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UN/CO/4-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Sept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突尼斯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1年5月26日、27日和28日在线举行的第2519、第2521和第2523次会议上审议了突尼斯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6月4日举行的第253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在线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立法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禁止贩运人口,以及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犯罪。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5段);暴力(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第25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2段);教育(第37段);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2段);以及落实委员会以往关于《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第4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所有17项与儿童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参与制定接替缔约国2016-2020年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计划的国家发展计划。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4年《宪法》使国内法院能够直接适用《公约》。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继续使其有关儿童的立法框架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包括加快修订《儿童保护法》;

(b)加强执行其有关儿童的国内立法,包括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儿童权利的各种政策和战略,并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权利政策和有效实施该政策的战略,取代2016-2020年保护儿童的综合公共政策;

(b)确保该政策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确保其实施得到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

协调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解散后,缺乏一个部长级协调机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儿童、家庭和老年人部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的权力;

(b)重新设立儿童问题高级理事会或设立另一个适当的部长级协调机构,该机构应有足够的权力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并有民间社会和儿童的代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欢迎为减轻经济危机对儿童享有权利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全面评估政府投资于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的分配影响,以便为在缔约国各地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b)确定措施,包括增加预算资源,消除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贫困儿童、农村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和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之间的任何差异;

(c)确保对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的预算拨款得到保护,即使在经济危机情况下也是如此,并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拨款的波动或减少不会降低儿童享有其权利的现有水平;

(d)通过打击腐败的措施和包容性进程,确保透明和参与性的预算编制,使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参与预算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价。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收集和分析有关儿童状况的数据,包括启动了ChildInfo数据库,并在可持续发展高级别政治论坛的自愿国家审查进程下进行首次审查。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分析儿童状况,包括在健康、教育、暴力、童工、贩运和儿童司法等领域;

(b)确保有关部委之间共享关于儿童权利的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实体开展技术合作,以加强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包括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多指标类集调查分配足够的资源。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关于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委员会的2018年第51号组织法,其中将包括一个专门的儿童委员会,负责监测儿童权利和开展调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机构尚未开始运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设立独立的人权委员会,确保其能够监测儿童权利,并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b)确保该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继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欢迎设立了与保护儿童权利有关的信息、培训、文件和研究观察站,并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扩大媒体和社交媒体的参与,采取全面的提高认识战略,确保儿童、父母和公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父母、照顾者、宗教领袖和儿童广泛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执行该战略;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公务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和保健人员以及媒体成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3.委员会注意到童婚现象很少,但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允许18岁以下未成年人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法律禁止种族歧视,《宪法》确保保护儿童不受歧视。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缺乏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立法;

(b)在修订《个人身份法》方面进展有限,该法仍然允许在与继承和监护权有关的问题上歧视妇女和女童,并且没有规定被收养儿童和未婚父母所生儿童的继承权或遗产权;

(c)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污名化持续存在;

(d)不同地区的儿童之间和城乡社区儿童之间在获得服务和服务的提供方面仍然存在差异;

(e)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女童、未婚父母所生的儿童、残疾儿童、生活在农村或贫困地区的儿童、属于种族或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阿马齐格儿童、移民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儿童,长期存在事实上的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以《公约》涵盖的任何理由歧视儿童,包括以性别、宗教、族裔或社会出身以及残疾、出生或其他身份为由歧视儿童;

(b)加快修订《个人身份法》,包括其中关于母亲监护权和女童、被收养儿童和未婚父母所生儿童继承权的歧视性规定;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结束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污名化;

(d)解决处境不利儿童在获得服务和服务的提供方面的差异,并定期评估这些儿童享有其权利的情况;

(e)采取政策和教育措施,包括宣传和提高认识措施,防止和消除基于任何理由和在生活各个领域对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始终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b)最后制定有一套明确标准的程序,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在每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的重视;

(c)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并消除可能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做法、政策和服务,包括与社会上对动物的暴力行为有关的做法、政策和服务。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意义和有能力地参与儿童议会、青年议会和市政委员会,包括确保执行关于市儿童委员会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决策机构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b)确保凡是在涉及《公约》所涵盖的权利时,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在相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影响到儿童的决定中,对儿童的意见予以应有的考虑。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8.委员会欢迎2020年废除了禁止对拥有阿马齐格或其他非阿拉伯名字的新生儿进行民事登记的1965年第85号通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在子女出生后10天内登记的父母面临行政和司法障碍。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消除儿童在获得出生登记和领取出生证明方面面临的所有行政和财政障碍,包括允许逾期登记而不提出司法上诉;

(b)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移民儿童、拥有非阿拉伯名字的儿童和在1965年第85号通告废除之前出生的儿童,都能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无论其父母的居留身份如何。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按照《宪法》和《公约》的规定,保障所有儿童的表达自由权,并确保2015年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和防止洗钱的第26号组织法不限制儿童的表达自由权;

(b)确保支持和鼓励所有年龄段的儿童成立自己的协会,提出自己的倡议,并参加公共集会。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宗教宽容,确保儿童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

隐私权和获取适当信息的权利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媒体和数字环境法规和保护政策,以保护儿童的隐私;

(b)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数字环境的法律草案,包括关于电子通信法的法案,充分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上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国家防止酷刑局和修订《刑法》,禁止对儿童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执行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对关于儿童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与其行为严重性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儿童得到适当补救;

(b)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的、对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报告儿童拘留中心、替代性照料场所和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设施中的案件;

(c)加强国家防止酷刑局监测儿童拘留设施的能力,包括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体罚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禁止所有场合对儿童的体罚,并欢迎为促进非暴力教育所作的各种努力,但仍对体罚依然被广泛认为是一种可以接受的管教形式感到关切,敦促缔约国:

(a)切实执行在所有场合禁止体罚的规定;

(b)加强措施,促进积极和非暴力的管教形式,并在特别是面向儿童、家长、教师和社会保护专业人员的宣传活动中,强调体罚的不良后果;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内对体罚态度的转变。

暴力(包括性暴力)、虐待和忽视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禁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废除对与受害者结婚的性虐待者免于起诉的规定,确保为遭受性虐待的儿童提供法律保护,并对警察和国民警卫队成员开展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能力建设活动。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和性虐待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十分严重,而且由于基于根深蒂固的社会规范而产生的耻辱感,此类案件的报告严重不足。

2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16.1和16.2,敦促缔约国:

(a)制定全面战略,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忽视和性虐待,并在儿童的参与下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

(b)鼓励旨在防止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基于社区和家庭的方案;

(c)建立方便、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强制报告;

(d)确保及时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包括性虐待,采取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做法,避免儿童再次受害,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的制裁,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加快通过关于作为犯罪行为受害人和证人的儿童的法律;

(f)拨出充足的资源,向受害儿童提供对儿童友好的全面支持,包括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避免将他们安置在收容有不同需要的成年人的中心;

(g)确保2017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法》中确定的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措施得到充足的资金。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间性儿童不接受不必要的内科或外科治疗;

(b)必要时向有间性儿童的家庭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以及适当的咨询、支持和补偿。

求助热线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儿童、家庭和老年人部及教育部设立了两条举报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热线,并建议缔约国:

(a)考虑将两条求助热线合并为一条对儿童友好的全国免费热线,号码为三位数,一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并为热线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确保对求助热线的工作人员在提供对儿童问题敏感且适合儿童的援助和申诉后续程序方面进行能力建设培训;

(c)提高儿童对如何使用求助热线的认识。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加强对单身母亲的支持,包括经济支持和职业培训机会,并确保从只与母亲共同生活的儿童的父亲那里追索抚养费;

(b)开展提高认识的方案,消除对单身母亲的子女和未婚父母所生子女的污名化,以防止遗弃。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照料,毫不拖延地通过一项非机构照料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系统改造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

(b)确保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提供足够的家庭和社区替代性照料选择,为寄养和收养划拨足够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残疾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

(c)审查关于替代性照料的立法,特别是关于收养和寄养的立法,使其与国际规范和标准相一致;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包括被遗弃儿童托儿所制定质量标准,并定期监测这些场所的照料质量;

(e)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对策,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f)为养父母提供全面支持和适当培训,增强他们照顾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能力。

G.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注意到为改善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处理残疾问题,并使国家立法与残疾人权模式相一致;

(b)组织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高效和统一的残疾评估制度,便利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获得无障碍教育和服务,包括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c)通过一项旨在加强对残疾儿童的专门和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国家政策;

(d)扩大残疾儿童父母和照顾者社会援助计划,包括对贫困残疾儿童的社会援助计划,增加分配给他们的财政补贴资金,并扩大覆盖面;

(e)加强实施学校融合国家方案,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f)开展提高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认识的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降低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2019-2023年国家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战略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获得保健和服务的机会和质量方面存在地区差异,儿童营养不良率令人震惊,而且据报道青少年自杀事件有所增加。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4和3.8,建议缔约国:

(a)解决获得保健和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异问题,增加对初级保健的资源分配,使其既可获得又负担得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确保保健服务和药品可以获得并负担得起,以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公共保健服务;

(c)查明并有效解决儿童营养不良和肥胖的原因,包括开展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和健康饮食习惯认识的活动,实施使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健康食品的战略和管制向儿童销售不健康食品的行为,以解决儿童肥胖症问题;

(d)加强努力实施国家预防自杀战略,消除导致儿童自杀的个人、社区和社会因素;

(e)增加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这类服务和方案以及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的儿童,都能获得保密和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b)评估解决药物滥用和烟酒消费问题的努力所产生的影响,以加强这些方案,并发展方便儿童的药物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以及防止药物滥用的生活技能教育。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问题的政策或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需求和他们的意见;

(b)加强努力,通过将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生活水准

35.委员会欢迎为解决贫困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社会福利方案、儿童车辆福利服务以及特别发展和地区发展方案,但委员会对大量儿童生活贫困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a)评估其社会福利和家庭援助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性,并加以修订,以确保这些政策和方案协调一致,并解决贫困的根源;

(b)大幅增加对社会福利方案的投资,包括家庭津贴,确保这些措施能够涵盖全国儿童达到体面生活水准所需的实际费用,包括与他们的健康权、营养饮食、教育、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相关的费用。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解决高辍学率问题采取的措施,包括其二次机会教育方案。但委员会仍然对复读率和辍学率高,以及在入学、继续学习和学校质量方面的差异感到关切。

3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3、4.4、4.5、4.6和4.a, 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改善中等教育的入学和继续就读情况,并特别关注贫困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残疾儿童;

(b)划拨必要的资源,确保公共教育的高质量和可获得性,并规范和监测私立学校,以解决教育系统中的不平等问题;

(c)加强教育质量,包括改革学校课程,确保提供合格的教师,提供高质量的职前和在职培训,确保所有人都能充分和安全地进入学校,并配有足够的基础设施和教育技术;

(d)制定一项旨在改善学校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综合战略,其中包括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和对水和卫生设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并确保为执行该战略分配足够的资源;

(e)加强反对校园暴力、虐待和欺凌的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

(f)加强努力,解决复读率和辍学率高的问题,特别是在中等教育方面,包括与公共和私人伙伴合作,在国家一级推行二次机会教育方案;

(g)发展和推动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儿童特别是失学儿童的技能,尤其要关注农村地区儿童。

幼儿发展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5年国家幼儿发展多部门战略。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2,建议缔约国:

(a)为有效实施国家幼儿发展战略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特别注意确保贫困儿童、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获得学前教育;

(b)指定一个政府机构,如教育部,领导幼儿教育的实施和监测工作;

(c)尽快通过关于幼儿保育和教育工作者资格的国家标准,并确保教育工作者接受系统和适当的在职培训。

人权教育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欢迎设立了公民教育俱乐部,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人权教育和《公约》的各项原则纳入学校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培训,同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对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生活在移民拘留中心的儿童被强行驱逐出境的报告深感关切。

41.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立法框架,并建立身份确定程序,以确保识别和保护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

(b)确保在所有与庇护和移民有关的程序中,包括与迁移有关的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c)防止对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一切形式拘留和强行驱逐;

(d)建设有关当局,包括移民官员和边境警察在儿童权利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方面的能力;

(e)为向儿童提供的服务制定全面的移送和案件管理框架,包括在卫生、教育、警务和司法部门方面,并包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f)任命一名法定监护人,为所有孤身儿童提供法律支持,并确保他们获得补救。

阿马齐格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阿马齐格语儿童有权接受尊重其文化和传统的跨文化和双语教育,包括将阿马齐格语作为第二语言纳入学校;

(b)与阿马齐格文化协会合作,制定举措,在阿马齐格儿童及其文化习俗之间重新建立联系。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欢迎打击童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和禁止雇用儿童从事家政工作的规定,但有对大量儿童从事家政和危险工作深感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关于儿童工作时间的明确规定,以及对违反规定者的制裁,并使所有关于童工的立法相一致;

(b)明确禁止雇用儿童从事有害或危险工作,并制定一份禁止儿童从事的危险工作清单;

(c)确保有效执行打击童工的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为劳动监察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持续的能力建设培训,并通过劳动监察和对与童工有关的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起诉;

(d)加强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现象、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向街头儿童提供服务所作的努力,同时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为向街头儿童提供支助的社会福利和融合中心分配足够的资源,确保充分尊重他们的最大利益。

买卖、贩运和绑架

45.委员会欢迎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并设立了国家防止贩运人口局。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为实施2018-2023年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战略划拨足够的资源;

(b)确保为被贩运儿童提供有效的转介和支助服务;

(c)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与儿童均认识到贩运危险。

儿童司法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司法部内设立专门的儿童司法部门,对专业人员进行非司法措施培训,并为从事被认为触犯刑法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及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优先审查国家立法,使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

(c)为司法部内的儿童司法部门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建立一个全面的儿童司法系统,由专门的法院、程序和训练有素的法官、律师和执法专业人员组成;

(d)确保18岁以下儿童不会根据反恐法律,包括2015年第26号组织法被拘留或起诉;

(e)确保从诉讼初期开始,在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为所有面临刑事指控的儿童免费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

(f)加强努力,系统地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g)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h)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i)加强对法官以及检察官、律师、警察、儿童缓刑执行官和儿童司法系统的所有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具有持续性,并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

(j)加强对可能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援助方案,并继续为出狱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增加对有关民间社会组织及辩护和社会融合中心的支持;

(k)继续寻求儿童基金会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在犯罪活动和武装冲突中剥削儿童定为犯罪,并加入了支持《保护儿童免遭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非法招募或使用的巴黎承诺》的国家集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达伊沙及其附属武装团体的突尼斯成员所生子女生活在国外的营地,包括伊拉克、利比亚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b)对武装冲突受害儿童,包括在国外敌对行动中招募或使用的儿童和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子女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支持不足;

(c)关于在国外的突尼斯国民因被指控犯有《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罪行而被引渡和起诉的信息有限。

4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加紧努力,将国外武装冲突中的突尼斯籍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所生子女遣送回国,以确保他们得到保护和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b)确保立即向《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所有受害儿童提供对儿童友好和对性别敏感的援助,帮助他们实现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并特别关注在敌对行动中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儿童;

(c)调查《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包括与性暴力、招募和/或在敌对行动中使用儿童有关的罪行以及据称由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犯下的罪行,起诉被指控的犯罪人,适当惩处被定罪者,并对受害儿童及其家人进行赔偿;

(d)取消域外管辖权的双重犯罪要求;

(e)为所有相关专业团体,包括对来自受武装冲突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暴力活动影响国家的儿童开展工作的组织,举办关于《任择议定书》条款的系统性提高认识教育和培训;

(f)解决极端主义团体使儿童激进化的根源,防止他们参与或被招募参与任何类型的有组织暴力,包括国外的武装冲突,并促进和平文化。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04年10月13日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落实《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广泛散发方便儿童使用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15年设立了国家人权协调委员会,作为报告和后续行动的常设国家机制,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委员会,确保其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以及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和这些机制产生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国家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人权及基本自由权高等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2月28日前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