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CPV/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April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四届会议

2012年3月12日至30日,纽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佛得角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2877次会议(CCPR/C/SR. 2877)上,在佛得角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议了佛得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缔约国未提交《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报告可能导致在公开会议上审议该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和通过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在2012年3月28日举行的第2887次会议(CCPR/C/SR.288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尚待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缔约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称报告将在适当时候提交。

A.导言

3.《公约》于1993年11月6日对佛得角生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一款(甲)项,有义务在1994年11月5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同时虽经多次提醒,缔约国并未提交初次报告。这一情况相当于缔约国严重违反了该国依《公约》第四十条所承担的义务。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出席了会议,并澄清了若干问题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条约:

2000年5月19日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11年10月10日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2年5月10日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2年5月10日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997年9月16日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虽欢迎成立了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但对没有关于其运作和独立性的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赞同人权理事会根据普遍的定期机制对缔约国进行审议时所表示的关注,即应加强该委员会,以便该委员会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规定(《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人权和公民资格委员会的职权、独立性、经费和活动。此外,缔约国应提出报告,说明人权理事会根据普遍定期机制对其进行审议以来为加强该委员会,以便使其能按《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运作而采取的措施。

6.委员会虽注意到新《宪法》第12条宣布缔约国批准的所有条约、包括《公约》优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或提到其条款的案件的资料(第二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何时和如何提到《公约》的实例。此外,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确保在必要时国内法院参照《公约》的规定。

7.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缔约国采取的打击恐怖主义措施会如何影响《公约》保护的权利的资料(第二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在初次报告中说明,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会如何影响《公约》保护的权利。

8.委员会虽欢迎缔约国为实现性别平等而作出的努力,尤其是政府高层作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在2005至2009年全国性别平等和公平计划结束后是否有促进男女平等的计划和方案的资料。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促进妇女担任决策职务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就私营部门和立法机关而言。委员会还关注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在家庭和广大社会中的作用的根深蒂固的家长制陈旧观念(第三和二十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其政策采取全面的综合方针,确保在各级将性别问题纳为主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各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尤其是在私营部门。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除其他外通过旨在提高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消除妇女在家庭和广大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家长制陈旧观念。

9.委员会关注缺少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包括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以及缺少关于截至目前为消除这种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例如警方的调查、起诉和向受害人提供补救的资料(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就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程度提供按性别和种族分列的数据。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提交报告,说明缔约国为确保彻底调查暴力侵害妇女、包括家庭暴力案件,起诉肇事者,如果罪名成立,处以适当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而采取的措施。

10.委员会对有报道称缔约国学校发生儿童遭到虐待和性剥削事件表示关注。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缺少关于经调查和起诉的案件的数目以及向这种虐待行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目的数据。此外,委员会关注缺少关于缔约国为性虐待和剥削行为受害者设立的庇护所的数目的数据(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紧急加强努力,通过改善早期发现机制,鼓励举报嫌疑和确立的虐待行为,打击对儿童的虐待和性剥削,确保彻底调查虐待案件,起诉肇事者,如果罪名成立,处以适当制裁,并使受害者得到适当康复。此外,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此目的提供的庇护所的数目。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团伙问题日益严重,委员会关注有报道指出,缔约国警察以暴力对待青少年作为法外处罚的做法可能十分普遍,并据称得到社会认可。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经调查和起诉的案件的数目以及向受执法人员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数目的数据(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除其他外通过解决缔约国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团伙日益增加的根源,打击少年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团伙日益增加。缔约国应还确保对执法人员的暴力行为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委员会虽注意到在学校、刑法机构和照料机构进行体罚是非法的,但委员会仍关注在家中体罚仍然被过度使用,作为惩罚。此外,委员会关注有报道称教员经常施加体罚(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确实的步骤,取缔所有情况下的体罚。缔约国应全力反对学校的体罚,提倡非暴力的纪律管教,取代体罚,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

13.委员会关注人口贩运,尤其是妇女和儿童被贩运普遍存在因为缔约国领土被作为转运点。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缺少关于在这一方面进行调查、起诉和判刑数目的资料以及关于为受害人制定的防范和保护机制、包括康复机制的资料(第八条)。

缔约国应提供关于缔约国人口贩运问题严重性的数据,数据应按年龄、性别和族裔分列,着重贩运人口出入境或从其领土过境的数据。缔约国应对警察、边防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人口贩运问题和受害者权利问题的认识。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对所有贩运人口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起诉,一经定罪,即处以应有的制裁,同时还应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补偿和赔偿。缔约国还应提供资料,说明为制定贩运受害者的防范和康复方案所采取的措施。

14.委员会关注有报道称在缔约国,一方面青少年未能与成年人分监,另一方面被告未能与罪犯分监。委员会还关注有报道称审前拘留时间太长造成监狱和拘留场所人满为患,而且由于法院办案拖延使得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缔约国盖了两所新监狱设施之后,人满为患问题是否得到缓和的资料(第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建立一种制度,确保被告人与罪犯分监,未成年人与其他囚犯分监。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善监狱条件,确保拘留设施和监狱的被拘留者和囚犯享有符合《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的待遇。此外,缔约国应审查其司法制度,以便加快办案速度。

15.委员会关注缺少关于缔约国法官的任命和升迁以及纪律惩戒法官程序的资料。委员会还关注有报道称法官待遇欠佳,使其极易受到贪污腐败的引诱,尤其是从贩毒集团的出现,可能干预司法的角度来看(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在初次报告中说明法官的任命、升迁和纪律惩戒的程序。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通过确保法官的报酬适当,足以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正廉明,来巩固司法的独立性。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所有可能干预司法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对所有的干预、包括通过贿赂的任何指控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包括可能是同谋的司法人员。

16.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规章框架以及这些权利如何行使的资料(第十九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权的规章框架以及这些权利在实践中如何行使。

17.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缔约国为执行全国选举委员会提出的修订《选举法》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资料,修订的目的是要确保选举的举行更加安全,更加透明。委员会还注意到缺少关于为审查验证选民身份和登记程序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全国选举委员会关于修订《选举法》的建议以确保选举的举行更加安全,更加透明以及验证选民身份和登记程序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缔约国是否有在族裔、宗教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及其人数的数据,以及关于如何保障他们依《公约》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的信息。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处理西非移民与警察和军队之间的零星冲突事件,冲突是在一名几内亚比绍移民遭杀害之后发生的,他是在2002至2005年期间遭杀害的第10名西非移民(第六、二十六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提供按族裔分列的数据,说明缔约国是否有在族裔、宗教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的群体及其人数,以及关于如何保护他们依《公约》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此外,缔约国应彻底调查西非移民被谋杀的根源,并确保起诉所有被指控犯下这些暴力行为者并加以应有的惩罚,同时确保受害人家属得到适当的赔偿。

19.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可以寻求适当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以协助其发展履行《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能力。

20.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初次报告案文和本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建议将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正式语言。

2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3月30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