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HND/CO/1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3 Octo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 洪都拉斯 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2016年8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327和第328次会议(见CMW/C/SR.327和328)审议了洪都拉斯的初次报告(CMW/C/HND/1),并在2016年9月7日举行的第339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该报告对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HND/QPR/1)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Ramón Fernando Carranza Discua担任团长,还包括洪都拉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3.委员会赞赏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这一对话使委员会更清楚地了解了《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情况。

4.委员会认识到,作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籍国,洪都拉斯在保护海外国民和国内的外国移徙者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洪都拉斯仍面临重大挑战,需要在移徙工人过境时、在目的地国时和返回缔约国后切实保护他们的权利。作为一个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该国也面临一些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一些雇佣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国家仍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对移徙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构成障碍。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和保护海外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权利,并欢迎《洪都拉斯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及其条例(2015年)生效。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2015年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8年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加入了该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8年加入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2016-2022年禁止商业性性剥削和贩运问题战略计划;

2012年《禁止人口贩运法》及其2016年条例;

2013年修订了《儿童和青少年法》;

2000年《妇女平等机会法》。

9.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3-2022年人权问题公共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2016-2020年北部三角地区联盟促进繁荣计划;

2015-2019年洪都拉斯移徙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人全面照料战略方案,包括2016-2017年行动计划;

关于立即保护、送还、接收移徙儿童及采取后续行动的协议;

洪都拉斯移徙者团结基金(2015年);

保护暴力所致流离失所个人机构间委员会,2013年;

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2013年;

洪都拉斯农业部门工人合法移徙至美利坚合众国和其他国家特别制度,2010年;

国家移徙福利政策,2008年

关于送还作为贩运受害者或可能遭到贩运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协议,2006年。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强化立场并确保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面发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签署协议,推动新《移徙法》的通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批准《公约》(2006年)前制定的《移徙和外国人法》(2003年)及其条例(2004年)的一些条款与《公约》的规定相矛盾,但缔约国未能使其符合关于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公约》;

2013年通过《洪都拉斯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时,未事先与在移徙问题上有利害关系的主要组织和机构的代表进行充分协商。该法未能列入关于妇女或其他特定群体,如儿童和青少年、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以及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移徙者的专门条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并执行与《公约》和该国批准的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完全一致的移徙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拟订这项监管框架的进程中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专门机构的切实参与,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洪都拉斯新设立的国家办事处、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

第76条和第77条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开始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声明。

1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作出《公约》第76和77条规定的声明。

全面政策和战略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人权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工作2014年在移徙者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洪都拉斯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保护法》所列体制改革的情况,特别是设立了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国家理事会和移徙儿童问题联合工作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在这些举措框架内为落实《公约》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应对移徙领域的各种挑战,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公约》和在缔约国生效的其他条约所载的以尊重、保护和保障移徙者及其家人的人权为重点的全面的移徙问题公共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包含以下措施的全面的国家移徙问题政策,这些措施应使国家能够采取全面和基于权利的方针处理非法或合法来到或过境缔约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以及在其他国家的身为缔约国国民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详细说明全国和地方政府各级主管机构在移徙事务方面的协调情况。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和通过已于2009年提交国民议会的洪都拉斯国家移徙政策草案的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和基于权利的方针,通过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国家理事会和移徙儿童问题联合工作队切实执行协调举措。与《公约》相一致的这样一项全面的移徙政策应将性别问题以贯穿各领域的方式实际纳入考虑,并得到适当的执行和资金。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统计数据为证据的最新资料,说明为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公约》所载的移徙工人权利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5条采取必要措施,制订和执行移徙政策,全面处理各种国际移徙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明确界定移徙事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并加大努力,确保这些部门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工作,特别是在边境地区。

协调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作为促进中美洲北部三角地区移徙工人体面工作条件方案的一部分,缔约国设立了一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移徙问题研究所参与的工作组,以期协调《公约》执行工作,并就委员会所提建议采取行动。委员会欢迎这项举措以及缔约国为加强协调所采取的其他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在落实与移徙有关的各项国内和国际文书所载权利方面缺乏效力。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公共行政各级部委和机构间的协调,以落实《公约》保护的权利,为此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向洪都拉斯移徙者保护总局、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国家理事会,以及负责移徙、劳工、儿童保护和性别平等问题及与《公约》和缔约国批准的其他条约所载权利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其他重要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和能力。

数据收集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收集关于移徙流动情况,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缔约国境内的来自中美洲或其他区域,包括其他洲的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的统计数据资料和定性资料,也缺少《公约》所述的收集和交流关于移徙者及其家人(包括没有正常的居留和移徙身份者)的信息的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评估《公约》有效执行情况所需的各种标准,特别是关于过境移徙者、移徙妇女、孤身移徙儿童以及跨境移徙工人和季节性移徙工人的标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汇编移徙方面定性和定量数据和资料的系统,明确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把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也纳入进来,并收集关于居住在或过境缔约国的移徙工人(不论其身份正常与否)情况的详细数据。为了确保对有关政策和《公约》执行工作实现实际影响,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7.18项具体目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汇编按照性别、年龄、国籍、出入境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类型分列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情况),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资料。

独立监测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有权调查移徙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提出的所有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2011年被降级为B类地位;

未向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划拨与其宪法规定的监察员职能相称的预算,委员会认为,这种情况会削弱《巴黎原则》所规定职能的效力,并对缔约国的国际承诺造成不利影响。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利用人权高专办的技术支助,以期确保: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重新获得《巴黎原则》规定的A类地位,以便其参加人权论坛并从国际合作中获益,使其能够切实监测和落实人权;

根据《巴黎原则》,使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享有充分的业务和财务独立性,不受政府干预,包括在任务范围方面;

国家防范机制完全独立,负责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被剥夺自由的所有场所,包括机场过境区进行不预先通知的查访;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有权干预所有涉及移徙的行政决定,包括逮捕、拘留以及关于居留身份和驱逐的决定。该办公室应有权接收关于侵犯海外洪都拉斯移徙者权利的行为的申诉,向直接和间接受害者(如家庭成员)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向国家主管当局或外国当局提起行政和/或法律诉讼以期制止、防止或纠正此类侵犯行为。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资料宣传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在公众、官员、公务员和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及私营部门中更广泛地宣传和传播《公约》的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工移徙司努力宣传《第110号法令――工作许可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获得关于《公约》所规定的移徙工人权利的资料。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公约》的内容制订持续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向从事移徙相关领域工作的所有官员提供此类培训,包括在地方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人能够获得关于《公约》所规定的移徙工人权利的资料,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洪都拉斯以及移徙工人所在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传播资料和宣传《公约》。

民间社会的参与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编写报告而进行的多部门协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达成的协议,特别是与移徙儿童有关的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少确保民间社会以及涉及移徙问题的主要组织和机构的代表能够参与移徙政策、海外移徙者保护政策和处理移徙问题原因的政策的规划和执行工作的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交媒体使用者和司法官员保护法》(2015年)及其有关条例(2016年)。然而,委员会对收到的一些资料深感关切,这些资料称,在洪都拉斯,人权维护者遭受暴力侵害、遭到骚扰和死亡威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从事人权工作的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不敢帮助无证移徙工人,因为它们害怕被指控偷运移徙者,而且它们进入拘留场所的机会有限。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机制,以确保民间社会参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采取后续行动及落实建议的进程,同时特别注意《反对恐吓或报复的准则》(《圣何塞准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如果民间社会组织为身份正规和身份不正规的移徙者开展的工作的目的,在于在《公约》框架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并为其提供社会援助,以及保持缔约国与民间社会间的顺畅沟通以便加强保护人权的努力,应为这些工作提供便利;

有组织地使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海外洪都拉斯人组织参与《公约》、移徙和劳工政策以及与《公约》有关的其他政策的执行工作。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人权维护者应得到特别保护,因为他们的工作对于促进包括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至关重要。因此,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和有效执行《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交媒体使用者和司法官员保护法》及其条例,立即采取措施,使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所有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不受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行使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并参与旨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何其他活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立即对报告所称的恐吓和骚扰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代表的情况展开独立调查;追究此类虐待行为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代表的生命和人身安全。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歧视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的移徙法律中没有禁止基于性别歧视的明确和具体条款,也没有规定向移徙妇女提供专门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徙和外国人法》及其条例中存在歧视性条款,限制从事巫术或乞讨者进入洪都拉斯,还存在以残疾为由的入境限制。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加大努力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向地方当局、移徙事务官员和广大公众宣传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以及消除对他们的一切形式的歧视的重要意义。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在其移徙、劳工及相关方面的立法中注重性别问题。缔约国应删除移徙法律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并在其中明确禁止以性别为由歧视移徙妇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或双性人,禁止基于族裔出身、残疾状况、国籍、移徙身份或社会经济状况等理由的歧视。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28.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有可能通过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诉诸司法,学术机构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徙工人(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诉诸司法的机会因缺少适当和有效的机制而受到限制,特别是在移徙者被拘留和驱逐的情况下,另一制约原因是,移徙工人不了解使其能够提交申诉并获得有效赔偿的行政和司法补救办法。这一问题既涉及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也涉及人在海外或已回国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就在过境国或目的地国分别享有的权利而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一项有效程序,在该程序下,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移徙者的家人可以在洪都拉斯向墨西哥或美利坚合众国提起诉讼,并在过境国彻底调查其亲属遭受的罪行,最终处罚责任人并因侵权行为向受害者提供可能的赔偿。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以下步骤,为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寻求司法救助提供便利:

制订和执行面向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和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缔约国国民的有效补救办法,包括相关资源,以使移徙工人的家庭成员能够从缔约国国内就这些移徙工人在其他国家遭受的虐待行为提出索赔申诉;

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可用于提起申诉和获得赔偿的行政和司法补救办法。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财产权

30.委员会注意到,它收到的一些资料显示,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和/或其家庭成员成为了通往北方的移徙路线上(主要是墨西哥)的第三方、甚至是移民中介和其他官员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有关罪行包括绑架、勒索、抢劫、强迫招募、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关于有关事件的统计资料,也缺少负责支助受害者、与家庭成员进行沟通和向其提供适当信息以及提供司法救助和其他形式的赔偿方面支助的有效的常设机制。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机制,保护在前往北方的整个路途中(特别是墨西哥)成为沿途当局实施的犯罪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因受权利受到影响而获得司法救助和其他形式的赔偿,并加强行动,以帮助他们获得墨西哥执行的《受害者法》所规定的赔偿。

32.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它收到的资料显示,近年来,约有480名洪都拉斯移徙者在前往美利坚合众国途中可能失踪,主要是在墨西哥,据称是由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行动,但其中也有公共当局的参与、共谋或默许。委员会注意到,墨西哥政府设立了移徙者相关犯罪调查股,以及墨西哥外部搜寻和调查支助机制,该机制正在执行过程中。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支持墨西哥主管当局全面执行移徙者相关犯罪调查股下的墨西哥外部搜寻和调查支助机制,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执行旨在提供必要资源、法律援助、宣传和培训的方案,以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切实利用该机制,并确保主管机构在墨西哥境内(通过领事馆)和缔约国执行有关举措;

采取和执行一切可能的行动,以搜寻下落不明或失踪的未死亡移徙者;

考虑到国内不同区域的移徙者家庭成员委员会与移徙路线上负责保护移徙者及其家人权利的国家机构开展的宝贵合作,大幅增加向它们提供的支助;

设立一个灵活和有效的机制,负责联系和通知下落不明、死亡和/或被杀害的移徙者的家庭成员,以及将遗体运回国内并归还家人;

确保认真和努力地调查有关行为,处以犯罪人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建立一个区域数据库,以便搜索下落不明或失踪的移徙者;

采取具体措施,以确保全面保护在移徙路线上失踪或被杀害的移徙工人的子女的权利;

确保失踪的移徙受害者的家人在原籍国和/或目的地国诉诸司法的权利,以及了解其亲属下落真相的权利和获得适当赔偿的权利。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减少童工现象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许多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包括孤身儿童从事非正规工作,主要是在咖啡相关部门和渔业部门,他们在不适当的条件下从事长时间的工作,得不到法律保护,往往没有正规的移徙身份。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在目的地国的移徙工人,特别是维护他们的劳工权利并防止他们遭到一切形式的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6.2项具体目标采取步骤,提供双边保护和领事保护,以确保在目的地国的孤身移徙儿童不从事任何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受剥削的童工劳动。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每年,数千名洪都拉斯成年或儿童移徙者被剥夺自由,关押在墨西哥和美国的移徙者拘留所,往往无法享有基本的正当程序保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保护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免遭任意拘留的权利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举措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该国在拘留所或机场等地拘留其它国籍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行动,以保护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在墨西哥和美国的自由权,特别是通过:

实施举措和开展双边对话,以确保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居住或过境的国家仅将实施拘留作为例外措施和最后手段;

加强、扩大和促进领事行动,以保护被剥夺自由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因移徙而被拘留的人,向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并促进司法救助和其他正当程序保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编制和传播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缔约国遭受任何形式的剥夺自由情况的定量和定性资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移徙为由实施拘留应完全遵守现行法律,特别是《公约》,并应符合例外原则且遵守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规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

驱逐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海外国民所采取的步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孤身未成年人被美国和墨西哥驱逐或遣返,在此过程中,《公约》规定的程序保障和其他权利未得到适当尊重,这些人也没有得到充分的领事援助。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领事保护和双边协议或对话方面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徙身份如何)不被任意驱逐或遣返。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敦促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充分遵守所有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享有的程序保障,包括免费法律援助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以及实质性保障,如家庭生活权及不驱逐和不驱回原则。

领事协助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取得的进展,即加强和扩大了该国所提供的领事服务,在外交和国际合作部下设立了领事和移徙问题观察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制定了保护洪都拉斯移徙者的各项法律,但各种消息来源报告说,大量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得不到领事援助,或即使能得到,这些援助也不够充分,而且没有将保护权利作为重点,特别是在墨西哥和美国的拘留和驱逐诉讼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未能任命足够的在移徙和人权问题方面具有经验和成就的领事代表;

缺少为领事工作人员提供人权培训的常设机制;

缺少在移徙者权利(包括儿童权利)、适用性别平等观和保护妇女免遭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方面具有专长的领事人员;

虽然洪都拉斯近年来已在墨西哥和美国开设了一些新的领事馆,但在两国的领事馆数量仍然不足;

国家用于切实履行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职责的财政资源不足;

领事馆缺少收集定性和定量数据的标准化程序,特别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墨西哥和美国的权利的数据。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领事服务切实满足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保护权利和提供援助方面的需要。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一项旨在保护海外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领事保护政策;

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用于切实落实保护人权的工作;

以在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儿童权利、适用性别平等观和保护妇女免遭暴力方面的成就和专门知识为依据征聘领事工作人员;

加强领事和移徙事务部副部长办公室的培训方案,该方案旨在就《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为领事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

开发一项洪都拉斯领事馆用于收集定量和定性数据的标准化工具,以具体显示被目的地国拘留或驱逐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孤身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或受到侵犯的程度,并记录得到领事援助的个人的移徙原因。

薪酬、工作条件与迁移自由

42.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开展劳动监察活动,以确保洪都拉斯人和外国国民从事的工作遵守其劳工权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监督缔约国境内移徙工人,包括季节性工人,特别是原籍国为尼加拉瓜的工人和危地马拉土著人民成员的工作条件的机制,缔约国也没有说明他们的工作条件和为保护他们的权利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为保护在墨西哥和美国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特别是从事家政和农业工作的移徙工人的权利采取了哪些举措。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5至27条,在法律和实践中保护其境内的所有移徙工人,特别是来自邻国的季节性工人的劳工权利,包括采取考虑到其族裔出身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系统性地编制关于其境内的移徙工人的定量和定性数据。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在目的地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包括采取措施,为他们获得实现移徙身份正常化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提供便利,重点关注从事家政劳动的移徙工人(根据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农业部门中的移徙者。

4.有证件或正常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转移收入和储蓄的权利

44.委员会注意到,生产性和支助性汇款创新方案旨在通过社会基础设施以及为移徙者提供的基于社区的教育和/或生产性服务促进社区发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移徙工人的汇款是对缔约国经济的重要贡献,超过了该国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8%。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洪都拉斯移徙者团结基金执行条例尚未获得通过。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收到汇款的家庭提供将其用于生产性目的的办法,并在全国宣传上述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洪都拉斯移徙者团结基金执行条例,并确保该基金全面投入运作。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第137条)和《劳动法》(第11条)要求,90%的就业机会必须提供给洪都拉斯工人,总工资中,85%必须支付给洪都拉斯国民。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必要的法律修订,以根据《公约》条款,特别是第55条保证就业机会和劳工权利方面的平等待遇。

5.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71条)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邻国之间或在移徙问题区域会议上达成了一些双边协议或区域倡议。委员会还注意到中美洲一体化体系下的一些劳工移徙方面的倡议。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文书在《公约》和其他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保障方面存在一些差距。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双边和区域层面宣传旨在保护《公约》所载的有关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徙身份如何)的权利和保障的各项倡议和协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与中美洲其他国家开展对话与合作继续努力,在中美洲一体化体系的更广阔背景下,制定一项与《公约》所载权利相符的关于劳工移徙问题的共同框架。

回国和重新融入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已回国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提供支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移徙工人和/或家庭成员在回国后再次移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移徙后回国的移徙者身患某种残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工作的方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这些举措的影响的资料。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公约》的各项原则改革面向回国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的支助方案,以期帮助他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重新充分融入洪都拉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此设立专门后续机制,特别侧重有可能成为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回国移徙者。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旨在使身患残疾的回国移徙工人有效融入的措施(包括通过使他们有机会获得体面和稳定的就业),并提交关于现行方案影响的资料。

移徙原因和防止非正常移徙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处理移徙原因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穷、失业、非正规就业和不平等现象比率很高,谋杀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社会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家庭暴力和机构暴力)、土地冲突以及歧视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事件的发生率也很高。移徙的原因还包括家庭团聚以及目的地国的劳动力需求,特别是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需求。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旨在处理这些原因的全面政策,此外,关于移徙问题的区域议程对这些原因的关注度有限。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和基于权利的机构间政策,以处理移徙的各种结构性原因,除其他外,该政策应包括:

按照年龄、性别、族裔出身和其他社会特征分列的基于权利的短期和长期目标和进展指标;

透明度和问责制机制

民间社会和国际专门机构的参与;

地方、国家和区域层面的合作和协调举措。

国际移徙背景下的儿童和青少年的状况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移徙背景下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导致儿童移徙至其他国家,他们在那些国家(主要是由于拘留和驱逐)以及返回缔约国后可能面临许多犯罪行为和侵犯权利行为;

没有说明为向过境的孤身未成年人提供适当保护采取了哪些步骤;

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被剥夺自由后被遣返的移徙工人及其子女和孤身未成年人的人数有所增加;

缔约国没有采取全面措施,在此过程中保护儿童权利,特别是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自由权和儿童最大利益得到考虑的保障;

缺少确保其重新安置和长期重新融入的有效措施;

父母移居国外的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的状况,特别是他们的家庭和教育环境以及阻碍他们通过正常渠道与父母重聚的因素。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移徙背景下各类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并深化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合作,以期制定旨在确保移徙背景下儿童的权利得到实际尊重的政策和方案;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一)停止因儿童或其父母的移徙身份而拘留儿童的做法;

(二)在法律和实践中制定对家人和孤身或失散未成年人实施拘留的替代措施,并确保在负责全面保护儿童的国家和/或地方机构的协调下实施这些替代措施;

(三)为孤身未成年人制订并启动一项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程序,以期实施短期和长期解决办法,如融入东道国、送还原籍国或在第三国安置;

(四)保证不在没有进行事前、合理和个性化的核查的情况下遣返儿童或青少年,所采取措施应符合他们的最大利益;

(五)保护所有孤身儿童应享有的正当程序保障,如获得监护人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表达意见的权利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六)在儿童父母的移徙程序中列入对儿童最大利益(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的评估,并保证儿童能够参与这一进程;

加强机构间协调机制,以确保回国的儿童和青少年有效地重新融入,采用基于权利的方针,紧急保护措施和长期解决办法,包括切实享有教育、卫生、家庭生活、司法和免遭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保护;

制订一项全面和系统的基于权利的政策,收集关于受移徙影响的一切类别儿童和青少年的定性和定量数据,以其作为旨在保护这些儿童权利的全面政策的依据;

通过双边层面的法律援助及法律和行政保护,保证被美国驱逐的洪都拉斯母亲和父亲能够向美国的法院提出要求获得家庭团聚权和对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子女的监护权的主张;

推广领事保护方面的方案和行动,包括法律援助,以期确保在美国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不会因其不正常的移徙身份而被带离其生于美国的子女。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2年《禁止人口贩运法》,制订了2013-2015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以及洪都拉斯禁止商业性性剥削和贩运问题战略计划(2016-2022年)。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人口贩运犯罪的定罪数量很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此类贩运行为在该国的范围以及对此类犯罪受害者权利的有效保护。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特别是通过:

充分和有效地执行《禁止人口贩运法》以及洪都拉斯禁止商业性性剥削和贩运问题战略计划(2016-2022年);

对公务员,特别是国家民警和国家移徙问题研究所工作人员、国家一级的刑事法院工作人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学术界人士、保健专业人员以及洪都拉斯使领馆的代表和官员进行持续培训;

系统地收集分列数据,以期更有效地打击人口贩运行为;

采取措施,确保审理和适当处罚人口贩运行为的所有犯罪人,包括公务员;

加大关于防止贩运人口行为的宣传活动;

设立有效机制,识别和保护贩运受害者;

制订一项战略,确保尊重受害者的权利并防止再次伤害,拟定考虑到贩运对受害者的身心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生活计划;

通过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协议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人口贩运行为。

5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洪都拉斯人对非正常移徙相关风险的认识,恢复了接收洪都拉斯移徙工人提出的侵犯人权行为申诉和人道主义援助请求的免费热线(Alho Voz),并在墨西哥南部建立了领事保护网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途经缔约国领土的偷运移徙者行为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14年年中,特警和军队在缔约国逮捕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孤身未成年人,并禁止他们出国。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的政策措施,包括双边和区域措施,以应对经过和源自该国的非正常移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原籍国领事部门合作,向过境缔约国的移徙工人提供更多援助。关于洪都拉斯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非正常移民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侧重保护的举措,同时不将动用军队作为处理各种结构性因素所致的流动的适当方式。

6.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交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及地方当局的工作人员,供其考虑和采取适当行动。

6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的落实工作。

后续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在2018年10月1日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以上第11、33、41和55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宣传

63.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宣传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向政府机构、司法部门、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学术界和广大公众进行宣传,并采取必要步骤,使海外的洪都拉斯移徙工人和过境或居住在洪都拉斯的外国移徙工人了解这些意见。

7.技术援助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以制定一项旨在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方案和机构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以寻求与提交报告有关的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

8.下次定期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收入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缔约国也可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委员会起草并通过一份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下次报告之前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作为按《公约》第73条规定提交的报告。

66.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定期报告编写准则(CMW/C/2008/1),并提醒缔约国定期报告应符合准则的规定,篇幅不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如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准则缩短报告。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能够翻译该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

6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或在简化报告程序情况下,参与编写问题单的答复),同时与所有有关方面,特别是民间社会、移徙工人和人权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68.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中的规定,提交一份不超过42,400字的共同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