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NLD/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rch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荷兰王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566和第2568次会议 上审议了荷兰王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2月11日举行的第25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在线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在《宪法》第1条规定的禁止歧视理由清单中加入性取向和残疾,通过《童工(注意义务)法》,以及在阿鲁巴、博奈尔、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禁止家庭内体罚。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5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2段);残疾儿童(第27段);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第32段);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37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1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它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有关政策和方案,以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声明

6.委员会重申其1999年、2004年、2009年和2015年的建议,敦促缔约国考虑撤回对《公约》第26条、第37条(c)项和第40条的保留,以及对《公约》第14条、第22条和第38条的解释性声明。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评估与儿童有关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以下各级立法及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协调

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向儿童权利问题国家间工作队提供明确授权和充分权力,以协调国家和市一级及各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协调儿童权利领域各项行动计划的执行;

(b)确保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在组成国有效和平等地执行《公约》,包括为此制定一套共同的目标和监测执行情况的机制,并确保工作队有儿童和民间社会的参与。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并:

(a)在所有组成国推行一个跟踪系统,用于分配、使用和监测划拨给儿童的资源,以消除差距,确保平等,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b)确保透明和参与式的中央、区域和地方各级预算编制进程,让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有效参与其中;

(c)对税收和金融政策进行独立和参与式的影响评估,确保这些政策不会助长在缔约国境外经营的本国公司的税务舞弊行为,从而对公司经营所在国可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源产生负面影响。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青少年监测机构,并注意到荷兰统计局为改进其数据收集系统而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涵盖所有组成国和《公约》所有领域的全面分类数据收集系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涵盖质化和量化指标;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并收集和分析来自所有有关实体和市的数据,不论使用何种方法;

(b)改进对以下方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歧视儿童、心理健康、年幼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儿童贫困、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国籍不明的儿童、童工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剥削、虐待和贩运;

(c)确保与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共享数据,并将其用于评估涉及儿童权利(包括青少年照料)的政策和项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在库拉索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的法律,并在圣马丁设立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但建议缔约国迅速在阿鲁巴设立一个监测和促进儿童权利的独立机制,并确保所有组成国的这类机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能以儿童友好的方式接收、调查和有效处理儿童的申诉。

宣传、提高认识及培训

1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儿童对《公约》的了解较少,建议缔约国:

(a)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包括以缔约国的各种语言传播适合儿童的教学材料;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要求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立法,并采取措施修订《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石油开采和大豆生产等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和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侵犯儿童权利的企业缺乏法律问责。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审查和调整其立法框架(民事、刑事和行政),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工商企业及其子公司,包括从事石油开采或棕榈油或大豆贸易的公司在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及其他标准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b)建立监测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加强问责和透明度;

(c)通过预防和消除剥削儿童行为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打击剥削儿童的国际合作。

B.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反歧视和反种族主义国家协调员,并采取措施起草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家计划,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城市都根据《城市反歧视服务机构法》设立了反歧视服务机构,区域差距和事实上的歧视对处境不利的儿童产生了尤其严重的影响,包括在教育、青少年照料和司法系统方面。

15.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消除组成国和包括博奈尔、萨巴、圣尤斯特歇斯在内的所有城市之间在儿童获得青少年服务、保健服务、教育、社会援助以及遭受虐待和忽视时获得支持方面的差距;

(b)确保所有城市都设立了对儿童友好的反歧视服务机构,便于儿童报告歧视案件,并设立机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有效应对;

(c)确保通过专门单位或调查员等,对歧视儿童的案件进行调查;

(d)在儿童和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参与下,评估旨在消除歧视处境不利儿童行为的现有措施,以评估其影响并相应修订有关措施;

(e)确保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能够不受歧视地获得全纳优质教育,包括早期儿童教育;

(f)解决特殊学校和司法系统中移民儿童人数过多的问题,包括强制要求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教师接受关于不歧视的培训;

(g)制定政策和提升认识的措施,以解决事实上的歧视的根源,消除针对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穆斯林、犹太和非洲裔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无证件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间性儿童和贫困儿童等的成见、偏见和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始终适用于所有组成国的各种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与青少年支持、监护人或寄养家庭安置、父母监护、教育、移民和庇护有关的方案和程序;

(b)加强措施,以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确定每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给予应有重视,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儿童参与制定影响儿童的方案,包括减贫方案,但感到遗憾的是,儿童参与许多决策进程的最低年龄仍然是12岁。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废除儿童就涉及他们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面临的年龄限制,确保所有儿童,包括12岁以下儿童,都能发表意见,并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决定中,包括在法院和民事诉讼中,发表意见;

(b)加强措施,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以及市和国家一级的政策制定,例如开发工具包,以便就国家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并确保将儿童理事会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和青少年照料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适当培训,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其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现行《国籍法》,无国籍儿童申请荷兰国籍的条件非常严格,其中包括要求三年合法居留。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阿鲁巴和库拉索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或)身份证,并加强获得国籍的合法途径;

(b)保证在缔约国境内出生或居住的所有无国籍儿童,不论其居留身份如何,均有权获得国籍;

(c)采取措施,确保国籍“不明”的儿童不会长期处于这种状态,国籍不明会导致他们无法登记为无国籍人,也无法获得国际保护;

(d)确保无国籍儿童和国籍“不明”的儿童能够获得教育、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

(e)确保没有儿童,包括16至17岁的儿童,因其行为被认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而被剥夺国籍,并在剥夺父母国籍时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数字媒体环境下的儿童权利所作的各种努力,并参照委员会关于数字环境下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数字环境中儿童的权利和安全;

(b)确保关于获取信息权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尊重儿童的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上风险的侵害,并设立有效机制起诉犯罪人,包括为此行使域外管辖权。

身份权

20.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任何新生儿在无母亲信息的情况下被安置在“婴儿房”,并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被留在医院的儿童了解其出身的权利得到尊重。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剥削和网络暴力的发生率很高,在博奈尔、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缺乏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家庭暴力和体罚的立法措施。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调查和干预家庭内外及数字环境中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忽视和性虐待案件,特别是涉及性剥削、网络攻击和诱骗儿童的案件;

(b)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在博奈尔、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建立儿童保护基础设施;

(c)确保在寄宿照料、精神卫生机构、寄养系统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中提供法律支持以及方便儿童的保密申诉机制,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d)加强措施,确保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人或证人能够及时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救济和全面支持,包括取证访谈和心理治疗,为此应确保多学科(MDA++)办法以儿童为中心,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e)加大努力培训有关专业人员,以便根据《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强制性报告守则》和其他有关规程,查明并适当处理暴力和虐待儿童案件,同时简化这些规程,以减轻专业人员的行政负担;

(f)制定举措,以保护残疾儿童、跨性别儿童和性别多元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包括身心暴力、虐待和性剥削;

(g)确保法律明确禁止在博奈尔、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的替代照料场所、托儿所和学校进行体罚,并加强宣传,以提倡积极、非暴力、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强调体罚的不良后果;

(h)增加有不当性行为的儿童,包括可能犯有性犯罪的儿童,获得治疗方案的机会,确保这些儿童得到适当的治疗关注,并受益于儿童保护措施。

有害做法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如果治疗可以安全地推迟到儿童能够给予知情同意之后,禁止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并向已经接受非必要治疗的儿童提供赔偿;

(b)向间性儿童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咨询及支持;

(c)禁止在精神卫生机构和替代照料机构中使用隔离和约束作为纪律措施。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经济原因,包括受育儿福利事件的影响,许多儿童与家人分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仅仅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仅仅因为父母住在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就将儿童与家庭分离,并将其安置在替代照料机构,应确保住在无家可归者收容所的儿童得到全面支持;

(b)考虑废除《社会支助法》规定的自力更生标准,或制定一项政策,以支持出于经济原因而无家可归的家庭;

(c)确保所有受育儿福利事件影响的儿童得到赔偿和社会心理支持,并确保帮助受影响家庭恢复的措施贯彻儿童权利方针。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减少在封闭机构中提供青少年照料,减少非自愿的家庭外安置,并确保关于寄养安置中断的政策以研究为依据,但对大量紧急家庭外安置和寄宿青少年照料设施中儿童的频繁转移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强化寄养和代养之家体系,目标是逐步取消将儿童,特别是幼儿,送入收容机构;为家庭拨付足够的资金,以促进和支持家庭环境中的照料;

(b)在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为不能与家人住在一起的儿童提供安全的临时替代照料办法并建立寄养体系;

(c)采取更突出重点的努力,减少紧急家庭外安置的数量;

(d)防止替代照料环境中儿童的频繁转移,监测这些环境中照料的质量,包括安排更多国家卫生与青少年照料监察局的检查和线人;

(e)加强措施,为即将脱离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学习和独立生活机会,包括增加这方面的资金;

(f)确保青少年照料和精神卫生机构中的儿童有权对有关他们的决定提出上诉;

(g)确保定期监测和评估博奈尔、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替代照料中心的照料质量;

(h)进一步加强阿鲁巴和库拉索的体制措施,以防止产生替代照料需求,并提高替代照料的质量,包括为此加强家庭监督机构的作用;

(i)落实2018年《青少年法》评估提出的建议,包括关于照料边缘化处境下儿童和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分配财政资源的建议。

F.残疾儿童(第23条)

2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特殊学校上学的残疾儿童数量增加,缺乏获得早期教育的机会,根据《义务教育法》给予残疾儿童的豁免较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都有机会获得并受益于各级全纳教育,包括在博奈尔、萨巴岛和圣尤斯特歇斯;

(b)加强措施,确保提供全纳教育,包括为此调整课程和培训,并为融合班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支持和适当关注;

(c)迅速修订《义务教育法》,限制以生理或心理原因为由豁免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执行《义务教育法》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豁免不被滥用于剥夺儿童的受教育权;

(d)加强向残疾儿童提供的社会融入和个人发展支持,确保残疾儿童的家庭知道如何寻求必要的支持,包括确保个人卫生预算足以覆盖优质护理的成本,在所有城市落实全面评估框架,以确保残疾儿童及时、尽快获得支持。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预防和减少婴儿死亡的措施包括为脆弱处境下(包括庇护中心中)的孕妇提供优质产前和产后护理,并建设一个全国机制,以尽早查明面临风险的孕妇群体;

(b)继续努力解决儿童超重和肥胖问题,并采取行动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监管向儿童营销不健康食品的行为,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的认识,并确保超重和肥胖儿童获得“健康体重青少年”方案提供的必要支持;

(c)提倡母乳喂养,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的执行情况。

精神健康

2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消除相关的污名化,但感到关切的是,抑郁症和自残(包括自杀未遂和自杀已遂)的比率很高,寻求心理健康服务的儿童等待名单很长。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为青少年照料方案下的预防措施划拨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发展社区心理健康治疗服务,并确保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等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人数足以及时满足儿童的心理健康需要;

(b)投资于解决儿童自杀和心理健康不良的根源,并确保在发展儿童响应服务时,纳入儿童视角。

青少年健康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有效、顾及性别特点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b)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各级教育,并确保其中包括关于性别平等、性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以及预防暴力的适龄教育;

(c)加强努力,预防和解决青少年吸毒、酗酒、吸烟的问题,确保及早发现需要治疗的青少年并适当转诊;

(d)制定预防和解决电子游戏成瘾的国家战略,并确保患有电子游戏成瘾或其他形式网瘾的青少年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签署《清洁空气协定》,但表示关切的是,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污染诱发的哮喘患病率较高。

32.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3.2和13.3,建议缔约国:

(a)根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确保有关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及方案的执行符合《公约》的原则,并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b)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有害影响,包括海平面上升和飓风加强对加勒比海岛屿的更大风险;

(c)评估与航空、运输和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的政策和做法,以及由此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以此为依据,制定战略并提供充足资源,加以纠正;

(d)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健康的认识,包括认识有关空气质量和气候立法,以及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

生活水准

33.委员会欢迎为消除儿童贫困而采取的措施,但表示关切的是,贫困儿童的总人数仍然很高。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政策,确保所有组成国的所有儿童都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为此增加有子女低收入家庭的社会福利,简化财政支助的申请程序,加强所有省份的家庭福利制度,制定措施防止无家可归现象,增加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福利制度的预算拨款;

(b)加强向贫困家庭提供适当和长期社会住房的措施及其他支助措施,以减少无家可归现象,保障儿童获得适当住房;

(c)确保采取综合和以发展为导向的办法解决儿童贫困,要特别关注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包括单亲家庭的儿童、依靠福利生活的家庭的儿童、移民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和住在收容所的儿童;

(d)评估消除贫困措施的影响,包括对享有其他权利的任何负面影响,以确保这些措施是全面的,并遵循儿童权利方针。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2、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根据对根源的分析,减少和防止辍学及被迫离开学校的现象;

(b)完成并通过关于在家上学的法案草案,并建立监测机制,确保在家上学满足最低质量标准;

(c)为执行《学校安全法》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打击校园霸凌(包括网络霸凌)的措施包含建立预防和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和专业人员的权能,制定干预规程,提高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制定案件相关数据统一收集指南。

人权教育

3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中小学公民教育课程的立法中没有明确提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7,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在教育系统中培育人权文化,并:

(a)在所有教育环境(包括寄宿机构)的义务教育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的教学,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b)编写人权教育材料,促进对多样性的尊重和欣赏,并确保教师得到必要的支持,以便在学校开展儿童权利教学。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最近对《外国人法令》的修订,包括将登记面谈和首次面谈合并,对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有不利影响;

(b)据报告,对于15岁以上儿童寻求庇护的案件,有时采用与成人相同的标准进行评估;

(c)在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缺乏保护寻求庇护儿童权利的立法,缺乏关于寻求庇护程序的公开资料,这些儿童在获取身份证件和教育等基本服务时,面临障碍;

(d)据报告,在阿鲁巴和库拉索,寻求庇护的儿童未经审查即被驱逐出境,有此类儿童被拘留,或父母因移民相关理由被拘留,导致儿童与父母分离;

37.委员会参考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儿童权利的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所有18岁以下儿童提供儿童友好的庇护程序,包括:(一)确保及早查明这些儿童的脆弱性和特别针对儿童的迫害形式,并以儿童友好的方式与他们面谈;(二)确保以对儿童敏感的方式审查所有庇护申请,包括15岁以上儿童提出的庇护申请,并适当考虑到他们逃离原籍国时的年龄;(三)向他们提供适龄信息和法律咨询,说明他们的权利、庇护程序、可获得的服务和证件要求,特别是考虑到最近对《外国人法令》的修订;

(b)确保在所有庇护程序中首先考虑寻求庇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听取、考虑和适当重视他们的意见;

(c)确保在所有组成国,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包括:(一)确保对这类儿童进行登记并发给合法身份证件;(二)通过法律,对庇护程序进行规范,防止这类儿童被驱回;(三)确保这类儿童能够诉诸司法机制并获得补救;以及(四)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适用的领土范围扩大到库拉索和圣马丁;

(d)在包括阿鲁巴和库拉索在内的所有组成国,禁止和防止将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与父母分离,以及基于儿童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而拘留和(或)驱逐儿童;

(e)在阿鲁巴和库拉索,消除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获取教育、保健、住房和其他基本服务时面临的障碍,以确保这类儿童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所有基本服务;

(f)优先将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人立即从紧急接待设施中转移出来,并投入必要资源,改善和扩大接待设施,确保这些设施对儿童友好,以防止过度拥挤,避免儿童在不同设施之间频繁转移;

(g)在阿鲁巴、库拉索和圣马丁,为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人采取永久和可持续的重新安置办法,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法律身份,并获得就业和其他机会。

孤身儿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孤身和离散儿童与家人团聚,并在小型接待设施或家庭照料中向他们提供支持,但表示关切的是,批准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与家人团聚的标准较为严格。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这些设施中有儿童失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孤身儿童(特别是独立生活、没有父母或父母下落不明的儿童)的家庭团聚制度,以放宽与其他家庭成员或合法监护人有情感联系的认定标准;

(b)加强措施,确保尽快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家庭团聚申请,包括为庇护系统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等;

(c)在所有组成国,为孤身儿童指派一名监护人或顾问;

(d)为孤身儿童提供永久解决办法,包括居留身份、寄养和社会融入支持;

(e)继续调查接待设施中儿童失踪的案件,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失踪。

贩运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理贩运儿童问题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根据最近的政策变化,不配合刑事调查的贩运受害儿童也有资格获得居留证,但由于缺乏相关刑事调查,很少向这类儿童发放居留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所有据称贩运受害儿童发放特别居留证,而不论是否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调查,并确保为负责保护贩运受害儿童的各级主管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促进这些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

(b)根据一套明确、可衡量的成果和指标,建立一个监测和评估“携手打击人口贩运”方案执行情况的机制;

(c)确保所有城市都制定了战略或行动计划,以预防和打击贩运儿童,包括以网上性剥削和供所谓“情人男孩”剥削为目的而贩运儿童。

儿童司法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司法制度在所有组成国适用,并提倡拘留替代措施,包括为此采用小型设施,让儿童留在离家较近的地方。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

(b)少年法庭可在特定情况下对犯罪时已满16岁的儿童处以成年人的处罚;

(c)对于某些“非严重罪行”,通常不为儿童提供法律代理;

(d)司法机构(包括警察局牢房)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儿童处于审前拘留状态,在库拉索,儿童有时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e)青少年照料设施(包括青少年寄宿照料和精神卫生机构)中的儿童有时与其他儿童隔离,没有适当的记录;

(f)关于旨在解决儿童进入儿童司法系统的根源的预防措施,信息有限,特别是在库拉索;

(g)法律仍然允许提取被判处监禁、青少年拘留中心拘留或社区服务40小时或以上的儿童的DNA样本,并将DNA图谱存入数据库;

(h)一些犯有特定罪行的儿童,包括因性犯罪而被定罪的儿童,无法获得品行证明。

4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考虑审查立法,确保对所有18岁以下儿童适用儿童司法制度;

(c)避免使用审前拘留,并限制审前拘留的时长,为此应确保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能被立即带见主管机关,以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是否合法;

(d)监测剥夺自由的适用情况,确保仅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复核,以期予以撤销;

(e)确保将儿童与其他儿童隔离的时间尽可能短,只为保护儿童或其他人而实施,应有一名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场或在其密切监督下进行,并记录隔离的原因和时间;

(f)确保在荷兰王国所有地区,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把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

(g)制定战略,在荷兰王国所有地区预防儿童犯罪,包括对未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进行早期干预;

(h)重新考虑是否例行对被判犯有某些特定罪行的儿童进行DNA检测和储存;

(i)审查犯罪记录制度中妨碍被控犯有某些罪行的儿童获得品行证明的规定,包括考虑删除被无罪释放或已完成刑期的儿童的犯罪记录,包括性犯罪。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的网络服务器上存在大量性虐待材料表示关切。委员会参照其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并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将一切形式买卖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特别是在代孕安排下买卖儿童和不正当诱使同意收养的行为;

(b)预防和处理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行为,包括:(一)确保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充分涵盖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或便利的一切形式买卖和性剥削儿童行为;(二)开展专门针对网上犯罪的分析、研究和监测,以更好地了解网上犯罪并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三)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尽快控制、屏蔽和删除网上性虐待材料;以及(四)在对执法人员、律师、司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强制性培训中,纳入关于网上犯罪的具体内容,以及便利受害人识别技术和救援行动的线上工具。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并明确将非国家武装团体在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在不适用双重犯罪标准的情况下,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确立域外管辖权;

(c)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提供的保护延伸至所有15至17岁儿童,不论其犯下何种罪行;

(d)建立机制,在儿童进入缔约国后,及早识别可能在国外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支持他们的社会和心理恢复以及社会融入。

K.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广泛传播对儿童友好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6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