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99/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届会议

2010年7月12日至30日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个人来文采取的后续行动进度报告

本报告汇编了自2010年3月8日至26日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九十八届会议召开以来收到的资料。

缔约国

喀麦隆

案件

PHILIP AFUSON NJAR U, 1353 / 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7 年 3 月 19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身心折磨 ; 任意拘留 ; 言论自由 ; 人身安全和获得补救权 ― ― 《公约》第七条 ; 第九条第 1 款和第 2 款 , 以及第十九条第 2 款 , 结合第二条第 3 款一并解读。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应当确保 : ( a ) 启动刑事程序 , 以期迅速对逮捕和虐待提交人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并定罪 ; ( b ) 保护提交人免遭安全部队成员的威胁和 / 或恐吓 ; 以及 ( c )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 , 包括全额赔偿金。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7 年 3 月 3 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9 年 12 月 16 日

缔约国的陈述

委员会记得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已做出了赔偿提交人的安排 , 不过尽管经过几个月的努力 , 他们还是未能联系到提交人。未提供进一步详情。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记得 , 2010 年 2 月 25 日 ,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缔约国未有效执行其意见。虽然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采取了措施 , 但是提交人尚未获得任何补偿。 2008 年 8 月 29 日 , 提交人见到了一名外交部人员 , 之后提交人向她发送了一份提议 , 以期处理他的案件。与此同时 , 出于对安全的担忧 , 提交人于 2008 年流亡在外 , 之后在欧洲某国获得了政治避难。他到那里后就通过电子邮件与外交部的该人员取得联系。该人员于 2009 年 4 月 27 日告诉提交人就其案件举行了“一系列”部际会议 , 其中最后一次会议建议“委员会尽快 , 即在 [ 2009 年 ] 5 月与 [ 提交人 ] 会面”。提交人认为 , 提到的是哪个委员会不清楚 , 不过鉴于他当时不在国内 , 本来也无法参加该会议。他请求说明情况 , 但是没有得到任何答复。除其他外 , 提交人还要求就意见的后续行动安排与报告员的会见 , 并要求缔约国代表确保迅速有效地执行意见。

2010 年 4 月 24 日 , 提交人提供了以下新的信息。他说 , 他在流亡 的 欧洲国家收到了 缔约国对外关系部长于 2010 年 2 月 14 日 写的信。 根据这封信 的说法 , 组成 了 一个委员会 , 由 司法部 、 国土管理和权力下放 部、 财政 部、 对外关系 部 和警察总局 组成 , 并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举行了会议。经讨论后 , 委员会 “ 提出 [ 向提交人支付 ] 3 0, 00 0, 000 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约 5 6, 000 美元 ) , 作为对你人身损害的赔偿 , 以便最终地解决这个案子。”

据提交人 , 决定给予 他 赔偿是缔约国 愿意 解决此案的积极迹象。然而 , 这样的提议与 提交人 所受的 损失 不成比例 , 因为他还在接受治疗 , 他仍在遭受下列病痛 : 左耳听力困难和剧烈疼痛 , 左下颚 疼痛 , 健忘 , 失眠 , 这都是 创伤后应激 病症。 由于这些原因 , 除其他外 , 提交人回顾 , 缔约国有义务给予他有效的赔偿包括 全额 赔偿所受的伤害。缔约国在 2008 年就已经获悉 , 他要求 : 因为他 人权受到 侵犯 , 应对他所受的 一般和特殊的损害 赔偿 50 0, 00 0, 000 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93 万美元 ) ; 缔约国支付他在国外的医疗费用 ; 将肇事者在法庭上 审判 并依法惩处 ; 立即调查 对他 进行过 所有其他威胁的官员 , 并在法庭上审判 犯罪者 ; 缔约国确保他的安全。

他提出 , 但显然没有 看到 缔约国打算 启动刑事程序 , 迅速 调查 、 起诉和 审判 罪犯 , 并保护 提交人 免遭安全部队成员的威胁和 / 或恐吓。 自从 2007 年 委员会的意见通过后 , 提交人声称 , 缔约国未能保护 他 免受安全部队成员 的 威胁和 / 或恐吓。例如 , 从 2004 年到 2007 年 , 在遭受任意寻逮捕、拘留、虐待以及数次 受安全部队成员 的死亡 威胁和 / 或恐吓 之后 , 他提出 了十多次针对 警务人员的投诉。为了说明 他受到的 迫害 , 提交人 列举了 在 2005 年 发生的对其人权进行侵犯的事例。 但没有 进行任何 调查 , 肇事者仍然逍遥法外。

已采取或 需采取 的 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意见 于 2010 年 4 月 8 日 和 28 日 送交缔约国。委员会 不妨等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后再 作出决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西班牙

案件

Alba Ca b riad a, 1101 / 2002

意见通过日期

2004 年 11 月 1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复审权 ― ― 第十四条第 5 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必须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第 5 款规定 , 复审对提交人的定罪问题。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5 年 5 月 1 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未收到答复

提交人的陈述

2010 年 4 月 2 日 , 提交人告知委员会 , 缔约国没有 按照委员会的建议复审对他的 10 年徒刑判决 。缔约国也没有修订刑法 , 以符合 公约 第 十四 条第 5 款的要求。他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履行公约 第二 条所规定的义务。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意见 已经 送交缔约国 , 并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意见 。

委员会拟采取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案件

WILLIAMS LECRAF T, 1493 / 2006

意见通过日期

2009 年 7 月 27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依种族成见而进行的歧视 ― ― 第二十六条 , 结合第二条第 3 款一并解读。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公开道歉。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10 年 2 月 1 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10 年 1 月 27 日

缔约国的评论

委员会记得 , 缔约国在提交的答复中已经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采取了下列措施 :

意见案文已被纳入司法部 2009 年 9 月 15 日的新闻公报。这是一份广泛分发的公共期刊 , 任何人都可以查阅。

意见已送达所有主要司法机构和相关机关 , 包括司法总委员会、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内政部。

2009 年 11 月 11 日 , 外交部部长及其他高级官员会见了 Lecraft 女士 , 就她所遭受的行为道歉。

2009 年 12 月 27 日 , 司法部副部长致函 Lecraft 女士的代理人 , 解释了司法部的警官人权培训政策。

2010 年 1 月 15 日 , 负责安全事务的内政部副部长会见了 Lecraft 女士 , 代表部长向其做出口头和书面道歉。他还解释了内政部为确保避免警官犯下种族歧视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提交人的评论

2010 年 4 月 23 日 , 提交人评论 了 缔约国提交的意见。她赞扬了 缔约国为执行意见而采取的 有限的行动 , 但表示 , 缔约国 的行动是不够的。她提出 , 缔约国应采取以下 措施 。

公开道歉 , 这是 委员会 具体 建议 的做法 。她列出了公开道歉 而不是私下道歉的理由 , 并建议 下列具体做法 : 将 Rubacalba 部长 的致歉信 张贴在 内政部 网站上 , 在适当场合作出公开声明 , 或向大众报纸和媒体发送 新闻稿 等 。

提交人提 出 了 可以实施的详细建议 , 以 防止 案件 重复 发生 , 例如 关于“截住和搜查”的详细守则 , 对 警察 进行 具体的培训 , 以及出入境检查不歧视标准。提交人多次 写信提出这些问题 , 并从内政部收到 关于 正在开展 的 培训 的答复 , 但认为 这些答复 太笼统。

缔约国应考虑以 支付赔偿的方式采取 适当的补救办法 , 以表示缔约国 在种族歧视问题 上所作的强烈反应 。在 20 09 年 11 月 6 日 给缔约国 的信中 , 提交人 要求 3 万 欧元 的精神和 心理伤害 赔偿 , 另 赔偿 3 万 欧元支付 她在 本国法院 诉讼 的费用。 她的请求被拒绝 , 理由是 她 在 西班牙法院 败诉。 现在 , 她促请缔约国考虑 以酌情 支付赔偿 的方式来实施有效 补救。

已采取 或需采取 的 进一步行动

提交人的陈述 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 送交缔约国 。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 , 鉴于该缔约国 为实施补救已经 道歉 并广泛散发 委员会的意见 , 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根据后续程序 采取 任何进一步 行动 。

缔约国

巴拉圭

案件

ASENS I, 1407 / 2005

意见通过日期

2009 年 3 月 27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对家庭、包括未成年儿童的保护 ― ―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 1 款。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 包括为提交人与女儿见面提供便利。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9 年 10 月 6 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9 年 10 月 2 日

提交人做出评论的日期

2009 年 11 月 30 日

缔约国的评论

委员会记得 , 2009 年 10 月 2 日 , 缔约国否认其违反了《公约》。缔约国指出 , 驳回西班牙要求让孩子回到父亲身边的三个国际指令的依据是巴拉圭法律条款 , 而这些条款符合国际法。缔约国一直判定女孩们应当和母亲一起留在巴拉圭。鉴于欧洲非法移民面临的复杂情况 , 包括 Mendoza 女士申请西班牙签证被拒 , 巴拉圭当局认为让提交人的女儿留在巴拉圭是合理的。

缔约国指出 , 提交人的女儿生于亚松森 , 均为巴拉圭公民 , 大多数时间生活在巴拉圭。由此看来 , 将她们送到西班牙将意味着让她们离开习惯的生活环境。关于西班牙对 Mendoza 女士逃离该国而有待进行的审理 , 尚未给予适当的程序保障。

关于委员会就探视问题提出的意见 , 缔约国指出 , Asensi 先生尚未在巴拉圭管辖范围内提出申诉 , 而这将是他与女儿取得直接联系的唯一法律途径。因此 , 可以推断出尚未用尽法律补救办法。提交人声称女儿生活贫困这一点应当结合巴拉圭的历史以及在该区域所处地位来考虑。比较西班牙和巴拉圭的生活水准是不公平的。经济条件不能作为阻止这些女孩留在缔约国的障碍。缔约国指出 , 因 Asensi 先生未支付女儿的生活费 / 抚养费 , 签发了对他的逮捕令。他的女儿正在上学。根据当地社会工 作者 的一些评估 , 她们的生活条件据称较好 , 她们也表示希望和母亲在一起 , 附带的一些文件将予以证明。

提交人的评论

委员会记得 , 提交人驳斥了缔约国在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中提供的资料。他声称关于其前妻申请西班牙签证和居留证被拒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作为他的妻子 , 她有权在西班牙合法居住。然而 , 由于没有兴趣 , 即便只是手续问题 , 她也从来没有完成此类居留证所必需的文书工作。

其前妻一直拒绝参与西班牙关于离婚和监护权的任何程序。她还拒绝服从巴拉圭法官 2002 年 3 月 27 日做出的裁决 , 该裁决命令其女儿与父亲一起生活一段时间。此外 , 提交人及其前妻于 2002 年接受了 J. Augusto Saldivar 法官的审理 , 以便就探视安排达成一致。提交人提议以实物形式向其女儿提供所有必要的物质支持 , 并要求允许他经常与女儿联系。不过这一提议遭到了其前妻的拒绝。

缔约国声称由于提交人的前妻以未支付生活费 / 抚养费为名提起诉讼 , 巴拉圭法院传唤了提交人。提交人声称 , 他从未收到任何通知 , 也没有任何相关信件送到他在西班牙的常住地址。

巴拉圭当局一直拒绝执行西班牙法院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判决。至于缔约国答复中提到的抚养费问题 , 鉴于提交人获得了对女儿的监护权 , 离婚判决书没有要求提交人支付任何抚养费。尽管如此 , 他仍然通过其前妻的家人或西班牙驻巴拉圭大使馆 , 定期向女儿送钱和包裹。由于其女儿具有西班牙国籍 , 并加入了西班牙的社会保障体系 , 医疗费和学费由西班牙领事馆支付。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

2010 年 5 月 21 日 , 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最新资料 , 这是答复委员会照会 ( 见第九十八届会议报告 ) , 委员会要求就下列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 “鉴于缔约国声称其法律允许提交人获得探视权 ,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在此法律下提交人还能获得哪些有效补救办法”。

就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 以提交人可能让他看到他的女儿 , 缔约国重申 , 在这种性质的 案件上 , 没有 任何东西能 阻止 提交人 用尽 现有的 法律途径。但是 , 缔约国 说 , 由于他不愿意去 完成有关程序 , 诉讼 的过程 放慢了。由于他不 行动 ( 按照诉讼程序法第 172 条 , 并且已经 超过六个月 ) , 最初进行的法律程序已经过期。缔约国然后总结了提交人在巴拉圭开始的诉讼 ( 见委员会的决定 ) , 并重申 , 缺乏 裁决和决定 , 完全是因 阿森西先生整个诉讼过程中自己的疏忽。继最高法院确认不 给予 阿森西先生 监护权决定的第 120 号判决之后 , 从记录上看 没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 申请或上诉 发生 。

缔约国重申 其原先提议 , 从而使 提交人有机会 探视 他的女儿。按照国家法律 ( 第 1680 / 2001 号法律 ) 第 95 条规定 : 将作出 法律 安排 , 使 儿童有权 与不住在一 起的家人 保持联系 并看到家人 , 因此 , 缔约国建议 :

按照本国法律 , 缔约国 作为当事方之间的调解人。事实上 , 司法部门调解办公室 可以免费协助 当事人解决其争端。

一旦 达成一项协议 , 协议可由 儿童 案件 法官 确认 。缔约国指出 , 已经与 门多萨夫人的律师 进行了 初步会谈 , 律师将向其委托人提出这一建议。

如果有一 方 未能出席 调解会议 , 阿森西先生 仍有可能提出 新的诉讼请求 , 为此 , 他可以 从 巴拉圭 驻 马德里或巴塞罗那 领事馆 选择 一 人 代表他 , 以免他自己亲自到 巴拉圭 来 。

缔约国还指出,他拥有能够使用的所有法律追索权,如探视权(第95条),提起中止家里监护的诉讼等(第70条至81条)。

缔约国澄清其在几个问题上的立场 :

虽然 缔约国 致力于解决由委员会 确立的 关于第 23 条和 24 条 受违反的情况 , 但缔约国 说 , 阿森西 先生 的律师 不愿意 寻找妥协 , 以便 让投诉人 依一种法律制度来看 他的女儿。

关于 以移走未成年人为理由而 在西班牙对门多萨夫人 提起 的法律程序 , 缔约国 指出 , 西班牙提出了 对她 的 引渡请求。在这方面 , 最高法院 于 2010 年 4 月 7 日裁定 , “因没有 有遵守 “ 双重归罪 ” 的先决条件并且 根据西班牙和巴拉圭 两国 法律 , 引渡请求被拒绝。 ” 在巴拉圭法律中 最有可能 对应并且能使西班牙请求被接受的法律却因下述事实不能被接受 : 因为 门 多萨 夫人 是母亲 并对其 女儿 拥有监护权 。

关于 监护权主张 , 缔约国称 , 决定已经作出 , 而投诉人应该明白 , 委员会不 是第四审 上诉 庭 , 审查事实和证据也不是其职权范围内的 事情 。

至于赔偿 要求 , 缔约国拒绝 答应赔偿 要求 , 因为委员会的裁决 中从来没有提到过 财务赔偿。

缔约国确认其承诺 , 将通过 最高法院组织 的研讨会来培训法官 , 使他们了解到 遵守委员会的裁决的重要性。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缔约国的最近 意见被送交 提交 人 , 征求其意见 。委员会 不妨 等 收到其评论之后再 对这个问题 作出 决定。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认为对话仍在进行。

缔约国

乌克兰

案件

A. Alie v, 781 / 1997

意见通过日期

2003 年 8 月 7 日

问题和认定的侵权行为

不公正审判 , 没有享受法律代理权 ― ― 第十四条第 1 款和第十四条第 3 款 ( 丁 ) 项。

建议采取的补救办法

由于提交人在他被捕的最初几个月内 及在受 审判过程 的 一部分 时间里没有妥善地获得律师的代理 , 尽管他可能被判处死刑 , 应考虑到 让他 早日获释。

缔约国答复到期日

2003 年 12 月 1 日

缔约国答复日期

2004 年 8 月 17 日

缔约国的评论

委员会 记得 , 缔约国 在 提交 的意见中曾 指出 , 提交人的案件 得到 总检察长 的审查 , 他认定 1997 年 4 月 11 日 对 阿利耶夫 的 定罪 以及判处 死刑 是恰当的 。 1997 年 7 月 17 日 , 最高法院确认了定罪和判刑。提交人 关于 他在 受 调查期间 有 五个月 未能 与律师见面 的指控是编造出来的 。他 于 1996 年 8 月 28 日 被捕并 在其律师在场的 情况下被 审问。 对 提交人案件进行 的刑事调查在所有相关阶段都有其 律师 参与 , 包括 在审判阶段 。定罪后 , 阿利耶夫和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称 , 提交 人 被告知最高法院 开庭 聆讯 , 但 不知是何原因 , 他没有 出席 。案件的档案材料 驳斥了 阿利耶夫 的 声称 , 即 他遭 受了“非法的调查手段” , 也没有显示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任何违反。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 过这种情况 , 而且 阿利耶夫在当时没有 提出 这样的投诉。正是在他的 上诉阶段 阿利耶夫 才 开始 声称 警察 逼供。 按照现行的死刑特赦规定 , 阿利耶夫 的死刑 被改判为终身监禁。在这种情况下 , 缔约国声称 , 改变有关司法机构的调查结果是没有根据的。

提交人的评论

2010 年 4 月 10 日 , 提交人回应了缔约国的意见。他重申 了 他的案件由委员会审议以前 他 提供的信息 , 包括对他的案件的事实 的 详 述 , 以及缔约国对这些 事实的叙述的 不一致。至于后续行动 , 他证实 , 该缔约国 没有 采取任何措施来实施意见 , 他 至今仍 在狱中。

已采取或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委员会可请特别报告员安排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一次会议。

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 , 由于缔约国 依委员会建议对 提交人的 案件给予了考虑 , 并且由于意见通过 之后已经过了很长时间 , 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再根据后续行动程序 进一步 考虑这个问题。

[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 , 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给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