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86/D/51/2018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2March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儿童权利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51/2018号来文的意见*,**

来文提交人:

A.B.(由律师SiniMajland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芬兰

来文日期:

2018年6月27日

决定通过日期:

2021年2月4日

事由:

儿童的最大利益;歧视;不推回

程序问题:

权利主张证据不足

《公约》条款:

第2条、第3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2和第29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7条(d)和(f)项

1.来文提交人A.B.是俄罗斯联邦国民,2010年6月27日出生。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在《公约》第2条、第3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第22条和第29条之下的权利。提交人由律师代理。《任择议定书》于2016年2月12日对缔约国生效。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生于俄罗斯联邦,2015年前一直居住于该国。他的生母V.B.是一名女同性恋者,与她的女性伴侣A.S.一起生活。 鉴于俄罗斯社会存在着非常敌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的环境,出于害怕遭受迫害和歧视,V.B.和A.S.在俄罗斯联邦隐瞒了其关系的性质。她们也向A.B.隐瞒了此事,怕他在他们的核心圈子之外提及。她们只向最亲密的朋友和亲戚透露自己的真实关系。她们匿名参加支持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的活动。在一篇描述提交人家庭的文章在一家公共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表后,尽管用的是假名,但V.B.和A.S.还是在文章下的评论中受到了威胁。

2.2当提交人在其幼儿园谈及其家人后,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态度变了,开始粗暴而蛮横地对待他。提交人开始哭得更多了,变得不愿上幼儿园。家人把他转到另一所幼儿园,但那里的工作人员向V.B.表示,他的家庭结构“不正常”,对待提交人的态度很差,包括对他大吼大叫,打他,他吃会使他过敏的食物时不阻止他。幼儿园里的其他孩子也开始欺负提交人,说“同性恋者不该活在世上”。提交人的双亲向幼儿园工作人员报告了欺凌行为,但无济于事。提交人没有朋友,其他儿童的父母“不让他们的孩子与他和他的家人在一起”。由于糟糕的经历,A.B.变得焦虑不安,开始表示想自杀。

2.32015年,在提交人5岁时,全家移居芬兰。2015年4月10日,他们申请获得出于同情理由的庇护和人道居留许可,依据是他们遭受迫害和歧视,担心他们的权利因V.B.和A.S.的性取向而遭到进一步侵犯。

2.4在他们的申请获得受理时,全家人已经在芬兰生活了大约两年半。与此同时,提交人开始学习芬兰语,上了一所幼儿园,还在那里交了朋友。V.B.和A.S.第一次与提交人谈及她们的关系,提交人开始将她们都称为“妈妈”。全家与其他同性双亲家庭积极接触,提交人了解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一位幼儿园老师说,提交人在芬兰居留期间看上去开心又开朗。

2.5在他们在芬兰申请庇护和居留许可后,芬兰移民局对V.B.和A.S.进行了三次访谈。她们解释说,在俄罗斯联邦生活的同性双亲家庭面临很大的压力,经常害怕受到威胁和迫害。然而,申请过程中从未听取过提交人的诉说。

2.62016年7月19日,芬兰移民局驳回了他们的所有申请,认为可以将这家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他们不会受到迫害,不会陷入十分不利的处境,不会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可以将他们遣返至一个不同的地区。移民局注意到,近年来,俄罗斯联邦的公职人员和媒体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负面言论均有所增加,2013年俄罗斯联邦通过了“同性恋宣传法”,将当局对促进性少数群体权利的活动人士的骚扰、逮捕甚至定罪合法化。移民局还注意到,“同性恋宣传法”和普遍更加严格的社会态度已经导致针对性及性别少数群体的暴力增加,而当局对此则予以纵容,不予惩罚。关于提交人的家庭,移民局承认V.B.和A.S.过去在俄罗斯曾遭受过社会歧视的事实,但认为这种歧视尚未达到迫害的程度,也不认为V.B.和A.S.返回她们的祖国后会面临自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的危险,理由是她们曾在俄罗斯联邦以同性恋者身份生活,但并未成为暴力行为或其他严重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受害者,当局也没有因为她们的性取向而找过她们的麻烦。至于提交人,移民局承认V.B和A.S.的性取向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其他孩子对待提交人的不良方式以及提交人曾遭受过欺凌的事实。但是,移民局指出,其他因素也可能影响到上述对待方式,并且欺凌行为并没有达到迫害标准,因为针对提交人的行为并不是特别严重,有些行为,比如吼叫等,可能只是幼儿园正常管束的方法之一。提交人并没有被阻止上幼儿园,或遭受其他严重侵犯其权利的不合理行为。移民局在对该家庭要求获得出于同情理由的居留许可的申请进行评估时指出,能够与父母一起生活对任何儿童而言都符合其最大利益。因此,移民局决定将这家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并不违背该儿童的最大利益。

2.7芬兰移民局注意到,自2014年以来,俄罗斯联邦的性及性别少数群体越来越担心当局将他们的子女从他们的身边带走。然而,移民局并没有发现属于性少数群体的人因其性取向而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的任何案例,因此不认为如果被遣返回俄罗斯联邦,V.B.和A.S.将面临失去对提交人的监护权的风险。移民局最后认为,提交人及其家人在自己的祖国不会面临自身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的危险。

2.8提交人的家人就芬兰移民局的决定向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指控移民局并无充分理由证明这家人将来不会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并坚持认为他们曾经遭受的歧视应视为迫害,并且以前没有遭受过迫害不应被视为没有这种风险的证据。这家人还坚持认为,即使认为他们没有资格获得国际保护,但考虑到该案的所有事实,并考虑到以人权为本对法律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解读,应当准许他们获得基于同情理由的居留许可。

2.9赫尔辛基行政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裁决,维持芬兰移民局的决定。该法院注意到提交人一家提交的报告,该报告记录了一个俄罗斯国民因有同性关系而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的案例。然而,法院裁定,该报告并未详细解释此案,并且法院不能仅凭一个案例就断定该家庭有充分的理由担心被遣返俄罗斯联邦后可能会失去对提交人的监护权。该法院承认,俄罗斯联邦的性及性别少数群体,特别是那些公开自己同性恋身份的少数群体,可能会面临风险,成为暴力行为和其他严重侵犯其权利行为的受害者。然而,法院最后断定,V.B.和A.S.回到其祖国后不会面临自身权利遭受严重侵犯或遭受严重伤害的危险。判决中未提及儿童的最大利益问题。

2.102017年3月30日,这家人申请准许上诉至芬兰最高行政法院,理由是芬兰移民局和赫尔辛基行政法院均未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这家人称,移民局和行政法院没有就俄罗斯联邦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以及同性双亲家庭的公开敌视环境、迫害和歧视将给提交人的权利带来怎样的影响作出评估。此外,他们还指控,移民局和行政法院均未重视一个事实,即如果被遣返俄罗斯联邦,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提交人将需要在其家庭情况方面学会隐瞒和撒谎。2017年7月4日,他们的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因此,行政法院对此事的判决成为了最终判决。

2.112017年7月25日,提交人、V.B.和A.S.申请协助自愿返回。该申请于2017年7月27日获得批准。2017年8月7日,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协助下,提交人随V.B.和A.S离开了芬兰。

2.12在返回俄罗斯联邦后,V.B.和A.S.觉得必须告诉提交人要隐瞒她们的关系的真实性质。由于俄罗斯社会公开批评同性关系,提交人在他的新学校未能结交到任何朋友,并开始质疑双亲之间的关系是否有问题。因为学校工作人员对提交人和V.B.的态度变得粗鲁起来,这家人怀疑V.B.和A.S.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可能已泄露,他们可能需要再次搬家。这家人继续生活在持续不断的恐惧中,担心遭受进一步的迫害和歧视。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自己是芬兰违反与《公约》第22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3条的行为的受害者。 他指控说,芬兰主管机构在审理他和他的家人在芬兰的庇护或居留许可申请时,没有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适当评估。虽然芬兰移民局在其决定中提到了儿童的最大利益,但只是表面提及,只涉及允许儿童与父母同住是儿童最大利益的概念。赫尔辛基行政法院和芬兰最高行政法院在其各自的裁决或判决中没有表明对该儿童的最大利益的立场,甚至没有提及此问题。因此,提交人指控说,缔约国没有对寻求难民身份的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充分评估,这一行为本身构成了违反与《公约》第22条一并解读的《公约》第3条的行为。

3.2提交人认为,俄罗斯的“同性恋宣传法”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及其家人的生活方式污名化,构成了对他们的隐私权的持续侵犯。该国存在违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双亲或其子女的意愿而将其子女的监护权收走的风险。因此,为避免将来遭受歧视和身心暴力,提交人被迫在他所了解的其双亲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隐瞒甚至说谎。在俄罗斯社会,提交人还受到限制,不能接收任何关于同性恋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信息,包括关于家庭生活的信息,而他身为儿童,就属于这种家庭,这些信息对他的健康和福祉十分重要。提交人还被剥夺了一项权利,没有得到使他作为家庭一员的个性得到发展,并引导其他孩子尊重他和他的人权的适当教育。此外,正在进行的国营媒体宣传活动以贬义词描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并将他们说成是外国破坏俄罗斯价值观的阴谋的一部分。提交人强调,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及其家人下等低劣的这种持续言论助长了社会对他们及其家人的不容忍;极端组织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协调一致地施加暴力,警方对此类事件也未做出适当反应。

3.3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声称,芬兰主管机构将他和他的家人驱逐回俄罗斯联邦的决定与他的最大利益相背,因为芬兰主管机构对法律的解读或决定导致他再次遭受虐待的风险,并使他面临遭受上述侵犯行为的风险,不可能符合《公约》第3条所说的儿童的最大利益。

3.4此外,提交人还指控说,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19条,他在俄罗斯联邦受到虐待的事实无可争议,这侵犯了他不受基于儿童或其家庭的特殊特征或其他身份的歧视的权利,侵犯了他获得保护而不受身心伤害和虐待的权利。他指出,鉴于俄罗斯联邦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遭受的敌视和暴力加剧,他根据《公约》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和第29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包括他的以下权利:表达自由权,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思想自由和隐私权,这些权利保护儿童免受针对其生活方式、名誉、家庭和住所的攻击;获取信息权,即获得对其健康和福祉重要的信息;以及受教育权,其目的是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能力并鼓励儿童尊重他人、人权以及自己的文化和其他文化。

3.5提交人称,虽然他的母亲V.B.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了申诉,但该申诉涉及的是他母亲的权利,而非他的权利,因此不同于本申诉。此外,欧洲人权法院宣布无法审查V.B.的申请,因为她未能满足《法院规则》规定的所有条件。申请未能获得及时修改,因此案件的实质内容未获审查。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8年10月22日的意见中表示,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2关于提交人基于《公约》第3条和第22条的指控,缔约国称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已经审查过同一事项,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d)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母亲未能满足《法院规则》规定的条件,是由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失败后,这家人正在设法寻求别的办法,反对其庇护案件的结果。虽然本来文的提交人不同,但本文提出的事项实质上与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事项是相同的。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d)项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之下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6条第3款(f)项,应宣布该案不可受理。

4.3缔约国还声称,提交人的核心主张是基于他对国内庇护程序的结果不满意这一事实。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委员会不应充当四审法院。委员会不应重新评估国家主管机构已经适当审查过的事实和证据,也不应质疑此类裁决的调查结果和结论。缔约国补充说,在审议提交人的居留许可和庇护申请时,芬兰主管机构是在考虑到该儿童的最大利益,还有其他因素,例如对家庭生活的保护以及提交人与其家人的祖国的文化和社会联系后才作出决定的。缔约国重申,提交人已于2017年8月在国际移民组织的协助下自愿离开芬兰。

4.4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向委员会证实其主张,因此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认为来文明显缺乏根据,不可受理。

4.5缔约国最后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和第29条提出的主张由于未按《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缔约国补充称,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提交人来文的这些部分应宣布为证据不足,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于2019年2月5日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作出了评论。

5.2关于缔约国指称因该案已提交欧洲人权法院而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问题,提交人强调,由于不符合程序条件,法院驳回了其母亲的申诉,未对可否受理性或案情表示任何立场,因此,提交委员会的事项未经《任择议定书》第7条(d)项和依照《任择议定书》制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6条第(2)款(f)项所指另一个国际程序审议。

5.3关于缔约国指称提交人将委员会作为四审法院的问题,提交人指出,他不仅不同意国内诉讼程序的结果,而且声称芬兰主管机构在该案件中未能适当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判决明显违背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执法不公。提交人指出,尽管根据现行的国内立法,芬兰主管机构本可以在庇护程序中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但在他的案件中并未这样做。问题不在于国内立法与《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不相容,而是国内主管机构未能遵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5.4提交人指出,自从其返回俄罗斯联邦以来,由于当地社区和/或提交人学校的人员发现其家长是同性情侣,他们一家已被迫三次搬往不同的城市。迄今为止,提交人的双亲仍然声称其中一人实际上是他的姨妈,以此向提交人的学校隐瞒她们的关系,但维持这一谎言变得越来越困难,因为提交人本人现在知道双亲关系的真相,有时会无意中告诉别人。这种情况导致提交人遇到心理问题,不得不去看神经科医生。他感到焦虑,经常无法入睡。随之出现了一些身体症状,例如由于持续神经紧张致使提交人眼部血管痉挛,导致他的视力出现问题。

5.5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重申,他在国内诉讼中提出,他依与《公约》第22条一并解读的第3条而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提交人还声称,他在来文中还提到《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以证明芬兰主管机构在其案件中评估儿童最大利益时本应考虑的不同要素。缔约国关于这方面的意见强调了提交人的观点,即芬兰主管机构未根据《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对儿童最大利益进行适当分析。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和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19年2月21日的意见中重申了其先前对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来文没有法律依据。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e)项,应宣布提交人关于在诉讼程序中未听取他的意见的指控不可受理,因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称,提交人及其家人均未提到芬兰移民局本应听取他本人的意见。在国内诉讼程序中,提交人家人曾请求在赫尔辛基行政法院进行口头听证,但未明确表明希望在上诉程序中听取提交人的意见。因此,行政法院裁定,没有必要进行口头听证以阐明事实并就此事项作出判决。

6.2缔约国在提及保护寻求庇护者权利的一般法律框架时强调指出,《外国人法》规定应特别注意儿童最大利益以及与儿童成长和健康有关的情况。在对至少12岁的儿童做出判决前,应先听取儿童本人意见,除非这种听证显然不必要,并且应根据儿童年龄和发育水平考虑其意见。针对年纪更小的儿童,如果儿童足够成熟,其意见值得考虑,也应听取其本人意见。缔约国指出,在考虑是否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时,主管机构必须强调儿童最大利益的重要性,并确定儿童的利益是否可能不同于监护人的利益。在监护人代表儿童及其本人提出申请,并且不认为儿童利益与监护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某些事项中,没有必要听取儿童的意见。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提交人4岁时到达芬兰。在移民局做出判决时,他只有6岁。考虑到他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移民局决定在庇护调查期间不听取他的意见。在这方面,不认为儿童的最大利益与其监护人的利益相抵触。

6.3关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控,缔约国认为,最大利益原则已充分体现在上文概述的国家立法和国家主管机构的判决中,这符合第3条的要求。缔约国指出,芬兰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出于同情理由授予居留许可时,认为儿童的最大利益首先是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居住,父母最适合照料其子女,关爱子女福祉,并为子女成长和发展提供所需支助和指导。因此,拒绝向他们颁发居留证,不在芬兰为他们提供庇护并将他们送回母国,与该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不冲突。所以,缔约国不仅在考虑是否出于同情理由授予居留许可时,而且在审查家庭庇护申请和返回俄罗斯联邦时,均已适当评估了该儿童的最大利益。因此,国家主管机构已根据委员会的具体指导,认真审议了提交人的整体情况;还考虑了本案其他特定情况,包括提交人的脆弱处境,儿童保护和安全以及他的文化和社会纽带。

6.4关于违反第22条的指控,缔约国指出,《公约》不保障儿童进入或居住在特定国家的权利。缔约国强调,最大利益原则可用来影响对《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难民定义的某些要素的解释, 但不能替代或取代该定义。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关于递解儿童出境的判例法,委员会评估认为该判例中存在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具体个人风险或对儿童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实际风险。根据判例法,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很明显,潜在风险必须具有某种特性或某种程度的严重性,才可能说《公约》缔约国有不推回义务。缔约国认为不存在严重侵犯提交人权利或对该儿童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重申芬兰主管机构全面评估了俄罗斯联邦性少数群体的状况以及提交人的个人具体情况,包括提交人关于被送回俄罗斯联邦后会与家人分开的忧虑,并考虑到了该儿童的最大利益。移民主管机构还认为,提交人遭受的欺凌不符合迫害标准,因为针对他的行为并不特别严重。因此,移民主管机构得出结论认为,没有相关理由认为提交人在其母国将面临实际风险,会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证明就是提交人似乎未表示自己在返回俄罗斯后遭受严重伤害或迫害。

6.5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根据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9条和第29条提出的指控未提出任何独立问题。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补充意见和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7.1提交人在2019年8月19日的评论中重申了他先前关于可否受理的评论。提交人指控缔约国未听取自己的意见,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作为回应;就缔约国这一论点,提交人指出,陈述芬兰主管机构决定在国内诉讼中不听取他的意见的事实,并不是一项关于违反《公约》的单独申诉。陈述该事实只是为了澄清提交人案件中的国内诉讼内容。

7.2提交人声称,国内主管机构的审查不符合对儿童最大利益开展系统评估的标准。提交人认为,主管机构本应对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风险开展对儿童有敏感认识的深入评估,并特别考虑到提交人与其女同性恋家长作为少数群体的成员的脆弱性,以及有关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的当前状况的大量信息。在这方面,提交人补充指出,国内主管机构未能评估例如在幼儿园,以及在俄罗斯联邦针对性少数群体的公开敌对环境和歧视政策的更广泛背景下,虐待行为对其心理和情绪的影响。未对提交人返回俄罗斯后的安全和受保护状况作出评估。鉴于国内主管机构已承认,性少数群体人士在俄罗斯联邦有遭受暴力或其他严重侵犯其权利行为的风险,确为事实,而提交人的双亲均是女同性恋,因此,本应对提交人的安全进行个别评估。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强调指出,与以往不同,将来无法隐瞒他的母亲及其女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因为他与家人在芬兰居住时意识到了这一点。一家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这种关系势必会被传扬开去,使提交人更容易成为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

7.3提交人还认为,自一家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他就出现了种种身体和心理症状,并且在他无意中透露家长的亲密关系后,当地社区对他们一家产生敌意,一家人被迫三次搬迁,这些都进一步证明,对他来说,存在着严重的人身风险。因此,芬兰主管机构将提交人送返俄罗斯联邦的决定致使提交人身陷险境,《公约》规定他享有的权利遭到严重侵犯。

第三方意见

8.1儿童权利国际网络、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国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协会欧洲分会、国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协会国际总会和欧洲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家庭协会网络于2020年4月15日提交了第三方意见,目的是提供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儿童在被驱回俄罗斯联邦的背景下的最大利益。

8.2第三方提请特别关注采取“以儿童为中心的整体”方法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儿童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以及两个与程序有关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必须在程序层面上强调听取儿童的意见,表明必须重视给予儿童表达意见的机会。第二个方面是,正如委员会阐明的,决策者仅仅表面上提及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不够的。任何决定必须有动机、理由和解释,明确提及有关儿童的所有事实情况、被认为与评估儿童最大利益有关的要素、在具体情况下这些要素的背景,以及如何权衡这些要素,以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

8.3关于儿童的最大利益和不推回,第三方意见重申,在准许或驳回进入或在某一国的居留申请时,必须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因为这些是首要考虑因素,所以应该高度优先。

8.4参照国际标准和判例,性取向是个人身份和意识的基本方面,与其他人一样,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同样也享有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申请人可能通过隐瞒自己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或对自己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谨小慎微”而避免遭受迫害,或其曾经这样做过,但这些都不是拒绝给予难民身份的正当理由。隐瞒性取向需要压制个人身份的基本方面, 并且被迫隐瞒性取向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心理伤害和其他伤害。特别令人关切的是,如果寻求庇护者的庇护申请被驳回,在回返母国时他们就必须隐瞒自己或亲人的性取向,以免遭受迫害,因为担心被发现和由此遭受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的虐待的恐惧可能是终身的。第三方认为,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为躲避欺凌或避免与家长分离而隐瞒家庭背景的儿童,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心理伤害就带有迫害性。具体而言,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的幼儿被发现的风险特别高,因为幼儿没有能力完全克制自己谈论家庭背景。将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和所谓的“反宣传”法律,即使不按常规执行,本质上也要求儿童隐瞒其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双亲的性取向,因为这会被随时用来对付其双亲。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可能会选择隐瞒家庭状况,以免被取笑、被排斥或失去朋友,同时,这么做也有可能使他们与同龄人隔离并疏远。

8.5第三方意见认为,对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而言,其家庭结构得不到法律认可,又存在将其双亲的性取向污名化的法律,对其产生了不利影响。证据表明,在不利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中长大,对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的人权,包括他们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都造成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8.6关于俄罗斯联邦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的状况,“反宣传”法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以及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产生的特别大的负面影响,诸如针对此类儿童的骚扰和暴力行为,都有据可查。 一些国际和区域人权机构对俄罗斯联邦的这一立法表示关切,因为该立法怂恿歧视包括儿童在内的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以及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儿童,污损他们的名誉。国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协会欧洲分会将俄罗斯联邦评估为“性少数和性别少数群体处境最糟糕的欧洲国家”,并指出,随着“同性恋宣传法”的通过,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在更广泛地打击人权和法治的背景下,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群体歧视和其他形式的侵犯人权行为均在有罪不罚的氛围中实施,也普遍不受惩罚,这也使得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行为合法化,影响了公众舆论。该非政府组织还强调指出,根据“宣传法”,儿童面临被社会服务机构带离父母身边的风险,他们的家长受到指控,该组织列举了几个例子。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俄罗斯一家法院仅以申请人是同性婚姻成员为由,裁定取消一名俄罗斯公民的监护权,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位跨性别者家长收养的两个孩子被带走,他失去了对他们的监护权。

提交人对第三方意见的评论

9.2020年5月18日,提交人对第三方意见提出了评论,指出他同意第三方意见,并重申,正如第三方所述,他被迫隐瞒母亲们的性取向以试图避免迫害,他还担心被发现并由此受到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的虐待。提交人认为,这造成了重大心理伤害,等同于迫害。因此,芬兰主管机构在未对该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决定将提交人及其家人送返俄罗斯,显然构成了任意驱回。

缔约国对第三方意见的评论

10.2020年5月20日,缔约国提交了对第三方意见的评论,指出第三方提交的意见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需要对来文作出不同于其先前意见中所做的评估,并重申其先前关于移民机构对儿童的最大利益做出的评估的意见。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1.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下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0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

1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依据《公约》第3条和第22条提出的指控不可受理,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已对同一事项进行了审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无可争议的说法,即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涉及他母亲的权利,但由于没有满足正式规定,法院没有对案件实质进行审查。委员会认为,法院没有审查《任择议定书》第7条(d)项所指的同一事项,因此,不排除根据该条款规定审查本来文。

11.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和第29条提出的申诉,这些申诉涉及提交人作为女同性恋双亲的子女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社会背景下所经历的事件和限制。然而,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这些指称,说缔约国违反了不推回义务,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f)项,宣布这部分来文不可受理。

11.4然而,委员会指出,提交人称,由于芬兰主管机构决定将他遣返回俄罗斯联邦,他有再次遭受虐待的风险,这方面的指控的确属于缔约国不推回义务的范围,就可否受理而言得到充分证实,并提出了《公约》第19条之下的问题。

11.5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条和第22条提出的关于国家有关机构在庇护和居留程序中未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申诉,出于受理目的也得到了充分证实。

11.6因此,委员会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3条、第19条和第22条提出的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12.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1款,参照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2.2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国家主管部门在审议儿童的庇护或居留许可申请时没有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适当评估,侵犯了他在《公约》第3条和第22条之下的权利。具体而言,提交人称,没有对他作为同性恋双亲的子女的安全问题进行个别评估,也没有在诉讼过程中考虑他的意见。对没有做到这两点,缔约国没有异议。委员会回顾指出,对接收国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约》风险的评估应以对年龄和性别敏感的方式进行,在有关遣返儿童的决定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首要考虑因素,这种决定应确保儿童在返回后是安全的,会得到适当照顾,并确保其充分有效地享有《公约》承认的权利以及全面发展。应通过个别程序明确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这是任何有关遣返儿童的行政或司法决定的组成部分, 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和决定的法律依据也应基于该原则。委员会回顾指出,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势必包括尊重儿童表达他或她本人意见的权利,并对所涉儿童所有相关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委员会还回顾指出,一般应由缔约国的有关机构审查和评价事实及证据,以确定返回后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风险,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估显然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

12.3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芬兰移民局和赫尔辛基行政法院都提到该家庭过去遭受威胁和歧视的经历以及提交人遭受欺凌,但仍然得出结论认为,这些因素不能被视为等同于迫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移民局的裁决载有一个意见,“儿童的最大利益就是允许他或她与父母生活在一起”。

12.4缔约国回顾指出,为了表明尊重了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得到评估并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任何有关儿童的决定都必须列明动机、理由和解释。在阐述动机时,缔约国必须明确说明与儿童有关的所有实际情况、在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时发现了哪些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背景,以及如何权衡这些因素以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芬兰移民局在没有考虑提交人的意见的情况下正式和笼统地提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反映出没有考虑提交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没有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评估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风险。

1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机构在作出驱逐提交人的决定时,没有根据他过去作为歧视和欺凌的受害人的经历,适当考虑到提交人返回俄罗斯联邦后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如遭受暴力和骚扰的实际风险,而这在作出决定时是可以预见的。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提交人的幼小年龄,也没有考虑到基于其母亲性取向的持续欺凌和污名化可能对提交人造成永久性影响。这致使缔约国未能判定存在对提交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的实际风险,以此作为适用不推回义务的理由。

12.6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在评估提交人根据其母亲的性取向提出的庇护申请时没有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在遣返他回俄罗斯联邦的问题上没有保护他免受不可弥补的伤害。

13.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5款行事,认为其已掌握的事实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第19条和第22条的行为。

14.缔约国指出,V.B.和A.S.申请协助自愿返回,获得批准,并于2017年8月7日与提交人一起返回俄罗斯联邦。有鉴于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的情况下,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包括适当补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特别是应该确保在庇护程序中有效和系统地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

15.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1条,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180天内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步骤落实委员会意见的情况。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关于任何此类措施的资料。还请缔约国公布本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