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届会议

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典

1. 委员会在2008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894和第1895次会议(CERD/C/SR.1894和CERD/C/SR.1895)上审议了瑞典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SWE/18),并在2008年8月15日举行的第1901和第1902次会议(CERD/C/SR.1901和CERD/C/SR.190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按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全面书面答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阐述了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 C/64/CO/8)中提出的问题。

3. 委员会赞赏与由融合及两性平等部等各部委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赞赏缔约国坦率承认瑞典社会各阶层存在着种族歧视,并承认基于仇外心理、仇视伊斯兰或反犹太主义的犯罪事件有所增加。这种承认是落实《公约》的一个重要步骤。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7月通过了新的《反歧视法》,将现有的反歧视立法合并成为一项法律,以此扩大了保护范围。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即将使不同的监察员纳入一个单一机构,并建议新的综合机构成立后应争取通过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获得核证。

6. 委员会欣见2006年通过了《外国人法》,因为该法令规定有权向独立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在庇护程序中更多地采用口头听证形式,扩大适用难民定义的范围,使之包括逃脱性暴力行为的妇女,并向逃脱一般暴力行为的人提供更多的保护。

7.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重点为确保免受歧视的2006-2009年第二个《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欢迎即将举办有关该计划执行情况的后续研讨会。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作出促进罗姆族裔权利的努力,包括于2007年12月召开了讨论罗姆人妇女权利的工作会议,以便在欧洲各地决策者和罗姆人网络中交流信息和最佳做法。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调查和禁止歧视的新方法,包括实施情况调查和匿名求职申请的试点项目,并大幅提高向种族歧视受害者作出赔偿损失的金额。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收集人口族裔组成数据的立场,重申它对缺乏可据以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此种数据感到关注,并对缺乏有关收集母语教学相关数据的标准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订正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12段提供资料,说明其人口结构、使用母语、通用口语或表明族裔多样性的其他指标,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基于自愿、充分尊重有关个人隐私和不公开姓名的社会调查资料,据以评估缔约国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监狱服刑人口族裔组成的资料。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将瑞典前融合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移交瑞典移徙委员会和现任族裔歧视问题监察员等政府机构的做法,可能有损于采用综合收集数据的方法,也有损于其后对缔约国种族歧视的分析。(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撤销瑞典融合委员会一事,不致在制订消除缔约国种族歧视战略时降低综合办法的重要性。

12. 委员会注意到,在适用《公约》方面,缔约国存在着多样化的非政府组织群体,但委员会希望强调向这些机构提供充分支助的重要性。(第二条第一款(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向从事人权领域工作、尤其是从事消除种族歧视工作的非政府组提供充分支助,使之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13. 委员会关注的是,2008年7月的新《反歧视法》除了载有与移民就业机构相关的某些措施外,没有规定对弱势种族或族裔群体采取特别措施。委员会回顾指出,在情况许可时,必须采取特别措施,改善某些群体的处境,但条件是在采取此种措施后,不致维护不同种族群体各别行使的权利。(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二款)

鉴于少数族群和土著群体以及在外国出生者持续遭受不平等待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对特别措施的立场。

14.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着落实第四条的法律条款,也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其立法必须符合《公约》的要求的立场,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明确的刑法条款宣布宣扬和煽动种族仇恨的组织为非法并予以禁止。(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立场,并修订法律,使之符合第四条(丑)项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其中规定第四条的所有条款均具有强制性质。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仇恨罪行,包括在司法系统采用新的跟踪方法,但委员会关注的是,2000年以来出于种族动机的仇恨罪行有所增加,宣扬白人权力的音乐和宣传行为也有所蔓延。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目标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检察长提出的刑事诉讼仅限于若干煽动对少数族裔仇恨的案件。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队对仇恨罪的定义各不相同。(第四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起诉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和煽动仇恨的言论,并确保有效实施相关的刑事法律条款和现行政策指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广最佳做法典范,例如斯德哥尔摩的打击仇恨犯罪单位。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开办概况讲习班,使起诉者明确认识起诉包括煽动仇恨言论的种族主义行为的普遍重要性。缔约国应制定仇恨罪的通用定义,供参与打击这种罪行的所有有关当局使用。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行的有关研究,但它依然对司法和执法系统歧视无瑞典社会背景者的行为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对司法人员持有种族偏见的指控以及缺乏法律译员的情况。(第五条(子)和第六条)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防止刑事司法系统在行政和运作中的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以此鼓励缔约国制定并加强禁止司法和执法系统歧视的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2006年题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歧视现象”的研究报告所载的建议,特别是为所有在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人提供有效的口译和笔译设施,并积极征聘有外国背景的人员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任职。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依然致力于使在外国出生者融入社会,但它仍然关注的是,尽管作出了这种努力,若干领域依然持续存在对外来者在事实上的歧视。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有移民血统者特别是妇女的就业率较低。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在保健领域采取了哪些防止歧视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住房方面普遍存在事实上的歧视。(第五条()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外来人的歧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高消除劳力市场歧视和改善有移民背景者就业机会的法律和政策的效力。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匿名求职申请项目的成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审查其保健政策,以便不分族裔向所有人提供平等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禁止住房部门在事实上的歧视,包括确保在分配公共住房时具有透明度并规定明确的标准。

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例如在2006年设立了罗姆人问题代表团,并注意到在代表团内成立了教育工作组。但罗姆人族群成员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尤其是接受教育、就业、住房和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鉴于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罗姆人族群成员的教育水平,特别是提高对罗姆人儿童接受母语教学的可能性的认识,并进一步推动征聘罗姆人教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增加罗姆人的就业机会,包括培训失业的罗姆人获得进入劳力市场的技能,并切实执行保护少数群体的现行政策,确保他们享有平等获得住房和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加大力度,消除对罗姆人的负面态度和普遍存在的成见。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在将于2010年3月提交议会的法案中审查关于萨米族人土地和资源权利的调查报告,但同时重申对解决萨米人权利的工作进展有限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边界委员会的调查和其他受命研究萨米人权利的调查范围有限,分配用以开展这些调查的资源不足。(第五条()(五)、第五条()(6)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萨米人权利进行的研究促成采取具体行动,包括在与受影响族裔协商后通过新的法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开始从事进一步的研究,查明可采用哪些方法确定萨米人的土地和资源权利,研究时应考虑到萨米文化是一种口头流传的文化,并考虑到萨米族所有权书面凭证的任何局限性。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预计瑞典地主不会对萨米族驯鹿牧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但委员会同时重申对此类土地纠纷的关注。委员会尤其对法院以前禁止萨米族群拥有冬季牧场的裁决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在法律纠纷中事实上歧视萨米人的行为,因为在处理此种纠纷时要求完全由萨米族承担对土地所有权的举证责任,而且不向作为诉讼当事方的萨米族村庄提供法律援助(第五条(),第五()(5),第五条()(6)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关土地和放牧权利的法庭争端中向萨米族村庄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请缔约国制定法律,规定在涉及萨米族土地和放牧权的案件中由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采用调解等其他手段解决土地纠纷。

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积极参与倡议制定一项《北欧萨米族公约》,但对进一步制定此种公约的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推迟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第五条()(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着手实现通过《北欧萨米族公约》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目标。

22. 委员会对瑞典社会许多阶层继续歧视萨米族人的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学校进行母语教学可能性的认识,但萨米族群成员对这种可能性的认识仍然不高。(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族裔歧视问题监察员20087月发表的研究报告所载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提高萨米族人对母语教学的认识,并实施远程教育方案,以此作为应对教师不足和缺乏资金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学习有萨米人族群的其他国家的最佳做法。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令中执行《公约》、尤其是执行《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 第一章)的有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明具体资料,说明已执行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和全面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此种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文和民族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在人权保护领域、尤其是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协调报告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通过本结论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对上文第15、16和20段所载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7月31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评述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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