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乍得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7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634、2635和2636次会议上,审议了乍得的初次报告(CCPR/C/TCD/1),并且在2009年7月29日举行了第2652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CCPR/C/SR.2652)。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乍得提交的初步报告,但遗憾的是,这份报告的提交延迟了12年。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所规定的、向它提交报告的时间表。它感谢缔约国够早地提前提交了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CPR/C/TCD/Q/1/Add.1),以便将其翻译成委员会的其他工作语文。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关于其立法的详细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它如何有效执行公约。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就缔约国所面临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坦率的对话。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乍得的报告最初排定在委员会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审议,缔约国的代表团却没有在2009年3月18日和19日出席纽约的会议,阻碍了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运作。

4.委员会期待缔约国计划在2009年11月举行的人权论坛的结果,并希望所有适当的注意力都将集中于确保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的需要。

B.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6年《宪法》第222条的2005年修订案文,《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2年4月15日通过关于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早婚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第06/PR/2002号法。

7.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调查委员会,调查缔约国在2008年2月事件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5年设立了人权事务和自由部,并且成立了就国际文书采取后续行动的一个部际技术委员会。

C.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缔约国还没有足够广泛地宣传《公约》,以便可以随时在缔约国的法院和当局予以援引(第2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可以利用的补救措施,以保证行使《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缔约国应该向全体人口,尤其是执法人员,提供有关《公约》的资料,并应确保其有效执行。

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武装冲突和其他情况下,乍得境内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却有罪不罚的现象,其中包括谋杀、强奸、强迫失踪、任意拘留、酷刑、破坏财产、强迫流离失所和对平民人口的攻击。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在其领土上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以及缺乏犯下严重罪行的案犯被起诉和惩罚的案例(《公约》第2、第3、第6、第7和第12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制止这种暴力行为,并保证所有侵犯人权的案件受到调查,案犯根据《刑法》受到起诉和惩罚。它也应确保国家机构和代理人为人权受到侵犯的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人权受害者能够切实利用补救办法和获得适当赔偿 。

11.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通过了2000年2月16日第004/PR/00号法,惩罚挪用公款、贪污、勒索、游说和类似的罪行,并且设立了负责国家监督和职业道德的部委,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严重的腐败和这种腐败对充分享受《公约》保障的权利的不良影响(第2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有效打击挪用公款、勒索、游说和高层次的腐败,包括采取措施,改变社会行为模式,从而使腐败不再被看作是不可避免的。

12.虽然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人权,本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这个机构没有切实履行其职能,不完全符合巴黎原则(第2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正常运作。特别是,应该向该委员会提供自己的预算,加强其任务,扩大其监督权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充分的独立性,使其符合巴黎原则 。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2007年至2008年间,大约有16万乍得人在国内流离失所,主要是在达尔西拉和瓦达伊地区。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还没有采取保护流离失所者的措施,使他们能够安全地以有尊严的方式返回家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流离失所者未满18岁,而且流离失所的妇女遭到民兵和武装团伙的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行为(《公约》第2、第3、第7、第12和第24条)。

缔约国应按照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国际标准,包括《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便:

加强保护难民营内部和周围的流离失所者;

加强其保护流离失所的妇女的能力,以便进行调查、起诉、惩罚所有性暴力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

制定和通过涵盖流离失所的所有阶段的一个法律框架和一项国家战略;和

创造条件,为流离失所者提供持久的解决办法,包括让他们自愿和安全返回。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程度很严重,尽管已有惩罚这种做法的法律(《公约》第3、第7和第2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家庭暴力。应该鼓励受害者举报这种行为,并且应该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援助。缔约国还应采取执行条例,根据第06/PR/2002号法,扩大获得补救的机会,并应确保有效惩罚家庭暴力的犯罪者。

15.虽然注意到2002年4月15日通过的第06/PR/2002号法,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乍得有相当多的妇女受到外阴残割,并且认为,这是以最严重的形式侵犯人类尊严的行为(阴部缝合)(《公约》第3、第7和第24条)。

缔约国应严格执行第06/PR/2002号法,并将女性外阴残割的案犯绳之以法。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提高乍得人民的认识,以期彻底消除这种做法,特别是这种做法仍然非常普遍的该国东部的边境社区。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境内存在一夫多妻制,它是损害妇女尊严的歧视性的做法,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原则(《公约》第3条和第26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废除一夫多妻制,并应采取和实施的公众教育措施,以期予以防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男人和女人权利平等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17.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愿意思考妇女的地位,特别是打算根据其宪法规定审查和编纂习惯法,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执行公约规定的权利没有在该缔约国获得保证,部分原因是违反公约的习俗和规则,在继承权和财产权等方面,对妇女非常有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很低(《公约》第3、第25、和第26条)。

缔约国应:

加倍努力,使习惯法和习惯做法符合《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特别注意妇女充分参与目前审查和编纂习惯法和习俗和过程;和

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提高他们的教育,保障他们的就业机会。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当局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克减《公约》规定的义务(第4条)。

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并铭记关于紧急状态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其立法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便具体确保不可克减的权利不受侵犯。

19.虽然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采取措施,最终废除死刑,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关于法外处决的报告感到关注。它也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结束事实上的暂停执行死刑。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说,有一些人于2003年11月受到简易审讯以后、法院在对它上诉到最高法院事宜作出裁定以前,就被处决了(第6条和第14条)。

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死刑,或至少恢复暂停执行死刑。它应确保死刑,如果实施,应该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无论何时实施,应该充分满足第6和第14条的要求。此外,缔约国应考虑减轻所有死刑,并且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

20.委员会关注的是,报告中说,有许多人被强迫失踪,有时被关押在秘密拘留中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执行2008年2月发生的事件中侵犯人权行为调查委员会的建议;也没有说明包括伊卜尼·奥马尔·穆罕默德·萨利赫安在内的失踪者的下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建议尚未导致应该为在这段期间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的国家代理人受到起诉(《公约》第6和第9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的措施,检控应该为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在2008年2月事件期间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所有人员。它应迅速执行调查委员会于2008年提出的建议。

21.虽然注意到,宪法第18条禁止酷刑,委员会关注的是,酷刑是没有被界定为触犯刑法,没有供酷刑受害者利用的任何补救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说,在缔约国内被拘留者,特别是战俘和政治反对派,经常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7条)。

缔约国应该:

界定酷刑为一个单独的罪行,以便遵守《公约》第7条;

保证由一个独立的调查当局对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所有指控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此种行为的案犯;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

在这方面,提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以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人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并且

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为这种行为提出的申诉、被检控及定罪的个人的人数,包括国家安全部队的成员,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

22.委员会关注的是,事实上,警察拘留可以持续很长时间,在此期间,被拘留者无法获得律师或医生的注意(《公约》第9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确保被羁押在警察局的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应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说明监督警察拘留条件的方法及其结果。

23.委员会关注的是,报告中说,缔约国宪兵和警察站和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相当糟糕,其中包括过度拥挤、严重缺乏卫生、获得的医疗照顾非常有限、食物的数量不足,质量也低。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报告说,有些监狱把囚犯带上脚镣手铐,其中包括毛监狱(《公约》第7条和第10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和有效措施,解决拘留中心人满为患的问题,并确保按照公约第10条使拘留条件尊重人的尊严。它尤其应采取措施,确保《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得到落实。应为此目的定期进行独立检查。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乍得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将被告人和被定罪的人分开的原则,拘留中心并没有将被告人和被定罪的人、或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离的适当结构(第10条)。

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10条建立一种制度,以确保被指控的人和被定罪的人分开以及青少年和其他被拘留者分离 。

25.委员会关切的是,监禁不偿付债务的人是常见的(《公约》第11条)。

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11条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监禁不偿付债务者的做法。

26.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报告中说,由于缺乏法官和公诉人,基础设施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以及该国东部地区缺乏辩护律师,导致其司法机构功能失调。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腐败的程度和对法官独立性的干扰(《公约》第14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措施以确保正当程序获得尊重,并为司法系统的适当和独立运作提供充分保证。特别是,缔约国应立即执行2003年举行的司法论坛为2005-2015年期间提出的司法改革建议。应该为这些建议的执行订出时间表。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新生儿童没有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公约》第16条和24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预算和其他措施,以保证所有新生儿童和所有未登记的成年人都得到登记。民事登记处部署的流动登记单位应得到加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欧洲联盟的支持下正在实施的民事登记现代化项目和予以加强的支持措施的结果。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同缔约国所承认的,任意或非法干涉私人生活的情况在乍得是司空见惯的。尤其令人关注的是,非法入境、破门而入(有时伴随着强奸)和驱离,特别是2008年2月事件期间在恩贾梅纳发生的事件(《公约》第17条)。

缔约国应确保尊重《公约》第17条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任意或非法干涉,使受害者获得可以利用补救措施,并起诉和惩罚那些应对这种违法行为负责的人。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未经事先批准不能行使,据称,紧急状态被用来控制和检查言论。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发生了许多违反言论自由,尤其是在2008年2月期间发生的妨碍新闻自由事件,据报,这些事件是在通过了关于新闻制度的2008年2月20日第5号条例、增加适用于新闻记者犯罪的刑罚以后发生的(《公约》第19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有效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证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行使,并确保根据《公约》第19条的规定有效地行使新闻自由。

30.委员会关注的是,报告中说,许多人权捍卫者受到骚扰、恐吓和侵犯,无法不受阻碍地履行其活动,保安局已经禁止他们举行游行示威(《公约》第21和第22条)。

缔约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并应确保对其活动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21和第22条的规定 。

31.委员会关注的是乍得儿童的境况,其特点是人权受到侵犯,如商业性性剥削、绑架、贩卖、早婚以及儿童养牛和担任家庭佣工的现代奴役形式。此外,委员会指出,绑架事件很容易被伪装成收养,流落街头的儿童特别容易受到这种行为的伤害。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

消除剥削童工的牧童和家庭佣工,为贫困家庭找到持久的解决办法,使他们能够适当地照顾和保护这些儿童;

调查绑架和失踪儿童的案件;

按照《公约》第24条颁布一项法律框架和收养子女的实施条例;以及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惩治罪行和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案犯,并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协助。

32.委员会表示关注一个名叫卡迪加·奥斯曼·穆罕默德的孩子,她在13岁半的时候被迫早婚、被指控向她70岁的丈夫下毒。虽然她的案件尚未判决,自2004年以来,她一直被关押在监狱,被一名监狱官员强奸,生了一个孩子,继续受到性虐待(《公约》第2、第7、第8和第24条)。

缔约国应保护卡迪加·奥斯曼·穆罕默德,向她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起诉并惩罚对她实行暴力侵犯的人。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有关这一案件的情况。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武装团伙中有儿童兵,乍得国民军也招募儿童入伍,特别是从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招募(《公约》第8、第9和第24条)。

缔约国应停止招募任何儿童兵,包括女孩,加入武装集团。为此,应建立一个监测系统,包括定期的后续访问军事营地和军事培训中心,以防止其进一步招募未成年人。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协助已经在军队中的儿童重返社会。

34.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宣传人权,尤其是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民众宣传《公约》。

缔约国应设置一个全国性的人权教育方案。应该为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和律师、以及传统的领导人和一般公众,开设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培训课程。缔约国应广为散发初次报告,对委员会所拟订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35.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对载于以上第10、第13、第20和第32段中的各项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3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应于2012年7月31日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中,载述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它对所有建议和整个公约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与在缔约国运作的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协商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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