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US/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Dec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毛里求斯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7年10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3424次和第3425次会议(见CCPR/C/SR.3424和3425)上审议了毛里求斯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MUS/5),并在2017年11月6日举行的第344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毛里求斯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尽管迟交了6年)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自上次审议以来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MUS/Q/5)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MUS/Q/5/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警察投诉法》,2013年;

《刑事上诉法修正案》,2013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1年;

《地方政府法》,2012年;

《平等机会法》,2012年;

《保护人权法(修正案)》,2012年;

《国际刑事法院法》;2012年;

《法律援助和法律协助法》,2012年;

《国家防范机制法》,2012年;

《司法和法律研究所法》,2011年;

《打击贩运人口法》,2009年。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6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1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2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0月。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的适用问题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法院援引《公约》的案件数量有限(第二条)。

6.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充分落实《公约》,还应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权利的认识,以便根据《公约》解释和适用国内法。

国家人权委员会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国家人权委员会及其各部门成员的选拔和任命过程不够透明,参与性不够强;(b) 对任务负责人的任期保障不明确;(c) 委员会各部门的任务可能重叠;(d) 缺乏防范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措施;(e) 缺少足够的工作人员,以使委员会能够充分履行其任务(第二条)。

8.缔约国应:(a)确保委员会及其各部门成员的选举和任命过程更透明,更具参与性,以保证其独立性;(b)保障他们的任期;(c)采取措施防止与成员职责有关的利益冲突;(d)澄清委员会各部门的任务;以及(e)向委员会提供足够和稳定的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使其能够充分履行任务,完全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恨言论和暴力事件,包括死亡威胁、残暴和侮辱。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无权正式进入婚姻关系或民事伴侣关系,并被剥夺与个人地位相关的其他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毛里求斯刑法》中将“鸡奸”和“兽奸”定为刑事罪的第250条尚未被废除(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10.缔约国应坚决防止和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免受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将此列入作为歧视理由纳入所有相关立法中,包括《刑法》。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婚姻或民事伙伴关系方面受到的歧视,并废除《刑法》第250条。此外,缔约国应确保由于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而导致的暴力事件(包括死亡威胁和残暴)申诉均由警方登记并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进行适当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处以适当惩罚。此外,缔约国应为警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对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了解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权利。

性别平等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工作场所都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主要从事低技能工作,工资低。它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极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或送交平等机会法庭的申诉数量非常有限,这种情况让人不禁怀疑受歧视妇女在接触这些机构时可能遇到困难(第三条)。

12.缔约国应:(a)帮助工作场所受歧视妇女提出申诉,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她们免遭报复;(b)强制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c)加强对工作场所的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公司进行调查和制裁;(d)采取措施赋予妇女权能,使她们担任更高技能的工作岗位和决策职位。

妇女在政治和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

13.委员会欣见2012年《地方政府法》的实施提高了妇女在市政和乡村委员会一级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11.4%)和被任命到内阁(12%)的妇女比例仍然很低(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14.缔约国应继续改善妇女在国家一级决策机构中的代表性,包括在内阁。为此,缔约国应根据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的决定,将妇女在政治和决策机构中的参与度提高30%。缔约国还应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事务。

自愿终止怀孕以及生殖权利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2012年《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自愿终止怀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堕胎并发症案例”的数据与“经批准终止怀孕”的数据有很大的差别,这不禁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妇女进行秘密堕胎以及危及生命和健康的堕胎,包括导致死亡的情况(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以保证在怀孕妇女或少女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以及完成整个怀孕阶段会对怀孕妇女或少女造成巨大痛苦,特别是在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造成的或胚胎不能成活的情况下,她们能够获得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此外,缔约国不得以违反其义务的方式管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怀孕或堕胎,以确保妇女和少女不必进行不安全堕胎。缔约国应对其堕胎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缔约国不应对正在接受堕胎的妇女和少女或协助她们堕胎的医务人员实施刑事制裁,因为采取这种措施会迫使妇女和少女采取不安全的堕胎。缔约国应确保在全国各地提供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优质信息以及关于男女和青少年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教育方案。

死刑

1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缔约国在1995年废除了死刑,但其尚未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认为《宪法》的措辞(不禁止死刑)并不妨碍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第六条)。

18.缔约国应考虑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家庭暴力,包括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强化2007年《保护免受家庭暴力法》条款的修正案,以及为加强保护免受家庭暴力(特别是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框架而设立了多种机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导致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的案件数量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并不总是向警方报告暴力案件(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三条)。

20.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a)有效执行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立法,包括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进行制裁;(b)开展并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负面影响,鼓励妇女举报家庭暴力案件,协助她们向警方提出申诉,并保护妇女免遭任何形式的报复或社会排斥;(d)继续为处理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的警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以及(e)向受害妇女和庇护所或政府机构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提供充分援助。

21.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不同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老年人遭受的暴力和虐待行为日益增多,大部分发生在家庭和照料机构中(第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22.缔约国应确保有效实施《老年人保护法》,采取以下措施:(a) 协助举报和申诉关于暴力侵害和虐待老年人的事件;(b)加强福利和老年人保护股;(c)开展针对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及(d)为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缔约国还应加快通过《国家老龄化问题战略文件和行动计划》,并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执行该文件。

体罚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日托和替代性照料场所以及刑罚机构中尚未明确禁止体罚(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24.缔约国应禁止在任何场所实施体罚。

人口贩运

25.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颁布了《2009年打击人口贩运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以性剥削和劳工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包括贩运儿童和移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法庭提交的有关人口贩运的案件数量很少(第八条)。

26.缔约国应确保更有效执行《2009年打击人口贩运法》和其他相关立法。缔约国还应协助贩运受害者提出申诉,特别是那些移民;保护他们免遭报复;并设立中心,配备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为受害者提供物质、医疗和心理支持。缔约国应为执法人员提供培训,包括处理贩运人口案件的警察、边境管制人员、法官和检察官。

人权与恐怖主义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拒绝保释)法》第3条,涉嫌恐怖主义相关罪行的被拘留者在某些情况下会被拒绝保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防止恐怖主义法》第27条,涉嫌恐怖主义罪行的人被拘留,不得与包括律师在内的任何人接触超过36个小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适用恐怖主义立法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逮捕、拘留、调查和定罪的数量(第九条)。

28.缔约国应确保其恐怖主义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并且为被逮捕和被拘留人员提供法律保障措施以防止任意性和滥用,包括尽快接触律师的可能性。缔约国应保证法官有权决定是否保释嫌疑人。缔约国应收集和公布关于《防止恐怖主义法》适用情况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逮捕、拘留、释放、调查、定罪和宣判的数量。

审前拘留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的人数众多,在许多情况下持续时间过长,特别是与毒品有关的案件中的拘留(第九条)。

30.在关于审前拘留的十年战略计划中,缔约国应坚决处理审前拘留问题,并考虑更频繁地采用剥夺自由的替代办法。还应该加快审查法庭和法院的待决案件。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从判决中扣除审前拘留的时间,并降低保释金额度,使更多被拘留者负担得起。

临时指控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其打算废除临时指控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涉嫌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可实施拘留,这种制度可能会导致滥用和任意性。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见CCPR/CO/83/MUS, 第14段),指出缔约国《宪法》第5条第1款(k)项和第4款不符合《公约》(第九条)。

32.缔约国应修改其立法,删除临时指控的规则,并修订《宪法》第5条第1款(k)项和第4款,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应加速通过关于犯罪证据的新法案,并使其符合《公约》条款。

针对安全部队的申诉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对被剥夺自由者进行虐待。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明确的资料以说明提出的申诉总数、被指控行为的性质和提交人、开展的调查、定罪、对责任者的制裁以及对受害者的补偿。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新的警察申诉部,负责调查对安全部队提起的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可供其使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34.缔约国应确保在由安全部队(警察和狱警)实施虐待的所有案件中:(a)受害者可以提出申诉;(b)对指控进行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以及(c)对责任人进行起诉,如果定罪,应予以适当的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缔约国应向警察申诉部提供适当和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恰当执行任务,并将视频录像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警察和拘留场所,以防止虐待。

监狱拘留条件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监狱的拘留条件很糟糕。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发生自杀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并不总是分开关押,这取决于拘留制度(第六条和第十条)。

36.缔约国应改善监狱的拘留条件,包括确保将还押拘留者与监狱服刑人员分开。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防止被拘留者自杀。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续采用拘留的替代办法。

难民、寻求庇护者及无国籍人

37.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个国家法律框架,以确定难民地位和保护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无国籍人士的国家机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人数(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38.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关于庇护的国家框架,包括评估和确定难民地位的机制,以确保遵循不驱回原则。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无国籍状态,收集和发布关于居住在其境内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人数的资料。

少年司法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a) 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缺乏配有专门法官的少年司法法庭;(b) 有报告称面临司法问题的儿童并不总是能得到律师的协助,也并不总是能获得法律援助;以及(c) 有资料称,儿童往往在法律代理人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审。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少年犯法》,应父母的要求,被视为“无法控制”的儿童被安置在封闭的机构内(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该:(a)根据国际标准在其立法中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b)完成设立少年法庭和相关程序,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指定训练有素的专门法官;(c)培训警察处理有关少年司法的案件;以及(d)确保违法儿童有系统地获得律师或顾问的协助,并与其法律代理人一起出庭受审。

参与公共和政治事务

41.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Narrain等人诉毛里求斯案中的意见(CCPR/C/105/D/1744/2007)设立了一个部长级委员会以负责改革选举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人口的各组成部分在公共和政治事务中缺乏公平的代表性(第二十五条)。

42.缔约国应确保新的选举制度能够消除障碍,让人口的各组成部分参与政治生活并有适当的代表性。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第五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该定期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2019年11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8段(国家人权委员会)、第38段(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和第40段(少年司法)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1月10日之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少数群体和边缘群体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提交报告也可采用另一种方式: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使用简化报告程序,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向其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份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