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ARG/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27 Nov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阿根廷的报告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43

二.国家防范机制15-164

三.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17-1025

A.警方拘留17-345

B.监狱35-887

C.青少年拘留中心89-9316

D.精神病院94-10217

四.涉及酷刑和虐待的调查103-11418

附件

一.小组委员会会见人员名单21

二.查访过的剥夺自由场所24

一.导言

1.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下称《任择议定书》)第1条和第11条,防范小组委员会(以下称“小组委员会”)于2011年4月18日至27日对阿根廷进行了查访。

2. 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由下列成员组成:Víctor Rodríguez-Rescia (代表团团长)、Marija Definis-Gojanovic、Emilio Ginés、Zdenek Hajek、Lowell Goddard和Miguel Sarre。

3. 小组委员会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四名人权干事的协助。另外,联合国的口译员和安全干事也为委员会提供了协助。

4. 在查访过程中,小组委员会侧重关注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待遇情况。

5. 尽管本报告并未详尽讨论所有查访地点,但小组委员会保留今后在与缔约国对话时评价任何查访地点的权利。本报告没有对任何具体机构的评价,并不代表小组委员会就此得出了任何积极或消极的结论。

6. 小组委员会还会见了政府当局、驻该国的联合国系统代表和民间社会成员。小组委员会愿对他们提供的宝贵信息表示感谢。

7. 在结束查访时,小组委员会成员以保密的口头报告方式向阿根廷当局通报了他们的初步意见。缔约国于2012年7月19日和27日以及于2012年8月16日提交了对初步意见的评价。小组委员会希望对阿根廷政府在本次查访中给予的合作和协助表示感谢。应该就这些初步意见采取行动,因为它们构成了本报告的补充部分。为此,除非适宜,本报告不再赘述那些调查结果。

8. 在本报告中,小组委员会就阿根廷应当如何防范被剥夺自由者遭受酷刑和虐待提出了结论和意见。本报告使用“虐待”一词泛指任何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9. 小组委员会请阿根廷当局在本报告提交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其提交一份答复,介绍缔约国为落实本报告所载各项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详尽信息。

1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规定,本报告仍然是保密的,直至阿根廷当局决定将其公开。公开本报告无疑将为阿根廷防范酷刑和虐待提供了另外一种手段。小组委员会认为,广泛传播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将有助于在全国就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展开一次透明而富有成效的对话。

11. 小组委员会想提请缔约国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6条设立的特别基金。缔约国可参照小组委员会公开的查访报告中所载的各项建议,为具体项目向特别基金申请资助。

12. 小组委员会建议阿根廷要求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2款公开本报告内容。

13. 在查访了各种拘留场所后,小组委员会严重关切对一些接受采访的被剥夺自由者实施报复的可能性,特别是参与本报告所提及事件的那些人士。

14. 小组委员会明确谴责任何报复行为。它重申与其初步意见有关的各项建议,强调向国家或国际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的人不应受到惩罚或为此接受处罚。小组委员会要求了解缔约国为预防和调查报复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步骤。

二.国家防范机制

15. 2007年6月是缔约国指定一个国家防范机制的最后期限。经过长期讨论,终于就一项规定创建国家防范机制的法案达成一致意见,该法案于2011年8月被众议院批准。2012年11月,在就国家防止酷刑委员会的组成事宜提出修正案之后,参议院批准了这项法案。在此期间,防范机制在省一级建立起来,某些此类机制并不一定享有根据《任择议定书》条款要求的独立地位。

16. 小组委员会对完成创建这一机制所涉及的冗长立法进程表示欢迎。不过,小组委员会也提及,根据小组委员会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导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国家防范机制享有运行自主权和独立性,它不应当任命担任可能引起利益冲突问题职位的人作为该机制的成员。小组委员会相信缔约国将在全国委员会成员的选择过程中坚持这些原则。

三.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

A.警方拘留

1.一般性问题

(a)关于被拘留者权利的信息

17. 一些被警方拘留的人告诉小组委员会成员,他们在被捕时没有正确获知自己的权利,或者他们的确签署了一份有关其权利的文件,但却不明白他们签署的是什么,或没有足够的时间去阅读这份文件。小组委员会成员也观察到,在他们查访的大多数中心,在明显地点没有展示任何有关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信息,以保护其身体和心理健康或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米兰达权利)。向被剥夺自由者告知其权利和逮捕原因,是反对任意拘留、酷刑和虐待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

18. 缔约国应确保责成实施逮捕的警官,系统而有效地尊重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告知其在被拘留期间的权利。还应当责成他们,确保这一信息是以被拘留者理解的语言、在其被逮捕之际立刻转达的,而且这一事实已经被记录在案。

19.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告知,在查访结束之后,缔约国绘制了提供有关被拘留者权利信息的招贴画模板,招贴画将贴在关押被拘留者的警察所和监狱的明显之处。

(b)通报第三方的权利

20. 小组委员会发现,令人不安的是,大多数被警方居留者都说,几天之后,他们才得以通知其选择的第三方有关自己被拘留的消息。

21. 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能够通知其选择的人有关其被捕的消息,告知其被拘押在什么地方,或者请有关当局通知这一信息。在最初被逮捕之后,以及在被拘留者每次从一地点转移至另一地点之时,均应及时发出通知。可以电话形式通知,通话日期和时间以及被通知者的姓名均应记录在案。

(c)被警方拘留期间的医疗检查和医疗护理

22. 有些被小组委员会成员采访的被拘留者声称,他们在被捕之后没有接受医疗检查。其他人则说,他们已在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一名医生进行了粗略检查,警方业已获悉其检查的结果。

23. 在被查访的联邦和省警察局,小组委员会成员注意到,在获取医疗护理方面存在着重大缺陷。他们还看到,医疗保健团队的成员并不了解《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载的各项基本原则,或不知道如何正确地运用这些原则,而且他们没有议定记录在其医疗和心理报告中可能涉及酷刑或虐待的案例的程序。

24. 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被逮捕的所有人员都能及时接受医务人员的免费检查,确保允许医生独立开展工作,并确保他们都接受过如何检查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人,以及如何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记录这种情况。有关此类检查的记录应包括实施检查医生的姓名及其检查结果。《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应作为撰写医疗和心理报告的指南,作为预防酷刑的一种工具。

25. 缔约国应建立一种制度,以确保被警方拘留的需接受治疗者能够迅速获得这些免费治疗。

(d)工作人员

26. 小组委员会成员在其查访警察局期间会见了阿根廷联邦警察部队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警察部队的工作人员,接受了这两个机构成员有关人员、资金不足和物质工作条件不达标问题的投诉。

27. 缔约国应保证作出足够的资金预算,以确保联邦和省警察部队配备的人员都将接受过适当的人权培训、积极上进并且获得体面高薪。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以确保警方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采取行动。

2.拘留条件

28. 小组委员会发现,一些省级和联邦警察局的牢房条件恶劣。例如,位于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的联邦第3警察分局和第5警察分局的牢房光线不足,通风不良,或者根本没有床单,或者床单完全不能令人满意。在位于洛马斯德萨莫拉市的省第9警察分局,物质条件极其可怕,拥挤程度相当严重。在位于洛马斯德萨莫拉市的省第5警察分局,警方人员告知小组委员会成员,该警察局并未被授权关押被拘留者。小组委员会成员参观了牢房,发现这些牢房绝对不适宜关押被拘留者。然而,当他们查阅记录时发现,一些人曾在该警察局被关押数小时,甚至数天之久。这种情况在其他警察局也曾经发现。

29. 在一些警察局,上厕所受到限制,无论是通风和供暖条件都不完善。在小组委员会成员查访过的关押有被拘留者的所有警察局中,委员会成员都听到了有关缺乏足够食物,没有机会进入外面院子,以及在警察局拘留时间较长的人没有机会运动或参与其他活动的投诉。

30. 与上文描述的情况相比较而言,小组委员会成员发现,拉普拉塔市罗贝尔托·佩蒂纳托警方设施的拘留条件令人满意。

31.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羁押人员的联邦和省级警察设施进行一次物质条件审核,并为那些条件需要改善的设施制订一项清洁和翻新行动计划。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警方设施的拘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在卫生条件、提供床上用品、食物、饮用水和参与锻炼方面满足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求。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省政府增建拘留设施的计划,作为与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拉美防研所)合作方案的一部分,其范围超出了编制一项试点提案的范围。预计这将使其能够逐步停止使用现有警察局作为拘留场所并提供综合服务(包括公共辩护服务、医疗服务等),这将为人们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以及改善拘留的物质条件。小组委员会赞赏省政府实施的这一举措,这可能会减少在法律程序框架之外实施拘留所伴随的相关风险因素,并有助于预防酷刑和虐待。

32. 小组委员会认为,鉴于其条件所限,洛马斯德萨莫拉第5警察分局和第9警察分局应当被关闭或彻底改造。

3.酷刑和虐待

33. 小组委员会一再收到内容一致的报告,事关警察在拘留期间,或在其实施逮捕时的暴行。这些报告涉及各种安全部队,包括阿根廷联邦警察、宪兵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警察部队。许多被采访的人(既有年轻人也有成年人,包括一些孕妇)表示,殴打和警察暴行是“家常便饭”,并常常被用来控制被拘留者,或迫使他们招供,或作为对其抱怨拘留条件的报复。警察踢打被拘留者,用手、橡胶警棍、石块或枪托击打他们的头部、胸部和身体的其他部位,甚至在被拘留者被戴上手铐时也这样做。有人说,警察使他们遭受“潜规则”的待遇,用香烟烧他们,甚至砍断他们的手指。小组委员会也收到有关警方在采取拘捕行动时过度使用枪械的报告,拒绝被拘留者使用厕所,拒绝让他们接受医疗护理。小组委员会成员曾经有机会与若干被殴打的被拘留者谈话,其中包括一位被关押在拉普拉塔妇女和家庭事务特别警察所的孕妇。尽管所有这些信息,以及甚至有关酷刑和虐待的许多案例已被记录在案,保存在联邦和省级机构(见第103段),但此类报告的数量还是远远超过了公众检控当局所作的少数调查。

34. 阿根廷当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警察局和警方单位出现酷刑和虐待的情况,调查实施此类做法的案件并惩罚肇事者。除了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刑事指控之外,当局应改进警察监督体系,使个人和机构对实施酷刑和虐待承担责任,并且提议采取适当的纪律处罚措施。

B.监狱

1.一般性问题

35. 在小组委员会查访监狱期间,小组委员会形成这样的印象,即许多被拘留者的管理和待遇方面存在缺陷,这反映出监狱系统结构的明显军事特性和社团性质,妨碍在监狱引进真正的“民间治理”理念。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省政府当局提供的有关描述其近年来为进一步使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机构非军事化所作的努力的信息。小组委员会还发现了一个以判处监禁为准则的机制,这限制了许多被拘留者在群体中相互交往的机会。

36. 小组委员会呼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监狱设施的民间治理,因为这符合民主制度,其基础之一必须是绝对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

(a)给被拘留者转移监狱

37. 许多被剥夺自由者抱怨说,他们被囚禁在远离家人的地方,使得他们与获取支助和管束的主要来源相隔绝。频繁被转移至各省的偏远地区和全国的不同地方,对囚犯及其家人都产生影响,阻碍囚犯在其监狱活动方面取得进展,并且能够构成一种虐待。小组委员会收到的信息和指控也表明,转移被用作一种惩罚或报复,因为是在没有告知家属而且有辱人格的条件下进行的,这是由于监狱车辆维护不良,囚犯必须在车中呆很长时间,有时还要挨饿。

38.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所提供的资料,据称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以确保犯人被关押在离家人较近的地点;这些包括了“60 por 7”计划。此外,据该国称,自2008年以来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其重点是在大布宜诺斯艾利斯提供更多设施。

39.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被关押在离其家人较近的地点。为此,有必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考虑到必要的资源和空间需求。也应采取措施以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反对转移的权利,他们有权向主管当局申述意见,而没有遭受报复的风险。

(b)内部制度

40. 在某些所查访的监狱,小组委员会观察到那里长期存在着一些观念和做法,认为对被剥夺自由者就该分等对待,这样或许超过了所判处的刑罚或司法措施。这方面的例子有,强迫犯人理发、为某一特定宗教指定房舍、授权一些犯人惩治其他犯人以及进行侵犯犯人隐私和良心自由的临床研究。

41.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据称在进行查访之后,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当局发布了一项决定,该决定明文重申禁止强迫犯人理发,以及禁止任何影响其个人形象的其他措施,并规定不遵守这项禁令将构成严重失职。

42. 在联邦一级,小组委员会获悉当局定期开展评估,按照“类别”(评估其重返社会的潜力)来给囚犯分类。结合囚犯在狱中的表现,对每一位囚犯按季度进行这项评估,这对囚犯在监狱中的地位也对囚犯通过假释或受援助释放而被释放的可能性产生影响。小组委员会关注按照“类别”所进行的分类,因为它根据对囚犯未来行为的评估而产生法律后果。

43. 小组委员会认为,监狱囚犯的分类,应根据他们的行为,而不是根据“类别”这一概念。小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分析这种管理罪犯的做法与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的兼容性。

(c)审前拘留

44. 监狱囚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审前拘留,不过各个设施的具体情况可能有很大差异。例如,在奥尔莫斯监狱,在小组委员会查访当日,该监狱有1,865名囚犯在押候审,202名即决囚犯;而在第30监狱,那里则有1,065名即决囚犯和335名候审囚犯。据官方统计,在联邦监狱,55%的囚犯都没有获得最后判决。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候审囚犯和即决囚犯通常被关押在同一处所。

45. 尽管近年来已采取措施缓解法院的积压案件,但无论是省级当局和联邦当局均承认过度使用了审前拘留,承认在时限规定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案件的刑事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审前拘留时间过长导致被拘留者的审前拘留与最终宣判的刑期一样长,甚至更长。

46. 小组委员会赞同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采取措施,诸如通过广泛采用预防措施或更多地利用保释或电子手铐,以减少审前拘留的人数和审前拘留期限。小组委员会建议,应对使用审前拘留及其使用期限做出评估,以重新调整法院的做法,努力消除基于“类别”或危险性的主观评估。

47. 缔约国应确保候审囚犯与既决囚犯分开,以符合有关国际文书的要求。

(d)保健服务

48. 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联邦和省级监狱设施医疗服务不足的问题。卫生服务的缺乏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司法拘留中心第28监狱(联邦第28监狱),就像在第46监狱缺乏医务人员一样,似乎那里甚至都不确定是否有紧急医疗护理。小组委员会查访的一名被关押在奥尔莫斯监狱的被拘留者,一年前曾做了一次结肠造口术,等待手术花费了数月时间。他几周之前来到这个监狱后,要求医生进行体检,但其请求一直被置之不理,其所在牢房的卫生条件令人唏嘘。

49. 在埃塞萨的第1惩教所,小组委员会接到了囚犯有关不尊重其隐私的指控,因为入所体检是在有非医务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犯人及其律师均未收到任何有关对伤害所作医疗检查的副本,这些表格上也没有医师发表意见的空格。

50. 国家应保证在所有监狱中有每周七天全天候的有效医疗援助。所有医疗检查,包括在进入监狱时所进行的体检,均应严格遵守隐私权和保密权。医疗报告应包括提及被剥夺自由者所报告的任何伤害的可能原因。

51. 小组委员会对妇女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表示关切。例如,在第46监狱和第3监狱,没有适用的妇科诊室。囚犯抱怨说,体检是以令人屈辱的方式在走廊进行的。对与囚犯生活在一起的儿童也没有进行定期医疗护理。

52. 国家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孕妇,定期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进行保密的医疗护理。国家应保证与其母亲一起生活在监狱的儿童有机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他们的成长发育情况由专家进行监测。

53. 小组委员会指出,尽管通过将医疗服务与监狱管理服务相分离,在确保医疗服务的独立性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医疗服务仍然是在司法和安全部的管辖之下,并与监狱管理局密切合作。这似乎限制了医务人员对于要求他们检查的任何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迹象作独立记录的能力。

54. 小组委员会建议,医疗服务将直接由卫生部在联邦和省两级提供。小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符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独立检查制度,利用这一制度,每当出现被拘留者可能受到酷刑或虐待的迹象之时,合格的法医和心理学家便可以进行详尽的检查。

55.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提供的信息,即在查访之后,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管理局起草了一份临床文件范本以及一套对于专业人员的指示,用于一旦发生伤害的情景。上述文件和指示整合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所载的各项建议。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管理局还为医疗专业人员组织了一系列有关实施《议定书》的培训课程。

2.拘留条件

(a)物质条件

56. 所查访的监狱设施的实际物质条件差别迥异。在其中一些监狱,牢房未能满足接纳被剥夺自由者的最低要求。例如,在第3监狱的第3和第4楼舍,厨房年久失修,墙壁破损,厕所设施完全损坏,所有牢房的窗户几乎都没有玻璃。在第46监狱和第3监狱,院内可以看到老鼠,牢房内可以看到蟑螂。由联邦监狱管理局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控制的司法拘留中心第28监狱,除了存在蟑螂和通风不足之外,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大约25平方米的牢房内,可能关押了多达60人,他们共用一个卫生间和开放式淋浴,他们中有许多人被关押的时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小时。小组委员会还观察到在隔离牢房内有蟑螂、虱子和粪便,那里没有为被拘留者配备卫生设施。此外,下水道普遍污水四溢,通风设施损坏,其结果就是,潮湿和高温导致囚犯的生活条件和狱警们的工作条件都很艰苦。

57. 小组委员会能够观察到一些省和联邦的拘留设施缺乏适当的个人卫生条件。在一些联邦和省的拘留设施,小组委员会接到了有关洗浴用品短缺的投诉,使得囚犯几乎完全依赖他们的亲属提供这些用品。

58. 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来改进通风不畅、存在疾病传播媒介和牢房卫生设施不足的情况。

59. 小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国监狱的拘留条件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为此,小组委员会建议,就监狱的物质条件进行一次国家审计,以期制订一项环境卫生和设施改造计划。该计划应包括防止牢房过度拥挤和发生火灾的措施。

60.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7月3日的第12/12号协议,在该协议中,最高法院同意限制第28监狱中囚犯的最大数量,以处理小组委员会所观察到的情况。小组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通报为防止该监狱过度拥挤而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b)食物

61. 小组委员会发现,各个监狱所提供的食物不足且质量很差。例如,在联邦监狱管理局的第28监狱,以及在第3监狱和第30监狱,都接到了有关每日仅提供两次食物的投诉。这证实了小组委员会从不同来源获得的类似信息。

62. 缔约国应增加食品质量控制的次数,确保饭菜卫生和份量充足,食物有足够的质量和营养价值,以维持各个监狱被剥夺自由者的健康状况。提供食物的公司之间的招投标系统的监测以及适当的合同合规性均应得到加强,以防止发生虐待情况。

(c)活动

63. 各监狱之间获得教育和参与工作活动的情况差异很大,虽然作为一项规则它还有很大改进空间。例如,在第30监狱,仅有一间供20-30%囚犯参加研讨会或授课的房间。在其他监狱,有抱怨说获得培训或参与工作的机会很少,特别是参与那些对于囚犯获释后为其提供机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活动的机会很少。有些监狱当局证实,在监狱设立车间的公司利用了支付低工资的优势。要求教育部提供的教师以及教室和教材都出现短缺,这似乎是寻求学习的囚犯数量较少的原因所在。

64.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加紧努力,改进全国各地监狱中现有的教育和工作活动计划,以便让所有囚犯均可从中受益,他们赚取的任何收入都是体面的。

(d)隔离制度

65. 在一些监狱,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囚犯被安排到隔离的区域,这不仅作为一种惩罚形式,同时也有其他原因,诸如当他们抵达监狱时被重新安置,或者作为一种保护措施。他们可能在这些隔离区域持续呆上数周甚至数月,他们的这种隔离与其行为无关。小组委员会认为,只有那些被处罚的人才应待在这样的隔离区域,而且即使这样也应有时限,并必须遵守适用的规则。隔离需要保护的人就是侵犯他们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为被隔离者提供保护,不限制其被隔离时所拥有的权利。

66. 在一些省级设施,小组委员会所采访的人说,作为一种惩罚,他们曾被全天二十四小时隔离了四个月,牢房内没有电,通风不畅。在其他情况下,这一制度有所变化,例如每天在院内户外活动1小时,或者周一至周五每日在走廊活动15分钟。正如公设辩护人曾指出的那样,小组委员会关注的是,不管怎样,隔离制度实际上都超越了法院的控制。

67. 国家迫切需要改变联邦和省级系统现有的隔离制度,从而保证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隔离应该是一种例外措施,要有严格的时限,并必须接受医疗和司法监督;它不应被用作监狱管理的工具。隔离牢房应当提供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人身安全与尊严的条件。

68. 小组委员会了解到,出于不同的原因,一些被拘留者可能需要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但是,我们必须明白,这些措施不应被转化成法庭宣判的惩罚之外的额外惩罚,因为这将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非歧视的原则。对于那些尚未被判刑的囚犯而言,这项平等待遇的要求显得尤其必要。为此,小组委员会认为,不合理地恶化拘留条件的任何安全措施均成为虐待被剥夺自由者的一种形式。

(e)与外界联系

69. 小组委员会接到投诉说,家属探视时间太短、没有规律,而且探视制度并没有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一些囚犯抱怨,他们与其未婚伴侣的亲密探视权受到诸多限制。一些囚犯的亲属向小组委员会诉说,探监手续费时太长。

70.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均能接受定期探视,包括配偶探视,无论这种伴侣关系是否由国家正式承认;这种探视不应基于性别、国籍、性取向或任何其他歧视性理由而有所限制。应加快向探视者发放许可证的速度,并采取措施确保囚犯能够接听其亲属的电话。

71. 小组委员会在查访时收到有关骚扰和虐待亲属的投诉。投诉描述了侵犯式搜身,包括全身搜查,对探视者,甚至儿童、婴儿和孕妇都进行拍身检查,并强迫他们弯腰。他们还谈及负责搜身的监狱工作人员所进行的侮辱和威胁,使他们担心被剥夺自由的亲属会遭报复,从而打消任何就所受待遇进行投诉的企图。

72. 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仅在必要情况下对囚犯进行搜身,这种搜身应该合理和成比例。如果进行搜身,则应由与被搜身者同性别的合格工作人员在符合卫生的条件下进行,搜身应符合人格尊严并尊重基本人权。应禁止进行侵入阴道或肛门的检查。

73. 监督探视的工作人员应被告知有义务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应为虐待投诉出台一个独立系统,并应包括独立的调查和处罚。

3.监禁期间的暴力

74. 小组委员会一再接到内容一致的传闻,根据这些传闻,被剥夺自由者受一种形式所控制,即以负责楼舍的狱警或监督和处理这些事宜的狱警为首的与被剥夺自由者每日接触的监狱工作人员,处理与提交投诉、要求、需求和惩戒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宜。为此目的,他们依靠被称为“limpieza”(清洁工)或“fajineros”的囚犯,即充当其他被拘留者与监狱管理部门之间中间人的被剥夺自由者。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接到了下述投诉:盗窃;物品转移;威胁;勒索以换取更高的安全性或以金钱换取更好的待遇;毒品供应和销售;人身攻击;在监狱工作人员的纵容下,挑起囚犯之间的争斗与冲突,以转移注意力或维持控制;在监狱内转移到更艰苦的楼舍或隔离楼舍;减少口粮和探访次数,以及优先获益于教育和工作方案。

75. 这一充满威胁和危险的体制,缺乏有效的报告和调查虐待制度,再加上害怕将情况报告监狱管理部门会遭受报复,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即被剥夺自由者,即使没有受到直接影响,也生活在自己或家人遭受身体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坏的恐惧状态之中。小组委员会在第1监狱(利桑德罗·奥尔莫斯)目睹了一个活生生的事件,看来是狱警为一名单独囚禁的囚犯提供了自制武器(faca, 一种大型刀具),并叫他去杀死另一名囚犯,如果他不这样做就会遭受报复。在小组委员会将此事告知监狱当局后,对牢房进行搜查发现了这件武器。

76.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委员会查访之后提供的信息,根据该信息,已开始就这一事件进行了行政调查,在搜身、入监检查、进入牢房和楼舍,以及在预防暴力行为的机制方面发现了一些缺陷。该项调查导致四名狱警因违纪行为而受指控。然而,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该事实并没有引起公共法律事务部门的关注,而仅仅停留在行政调查的水平。这似乎表明,监狱当局作为国中之国在运作。小组委员会期待着收到有关调查及有关囚犯的情况的更多信息,尤其是关于他是否已经或有可能成为任何报复的受害者的信息。

77. 除了这一特殊事件之外,小组委员会在第1监狱各级感受到了一种显而易见的残酷和恐惧气氛。尽管囚犯通常不愿意与小组委员会成员谈话,因为狱警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任何保密访谈,但一些囚犯暗示,曾经出现过伪装成自杀的杀人事件。此外,这一监狱的被监禁者数量之大,以及监狱的年久失修、肮脏不堪,构成了一种非人道的生活条件,囚犯的管理方法毫无人道主义可言。

78. 小组委员会认为,利桑德罗·奥尔莫斯第1监狱应予以关闭或彻底翻新。

79. 小组委员会收到了关于使用酷刑作为惩戒措施,以防止囚犯进行投诉的报告。联邦监狱的一个被囚禁者递交了这样一份报告,他被监狱工作人员在一次搜查时殴打,致其胳膊受伤,当时监狱主任、副主任和医务人员均在场。他说,他的手、脚和头部都挨了打,他还被烧红的烙铁烫伤。在由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管理局管理的一个监狱,小组委员会收到了关于警卫对女囚犯进行身体和言语攻击的投诉。

80. 小组委员会收到指控,在楼舍内部以及在探视后警卫进行搜查时,被监禁者多次被强迫弯腰,脱光衣服,这种搜查被用来作为一种惩罚形式,以便恐吓囚犯。

81. 小组委员会对于在监狱系统内经常性和系统性地使用武器和过度使用武力表示关注。小组委员会目睹了第3监狱在一次搜查行动中的安全突击搜查。多名目击者称,几分钟前,为了应对骚乱,警卫直接向近距离的囚犯发射橡皮子弹。狱警强迫每名被囚禁者脱光衣服,并在狱警和监狱当局面前摊开这些衣服。

82. 小组委员会也关心被当作自杀的死亡人数,以及由于火灾和缺乏调查以揭示原因并确定责任所造成的死亡人数。

83. 这一暴力情景与在小组委员会查访期间从其他人权组织获取的信息相匹配,并由美洲人权委员会代表被关押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管理局第46监狱、第47监狱和第48监狱的人员采取的预防措施所证实。

84. 小组委员会认为,酷刑和虐待构成监禁地点的结构性暴力局面,也深深植根于阿根廷监狱工作人员的行为之中。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司法和政府当局告诉小组委员会,为与酷刑和虐待作斗争采取了各种措施;但他们说,预防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要做的事还很多,而且在该领域的不同主管机构之间需要协调与合作。

85. 小组委员会建议为监狱编制和实施一项国家计划,以便打击这种结构性暴力,其中应包括:

(a)通过有关监狱中的人权培训和定期进修课程,改变制度文化,不再优先考虑安全问题,而将重点放在对于被剥夺自由者的支助和体面待遇方面,进而改进监狱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敬业精神。为了同样的目的,有关狱中的培训和工作协议应予修订,以适应监禁期间的人权原则;

(b)确保为监狱部门分配的预算金额足以保证这些部门由积极性高、薪酬相称、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组成,用以满足监狱的需要;

(c)在各级对工作和绩效进行评估,尤其侧重于初次接触囚犯的监狱工作人员;

(d)加强外部控制机制和保护暴力、酷刑和虐待行为受害者和证人的有效政策。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建议,应确保监狱检察官办公室能够收到关于行政责任的报告;

(e)创建一个透明、安全的系统,使所有被剥夺自由者能够为酷刑和虐待案件或为任何其他原因进行投诉和行政申诉。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自其查访之后,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管理局决定引进一个专用系统,以收集保密投诉,只有每一监狱的主任才能接触这些投诉。小组委员会将会正确评价有关结果的信息和该系统的影响。

86. 小组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a)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并公开谴责实施酷刑的做法,同时发出明确警告,任何实施这种行为或为同谋或参与酷刑的人,将个人承担法律责任,还将承担所涉及的国家的国际责任(目标责任制);

(b)确保勤奋而公正地调查有关监狱系统中所有的酷刑和虐待投诉。在这方面,小组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其提供关于暴力死亡、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行政和司法调查的统计数据;

(c)确保在酷刑和虐待案件调查期间,立即暂停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如果其被判有罪,则予以解雇;

(d)修改搜查规则,以确保尊重被剥夺自由者和他们的探视人的尊严和人权;

(e)建立有关在监狱内部使用武器的明确规则,以确保武器的使用严格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应该保留使用任何强迫手段、包括非致命手段的记录。

87.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小组委员会查访后提供的资料,即它建立了一个委员会,以调查所谓“limpieza”(清洁工)的作用。小组委员会希望被告知该研究报告的结论。

88. 小组委员会采访了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若干监狱中的囚犯,这些囚犯被纳入了“预防暴力楼舍方案”,根据该方案,这些人在九个月的时间内每天23小时被隔离关押,每天有一小时在一个单独的院子里活动。然而,该方案似乎并未解决暴力的根源。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据称在小组委员会查访后对该方案进行了评价,缔约国决定停止实施这一方案。参与该方案的囚犯已被转移到“省预防暴力方案”,该方案优先考虑建立共存准则,以便在不同学科专家的帮助下降低冲突水平。

C.青少年拘留中心

89. 小组委员会查访了位于拉普拉塔的阿马富厄提禁闭中心和位于洛马斯德萨莫拉的禁闭中心。在前者,除了设施维修状况差之外,小组委员会还发现了一种沉闷的监禁制度,在该制度下,囚犯始终处于一个禁闭空间(牢房、食堂、学校和院子),而不能自由而不受阻碍地在这些地方之间走动。他们只能分散进入露天的娱乐场所,尽管禁闭中心隔壁就有一个球场。在公共区域或小卖部,年轻的被拘留者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都待在那里,几乎无所事事,只是到浴室洗澡是个问题,因为他们必须要求工作人员打开浴室门,并和他们同行。此外,他们白天的大部分时间要待在其单人牢房内。惩戒处分包括被关单人牢房长达10天。每天进行两次检查,他们必须为此脱光衣服、弯腰。

90. 在洛马斯德萨莫拉中心也有类似的惩戒制度。虽然在院子里的自由活动时间规则没有阿马富厄提中心那样严格,但这些规则仍然过严,因为囚犯每隔一天才被获准放风。小组委员会收到了有关资料,即在这些中心缺少对强加给年轻被拘留者的惩罚的有效司法控制。有时候,处罚甚至没有记录,不给律师留下任何介入的理由。

91. 在这两个中心,人们发现,年轻的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和专业知识,正如他们自己承认的那样,因此迫切需要制订适当的基本培训计划以及定期的进修课程。人们还发现,在这两个中心缺乏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和心理学家。他们的物质工作条件差而且可用的设备不足。例如在洛马斯德萨莫拉中心,教学时间限制为每名学生每天一个半小时。

92. 许多小组委员会采访的年轻囚犯,包括未成年囚犯,谈到被警察逮捕之时以及在警察局遭到殴打和遭受其他虐待的情景。他们还说,他们认为犯有一项罪行将使其一生蒙受耻辱。

93. 为符合各项国际标准,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修订普遍存在于青少年拘留中心的惩罚文化,以确保这些中心的制度有利于社会康复,而不是隔离。应保证安排户外的日常体育锻炼;

(b)扩大现有的培训,以促进年轻人重新融入社会;

(c)维护并鼓励家长参与整个社会教育措施的实施过程,让年轻人保持与其家人的联系;

(d)确保年轻人可获得自由而独立的合法代表权,并有机会利用独立和有效的虐待投诉机制;

(e)制订一项计划,用于在联邦和省两级改善基础设施和改进看管年轻被拘押者的工作人员的培训。

D.精神病院

94. 小组委员会查访了精神病院,包括收治与刑事诉讼有关而被指令监禁的人员的机构,以及收容除了自愿入院者之外作为民事诉讼的结果而被隔离的病人的机构。

95. 于2010年11月通过的《国家精神卫生法》(编号26657)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所有情况。在该法案通过之时,人们普遍认为它是保证罹患精神或心理障碍者的权利以及改善其待遇和状况的一个重要步骤。然而,该法案的授权立法尚未通过,因此它的应用是局部的,取决于每个机构的解释、资源和理解。立法未通过的原因是行业内尚未解决的分歧加剧,以及由于该法引入了新的医疗服务模式使行业社团感到权益被排斥产生不满。小组委员会采访的许多心理健康专业人士并不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他们向小组委员会所作的有关其实际实施的解释杂乱无章,甚至相互矛盾。

96. 小组委员会建议,加快通过有关授权立法,以确保新法案的合理应用。应尽快拟定这一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监测接诊的状况。

97. 小组委员会关注缺乏过渡中心的情况,以便病人自一机构最终出院之前向其提供渐进的社会支持。其结果是,许多精神病医院的病人并非在那里接受治疗,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向那些没钱或家庭为其提供支持的人的社会福利中心在运作。

98. 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诸如设立“中转住所”的措施,以保证病人是由于社会经济原因而不是医学上的理由继续留在精神病院。

99. 小组委员会发现所查访的精神保健中心的维护有缺陷。波尔达跨学科精神病护理医院的情况由于其建筑物的状态令人堪忧而引起了特别关注。接诊区域和留给医生和值班工作人员使用的那些部分都极为破旧。在许多部门,天然气供应削减的情况频繁发生已有一年多,浴室区域已处于完全停用状态。工作人员报告说,提供给患者的食物份量不够、质量极差。家具和床上用品也陈旧不堪。事实上,波尔达医院所占用的土地被认为是理想的社区中心建筑用地,似乎很有可能使该医院关门,这或许能够部分解释该医院为何很少或完全没有兴趣改善其设施和设备,以及为何对于如果医院关门可能失业普遍感到轻松的反常现象。莫亚诺医院也存在类似年久失修的情况。

100. 其他主要问题包括人员短缺和缺少为患者规划的活动。医生、心理学家和职业治疗师极其缺乏。护士经常要应付众多的病人,据报道,有时病人就被留在他们自己的装置上。小组委员会获悉,医生工作不到半天,而在波尔达医院,90%的工作人员仅在上午上班。另外据称,由于人手短缺,曾经采用过度用药来控制病人。

101. 小组委员会查访了埃塞萨的中央第1监狱医院,在那里正在实施《医疗行业应用方案》。根据这项方案,医疗服务由外部工作人员提供,维持秩序和安全则是监狱工作人员的责任,根据收到的信息,这些监狱工作人员要毫不迟疑地诉诸物理约束方法,诸如将病人绑在其床上,或者采用威胁和殴打手段。小组委员会采访的一些被拘留者的恐惧之情显而易见。其中一人展示了其脖子上由绳子造成的疤痕,由于遭受警卫人员的虐待,他曾经试图上吊自杀。另一位病人说,他曾经遭受警卫的殴打,该警卫声称他侮辱了他们,留下了靴子踢打的痕迹。他已就这一事件进行了投诉。

102. 小组委员会建议该国就监狱工作人员如何对待接受精神病治疗的被拘留者进行一次调查。国家还应确保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便与该类被拘留者相处。

四.涉及酷刑和虐待的调查

103. 小组委员会发现,所报告的酷刑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与法院实际调查的数据和公共检察机构数据库的数据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些监察机构包括诸如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或有关诉诸司法的其他机构,包括联邦一级和某些省级如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公共刑事辩护服务机构。在其他记录领域情况同样如此,如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存储数据委员会的反酷刑委员会数据。这一依赖于查访的重要监督职能应该得到加强,它与小组委员会的预防职权范围相辅相成,而不应由于预算或其他可能有损于预防和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虐待的工作的削减而受到威胁。小组委员会十分重视收集有关酷刑和虐待案件数据及其登记工作。然而,它认为,上述机构也应努力加强体制控制机制,包括司法机制,以改进预防和减少有罪不罚的现象。

104. 小组委员会从有关当局和民间社会组织收到大量信息,均有关酷刑案件未作调查和由此造成的有罪不罚现象。妨碍酷刑案件调查的情况包括:

受害人害怕遭受报复,因为在监狱内缺乏有关行政或司法投诉。公共法律事务机构的官员说,为此原因,他们在收集证据方面遇到了相当大的困难。他们说,受害者有时会提出投诉,但后来却未能进一步确认这些投诉,监狱准则阻止囚犯理直气壮地投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没有有效的法律代表;

检察官不遵守有关调查酷刑案件的协议,尽管该协议是由国家总检察院颁发的;

缺乏一种能够进行勘测以拆解警察和监狱部门内部的施暴者网络的系统方法,他们使用酷刑和虐待作为一种手段,进行勒索以获得经济或其他利益;

负责实施刑罚的法官实际所起的作用有限,尽管有《布宜诺斯艾利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5条第3款的规定,但这些条款赋予他们负责监督定罪囚犯的待遇。

105. 所有负责刑事司法审判的行为者在机构独立性方面都缺乏保障,特别是公诉机构和公共刑事辩护机构构成了调查酷刑案件的进一步障碍。小组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在阿根廷一些省份仍然保持这样一种结构,即公共辩护和公诉机构隶属于总检察长办公室这一单一权威机构之下。这阻碍了引入具体针对每一服务机构的机构政策,降低了它们的功能和预算自主权。通过不遵守控辩平等的原则,阻碍了正当程序。这是实际情况,尽管事实上,公共辩护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了面临刑事诉讼的人。

106. 至于运用人身保护令作为改善拘留条件和处理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一种手段,小组委员会获悉,在实践中,这种迅速而简单的措施经常被法院审讯申请所滥用。无论是程序(要求人在法官面前接受询问),还是其宗旨和目标,均由于未能在适当时间受理申请或提供适当的回应所破坏。未能监测法院遵守各项判决也是司空见惯的情况,这些判决有些是敷衍了事,或只是在几个月之后才得以实施。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典》第417条,已经阻碍了使用这个工具来改善拘留条件,该条规定授权行政部门对法院就人身保护令的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这种上诉较为常见,其结果就是,法院授予人身保护令的判决并未得到执行,或拖延执行达数月之久。

107. 小组委员会的另一个关切之处是法院对于酷刑行为的分类,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诸如身体伤害、胁迫、滥用权力、过度使用武力、敲诈勒索等,它们被判处的刑罚要轻得多,处罚的时限也要短得多。导致有罪不罚现象的原因在于,法院未对酷刑案件作详细记录。

108.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通过了第168/11号法令之后,向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司法和安全部犯罪政策和司法调查副部长提交报告的监察与控制局,具体负责刑罚机构内与酷刑和虐待行为有关的各种程序。其结果是,早些时候由监狱部门处理的诉讼程序已陷入搁置。小组委员会希望收到有关监察与控制局处理的任何诉讼程序的结果及其处理方式的信息。

109. 小组委员会认为,为了打击酷刑案件中的有罪不罚现象,极其重要的是,缔约国应实施一种专门基于完善监狱内行政投诉机制的刑事调查政策。

110. 公诉机构和公共刑事辩护机构均应各自在结构和功能上相互独立。它们还必须赋予权力以彻底调查酷刑案件,充分保障正当程序,并消除提出投诉和随后对事实进行实质性调查的障碍。应像《宪法》规定的那样建立一支由总检察长办公室掌控的独立司法警察部队,从而进一步加强调查工作。该警察部队应当能够调查警察和狱警在酷刑和虐待案件中的责任。

111. 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修订有关人身保护令程序方面的上诉程序,以使有效而及时地遵从已作出的判决不因上诉而抵消。

112. 小组委员会认为,加强执法法官的权力,使其在监督被剥夺自由者拘留条件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至关重要。

113. 小组委员会认为,在联邦和省级建立酷刑登记册是一项积极的事态发展。为了使这些登记册作为反对酷刑和与之相关的有罪不罚现象的有效工具,有关机构应当协调努力,制定有关登记案件的共同准则。

114. 小组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最高法院在有关监测惩治机构拘留条件方面采取了各项措施,并且希望得到其有关监测评估、与行政部门的相互关系以及未来行动前景的信息。它还希望获得有关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行为的定罪登记项目草案状态的信息。

附件

附件一

小组委员会会见人员名单

一.官员

A.联邦官员

Luis Alén, 人权秘书处主管人权保护助理秘书;

Andrea Gualde, 人权秘书处人权法律事务本国干事;

Federico Villegas Beltran, 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Laura Lopresti, 监狱管理事务助理秘书;

Víctor Hortel, 联邦监狱管理局局长;

Jorge Cevallos, 联邦国家监狱管理局;

Carlos Fagalde, 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权利事务助理秘书;

Natalia Federman, 安全部人权事务局局长;

Daniela Moreno, 国家心理健康和吸毒成瘾管理局;

Graciela Natela, 国家心理健康和吸毒成瘾管理局;

Stella Maris Martínez, 公设辩护人办公室首席公设辩护律师;

Silvia Martínez, 负责监狱委员会的正式辩护人;

Marcos Filardi, 人权委员会主管;

Nicolás Laino, 人权委员会;

Augusto Aguer, 国家监察员办公室人权与司法领域主管;

Francisco Mugnolo, 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

Mariana Sheehan, 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国际关系事务协调员。

B.布宜诺斯艾利斯省

Ricardo Casal, 司法和安全部长;

Cesar Albarracín, 犯罪政策和司法调查助理秘书;

Emiliano Baloira, 业务行动助理秘书;

Christina Fioramonti, 省参议员;

Emilio López Muntaner, 省参议员;

Sergio Alejandre,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卫生部卫生事务助理秘书;

Mario Calvo, 省监狱卫生管理局局长;

Florencia Piermarini,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Pablo Navarro, 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秘书;

Yanina Estévez, 儿童和青少年秘书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事务助理秘书;

Gustavo Nahmias, 人权事务助理秘书;

Natalia Savichevich, 省监狱政策局局长;

Marcos Erregue, 检察和监测局局长;

Ignacio Nolfi,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检察长办公室人权、监狱政策和投诉部助理秘书;

Maximiliano Pagani,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检察长办公室报告员;

Carlos Bonicatto,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监察员;

Guillermo Gentile, 监察员办公室应对与预防机构暴力办公室秘书;

Carlos Martiarena, 监察员办公室人权与担保事务秘书;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最高法院。

C.联合国

Paolo Balladelli, 泛美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驻阿根廷代表;

Hugo A. Cohen, 泛美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南美次区域精神保健顾问;

Juan Carlos Domínguez Lostalò, 拉丁美洲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研究所(拉美预防犯罪所)代表;

Nora Luzi,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民主治理问题协调员。

D.民间社会

人权常设大会;

女歌手民间协会;

刑事思想民间协会;

被拘留人员亲属协会;

心理健康权利协会;

法律和社会研究中心;

刑事政策与人权研究中心;

禁止酷刑委员会――省级纪念委员会;

阿根廷妇女事务组;

刑事和社会科学比较研究学会。

附件二

查访过的剥夺自由场所

一.监狱机构

联邦监狱管理局

联邦第一惩教所――埃塞萨;

联邦第二惩教所――马科斯巴斯;

司法拘留中心(第28监狱)。

布宜诺斯艾利斯监狱管理局

第1监狱:“利桑德罗·奥尔莫斯”监狱;

第3监狱:“圣尼古拉斯”监狱;

第30监狱:“阿尔韦亚尔将军”监狱;

第46监狱:“圣马丁”监狱。

二.警察机构

阿根廷联邦警察局

第3警察分局;

第15警察分局;

第16警察分局;

第30警察分局。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警察局

恩塞纳达第3分局,埃尔迪克;

恩塞纳达第2分局,普纳拉腊;

洛马斯德萨莫拉第9分局,男爵公园;

洛马斯德萨莫拉第5分局,菲奥里托村;

妇女和家庭事务特别警察所,拉普拉塔;

罗贝尔托·佩蒂纳托区公所,拉普拉塔。

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警察局

第1分局。

三.儿童和青少年中心

洛马斯德萨莫拉收容中心;

阿马富厄提禁闭中心。

四.精神病院

何塞·蒂武西奥·波尔达神经精神病医院;

布劳略·莫亚诺神经精神病医院;

阿莱杭德罗·科恩神经精神病医院;

中央男子精神服务所(第20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