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KHM/CO/8-1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 April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柬埔寨

1.委员会在2010年2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979和第1980次会议(CERD/C/SR.1979和1980)上,审议了作为一份文件提交的柬埔寨第八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KHM/8-13)。在2010年3月4日举行的第1998次会议(CERD/C/SR.1998)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柬埔寨提交的定期报告,并欢迎因此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对话。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交的报告已经逾期10多年(第八次报告应于1998年提交),请缔约国注意提交今后报告的最后期限,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报告义务。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以柬埔寨常驻联合国代表为首的柬埔寨驻日内瓦代表团为回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中没有来自柬埔寨相关部委或办公室的任何代表,这限制了就委员会在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提供信息或作出答复的能力。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同委员会举行下次会议时,派遣柬埔寨专家与会,以便进行更加全面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柬埔寨诸多非政府组织所作的贡献,这些贡献提高了与缔约国之间对话的质量。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经过很长一段困难的武装冲突时期后,目前正在继续重建;还注意到该国国内及其边境地区有几个时期的和平比较脆弱,这妨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

C.积极方面

6.委员会注意到国际人权条约被纳入了柬埔寨宪法,并欢迎宪法委员会2007年7月10日的决定,该决定重申法官应根据柬埔寨的国际人权义务解释立法、作出裁决。

7.委员会还欢迎2007年4月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9年8月通过了一项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律,这是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采取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加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法律框架所采取的步骤,特别是在2007年8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

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1年通过了土地法和一系列旨在更好地保护少数群体(包括土著民族)获得土地的权利的次级法令。

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合作,在柬埔寨法院内设立了特别法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将与红色高棉有关的暴行的犯罪人绳之以法。

D.关切与建议

11.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最近制定的《刑法》及其关于侵犯人格尊严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款。但委员会对柬埔寨法律缺乏种族歧视的明确定义感到关切(第一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完成立法,确保给出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的明确定义,并确保人人有权在享有《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所有权利方面不受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公众宣传这些条款,使公众对其有充分的理解,并确保这些条款得到执行。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该国人口所用语言和种族构成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资料无法令人对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在少数民族方面。

根据委员会第8号(1990年)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少数民族(包括土著少数民族)及其社会经济状况的分类数据。

13.委员会认识到法治是保护《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因此对有报告称政治干预和腐败影响了司法机构和一些公共服务机构的运作感到关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肯定并欢迎为通过反腐败法所开展的工作,认为必须充分执行这些法律,并建立有关机制(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增强和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尽早通过所有相关的改革性法律,使司法机构摆脱政治管制和干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强对无能和腐败案件的调查并采取惩戒行动。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通过庇护、获得土地、接受教育和禁止种族歧视等领域的广泛立法所作的努力,但对这些法律没有得到统一和忠实的实施与执行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2009年12月22日的声明指出,缔约国在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结束之前,决定将20名维吾尔族人逐出柬埔寨,从而妨碍了对被驱逐者是否会遭到迫害或其他形式虐待的客观判断(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全面、忠实地执行所通过的立法,包括庇护法在内,以便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遵守“不驱回”原则,并保证在平等基础上享有平等权利和利益。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政府各部门设立了一些人权机制,但仍然对尚未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感到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为此,委员会建议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柬埔寨机构协商,并考虑寻求技术援助,以加强现有努力,起草关于完全根据《巴黎原则》设立这种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

16.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最近出现的重大经济增长以及这种增长给该国带来的惠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有些情况下,对经济增长和繁荣的追求损害了特别弱势的群体如土著民族的利益。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没有充分考虑或用尽土地法和相关次级法令所规定的程序情况下,迅速批准了对土著民族传统占有的土地的特许使用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发展与公民权利之间的适当平衡,并确保经济发展不以损害《公约》所涵盖的弱势个人和群体的权利为代价。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对已申请依法登记以获得所有权的土著群体所居住的土地推迟颁发特许权证,直到对集体所有权以及土著民族拥有、开发、管理和使用其公有土地的问题作出评估和确定,并与土著居民进行协商,征得他们的知情同意。

委员会还鼓励法人企业实体在使用特许经济用地时,考虑到法人的社会责任,因为这与当地人口的权利和福祉有关。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影响到土著民族的强行搬迁或土地纠纷中,存在对其实施威胁或暴力行为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土著村民就强迫其搬迁提出抗议或者就批准对土著土地的特许权表示质疑时,往往会遭到起诉和逮捕(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弱势群体提供充分保护,使其在寻求行使与公有土地有关的权利时,免遭人身伤害和威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此类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缔约国在改善司法部门的努力中,应确保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保证根据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2005年)一般性建议,人人(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民族)享有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

1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一再申明南高棉人被视为柬埔寨公民,但对南高棉人取得公民证件的程序比其他柬埔寨公民繁琐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以上原因,南高棉人在确认其柬埔寨公民身份的问题上遭到延误或拒绝,导致其无法充分享有缔约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和利益(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每个寻求确认其公民身份并取得公民证件的南高棉人能够按照适用于被视为柬埔寨公民的所有人的相同和平等程序,及时取得公民证件。

19.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南高棉人在申请柬埔寨身份/证件时,为确保能够取得证件,往往被要求或被迫改变基本资料,如姓名和出生地等(第五条)。

鉴于个人姓名是文化和种族身份的一个基本方面,包括出生日期和地点在内的个人历史也是这种身份的一部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寻求确认其公民身份的南高棉人充分享有按自身选择记录真实姓名和出生地的权利。

20.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实施其题为“普及教育”的国家教育方案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获得教育的机会上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委员会对主要居民为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的蒙多基里省和腊塔纳基里省等地区的儿童教育感到特别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地区的入学率低于国家平均水平,复读和辍学率则高于国家平均水平(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实现“普及教育”的目标,并酌情考虑在偏远地区实施双语教育方案,以此作为改善少数民族和土著民族学习环境的一个手段。

21.鉴于各项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那些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2.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下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从事人权保护特别是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并扩大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对话。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和第62/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公约》缔约国加快此项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其同意该项修正的意见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随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供其查取,并酌情以工作语文和其他通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是在1998年提交的,鼓励缔约国依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最新的核心文件。

28.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之内,提供就以上第15、16、17和18段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

2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第11、13和20段所载建议尤其重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以单一文件形式提交其第十四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