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克罗地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5年-3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3145和3146次会议(CCPR/C/SR.3145和3146)上审议了克罗地亚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HRV/3),并在2015年3月31日举行的第3157和3158次会议(CCPR/C/SR.3157和315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有关提交报告的新的任择程序,并按照该程序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对审议报告之前的问题单(CCPR/C/HRV/Q/3)作出回应。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重新开始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讨论克罗地亚在报告所涉期间为适用《公约》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和体制步骤:

(a)2012年通过《反歧视法》及其修正案;

(b)2010年通过《庇护法》;

(c)2013年修订《刑法》,规定了对仇恨罪的更严厉的惩罚;

(d)通过《国家保护和增进人权方案》(2013-2016年);

(e)The adoption of the National Policy for Gender Equality(2011-2015);通过《国家两性平等政策》(2011-2015年);

(f)通过《残疾人机会平等国家战略》(2007-2015年);

(g)通过《国家反歧视计划》(2008-2013年)。

4.委员会欢迎其在2013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5.委员会欢迎在2012年制订《监察员法》,其中要求监察员与专职监察员进行合作,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对监察员建议的跟进和落实程度很有限。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近来增加了资金,但划拨给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第二条)。

缔约国应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该办公室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有效和独立地执行其任务。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确保加强不同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的协调以避免活动重叠,并加强努力,对监察员所提建议作出尽责和及时的反应。

传播《公约》

6.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中,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庭仅在少数案例中援用《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官和法律界对《公约》条款的了解不够,民间社会、少数民族和残疾人难以充分接触此类信息(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增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了解,以确保国内法院参照《公约》条款。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境内广泛宣传《公约》,并加以翻译,供所有人查阅。

种族定性

7.委员会对执法人员针对某些少数族群的种族定性做法感到关切,尤其是罗姆人,他们须极其频繁地接受身份核查和讯问,尽管并不怀疑其有任何过失(第二、九、十二、十七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继续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和消除执法人员的种族定性做法,尤其是应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并禁止种族定性做法,继续对执法人员进行关于文化意识和不允许种族定性的强制性培训。还应以种族歧视的理由调查不当行为,并相应处罚肇事者。

无国籍人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大量无国籍人,主要是罗姆人,很难满足获取克罗地亚公民身份的要求,因为他们往往缺少身份证件。委员会特别关切由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解体而失去了国籍的人。委员会认为,这一状况阻碍了缔约国最为脆弱的一个群体,即罗姆人,享有广泛的人权,包括《公约》所规定的人权,阻碍他们除其他外,享有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和适当住房,并限制了其就业机会(第二、二十四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居民,包括无国籍人享有《公约》权利。它应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无国籍问题,实现罗姆人身份的合法化,包括便利他们获取身份证件。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以往冲突受害者,包括罗姆人,能不受歧视地获得适当的住房、社会福利和各种服务。

仇恨罪

9.委员会欢迎设立监测仇恨罪工作组,同时回顾其以往的建议(见CCPR/C/HRV/ CO/2,第5段),重申关注不断有报道表明对少数族裔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和塞尔维亚人的攻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调查和起诉工作不力,对受害者缺乏适当补偿(第二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打击执法人员的种族主义攻击行为,特别是针对罗姆人和塞尔维亚人的此类行为,专门针对执法人员进行旨在促进尊重人权和容忍多样性的培训。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确保彻底调查和起诉涉嫌进行种族主义攻击者,如果罪名成立,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以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成见和偏见普遍存在。它特别关切据报道对这些人的暴力攻击行为,以及缺少有效的调查和起诉(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对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成见和偏见,包括在广大公众中间开展宣传活动,并对政府官员进行适当培训,以制止社会对这些群体的污名化。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调查所有举报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的案件,起诉和处罚以性取向为由的暴力犯罪者。

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制问题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情况表明,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罪无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见CCPR/C/HRV/CO/2,第10段)。委员会赞扬为处理战争罪案件作出的努力,但遗憾地注意到对此类罪行的调查进展缓慢,并关切地注意到,很少有调查可导致起诉,进而惩处负有责任者。委员会注意到有关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起诉战争罪标准的资料,同时指出,案件的选择(包括以往侧重缺席审判案件)显然始终过分指向塞尔维亚族人。委员会还关切,个人很难就战争期间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战争罪从缔约国方面得到赔偿(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加速起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案件,确保以非歧视性方式起诉所有此类案件,无论犯罪者的族裔。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对此类侵犯行为的充分赔偿。

失踪人员

12.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战争期间失踪的大约1,600人至今下落不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用以选定调查和挖掘地区的方法问题上缺乏透明度(第二、六和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所有悬而未决的失踪人员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客观标准并采取透明方式进行挖掘活动。它应确保失踪人员的亲属能够获得关于受害者下落的信息。

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13.委员会继续关切的是,大量难民、回返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尚未得到安置并继续居住在集体安置中心。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2012年以来,住房照料方案的实施放慢了进展(第二和十二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CPR/C/HRV/CO/2,第6段),并建议缔约国应加快在难民、回返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重新安置和回返方面的努力。

两性平等

1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见CCPR/C/HRV/CO/2,第7段),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仍然代表性不足,尤其是在决策岗位上。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社会地位方面,始终存在陈旧观念(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促进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参与,并在必要时通过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落实《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具体步骤,根除普遍存在的对妇女社会地位的陈旧观念,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的陈旧观念。

基于性别的暴力

1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其《刑法》中将家庭暴力刑罪化,但关切地注意到量刑畸轻畸重,理由则是家庭暴力也可视为行为不轨。委员会关切有报道称,对有关案件未作调查,嫌疑人未受起诉,对肇事者从轻发落。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不断有报道称,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肇事者和受害者均遭逮捕和定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很少有妇女受益于免费的法律援助制度,很少发布保护措施,缺乏对保护令的跟进,导致其形同虚设。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数量不足。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

(a)采用全面方针,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加强宣传措施,提高警察、法官、检察官、社区代表以及妇女和男子对家庭暴力问题严重程度及其对受害者生活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c)确保警方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起诉肇事者,如罪名成立,对其进行适当处罚,并且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d)废止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同时对肇事者和受害者逮捕和定罪的做法;

(e)确保颁发有效的保护令,保障受害者的安全,确保落实保护令的后续措施;

(f)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充足的收容所;

(g)收集对危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数据,并在此类数据的基础上,继续制订可持续战略,同这一违反人权的行为作斗争。

残疾人

16.委员会欢迎废除使用束缚床(牢笼/网状床)来束缚精神病患者的做法。委员会注意到近来通过了《精神病患者保护法》(2015年),但对有报道称对智力或心理残疾者过度和长期采用强制住院措施表示关切(第七和九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第35(2014)号一般性评论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剥夺自由必须作为最后办法使用,而且时间要适当,尽可能短,还必须伴随有法律规定的适当程序和实质性保障。缔约国应确保尊重有关个人的意见,确保任何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和保护有关个人的愿望和利益。此外,缔约国还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和报告系统,确保虐待行为得到切实调查和起诉,并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补救。缔约国应促进旨在维护成人和未成年患者尊严的精神病护理,并制订废除机构收容的计划,包括适当的门诊病人和社区护理方案。

贩运人口

17.委员会注意到有报道指出了在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方面的退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贩运人口在缔约国长期存在。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很少进行起诉以及贩运人口者得到宽大处理(第八条)。

缔约国应大力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公共政策。它应继续努力提高人们的意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包括在区域层面和与周边国家合作开展此类活动。缔约国还应该对警察、边防人员、法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贩运人口现象和受害者权利的认识。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所有涉嫌参与贩运人口活动的个人进行起诉,并按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给予处罚,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得到赔偿和康复。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确保系统地收集有关贩运活动的数据,这些数据应按年龄、性别和族裔分类,并侧重于来自、去往或经由其领土的人口贩运流动。

免费法律援助

18.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新的《免费法律援助法》(2014年),但感到关切的是最弱势群体能否得到免费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其免费法律援助制度,以在司法利益需要情况下对所有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缔约国应为免费法律援助制度提供足够资源,并建立有关机制,监督所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

拘留条件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重建和翻新监禁场所,以改善条件,同时回顾其以往的建议(见CCPR/C/HRV/CO/2,第13段),并重申其关注拘留设施长期以来条件恶劣,包括一些拘留中心过度拥挤,难以获得卫生服务。委员会对扎格里布国家监狱的条件深感关切(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强措施,解决拘留所和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包括增加使用刑罚替代形式。它还应确保新设施符合国际标准,为此,应为这些设施的建造和使用划拨充足资源。缔约国应检查监狱的拘留条件,尤其是扎格里布国家监狱,确保被剥夺自由者获得符合《公约》第十条以及《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的待遇。

无人陪伴和家庭离散的移徙儿童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该国忽略无人陪伴和家庭离散的移徙儿童的状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指定监护人的现行法律程序下,没有指定监护人的明确标准(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制订解决无人陪伴的非公民儿童的特殊需要的程序,确保在移民、驱逐或相关程序中维护他们的最大利益。缔约国应确立指定监护人的明确标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授予可代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人。

对罗姆人的歧视

2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见CCPR/C/HRV/CO/2,第19段),重申其对罗姆人遭受的事实歧视的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继续有报道称,罗姆儿童在教育部门面临事实上的隔离制度,仍然缺少以本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统计数字表明,罗姆人和塞尔维亚人除其他外,在获得住房、卫生保健、就业和参与公共事务方面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第二条以及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教育系统中对罗姆儿童的隔离,确保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学校,不受儿童的种族归属影响。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罗姆儿童能以母语接受与其他学生在质量和内容上相同的教育。缔约国还应采取切实措施,增进罗姆人在获得住房、卫生保健、就业和参与公共事务方面的权利。

少数族群的权利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属于少数族群的个人,面临享有在社区中与其群体其他成员一道,使用其本族群语言,尤其是西里尔文字的权利问题(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更多措施,包括积极措施,促进多样化社会中的种族间宽容,充分落实按照宪法和法律框架平等使用少数族群语言和文字的权利,特别要重视在武科瓦尔市和其他有关城市对西里尔文字的使用。

言论自由

23.关于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见CCPR/C/HRV/CO/2,第17段),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恐吓和攻击新闻工作者的种种行为缺乏足够的调查。它还关切规定诽谤罪的情况,这使得媒体不敢发表关乎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威胁了言论自由和获得各种信息的自由(第六、七和十九条)。

缔约国应保障《公约》第十九条所载和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中详细阐述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缔约国还应该考虑撤销诽谤罪,在任何情况下,只应对最严重的案件适用刑法,同时考虑到在此类案件中监禁决不是一种合适的惩罚。缔约国应调查袭击新闻工作者和媒体事件,并对袭击者绳之以法。

24.缔约国应在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案文及本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确保将该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翻译为缔约国的克罗地亚语和少数族群语言。

25.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该在一年内提交有关资料,说明其对本结论性意见第11、13和23段中委员会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4月2日之前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其中应提供专门的最新资料,说明对委员会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对整个《公约》的遵约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与本国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广泛磋商。在缔约国接受简化的报告程序后,委员会将在适当时机,向缔约国转交一份报告前的问题清单,对此清单的回复将被视为缔约国的下一份定期报告。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的字数限定为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