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JK/CO/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通过的关于塔吉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11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108和1111次会议(CAT/C/SR.1108和1111)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TJK/2),在2012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1126和1127次会议(CAT/C/SR.1126和112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遵循了关于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然而,委员会对在后续程序中提出的问题未收到答复表示遗憾。

3. 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开诚布公的对话、缔约国对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AT/C/TJK/Q/2/Add.1),以及代表团提供的口头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所述期间采取的立法措施,包括:

2007年3月通过《行政诉讼法》;

2008年3月通过《刑事诉讼法》,纳入了还押审讯,并将批准审前拘留的权力由检察官移交给法官;

2008年3月通过《人权专员法》,2009年5月任命第一任人权专员(监察员);

2008年12月通过《行政犯罪法》;

2009年7月通过对《宪法法院法》的修正,扩大了宪法法院的权力和管辖权。

5. 委员会还欢迎:

2004年宣布暂停执行死刑,2010年4月设立工作组,以考虑废除《刑法》中的死刑以及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可能性;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2012年5月进行的访问。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处罚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刑法》中纳入第143-1条,使酷刑的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但表示关切的是,对第一次犯酷刑罪的罪犯处以五年或低于五年监禁的处罚与这一罪行的严重性不符(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刑法》第143-1条进行修订,根据《公约》第4条的要求,确保对酷刑罪行的惩处反映出这一罪行的严重性质。

大赦法

7.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2011年的《大赦法》给予检察机构对因酷刑被定罪者减刑、缩短刑期或缓刑的极大裁量权,包括3名警察因导致Ismoil Bachajonov在押时死亡而被定罪的案件(第2条)。

缔约国应确保《大赦法》载有明确条款,规定任何因犯酷刑罪被定罪者无权享受大赦,并在实际中严格遵守这一禁令。

基本法律保障

8.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刑事诉讼法》中纳入的程序性保障,包括在到达警察局后3小时内对被拘留者进行登记(第94.1条)、拥有律师的权利(第22.1和49.2条),以及从逮捕时算起拘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权利(92.3条)。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一法律(第91.1条)没有明确说明哪个时点被算作个人被拘留的时点,结果导致被拘留者在逮捕和正式承认被拘留期间无法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有报告说,在实际中以及在大多数案件中,在押者没有被给予及时接触律师和独立医生及通知家属的权利,以及其他确保其免受酷刑的法律保障。具体而言,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大量指控称,警察没有对所有剥夺自由的阶段进行准确记录;没有在到达警察局后3小时内对嫌疑犯进行登记;没有遵守在72小时时限内释放或将嫌疑犯从警察局移交审前拘留设施的规定;没有通知家属将在押者从一个剥夺自由场所移至另一剥夺自由场所的情况。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11-1条允许法官仅仅依据所称罪行的严重性批准进行审前拘留,时间可长达18个月(第2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在法律和实际中确保所有在押者从被羁押的时刻起即享有所有法律保障。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修订《刑事诉讼法》,确保逮捕从实际羁押的时刻算起;

建立一份官方中央登记册,认真、迅速记录逮捕时间,至少记录以下内容:(一) 逮捕时间;(二) 逮捕原因;(三) 实施逮捕者的姓名;(四) 羁押地点及后来移送的地点;(五) 负责羁押期间看管者的姓名。应对没有记录这些信息的负责人追究责任;

确保嫌疑犯在被拘捕时即被告知其权利以及拘留他们的原因;

保障嫌疑犯从被捕时即享有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并私下进行协商的权利,包括制订这方面的法律条款;

确保任何人在到达拘留场所时接受常规体检,应在押者的要求允许其接触独立医生,无须以官员的许可或要求为条件;

根据国际标准,规定尽快将在押者带见法官,并缩短警方羁押72小时的时限;

修订《刑事诉讼法》,废除执法人员向家属告知拘留情况的12小时时限;

修订《刑事诉讼法》,确保法院不得仅根据所称罪行的严重性批准审前拘留,如果检方无法出示继续羁押疑犯的充分理由,则不得延长审前拘留期限。

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

9. 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大量经各种渠道证实的指控一致称,在警察拘留所以及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部开设的审前拘留场所,对嫌疑犯实施酷刑和虐待司空见惯,尤其是在审讯的前几个小时,主要是为了获取用于刑事指控的供词(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16条)。

缔约国亟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并禁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尤其是警察拘留所和由国家安全委员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部开设的审前拘留场所的这类行为。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有关酷刑和虐待的事件与指控;

起诉相关责任人,公开报道这类起诉的结果;

保存所有审讯的视频记录并在拘留场所内各处可能出现被拘留者的地点安装视频监控,除非这样做会侵犯被拘留者的隐私权或与律师和医生私下交流的权利。这些记录应存放于安全场所,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及其律师查阅;

明确重申绝对禁止酷刑,公开警告任何人如实施此类行为或参与、默许酷刑,将依法追究个人责任、受到刑事指控及相应处罚。

拘留期间的死亡

10. 委员会对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有关在拘留期间死亡的若干事件的报告表示关切,包括Ismonboy Boboev、Usman Boboev、Khurshed Bobokalonov、Alovuddin Davlatov、Murodov Dilshodbek、Hamza Ikromzoda、Khamzali Ikromzoda、Safarali Sangov、Bahromiddin Shodiev死亡的案件,并对这些案件缺乏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表示关切(第2条、第1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被拘留者死亡的所有案件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评估相关公职人员的责任,确保惩治罪犯并对受害者家属给予赔偿。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所有关押期间死亡案件的全面最新信息,包括案发地点、死亡原因、调查结果、对案犯的处罚和对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情况。

调查和有罪不罚

11.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没有得到快速、公正或有效的调查及起诉,结果导致一种有罪不罚的氛围。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调查员可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免除嫌疑者的刑事责任,可因悔悟,与受害者和解,情况变化或刑事诉讼时效过期等原因采取这类行动(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切实步骤,设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刑事调查机制,该机制与起诉所称受害者案件的机构没有任何关系;

快速、公正和全面地调查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所有指控,将案犯绳之以法;

只要案件涉及有关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就不得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允许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和免除被告刑事责任的条款。

武装部队中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热线电话和流动监测点,以处理军队中长官和士兵欺凌和虐待新兵的问题,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类现象在缔约国仍然十分普遍(第2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禁止和消除在武装部队中欺凌和虐待新兵的现象,确保快速、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有关这类行为的指控。如果发现有关欺凌的证据,缔约国应追究直接犯罪者和指挥系统其他相关者的责任,起诉和惩处责任者,处以与所犯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刑法,公布这类调查的结果,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全面康复治疗,包括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通过酷刑取得的证据以及缺乏依职调查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3月在《刑事诉讼法》中纳入第88(3)条,规定通过“武力、压力、残忍行为、不人道行为和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作刑事案件的证据;此外,最高法院2012年6月的一项政令明确了不接受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的概念,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实际中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实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被告提出有关酷刑的指称时,法官常常不予理睬,除非提交正式起诉,否则检察官不会进行调查(第15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际中确保不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采用通过酷刑获得的证据。缔约国还应确保一旦有人指控证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应中止诉讼程序,直至对这一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完全基于供词定罪的案件进行审查。

拘留条件

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努力改善监狱和审前拘留场所的拘留条件,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有报告称缺乏热水供应;卫生条件差;通风差;缺乏干衣的办法,结果导致呼吸道感染和疾病;缺乏个人卫生用品;食物和医疗服务不足;

对终身监禁囚犯的囚禁条件过分苛刻,据报告,他们几乎每天都被单独关在既小又不通风的囚室里长达23小时;无法接触律师;仅允许其家人每年探视一次;也不允许他们参与监狱的各项活动;

仍然缺乏国家或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监测机构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的系统性和独立审查。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监察员可访问拘留场所,但表示关切的是,访问的结果并不公之以众;

没有囚犯投诉机制。尽管缔约国提交的资料表明,可用密封的信封提交有关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但据报告,这些信件无法到达相关机构,囚犯常常无法获得纸和笔;

塔吉克斯坦的监狱数量、地点、容量及囚犯的数量被视为“国家秘密”。

缔约国应:

为改善所有拘留场所的条件划拨充分的预算资源;

取消将终身监禁囚犯完全隔离的做法,改善其生活条件,废除限制其接触律师和家人的法律;

优先采取切实步骤,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设立一个有效的国家预防机制,为该机构提供资源,允许其对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进行定期、独立、不预先通知和不受限制的视察访问,允许视察人员有机会与单独的囚犯私下交谈。同时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独立的非政府组织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拘留场所,并确保监察员在医务专业人员的陪同下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和不预先通知的访问,包括访问警察拘留场所,并公布访问结果;

在所有拘留场所建立一个接收和处理有关酷刑或虐待指控的有效、可利用和保密的系统,以确保:(一)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每名囚犯都可不受阻碍和不受监视地接触检察官;(二) 所有指控得到快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三) 肇事者受到相应的处罚;(四) 投诉者不会遭到任何报复;

公布监狱的数量、地点、容量及囚犯人数,同时注意到代表团声明今后将考虑这样做。

投诉、报复和对受害者、证人及人权维护者的保护

15.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及证人之所以不向当局提出起诉,是因为害怕报复以及缺乏适当的后续跟进工作。此外,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刑法》于2012年7月取消了有关诽谤和侮辱的内容,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报告酷刑和虐待事件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恐吓。具体而言,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指出,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2012年5月访问塔吉克斯坦期间向他反映关切问题的所称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记者、律师、医务专业人员和人权维护者后来受到当局的骚扰和恐吓。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但对塔吉克斯坦青年律师协会近来被关闭表示关切,该协会是反对酷刑联盟的成员,在特别报告员访问期间与报告员合作,关闭该组织来自司法部以行政理由解散该组织的一项动议以及Khujand城市法院为此目的于2012年10月24日做出的裁决(第12条和第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缔约国在2012年3月普遍定期审议之后做出的承诺,设立一个资源充足、有效、独立和可利用的机制,用于调查和便利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及证人向公共当局提交投诉。缔约国还应在实际中确保对投诉者和民间社会组织予以保护,使他们不会因为投诉而受到任何虐待、恐吓或报复,并对采取这类行动的执法人员处以适当的纪律或相关刑事措施。

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

16.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尽管自2009年以来存在一份有关“防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的法律草案,但没有任何一项国内法将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有报告称,家庭暴力非常普遍;提出投诉存在困难;执法人员不愿干预这类案件。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体罚在家庭、学校和其他教育场所的使用非常普遍,但缺乏禁止对儿童体罚的国内法律(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打击和惩治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尽快通过关于“防止家庭暴力的社会和法律保护”的法律草案,将这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能够行使投诉的权利,对这类投诉进行全面调查,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应有的惩处;

制订法律,明确禁止所有场合的体罚;

向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及时保护和救济,包括将其与犯罪者隔离,提供庇护场所和康复服务;

就如何以尊重保密性的敏感的方式接收、监测和调查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贩运儿童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投诉案件,向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培训;

就体罚对儿童的不利影响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问题开展宣传活动。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17. 委员会欢迎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的旨在加强司法机构的司法――法律改革,包括采取提高法官工资等措施,但表示关切的是,司法机构仍然薄弱,效率低下,且受到总统和行政部门下设机构――司法委员会的影响,由总统负责任命和解雇法官(第2条、第12条和第13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能时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还应根据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经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2号决议和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号决议核准),审查任命、提拔和解雇法官的制度。

不驱回和引渡

18.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在涉案者可能遭遇酷刑的情况下绝对禁止引渡或驱逐出境,法律中也没有任何有关向法院质疑引渡和驱逐程序合法性的明确程序。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提出对一些据称为被禁止的伊斯兰团体成员进行引渡的要求,据报告,这些人在返回塔吉克斯坦后被单独隔离关押,并受到执法人员的酷刑和/或虐待。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称一些因惧怕返回后可能遭遇酷刑而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个人在塔吉克斯坦邻国被塔吉克斯坦安全部队绑架,被强制遣返回塔吉克斯坦,后来遭受了酷刑和/或虐待。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塔吉克斯坦联合反对派前成员Abdulvosi Latipov 2012年10月从俄罗斯联邦被绑架至塔吉克斯坦,目前被隔离关押(第3条)。

缔约国应: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并遵守《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驱回义务,包括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有可能遭受酷刑的情况下,对引渡令提出上诉和避免寻求或接受此类国家外交保证的权利。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提供这类保证的所有案件的情况;

停止在其他国家绑架和强制遣返塔吉克斯坦人及随后将他们隔离关押的做法,并确保他们不会遭受酷刑和虐待行为;

披露AbdulvosiLatipov的下落,确保他不遭受酷刑和虐待,充分保障他的基本权利,包括及时接触一名独立的律师。

培训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内政部工作人员举办人权培训班,并设立由宪法法院主席牵头的工作组,以提高执法人员对禁止酷刑问题的认识及建设这方面的能力。然而,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在评估和应对包括强奸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等家庭暴力、暴力侵害儿童及贩运人口等案件方面,仍然缺乏对执法人员和医护专业人员的适当培训。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就法医方面的工作而言,没有配备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条款接受记录和调查酷刑事件培训的医护人员(第10条)。

缔约国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官、医护专业人员、检察官和监狱看守人员进行关于《公约》要求的培训,并全面评估这类培训方案的影响。缔约国应确保相关人员,尤其是医护专业人员接受如何运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辨别和记录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培训。缔约国还应确保向执法人员和医护专业人员提供有关评估和应对包括强奸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等家庭暴力、暴力侵害儿童和贩运人口等案件的适当培训。

少年司法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2010-2015年“少年司法改革国家行动计划”,但表示关切的是,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缺乏少年法院和专门从事少年司法的法官。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儿童受到以下待遇:常常被审前拘留和单独关押在未成年人监狱的囚室中,作为管教措施;因较轻的罪行被长期剥夺自由;被剥夺接触律师等基本的合法权利;常常受到警方调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在有些情况下导致自杀企图或实际自杀(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根据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设立一个有效和运转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

对判处监禁儿童的所有案件进行审查,确保仅对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采用剥夺自由的办法,确保仅将对少年的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尽可能缩短监禁时间,接受严格的监督,提供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以及仅限于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手段;

保证所有拘留场所尊重儿童的权利,包括通过指派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关培训和能力的律师,保证儿童有权获得适当法律援助和辩护;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警方调查人员虐待儿童,包括对这类行为进行调查,确保采取适当的纪律或刑法措施。

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2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国内法律中没有明确条款规定根据《公约》第14条的要求,给予酷刑的受害者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数据,说明法院判定对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包括向1995至1999年期间受到酷刑和/或虐待及2007年从其他国家返回塔吉克斯坦的35名贩运人口受害者给予的赔偿数额。委员会还注意到,缺乏相关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治疗和社会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和心理康复的相关情况(第14条)。

缔约国应确保在国内法律中制定明确条款,规定酷刑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针对酷刑导致的损害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的权利。缔约国应在实际中向所有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及尽可能全面的康复服务,而不论这类行为的肇事者是否被绳之以法,上述受害者包括贩运人口的受害者、1995至1999年期间遭受酷刑和/或虐待的受害者,以及羁押期间死亡者的家属。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最近就《公约》第14条通过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阐明了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收集数据

2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无综合和按类别分列的数据,说明针对执法人员、安全部队、军事人员和监狱看守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进行指控、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情况,也没有关于贩运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情况的数据。

缔约国应汇编关于监督国家层面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以下方面的数据:对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指控、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贩运人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以及补救办法,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的情况。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其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来文。

25. 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发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提供后续资料,答复委员会与以下问题相关的建议:(a) 进行快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b) 确保或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以及(c) 如本文件第8(a)和(b)、9(a)、11(c)、和14(a)、(b)、(c)和(d)段所述,对酷刑或虐待行为嫌疑人提出起诉,对实施者予以惩处。

27. 请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也就是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即在提交定期报告前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单。根据《公约》第19条,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其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