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HND/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3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5年5月21日举行的第1994次和第1996次会议上(见CRC/C/SR.1994和CRC/C/SR.1996),审议了洪都拉斯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HND/4-5),并在2015年6月5日举行的第2024次会议上(见CRC/C/SR.2024)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HND/4-5)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CRC/C/HND/Q/4-5/Add.1),它们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和加入了: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缔约国接受《公约》规定的调查程序,2008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8年;

《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11年;

《〈美洲人权公约〉废除死刑议定书》,2011年;

《〈美洲人权公约〉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附加议定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2011年。

4.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下述立法措施:

2013年2月25日颁发的第23-2013号立法法令,对《刑法》的歧视罪条款进行了修正;

2012年1月19日的《教育基本法》;

2010年7月29日的《农村和市镇边缘地区收入补充法》。

5. 委员会进一步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下述机制和政策措施:

2014年6月创建了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理事会,取代洪都拉斯儿童和家庭研究所;

2013年1月22日通过了第一个《人权问题公共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2013-2022年)》;

2012年8月21日通过了《儿童早期全面发展政策》;

2012年3月8日通过了《社会保护政策》;

2011年2月15日通过了《预防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路线图》,以及第二个《洪都拉斯预防和消除童工行动计划(2008-2015年)》;

2010年7月6日通过了《妇女问题国家政策》和《第二个性别平等计划(2010-2022年)》;

2010年8月24日通过了《国家粮食和营养安全政策和战略》;

2010年12月21日通过了《国家青年政策》;

2010年8月27日通过了《孕产妇和新生儿保健国家标准》,2008年4月25日通过了《加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政策》。

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10年5月首次邀请联合国特别程序。委员会欢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2014年的访问。

三.主要关切问题与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42条及第44条第6款)

立法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使国内立法与《公约》一致,尤其是修订了《儿童和青少年法》、《家庭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家庭暴力法》。然而,委员会对缔约国对与儿童相关法律执行有限表示关切。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面传播与儿童相关的法律,以及为有效的执行与儿童相关的法律而发展机构的能力,提供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政策和战略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愿景(2010-2038年)》和有关教育、医疗、住房、青年人的机会及增加社会凝聚力的《国家计划(2010-2022年)》。同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两个文件都聚焦成年人,缔约国没有制定一个涵盖《公约》规定的儿童的所有权利的综合儿童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2015年将结束的《儿童和青少年机会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及下一步行动的信息。

1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一般政策和战略中突出儿童权利。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评估和分析《儿童和青少年机会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在制定新计划时予以考虑。

协调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施体制改革,特别是创建了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理事会,作为儿童政策与协调的牵头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理事会面临挑战,特别是它缺乏足够的资源进行有效运作及与相关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协调。

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理事会划拨其完成机制改革和有效运作所必需的充足的人力和技术资源,保证为儿童权利而工作的各实体和组织广泛参与这一进程,并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技术合作。

资源配置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直接花在儿童上的支出在总预算中所占比例呈稳步下降趋势,这一下降趋势对《社会保护政策》和《儿童早期全面发展政策》造成影响。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将评估用于儿童的公共投资及其影响的做法制度化。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以儿童权利观开展参与性预算编制进程,没有充分考虑处于弱势的儿童情况。

14. 参照委员会2007年在关于“为儿童权利划拨资源――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之后提出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四条规定,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拨款,在预算中为实现儿童权利划拨足够的资源,特别是为社会部门增加预算,根据涉及儿童权利的各项指标解决差距问题;

建立一个体现儿童权利观的透明的参与性预算编制流程,在预算中明确列出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预算分配,包括具体的指标和跟踪制度;

处于不利处境或弱势的儿童可能需要平权社会措施,为此需要为他们确定战略预算线,并确保即使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也不损及这些预算线;

建立机制,对是否充分、有效和公平地分配用于执行《公约》的资源进行监督和评估。

数据收集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创建了机构和信息系统,收集和分析有关儿童权利的数据。委员会仍然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

信息系统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来支撑其有效运作;

国家机构及时提供高质量的相关信息的能力有限;

对数据信息没有进行充分的分类整理,无法确定最弱势儿童群体的情况;

尽管在收集数据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政府机构在制定政策时没有使用这些信息。

16. 参照委员会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数据收集系统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使它能够有效运作;

加强国家机构及时提供相关的高质量信息的能力;

确保数据覆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区、民族及社会经济情况等将数据进行分类,以便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情况;

将有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的做法制度化,将各部委在为有效实施《公约》而在制定、监测和评估政策、规划和项目上使用这些信息和指标制度化;

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在这一领域进行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7. 委员会承认国家人权事务专员署的儿童权利捍卫者所作工作以及任命市镇儿童捍卫者的做法,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没有一个专门处理儿童事务的独立人权机构,并不是所有市镇都有市镇儿童捍卫者。委员会还对国家人权事务专员署目前被定为“B”级地位感到关切。

18. 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监测儿童人权的独立机构,负责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投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为受害者进行监测、后续和确认活动。为此,除其他外,尤其寻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合作;

确保所有市镇都有市镇儿童权利捍卫者;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遵守《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和提高意识

1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开展了各种提高认识的活动,传播有关儿童权利的信息。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对儿童权利普遍缺乏了解和落实,委员会对提高认识活动的连续性感到关切。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开展关于《公约》的提高认识活动,包括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广泛开展媒体宣传活动;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拓展活动;并确保采取面向父母、社会工作者和执法官员的措施。

培训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举办了几期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培训活动,但遗憾的是,这些培训的对象几乎都是参加编写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报告的司法机构官员和雇员及公务员。委员会还关注教育课程的改革,因为它把有关人权和儿童权利的教学限制到七年级。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诸如法官、律师、执法官员、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及新闻记者等所有参与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士制定系统的、持续的儿童权利培训计划;

将关于人权和儿童权利的教育纳入各年龄段学生的课程;

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人权高专署在这一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与民间团体合作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公共与民间社会机构之间进行系统合作,制订了几部落实儿童权利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独立的民间团体没有参与这些公共措施的监测和评估。委员会还对儿童权利捍卫者受到侵害感到关切,譬如,在洪都拉斯儿童之家联盟主任约瑟·瓜德罗普·卢拉斯案件上,他2014年5月8日被军警殴打和监禁。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在内的群体和民间团体系统地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制定、监测和评估;

向委员会报告卢拉斯先生一案的结果及为保护儿童权利捍卫者所采取的措施。

B.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及12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将不歧视原则纳入法律,纳入公共政策和方案的制订。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女童情况的详细信息;

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和农村儿童的贫困和不平等加剧,对儿童造成影响;

在某些有关儿童的法律、机构计划和方案中,继续使用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语言。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有关《公约》所有方面的信息,并按性别进行分类整理;

采取必要措施,减轻贫困和不平等对土著儿童和农村儿童的影响;

审查法律、政策和方案,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有效废除对男童与女童的行不同分类。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把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纳入法律框架,司法机构加强落实儿童这一权利,并为全体人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即在移民、劳工、民事及警察事务中,并未落实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28.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裁决中,以及在制定与儿童有关或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规划和方案时,正确纳入并持续一贯地适用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制定程序和标准,指导当局所有相关人员确定在每个领域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给予适当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9. 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在洪都拉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暴力、凶杀和杀害妇女案件数量呈上升之势。洪都拉斯并没有处于冲突状态,但被认为是世界上暴力最多的国家之一。在被谋杀的人中,一半是青少年和青年,绝大多数是被枪杀的;

据报告称,有众多法外处决案件。对儿童暴力死亡案件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判决数量少。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调查、起诉和惩处儿童死亡和法外杀害案的力度,包括监督警察和司法机构的行为,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实施这些程序的情况和结果的详细信息;

迅速落实《国家预防儿童和青少年遭受暴力侵害的政策》、《社会保护政策》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迅速着手通过《枪支、爆炸物和类似设备管制法》草案。

尊重儿童的意见

31. 委员会注意到,在国家立法中确认了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参与公共论坛,即:儿童问题大会、学生议会和学生政府。委员会还欢迎儿童早期发展机构间委员会采取措施,在制定《儿童早期综合发展政策》过程中,特别重视父母、青少年和少女母亲的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取得了进展,但在涉及影响儿童权利的基本决策时,即批准教育预算时,却仍然没有考虑儿童的意见。

32.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儿童的高度融入和参与,建立监督机制,衡量在包括预算编制在内的国家和地方决策机制中考虑儿童意见的情况。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条及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出生登记,使迟登记合法化,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特别是在主要是在土著或非洲人后裔洪都拉斯人居住的社区及偏远地区。但是,委员会对在边境和土著人地区的低登记率仍感到关切。

3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技术援助,确保登记所有儿童。

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

3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刑法》关于非法结社的第332条而逮捕的儿童数量稳步下降。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警察和起诉机构仍然可以根据它们认为属于某个青少年犯罪团伙或似乎属于某个青少年犯罪团伙而随意拘捕儿童,导致这些儿童被进一步污名化。

36.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HND/CO/3文件,第42段),即:建议缔约国确保,除了《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以外,对儿童结社自由的权利不加限制,并建议缔约国审议违反儿童权利的安全法律和法规。

D.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条、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第(一)款及第39条)

卷入青少年犯罪团伙的儿童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预防、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国家方案》,并于2010年更新了关于在洪都拉斯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及其情况的资料。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青少年犯罪团伙广泛吸收儿童入伙,70%以上儿童和青少年凶杀案是在有组织犯罪和贩毒犯罪的活动中发生的;

缺少充足的资源来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减少加入这些犯罪团伙的儿童数量;

根据《刑法》第332条,对青少年暴力普遍采取压制方法,并在国家警察和武装部队中设立了打击青少年犯罪团伙的机构;

制定了每年培训25,000名具有社会风险的儿童的《祖国卫士方案》。根据这一计划,受训儿童在武装部队的设施里参加由军队实施的军事活动。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儿童被拉入青少年犯罪团伙,保护儿童免受青少年犯罪团伙和犯罪团伙的暴力侵害,并对这些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在制定措施时,必须考虑诸如贫穷和歧视等儿童被拉入青少年犯罪团伙的根本原因,并考虑女童受害者的特殊需要;

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预防、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国家方案》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授权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理事会履行协调公共政策的职责,防止暴力及儿童和青少年加入青少年犯罪团伙;

审查包括《刑法》第332条在内的有关安全的法律条款,确保在处理公共安全事务时尊重儿童权利;

放弃《祖国卫士方案》,确保儿童和青少年不参加在军营和其他军事设施里举行的活动,代之以促进社区和教育界参与树立价值观和预防暴力工作;

制定和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让儿童和媒体参与这些活动,减少社会上对青少年犯罪团伙的丑化。

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信息表明,洪都拉斯是校园暴力发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受暴力影响的儿童高达80%,但是洪都拉斯缺乏关于向欺凌受害者提供支持的官方信息,现有的向欺凌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机制和专业技能也有限。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有效执行《公立和私立学校中学生和睦相处标准》及相关措施,并对这些措施的实施进行密切监控。

体罚

41.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家庭法》第191条修正案,该修正案禁止在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体罚儿童,包括在家庭环境中。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家庭、学校和机构中发生大量虐待事件。缺少综合的、详细的分类信息,特别是缺少关于处于弱势的女童和儿童的信息,使委员会更感关切。

42. 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倡积极的、非暴力的、参与式的抚养和管教子女方法,开展关于禁止体罚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创建实施这种活动的机制。

虐待和忽视

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大量虐待儿童、特别是女童的事例,包括在家庭环境中;缺少关于各种形式的虐待儿童情况的综合和分类信息。

44.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涵盖所有侵害儿童的家暴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综合评估;

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包括开展这方面的运动,让儿童参与进来,鼓励基于社区的旨在预防和解决家暴、虐待和忽视儿童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包括请前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加此类活动,并为他们提供培训支持。

性剥削和性虐待

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打击商业剥削、性剥削及人口贩运机构间委员会,并在警察和公诉机关建立了特别小组,负责对这类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调查、起诉和判决的案件数量的详细信息;

政府机构之间缺乏协调;

缺乏对受害儿童的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支持;

缺乏面向流落街头儿童、土著儿童和从事家政工作的童工、尤其是女童等处于特殊风险的儿童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性报告所有性虐待和剥削儿童案件,并确保对这种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无障碍、保密、便于儿童使用及有效;

有效地调查和起诉举报的所有性剥削和虐待儿童案件,判处适当的处罚,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案件的信息;

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对性剥削和虐待受害儿童的污名化;

根据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着手制定预防儿童受害及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及政策。

有害习俗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童婚、尤其是女童童婚发生率居高不下。

48. 参照委员会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通过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格遵守男子和女子结婚最低年龄均为18岁的规定。缔约国同时应就童婚对女童的负面影响开展综合的提高认识活动。

求助热线

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通并运行号码为111的求助电话热线,接受关于暴力侵害、凌虐及虐待儿童案件的投诉,并将此类案件转交公诉机构儿童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处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接受的此类投诉和对投诉采取的行动的官方资料。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电话求助热线覆盖全国,方便儿童使用,并确保员工受到充分培训,善用细心体察儿童的程序,善于将投诉转交有关机构;

收集关于电话求助热线运作情况的信息,即:收集关于向求助热线提交的投诉案件数量及按受害者的年龄、性别、种族、地区及社会经济背景等分类的信息,以及收集关于采取措施立即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对案子进行调查的信息。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9、10、11条、第18条第1和2款、第20、21、25条及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负责任养育法》、《儿童早期全面发展政策》、《社会保护政策》等,建立了全国保护儿童体系,把重点放在为处于弱势的儿童提供特别保护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特别是社会方案对减贫的影响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和土著人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父母都工作的儿童提供充分的照料服务。

52.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HND/CO/3号文件,第46段),即:缔约国应为履行育儿责任的父母提供适当帮助,特别是为了满足单亲家庭儿童的需求提供适当帮助,包括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和设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和评估扶贫措施对儿童福利的影响。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3. 委员会欢迎《社会保护政策》注意到被剥夺自由的父母的儿童及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此类儿童的详细信息,对他们的处境也缺乏独立监督。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特别应该:

确保定期检查儿童寄养或机构安置的情况;

监测寄养或机构照料的质量,包括是否提供了举报、监控和救助受虐儿童的渠道;

检查安置儿童、特别是土著或少数族裔儿童的机构,以防止他们与家庭和群体失去联系;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方便和促进儿童非机构安置。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2012年对洪都拉斯儿童和家庭研究所主管的全面儿童照料中心宣布的紧急状态及其对替代性照料中的儿童的影响的信息。

5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对全面儿童照料中心进行评估和重组的信息。

收养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特别收养法》,并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及第33条)

残疾儿童

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了《洪都拉斯残疾人权利及社会包容公共政策》及在2021年教育目标中把全纳教育作为优先事项。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几乎一半的残疾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委员会还关注,虽然缔约国过份依赖非政府组织来确保实现残疾儿童的权利,但是却减少了向这些组织划拨的资源。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将残疾人理事会与老年人理事会合并的决定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59. 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够有效地入读主流学校;

制定综合措施,发展全纳教育,并确保优先考虑残疾儿童入读全纳教育,而不是安排在特殊教育机构或班级;

对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进行关于全纳教育的培训,派他们去全纳班级上课,为残疾儿童提供个性化支持及所有应有的关心;

检查在特殊教育体系里就学儿童的情况,尽快将他们纳入主流教育体系;

向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组织增配资源;

监测并评估新建的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理事会的作用。

健康、保健服务及母乳喂养

60. 委员会对缔约国降低了婴儿和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及制订了《母乳喂养法》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迟迟没有通过《初级卫生保健战略》,对扩大免疫计划施加了种种限制。

6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

推动《初级卫生保健战略》的通过;

为免疫计划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提高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特别关注被忽视的农村人口和土著群体。

精神卫生及药物和药物滥用

62. 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与毒品、酒精、精神类药物成瘾作斗争的儿童提供足够的心理健康服务。

63. 回顾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HND/CO/3号文件,第61(b)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所有儿童提供充足的心理健康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研发专门的便于青年人使用的药物依赖性治疗和减少危害服务。

青少年的健康

64.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少女、特别是没有受过教育或只有小学文化的少女怀孕发生率高,并注意到,在编写国家基础教育教学大纲时,忽略了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女童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获得堕胎服务,哪怕是遭受了强奸或乱伦,哪怕是她们的健康或生命面临危险时,这迫使她们冒着生命危险寻求非法堕胎,从而导致她们被视为犯罪。

65. 参照委员会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一个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政策;

确保将青春期男童和女童的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强制性学校课程,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采取措施提高认识,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和生育计划,特别要关注男童和男人;

使在所有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对法律进行检查,以确保儿童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在作堕胎决定时,一定要听取并尊重儿童的意见。

艾滋病毒/艾滋病

6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起草了一项法案,全面修订1999年通过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特别法》。委员会欢迎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国家战略,增加了为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而分配的预算。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新登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高速增长,特别是在青少年中,而在这方面、特别是在防止垂直传播上提供的服务有限。

67. 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善优质、年龄适宜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服务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获得性;

继续采取措施,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制定落实有效预防措施路线图;

改进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确保早诊断、早治疗;

改进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和受艾滋病毒感染的孕妇预防法的可获得性和覆盖面;

除其他外,尤其寻求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的技术支持。

生活水准

6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采取了所有措施,但是贫困家庭数量增加,在获得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方面的地区差别扩大,这主要影响土著和非洲人后裔洪都拉斯儿童。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患长期营养不良的人数多,受到影响的农村儿童人数是市镇儿童的两倍。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机构实施、监测和评估社会经济措施的能力;

增强减贫行动的效力;

加倍努力减少长期营养不良状况;

更好地向农村、土著人及非洲人后裔洪都拉斯人居住区提供水和卫生设施。

G.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第28、29、30及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提供教育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中央预算中,减少了对教育的财政拨款;

辍学率高,特别是在农村和土著人地区;

学前教育和中等教育招生率低,特别是在农村和土著人地区。

71. 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教育方面的国家预算,提高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

降低辍学率,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和土著人居住区;

继续支持学前教育,大幅提高中等教育的入学率。

人权教育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定一个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全国教育大纲涵盖了儿童的休息、闲暇、娱乐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没有政府机构牵头落实这一权利,在实现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有限。委员会注意到,校里或校外都缺少游乐空间,而且仅有的少量游乐空间也没有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往往排斥女童。

74. 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定一个牵头的政府机构,通过动员国家和市级机构和组织的力量,促进和保护儿童的这一权利。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30、32、33、35、36条、第37条第(二)至(四)款、第38、39及40条)

在移民局势中的儿童

7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书面记录正常和非正常移民,为被遣返的儿童提供帮助和保护,包括加强与本地区国家的合作。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关于解决导致孤身儿童非正常移民的根本原因和结构性因素的政策和长期方案;

等待遣返的儿童在第三国被拘留,且没有明确时限;

对包括重返家庭和重新融入社会在内的遣返程序,缺乏合适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家庭成年人成员的移民影响留在缔约国的儿童的安全和福利。

76. 参照2012年举行的“国际移徙背景下所有儿童的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实施基于人权的综合政策和方案,解决孤身儿童非正常移民的根本原因;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对等待遣返的移民儿童在第三国实行行政拘留,确保移民儿童被告知他们的法律身份,充分了解自己的处境,并在整个过程中可获得公设辩护律师和(或)监护人。还应告知这些儿童,他们有权与他们国家的领事机构进行联系;

收集关于遣返儿童的分类信息,包括儿童重新与家人团聚和融入社区的信息;

收集关于由于家庭成年成员移民而在缔约国留守的儿童情况的分类信息。

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洪都拉斯儿童

7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创建了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洪都拉斯人事务部,2011年进行了关于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洪都拉斯儿童情况的调查。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的贫困率极高;

长期存在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童工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促进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和方案,对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及其家庭拥有的居住地所有权产生影响;

当围绕土地和自然资源发生争端时,增加使用军事手段,过度使用武力,特别是在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居住的社区。拆迁影响儿童的福祉。

78. 参照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迅速采取措施,减少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的贫困;

停止土著儿童和非洲人后裔儿童的童工做法,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审查和不执行那些促进自然资源开发但是对实现儿童权利有负面影响的的法律和方案;

监测和审查在发生围绕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争端情况下的政府行为,并调查和起诉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打击童工做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劳动法》与包括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在内的国际标准不一致,童工比例持续居高不下,以及劳动监察部门无法识别童工等。

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使《劳动法》与儿童权利法律相符,确保法律的有效适用;

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对有关侵犯儿童权利的案子的调查和纠正,改进问责制,提高透明度;

使《劳动法》与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相一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劳动的公约》(第189号),并在这方面寻求“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的技术支持。

流落街头儿童

8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流落街头儿童的资料,在这方面也缺乏充分的立法、公共机构以及民间组织的协调行动。

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流落街头儿童进行一次普查;

制定一项保护流落街头儿童的综合方案;

修订将儿童街头流浪定为犯罪的法律;

防止将流落街头儿童进行收容安置的做法;

开展关于反对歧视流落街头儿童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包括宣传运动。

青少年司法

8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刑法》第332条逮捕的人数下降及目前正对该条款进行审查;欢迎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法》第260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对预审拘留进行定期检查;欢迎重组司法体系;以及欢迎建立了一个新的特别刑法制度。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法院根据处罚基本原则进行判决,很少考虑替代性措施;

不尊重预审时限;

青少年罪犯中心提供有效康复的能力有限;

在2012年宪法改革中通过的新法规规定,在“情节严重”案件上,拘留时间可以从24小时延长到48小时,在儿童拘留上没有规定例外标准,且对“严重”的含义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缺乏关于负责运营监禁中心的管理机构对青少年罪犯滥用权力及施加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的信息;

在拘留中心发生青少年犯罪团伙使用暴力导致几个被拘儿童死亡事件;

反复讨论和建议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

84. 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在法律诉讼早期及整个过程中为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的、独立的法律援助;

只要有可能,就促进采用拘留替代性措施,确保拘留只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之内使用,而且对拘留进行定期有效的审查,以撤消拘留;

对新特别刑法制度对包括预审拘留期限在内的确保尊重儿童罪犯的人权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和报告;

及时调查和起诉拘留中心的酷刑和滥用权力案件,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

及时调查和起诉拘留期间的死亡案件,并提供关于采取措施处理这些案件的信息;

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成员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寻求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成员在少年司法方面的技术支持。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行使,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与地区机构合作

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在缔约国及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中,就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进行合作。

四.实施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此结论性意见所包含的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语言,广泛提供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及此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8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9月8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在报告中包括关于对此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的信息。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号文件),报告字数不能超过21,200个字(见第68/268号大会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了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决议缩短报告。如果缔约国不经修改再次提交报告,条约机构不能保证为审议之目的而翻译报告。

89. 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第5次会议批准的报告协调准则中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号文件,第一章),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第68/268号大会决议第16段规定的共同核心文件的字数限制为42,400个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