主要原因。它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难民营生活条件差,儿童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

437.关于巴勒斯坦难民儿童及其健康状况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如生活条件差引起的严重健康问题,支持近东救济工程处和非政府组织努力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保健服务。

青少年健康

43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3年发起的性教育和防止性传播感染的青年教育项目,但它也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有关学校保健服务的国家政策或行动计划,这种方案只局限于医学磋商,只有有限的学生能获得体检以及牙齿和口腔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对吸烟问题表示关注,这在青少年中有扩大的趋势。此外,委员会对青少年死亡率增加表示关注。

439.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的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 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一项学校保健服务的国家政策或行动计划,从而扩大当前学校保健服务以及保健中心提供的生殖卫生服务的范围,使这些服务中包括咨询和预防性保健教育。它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学生提供定期的医疗检查以及牙齿和口腔卫生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加强戒烟活动。它还建议缔约国研究青年人自杀的可能原因以及似乎最可能自杀的人的特点,尤其要在心理健康领域制定支助性的干预方案。

艾滋病毒/艾滋病

440.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的艾滋病毒感染率较低,还乐见缔约国执行《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包括该方案针对青年人的活动,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的步骤,但委员会仍关注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识,包括对艾滋病毒传播的模式的认识,未能引起青少年增加预防措施,如使用避孕套。

441.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 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特别是要执行《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并继续特别注意对青少年的安全性性行为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

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以防止对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或影响的儿童的歧视;

确保青少年获得充分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向青年人提供顾及其特点并为其保密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保密的咨询,还向他们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确切和全面的信息;

特别是要争取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艾滋病方案)的技术援助。

生活水准

4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扶贫的努力,例如2002年发起了关于社区发展和扶贫的两个社会项目,还有2000-2004年五年发展计划,但委员会对扶贫方面的数据有限表示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贫穷程度方面各地区存在很大的差距,最贫困的地区内提供的服务也有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贫穷差距在扩大。

443.按照《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提高其人口,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农村人口以及居住在城市“贫穷地段”的人口的生活水准,例如通过拟订和执行全面和有时限的国家发展战略以及社会方案,以减少贫困,加强社区发展;

考虑拟订一项扶贫战略,并将重点放在脆弱儿童及其家庭上,同时加强对地方一级扶贫的社区动员,包括儿童的参与;

加强努力,向处境不利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持和物质援助。

7.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第29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44. 委员会欢迎《普及教育国家计划》(2005-2015年),对初级教育入学率提高表示鼓舞,但它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个中央机构负责学前教育。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提高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界线,即从目前的12岁提高到15岁。就初等教育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免费教育的法律保障,父母仍然承担某些教育费用,留级和辍学率有所提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中等教育的入学率降低,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低下。

4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拨出充分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以:

通过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2005 年)及建立促进、发展和协调早期儿童教育国家机制,向每个儿童提供早期儿童教育,并提高父母对学前和早期学习机会的认识和积极性;

加快实施其计划,通过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15岁的法案和修正《劳工法》使之与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和《第182号公约》挂钩的法案,以消除离校年龄与就业最低年龄之间的差距;

确保初等教育对所有儿童免费,所有儿童参加,并通过有效措施,减少初等教育中的留级和辍学率;

继续采取措施,提高中等教育以及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入学率,包括女孩、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入学率;

特别要寻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合作,以进一步改善教育部门。

446. 关于巴勒斯坦难民儿童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近东救济工程处是基础教育的主要提供者,一般来说,初等教育的入学率令人满意。但是它关切地注意到,中等教育的入学率低,特别是女孩的的入学率低。它还关注地注意到,尽管有许多巴勒斯坦难民残疾儿童能够因纳入学校主流而受益,但这些儿童的文盲率很高。

4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适当的政府方案和项目,在近东救济工程处所作努力的基础上,满足巴勒斯坦难民儿童的教育需求,并继续与近东救济工程处密切合作。

教育的目的

44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修订学校课程,例如引入信息技术和体育等新科目,并将儿童权利纳入课程。但是它对大多数教师训练不足的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对私立和公立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参差不齐表示关注。它还关注各地区教师数量有差距,学校大楼的条件差,教材和设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材和设备的质量低,供应不足。

449.按照《公约》第29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 年),委员会建议在特别注意农村地区的同时,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努力,向教师提供适当的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以提高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

确保教师能有可体面生活的工资,弘扬教育职业(例如通过媒体),以解决地区间教师数量悬殊的问题;

在学校中用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教育来促进平等和容忍;

对学校条件和设备作修缮和升级。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第38、第39、第40、第37(b)-(d)、第32-36条)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450. 委员会重申它关注过去武装冲突对儿童带来持续的不良影响,包括有可能遭受社会经济剥夺,流离失所家庭返回缓慢以及地雷问题。

451.按照《公约》第38和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能获得充分的保健和社会服务,包括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扫雷活动,并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争取必要的技术和财政资助,包括争取从联合国各机构获得必要的技术和财政资助。

难民儿童

4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之间加强合作,但它也对缔约国在法律保护难民方面的缺陷表示关注。它还欢迎通报缔约国开展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的活动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缔约国不给予庇护,因此寻求庇护的许多儿童及其家庭根据国内法都是非法入境和居住,因此可能会遭到拘留、罚款和驱逐。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到根据获得国籍的权利所表达的关注和建议。

453.按照《公约》第3和第22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考虑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 年)的同时:

确立保护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特别是无亲人陪伴儿童的立法框架,并在这方面争取难民署的技术合作;

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从而创造一个有利于该国保护难民的环境;

确保只有在必要时才拘留难民/寻求庇护的儿童,并必须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期限尽量地短;驱逐必须充分符合国际标准,在这方面的首要考虑是儿童的最佳利益;

继续并加强它与难民署的合作。

巴勒斯坦难民儿童

4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居住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儿童问题,例如与近东救济工程处开展对话,加强尊重和保护巴勒斯坦难民儿童的权利。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进行了几次实地访问,了解巴勒斯坦人的实际情况及其需求。尽管这些积极的新发展,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注,难民营中巴勒斯坦难民儿童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严峻,他们获得公共服务,包括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教育的程度有限,他们在家庭、学校和更大范围的社区很容易遭到暴力。

455.委员会重申它以前在1996年(CRC/C/15/Add.54)和2002年(CRC/C/15/ Add.1 69)通过的这方面建议,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实现居住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儿童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例如将他们纳入发展方案,特别注意改善难民营的住房条件,确保他们平等获得所有公共服务,保护他们免遭各种形式的暴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它对近东救济工程处的支持,并在适当时在这方面征求国际援助。

移徙工人的儿童

456. 委员会对在黎巴嫩工作的移徙家庭佣工的儿童情况及其脆弱性表示关注。

4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行政策和做法,以更好地保护和服务于移徙工人的儿童。它还建议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街头儿童

45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努力解决街头儿童问题,例如: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与阿拉伯儿童和发展问题理事会之间进行合作,提高社会对街头儿童问题的认识;内政部和各市联合实施项目,防止儿童在街头工作;向内部安全部队、民防和市政警察提供关于对街头儿童进行干预方面的培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就在街头工作的儿童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可靠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常常成为乞丐,遭受剥削,在街头乞讨的儿童常常被定罪。它还注意到这些儿童常常没有证件,得不到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

4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街头儿童的问题,以保护这些儿童,使他们的人数减少。为此,须采取以下步骤:

通过综合性国家战略,处理街头儿童的情况,向这些儿童提供正式证件,包括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和毒品滥用后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在内的充分的援助,以及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以支持他们的充分成长;

作为一个政策,不拘留在街头乞讨的儿童,寻求其他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拘留形式;

采取以行动为导向的研究,查明街头儿童的根源和规模以及个人特点,以防止这种现象,并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向他们提供与家庭团聚的机会;

与在缔约国从事街头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儿童本人开展合作,争取联合国有关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援助。

经济剥削

46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废除童工计划(劳工组织/废除童工计划)“关于根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规定时限方案”以及为处理对儿童的经济剥削问题而采取的其他立法和政策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穷是童工的一个主要原因,国内边远地区的童工率最高。它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儿童在非正式部门的危险工作条件下工作,包括农业、金属制造和手工艺、渔业、手工业和烟草种植等等。

4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特别注意国内的贫困和边远地区,以有效落实国内劳工法以及劳工组织/废除童工计划关于根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规定时限方案;

加强劳工视察制度,以保障儿童从事的工作是轻活,不是剥削性的,特别是要使这种制度有权利就儿童的国内和农村劳动做法进行监测和报告;

向做过童工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康复和教育机会;

继续争取劳工组织/废除童工计划的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贩运

4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一个性剥削问题小组委员会,但仍深为关注缔约国的儿童性剥削问题,特别是为卖淫而被贩运到缔约国的儿童数量增加。委员会遗憾的是,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贩运的预防和定罪的法律框架不足,受害人反而被定罪和被判拘留。委员会还对贫穷、早婚和性虐待等助长贩运活动的现有风险因素表示关注。

46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审查它的国内立法,特别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界定的所有贩运形式;

制定和通过关于打击贩运措施的综合性国家战略或计划,并建立负责落实和监测的国家多部门特别工作队;

开展一项综合性研究,评估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和贩运的原因、性质和程度;

确保性剥削和贩运的受害者不被定罪,并根据第一次和第二次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向他们提供充分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和方案;

争取与原籍国和过境国签定双边和多边协议和合作方案,以防止贩卖和贩运儿童;

为家长、儿童及其他照料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防止发生涉及儿童的贩运、性剥削和色情活动,并提高那些从事援助贩运活动受害者工作的官员的警觉。

特别要争取与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464.委员会核准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在访问缔约国后提出的建议(E/CN.4/2006/62/Add.3)并建议缔约国予以充分落实。

青少年司法

465. 委员会欢迎黎巴嫩的少年司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在这方面的密切合作。它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4年在Dahr et-Bashek为触犯法律的女孩建立了一个新的寄宿教养机构,还建立了一个特别警察分队,即未成年人问题大队,负责审问少年罪犯,听取青少年受害者的陈述。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通过执行关于保护触犯法律或处于危险的青少年的第422号法律(2002),努力保护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的权利和最佳利益,但它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该法律的某些条款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它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定为7岁仍然过低;

对青少年仍可能采用与成年人一样的刑事审判程序;

缺乏一个组织良好,训练有素的青少年缓刑服务,而这恰恰是社区服务令、康复措施和家庭协商等等替代措施的有效制定和落实所必不可少的;

监狱设施和拘留条件过分拥挤,达不到国际标准;

实际执行关于保护触犯法律的青少年的第422号法律(2002)方面的分类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非常有限。

4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充分落实少年司法标准,尤其是《公约》第37、第39和第40条,以及这一领域的其他一些相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的规则》,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46,203-238段)。它建议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按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开展的活动的目的,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12岁;

亟需制定并落实全面的替代措施制度,如社区服务令和恢复新司法的干预,以确保剥夺自由只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项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如缓刑和提早释放等,以确保剥夺自由的时间尽量短;

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拘留和监狱设施的条件;

继续提高专门少年法院以及法官、警官和检察官的质量和数量,特别是对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还要考虑为触犯法律的儿童建立一个专门的缓刑服务机制;

确保18岁以下的人获得法律援助以及利用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

继续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专家组的技术援助。

9.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

10. 后续活动和散发

后续活动

4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特别是将其传达给内阁和国民议会议员,并酌情转达给各省,以便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散发

469.委员会还建议以国内各语言,包括(不仅仅是)通过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组织、青年人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它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落实和监测。

11. 下次报告

47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1212日之前(即第五次报告截止期之前18个月)提交一份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的合并报告。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大量的报告,从缔约国提交报告到委员会审议报告之间相隔很久。该报告不应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公约》规定的时间,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墨西哥

471.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3日举行的第1140和1141次会议(见CRC/C/SR.1140和1141)上,审议了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25/Add.7),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1157次会议(见CRC/C/SR.1157)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7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按照报告准则编撰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清单(见CRC/C/MEX/Q/3)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代表团展开了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由此可更好地了解墨西哥境内儿童的复杂情况。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所取得的进步

473. 委员会欢迎本次报告期间出现的一些积极发展动态,包括:

墨西哥于2000年和2006年分别修订《宪法》第4条和第18条,增强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2000年颁布了《儿童权利保护法》;

2003年修订了《联邦刑法》、《联邦刑事诉讼法》、《联邦禁止有组织犯罪法》、《联邦防止和消除歧视法》以及《被判罪者重新融入社会生活最低规则法案》;

在十五州《刑法》中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

经与民间社会各组织、学者和专家磋商通过了2002至2010年行动方案:“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墨西哥”;

2002年3月15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3月4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批准了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第182号)(1999年)。

C. 主要关注问题、提议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4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前半部分具体提到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但遗憾地感到,委员会对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65/Add.6和CRC/C/65/Add.16)提出的某些建议(见CRC/C/15/Add.112),包括有关社会不平等状况和弱势群体、歧视现象、土著儿童、对儿童的经济和色情剥削问题以及反映移民儿童问题的建议都未充分贯彻。

47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全力落实仅得到部分执行或根本未执行的先前建议,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立法和执行

476. 在欢迎为使国家立法符合《公约》及其它国际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之际,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在执行《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及允许权利拥有者提出权利要求方面的措施不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并非所有国家立法都符合《公约》,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民法》都未赋予儿童向司法当局进行陈述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因缔约国的联邦结构造成的执法复杂性,由此可在形成新立法在州一级实践中得不到充分贯彻。诸如2000年颁布的《儿童权利保护法》之类若干具体立法,尚未全面融入各州法律。

4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联邦和各州所有立法按《公约》及相关国际标准进行协调,由此保证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各州的法律依照联邦法,尤其按照2000年《儿童权利保护法》实行调整,以及各州都将必要的行政和体制改革作为优先事项加以落实。

协调

4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理事会,协调落实为儿童制定的全国目标。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理事会在制订有关儿童权利的公共政策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大、资源匮乏,而且未制订出赋予理事会正式使命的立法、没有民间社会代表参与理事会的工作,并且与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缺乏协调配合。

4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全国理事会在制订公共政策方面发挥更有力的作用,全面兑现《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包括通过适当立法和预算方式,赋予理事会以正式职能,并由民间社会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工作。

独立监测机构

480. 委员会赞赏全国人权委员会在儿童权利领域所展开的工作,但也遗憾地感到,其先前有关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任务和独立性的建议(见CRC/C/15/Add.112, 第11段)以及为32个州维护儿童和家庭权利公诉人拨资的建议均未得到充分落实。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促进执行《公约》后续行动和监督委员会的行动范围有限、资金不足、无人知晓,而且这些委员会并无有效开展工作的实权。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未在所有各州内设立此类监督委员会。

4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联邦和州保护法,从而增强和改善问责机制,包括允许全国人权委员会受理儿童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还建议在共和国所有各州内设立起全国《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监测和监督系统州委员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和美洲儿童事务协会等方面提供的技术援助。

国家行动计划

482. 委员会注意到作为2002年联合国儿童问题特别大会所达成协议的后续行动,推出了20022010年行动计划:“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墨西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阐明为这项行动计划拨出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照《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法》第7条规定,促使通过一个整体性的《全国保护儿童权利方案》。

数据收集

483. 在注意到资料收集系统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现有资料无法对缔约国境内儿童情况作出综合和系统性分析。现行资料未按州与市各级实行系统分类,难以明察和解决区域间的差别。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尚无关于辍学儿童、6至14岁之间工作儿童、遭暴力和虐待儿童情况、遭商业和色情剥削儿童、被贩卖儿童、被剥夺自由儿童、移民和土著儿童,以及未得到出生登记儿童的人数和地点的最新及明细分类资料。

4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制订一个包括所有18岁以下儿童在内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并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按性别和群组加以详细分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些指数,以有效监测和评估在落实《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评估涉及儿童的政策的影响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联合国统计处和美洲儿童事务协会的技术援助。

为儿童拨资

48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过去几十年来社会开支有所增长,但为儿童拨出的预算额低,尤其为儿童保健和教育方面拨出的社会开支仍然不足。

4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按“现有资源……最大程度”在名义和实际上大幅度地增加为实现儿童权利拨出的预算比例,特别关注经济贫困群体的儿童。

《公约》的培训/宣传

487. 委员会注意到,由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牵头编制了增进儿童权利的机构间公共政策并开展了增进公共对话的活动,尤其是1989年和2003年为司法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全国家庭全面发展体制”的增强儿童权利方案(DIFusores Infaniles)和“儿童方案推行机构”。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和广大公众之间,尤其是儿童本身对《公约》意识程度薄弱,且遗憾地感到未能以各种土著语言提供《公约》文本。

48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在儿童和家长、民间社会和所有各部门以及各级政府机构之中散发有关《公约》及其落实情况的资料,并就此寻求宣传媒介的积极参与;

为所有从事儿童和与儿童相关事务人员(例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卫生保健人员),特别是儿童本身,制订并持续不断地开展关于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培训方案;

在尽可能以各种土著语言提供关于《公约》的资料和考虑到与《公约》相关的文化背景,并向各土著社区广为散发《公约》资料。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489.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在起草和制订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方案以及执行方案和《公约》的过程中,未与各非政府组织展开系统性磋商。

4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民更加系统地参与,并使各相关非政府组织积极地参与政策、立法和各方案的起草、规划和执行。

2.儿童的定义(《公约》第1条)

491.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最低婚姻年龄低,以及女孩(14岁)和男孩(16岁)的婚姻最低规定年龄不同。

49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对女孩和男孩规定的最低婚姻年龄,并按照平等和国际上可接受的水准确定最低婚姻年龄。委员会还提议,缔约国开展提高意识运动和采取其它防止早婚措施。为此,委员会还提请参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见E/C.12/CO/MEX/4,第40段)。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493.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感到,在一系列诸如招生和毕业率、儿童死亡率和获得健康照顾机会等社会指数方面反映出缔约国在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别,显示出对土著儿童、女孩、残疾儿童、生活在乡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经济贫困家庭儿童的长期歧视。

494. 参照《公约》第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采取提高意识运动,预防和消除对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女孩、乡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经济贫困家庭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实际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495.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国家立法和政策未赋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足够的关注,而且人民对这项原则重要意义的认识程度低。

4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对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含意和切实运用的认识,并确保《公约》第3条在国家立法、司法诉讼程序以及公共资源调拨之类的行政措施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尊重儿童意见

49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增强和落实儿童表达其意见和积极参与社会各级活动的权利。委员会尤感兴趣地注意到,2003和2004年举行的各届儿童议会会议和2003年开展的“儿童及青少年情况普查”。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除其它方面外,缔约国境内长期顽固的传统性态度限制了儿童参与和表达其意见权利的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对与其有关的决策过程,尤其对法庭、学校和社区的参与和表达其观点的可能性有限。

498. 委员会参照《公约》第12条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增强在家庭、学校及其他机构中,对儿童,特别是女孩意见的尊重,并为儿童参与一切对其有影响事务提供便利;

修订《民事诉讼法》,以确保儿童在与其有关的司法程序中发表意见;

增强全国提高意识运动,扭转限制儿童参与权的传统态度;

定期审查儿童对全国和地方各级制定和评估与儿童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参与程度,以及评估对儿童意见的考虑程度,包括这些儿童意见对相关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49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未阐述由1994年结束的冲突造成的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情况,以及关于国内某些地区目前的不安全状况,有可能会对儿童生命、获得健康照顾和教育权产生的影响。

5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所有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生活在不安全地区儿童的一切权利,尤其是生命、保健和教育权。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条37条(a)款)

出生登记

5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确保所有出生婴儿得到登记,并为所有儿童颁发出生证,包括建立起流动登记站,但也关注缔约国境内数量众多的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和生活在偏远地区儿童确实得到出生登记问题。

5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运用开拓和便捷办法,确保所有儿童得到免费登记,尤其关注那些在出生时未得到登记的儿童、土著儿童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和变革性措施,提高对出生登记对儿童充分享有其权利重要意义的认识。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503. 委员会严重地关切有关酷刑和残忍及不人道待遇的案情报告,尤其是侵害街头儿童、移民儿童、少年群体和被排斥儿童群体和遭色情和经济剥削的儿童受害者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因无适当的登记场合和程序,和处置有关迫害儿童的酷刑和残忍及不人道待遇的申诉,大部分案件未被举报或追查。

50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1 5/Add.1 12,第23段)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建议(A/52/44,第166170段),并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各类体制性暴力,包括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加强司法机制有效处置警察迫害儿童的残暴、虐待和凌辱行为的申诉;

对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案件展开应有调查,防止罪犯逍遥法外;

确保为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照料、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服务;

继续努力培训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执法人员、社会照顾工作者、法官和保健人员,以辩明、报告和管理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案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722日第2005/20号决议)。

体罚

505.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感到,家庭内的体罚仍为合法,而且仍未明确禁止在学校、管教院和替代照料情况下的体罚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法律对为使儿童免遭暴力和虐待之害的保护有限,因此,在家庭以及学校和其他各机构中体罚十分普遍。

506. 在考虑到委员会有关保护儿童不受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权利的一般性意见第8号(2006年)之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联邦和各州所有相关法律,确保明确禁止,在所有背景下,包括在家庭、学校、管教院所和替代照料等情况下的体罚,以确保有效落实这些法律;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通过公共意识运动,推广替代性、正面、参与性和非暴力形式的纪律管教措施。

5.家庭环境和其他方式的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07.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旨在提高家长对儿童权利意识和增强家庭的“增强家庭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家庭全面发展体制,尤其是“儿童事务”方案和儿童发展援助中心开展的活动,以补充弱势群体儿童所获得的照料。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尚无安置在收养院内与其家长分离儿童的 (人数、生活条件等) 资料。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儿童被安置在私营部门经营的养育院内,并遗憾地感到缔约国不知道这些养育院的情况和没有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

5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行措施,防止儿童与其家人分离,并采取有效措施评估安置在养育院内,包括由私营部门经营的养育院内儿童人数及情况。尤其建议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制订出各项条例,并通过一项加强和扩大儿童替代性照顾机会的方案,包括具体如采取制订有效立法、加强诸如延伸的家庭现行结构、增强培训工作人员和为相关机构增拨资源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和美洲儿童事务协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一方家长在狱中的儿童

509.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父母一方被关押在监狱中的儿童情况,以及这些儿童的生活条件,以及这些儿童与其在狱中家长分离的情况下,实行儿童照顾的条例。

5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并实施在认为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安排儿童与其狱中家长一起生活的明确准则(例如,儿童年龄、共同居住限期、与外部世界的接触和监狱内外的行动,并确保按照《公约》27条规定,狱中的生活条件,包括健康照顾充分适应儿童发展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从监狱搬迁出来的儿童安排和实行充分的其他方式的照料,并对其他方式的照料实行定期监督,及允许这些儿童保留与其仍被关押在狱中的家长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接触。

收养

511.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

尚无登记收养情况的中央监管机制;

缔约国对在所有收养过程中应将儿童最佳利益置于首位的理解和接受有限;

据报告,对富裕家庭的收养给予优先考虑,事实上未应有地考虑到儿童最佳利益以及她或他的文化原籍;

没有监测跨国收养和对国际收养儿童的保护机制。

5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有关国内和跨国收养的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和缔约国1994年批准的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建立和增强审查、监督和追踪领养儿童情况的有效机制;

就儿童对有关她或他的安置听取其本人意见的做法制度化,并确保在所有收养过程中将儿童最佳利益置于首位;

确保主管机构在决定可否收养儿童问题时,确保竭尽全力保持与她或他[大]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并将收养作为最后的措施。

虐待和忽视、凌辱和暴力

513. 在注意到全国家庭全面发展体制下的预防家庭暴力照料方案之际,委员会遗憾地感到,尚无家庭暴力情况的资料和打击这种现象的明确国策。正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见E/C.12/CO/MEX/4, 第19款)所述,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家庭暴力和遭虐待儿童事件的报案数量高,以及未对此类严重侵害行为采取措施的现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预防措施和支持受害者的心理和社会措施。

5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目前处置家庭暴力和儿童遭虐待问题的努力,包括:

确保制订和采取预防措施,包括提高意识运动;

确保所有暴力受害者都可获得咨询以及恢复和社会重新融合的援助,并在必要时为他们提供赔偿;

确保对施暴者绳之以法和进行改造;

为在家庭中受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

515. 在秘书长就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和向各国政府发出相关调查问卷的背景下,委员会赞赏地确认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出席了2005530日至61日在阿根廷举行的拉丁美洲国家区域咨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这次区域咨商会议的结果,与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采取行动,确保每一位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生理或心理暴力,并形成具体的势头和酌情制订出有时限的行动,预防和打击此类暴力和虐待行为。

6.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16.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存在“关注残疾人方案”并建立了增进残疾人地位和社会融合办事处,却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尚无残疾儿童人数的官方数据,而且残疾儿童仍面临着各类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大量的残疾儿童,尤其是乡村地区儿童仍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学校教育,且普遍缺乏接纳残疾儿童的政策。

5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收集缔约国境内残疾儿童数据和情况资料,并评估所采取行动的影响;

对照《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附件),处理一切歧视问题,包括社会歧视和对乡村地区残疾儿童的歧视问题;

为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确保正规学校教师接受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培训。

基本保健和福利

518. 委员会欢迎以儿童保健为重点的2001至2006年全国发展计划和2001至2006年全国保健方案。委员会还欢迎乡村营养不良率下降、1岁以下儿童和5岁以下儿童与传染性疾病相关的死亡率降低,以及较高的疫苗接种覆盖率。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孕妇死亡率高、肥胖症的出现以及国民生产总值为保健所拨款额比例低的情况。委员会深为关注,产后保健照顾依然不足,以及乡村和偏远地区还有土著母亲和儿童的死亡率和营养不足率及其它健康指数的严重恶化。

519.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15/Add.112号文件,第2627段),尤其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贯彻一切必要措施,缩小享有健康方面长期存在的区域性差别、降低5岁以下儿童和学龄儿童,尤其是乡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属于土著群体儿童的高度营养不良率。委员会还建议制订干预性方案,应付全球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挑战:儿童的肥胖症和环境健康问题。

青少年健康

520. 委员会注意到少年怀孕人数降低,同时关切地感到土著社区的自杀现象流行、青少年怀孕和性传染疾病感染率高,以及尚无增强性和生殖健康,以及精神健康的方案。

5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依《儿童权利公约》就青少年保健和发展问题发表的一般性评论第4号(2003年),密切关注青春期保健问题。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增强对青少年,尤其对在校少年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以期减少少年怀孕率和性传染疾病感染率,并为怀孕少女提供必要的援助并得到健康照顾和教育;

增强针对精神康健,诸如儿童和青少年自杀问题的方案;

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合作。

艾滋病毒/艾滋病

522. 委员会欢迎2001至2006年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行动方案,尤其欢迎新生婴儿普遍感染率下降;并致力于提供不受限制的抗逆转录酶病毒医药。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没有按年龄分类的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儿童和因艾滋病毒/艾滋病沦为孤儿儿童的数据,还关切地感到青少年受感染率普遍较高的情况,尚无照管艾滋病毒/艾滋病孤儿及其他弱势儿童的战略。

523. 在铭记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的国际准则情况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包括开展提高意识运动;

防止歧视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儿童;

确保只要儿童有需要,即可不必征得家长同意,以敏感地关注儿童和保密方式提供此类咨询;

必须并加强努力防止由母体向儿童传染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他性传染疾病;

确保病人可不受限制地获得抗逆转病录酶病毒治疗;

制定方案保护和援助艾滋病毒/艾滋病孤儿及其他弱势儿童;

为此寻求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及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国际援助。

生活水准

524. 委员会欢迎旨在减轻贫困的“机会”方案,然而,委员会极关切地感到,数量众多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之中,该国经济虽出现了增长,则长期仍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差别。委员会还注意到,墨西哥社会保障机构为父母工作的儿童提供了社会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入学儿童因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可获得医疗照顾。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大量儿童,如家长失业或自我就业者的儿童享受不到社会保障。

5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大幅度削减贫困和社会差距,以实现这方面的千年发展目标,确保所有儿童都平等和充分享有高质量保健、社会服务、食物、住所和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需要保障的儿童,都可享有诸如“机会”方案之类的社会保障方案,并对受保家庭享有人权形成积极的影响。

7.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26. 委员会欢迎设立“机会”方案和“减轻初级和基本教育落后现象方案”;对2001年宪法第3条的改革,规定至2008-2009年对所有儿童实行学前义务教育,并采取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尤其是乡村地区教育质量。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长期以来的招生率,尤其是移民和土著儿童的招生率低;为教育拨资不足;城镇与乡村地区教育的覆盖率和质量差别相当大;辍学率,尤其是青少年以及乡村、土著和移民儿童辍学率高;和教学质量差的情况。土著地区的跨文化双语教育不足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根源,因为这会形成恶化土著地区辍学率的影响。未制定出让少年犯就读受教育的方案是另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没有拨出必要的资源,确保学前教育拥有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到2008年向全体儿童推行免费就读的机会。

5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扩大预算拨款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国各州所有各级中小学实行免费质量教育;

加强努力弥合全国教育覆盖和质量方面的差距,尤其增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改善教师与学生的比例;

通过为土著儿童提供双语和双文化教育,加强降低土著儿童高辍学率的措施;

采取措施找出学校,尤其是乡村学校和初中的高辍学率的根源,采取步骤解决辍学问题;

增强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具体针对未受过正规学校教育,尤其针对移民儿童制定的教育方案;

确保所有犯罪青少年都有充分机会进入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

拨出必要资源,确保到2008年在全国向所有儿童切实推行学前质量教育。

体育和娱乐

528.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缺乏娱乐活动,尤其缺乏体育设施和游乐场,并感到没有足够的资源和基础设施,保障享有体育和娱乐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能落实这项权利与儿童肥胖症日益增长之间的联系。

5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都可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

加强学校体育课的时间和质量;

为儿童和青少年制订具体的体育和娱乐方案;

增加拨款,加强发展基础设施并开展娱乐和文化活动。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难民儿童

530. 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制订了“保护和援助寻求庇护的无人陪伴儿童方案”2004年与美利坚合众国签订了“安全、有序、有尊严和人道地遣返墨西哥人谅解备忘录。”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大量从墨西哥遗返回其原籍国的无人陪伴儿童,而且没有针对无人陪伴的移民和难民儿童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感到,返回墨西哥的无人陪伴儿童人数众多,而缔约国没有能力保护他们和促使他们与社会重新融合。

5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处置在其原籍国境外的无人陪伴和失散儿童问题一般性评论第6号(2005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确保制订一项监护无人陪伴外籍儿童的适当法律和运作框架;

在沿着南部边境大规模涌入的移民潮中辩明无人陪伴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并确保这些儿童获得适当的照料;

增强国际发展基金和墨西哥协助难民委员会的能力,保护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包括组织和开展关于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具体权利和易受害问题的培训和提高意识方案;

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无正规移民地位的儿童不受拘留,并可获得诸如Tapachula中心提供的特殊接收和照料安排;

确保所有返回缔约国的无人陪伴儿童得到适当保护和照料,尤其核实为这些儿童采取的社会重新融合措施;

与邻近各国展开进一步的双边或多边探讨,以便为整个地区的无人陪伴儿童提供适当待遇;

为此寻求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经济剥削

532. 在注意到缔约国安排各项活动减少童工现象和减少该国境内工作儿童人数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童工,尤其是土著童工现象泛滥,而且没有为保护充当童工的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制订出基于权利的充分政策。

5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措施,打击童工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运用参与方式制订一项减少童工现象并维护工作儿童权利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加强劳工监察机构,确保有效落实童工法,包括禁止违反最低招工年龄雇用儿童的现象;

批准劳工组织关于最低招工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

为此寻求劳工组织/国际消除童工计划的援助。

色情剥削和贩运

53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各种打击对儿童色情剥削的方案和计划行动,并且就此与危地马拉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委员会仍关注缔约国境内对儿童色情剥削、贩运儿童和拐骗儿童的幅度,以及州和联邦各级都缺乏处理这一问题的有效立法。

53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上议院和国会正在审查的有关贩运和色情剥削问题立法提案,将为儿童受害者和面临风险儿童提供有效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展开全面研究,评估出于各种目的,包括商业性色情剥削的目的,贩卖儿童的根源、性质和规模;

修订《刑法》,将对儿童的色情剥削、贩卖和拐骗儿童列为刑事罪;

加强措施和采取跨领域和跨部门性方针,防止和打击贩卖儿童和对儿童及青少年色情剥削现象;

采取具体针对家长和儿童的提高意识运动;

确保遭贩运儿童和遭色情和经济剥削儿童被当作受害者对待并追查罪犯;

根据1996年和2001年举行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全球承诺》,为遭受性剥削和/或遭贩运儿童提供充分的援助和重返社会方案;

与从事此类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寻求美洲儿童事务协会和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吸毒和滥用药品

536. 委员会在注意到设有“防止毒瘾方案”的同时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境内吸毒和酗酒现象泛滥。

5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铲除国内的吸毒和酗酒现象,包括:

增强现行措施防止在该国境内生产毒品和其它物品,以及预防毒品进入缔约国境内;

向儿童确切客观地宣讲滥用药品的有害后果;

视受滥用毒品和有害药物影响的儿童和青少年为受害者,为他们接受戒毒解毒治疗和与社会重新融合提供便利,以及刑事保护措施;

为滥用药品儿童受害者建立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服务;

制订一项基于权利的行动计划,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遭毒品和有害药品的危害,并让儿童参与制订和实施行动计划。

街头儿童

538. 委员会注意到有迹象表明近几年来街头儿童人数已经减少,还注意到实施了街头儿童教育发展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缔约国境内街头儿童人数仍较高、对此问题未展开比较调研,而且未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这种现象和保护街头儿童。委员会尤其遗憾地感到,街头儿童遭受警察及其他方面的暴力之害。

5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向街头儿童提供援助,包括健康照顾;为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和滥用药品者和那些有精神健康问题者提供与社会重新融合服务;开展争取与家庭和解的服务;以及包括职业和终身技能培训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侵害街头儿童的暴力和保护街头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合作和协调配合,定期就问题性质和幅度展开比较研究。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等其他各方面加强技术援助。

少年司法

54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对宪法第18条作出了修订,建立了统一的少年司法制度。委员会尤其欢迎制订了替代拘留的做法,尤为突出的是有关诉讼程序和专门法庭规则。委员会对上述法律的落实感到关注,因为需要各州颁布拟订和落实的法律并增拨财力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警察局及其他机构中被羁押的青少年生活条件恶劣。

541. 依照委员会关于实施少年司法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条(b)款、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德准则)。委员会具体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各州优先落实经修订的《宪法》第18条;

确保包括在剥夺自由前必须经一名法官审理在内的应有保障程序;

鉴于宪法第18条规定14岁为剥夺自由的最低年龄,考虑将最低犯罪责任年龄同样提高到14岁;

确保18岁以下者不按成人被起诉;

制订和执行预审和其他替代拘留形式的办法,以确保剥夺自由真正成为最后诉诸的措施,且羁押期尽可能短;

为少年犯制订和实施充分的社会教育方案并做出适当安排,包括医疗和社区服务;

彻底研究剥夺自由的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大幅度改善被剥夺自由青少年的生活条件;

继续并增强对实施少年司法责任者展开关于《公约》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培训;

为此具体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区域机构以及儿童基金会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土著儿童

542. 在欢迎采取措施鼓励土著儿童入学的同时,委员会仍深为关注,土著儿童,尤其是土著移民工人,对权利的享受有限,他们尤其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方面的机会极有限、土著人的营养不良率及其婴儿和产妇死亡率不成比例地偏高。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感到,土著儿童从事工作的儿童人数不成比例地偏高。

5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不受歧视的权利,并保障他们享有国内法和《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土著语言及有利于儿童理解的方式,向土著社区充分宣传关于出生登记、教育和保健、艾滋病毒/艾滋病、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包括体罚问题,以及《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主题的信息。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在2003年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关于土著儿童权利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和土著人民人权情况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其报告E/CN.4/2004/8/Add.2中所发表的建议。

9. 《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5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5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这两项任择议定书按时提交其初次报告,并在可能情况下,为审查工作提供便利。

10.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54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支持本国竞选人权理事会成员,以执行条约机构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本建议,尤其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国会议员、各部门理事会和市政府成员,供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散发

54 7.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在内的方式,向普通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引起对《公约》、及其执行和监测展开广泛的讨论和认识。

11. 下次报告

548.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1年4月20日(即第五次定期报告规定提交日前18个月)之前,提交一份第四次和第五次报告的合并报告。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众多,从缔约国提交报告到委员会审查报告之内相隔很长时间,所以采取了这项特殊措施。本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期待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隔5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萨尔瓦多

549.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5日举行的第1122次会议(见CRC/C/SR.1122)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的初次报告(CRC/C/OPAC/SLV/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见CRC/C/SR.115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赞赏与该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应当与CRC/C/15/Add.232号文件中所载的2004年6月30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先前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积极方面

55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和加强对《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尤其是:

立法规定强制招募的最低年龄为18岁,自愿应征入伍则为16岁,并制定必要的规定,确保招募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要求;

将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培训列入武装部队的课程中;

如该国代表团在对话中所宣布,正在对《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进行改革,以便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552. 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指出该国正在修订《军法典》,以便将违反《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各项附加议定书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违反《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行为并不包括在这项改革的范围内;

《宪法》和《武装部队(兵役和预备役)法》规定,“必要时,……所有身体健康的萨尔瓦多人”都可能要应征服兵役,这种做法可能会无限制地降低新兵的年龄要求。

553. 为了加强国家和国际措施,防止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并利用他们参加敌对行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招募未满15周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武装团体并利用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通过法律明文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利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

当这些罪行是由缔约国的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关联的人所犯或针对他们犯下时,为这些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明文规定军事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违背《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行为,不管是否按照军令行事;

为了加强在招募方面对儿童的国际保护,考虑批准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考虑批准1994年《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

监测《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54. 委员会希望重申它在审查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32)后就保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人权检察官办公室)以及保护儿童权利副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监测《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工作并没有明确列入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的责权范围内。

5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CRC/C/15/Add.232号文件所载建议,并明确地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列入人权检察官办公室的责权范围。

国家行动计划

5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1992年《和平协议》和处理武装冲突后果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5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协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制定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将执行《任择议定书》作为2001-2010“十年计划”的一部分,并作为1992年《和平协议》有关帮助儿童冲突受害者重返社会及向他们提供援助的规定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努力追查在冲突中失踪的儿童的下落,可能时协助他们与家人团聚,并为落实《行动计划》的这一部分调拨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宣传和培训

558. 委员会欢迎有关武装部队课程的资料,但对没有收到有关向普通民众宣传《任择议定书》的措施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

5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散发有关《任择议定书》的资料,并趁修改《武装部队(兵役和预备役)法》之际就这一问题进行公开辩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条款,为儿童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制订教育和培训方案。

预算拨款

560. 委员会对执行《任择议定书》所需预算感到关切,尤其是关切没有为第6条第3款所载向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归社会提供援助拨款。委员会也关切没有为充分执行美洲人权法院2005年3月1日在《Hermanas Serrano Cruz诉萨尔瓦多案》中作出的裁决所需资源拨款。

5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美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以及为“保护基金”调拨适当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562. 委员会对起草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没有与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协商表示遗憾。

563. 委员会建议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青年团体和协会参与今后报告的起草工作,参与落实《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参与立法程序。

2. 招募儿童

自愿应征入伍

564. 委员会欢迎在对话时获得的资料,即自2000年以来,实际上武装部队并没有招募任何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不过,鉴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2004年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指出的出生登记制度方面的限制因素(见CRC/C/15/Add.232,第33和34段),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确定新兵的真正年龄,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5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和加强措施,以便有效保证:

在招募程序中,文件必须证明有关的人已达到适当的年龄;

法律废除1617岁儿童自愿应征入伍的做法,以便反映当前的形势。

有罪不罚

566. 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对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应负责的人所采取的行动。

567. 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对违反《任择议定书》的行为应负责的人所采取的行动。

3. 关于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方面的措施

568.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很少资料说明为受害者、尤其是为受内战影响和受地雷所害儿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所采取的措施和制订的方案,同时虑及卷入武装冲突造成的长期后果需要社会心理援助。

5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受害者、尤其是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和受地雷所害儿童解除武装、复员和重归社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特别想了解美洲人权法院200531日在《Hermanas Serrano Cruz诉萨尔瓦多案》中规定的这方面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5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可以将其转交内阁或类似机构、国防部和警察局、议会等机构的成员,并在可适用的情况下转交省或州政府和议会,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散发

57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尽可能广泛地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将这份报告与委员会的有关简要记录和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一道公布。应尽可能广泛地分发这一文件,以便在政府、国会和一般群众中,包括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青年团体和协会、以及媒体中引发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D.下次报告

572.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的规定,应于2007上9月1日之前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卡塔尔

573.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130次会议(见CRC/C/SR.1130)上审议了卡塔尔的初次报告(CRC/C/OPSC/QAT/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5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OPSC/QAT/Q/1) 作出的书面答复。它还赞赏地注意到高级别部际代表团作出了建设性的努力,在对话过程中提供了额外的资料。

57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与CRC/C/15/Add.163号文件中所载2001年10月12日就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所通过的先前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576. 委员会欢迎通过新的《宪法》。新宪法加强了所有公民的人权和自由,特别是保护儿童,为年青人提供照顾,保护他们不受剥削和忽略。

57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下述各项法律的规定:《刑法》(2004年第11号法令)、《刑事诉讼法》(2004年第23号法令)和《劳工法》(2004年第14号法令)。

578. 委员会欢迎通过2005年5月23日《关于禁止在骆驼比赛中雇用、训练和使儿童参加的第22号法令》。它还欢迎缔约国投资开发机器人骑师,并努力推广使用这些机器人,不用儿童骑师。

579. 委员会还对建立卡塔尔收容和照料中心表示赞赏,该中心向被贩运者,包括儿童提供保护、照顾和康复。

580. 最后,委员会欢迎建立两个办事处,即外务部的人权办事处和家庭事务最高理事会的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办事处,以提高对贩运人口的认识,防止这种现象,并协助贩运受害者。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保留

581. 委员会获悉缔约国打算审查它在加入《议定书》时作出的一般性保留,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认为,一般性保留令人对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感到关注。

5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审查其保留的一般性质,按照《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予以撤回,或者缩小它的范围。

协调和评估《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83.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事务最高理事会及其儿童司的协调和执行职能及其与一个专业咨询机构,即儿童委员会的合作。它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一个协调委员会,加强儿童问题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特别是在政府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协调没有涵盖《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

5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步骤,加强努力,通过家庭事务最高理事会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评估。它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召集政府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私人机构,在全国推动充分落实《任择议定书》。

国家行动计划

5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为儿童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作为“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成果文件(A/RES/S-27/2)的后续活动。委员会注意到由外务大臣主持的贩运人口问题委员会通过的建议以及随后建立的由家庭事务最高理事会主持的人口贩运问题小组委员会开展的执行工作,但它仍然对迟迟未能完成国家行动计划的制定表示关注。它强调行动计划必须包括《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

5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有关伙伴,包括民间社会协商和合作,制定,通过并执行一项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并规定有时限的指标。它建议缔约国考虑到第一和第二届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在国家行动计划中特别注意制止童工以及消除对儿童的贩运和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问题,并作出具体的预算拨款,为充分执行这项计划建立适当的后续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过程中开展研究,就卡塔尔境内儿童贩运问题的程度、性质和格局变化提供全面的统计数据。

宣传和培训

587. 委员会欢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教育部关于在学校传播儿童权利的资料的联合方案。它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合作以及2005年4月为专业人员举办的关于《儿童权利公约》的培训班。尽管采取了上述非常积极的步骤,委员会仍关注,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包括儿童色情制品问题,在卡塔尔社会没有作为一个公开讨论的专题予以充分处理,对性剥削的认识仍然不足。

5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各项措施,在卡塔尔社会,特别在是儿童、父母、其他提供照料者以及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之间传播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方面的资料,以便防止和消除涉及到儿童的性剥削和色情制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起一项全国媒介沟通战略,以抵制对儿童的各种性剥削,这项战略必须包括信息和提高认识运动以及采用为儿童专门制定的学校课程和适当材料。

数据收集

589. 委员会遗憾的是,在卡塔尔贩运进出的儿童以及在国内贩运的儿童数量方面没有统计数据,也没有举报的贩运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数量方面的统计数据。但是它指出,关于在骆驼比赛中用儿童作为骑师的数据中包括了贩运和买卖儿童方面的一些信息。

5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贩运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等问题开展深入的分析研究,建议缔约国系统收集《任择议定书》所涉所有领域的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评估进展情况,设计进一步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政策和方案。数据应包括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并按性别和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组分类。

预算拨款

591. 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国家机构以儿童问题为重点,例如家庭事务最高理事会,这些机构为执行《任择议定书》拨出其部分预算。但是它遗憾的是,在这些预算拨款方面缺乏具体的资料。

5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执行《任择议定书》作出的预算拨款提供具体资料。

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法及条例

593. 委员会对缔约国努力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定罪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也关注,《刑法》的条款中没有列入《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列的买卖儿童的所有目的和形式,尤其是为牟利而转让儿童器官。它还关注地注意到,《刑法》关于卖淫的条款的措词对男女的待遇不同,如女性可以被引诱或鼓动而从事卖淫,但男性则可以被引诱或鼓动而纵情声色。

5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修正《刑法》的条款,以便充分涵盖买卖儿童,特别是为牟利而转让儿童器官等所有目的和形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刑法》第296和第297条的措词,以便在对卖淫定罪方面采取不带性别色彩的态度。

3. 刑事诉讼程序

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595.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刑法》第18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它规定一个人如果在国外犯了重罪或轻罪,只有这种行为根据犯罪所在国的法律应予惩处时,才可以在卡塔尔受到惩罚。委员会关注的是,这项要求阻碍对《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起诉。

5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它的法律,以废除在卡塔尔起诉在国外犯罪方面的“双重犯罪”要求。

引渡

597.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只有签订了双边协议,并按互换原则才能进行引渡。

5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其立法,利用《任择议定书》作为就这种罪行作引渡的法律基础,使引渡成为可能。

4.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

为保护《议定书》禁止的罪行的受害儿童权益采取的措施

599.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中对保护被买卖的受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当这些儿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程序或者被传唤作证时。

6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它的法律规定充分符合《任择议定书》第8条,以确保被贩运的儿童在参与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时受到保护,获得保健,充分的援助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它还建议缔约国遵循“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坚持公理的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601. 委员会欢迎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对受害儿童提供的服务。

6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向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提供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使它能够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活动,并确保这些活动充分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

603. 关于遣返原苏丹儿童骆驼骑师的问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卡塔尔慈善社与苏丹全国保护儿童理事会合作,带头执行对这些儿童的社会和心理康复项目。但是,委员会关注,这几种服务只是在具体项目的范围内才可以得到,寻求帮助的儿童个人只能得到一些有限的服务。

6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对因被利用为骆驼骑师而受害或将受害的所有儿童提供充足的康复援助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包括提供心理治疗、医疗、咨询和教育。它建议缔约国继续遣返这些儿童,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使他们与家庭团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这个问题上与有关国家合作,并从儿童基金会等机构争取技术援助。

605. 委员会欢迎为暴力和虐待的受害儿童设立电话热线,目前由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管理,但委员会也关注,该热线的作用不明确,而且处于最危险情况的儿童,如为剥削的目的而被贩运的儿童等,是否能打得到热线。

6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为暴力和虐待的受害儿童设立的该热线电话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便维持这项服务,并将其扩大到整个国家。它还建议为该热线设一个免费的三位数电话号,这样,求助电话和儿童都不必为使用热线服务而付款,热线提供昼夜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助卡塔尔保护儿童和妇女基金会,以确保儿童,特别是最边缘化儿童能知道并打得上这个热线,还建议热线继续向儿童提供适当的身心治疗和其他服务咨询。

5. 防止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述的罪行而采取的措施

607. 委员会虽然提到了2005年5月23日《关于禁止在骆驼比赛中雇用、训练和使儿童参加的第22号法令》,但它也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该法律通过之前,卡塔尔是贩运儿童的目的地国,特别是将儿童用作骆驼儿童骑师。

6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执行《关于禁止在骆驼比赛中雇用、训练和使儿童参加的法令》(2005523日第22号法令),以确保骆驼比赛中不用儿童作为骑师,并建议缔约国经常性地对骆驼比赛进行突击检查。它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犯罪者,如贩运和雇用儿童为骆驼骑师的责任者,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列的罪行受到起诉。关于预防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海湾地区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交流良好做法。它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执行《关于禁止在骆驼比赛中雇用、训练和使儿童参加的法令》的成果提供详细情况。

6. 国际援助与合作

预防

609.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的移徙工人数量众多,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女性家庭佣工的地位,它关注卡塔尔社会移徙工人的子女的情况以及脆弱性。委员会还关注被贩运儿童的情况,如被利用从事骆驼骑师的儿童,他们特别容易受到各种形式的剥削。委员会表示遗憾,缔约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6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解决儿童脆弱群体的情况,特别是移徙工人的子女或被贩运的儿童的情况,他们特别容易遭受多种形式的剥削。它建议缔约国为执行保护脆弱儿童的权利的方案拨出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特别注意他们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教育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

执法

61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和安全合作领域签署了许多双边协议和谅解备忘录。

61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特别是与在这个领域面临问题的国家的执法机构合作,防止、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涉及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罪魁祸首。

7.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6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文件所载建议,特别是将这些建议转交部长会议和咨询委员会(Majlis al-Shura)的成员,适当时可转交各市政当局(baladiyat),请他们作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散发

614.委员会建议通过(但不仅局限于)互联网将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8. 下次报告

61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第44条拟订《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执行《任择议定书》的进一步情况。

结论性意见:乌兹别克斯坦

616. 委员会在2006年6月19日举行的第1133和1135次会议(见CRC/C/SR.1133和1135)上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04/ Add.6),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CRC/C/UZB/Q/2)作出详细书面答复,使委员会更清楚地了解缔约国境内的儿童情况。委员会还欢迎在讨论期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6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

执行2001年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制定的全国行动计划方面取得了进展;

起草了《儿童权利保障法》;

该国代表团宣布有可能设立儿童事务监察专员。

C. 主要关注的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1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CRC/C/41/Add.8)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CRC/C/15/Add.167)已经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得到解决和落实。然而,对于有关制订一项全面的儿童法,歧视、虐待和凌辱儿童问题,保护难民和流离失所儿童、街头儿童和童工问题,以及少年司法等问题的具体建议,尚未采取充分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指出本文件重申了上述这些问题和建议。

62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全力执行那些尚未得到落实的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并处理关于第二次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一系列关注问题。

立法和执行

6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推行立法改革,如审查了有关监察专员办事处现行立法以及全国人权中心编纂的一些法案(如关于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对未颁布新法律感到关注。

6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完成目前的立法工作(例如通过《儿童权利保障法》),以使此项法律符合《公约》条款,确保《公约》的原则和条款全面融入缔约国的法律。

623.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有效贯彻符合《公约》的新法律。

协调和全国行动计划

624. 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通过了执行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的全国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此项计划未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注意到部长会议的存在,但关切地感到,缔约国缺少落实《公约》的协调方针。一个尤其令人关注的领域是,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府主管儿童问题办事处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

6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具体考虑20025月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行动计划,与民间社会协作,制定一项全面落实《公约》的全国行动计划,例如,扩大目前的行动计划,涵盖《公约》的所有原则和条款。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或者建立一个政府部际机构,或授权政府内某个现行机构明确负责协调一切有关落实《公约》活动的任务,并为该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独立监测

626. 委员会欢迎介绍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受和处理关于侵犯儿童权利的申诉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对报告称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不足感到关注,而且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可能不是一个符合《巴黎原则》,完全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

627. 委员会建议,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CRC/GC/2002/2)情况下,根据《巴黎原则》(大会决议第48/134号,附件)加强监察专员办事处,并建议缔约国为监察专员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该办事处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的专业知识;确保这些申诉程序顾及儿童的特点,并方便使用;并依照儿童权利保障草案的规定,进一步推动设立儿童事务监察专员。

为儿童拨资

6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介绍为保健、学前及小学教育增加预算拨款的情况,但关切地感到,所拨资金未最终带来大幅度的改善,而且也未为《公约》涵盖的某一些领域拨出充分的资金。

6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第4条)为落实《公约》的所有条款,进一步增加预算拨款,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结果的详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以最有效益和最有效的方式使用预算拨款,以实现必要的改善。

资料收集

6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完善资料收集工作,例如制定了供各级使用的一系列指数,但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没有系统地收集和有效使用18岁以下儿童享有《公约》所载权利情况的分类数据资料,以评估在《公约》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所制定的政策。

6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发展一项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收集《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关于所有18岁以下者的情况资料,作为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情况的依据,并协助制定落实《公约》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此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宣传和培训

6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组织宣传和培训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在这方面没有系统的培训方案,而且儿童和广大公众,以及许多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公约》的条款及《公约》所载基于权利的方针。

6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以广大公众,特别是以儿童为目标的公众《公约》意识运动;

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为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教师、法官、议员、执法人员、公务员、地方行政工作者、地方当局、合理委员会、各所涉机构工作人员和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医生和社会工作者,制定关于《公约》原则和条款的系统培训方案。

2. 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6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介绍按照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建议,将男女孩最低婚姻年龄定在18岁。

6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这方面的立法改革。

3.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636. 委员会注意到1992年宪法规定,所有儿童在法律面前平等,且宪法保证毫不歧视地尊重儿童权利,但仍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没有具体的反歧视立法,而且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对国际反歧视标准的认识程度低。

637. 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在享有儿童权利方面普遍存在差距,尤其难民、寻求庇护者之类最弱势群体的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残疾儿童、被遗弃儿童和养育院内儿童和生活在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区域的儿童,在享受各项权利方面面临的差距甚大。

638. 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仍在实行强制居住登记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影响儿童享有某些权利和自由,致使儿童陷入最易受害的状况。

6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064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ERD/C/ UZB/CO/5,9段)的建议,通过一项反歧视的具体立法;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不受任何实际歧视地享有其权利和自由;

确保现行强制居住登记制度不限制儿童的权利和自由;

采取(一切必要的)先期措施,具体通过提供教育和提高意识运动,打击社会歧视,尤其是对女孩、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残疾儿童、被遗弃儿童以及那些生活在养育院内和具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区域儿童的歧视;

发起一项全面的公共教育运动,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为地方当局、合理委员会、法官、律师及执法人员开展有关国际反歧视标准的培训活动。

640. 委员会重申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继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了《宣言和行动纲领》之后,考虑到委员会就《公约》关于教育目的的第29条第1款提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就《儿童权利公约》采取了哪些相关措施和方案。

儿童最大利益

6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将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列入国内立法,但关切地感到,立法尚未体现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且似乎实践中得到充分尊重。

6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列入与儿童相关的国内立法,尤其列入《儿童权利保障法》草案,并鼓励缔约国通过提高公共教育和提高意识的运动,向广大社会,尤其家长和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见第18段(b)节),及合理委员会推广这项原则。

尊重儿童意见

643.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和广大社会中对待儿童的传统社会态度限制了对儿童意见的尊重。

6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规定:

促进和便利对儿童意见的尊重以及儿童对所有涉及其事务的参与;

确保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均提供让儿童陈述其意见的机会;

尤其向家长、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见第18段(b)节)、合理委员会和广大社会开展教育性宣传,阐明儿童有权使其意见得到考虑和进行参与;

定期审查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了儿童的意见以及这些意见对政策、方案以及儿童本身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4.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和第37条(a)款)

出生登记

645. 委员会关切发放出生证收取手续费的现行做法,这一做法尤其不利于贫困家庭,难民家庭在为其子女登记时面临具体困难。

64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出生后立即得到登记。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规约出生登记的全国立法符合《公约》第7条规定,并废除收取出生证手续费的做法,确保完全落实禁止收费原则。

生命权

647. 委员会关注, 2005年5月13至14日安迪让事件期间,儿童遭受杀害,对这些案件没有进行独立调查。

64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查明200551314日的安迪让事件,并邀请曾提出过要求的法外、任意或草率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及其他特别程序负责人访问该国。

保护隐私

649.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7条保护通信和电话隐私权,但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没有说明有关保护通信隐私权,尤其是保护养育院内儿童隐私权的规则、条例和做法。

6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具体资料,阐明保护隐私权的规则、条例和做法,以及在发生侵犯隐私权情况时进行投诉和审理申诉的程序。

酷刑及其他虐待形式

6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全国行动计划,但深为关注地感到,有许多报告称发生了迫害18岁以下儿童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缔约国未作出充分努力,追查酷刑指控并追究被控罪犯。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刑法》的酷刑定义似乎允许司法机构和执法当局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

6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依照禁止酷刑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提出的建议(CAT/C/CR/28/7CCPR/CO/83/UZB),修订其《刑法》相关条款,以便司法机构和执法当局对酷刑定义作出一致的理解;

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为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参见第18段(b)节)和合理委员会制订有关实行预防和保护,防止酷刑和其他虐待形式的系统培训方案;

调查对迫害18岁以下儿童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被控罪犯绳之以法;

落实执行禁止酷刑委员会建议的全国行动计划,尤其关注与儿童相关的措施。

5. 家庭环境和其他方式的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与家长分离和其他方式的照料

653.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众多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遭受遗弃或因其他原因被剥夺家庭环境。委员会还重申其关注,缔约国尚未充分发展和提供领养照顾或其他基于家庭的替代性照料形式。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被安置在养育院的儿童人数多;而且,往往因家长缺乏经济收入,或者家长前往其他国家寻找工作,将儿童安置在养育院内。委员会还对被安置在养育院内儿童的照料质量和生活条件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无有效机制使儿童就安置他们的养育院情况提出关注和申诉,而且缺乏后续措施支持那些离开养育院的儿童。

65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被遗弃儿童和剥夺儿童家庭环境的现象,例如在地方一级建立各类社区方案,目的在于减轻贫困、为家长提供服务、制订家长培训方案、提供家长指导和咨询以及家庭调解服务;

制定政策和程序,确保在必要时,儿童可得到完全尊重《公约》条款规定的充分替代性照料;

确保实施《儿童权利保障法》,尊重《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有关家庭环境、收养、家长权利、合法监护权、领养安置、养育院安置等方面的原则;

采取措施扩大和增强领养照顾,尤其是家庭型养育院和其他基于家庭的替代性照料,而且只有作为最后措施,才将儿童安置在养育院内;

确保养育院内安置儿童只是某一段时间的决定,并定期评估儿童是否有可能与他/她家庭重新融合或辩明某个收养家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儿童安置在养育院内只作为最后诉诸的措施,并确保儿童享有《公约》权利,得到适当的具体保护、教育和健康照顾,养育院内的生活条件应达到最高水平,并定期进行监察;

增强养育院内的儿童投诉机制,以确保这些机制以有效并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处理有关虐待的投诉。

收养

655. 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对被收养者生身父母身份保密,滥用收养程序以及缺乏有关跨国收养情况的资料。

65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定一项有关收养的全国综合政策和指导方针,确保以完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符合《公约》的规定的适当法律保障,办理国内和跨国收养;

确保被收养儿童到适当年龄时悉知其生身父母的身份;

批准和实施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第33号公约),以加强该国对跨国收养的监督。

虐待和忽视儿童

657. 委员会表示关注,据报儿童在家庭和养育机构内遭受虐待和忽视,而且尚无有效的报告制度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缺少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立法。

6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立法,由法律确定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将家庭暴力视为一项犯罪行为;

开展有效的公共意识运动并采取宣传措施,为家长提供指导和咨询,以期具体防止侵害儿童的暴力;

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为所有从事与儿童相关和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参见第18段(b)节)以及合理委员会,开展有关防止家庭、学校和各领养机构内虐待和忽视儿童现象的系统性培训和提高意识运动;

建立一个有效报告虐待和忽视儿童情况的制度,并为从事儿童和与儿童相关事务专业人开展以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接受、监督和调查申诉以及如何惩治罪犯的培训;

确保为所有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咨询及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援助。

体罚

659. 委员会注意到学校禁止体罚的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在家庭和养育机构中广为采用体罚的做法。

6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有关儿童有权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

在法律上禁止在养育机构和家庭中实行体罚,确保学校和养育机构切实实施该立法,并保证家庭遵守该立法;

开展关于虐待儿童不良后果的公众教育运动,以扭转对体罚的态度,并在学校、养育机构和家庭中推行正面、非暴力形式的纪律管教办法。

6.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661.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在享有《公约》所保障的儿童权利方面,残疾儿童处于不利的境地,他们无法充分融入教育体系,也难以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

6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查所有涉及残疾儿童的政策,确保这些政策符合残疾儿童的需要,并符合《公约》和199312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A/RES/48/96);

确保残疾儿童行使受教育权,便利残疾儿童融入教育主流体系;

为使残疾儿童融入主流教育和服务,增拨人力和财力资源,并在必要时,为残疾儿童特殊教育增拨人力和财力资源;

促使残疾儿童更多地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

力争避免残疾儿童边缘化和遭受排挤。

健康和保健服务

6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推行卫生部门改革,旨在增强预防性的卫生服务,致使医疗服务更具实效和效益,并增强地方一级的管理。委员会还确认全国实现了较高程度的疫苗接种覆盖率,而且在卫生部推动下着手介绍卫生组织的出生成活定义。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感到,城乡地区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存在差距,社区一级对初级卫生保健的需求持续增加,卫生部门有效落实营养方案。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数量越来越多的儿童受到可预防疾病,如肺结核、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的感染。

6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致力于卫生部门的改革并努力增强初级护理中心和卫生预防服务;

计划和实施系统的卫生保健方案,尤其是涵盖各个不同区域,特别是覆盖具有社会经济发展问题地区的营养方案;

继续努力在全国全面建立卫生组织的出生成活婴儿登记,并落实新生婴儿护理一揽子基本规划;

加强家长监测儿童营养状况的意识。

青少年健康

665.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吸毒青少年越来越多。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青少年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患染率上升。

6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青春期保健问题研究,以期制定一项综合性的青少年保健政策,具体解决生殖保健和吸毒问题;

参照委员会就《儿童权利公约》发表的有关青少年保健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制定增强青少年保健方案;

对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从事与儿童相关事务的人员进行如何以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解决吸毒及其他青少年保健问题的培训;

为青少年吸毒者提供教育服务和充分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参照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采取紧急措施预防和阻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

生活水准

6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经济增长率有所提高,但经济生活贫困、接近或低于基本生活水准的家庭数量很大,而且乡村与城镇地区家庭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别日趋恶化。委员会还对腐败行为猖獗的报告感到关注。据信,这些腐败行为对可供实施《公约》的现有资源产生了危害性影响。

6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措施,向经济贫困家庭提供支助和物质援助,包括实施“(20052010年)临时减贫战略文件”和针对最需要援助人口的支助方案,以确保全体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

确保扩大为经济生活条件贫困的家庭提供财政资助的制度,确保日托中心和学校为困难家庭提供有托儿和教育援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对腐败行为的指控,预防和铲除腐败现象。

环境卫生

669. 委员会与缔约国一样关注继续对咸海及其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灾害。委员会深为关切,由于缺乏安全饮用水、农业(棉花种植)使用杀虫剂和儿童家长极端贫困,致使环境灾害对生活在咸海地区儿童的健康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后果。

6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咸海地区儿童提供最好的保健,并为儿童家长开发创收项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咸海地区的环境恶化,加强该地区的水管理和灌溉网络,并尽可能有系统地重新恢复咸海及其湿地生态系统。

7.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6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共教育中直至中学毕业实行免费义务教育,还致力于提高教学质量(例如制定了全国人员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仍关注教育存在各种隐形开支;缺少小学和初中辍学率、复读率和旷课率的可靠资料,棉花采摘季节对农忙打工儿童教育造成影响后果。

672. 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难民儿童难以享受免费小学教育,而且这些儿童难以进入初中就读,因为难民儿童作为外籍人必须支付学费。

6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有关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面落实《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缔约国尤其应当:

根据《达喀尔行动框架(2000年)》,确保所有儿童都免费接受小学教育;

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入学就读的隐形开支;

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学质量并举办教师培训;

确保难民儿童享有免费小学教育的机会,并提供接受初中教育的便利;

保证在棉花采摘季节不损害儿童的受教育权。

8.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和第30条)

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

674.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国家法律框架没有为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无国籍儿童提供保护。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应政府的要求关闭难民署塔什干办事处可能对保护该国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造成的影响。

6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符合基本人权标准,尤其符合《公约》的国家难民和移民立法,并确保提供实施这项立法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6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以及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街头儿童

677. 委员会与缔约国一样关切街头儿童人数的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街头儿童得不到保健和其他服务照顾,因为这些儿童在其生活所在社区没有居民登记。

6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深入研究街头儿童现象的根源和程度,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一项综合性战略,以防止这种现象并减少街头儿童人数;

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被遗弃和无家可归儿童的状况;

确保这些街头儿童,不管是否拥有居住登记,都可获得保健及其他服务,并充分保障其儿童权利。

经济剥削/童工

679. 委员会欢迎乌兹别克斯坦的童工法符合国际标准,缔约国与国际劳工组织废除童工计划磋商致力于解决童工问题。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在棉花采摘季节,许多学龄儿童从事采摘工作,造成严重的健康问题,诸如肠道和呼吸道感染、脑膜炎和肝炎等疾病。

68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从事棉花采摘的学龄儿童完全遵循国际儿童劳工标准,尤其是儿童年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以及教育和健康方面的标准;

确保定期视察采摘做法,以监测和保障完全符合国际儿童劳工标准;

建立控制机制,以监测包括黑工在内的童工规模,研究产生童工现象的原因以加以预防;并在合法雇用儿童劳工时,确保童工不受剥削和遵守国际标准;

寻求国际消除童工计划(劳工组织消除童工计划)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68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招工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和劳工组织(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取消最有害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

性剥削和贩运

682.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缺少儿童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数据,而且对这一现象认识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遭性剥削的受害者得不到适当的康复和支助服务。

6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检察官展开培训,传授如何以顾及儿童特点的方式,受理、监督和调查申诉;

扩大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和其他康复服务的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人数;

制定防止拉客和提供色情服务的措施,如提供关于危害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立法的相关资料,实施相关的教育方案,包括在校内实施健康生活方式方案。

青少年司法

68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起草了有关少年司法的特别法律,但关切的是,没有说明少年司法体系中儿童人数和状况,而且据称被关押在成人预审拘留所和警察禁闭所内儿童遭受虐待。

6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37、第39和第40条,并符合其它少年司法方面的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维也纳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一般性讨论日的建议(CRC/C/46,203-238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由经过相关培训的专业人员组建少年法庭;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拘留,包括预审拘留,通常只作为最后的措施采用,但不包括“事态”犯罪案件;

确保不满18岁者与成年人分开羁押;

采取措施改善不满18岁者的监禁条件,并使监禁条件完全达到国际标准;

加强康复和重新融合方案,对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恢复儿童社会生活和与社会重新融合方面的培训;

为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制定有关国际标准培训的方案;

寻求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及其他方面的援助。

9.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6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6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0. 散发和后续行动

后续行动

6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将这些文件转送部长理事会、议会和各级市政府及议会成员,并在适当时转送合理委员会成员,供他们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

散发

689.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在内的方式,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的讨论和认识,加强《公约》的执行和监测。

11. 下次报告

6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1月28日(即第四次定期报告规定提交日前18个月)之前,提交一份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这是由于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众多,缔约国的提交报告日期与委员会审查报告日期之间出现迟延,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报告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期待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隔5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土库曼斯坦

691.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4日举行的第1235和1237次会议(见CRC/C/SR.1235和1237)上审议了土库曼斯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TKM/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692.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初次报告表示欢迎,尽管该报告迟了几乎十年才提交。委员会本希望参与对话的代表团能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并对没有收到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表示遗憾。

B. 积极方面

693. 委员会欢迎:

与儿童基金会合作拟订的2005-2009年新的国家方案,其重点尤其放在促进儿童在保健和社会部门的福利上;

在2005年4月制定了“土库曼斯坦预防艾滋病毒/性传播疾病(2005-2010)国家方案”;

通过了2005年2月1日的“青年工作权(保障)法”,该法尤其禁止学龄儿童在棉田工作。

694.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下列文书也表示欢迎:

2005年4月29日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5月28日批准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3月28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与执行

695. 委员会欢迎最近开展的立法改革扩大了儿童权利的保护范围,但对国家立法、尤其是在收养和监护方面的立法的前后不一和差异以及这项立法的执行并非总能令人满意表示关切。此外,尽管注意到2002年7月5日通过的《儿童权利(保障)法》,委员会担心该法令并没有涵盖《公约》规定保护的所有权利。

69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进和协调其立法,以便遵循《公约》各项原则和规定;

审查200275日的《儿童权利(保障)法》,使其涵盖《公约》所载所有权利;

为有效执行其立法提供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划拨预算资源和建立监测机制;

在落实本文件结论性意见(第5-21段)所载建议时,应考虑到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委员会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协调

697. 委员会注意到总统办公室青年事务局负责促进国家机构与志愿组织在儿童政策方面的协调工作,而同样以总统为首的内阁则负责政府一级的协调活动。

69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全国全面有效执行有关儿童的所有政策,包括加强负责执行《公约》的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以便为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确保《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得到遵守。缔约国也不妨考虑设立一个单一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包括有效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局之间开展的活动。

国家行动计划

699.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缺乏一个全面、构思良好的战略表示关切。

7 0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用参与方法,协同儿童、家长和民间社会等所有利益相关者,制定一个儿童全国行动计划,以实现《公约》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尤其考虑20025月大会所通过的“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有效执行行动计划提供所需预算资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独立监测

701.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民主和人权研究所受理土库曼斯坦公民的申诉,但对该研究所没有效率和缺乏独立性感到关切。缔约国实际上缺乏一个负责独立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专门机构。此外,委员会也关切该机构为受害者获取赔偿的能力极其有限。

7 0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

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促进和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向这一机构配备充分的财政资源和有能力以特别照顾儿童特点和敏捷的方式处理儿童和代表儿童提出的申诉的人员;

确保向《公约》权利受侵犯的儿童提供有效补救;

寻求儿童基金会等为设立这一机制提供技术援助。

为儿童拨资

703. 委员会对给予儿童和实施《公约》各项原则和规定的预算拨款方面缺乏资料和透明度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经济绩效和宏观经济指数的好转并没有体现为给儿童问题增加预算拨款。

70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充分落实《公约》第4条“根据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优先考虑保证实现儿童特别是经济处境不利儿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预算拨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公开其保护儿童权利的预算拨款程序,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数据收集

705.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统计和资料研究所“Turkmenmillikhasabat”收集有关儿童问题的数据和开展社会学研究,但对缔约国报告中缺乏有关《公约》所涵盖的多数问题,包括残疾儿童、少数族裔儿童和触犯法律儿童方面的数据感到关切。

70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一套系统,全面收集《公约》各个方面的可比较数据,这样收集的数据应允许对之加以分类和分析。重点尤应放在需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在这方面与儿童基金会合作,考虑出版有关《公约》落实情况的年度统计报告。

《公约》的培训/宣传

707. 委员会获悉《公约》以土库曼语发表、其条款经常在大众传媒中加以解释,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民主和人权研究所发表了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这一主题的国际文书和国内法的条文和条文汇编。

70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宣传《公约》,特别着重族裔和语言少数群体等弱势群体,并加强努力,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提供适当和系统的儿童权利培训和/或宣传。

与民间社会合作

709.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11月2日的修正案废除了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第223/1条,该条规定将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众协会未登记的活动定为刑事罪,但对仍然存在妨碍民间社会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严重障碍深为关切。

710.委员会强调民间社会在促进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缔约国取消对其境内独立民间社会组织运作的限制,以便利它们从事这种活动。

国际合作

7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组织合作已执行的或正在执行的许多方案和项目。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广泛和公开合作,以便充分利用这些组织在该国提供的服务。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7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缔约国实行“土库曼化”政策,对俄罗斯人、乌兹别克人、哈萨克人、土耳其人、库尔德人、俾路支人和德国人等若干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存在着歧视性态度和做法。尤其是拒绝给予族裔少数群体成员以受教育、就业和拥有自己财产等基本社会经济权利以及享受他们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因政治原因被判刑的人的子女往往是歧视和惩罚性做法的受害者,尤其是在受教育和获取其他服务提供方面。

713.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条,建议缔约国:

认真和定期评估儿童在享有其权利方面存在的差距,并根据评估,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和制止歧视性差距,包括制定立法,尤其是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采用独立监测和补救机制;

增强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和消除对某类儿童、尤其是少数族裔儿童和因政治原因被判刑的人的子女的歧视态度和鄙视;

全面开展群众性的教育活动,防止和打击基于性别、年龄、国籍、族裔和宗教等的消极社会态度和行为,包括歧视。

714.委员会对下述资料感到关切:尽管结婚最低年龄通常定为16岁,但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结婚的土库曼公民的婚龄则定为18岁。

7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这种形式的歧视,确保所有未满18岁的人得到《公约》的同等保护,婚龄对所有土库曼公民都一样,不论其未来配偶的国籍如何。

716.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所采取的与《儿童权利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以此对2001年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所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后续行动,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第29条第1款(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

儿童的最大利益

717.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已纳入缔约国的法律,但实践上不一定考虑到这一原则,尤其对少数族裔儿童而言是如此,这一点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7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一般原则能得到理解,并贯穿和落实到影响到儿童的司法和行政决定、各种项目、方案与服务之中。

尊重儿童的意见

719.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保障)法》承认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对法院在涉及儿童的诉讼中有决定是否容许儿童作证的酌处权表示关切。

7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保证实现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在这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每一个儿童都有权参与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和机关、一般社会的事务,同时特别注意弱势和少数群体的儿童。这项一般原则还应当纳入所有涉及儿童的法律、司法和行政决定、政策及方案。缔约国尤其应当:

确保能形成其本人自己意见的儿童在实践中有机会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特别是在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儿童发表的意见应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充分考虑;

为家长、老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制订社区技能培训方案,以便鼓励儿童发表他们的知情意见和看法;

有系统地确保儿童组织积极参与拟订对他们有影响的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或方案;

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条和第37条(a)款)

获取适当信息

7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事实是,所有信息来源尤其是媒介都受政府控制,不允许有多样性。此外,委员会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最近表示的意见一致,对接触外国文化和媒介(包括互联网)的机会极其有限感到遗憾。

7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317条,确保儿童有权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取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增加进入互联网的机会,包括支持和便利诸如开发署“Info Tuk”项目等在这方面制订的项目,同时为防止在互联网上传播儿童色情制品一类的非法内容提供充分的保护。

宗教自由

723. 委员会对土库曼斯坦境内宗教组织在注册程序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及在开展活动方面受到的限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据报发生袭击宗教集会和毁坏教堂的事件表示关切。

7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儿童的宗教自由权利。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宗教组织能自由行使其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只受《公约》第14条规定的限制约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防止、禁止和惩罚对宗教活动的任何暴力攻击,包括毁坏教堂。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725. 委员会对下述信息深表关切:对被拘留者、包括儿童施加酷刑和虐待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被逮捕和审前拘留期间,而且不但用于逼供上,还在招供后作为额外的惩罚手段。

7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彻底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特别是公职人员在少年司法中的这种行为;

加强措施鼓励告发酷刑和虐待案例,确保尽快将违法乱纪者绳之以法;

向这类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方面的服务及赔偿,使他们免受鄙视和再次受害;

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教师、法官、议员、执法人员、政府行政人员、地方当局、在有关机构工作的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开展有关防止和保护儿童免受酷刑和其他形式虐待的系统培训方案和提高意识运动。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儿童其他方式的照料

72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送收容院的儿童占的比例不大,但仍然对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中的儿童的境况,以及对他们之中许多是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而被安置在收容机构的事实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对缺乏资源,包括替代性照料系统中缺乏适当受训的专业人员也感到关心。

7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27条,加紧努力,为经济和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物质援助和支持,包括通过执行有儿童参与的减贫战略和社区发展项目;

确保贫困本身不致于导致作出分离决定和家庭外安置;

向所有在替代性照料系统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适当培训并为此提供足够的资源;

在收养机构中为儿童提供申诉机制,并确保这些机制以敏感关注到儿童的方式有效处理申诉;

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适当时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将家庭外照料的儿童归还其家庭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收 养

729. 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关于收养数目和类型(国内收养/跨国收养)的资料表示遗憾,并注意到尽管收养是在内政部属下各地区、市、地方的监护机构登记,但没有一个登记收养的中央系统。

7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一个登记收养的中央系统,以便提供这方面的分类数据。

7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婚姻和家庭法》第129条(规定为儿童收养保密)连同《刑法典》第157条(规定违反养父母意愿泄露收养机密为刑事罪),会妨碍儿童获悉亲生父母身份的权利。

7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婚姻和家庭法》第129条和《刑法典》第157条不妨碍儿童获悉亲生父母身份的权利;

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所有关于收养的决定的首要考虑;

考虑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

暴力、凌辱、忽视和虐待

7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受暴力侵犯的儿童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机关或司法机关投诉,但对缺乏资料和数据说明在家庭、收养机构、学校和社区对儿童施暴的程度表示遗憾。

734. 按照《公约》第19条,并考虑到上文第3637段中所载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暴力行为进行全面研究,以便评估这些侵权行径的程度、起因、范围和性质;

加强措施,鼓励缔约国报告在所有机构――包括家庭外安置、孤儿院、精神病院、学校和少年监狱――发生的凌辱儿童的事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为儿童暴力受害者提供照料、全面的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必要服务。

735. 关于秘书长进行的关于对儿童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参加了200575日至7日在斯洛文尼亚举行的欧洲和中亚区域协商会议,并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答复相关的问题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区域协商的成果,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确保每一儿童都受到保护,不遭受各种形式的身心侵害,并借此采取具体行动,或酌情采取有时限的行动,防止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并对其作出反应。

体罚

736.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保障)法》第24条第(3)款似乎禁止体罚,但对惩罚儿童仍然是司空见惯的事感到关切。

7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关于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处罚的权利的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提出和执行立法和程序,明文禁止在所有情况下对儿童的一切形式体罚。缔约国还应在公众和专业人员中展开提高意识和教育运动,禁止体罚,提倡非暴力、积极和参与形式的儿童抚养和教育,包括在家庭、学校、机构和社会中的抚养和教育。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738. 委员会注意到有18所专门保育院和14所寄宿学校收容心智和身体残障的儿童。委员会对残疾儿童的药物由国家支付这一事实表示欢迎,但对残疾儿童过多地安置在机构中而且缺乏残疾问题专家感到关切。

7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在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见CRC/C/69):

通过并执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

确保联合国大会19931223日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得到执行;

作出努力制订和落实替代性措施,防止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机构中,包括社区康复方案和家庭照料;

继续努力,保证残疾儿童能最大程度地行使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并帮助其融入主流教育体系;

作出进一步努力,提供必要的专业(即残疾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尤其是向地方一级提供资源,并促进和推广基于社区的康复方案,包括父母支援团体;

继续努力,克服社会对残疾儿童所抱的负面态度,以免他们被边缘化和受排斥;

消除有形障碍,方便残疾儿童实际进出学校、其他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

卫生和保健服务

7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儿童提供免费医疗保证,欢迎该国自2002年以来被证实为已铲除了小儿麻痹症的国家,并被承认为世界上按照普遍接受的国际标准确保普遍使用加碘盐的第四个国家。不过,委员会对缔约国卫生部门继续面临影响儿童健康状况的严重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

根据2004年进行的一项独立调查,新生期初和期末死亡的婴儿几乎有80%是由于感染引起的,这可以通过简单、成本效益良好的预防措施和治疗予以防止;

产妇死亡率近年来尽管有所好转,但仍然过高;

官方提供的婴儿死亡率资料不准确,部分原因是死亡登记系统不健全;

医院缺乏产科用品和急救药物;

没有最新的关于儿童营养状况的数据。

7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缔约国儿童的健康状况,包括采用下述方法实现这一目标:

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药援助和保健服务,重点应放在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上;

迫切处理婴儿和儿童死亡率高的问题,尤其是着重预防措施和治疗;

加大力度进一步在全国降低产妇死亡率;

通过和实施关于销售母乳代用品的国内法;

确保向社会各阶层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确保充分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儿童死亡率登记准则;

向医院提供足够的产科用品和急救药物;

要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艾滋病毒/艾滋病

742.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曾指出土库曼斯坦没有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病例,但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般公众尤其是青年对艾滋病毒如何传染的了解不多,保护免受艾滋病毒传染的工作既缺手段,又缺所需技术,再加上普遍存在的危险的性行为和注射习惯,加剧了发生艾滋病毒流行病的危险。此外,委员会获悉缔约国诊断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技术和能力有限,而且少报了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病例,对此也表示关切。

7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E/CN.4/1997/37):

为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提供抗逆转录病毒治疗,扩大对孕妇艾滋病毒检测的覆盖率;

加强措施,扩大诊断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设施和医疗培训;

解决少报传染性疾病和传染病、尤其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结核病的问题;

加大力度,向青少年(尤其属于脆弱和高危险群体的青少年)以及广大公众开展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传运动和方案,以减少人们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患者和感染者的歧视;

充分执行“土库曼斯坦预防艾滋病毒/性传播疾病(2005-2010)国家方案”,包括为其提供所需资金;

寻求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和儿童基金会等的进一步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7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一方面采取的措施,但对青少年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情况增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很少涉及该国所提供的精神和生殖保健服务。

7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青春期保健和成长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

就青春期保健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制定一个全面的青春期保健政策,特别是针对吸毒问题的政策;

向吸取非法毒品上瘾的儿童提供充分的精神保健服务,包括医疗康复中心、其他适当的结构和为家庭提供支助服务;

为青少年制订健康促进方案,特别注意向患精神病的青少年提供充分、最新的治疗,并寻求卫生组织等机构提供这方面的援助;

对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人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以特别照顾到儿童特点的方式处理吸毒和其他青少年健康问题;

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向青少年提供的精神和生殖保健服务。

生活水平

746. 委员会获悉,1993年以来,政府一直向公民免费提供煤气、电、水和食盐,而且将这种免费提供办法延长到2020年。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部分由于该国贫富悬殊,许多家庭生活在贫困的边缘,只有55%的人口能得到安全饮用水,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则降到24%。

7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制订有效的减贫政策,包括缩小贫富悬殊;

向经济处境不利的家庭提供支助和物质援助;

加紧努力,提供适当的饮水和卫生条件,并为全国提供饮用水,包括农村地区。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公约》第28、29和31条)

748. 委员会关切地获悉土库曼斯坦的教育体制在以往数年有所退化。它特别关切的是:

教育改革将义务教育期限从10年减为9年;

儿童平均每年上学150天,国际标准则为180天,部分原因是学生经常在棉田工作;

学校的很大一部分课程专用于教导“Rukhnama”,这是该国总统所著的一部“精神指引”;

只有20%的儿童有机会通过保育院获得早期幼儿教育;

班级人数急剧增加,学校设施退化,购买课本和文具的资金减少;

教师往往被迫在棉田劳动,校舍可能被棉花产业占用;

许多教师未经充分培训,也未能领取适当的薪酬;

少数族裔学生,尤其是哈萨克人、乌兹别克人、亚美尼亚人和俄国人儿童用其母语学习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尽管在这方面已有法律规定。

7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第2829条得到充分实施,尤其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包括通过改进学校课程提高质量,以期达到国际教育标准;

采取措施逐步延长义务教育期限;

将上学天数增加到180, 使其与国际标准一致,并确保禁止儿童参加摘棉的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为少数族裔儿童重开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亚美尼亚语和俄语的语文班和学校;

为教师培训投资,提高教师的薪酬,确保教师把他们的全部时间都用在学校的职务上,不占用学校时间从事任何其他工作;

为学校设施改善、课本和其他文具投资;

加紧努力将一般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中;

向青年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方案,以便利他们今后进入劳动力市场;

向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等寻求进一步的援助。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8、39、40条、第37条(b)-(d)款、第30条、第32-36条)

难民及流离失所儿童

750. 委员会对2005年超过一万名塔吉克难民获得土库曼国籍一事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从2001年以来,强迫移居已成为土库曼斯坦《刑法典》的一部分,而且被作为某些罪行的惩罚手段,因此可能会给儿童带来严重的影响。此外,委员会也对获悉少数族裔包括儿童被迫流离失所的情况表示关切。

7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废除将强迫移居作为某些罪行的惩罚手段的做法,并终止迫使少数族裔流离失所的政策。

经济剥削

752. 委员会对总统下令取缔童工,特别是谴责利用儿童摘棉以及最近立法禁止派学生去摘棉的事实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担心这种做法仍然很普遍,而且童工法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7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童工的数目、构成和特征进行全面调查,以便拟订和实施一个综合战略,防止和打击对童工的剥削;

确保执行禁止棉田童工的新法律;

批准劳工组织第138号(1973年)公约和第182号(1999年)公约,并寻求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和儿童基金会在这一方面提供援助。

街头儿童

754.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没有提到街头儿童的存在而其他资料则表明他们的数目过去几年可能在增加的事实表示关切。

7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这种状况的严重程度开展研究,并利用研究的结果制定预防这种现象和减少街头儿童数目的综合战略;

确保为街头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衣服、住所、保健和教育机会,包括职业和生活技能培训,以支持儿童的全面发展;

促进和落实旨在为街头儿童提供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的方案;

只要有可能,即为街头儿童与其家人的团聚提供便利。

人口贩运

756. 委员会对缔约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人口贩运感到关切。此外,尽管注意到缔约国人口贩运问题的程度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不算很严重,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族裔女孩由于教育和就业机会较少,更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757.根据《公约》第3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查明、防止和制止为性剥削和其他目的贩卖儿童的行为,其方法包括: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在国家立法中纳入将人口贩运视为犯罪行为的规定;

开展研究,以便评估问题的性质和规模;

为警察、边防卫兵等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充分、系统培训;

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其他康复服务;

开展主要以儿童和家长为对象的提高意识和预防运动;

寻求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援助。

青少年司法

758. 委员会对缺少有关少年司法的资料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

未满18岁的人须依照与成年人同样的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儿童可能在侦查期间被关押候审长达6个月;

收容未满18岁触犯法律的人只有一所监禁设施,该设施实际上并非总将儿童与成年人隔离;

拘留条件差强人意;

经常使用武力逼供并将其作为证词在法庭上使用(又见上文第36段);

剥夺自由并非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

7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374039条;以及少年司法领域的其他联合国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维也纳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CRC/C/46, 203-238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未满18岁的人剥夺自由只作为最后办法,监禁时要与成人分开;

根据《公约》第40条和其他有关条款,确保为所有未满18岁的人制定特定程序;

采取紧急步骤,依照国际标准,显著改善未满18岁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监禁条件;

确保任何供述一旦确定为通过暴力和/或胁迫手段获取,则应根据法律视为在任何诉讼中均不可接受的证据;

向未满18岁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全面的教育活动方案(包括体育教育);

在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培训专业人员;

寻求联合国机构间少年司法问题小组和儿童基金会等的技术援助。

8.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60. 在欢迎批准《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报告义务,并请它同时提交关于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初次报告,以方便委员会进行审议。

9.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7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可以将其转交人民议会、议会的成员,以及区和市的人民议会,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散发

762.委员会还建议用适当的语文,包括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通过的本文件各项建议(结论性意见),从而引起对《公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10. 下次报告

76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为第四次定期报告规定的应予提交日期即20101019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应为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此后,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结论性意见:比利时

764.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5日举行的第1123次会议上审议了比利时的初次报告(CRC/C/OPAC/BEL/1),该缔约国的代表团没有参加审议。它根据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第8号决定,选择了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委员会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6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及对报告所列问题的书面答复(CRC/C/OPAC/BEL/Q/1)。报告详细介绍了比利时在《任择议定书》保障的权利方面适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

76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应该结合2002年6月7日对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78)一起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 积极方面

76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发表声明:比利时武装部队自愿征兵的最低年龄不低于18岁,比利时法律绝对禁止未满18岁的人在战时与和平时参加任何维持和平行动或者任何武装作战。

768.委员会欢迎2003年《刑法》修正案(第136条之四第1款第7项)规定,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招募未满15岁的儿童,以及在敌对行动中积极使用不满15岁的儿童,均战争罪。

76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发展合作政策,这项政策将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放在首位。

770.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落实欧洲联盟一般事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2003年12月通过的《儿童与武装冲突指南》作出了贡献。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国家行动计划

771.委员会欢迎2005年6月24日通过了国家儿童问题行动计划,作为2002年5月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结论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一项后续行动,还注意到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问题被列入该行动计划(第七章)。

7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行动,与有关伙伴包括民间社会进行磋商和合作,落实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并为充分落实该计划拨出专项预算和提供充分的落实机制。

立法

7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1992年起已暂停征兵,但它也关注关于征兵的法律尚未废除,这项法律允许每年1月份招募已年满17岁的民兵,特别是在战争期间。

77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所有有关允许武装部队招募未满18岁的人的法律。

775.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2003年8月5日的法令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案件限制使用域外管辖权,但它欢迎的是,15岁以下儿童被招募进入国家武装部队或被派遣积极参加敌对行动的,如果比利时与这一罪行有关,则可以直接诉诸比利时法院。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规定没有保护招募进武装部队或使他们卷入敌对冲突的集团的其他形式。

776.为加强国内和国际防止将儿童招募进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并在敌对行动中利用他们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法律明确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儿童的规定;

确立域外司法管辖权,就公民或与缔约国有其他联系的人所犯的罪行或对他/她犯的罪实行域外管辖;

在立法中规定,不管任何军令,军人均不应从事违反《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的行为。

传播和培训

77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比利时儿童基金会全国委员会就战争对儿童的影响问题播发的独特电视广告,以及比利时红十字会关于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的地位和权利问题的培训活动和宣传运动,但委员会也关注,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传播和培训活动基本上只局限于武装部队和军方的培训。

7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对武装部队进行《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活动。它还建议缔约国以各种国内语言,就《任择议定书》的规定,为教师等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有关专业群体、从事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的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的工作的机构、律师和法官等,制定系统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

2. 在裁军、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77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是来自冲突地区的儿童寻求庇护和移民的目的地国。鉴于有许多儿童可能遭受过创伤性经历,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比利时红十字会与联邦寻求庇护者接待局合作,向逃离武装冲突的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心理和社会援助。

78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具体的融入方案或为原儿童兵开展的活动的资料缺乏,也没有对卷入武装冲突的18岁以下寻求庇护者的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委员会注意到,有些自愿者参加了流亡儿童经历的创伤以及儿童会晤技巧等方面的不定期培训,他们对无成年人陪伴的未成年寻求庇护者进行了访谈;但委员会也关注,在确定卷入武装冲突和需要立即照顾和援助的儿童方面,缔约国的资源不足。

7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在比利时的可能卷入过或者受到过武装冲突影响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加紧努力:

尽早查明这些儿童;

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及其重新融入社会,向他们提供具有文化敏感度的多学科援助;

在它的管辖范围内系统收集关于可能在本国遭受敌对行动之害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的数据;

对从事可能在国内遭受过敌对行动之害的寻求庇护和移民儿童工作的机构进行定期培训。

782.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重新融入社会方案的情况。

3. 国际援助和合作

保护受害者

78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一级努力禁止儿童兵可用的轻武器,例如禁止向“已证明有儿童兵参与正规部队”的国家出售战争材料(根据2003年对关于小型武器贸易的法律的修正案),但委员会也关注这条规定只适用于未满16岁的儿童兵。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国际贸易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生产和出口这些武器。

7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关于小武器贸易的国内法,以禁止向有未满18岁者作为与国家武装部队不同的武装部队或武装集团的成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国家,出售战争材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表明通过落实修正的小武器贸易法后而停止的销售数量。

财政和其他援助

78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多边合作,解决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问题,包括向联合国专门机构提供财政支持。它也对缔约国在这个领域的双边活动感到鼓舞。

7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它的双边和多边活动,解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问题,特别要着重于预防工作。

4. 后续活动和散发

后续活动

7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充分落实本建议,特别是要将其转交给部长理事会、国会(上议院和下议院),如适当的话也可转交给省政府和议会,请它们作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散发

7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缔约国所用的所有语言向儿童及其父母宣传它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主要是通过学校课程和儿童权利教育这样做。它还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宣传《任择议定书》,以便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落实和监测。

D. 下一次的报告

78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定于2007年7月15日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就落实《任择议定书》的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结论性意见:土耳其

790.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129次会议(见CRC/C/SR.1129)上审议了土耳其的初次报告(CRC/C/OPSC/TUR/1),并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9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初次全面报告,并赞赏对其问题清单(CRC/C/ OPSC/TUR/Q/1)的及时和全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与该国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建设性对话。

792.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本文件中的结论性意见应当与CRC/C/15/Add. 152号文件中所载的2001年6月8日就缔约国初次报告通过的先前一些结论性意见一并解读。

B. 积极方面

79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刑法典》修正案(第5237号法令)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71号法令)于2005年6月1日生效;

《儿童保护法》(第5395号法令)于2005年7月3日生效,该法令的目的在于在涉及需要保护儿童的程序和原则方面纳入国际标准;

指定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局总局作为协调组织,负责监测和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原则;

建立全国打击贩运人口工作队,并在2003年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

对《宪法》进行修订,使《任择议定书》能直接应用到国内立法中;

缔约国为促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任择议定书》涵盖的问题所开展的培训活动。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协调和监测《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794. 委员会注意到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局总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监测和执行《任择议定书》的条款和原则方面承担的责任,但仍然感到所开展的协调和监测活动不够充分。

79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加强协调和监测活动,以便有系统、连贯地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问题,同时利用这种协调促进战略和政策制订工作。

国家行动计划和预算

796. 委员会对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表示欢迎,但对该计划未能涵盖《任择议定书》所列各种问题,在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也没有具体行动计划仍然感到关切。

7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有关伙伴协商合作,就《任择议定书》所列问题制订、通过和执行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包括防止和康复方面的活动。

798. 委员会还欢迎制订2005-2015年使用互联网国家行动计划和关于网络犯罪的一项法律草案,但缺乏有关该计划在防止通过互联网传播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执行情况和预期采取的措施等资料。

7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使用互联网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尤其是该计划对防止传播和获取儿童色情制品的影响,并说明在通过和执行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草案方面取得的进展。

800. 尽管注意到技术和资源预算调拨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执行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作出直接预算拨款,因此,计划的执行要靠不同国家机构预算来调拨所需财政资源。

80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这一行动计划提供其本身的预算,预算应足以支付计划所列活动,并应竭尽全力确保向今后的行动计划提供其本身的预算。

宣传和培训

8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许多专业团体举办培训活动所作的努力,但是认为,在提高公众和国家官员以及保安、社会服务、教育和卫生等公共行政部门对《任择议定书》所列问题的认识方面,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仍然不足。

803.委员会建议提供更多资源,专用于宣传活动、编制训练教材和培训课程,以期为负责执行《任择议定书》的公务员建立起系统的培训方案。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让《任择议定书》的条款成为家喻户晓的事,尤其是通过学校课程向儿童广为传播。

数据收集

804.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对贩运人口受害儿童数目的问题清单所作答复,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实际情况和实际执行《任择议定书》所列全部问题的资料,即通过分门别类(按年龄性别和少数群体分列)的数据和对全国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普及率进行调查所得的资料。

80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列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年龄、性别、少数群体等分类的数据,因为这些数据是衡量政策执行情况所必需的工具。

2. 禁止买卖儿童、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

现行刑法及条例

806.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条款已得到《刑法》确认并予以纳入,2005年对《刑法典》的两项修正案对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罪行提供了更有效的制裁和列出了更详细的加重处罚情节。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规范框架仍然有一些缺口,尤其是如缔约国所指出,互联网上儿童色情制品方面的漏洞。

80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修改现行立法和/或通过具体立法,加强有关互联网上犯罪的规定,直接将儿童色情制品列入相关条款。

808.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2001年《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和2005年《反对贩运人口行动公约》,从而加强其法律框架。

执行新法律

809.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加强了《任择议定书》中所列罪行的相关法律框架。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评估在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落实和使用强化了的立法的情况,包括为审查上文第17和18段所述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3. 保护受害儿童权利

为保护受《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伤害的儿童的权益采取的措施

810. 委员会对据报儿童性剥削案件的增多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没有兼容并蓄的信息,也没有系统的监测或申诉机制也感到关切,由于缺乏这些信息和机制,引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及其程度,以及随之发生的问题便很难以解决。

8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行有效监测,建立一个独立的监测机制,以便有效处理《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问题。申诉机制应便于儿童使用。

812.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7月生效的新的《儿童保护法》(第5395号法令),这是缔约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儿童的法律框架方面处理查明的关注所作出的努力。

8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落实新的《儿童保护法》,确保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伤害的儿童的权益在刑事司法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得到保护。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遵循《联合国关于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刑事司法问题守则》(经社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8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多种服务提供者向受《任择议定书》禁止的罪行伤害的儿童提供服务的资料。不过,委员会担心这些服务并非有系统、普遍地在全国提供,而且也不清楚谁在负责这些服务,这些服务提供者由何种规则指导。

81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服务的更详细资料,包括免费法律援助、医疗照料和合格的心理照料、提供住房或临时住所等方面的资料,并说明是哪些政府机构负责提供这类服务,以及在这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的方法。

816.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设法扩大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局总局提供的求助电话服务,以便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和农村地区。在这方面,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电信服务提供商合作。

4. 防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

为防止《任择议定书》所指罪行采取的措施

817. 委员会对公众很少讨论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普通民众对这些问题的意识仍然非常有限感到关切。

8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协同民间社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高意识运动,以便唤起普通民众对《任择议定书》所指问题的意识,尤其是采取适合儿童和着眼于儿童的进一步预防措施,并在这方面对弱势群体儿童给予特别注意。

8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社会心理预防、保护和反应股及该股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小组,以期在发生剥削、暴力和虐待等情况下加强社会心理预防和保护;还注意到政府制订了《紧急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为防止童工问题采取行动;但委员会对缺乏有关这种活动的影响方面的资料感到关切。

8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具体、分门别类的资料,说明上述反应股及其小组开展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以及《紧急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尤其是根据这一计划采取的旨在防止和禁止儿童卖淫和其他形式的性剥削的行动。

D. 国际援助与合作

执法

8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儿童权利公约》涵盖各个方面,努力加强与各国际组织、政府间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不过,在防止、侦察、调查、起诉和惩处应对本《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负责的人方面,缺少有关区域合作尤其是双边安排的资料,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

8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方面开展区域和双边司法和警察合作、培训活动和提高意识活动,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

E. 后续行动和散发

后续行动

8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文件提出的各项建议得到充分落实,特别是将其转交部长会议或内阁或类似机构的成员、议会议员,适当时可转交省或州政府和议会,以便给予适当的考虑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宣传

8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所提交的初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但并不局限于)经由互联网等方式向一般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以便引起对《公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公约》的执行和监测。

F. 下次报告

825. 根据第12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依照《公约》第44条拟订《儿童权利公约》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结论性意见:捷克共和国

826.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第1128次会议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RC/C/OPAC/CZE/1),缔约国的代表团没有参加审议,因为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第八号决定,缔约国选择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8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对问题表(CRC/C/OPAC/CZE/Q/1)作出答复,就捷克共和国在《任择议定书》所载的权利方面适用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其它措施作了详细介绍。

828.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说,应该结合2003年1月31日就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载于CRC/C/15/Add.201号文件的结论性意见一起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

B.积极方面

8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

缔约国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发表声明,捷克共和国自愿应征最低年龄为18岁;

缔约国对落实欧洲联盟一般事务和对外关系理事会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准则》作出了贡献。

830. 委员会还希望欢迎:

2001年6月19日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1999);

《捷克宪法》第十条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问题表的书面答复中介绍了有关情况,表明缔约国在刑法草案中纳入了将战时或武装冲突时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定为普通罪行的条款。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当前没有明确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定为罪行,而且有可能使对这种招募的定罪受到限制。

8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刑法草案中的规定,以使对招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定罪不只局限于战时或武装冲突。此外,委员会建议明确根据普遍性原则将儿童卷入敌对行动(包括便利,乃至推动这种卷入的活动)定为罪行。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任择议定书》执行方面的协调和评估

833.按照2003年就缔约国在《公约》下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0 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1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说明在协调活动中如何对《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适当有效的协调和定期评估。

国家行动计划

834.委员会重申它在2003年就缔约国在《公约》下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0 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15段中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与有关伙伴,包括民间社会磋商与合作,制定、通过并落实一项全国儿童行动计划,作为20025月举行的关于大会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结论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的一项后续活动,并在该计划中纳入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特别方案。

传播和培训

835.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在《任择议定书》方面的传播和培训活动只限于武装部队。

8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协助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所有有关专业团体,如教师、医疗专业人员、律师、法官和军人等等,开展有关《任择议定书》的条款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活动。

预算拨款

837. 委员会关注,执行《任择议定书》必需的预算拨款,特别是为第6条第3款所载卷入敌对行动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援助所必需的预算拨款,没有落实。

8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充分执行《任择议定书》拨出适当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2. 招募儿童

军校的作用

839. 委员会注意到,大量儿童上军事和警察中等学校,并关注上军事和警察学校的儿童得不到申诉机制方面的信息。

8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上军事和警察学校的所有儿童获得符合《公约》,特别是第28和第29条的教育,并适当考虑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此外,委员会建议上这种学校的儿童能直接诉诸独立的申诉和调查机制。

3.在裁军、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采取的措施

康复和社会融入措施

8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恢复它关于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身心康复和融入社会方面的政策,但委员会仍然对目前机制安排仍然不足的问题感到关注。

8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的政策充分考虑到来自受冲突影响国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需求。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提供专门为儿童设计的膳宿设施。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03年对缔约国在《公约》下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01)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57段。

4.国际援助和合作

保护受害者

843.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介绍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国际援助的情况。

8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造和出口小武器和轻武器,因此建议缔约国审查它的国内法,以取消与有未满18岁者作为武装部队或有别于国家武装部队的武装集团成员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国家的小武器和轻武器贸易。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表明因执行小武器贸易法修正案而停止的销售量。

5.后续活动和散发

8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学校课程和人权教育,向广大公众,特别是向儿童及其父母,广为宣传《任择议定书》。

846.此外,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第2款,委员会建议向广大公众宣传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以引起对《任择议定书》的辩论和认识,并推动其执行和监测。

D.下次报告

847.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2款,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它按《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任择议定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资料,该合并报告的提交日期为2008630日(见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第71段,CRC/C/15/Add.201)。

四、与联合国各机关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848. 在会前工作组和届会期间,委员会依照《公约》第45条,在与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及其他主管机构保持对话和互动的框架内,与它们举行各种会议。委员会会晤了: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童工问题分组;

制止一切体罚儿童现象全球倡议联合协调员,讨论委员会就体罚问题起草一般性意见的事宜;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儿童与暴力问题分组;

拯救儿童联盟,介绍遭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教育的全球挑战问题;

拯救儿童联盟,介绍儿童权利方案制订手册;

独立专家保罗·塞尔吉奥·皮涅罗,他负责秘书长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

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介绍劳工组织关于童工的全球报告;

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讨论当前的合作、与分两组议事有关的工作方法和与条约机构改革有关的问题;

儿童基金会全球政策科,以介绍关于结论性意见的用途问题的报告;

儿童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和ISS/IRC, 讨论联合国关于保护无父母照料儿童的保护和其他方式照料准则草案。

五、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849. 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讨论了有关分两组议事的工作方法问题,审议了根据《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条约机构的改革问题,进行国别访问的方式,执行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的研讨会,以及与一般性讨论日有关的问题。

六、一般性意见

850. 委员会讨论了四项新的一般性意见草稿的进展情况:体罚;青少年司法;土著儿童权利;残疾儿童权利问题。

85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保护儿童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

七、今后的会议

852. 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如下: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

3. 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报告。

5. 与联合国各机关、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的合作。

6.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 一般性讨论日

8. 一般性意见。

9. 今后的会议。

10. 其他事项。

八、其他事项

853. 委员会在2006年6月2日举行的第1157次会议上审议了第四十二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委员会一致通过了报告。

附件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姓名国籍

Ghalia Mohd Bin Hamad AL-THANI女士**卡塔尔

Joyce ALUOCH女士**肯尼亚

Alison ANDERSON女士*牙买加

Jakob Egbert DOEK先生*荷兰

Kamel FILALI先生*阿尔及利亚

Moushira KHATTAB女士*埃及

Hatem KOTRANE先生*突尼斯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先生*德国

Yanghee LEE女士**大韩民国

Norberto LIWSKI先生*阿根廷

Rosa Maria ORTIZ女士*巴拉圭

Awa N’Deye OUEDRAOGO女士*布基纳法索

David Brent PARFITT先生**加拿大

Awich POLLAR先生**乌干达

Kamal SIDDIQUI先生**孟加拉国

Lucy SMITH女士**挪威

Nevena VUCKOVIC-SAHOVIC女士**塞尔维亚和黑山

Jean ZERMATTEN先生**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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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8日任期届满。

**2009年2月28日任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