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TJK/CO/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塔吉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8年5月4日和7日举行的第1633次和1636次会议(见CAT/C/SR.1633和CAT/C/SR.1636)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TJK/3),并在2018年5月4日举行的第1645次和1646次会议上通过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其对委员会所表达关切作出的口头答复和提供的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4年7月22日;

(b)《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2015年11月3日。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主动修订其法律中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关的部分,包括:

(a)2013年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

(b)2014年通过《打击人口贩运及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法》;

(c)2014年7月26日通过经修订的《难民法》;

(d)2014年11月27日通过《刑事诉讼法》第479条修正案,禁止引渡有证据表明可能遭受酷刑的人;

(e)2015年3月18日通过《儿童权利法》;

(f)2015年8月8日通过新的《国籍宪制法》;

(g)2016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引入“事实上的拘留”的概念(事实上的拘留从被拘留之时开始),还规定了拘留程序。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为实施《公约》主动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a)2014年,在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下设立监督剥夺自由场所的联合工作组,负责巡视剥夺自由场所,并制定2025年前刑法制度改革战略草案;

(b)通过《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2014-2023年)》;

(c)2016年5月22日,解散司法委员会,将权力移交最高法院;

(d)2016年,设立儿童权利专员,由人权事务副专员兼任;

(e)2016年7月27日,通过新的《塔吉克斯坦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2016-2018年)》;

(f)2016年8月18日,根据总检察长的命令,批准《军事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人员及军事人员行为手册》,防止相关人员欺凌及滥用职权并调查此类案件;

(g)2017年6月7日,通过《落实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所提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2017-2020年)》;

(h)2017年6月29日,通过《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方案(2017-2021年)》,以确保立法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尚待落实的上一报告周期的问题

6.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性意见(见CAT/C/TJK/CO/2)第26段要求塔吉克斯坦对委员会特别指出的以下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第8(a)和(b)段,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并建立正式的中央逮捕登记册;第9(a)段,确保和加强对被拘留者的法律保障;第11(c)段,起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者,对其进行处罚;第14(a)、(b)、(c)和(d)段,改善所有拘留场所的条件,消除无期徒刑囚犯几乎被完全隔离的情况,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建立国家预防机制,建立接受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投诉的有效保密制度。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这些事项作出后续答复和2014年1月9日提供实质性资料(见CAT/C/TJK/CO/2/Add.1)以及对问题清单的答复(CAT/C/TJK/Q/3/Add.1)。然而,根据这些资料,委员会认为上面提到的第8(a)和(b)、9(a)、11(c)、14(a)、(b)、(c)和(d)段中的建议尚未落实(分别见CAT/C/TJK/CO/2/Add.1第9-12、17-18、13-14和33-38段)。

酷刑和虐待有罪不罚

7.委员会回顾其前次的结论性意见(CAT/C/TJK/CO/2, 第9段),关切有报告称缔约国执法人员继续经常实施酷刑和虐待。缔约国提供的数据显示,自委员会2012年上次审查以来,总检察长办公室收到了89份酷刑投诉,但只有4人依据《刑法》第143(1)条被判有罪,其中无人被判刑超过三年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塔吉克斯坦当局依据《刑法》其他条款起诉公职人员实施构成酷刑或虐待的行为的案件,但仍严重关切与收到的酷刑和虐待投诉件数相比,对这些指控开展刑事调查的比例很低(第2、10、11、12、13、14、15和16条)。

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见CAT/C/TJK/CO/2,第9段),缔约国应紧急采取行动,打击酷刑和虐待有罪不罚的风气,包括要求高级别政府官员公开且明确表示酷刑不被容忍,并对任何实施或共谋或默许实施酷刑的人提起诉讼,包括负有指挥责任的人。

调查酷刑行为

9.如上所述,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主管机构对酷刑和虐待指控开展刑事调查的比例较低。尽管缔约国提供了目击者相互矛盾的陈述,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其收到报告显示,未对酷刑案件提起刑事诉讼,包括2015年Umar Bobojonov在警方拘留期间死亡案件,以及2017年1月DjovijonKhakimov在内务部有组织犯罪局单独监禁期间遭受酷刑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其现有调查机制――例如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了《公约》义务,而且缔约国提供了目击者相互矛盾的陈述,但仍关切现有机制未能在这些以及其他案件中取得令人满意结果(第2、10、11、12、13、14、15和16条)。

10.缔约国应当:

(a)建立单独的调查机制或机构,能够对公职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有效的刑事调查并提起诉讼;该机构应该独立于被控犯有此类罪行的官方机构和负责起诉实施酷刑者的官方机构;

(b)及时、有效并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事件及指控,起诉被认定负责的人并公开报告此类起诉的结果。

对酷刑指控的调查情况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其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对与塔吉克斯坦伊斯兰复兴党有关的在押反对派人士MahmadaliHayit、Rahmatullo Rajab和UmaraliHusaynov(又名SaidumarKhusaini)所提指控的调查结果。2015年被捕后,他们在国家安全委员会拘留所遭到了内务部有组织犯罪局官员的酷刑和其他虐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案件调查和司法审查的所有细节都被指定为“保密”(第2、12和13条)。

12.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公开对酷刑和其他虐待指控,尤其是对MahmadaliHayit, Rahmatullo Rajab和UmaraliHusaynov(又名SaidumarKhusaini)等人所提指控进行调查的相关事实。

对酷刑行为的处罚

1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刑法》对酷刑的处罚仍然较轻;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允许官员“基于悔罪、与受害人和解”或“情况改变”而终止对酷刑指控的调查;酷刑罪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尽管缔约国最近发布的大赦排除了《刑法》第143(1)条所列酷刑罪犯的赦免资格,但依据《刑法》其他条款起诉的实施构成酷刑的行为的个人仍有资格获得赦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目前正在审议的《刑法》拟议修正案将第143(1)条规定的酷刑最高刑罚从5年增加到8年(第2条和第4条)。

14.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的规定,确保法律规定的对酷刑的处罚能够反映罪行的严重性;酷刑罪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酷刑罪犯没有资格获得大赦法的赦免。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刑事诉讼法》不允许官员因罪犯悔改或与受害者和解而终止对酷刑罪的调查。此外,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依据《刑法》第143(1)条对实施构成酷刑或虐待的行为的罪犯提出起诉,而不是仅以刑罚上限较低、有资格获得赦免或有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罪名对他们提出起诉。

人权事务监察专员

15.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对《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法》进行修正后,允许监察专员可以不受阻碍地进入剥夺自由场所,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监察专员实际上无法进入国家安全委员会管理的临时审前拘留场所、内政部有组织犯罪局或禁毒机构管理的场所或其他剥夺自由场所(事实上可能是单独监禁场所)。委员会还关切,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2012年3月将监察专员办公室评定为“B级”,因它没有完全遵循《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独立性不足和缺乏资金(第2条)。

16.缔约国应允许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进入全国各地的剥夺自由场所,并定期公布其报告,包括在网络上公布。应加强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和工作效率,确保其有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并独立地履行职责,确保工作人员多样化,以及甄选程序的明晰、透明和参与度。

基本法律保障

17.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缔约国提出的法律修正案,但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者从剥夺自由开始,特别是警察逮捕后,实际上没有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国内法律对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不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执行人员和调查人员仍以非正式方式邀请人到警察局“谈话”或作证,以限制或阻止他们与法律代表和家人接触,在正式刑事诉讼之前对他们实施没有记录的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局和临时拘留所接收被捕人员时不对他们进行独立的身体检查,各阶段拘留也不在正式的中央登记册中登记,审前警察羁押时间没有从72小时减少到48小时(第2、12、13和16条)。

18.缔约国应当:

(a)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未成年人,从剥夺自由开始,按照国际标准,切实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委员会关于执行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3和14段提到的保障。特别是确保被拘留者得到以下保障:

以被拘留者理解的语言,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他们面临的指控和拥有的权利,被拘留者签署文件确认已了解所提供的信息;

逮捕或拘押之后,立即在拘留场所的登记册中准确记录剥夺自由的各个阶段,包括被行政拘留者、被非正式邀请到警察局“谈话”或作证并随后在正式起诉前接受非正式拘留的人员,以及中央登记册中被剥夺自由人员,都要制作相应的拘留报告,以避免任何拘留未记录在案的情况,并确保被拘留者的律师和亲属可以查阅登记册;

被拘留者从剥夺自由开始便能立即与律师联系,并在必要时得到法律援助,包括在初步讯问期间;

被拘留者在抵达拘留场所24小时内接受独立医生私密进行的身体检查,并有权随时要求和接受独立的身体检查。缔约国应在实践中保证接触被剥夺自由者的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的独立性,确保他们妥善记录所有酷刑或虐待的痕迹和指控,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身体检查结果的副本,保证被拘留者及其律师也能得到身体检查结果;

被拘留者能够在拘押后,而不仅仅在带见法官之后,立即通知家人和其他自行选择的人其拘留状况;

(b)按照国际标准,立即将所有被拘留者带到法官面前,并减少起诉前警方拘押的72小时时限;

(c)着手监督这些建议的有效执行,收集警察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保障的数据,包括警察因不尊重这些保障而受到纪律处分或其他措施惩处的综合数据,并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此种信息。

会见独立律师

19.委员会关切《律师和律师活动法》最新修正案使司法部可以对负责颁发律师执照的资格委员会施加不当影响,导致全国律师人数急剧下降。这一情况削弱了缔约国的能力,使它无法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切实获得免受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及时见到独立律师(第2条)。

20.缔约国应修订《律师和律师活动法》,使资格委员会能够独立于司法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邀请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

对酷刑受害者及其家人、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报复

2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投诉酷刑的个人、其家人、人权维护者,包括酷刑受害者律师,以及报道酷刑案件的记者,经常遭到缔约国官员的报复。委员会尤其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回应委员会的要求,说明它是如何调查若干人权律师因同意代表似乎极有可能遭到酷刑的在押高知名度当事人而可能被捕的指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调查这些指控的资料时,缔约国否认其主管机构收到此类报复投诉,并指出律师参与高知名度当事人案件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第2、11、12、13和16条)。

22.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

(a)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机构的能力,使它们可以接受和切实调查官员对酷刑受害者、其家人、律师、新闻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报复行为;

(b)独立调查人权律师ShuhratKudratov、BuzurgmehrYorov和NuriddinMahkamov受到起诉的指控,据称是报复他们代理被拘留的新塔吉克斯坦党和塔吉克斯坦伊斯兰复兴党成员的案件;FiruzTabarov受到逮捕和起诉,是报复其父亲代理新塔吉克斯坦党领导人ZaydSaidov的案件。

拘留期间死亡

23.委员会关切若干拘留期间死亡案例的报告,包括自杀和其他原因死亡,包括囚犯中结核病和艾滋病发病率高,接收犯人时没有及时筛查,对生病囚犯没有给予适当医疗救助。还关切大量拘留期间死亡案件中,监狱当局不发布死亡原因报告。委员会也关切以下三人的死亡调查结果:KurbonMannonov, NozimdshonTashirpov和IsmonboyBoboev(第2、12、13、14和16条)。

24.缔约国应当:

(a)继续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在审前拘留场所和监狱大力实施减害方案,以减少结核病死亡人数和艾滋病毒感染率/艾滋病发病率,包括拘留场所接收犯人时筛查这些疾病;

(b)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案件,确保进行独立的法医鉴定;向死者家属提供尸检报告,并在亲属要求时允许委托私人进行尸体解剖;起诉因违反《公约》而导致此类死亡事件的人,如果定罪,给予相应处罚,并向受害者的亲属提供补救和赔偿。

逼供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它收到的指控称,尽管缔约国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不能作为犯罪证据采纳,但法官不要求提供此类信息,缔约国法院也未在实践中执行这一法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要求说明法官是如何对待被告关于供词是通过酷刑得来的指控(第2、15和16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被告声称作为其犯罪证据的供词是通过酷刑或其他虐待获得的法院案件;

(b)采取措施鼓励法官在被告提出此种指控时中止起诉,并在确定他们遭到酷刑逼供时宣布供词不可采纳为犯罪证据;

(c)当刑事案件被告指控在司法程序过程中受到酷刑,指示检察官采取坚定行动,对酷刑指控展开调查。

监督剥夺自由场所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监督小组,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巡查,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督小组无法进入缔约国的所有拘留场所,没有机会与特定被拘留者见面,了解这些被拘留者或其亲属向监督小组提交的酷刑或虐待指控。委员会赞赏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监督小组,但关切非政府组织在监督小组以外不被允许监测剥夺自由场所。委员会还关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无法进入拘留场所(第2、12和13条)。

28.缔约国应:

(a)确保监督小组可以访问所有拘留场所,包括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金融管制机构、打击有组织犯罪机构以及总统药物管制机构管理的审前拘留场所;

(b)确保监督小组能够定期访问缔约国境内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精神病院和精神神经病院,并在访问期间有医疗专家包括精神科医生陪同;

(c)确保监督小组成员能够在其访问的任何拘留场所与任何被拘留者进行私下谈话;

(d)允许非政府组织在监督小组以外访问所有剥夺自由场所;

(e)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进入缔约国的拘留场所;

(f)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根据《任择议定书》建立国家预防机制。

不驱回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2012年以来执行引渡的情况,并注意到2014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引渡有证据表明返回后可能遭受酷刑的人员,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要求说明2012年以来其驱逐出境的人数,特别是驱逐到阿富汗的人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它收到的报告称,被驱逐到阿富汗的人没有受益于可能评估返回后是否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违反第325(2000)号和第328(2004)号决议规定的跨越边境或违反居住地点的限制(其中列出塔吉克斯坦境内禁止难民临时居住的居民区),可能会被撤销难民身份并被驱逐出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来自阿富汗的哈扎拉族人尤其成为主管机构的排斥和驱逐对象(第2、3、4、5、6和16条)。

30.缔约国应:

(a)避免逐出、驱逐、遣返或引渡在返回后可能遭受酷刑的人;

(b)确保所有可能被逐出、驱逐、遣返或引渡的人有机会,由独立的决策机制对他们可能遭受酷刑的申诉进行有效和公正的审查,而且这一机构的决定具有中止效力;

(c)考虑修改法律,特别是第325和328号决议,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豁免寻求庇护者跨越过境的刑事责任和违反居住地点限制的处罚(可能导致取消难民身份和被驱逐出境);恢复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

(d)及时有效地调查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虐待指控,包括歧视性地将来自阿富汗的哈扎拉难民定为驱逐出境对象,并追究实施虐待者的责任;

(e)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从其领土上驱逐的人数和统计数据。

培训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军事人员进行《公约》条款的培训,特别是进行绝对禁止酷刑的培训,不是强制性的(第10条)。

32.缔约国应确保对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和军事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公约》条款和绝对禁止酷刑培训。此外,执法人员应接受非胁迫性调查技巧、《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培训。缔约国应制定方法,评估这些培训方案的影响,并根据上述人员的专业培训需求加以调整。

拘留条件

33.委员会注意到本报告所述期间剥夺自由场所条件有所改善,但仍关切拘留条件不符合国际标准,例如过度拥挤以及拘留的物质条件差,包括缺少足够食物和饮用水、供暖、通风设施、卫生设施和盥洗设备,以及传染病治疗、有意义的活动和户外锻炼。委员会特别关注女子监狱的条件,监督小组的报告称女子监狱工作人员短缺,食物及供暖不足(第11和16条)。

34.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使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例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除其他外,确保被拘留者获得足够的物质和卫生条件,包括充足的自然光和人造光;适当的污水处理系统和卫生设施,包括厕所和淋浴;供暖的牢房;良好的通风设施;足够和保证质量的食物、床上用品、毯子和个人卫生用品;医疗保健;户外运动;以及家人探访;

(b)按照《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改善女子监狱的物质条件,增加合格的工作人员数量;

(c)控制结核病的发病率,在所有拘留场所中将健康囚犯与结核病患者分开,为患有传染病的囚犯提供专门的医疗服务,并采取适当措施,尤其是接收时的筛查,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审前拘留场所和监狱中进一步传播。

独立的申诉机制

3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非政府组织记录的2013至2017年酷刑和虐待投诉件数是政府官员所收到件数的近三倍(第2、12和13条)。

36.缔约国应确保所有人,包括被拘留者,都可以向投诉机制进行投诉,投诉机制应为酷刑或虐待指控保密,并将其转送监察专员或其他独立调查机构,所在剥夺自由场的管理人员不应接触到这些指控。

服无期徒刑的囚犯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服无期徒刑囚犯的羁押条件十分严苛,是通过特别监狱制度实施的;也关切这些囚犯的物质条件与普通囚犯相比尤其恶劣。委员会还关切这类囚犯被关押在审前拘留场所,与外界联系的机会非常有限(第2、11和16条)。

38.缔约国应:

(a)为了防止服无期徒刑囚犯的智力和社交能力退化,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有组织、有意义的牢房外活动;

(b)采取措施,使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融入普通囚犯;

(c)考虑修改《刑事执行法》,审议羁押无期徒刑囚犯的特殊制度。

少年司法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方案(2017-2021)》,也注意到它的现行少年司法能力建设方案,但关切的是,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缺少专门负责少年司法的少年法庭和法官。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经常把儿童关押在审前拘留场所和未成年人监狱的隔离牢房,以此作为惩罚手段;仍有虐待包括体罚的情况发生,并且没有针对被拘留未成年人的有效投诉机制(第11、12和16条)。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按照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建立有效且运作良好的少年司法制度;

(b)在法律和实践层面废除对少年的单独监禁,使单独监禁的法律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被拘留儿童的虐待和体罚,包括调查此类行为,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或刑罚措施,并为审前和惩教场所中拘留的未成年人建立投诉机制;

(d)加强现有旨在减少少年犯再犯罪和鼓励接触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康复项目,并制定新的方案,提供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的有意义活动;

(e)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采取非拘禁措施。

补救与康复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规定可以进行损害赔偿,但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没有对酷刑和虐待给予惩罚性赔偿和补偿,酷刑受害者实际上得不到公平和充分的赔偿。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施害者被起诉后受害者才有资格提出赔偿要求。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得到赔偿需要很长时间,而且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逐渐减少,特别是在武装部队中遭受虐待和酷刑者的赔偿金额很少(第14条)。

42.缔约国应:

(a)确保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和康复,并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获得公平充分赔偿的权利,包括制定详细的康复方案,使受害者尽可能得到全面康复。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执行《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其中阐释了缔约国有义务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的内容和范围,并建议相应修改国内法律;

(b)按照第3号一般性意见,确保康复方案提供适当、可及和随时可用的专门康复服务,并确保获得此类服务不以提出正式的行政或刑事起诉为条件;

(c)在国家层面指定负责实施康复方案的专门领导协调机构,并划拨专项和充足的预算,支持康复方案作为专门服务运行。

体罚儿童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修订国家法律,防止公务人员或以公职身份行事但其职务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16条)引起国家责任的其他人员直接实施或在其唆使或同意或默许下实施对儿童的一切形式体罚,特别是在公共机构中实施体罚。

44.缔约国应修订国家法律,明确禁止和防止国家公务人员或其职务根据《公约》引起国家责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儿童的体罚,特别是公共机构中的此种体罚。缔约国应通过体罚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运动,在教育、培育和照顾儿童中倡导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武装部队中的欺凌、虐待和酷刑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中央军事检察院对军事单位进行检查,设立投诉热线和投诉箱,在所有单位安装闭路电视系统,采用预防暴力的观念,但关切有报告称,军队中有大量暴力案件,包括性虐待、身体虐待和辱骂案件,有些甚至导致严重伤害(第2条和第16条)。

46.缔约国应:

(a)加强措施,禁止并消除军队中的暴力和虐待,包括性虐待、身体虐待和辱骂,确保对军队中所有欺凌、虐待或酷刑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追究直接实施者和下达命令者的责任,并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起诉和惩罚;

(b)确保为军人的投诉保密,保护他们免遭报复,并及时将其投诉转交军事检察院进行调查;

(c)确保监察专员和监督小组能够对所有军事单位进行不事先宣布的监督巡查,并与士兵进行私下谈话;

(d)根据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康复服务,包括适当的医疗和心理援助。

对妇女的暴力

47.虽然缔约国报告称其《刑法》列入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行”,包括蓄意造成人身伤害(第113条)、殴打(第116条)和酷刑(第117条),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称2015年至2017年有454起涉及上述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刑事案件立案,但没有说明这些案件中有多少因酷刑而实际指控和/或起诉侵害者(第117条),又有多少因其他罪行而指控和起诉侵害者。委员会还关切国家公务人员和其职务根据《公约》引起国家责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根据可信报告,许多警察拒绝记录或审理对妇女的暴力案件,不作进一步调查,反而经常试图说服受害人与侵害者和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正因如此,起诉和定罪的情况很少,常因为即使投诉人指称受到虐待或强奸,许多法官也不要求对她们进行身体检查,或因为缺少独立的法医鉴定和身体检查,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开展试点,部署专门警力在10个街区进行巡查,但委员会仍关切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在缔约国不属于刑事犯罪(第2、12、13、14和16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收集国家公务人员和其职务根据《公约》引起国家责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的综合统计数据,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多少官员因酷刑或虐待或《刑法》下的其他罪行而被指控、起诉及惩处;

(b)加强努力,确保警方对侵害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的投诉作出适当回应,建立有效且独立的暴力受害者投诉机制,确保对所有暴力行为指控进行登记,并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侵害者,若定罪,对其给予相应惩处;

(c)修订法律,依据《刑法》起诉所有形式暴力的实施者;

(d)对所有执法人员、法官以及与遭受各种形式暴力妇女接触的人进行强制性培训,并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补救。

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境况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继续遭受警察的酷刑、虐待、性虐待、任意拘留、敲诈和勒索,或在公职人员或以公职身份行事人员的教唆、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这些行为;在提出投诉后,经常遭到报复(第12、13、14和16条)

50.缔约国应履行其国家和国际的法律义务,承担保护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所适用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义务,并制定相应法律。缔约国应公开谴责针对这一群体的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特别是公职人员或以公职身份行事人员的此种行为。缔约国应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投诉及时采取行动,调查并起诉实施者,确保实施者无法进行报复,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后续程序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后续落实委员会以下建议的情况:调查酷刑行为;享有基本法律保障;以及武装部队中的欺凌、虐待和酷刑(见上文第10、18和46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报告周期执行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52.委员会重申其以前提出的建议(CAT/C/TJK/CO/2,第24段),即缔约国应考虑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作出声明。

53.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54.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5月18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将是该国的第四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