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尼日尔

1. 2009年6月4日,委员会举行第1413和1414次会议(CRC/C/SR.1413和1414),审议了尼日尔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NER/2),并在6月12日举行的第142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报告虽拖延了相当久,然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坦率和自我批评的性质以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NER/Q/2/Add.1),并赞赏与高级和多部门代表团举行了颇有成果的对话,从而对缔约国境内儿童情况有了更好的了解。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执行《公约》方面一些相关的积极发展动态,诸如:

2003年6月13日第2003-05号法案修订了《刑法》,确定了一些新的罪行,包括女性生殖器割礼、灭绝种族罪和奴役罪;

第2007-30号免费出生登记法;

2006年6月21日《生殖健康法》;

《儿童法》的起草工作;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如下文书:

2004年10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6月24日《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4年9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4年9月30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2年4月1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C. 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执行委员会就缔约国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的一些关注和建议,包括那些有关资源调配、最低结婚年龄、出生登记、体罚、非正式收养、街头儿童以及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均未得到充分解决或只得到部分解决。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提出的那些尚未得到执行或充分实施的建议,并且采取充分后续行动落实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立法

7.委员会欢迎在2005年讨论拟订《儿童法》草案,以废除儿童权利领域中法律多元化现象,并依循《儿童权利公约》协调国家法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政府既未审查《儿童法》,也未将之提交国民议会供通过。因此,由于援用三种不同法律的渊源,即现行法、习惯法和宗教法,继续对享有儿童权利形成不利的影响。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速通过涵盖《公约》所有规定的《儿童法》,并在一旦获得批准后,确保为充分实施各项条款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立法制定出适当的惩治条例,用于惩治诸如早婚和性暴力之类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此外,缔约国应提高各方,尤其是依旧沿用习惯法和宗教法的社区对立法的认识。

保留

9.委员会就其余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表示了关切。正如缔约国本身所述,这些保留剥夺了《儿童权利公约》若干条款的实质性内容,继续成为一个阻碍增进各领域性别平等的因素。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CEDAW / C / NER / CO /2,1016段),考虑在一个具体的时限内撤消该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协调

11.委员会在注意到重新界定了促进妇女和保护儿童事务部的任务,并计划振兴“全国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事务委员会(儿童生保发委)”的行动之际,仍关切地感到,全国没有持续进行执行《公约》的协调工作。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感到,儿童生保发委的人员配备依然匮乏,也未设立相关的区域分会。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的年度预算仅为促进妇女和保护儿童事务部拨出微不足道的资金,该部资金不足,无以进行与儿童相关的工作。

12.委员会在提及其先前的建议(CRC / C / 15 / Add.17 9,12段)时,促请缔约国继续增强儿童生保发委的任务,为之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之能在全国、区域及分区域各级有效协调和监督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促进妇女和保护儿童事务部获得充分的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履行其与儿童相关的工作。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措施的第5(2003)号一般性意见。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及“少年儿童综合发展国家政策框架草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先前的行动计划未曾进行评估,而新的行动计划仍有待于政府的批准,而且并未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政府未提供资料阐明,为执行上述行动计划所设立的委员会,提供财力和人力资源的情况。

1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一项涵盖《儿童权利公约》所载一切权利的综合性全国儿童行动计划,并考虑到20025月大会举行的儿童问题特别届会以及2007年大会中期审查时通过的成果文件:“一个适合儿童成长的世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具体的预算拨款,设立充分的后续机制,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并确保为之配备一个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辨明可能存在的缺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时监督,2007112日在开罗举行的非洲联盟第二次儿童问题泛非论坛:中期审查通过的“呼吁加快执行适合儿童成长的非洲行动计划(2008-2012年)执行行动”的执行情况(见A/62/653)。

独立的监督

15.委员会注意到在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全国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部门之际,令它感到遗憾的是,既没有为该全国委员会履行其任务,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也未设立各地方和区域的分办事处。

1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全国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并及时在各区域设立起分办事处。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全国委员会主管儿童权利事务方面的特权,尤其在全国和地方各级展示关于儿童事务的任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儿童能够向促进妇女和儿童权利事务部这个被授权受理和调查各类侵犯儿童权利问题申诉的机构投诉,并由该机构有效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分配资源

17.委员会欢迎扩大对保健和教育部门的预算拨款,同时关切国家预算中用于社会服务部门的部分正在缩减,而且总体的资源分配仍不足以有效地保证全面实现所有儿童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未能明确界定国家预算为儿童支出的数额和比例。委员会对不断出现的腐败的传闻感到关注,腐败对如何使本来就有限的资源用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资源用于儿童权利-国家责任”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提出的建议:

利用“儿童权利”的做法编制国家预算,实施对整个儿童预算的拨款和资源使用情况的追踪制度,由此提供对儿童事务投资的能见度。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利用这项追踪制度,评估对任何部门投资,如何能服务于“儿童最佳利益”,确实衡量这类投资对男童和女童形成的区别性影响;

尽可能利用由于减免债务设立的总统特别方案资金,用于对儿童的投资,包括对基础设施;

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联合国的建议,开始按成果编制预算,监督和评估资源分配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寻求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确定为处境不利或尤其弱势的儿童,以及为可能需要扶持的社会措施(如出生登记)编列的战略预算项目,确保即使出现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态,这些预算项目也会得到保护;

在缔约国目前推行的权力下放进程中,通过公开对话和参与,尤其是儿童的参与,以及对地方当局实施的相关问责制,确保透明和参与式的预算编制;

采取一切必须措施,防止和追究腐败行为。

收集数据

19.委员会欢迎为收集数据所作的努力,尤其欢迎2005年在儿童保护部内设立一个统计部门,并于2007年通过了“国家促进发展统计工作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儿童权利的优质数据和分析,尤其是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遭暴力和性虐待之害的儿童、街头儿童、充当家庭佣人的儿童、与法律相冲突的儿童和生活贫困儿童的优质数据和分析报告。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合作伙伴的支持下,继续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用这些数据作为依据,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协助制定执行《公约》的政策。缔约国应确保所收集的资料载有广泛易受害儿童,包括遭暴力和性虐待行为之害儿童、街头儿童、充当家庭佣人的儿童、与法律相冲突儿童和生活贫困儿童的最新资料。

《公约》的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工作

21.虽然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广泛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以及举办提高意识和增强认识的运动和培训方案,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向乡村地区推广《公约》的力度不足,而且缔约国仍未用某些地方语言公布《公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其提高认识运动,推广至城镇区域以外的居民,并将《公约》译成缔约国的各种主要语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成年人,包括宗教和传统领袖以及儿童广为知晓和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对所有从事与儿童事务相关的专业群体,包括执法人员、教师、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儿童保育机构人员开展充分和系统的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阐明,政府各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通过参与性进程,起草缔约国报告。然而,委员会严重关注的是,某些民间社会组织受到限制,尤其是为儿童提供人权和人道主义援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行政和实际运作上受到严厉的限制。

24.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尊重民间社会在深化落实《公约》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民间社会,包括国际和国内非政府组织,积极、主动和系统地参与促进儿童权利,包括参与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明,传统和宗教领导人之间达成了共识,确定男、女孩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项共识尚未颁布为立法,因此,男孩(18岁)和女孩(15岁)之间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仍有性别上的歧视。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迅速通过《儿童法规》,将男、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

3.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欢迎政府为促进女童教育所作的一切努力,尤其在女孩入学率极低的一些区域由传统和宗教领导人支持开展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歧视女孩的现象。委员会还关切,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以及大部分弱势群体,诸如残疾儿童和生活在乡村地区的儿童长期遭受社会歧视的现象。

2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 / C / 15 / Add.179 ) ,促请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确保在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根据第2条,通过公众教育方案,铲除所有社会错误概念;将属于最弱势群体的儿童列为社会服务的优先目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通过《儿童法》和《家庭法》,将导致所有歧视性条款的撤销。委员会还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共同呼吁( CEDAW / C / NER / CO /2,16段),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制定一项综合性战略,包括列出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修改或铲除各种危害和歧视妇女的不良文化习俗和陈规陋矩。

儿童的最大利益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明,国家各机构考虑到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而且司法机关于2007年通过了有利于法院保护儿童权利良好做法一览表。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习惯法或某些做法依然是不利于落实上述原则一个阻碍因素。

3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尤其是通过开展提高社区领导人以及整个社会认识的运动方式,确保传统习俗和习惯法不妨碍落实这项一般原则。

尊重儿童意见

31.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未明确阐明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传统观念妨碍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

32.委员会建议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纳入缔约国宪法,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方案,包括发展项目中。为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注意2006915日举行的儿童倾诉权问题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各项建议,并敦促应特别重视家庭、学校、法律和行政诉讼程序、社区以及社会普遍重视每一位儿童尤其关注弱势群体儿童的倾诉权。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奴役

33.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未提供基于种姓的奴役做法的情况,然而,全国却普遍存在这种状况,而且案犯既未受到追究,也不受惩治。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该国尚无解救遭传统性奴役制做法之害儿童和成年人的部门,而且没有致力于教育公众认清有害的一般奴役制做法。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铲除缔约国境内一切奴役制形式,尤其确保法院依法对推行这种奴役制做法的人进行系统性的追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一项全国行动计划,打击奴役制,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解放遭传统性奴役制做法之害者,并为儿童提供康复、心理恢复和援助,以使儿童重新融入其家庭,以及开展关于反奴役制新法律规定的提高认识的运动。

出生登记

3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7年出台了一项新的出生登记法和国家登记政策,任命并培训了区域和地方登记人员,以及开展了为出生时未登记的儿童补办登记手续的运动。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儿童出生登记比率下降,主要因民事登记服务部门工作绩效低、乡村地区无登记中心和拖欠登记人员工资问题所致。虽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生活在尼日尔境内的马哈米德人与尼日尔其他民族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仍关注的是,由于未对马哈米德儿童进行登记,可能使他们及其家人成为无国籍人。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该国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尤其是马哈米德儿童得到登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体制性登记结构,尤其是乡村和偏远地区的结构免费且便利于登记。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RC / C / 15 / Add.17 9,61段),建议缔约国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体罚

37.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和《刑法》反对暴力和虐待的规定,并未被理解为禁止抚养儿童期间的体罚行为,而且并未明确校内和替代性抚养境况下的体罚。委员会还深为关注的是,古兰经校内对儿童采用的一切暴力形式以及其对儿童造成的危害性影响后果,包括身心致残问题。

3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遭体罚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处罚问题的第8(2006)号一般性意见,并建议如下:

以法律明确禁止在家庭、学校和养育院内施行体罚;确保上述这些法律得到切实实施,并为追究虐待儿童行为的责任人有系统地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进行一项综合性研究,评估体罚的原因、性质及程度;

开展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明确体罚的危害性后果,以期扭转对这种做法的普遍态度,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参与性的抚养和教育子女形式;

确实推行一项既维护儿童权利,又从心理方面着手的教育方案;

确保体罚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伊斯兰学校对儿童的虐待行为,并根据刑法追究案犯。

联合国对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39.虽然委员会欢迎建立一个为对付侵害妇女和儿童暴力问题采取协调行动的国家框架,却遗憾地注意到,上述框架尚未制定出一个打击一切侵害儿童暴力行为的综合性战略。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把铲除一切侵害儿童暴力形式列为优先重点。关于联合国对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的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关于侵害儿童暴力问题研究报告(A/61/299)的建议,同时考虑到西非和中非区域协商会议(2005523日至25日在开罗举行)的成果和建议。委员会还具体建议缔约国特别注重下述建议:

禁止一切形式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

加强国家和地方承诺与行动;

提倡非暴力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增强与儿童一起及为儿童服务的所有人员的能力;

确保问责制和终止有罪不罚现象;

以研究报告的建议为指导,与民间社会合作,尤其在儿童参与下采取行动,以确保所有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人身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并形成具体且有时限的行动的势头,防止与应对此种暴力和虐待行为;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世卫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特别是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难民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非政府组织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1.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明该国为父母提供家庭津贴,委员会却注意到到,所述家庭津贴只支付给有限数量的家庭,缔约国也没有为家庭提供充分的服务和经济支助。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支持家长行使父母责任的方案,编列适当的资金及其他支助。委员会也呼吁缔约国为弱势家庭的儿童制订有效的支助方案。

家长责任

43.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规定父母双方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它关注的是,民事法将女性置于从属于其丈夫的地位,剥夺了妇女对家庭内部任何决定的参与。委员会关注的是,1976年开始编撰的《家庭法》尚未得到通过,而且休妻弃子和一夫多妻制,则仍是司空见惯的习俗,对儿童的权利有不利的影响。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议其立法、方案和政策,提倡父母双方平等承担家长责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按计划废除休妻做法,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措施制止一夫多妻制,并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以认清一夫多妻制对儿童的危害性影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家庭法》。

子女监护

45.委员会重申它在先前的定期审议(CRC/C/15/Add.179,第38段)中对长期以来处置离婚所采用的习俗感到担忧。根据这种习俗,7岁以下子女的监护权交给母亲,然而,一旦子女年满7岁之后,则由父亲监护,不必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也不考虑子女的最高利益。

4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RC / C / 15 / Add.17 9,39段),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铲除处置离婚采用的习俗,并继续提高民众的认识,认清这种习俗的不良影响及其违背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公约》其他相关规定的现象。

被剥夺了家庭环境的儿童

4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阐明10%15岁以下儿童未与其父母的任何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由于政府未尽力让儿童与其家庭重新融合,越来越多易受害儿童被送入照管中心。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替代性照料中心仍缺乏受过训练的合格工作人员,促进妇女和保护儿童事务部也未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项保护政策,使得儿童能享有与其生身父母家庭共同生活的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拟定新方案加强替代性照顾的设施,并加强对社会和福利工作者的培训。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监管替代性照管机构建立独立的申诉和监督机制。

收养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审查期间未采取重大行动以削减非正式收养的人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境内国际性的收养是常见现象,但国际收养仍未得到有序的管制。

5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儿童法》中列入明确禁止非正式收养的规定,并建立有效的收养监管机制。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RC / C / 15 / Add.17 9, 第 43 段 )要求缔约国考虑毫不拖延地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虐待和忽视

5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在家中、学校、尤其是伊斯兰学校及街头仍然普遍存在着虐待儿童的现象,甚至往往得到习俗的合法化,然而,缔约国的报告却未提供充分资料阐明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社会上认可侵害儿童的暴力行为,而且政府层面亦未将之视为首要重点问题之一。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未建立起监督和报告儿童受虐待情况的儿童保护制度,致使受害儿童得不到保护。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儿童保护制度,包括有效的受理机制、通过数据收集监督和调查虐待儿童情况的报告,并在必要时,以关注儿童为重点的方式,对施虐者提出起诉,确保受害者隐私并为遭受性虐待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心理及其他支助,协助儿童全面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虐待和凌辱儿童的后果展开预防性的公众教育运动。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1至3款)

残疾儿童

5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保护儿童及人道主义机构为援助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采取的联合行动、创建了一些照顾残疾人和儿童的需求和福祉的专门设施,并制定了一项“特殊教育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上长期存在着歧视残疾儿童的现象,而且尚无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政府须进一步努力,扩大对所有残疾儿童的援助和康复工作,并完善需要保护的残疾儿童可以采取的途径。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到《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第23条和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施与残疾儿童权利相关的立法,并考虑通过有关此问题的具体法规;

全力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基于社区的方案和服务,并确保此类服务获得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落实2005年特殊教育战略,以便促进对有特别教育需求的儿童提供的教育;

开展宣传活动,使家长和公众关注残疾儿童的权利和特殊需要,同时兼顾到具体基于性别的残疾问题并鼓励残疾儿童融入社会;

培训为残疾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员,诸如教师、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准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

保健和获得保健服务

5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保健领域,尤其在解决全球性的严重和长期的营养不良、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和推行免疫注射方案方面作出了重大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罹患严重和长期营养不良的比率以及婴儿死亡率依然居高不下,对这些关键问题的注意似乎被低估了。委员会也对于保健服务在利用机会、利用率和质量方面绩效低,以及传统或宗教上的信仰限制了儿童获得医疗保健的机会感到担忧。

5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生活在该国最偏远地区的儿童都平等地获得优质保健服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包括:

继续从地区一级筹措财力和人力资源,有效执行国家保健发展计划,尤其以发展初级保健为重点;

考虑把营养列为国家优先事项,为落实营养活动提供适当资源,并将营养活动全面融入政府保健机构,按照相关国际建议消除造成营养不良的根本原因;

加强努力进一步降低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尤其着重于预防措施和治疗,包括免疫注射,改善卫生条件,加强获得干净饮用水的便利度,管控好各种传染疾病和疟疾;

加强努力进一步减少全国产妇死亡率,包括广泛推行防止产后流血和孕妇死亡等其他主要原因的具体行动;

推行免疫工作,包括通过加强延伸活动和对“辍学”儿童的免疫注射,在所有保健区切实贯彻整套综合干预措施;

确保社会各阶层了解情况、有机会获得教育和支助,知道如何运用儿童保健和营养的最基本知识,包括对儿童哺喂半年纯母乳的好处;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卫组织的技术合作。

青少年保健

57.委员会重申了它在上一次审议期间,因缔约国报告未反映青少年健康方面的情况,显示政府对青少年健康问题未给予充分的关注,所表示的关切(CRC/C/15/Add.179,第48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促使人们认识和获得安全避孕方法的教育方案。

58.鉴于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200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在青少年全面参与的情况下,开展一项综合性研究,评估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并利用这项研究作为基础,制定青少年保健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增强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可获得性及其可持续性,并促进有关性和生殖健康的教育方案。

有害的传统习俗

5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颁布2003-25号法律惩治女性生殖器割礼习俗,与传统酋长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并推出社区和国家各级战略,为铲除这种不良的习俗作了重大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性生殖器割礼在古蒙蒙彻族妇女、珀尔族妇女和阿拉伯族妇女之间依然颇为流行,而且蒂拉贝里、迪法和尼亚美三个省内施行女性割礼的比率最高。委员会还对早婚的比率高感到担忧。早婚不仅对女孩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和溺婴风险,而且还阻碍了女孩完成她们的学业。

6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实施和运用立法及其他措施,禁止危害儿童,包括女性割礼之类的传统习俗,并确保将此类行为施行者绳之以法;

继续和加强对割礼施行者、家庭、传统或宗教领导人以及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增强意识的活动,以促使扭转这种传统性观念;

为割礼施行者提供充分的培训,以谋求其他方式的收入来源;

在女性割礼习俗仍广为流传的区域全力铲除这种习俗。

6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直接措施,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并与传统酋长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开展提高意识运动,认清早孕的不良后果。

艾滋病毒/艾滋病

6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2和2008年制定并通过了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多部门框架和部门行动计划,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的预防性活动。

63.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问题第3(2003)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可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对罹患艾滋病儿童的顽固歧视现象。

享有适足生活水平权

64.委员会虽然欢迎通过“减轻贫困战略文件”以及总统特别方案,却遗憾地指出尼日尔的生活水平相当低,许多家庭和儿童生活在长期缺乏粮食安全的状况之下,缺乏适足的住所,得不到干净饮用水,没有基本卫生设施,乡村地区的状况更是恶劣。委员会关注的是,人口增长构成了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生活水准的主要障碍。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运用减轻贫困战略及其他以儿童为具体重点的措施,尤其为经济贫困家庭提供充分的粮食、干净饮用水、住所和卫生设施。

7.教育、娱乐和文化生活(《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受教育权和教育的目的

6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扩大获得初级教育的途径和增加女孩受教育人数作出了重大努力,在乡村地区建立了新教育基础设施,并推出了教师培训方案。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小学教育仅有半数儿童入学,而且委员会还指出,该国仅推行六年制的义务教育。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教育体制质量差、辍学率高、受教育方面的性别平等仍为薄弱环节、成年人的识字认读率极低,3至5岁有限百分比的幼儿可得到学前教育。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高教育质量,并采取一切措施,通过具体行动解决不完成学业问题背后的原因,确保儿童完成其学业;

采取专项预算拨款和对最贫困儿童,特别是贫困乡村地区的女孩提供长期支助的方式,更有效地解决差别问题;

确保为公共教育制度提供充分的资金,开展免费义务教育;

确保教师得到良好培训,完全符合资格并得到适足的报酬;

推行超过六年制的义务教育;

向缔约国所有区域的儿童推广幼儿教育;

创建和加强对小学或初中辍学儿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在学校教学课程中列入人权和儿童权利教育;

鼓励儿童参与学校所有各级的生活;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2001)号一般性意见。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和(d)款、第30条和第32-36条)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68.委员会关切地表示,该国北部持续不断发生军事冲突,会使长期以来贫困和弱势的游牧民众愈发贫困,而儿童和妇女会面临遭受排斥、剥削和被贩运的巨大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法律未具体阐明自愿应征或强征入伍的最低年龄,而且尼亚美军校甚至招募年仅13岁的儿童,向之传授火器基本操持法。

6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紧急状态机制,确保所有陷入困境儿童,包括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享有获得住所、食物和教育的基本权利。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依照《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制定一项法律,规定武装部队征募的最低年龄为18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高进入军校的法定年龄。

无人陪伴、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儿童

7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目前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15/Add.179,第61段),保障难民儿童的出生登记,并招生进入学校体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未提供资料,阐明因该国北方正在发生的一些武装冲突,造成了流离失所者,包括儿童被迫离家出走的情况。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所有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生活在不安全区域儿童的权利,尤其保障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

街头儿童

7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定期审查期间对街头乞讨儿童人数表示的关注。委员会严重关切古兰经学校监护下的Talibé儿童情况。这些儿童在伊斯兰教隐士(伊斯兰教隐士)驱使下沿街乞讨。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街头儿童情况进行系统性评估,确切厘清街头乞讨儿童的根源和人数情况;

在街头儿童本身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和实施一项综合性政策,铲除街头儿童问题的根源,同时制定出预防和保护措施,确立减少街头儿童人数的年度指标,拨出必要资金和制定相应准则,指导国家公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执行上述战略;

在儿童们本身的积极参与下,支持家庭团圆方案及其他替代性照顾,只要这些方案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街头儿童入学和在校攻读,并在考虑到男、女孩之间不同需求情况下,提供充分的保健照顾服务、住所和食物;

在传统和宗教领导人及家长协助下,制定提高着重关注的方案,制止伊斯兰教隐士驱使儿童沿街乞讨的做法。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和奴役

74.委员会关注的是,不满15岁的儿童有74%从事劳作,其中许多在采矿和采石场冒着可能中汞毒的危害健康的条件下,从事砸矿石和背运矿石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报告中缺乏更新的资料,未阐明为打击童工现象采取的主动行动、当局的影响软弱无力,为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行为拨出的资金极为有限。

75.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RC / C / 15 / Add.17 9, 第 65 段 ) ,请缔约国:

通过和执行防止和消除童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

向劳工监察机构及其他执法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并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上述机构的能力,以切实监督童工问题立法及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的执行情况;

消除缔约国境内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并在民间领袖参与下,提高公众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力求开辟替代教育或非正式教育等创新做法,为年龄较大和被迫工作的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寻求劳工组织的援助。

贩运

7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起草了将贩运列为罪行的议案、通过了“打击贩运儿童国家行动计划”,并在2005年加入了《打击人口贩运多边协作协议》,和“西非和中非地区防止贩运人口,尤其防止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联合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尽管缔约国境内、源于境外以及进入境内有一定幅度的儿童贩运活动,但缔约国未充分认识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政府各部之间就此问题缺乏协调配合,而且未为2006年建立的受害者收容所提供资源。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地通过一项惩治贩运儿童的法律,确保就贩运儿童案件展开适当调查并追究和惩治违法者;

加快通过禁止贩运儿童的行动计划,并为委员会制定计划,提供必要的资源,以有效地履行委员会的职责;

扩大提高认识的措施,以防止和铲除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尤其为此支持非政府组织目前的工作,并且增强地方各级建立的预警委员会;

与邻近各国签署打击跨国贩运儿童问题的协议;

提供进一步的资源以支助对遭买卖或贩运的所有儿童的收容和身心康复工作。

买卖、色情剥削和虐待

78.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了防止侵害儿童的色情暴力的“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境内遭受色情剥削的儿童的人数不断增加。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富人或一些著名人士以及酋长和重要伊斯兰教隐士所谓的“瓦哈亚”做法,即社会上广为认可的购买少女为妾的做法。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增强相关立法措施,解决性虐待和色情剥削问题;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及时追究侵害儿童的色情罪犯行为;

继续根据199620012008年举行的第一、第二和第三届“禁止对儿童商业性色情剥削问题世界大会”的结果,以及其他与此问题相关的国际会议成果,实施与儿童受害者相关的预防、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政策和方案。

少年司法

8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新建教育、预防和司法事务署(教防司署)并且为保护国民警察部队内少数民族,开设了一个服务中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专门为少年司法法院拨出人力和财力资源、基本上缺乏针对与法律相冲突儿童的专职儿童教育者和收容机构,而且各警察所没有专门关注儿童设置的收押间。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第99-11号法令虽述及少年法庭的组建问题,但并不涵盖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而且凡与成年人一起犯罪的16至18岁的少年都一并送交成人法庭审判,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委员会重申其深为关切儿童继续与成年人一起关押的情况。

8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少年司法标准得到充分落实,尤其是《公约》第37条(b)款、第40条和第39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之际:

立即采取步骤依法停止和废除对不满18岁者所犯罪行判处死刑和终身监禁;

尽快审判涉及儿童的案件;

紧急确保所有拘留设施,不再将儿童与成年人一起羁押;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加强对制裁少年犯采取替代法政策,确保只有作为最后的手段才拘留儿童,且拘留期尽可能短,并在实施拘留时,遵循法律对儿童实行10个小时监押的时限,而且拘留期间不得虐待儿童,以及拘留设施的条件要符合最起码的国际标准;

设想为各利益攸关方,制定广泛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具体培训警察部队、法官和社会工作者,以增强有关少年司法体制和替代拘留手段的技术能力和知识;

向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包括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各非政府组织寻求技术援助及其他合作。

9.批准国际和区域文书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阐明,2003年缔约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卷入武装冲突儿童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但促请缔约国在没有不当拖延的情况下,将批准文书交存秘书长,包括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发表必要的具有约束力的声明并阐明保障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提交其初次报告。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执行,尤其是将它转发给政府成员、议会并酌情向区域和次区域机构转发这些建议,供其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宣传

84.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互联网向广大民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情况展开讨论并予以认识。

11.下次报告

8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10月之前,提交其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这份报告应不超过120标准页(见CRC / C / 118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此后按委员会的预期,每五年提交报告。

8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依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6月批准的《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 HRI / MC / 2006 / 3 )规定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核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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