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VCT/CO/2/Add.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May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在没有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情况下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结论性意见 *

1.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2019年3月5日和6日第3572和第3573次会议(见CCPR/C/SR.3572和3573)举行公开会议,审议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公约》之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1款,缔约国未提交《公约》第四十条之下的报告,可导致在公开会议上审议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承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在2019年3月21日举行的第359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公约》于1982年2月9日对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生效。缔约国有义务于1991年10月3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履行《公约》第四十条之下的报告义务,虽经多次提醒,仍未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

4.不过,委员会仍表示感谢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公约》执行情况。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VCT/Q/2)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VCT/Q/2/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并感谢代表团书面提供的补充信息。

5.鉴于缔约国书面提交了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详细答复,并且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将书面答复视为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请缔约国更新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1/Add.36),以方便日后对话。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措施:

(a)2010年通过《儿童(照料和收养)法》;

(b)2011年通过《防止贩运人口法》,2015年通过《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划》;

(c)2015年通过《家庭暴力法》和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d)2016年设立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0年10月29日;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0年10月29日;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3月29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8.《公约》所载的权利许多已纳入《宪法》,但委员会关注男女平等和禁止歧视等一些权利尚未充分纳入《宪法》和国内立法。委员会注意到已做出努力,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举办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并向公众宣传这些权利,但委员会也对国内法庭很少援引《公约》感到关注(第二条)。

9.缔约国应确保《公约》所载权利全部纳入《宪法》和其他相关本国法律。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法律的表述、解读和适用完全遵守《公约》。缔约国还应就《公约》与任择议定书所载权利及其适用,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司法和法律从业者、政府官员和公众举办培训。

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和国家人权机构

10.委员会欢迎国家报告和后续机制的设立,但关注缔约国迟迟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和执行国际人权机制的建议。委员会还关注没有监测缔约国人权情况的独立国家机构。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缺乏关于人权落实情况的数据和统计资料(第二条)。

11.缔约国应加快努力,确保履行报告义务,实施委员会和其他国际人权机制的建议,改进数据收集并根据需要利用技术和能力建设援助。缔约国应遵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为之规定宽广的人权保护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

保护免于因无力履行合同而遭受拘禁

12.委员会仍然关注《债权人法》允许负债在某些民事案中可判监禁的情况(第九、十一条)。

13.缔约国应遵照《公约》的规定,修订《债权人法》,以规定民事违约的监禁替代办法。

不歧视与男女平等

14.委员会关注《宪法》未如《公约》的规定禁止基于一切理由的歧视。缔约国没有综合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关注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比例不足,尤其是决策职位,并且遗憾地注意到顽固存在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位置的成见(第二、第三、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审查《宪法》,以确保按照《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列于一个非详尽清单的所有歧视理由,并按照《公约》第三条确保男女权利平等。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必要时通过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实际步骤,消除关于妇女在社会中的位置的成见。

不歧视与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权利

16.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委员会还关注自愿同性关系在缔约国仍属犯罪,而法律即便没有执行也还是助长反同性恋态度,并且阻遏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投诉歧视、威胁和骚扰。委员会尤感关注是因为据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仍在遭受这种对待(第二、第九、第十七、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除如上所述审查《宪法》外,还应确保反歧视立法:

(a)规定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一切领域的歧视,包括在私人领域,同时禁止直接、间接和多重歧视;

(b)包含一个与《公约》相一致的禁止的歧视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全面清单;

(c)为歧视的受害者规定获取有效和适当补救的途径。

缔约国应采取政策处理歧视、将成人间自愿同意的同性关系去刑罪化,并采取措施,包括政策和公众教育计划,改变社会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看法,并保护他们免遭威胁和骚扰。

暴力侵害妇女与家庭暴力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4月通过《家庭暴力法》和《性犯罪法》,但关注有报告称家庭暴力、性暴力和虐待多发,包括很高的强奸率,对妇女和儿童影响尤甚,而且往往因受害者与执法部门之间缺乏信任而报案率不高。委员会还关注《刑法》中的强奸和乱伦定义过窄,对婚内强奸和性骚扰缺乏法定的禁止规定,而且对基于性别的暴力没有全面的定义(第二、第六、第七、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a)尽快修改法律,已提供充分保护,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强奸、乱伦和性骚扰等性暴力和虐待;

(b)加强努力,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危害的认识,并改变社会对妇女的态度和文化性别规范;

(c)鼓励举报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

(d)确保对指称进行透彻的调查,起诉行为人,并给予被定罪者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e)改进受害者支助设施和机制,并确保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法律、医疗和心理协助。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与自愿终止妊娠

20.委员会关注少女怀孕率很高,而且妇女和女童缺乏获取避孕方法的途径。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妇女合法堕胎面临高度限制性的条件。具体而言,委员会关注治疗性堕胎需经两名执业医师准许的要求,以及据报正当手术的高额费用造成的社会经济障碍。委员会关注缔约国实行的立法限制可能迫使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的堕胎,危及她们的健康乃至生命(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

(a)确保向全国范围内的男子、妇女和青少年提供无阻碍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教育,以及适当和可负担的避孕方法;

(b)审查立法,确保在孕妇或女童的生命和健康面临风险以及足月生产将令孕妇或女童承受巨大痛苦时,尤其是怀孕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胚胎不能存活的情况下,具有可资利用的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办法;

(c)避免剥夺妇女和女童求助于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服务的有效途径;

(d)确保刑事惩处不适用于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她们的保健从业人员。

生命权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3年以来没有执行任何死刑,而且自2008年以来没有对任何人判处死刑。然而,委员会关注死刑仍保留在《刑法》中,而且政府没有正式宣布暂停死刑,以期废除这一刑罚。委员会还关注仍有一人是死囚(第六条)。

23.委员会在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重申,尚未彻底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应走上一条不可逆的路径,争取在可预见的将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按照该项建议,缔约国应:

(a)正式宣布暂停死刑,以期废除这一刑罚;

(b)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c)采取适当的宣传措施,动员公众舆论支持废除死刑。

酷刑和虐待

24.委员会关注酷刑不是《刑法》中的一项刑事罪,而且没有独立机构调查关于执法人员施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投诉并预防发生这些行为(第七条)。

25.缔约国应:

(a)审查《刑法》,以期将酷刑列为一种刑事罪;

(b)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调查关于执法人员侵犯和虐待的投诉并预防发生这些行为;

(c)确保及时、公正、透彻地调查一切酷刑和虐待指控,起诉行为人,对被定罪者判处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任意逮捕和拘留

26.委员会关注有指称提到任意逮捕和拘留48小时以上不控罪的情况,并且关注据报迟迟不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心理评价的情况(第九、第十、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

(a)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在48小时之内被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以便把拘留置于司法控制范围内;

(b)调查一切任意逮捕案件,并对责任人采取纪律措施和/或提起法律诉讼;

(c)及时提供心理评价。

监狱条件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新建一处监狱设施,即美丽岛惩教设施,但委员会仍然关注金斯顿老监狱条件不足,包括未能对暴力犯隔离关押,而且有报告称存在团伙活动、偷带毒品以及健康标准不足(第十条)。

29.缔约国应按照《公约》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监狱设施的条件。缔约国应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

30.委员会仍然关注《少年体罚法》和《教育法》之下依旧允许一切环境中对儿童的体罚,包括家庭、替代照料环境、学校和惩戒机构(第七、第二十四条)。

3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历法改革和实际步骤,禁止一切环境中的体罚。缔约国应鼓励将非暴力的纪律形式作为体罚的替代办法,并应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大众对体罚的危害的认识。

少年司法

32.委员会关注刑事责任年龄定得很低(8岁),未在法律上保障对儿童的剥夺自由仅用作最后手段而且期限尽可能最短,可作为刑罚对儿童施以杖刑,而且有报告称将被定罪的少年犯与成年犯人关押在一起(第七、第九、第十、第二十四条)。

33.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改革少年司法系统,包括采取措施:

(a)按照国际标准提高刑事责任年龄;

(b)废止将体罚作为对儿童的一种刑罚;

(c)确保对儿童的剥夺自由仅用作最后手段而且期限尽可能最短;

(d)确保所有拘禁场所和监狱一律将少年犯与成年犯人分开关押。

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做出努力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包括在警察部门设立家庭服务局和性犯罪股,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存在的空白。委员会特别关注:

(a)强奸未成年人和乱伦罪的起诉和定罪率很低;

(b)可以为强奸未成年人罪的脱罪而将基于对受害者在15岁以上的错误理解用作法律辩护的论据;

(c)儿童性虐待案件举报率偏低,部分原因是对于举报的社会态度;

(d)缺乏专门为受虐待的投诉儿童提供的有保障的法律援助或国家任命的儿童律师(第七、第二十四条)。

35.缔约国应加强对儿童性虐待的打击力度,为此应:

(a)改进机制,做到早发现、早调查;

(b)鼓励举报涉嫌或实际虐待儿童案,包括通过采取措施转变对举报的社会态度;

(c)确保透彻调查虐待案件,起诉行为人,对被定罪者以适当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康复;

(d)为投诉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或国家任命的儿童律师;

(e)设立一个机制,系统收集和公布关于所有环境中儿童受剥削和虐待的全面和分类数据。

最低结婚年龄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改《婚姻法》的意向,但关注最低结婚年龄很低,而且男女不同(女性是15岁,男性是16岁)(第二、第三、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37.缔约国应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将男女结婚年龄都定为18岁。

贩运人口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努力,但仍关注反贩运立法不充分,即所规定的刑罚与该种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而且定罪案件数很少(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9.缔约国应:

(a)加强反贩运立法,在其中规定充分的刑罚;

(b)开展预防和宣传运动,帮助公众意识到贩运人口的危害;

(c)继续培训执法人员和政府官员、医护人员、教师、法官和检察官以及民间社会;

(d)为受害者提供获取有效补救的途径,包括康复。

难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权利

40.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只有很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但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通过关于确定移民身份和庇护的立法。委员会还关注缺乏为缔约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士提供有效保护的立法(第六、第七条)。

41.缔约国应按照《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颁布难民和庇护立法,并确保所有申请国际保护的人都能利用一个公平和全面的程序。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包括通过立法,确保有效保护其境内的无国籍人士。

残疾人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护残疾人的努力,但关注残疾儿童未融入正规学校,缺乏接受过残疾儿童教学培训的教师,残疾人在工作、公共建筑和运输方面的无障碍条件有限 (第二、第二十六条)。

4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护残疾人免遭任何种类的歧视,并确保教育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建筑完全无障碍。

表达自由

44.委员会关注《网络犯罪法》的规定之下将诽谤定为刑事罪。委员会还关注这些规定可被用于压制公众对政府的批评(第十九条)。

45.缔约国应考虑对诽谤去刑罪化,并确保绝不以监禁作为对诽谤的刑罚,并且不利用《网络犯罪法》扼杀表达自由。

参与公共生活

46.委员会注意到美洲国家组织在2015年期间派到缔约国的选举观察团的部分建议得到执行,但遗憾地注意到尚未采取行动执行某些关于改进选举工作的建议。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缺乏规范竞选资金的立法,并且据报受理2015年选举相关选举申诉的法律诉讼存在延误(第十四、第二十五条)。

47.缔约国应加快处理选举申诉的法律诉讼。缔约国应考虑按照《公约》第二十五条,通过规范竞选资金的立法,并执行美洲国家组织选举观察团关于改进选举工作的建议。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8.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号任择议定书、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期在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提高对《公约》所规定权利的认识。

49.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0年3月21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9段(暴力侵害妇女)、第25段(酷刑和虐待)和第35段(对儿童的性剥削和虐待)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3月29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其中列入最新的具体资料,说明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公约》整体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该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协商。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委员会鼓励所有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遵循简化被告程序,如果缔约国愿为下次报告采用简化报告程序,请缔约国在收到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相应通知委员会。缔约国对委员会在简化报告程序之下编写的问题清单的答复即作为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