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21/4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Nov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一.导言

1.本报告反映了委员会在第十九届至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收到的资料,涉及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和斯洛伐克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的评估和决定。

2.委员会在第十七届会议期间与有关缔约国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本报告所载评估仅涉及选定开展后续行动程序的建议,按要求,缔约国应在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就这些建议提交资料。本报告不构成对结论性意见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全部建议之执行情况的评估,也并非在缔约国之间进行比较。

3.委员会对有关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时采用了以下标准:

对答复的评估

A答复/行动令人满意

缔约国提供了证据,证明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

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其它行动。

C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

缔约国发送了答复,但所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并不相关或并未落实建议。

D未就建议作出答复

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建议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E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者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产生了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的结果与后果,或者体现出对建议的拒绝。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A.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第十七届会议(2019年9月至10月)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结论性意见:

CED/C/BOL/CO/1,通过日期:2019年10月10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27段(基本保障措施)、第29段(登记册)和第39段(搜寻失踪人员)

答复:

CED/C/BOL/FCO/1,应交日期:2020年10月11日,收到日期:2020年10月12日

外部资料:

失踪的被拘留者和民族解放烈士家属协会的报告,收到日期:2021年6月14日

第2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包括被隔离监禁者)从被剥夺自由伊始便可立即接触律师,联络家人或自己选择联系的任何其他人,并告知其家人剥夺自由的情况及其拘留地点。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BOL/FCO/1,第3至第12段。

委员会的评价

[C]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必要的正当程序保障的规定。在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时,这些规定已经生效。委员会回顾,其结论性意见第26段所表达的关切和第27段所载建议涉及缔约国当局的做法,因为有指控称存在非法逮捕和隔离监禁,以及不遵循《公约》和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答复中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任何信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收到了关于此类侵权行为的新的指控,特别是在2019年10月选举后的冲突背景下。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27段所载建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上述指控,并说明当局如何确保缔约国充分履行《宪法》、其他国家法律和《公约》规定的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实践中都充分尊重对被拘留者的正当程序保障。

第2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

(a)所有剥夺自由案无一例外地被录入最近的官方登记和/或记录,其中至少包含《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要求的信息;

(b)对如下情形予以处罚:不履行记录所有剥夺自由情况的义务,登记信息不准确或不正确,拒绝提供有关剥夺自由的信息,以及提供的信息不准确。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BOL/FCO/1,第13至第15段。

委员会的评价

[B]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关于记录所有剥夺自由案件的义务的法律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监狱系统外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册,也没有说明现有记录中是否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要求的所有信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官员未记录剥夺自由、记录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准确、拒绝提供剥夺自由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适用的制裁。因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29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缺失的资料以及关于以下措施的补充资料:

(a)加强和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正式登记册和/或记录的正常运作,不论被剥夺自由场所的性质如何;

(b)确保至少将《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要求的所有信息系统地列入登记册和/或记录中。

第3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搜寻、定位和解救所有失踪人员,若失踪人员已经死亡,则应安排体面归还其遗骸。缔约国尤其应:

(a)在实践中确保一旦有失踪报告,即毫不拖延地自动启动搜寻;

(b)确保由主管当局执行搜寻,所涉人员的亲属如若愿意,可以参与;

(c)继续努力建立一个遗传数据库,储存所找到的人类遗骸的遗传信息,以便与失踪人员的亲属数据比对,从而协助查明身份;

(d)在负责搜寻失踪人员的机构之间进行有效协调、合作和数据交叉比对,若发现失踪人员已经死亡,则识别其遗骸并将其归还亲属。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BOL/FCO/1,第16和第17段。

委员会的评价

[E]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答复中所载关于真相委员会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所要求的资料,说明为执行结论性意见第39段所采取的有关搜寻失踪人员以及在死亡情况下归还遗体的措施。

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收到的资料,下列做法导致搜寻过程被延误:

(a)失踪72小时后才被视为失踪人员;

(b)警方查阅失踪者的电话记录需要向检察官申请,这个流程平均需要21天,涉及繁琐而耗时的官僚程序。

有鉴于此,委员会:

(a)提醒缔约国注意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中的原则6,即搜寻应立即开始;

(b)重申其建议,并要求就其结论性意见第39段中提出的所有要点提供资料。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致函该缔约国,转达委员会的评价。信函将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4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4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5年10月11日

B.斯洛伐克

第十七届会议(2019年9月至10月)

斯洛伐克

结论性意见:

CED/C/SVK/CO/1,通过日期:2019年10月10日

需采取后续行动的建议:

第11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3段(培训)和第25段(获得补偿和及时、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

答复:

CED/C/SVK/FCO/1,应交日期:2020年10月11日,收到日期:2020年10月9日

第11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紧努力,使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特别是迅速采取必要的立法改革措施,改善其规范框架。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SVK/FCO/1,第8段。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由于当前的大流行情况,委员会关于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建议尚未得到处理;司法部正在准备就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应在2020年12月底之前完成这些立法修订。有鉴于此,委员会重申其结论性意见第11段所载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这方面的最新资料。

第23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第二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确保所有执法和安全人员(文职或军事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监押或处置被剥夺自由者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官员,定期接受关于《公约》条款的专门培训。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法官提供关于强迫失踪罪的培训,特别是确保其得到适当适用,并确保《刑法》第420a条第1款所载的“从而使其无法行使法律保护”一语始终被视为强迫失踪罪构成要素的结果,而不是意图要素。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SVK/FCO/1,第9至第14段。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期内计划的大部分培训已经重新安排,或在COVID-19大流行的背景下在线举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国防部对69名宪兵和267名军事人员进行了培训;内务部对警察进行了培训;警察学院进行了培训;以及2019年由司法学院进行了两期培训,内容涉及受害者和特别脆弱的受害者的需求,包括关于受害者支助服务的信息、向受害者提供恢复性司法以及如何以可理解的方式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卫生部表示支持对医务人员进行强迫失踪方面的培训,并计划将这种培训纳入专门研究方案的最低标准,但需要审查相关立法。有鉴于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具体说明:

(a)为所有法官、检察官和其他负责司法的官员安排此类关于强迫失踪、《公约》和相关国家法律的培训的频率;

(b)这些培训是否属强制性;

(c)缔约国提到的作为卫生部推出医务人员培训方案的先决条件的立法审查情况;

(d)旨在确保上述培训方案系统化的现有计划。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说明最终可能需要委员会提供哪些支持,以便加强或发展其中一些培训方案。

第25段:缔约国应保证所有因强迫失踪直接遭受伤害者,无论其国籍如何,都有权获得补偿和及时、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受害者法》,以保证其国内立法规定全面的赔偿和补偿制度,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4和第5款及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国家应对此制度负责;即使没有提起刑事诉讼,赔偿依然适用;应顾及受害者的个人特性,同时考虑其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年龄、族裔出身、社会地位和残疾等情况。

缔约国的答复

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C/SVK/FCO/1,第15至第20段。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法和民法可能规定的其他赔偿形式。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司法部正在评估当前对故意犯罪受害者的赔偿方案,并准备对关于犯罪被害人的第274/2017号法提出立法修订提案,包括:

(a)强迫失踪受害者方面的变化;

(b)关于对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受害者(包括强迫失踪受害者)权利和需求培训的一般规定。

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缔约国提交后续资料时,该提案尚需由国民议会审议。有鉴于此,委员会请缔约国:

(a)提供有关该提案状态的最新信息,包括通过该提案的日期;

(b)具体说明当前的提案如何确保新的赔偿计划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5款的规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致函该缔约国,转达委员会的评价。信函将强调,缔约国在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4款提交补充资料时,必须考虑到本报告所载具体指导意见和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以及委员会的搜寻失踪人员指导原则。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4款提交补充资料的最后期限: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