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克罗地亚

1.委员会在2009年2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920和1921次会议(CERD/ C/SR.1920和CERD/C/SR.1921)上审议了克罗地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CERD/C/HRV/8),并在2009年3月5日举行的第1929次会议(CERD/C/SR.192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还赞赏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全面的书面和口头答复。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通过旨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新法律,尤其是通过《反歧视法》(2009年)、《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刑法法令》(2002年)和《关于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的法令》(2008年)。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促进人权,特别是少数人的权利,成立了一系列机构,如少数民族委员会和政府的人权办公室。委员会特别欢迎设立监察员办公室,作为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机构,并扩大其任务,使其成为制止歧视行为的主要机构,但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缺少充足资金的信息。

5.委员会再次赞赏缔约国加强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合作。

6.委员会欢迎开始为政府官员,包括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提供人权培训方案和课程,其目的除其他外,是为了提高对禁止种族歧视的认识。

7.委员会欢迎公约已纳入缔约国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在缔约国高于国内法的信息。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多数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以及关于不歧视是人权领域一般准则的《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2号议定书。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其定期报告时,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协商。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收集关于其人口族裔构成的数据,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信息说明这些数据的收集以及所基于的标准,尤其是其是否符合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认明个人为某一种族或族裔集团的成员)(1990年)。

缔约国应在其给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收集数据的方法,包括它们是否及如何体现自认身份的原则。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监测地方当局实施禁止种族歧视法律和其他措施的程序的信息。但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某些地方当局特别是对回返者不愿实施不歧视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信息。(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充分实施不歧视立法和政策,尤其是在地方一级,以便消除一切事实上的歧视情况。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信息,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刑法中通过仇恨罪的定义并禁止这种罪行,还欢迎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起草新刑法的信息,但委员会重申其关注许多针对少数族群成员的暴力事件没有得到起诉,犯罪人也没有受到惩罚。委员会还关注缺少《公约》第四条(丑)要求的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只提出几起控诉,最终导致按照目前《刑法典》第174条定罪。(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采取措施,防止和起诉所有仇恨罪和其他具有族裔动机的暴力行为,尤其是为了向受害者提供有效和公正的补救。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根据这一建议,这一条的所有规定均为强制性质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它的新刑法是综合的,而且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宣布宣传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禁止。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以在不歧视方面对地方公务员和执法官员开展教育,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

13.尽管通过了关于获得法律援助权利的法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地方行政和司法机构的程序和运作复杂,尤其是对少数族群成员而言,获得法律援助很困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得所有族裔群体的所有成员均能更容易获得法律援助,以确保所有人均有获得司法的机会。

14.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罗姆族群的歧视,如《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行动计划》和《国家罗姆人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罗姆少数族群成员在享受人权方面,尤其是在教育、就业、住房、公民身份和政治参与方面面临的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罗姆少数族群成员在国家收集数据时不愿认明自己是罗姆人。(第五条和第二条)

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重申它建议缔约国继续重视罗姆少数族群的境况,加强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缔约国特别应确保罗姆儿童有获得平等教育的平等机会,途径包括用罗姆语教学,防止事实上的对罗姆学生的隔离,进一步采取措施打击陈规定型观念。缔约国还应确保有效执行其政策,以提高罗姆人的就业率,在各级有充分的政治代表权,以及有获得公民身份和住房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罗姆少数族群成员认明自己是罗姆人创造有利条件。

15.委员会欢迎以下信息:将审查若干缺席审判的战争罪行,正在重新调查没有查明犯罪人的许多案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脱离族裔身份调查战争罪行。尽管如此,委员会对有报告指控塞族和克罗地亚族罪犯持续受到不同待遇表示关切(第五条(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国家一级以公平和不歧视的方式进行所有战争罪的审判,有效调查和起诉所有战争罪案件,不论有关受害者和犯罪人的族裔。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少数族群在中央、区域和地方行政、警察部队和司法机构中有公平和充分的代表权,并注意到迄今取得的结果,如选举了一名罗姆少数族群成员进入国家议会。尽管所有这些努力,委员会仍关注少数族群在司法部门的任职人数依然不足。(第五条(寅))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实现所有少数族群在所有公共机构,包括在县一级的司法和人权协调机构有充分的代表权。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以鼓励少数族群妇女更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获得公民身份的机会问题。但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某些族群,尤其是罗姆人、塞族人和波斯尼亚克人在获取申请公民身份所需文件方面仍然面对困难。(第五条(卯)(2)和(3))

委员会建议,为了确保在不歧视的基础上给予获得公民身份的机会,缔约国应取消所有行政和其他方面的障碍,协助那些在获得必须提供的文件方面机会有限的人,例如罗姆人、塞族和波斯尼亚克人。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法律规定禁止早婚,罗姆女孩趋向于很年轻时结婚。(第五条(卯)(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受影响社群协商,确保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并在有关群体中开展关于早婚非法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以及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诺,如果余下的战争难民希望返回缔约国,他们能够这样做,途径包括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为他们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尽管这一承诺,委员会仍关注未解决的回返者案件数目巨大,尤其是关于赔偿财产和租房权的案件。(第五条(辰))

委员会重申其2002年的建议,即缔约国加强努力,以便利难民的回返和重返社会,尤其是属于塞族这一少数族群的回返者,途径是为其可持续回返采取和实施公平和透明的措施。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其政策和法律的执行,以便如预测的那样,在2009年底前解决财产拥有者和前租房权持有者面对的所有未决的住房问题。缔约国应为各族回返者能够选择永久居留创造条件。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缔约国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以确保难民和群体流离失所者可持续的返回,但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特殊关注地区”在经济上依然落后。(第五条(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消除区域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异,为“国家特殊关注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这些地区主要由少数族群,包括塞族和罗姆等少数族群居住。缔约国尤其应确保有效执行《国家特殊照顾区法》,继续通过区域发展战略的立法。

21.委员会欢迎采取措施,促进缔约国各族裔群体之间的理解,并促进宽容的气氛,包括教育各级政府官员,但委员会关注关于针对某些少数族群,如罗姆人和塞族人等少数族群的社会偏见的报告。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指出属于前南斯拉夫的一个邻国境内族裔关系日趋紧张,注意到历史上前南斯拉夫境内族裔关系紧张有在整个地区扩散的能力。(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以促进族裔间的和谐和整个公众相互宽容。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邻国日趋紧张的族裔关系不扩散至克罗地亚。

2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尤其是执行《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 第一章)的有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明具体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积极和全面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编写《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由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大会2009年1月22日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该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关于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文和民族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统一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28.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对上文第12、19和20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1年10月12日在一份单一文件中提交第九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其中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建议缔约国处理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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