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2007年4月30日至5月18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荷兰

1. 委员会在2007年5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763次和766次会议(CAT/C/SR.763和766) 上审议了荷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AT/C/67/Add.4),并于2007年5月14日在第774次会议(CAT/C/SR.774)上通过了下述结论和建议。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荷兰(荷兰王国欧洲部分和阿鲁巴)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其中的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坦率对话,并欢迎关于问题单的详细书面答复(CAT/C/NET/Q/4/Rev.1/Add.1),包括关于在荷属安第列斯执行公约的详细资料。这便利了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讨论。另外,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对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切所作的口头答复。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在荷兰王国禁止酷刑和保障个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正在进行的努力,特别是:

在荷兰王国欧洲部分的国内法中采纳了酷刑定义;

2007年4月《荷兰民法》修正案生效,禁止“为教育目的”、包括在家庭中的身心暴力行为;

2005年1月在荷兰王国的欧洲部分以及2006年5月在阿鲁巴通过了关于人口贩运的新立法;

颁布在阿鲁巴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国家法令AB1999第8号与2005年12月新的《国家刑事制度法令》AB2005第75号;

设立内部调查局,受理和调查关于阿鲁巴警官虐待行为的投诉和报告;

如缔约国所报告的,改善了荷属安第列斯的监狱条件;

1998年所设特别小组开展的引人瞩目的调查和起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工作,以将犯有酷刑行为和战争罪者绳之以法;

缔约国在使用外交保证方面的谨慎方针及其不实行特别引渡嫌疑犯的政策;

缔约国对联合国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捐款。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2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3年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其执行法令在荷兰生效。

5.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代表保证在2007年下半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C. 关切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基本保障

6. 尽管缔约国于2006年在王国欧洲部分设立了一个“提高和改进警官和检察官业绩质量的方案”(CAT/C/NET/Q/4/Rev.1/Add.1,第50段),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被警察拘押的人在审讯初期得不到法律协助。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在荷属安第列斯,只有经过法官事先批准才允许律师列席审讯。

缔约国应当审查其刑法程序,以便作为基本法律保障的“接触律师”对被警察拘押者从其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予以保证,特别是在没有录像或录音――绝不能代替律师到场――时。

不驱回

7. 委员会关切的是,在荷兰王国欧洲部分庇护申请者根据2000年《外侨法》加急程序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所面临的困难,这有可能违反《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不驱回原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48小时的加急程序有可能使庇护申请者,特别是儿童、无证件申请者和其他弱势者,无法为其申请适当提供证明材料;

据称,从首次面试提交报告到移民和归化局做出决定,提供法律协助的时间只有5个小时,而且庇护申请者在整个过程中可能无法得到同一律师的协助;

加急程序要求庇护申请者提交“理应拥有”的证明文件,在举证责任上留下很大的任意裁量余地;

上诉程序仅规定对被拒申请进行“略作复查”,并限制提交新文件和资料的可能。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修订加急程序,尽管如此,缔约国在审查该程序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应当以那些需要国际保护者不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方式处理全部庇护申请者的申请,特别是儿童、无证件申请者和其他弱势者。这可能要求缔约国为那些根据加急或正常程序可处理或可不处理的案件制定标准;

所有庇护申请者都能够得到适当法律援助,并可从首次面试的准备到审理程序的结束酌情得到同一律师的协助;

澄清关于庇护被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程序;

上诉程序规定恰当地审查被拒申请,允许庇护申请者提供那些首次提交时以合理努力无法得到的事实和文件。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荷兰庇护审理程序中没有例行考虑医疗诊断,没有鼓励适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缔约国应当重新考虑有关医疗诊断作用的立场以及将医疗诊断纳入庇护审理程序。委员会也鼓励在庇护审理程序中适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以及培训有关人员使用这一手册。

无人陪伴儿童和年轻庇护申请者

9. 尽管考虑到缔约国解释说只有年龄可疑时,在荷兰王国欧洲部分才将无人陪伴儿童难民申请者置于拘留中心,但委员会对年轻难民申请者的状况依然关切。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在将无人陪伴儿童因年龄无法确定而予以拘押之前应当进行核查。缔约国应当特别注意年轻庇护申请者的状况,拘押应仅作为最后措施才加以使用。缔约国应当为等待驱逐的年轻遣返者提供适当住房和教育(CRC/C/15/A dd.2 27, 54段(d))。

审前拘押

10. 委员会对审前拘押时间过长、以及在阿鲁巴和荷属安第列斯的未定罪被拘押者人数很多表示关切。

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审前拘押期以及未定罪被拘押者的人数,并应当考虑替代措施,限制使用预防性拘押。

被捕、被关押和服刑者的拘押和待遇

11. 尽管承认缔约国努力为15岁以下少年提供了适当居住设施,并继续努力改善荷属安第列斯的监狱条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没有为16-18岁犯罪者提供单独囚室,目前与成人犯或处于心理观察的囚犯一起关押;

据报导,缺少关于少年囚犯的教育方案;

分类工作和囚室安排迟缓,目前不分年龄、刑期或法律地位而关押囚犯;

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

尽快确保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

提供教育和培训方案,帮助少年犯重返社会;

采取迅速行动,执行囚犯的新分类和囚室安排。

投诉权

12.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称阿鲁巴监狱发生的性侵犯或攻击的信息很少上传到监狱当局,受害者由于隐私的原因不可能提出投诉。

缔约国应当采取具体机制,受理性侵犯的投诉,并确保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受害者和证人不因投诉而受到虐待或恫吓(第13条)。

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13. 委员会对阿鲁巴执法官员实施的攻击案件数量表示关切。它也关切――如缔约国所报告的――从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3月21日向内部调查局提出的关于攻击和其他犯罪的投诉在内的49起案件中仅有两起被法院受理,但因证据不足而未能定罪。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警方和监狱官员发出关于不容忍酷刑、暴力和虐待的明确信息。同样,缔约国应当履行其及时、公正和彻底调查一切投诉的义务,确保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缔约国也应当确保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那些声称受执法官员攻击者不因报案而受到恫吓和可能的报复。

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

14. 尽管注意到在王国三个地区有不同的警方和监狱官员培训方案,涵盖了人权和被拘押者权利、包括禁止酷刑,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培训效果及其在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事件方面效力的资料。

缔约国应当确保通过教育方案,使执法官员和司法官员充分了解《公约》规定。另外,缔约国应当制定和执行一种方法,评估这些培训方案对酷刑、暴力和虐待事件发生情况的效果和影响。

人口贩运

15. 委员会尽管赞赏地注意到最近在阿鲁巴对人口贩运的刑事定罪以及缔约国起诉贩运者的国内工作,但依然对阿鲁巴有效防止人口贩运与起诉贩运者现行机制的实践和缺少资料表示关切。

缔约国应当加强国际合作机制,打击人口贩运,根据法律起诉犯罪者并对一切受害者提供充分保护和补救。

16. 委员会建议,为了更清楚地了解禁止酷刑的状况,缔约国应当在今后报告中系统地纳入以年龄、性别和族裔分类的数据,说明:

根据正常和加急程序分别登记的庇护申请数量与申请已处理的数量;

接受的申请数量;

根据他们遭受过酷刑或者如果返回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而接受的庇护申请者的申请数量,以及根据性侵犯批准庇护的数据;

驱回或驱逐案件的数量。

1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分类,提供关于指称由执法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投诉及其相关的调查、起诉、刑事或纪律制裁的详细统计数据。报告也应当包括以罪行、族裔、年龄和性别分类的关于审前拘押和被定罪囚犯的统计数据。

18.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最近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下报告编写统一准则中的核心文件要求(HRI/MC/2006/3C orr.1)而提交核心文件。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交关于对上述第11段和12段所载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对应措施的资料。

20. 鼓励缔约国以适当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向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21. 请缔约国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涵盖荷兰王国所有部分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特别是关于荷属安第列斯的更详细和全面的资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