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届会议

2009年7月13日至31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阿塞拜疆

1.委员会在2009年7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638次、第2639次和第2640次会议(CCPR/C/SR.2638至2640)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3次定期报告(CCPR/C/AZE/3),并在2009年7月30日举行的第2653次会议(CCPR/C/SR.265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塞拜疆按照准则提交的第3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解决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CCPR/CO/73/AZE)中提出的令人关注的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解释说,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了磋商,而且报告放在了该国外交部的互联网网站上。委员会欢迎与该国代表团的对话,包括就委员会问题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AZE/Q/3/Add.1),并欢迎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澄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展持续的进程,使其国内立法符合《公约》和其他各项人权条约的规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为了改进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而对宪法进行的各项修正,欢迎其采取的各项立法、行政和实际措施,特别是:

缔约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之间的协定,以及红十字委员会有可能定期访问监狱和拘留设施;

与红十字委员会合作,为改善囚犯拘留条件而作出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使得在过去十年中监狱中的结核病死亡率降到原来的1/15.8;

2007年通过反对家庭暴力国家方案和2009-2012年家庭与妇女问题行动计划;以及正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开展的“21世纪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项目;

针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及残疾人而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针对残疾人和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定型观念并使其康复,为其提供更多的机会,在所有方面参与公共生活,并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2009年1月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006年通过《男女平等法案》;

由于2005年通过大吉人口贩运的法律,(2005年)修订《刑法》,以及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设立救济基金,还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了进展。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缔约国人权专员(监察官)办事处在报告所涉期间收到和处理的申诉数目的全面资料和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对缺乏关于这些申诉结果的资料,以及缺乏关于监察官建议的影响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向委员会提供关于人权专员办事处所收到和裁定申诉的数目和结果的详细资料,以及关于主管部门在每个案件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的资料。

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作出了努力,采取了各种立法和实际措施,但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仍在继续。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仅有数目十分有限的强奸申诉为主管部门所登记。委员会对没有充分数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安全收容所表示关注(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加紧努力,争取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通过有效执行2009-2012年关于家庭和妇女问题行动计划。缔约国应当开展重点突出的宣传运动,旨在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缔约国还应当在这方面向执法部门、以及向医务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具体培训。缔约国还应当考虑加强立法和执法,有效地对付家庭暴力问题。最后,缔约国应当增加装备来接收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受害者的收容所数目。

6.委员会承认在所有行政机构任命了性别政策问题协调员,2009年3月修订了宪法,通过了《男女平等法案》(2006年),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实际上,许多生活领域中,妇女仍然是歧视的受害者。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在议会中和高级别职位中所占百分比有限,尤其是在司法部门的较高级别和公共部门的决策职位中(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寻找办法,促进妇女获得公共部门高级职位和管理职位,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期确保妇女实际上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待遇,并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给她们以公平的机会。

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每年都有大量无法登记的不到婚龄的婚姻,特别是那些属于国内流离失所者家庭的女童。委员会还对女童结婚法定年龄为17岁,而男童为18岁这一事实表示关切(第二、第三、第十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未登记而婚姻的做法,并采取措施,包括开展提高意识运动,确保不发生不到法定年龄的婚姻。还请缔约国使女童的法定婚姻年龄与男童相一致。

8.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宪法》赋予嫌疑人或被告在被捕之后立即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一权利并非总是得到尊重。委员会还关注,正如该国代表团所承认,明显缺少律师,特别是在首都以外。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被带见检察官之前,可被拘在警察设施中48小时,如果拘留被确认,警察还有24小时时间将有关个人带往还押拘留中心。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有关个人被警察拘留长达72小时,而没有律师代表(第九、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系统地向所有有关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如缔约国《宪法》所要求,没有任何歧视。缔约国应当设想将被法院置于审前拘留的所有个人立即转到还押中心。

9.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说,一些在缔约国被剥夺了相关庇护程序的个人被驱逐到他们可能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国家。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没有提供有关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的具体资料(第七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不应当将外国人遣返、驱逐、驱赶或强制驱回他们将面临酷刑或虐待实际风险的国家。委员会回顾说,第二条要求缔约国尊重并确保在其领土上以及在其控制下的所有人的《公约》权利。这就意味着,如果有重大理由相信,在实施驱赶的国家或者有关人士可能最终被赶往的国家之中确实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那种会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风险时,缔约国有义务不采取引渡、驱逐、驱赶或用其他手段将有关人士逐出其领土(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委员会进一步回顾说,应当使相关司法和行政机构明白,必须确保在这些事务中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缔约国还应当建立机制,允许那些声称其被强行驱赶将使其面临酷刑或虐待风险的外国人提出具有中止效果的申诉。

10.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提到有可能审查这一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在国家安全部、而不是在司法部的管辖之下,有一个审前调查中心(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关闭国家安全部审前拘留中心,或将其置于司法部管辖之下。

11.委员会关注的是,不断有关于调查期间刑讯逼供的报告。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资料说,此种供述多次在法院被用作证据,而有关酷刑和虐待的申诉却没有得到适当和系统的调查。委员会还对有关警察拘留中心、还押中心或监狱设施中的死亡问题的报告表示关切。最后,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缺乏一种完全独立的机制,调查针对警察或狱警行为的申诉,尽管该国代表团解释说,有一个检查署控制处罚的执行情况,(司法部)人权和公共关系司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特权(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立即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有权接受和调查关于与《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大会第34/169号决议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1990年))不相符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申诉,以及其他关于执法官员滥用权力的申诉。缔约国应当确保,与酷刑或虐待有关的所有申诉得到迅速和透彻的审查,受害者得到赔偿。那些负责者应当被起诉并受到处罚。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拘留地点都受到定期的独立视察。缔约国应当为其执法官员和监狱官员提供充分的培训,确保《公约》之下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护。还应当认真考虑在警察局和拘留设施系统采用音像设备。

12.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在报告所涉期间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进展,包括通过修订《法官法》、通过《司法委员会法》、确立法官挑选委员会规约和《法官道德守则》,但缔约国的司法部门看来并非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并非不受政治压力。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司法部门内部腐败仍然是一个问题(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加强努力,确保有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部门。鉴于司法委员会具有重要的特权,特别是在有关选择、提拔和惩戒司法部门人员方面,缔约国应当确保,司法部门的组成和工作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从而创造条件,确保司法部门的完全独立。缔约国应当通过迅速和透彻地调查所有怀疑的腐败案件,更加努力反腐,特别是在司法部门内部。如果腐败案件确立,涉案官员应当面临刑事而不是纪律处罚。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国代表团解释说,在缔约国,奉行宗教不受限制,但宗教社团被要求登记并获得法人资格,以便能够自由运作,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可能妨碍这些社团享有许多权利。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穆斯林宗教社团在申请官方登记之前必须获得高加索穆斯林委员会的事先批准。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该委员会具体组成、标准和特权的任何资料,也没有关于是否可能针对该委员会否定决定上诉的任何资料。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资料说,如果在国外毕业,任何人不得在缔约国教授宗教(第十八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步骤,确保充分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并确保其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的要求。

14.缔约国仍然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规范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地位问题(第十八条)。

委员会建议,依照《公约》第十八条和委员会关于第十八条(思想、良心或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通过一项法律,免除依良心拒服兵役者的义务兵役,并规定相同时间长度的替代民事服务。

15.委员会仍然关注广泛限制媒体言论自由权,关闭独立报纸,吊销若干外国广播电台的广播执照的情况。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对记者惯用骚扰手段和控以刑事诉讼罪名或流氓罪名。而且,委员会关注的是,一些关于杀害或殴打记者的报告尚未得到澄清。最后,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最近逮捕和还押拘留了一些在非传统媒体上发表意见的个人,尤其是因为没有解释为什么在有关个人向警察报告对他们的攻击之后实施逮捕,为什么就流氓行为对他们提起的司法诉讼没有公开进行(第十九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结束直接或间接限制言论自由的做法。应当使关于诽谤罪的立法符合第十九条,确保适当平衡保护个人声誉和言论自由。在这方面,敦促缔约国考虑在关于所谓“公共人物”行为的信息与民主社会对公共利益问题的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还敦促缔约国有效保护新闻工作者,使其免予侵害其人生完整和生命的企图,如果发生这种行为,应予以特别重视和作出强有力的反应。缔约国不应当没有道理地限制独立的报纸,限制广播电台的当地广播。最后,缔约国应当严格依照《公约》第十九条对待非传统媒体的用户。

16.委员会关注的是,不断有报告说,缔约国主管部门毫无道理限制个人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方法是拒绝发出许可,或过度使用武力驱散和平示威者(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当重新审查其立法、政策和做法,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个人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之下的权利,并确保这项权利的行使除《公约》所许可的限制以外不受任何限制。

17.委员会对许多有关违规行为的报告表示关注,特别是在缔约国2005年议会选举期间,以及在2008年的议会选举的情况中(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所有公民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要适当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第二十五条(参与公共事务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

18.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主管部门在解决1991-1994年与亚美尼亚的冲突之后――特别是在Nagorny Karabakh—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问题方面取得了成就,但这些人在获得住址登记(Propiska)方面仍然面临问题,从而使他们有可能面对腐败做法,被剥夺各种获得社会福利和津贴的权利,无法享有各项权利,包括在就业和卫生方面。一般而言,委员会重申其关注:住址登记(Propiska)制度的存在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之下的迁徙自由权和选择住所自由的权利(第二、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简化其住址登记程序,以便使合法居住在阿塞拜疆的所有个人,包括国内流离失所者,充分行使其在《公约》之下的权利和自由。

19.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说,一些个人因性取向而遭到警察和监狱官员的骚扰(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在这方面采取措施,为执法和监狱主管部门提供培训,并详细拟订相关行为守则。

20.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关于生活在缔约国的少数民族成员情况的资料,以及缺乏关于在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之后缔约国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就有关在《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咨询委员会通过2003年的意见之后所采取措施提供的答复不完整。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该国代表团没有澄清所采取处理各种严重关切事项的步骤,特别是关于在缔约国《国家语文法》(2002年)中减少有关少数民族保护的法律保障,以及关于缔约国缺少少数民族代表磋商结构的问题(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当确保少数民族成员完全依照《公约》第二十七条享有其权利。缔约国应当设立一个国家磋商机构,包括少数民族代表,以便更好地考虑到他们的特别需要,以使他们能够就与他们利害相关的问题参与决策进程。

21.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广大公众以及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广泛公布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并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场所分发印刷版本。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民间社会和在本国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除阿塞拜疆文之外,委员会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翻译为在阿塞拜疆所讲的各种主要语文。

22.缔约国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应在一年时间内就委员会在第9、第11、第15和第18段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3年8月1日之前提交的其第4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委员会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及《公约》整齐执行情况的具体和最新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与在该国开展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编写第4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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