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对巴拉圭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7月9日和10 日举行的第3621和第3622次会议(见CCPR/C/SR.3621和CCPR/C/SR.3622)上审议了巴拉圭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PRY/4)。委员会在2019年7月22日举行的第3638次会议(见CCPR/C/SR.3638)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编写的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PRY/QPR/4)。委员会赞赏再次有机会就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条款而采取的措施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大量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采取下列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a)2015年第4367号法令,该法令扩大了负责采取必要行动以遵守国际判决的机构间委员会的权限,以处理联合国人权机制发布的建议和意见并采取后续行动,该法令还规定该委员会成员应包含民间社会代表;
(b)2015年第4368号法令,该法令建立了建议监测系统(SIMORE),负责监测国际人权机制建议的后续行动,这是一个由37个国家机构的80 多个协调中心组成的国家机制,该机制还供给其他7个国家使用;
(c)2015年第5419号法,该法修订了《民法》,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d)2016年关于全面保护妇女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第5777号法以及第6973号法令中的相关规定,该法令将杀害妇女定为刑事犯罪;
(e)2016年第309号决定,该决定批准了巴拉圭受人口贩运影响者护理总规程;
(f)2016年第5140 号法令,该法令批准了《2015-2020 年遏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
(g)2015年关于家政工作的第5407号法,该法禁止18岁以下的人从事家政工作;修订第5407/12号法令第10 条的2019年第6338号法令,将现行的领取法定最低工资的权利扩大到家政工人。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优先于除《宪法》外的国内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官员仅在少数案件中援引或执行《公约》的条款(第二条)。
5.缔约国应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以确保其条款得到国家法院的考虑和适用。
执行《公约》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意见(AsensiMartínez诉巴拉圭(CCPR/C/95/D/1407/2005、BlancoDomínguez诉巴拉圭(CCPR/C/104/D/1828/2008)、BenítezGamarra诉巴拉圭(CCPR/C/104/D/1829/2008)和Giménez诉巴拉圭(CCPR/C/123/D/2372/2014))(第二条)。
7.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落实和充分执行委员会的意见,从而保证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国家人权计划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人权计划》的实施情况有限,实施资源不足,而且该计划没有得到修订,难以反映计划通过之前与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达成的协议和共识。
9.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国家人权计划得到有效执行和定期监测,并获得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缔约国还应确保包括少数群体在内的民间社会代表积极参与该计划的发展和实施。
国家人权机构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在2014年被撤销认证后,仍然不符合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于2019年3月被授予“B”类地位。委员会特别关切监察员的遴选和任命、免职程序以及缺乏足够资源等问题(第二条)。
1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包括在宪法层面,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国家尤其应正式确定并实施明确、透明和参与性的遴选程序;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监察员办公室能够履行任务;并加强与区域和国际人权机制的合作。
独裁时期的侵犯人权行为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独裁统治(1954-1989年)和持续到2003年的过渡期内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失踪、酷刑、法外处决和非法拘留,调查、起诉和惩治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展缓慢且有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检察官办公室和司法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不作为造成酷刑案件的刑事诉讼被驳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向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赔偿方面进展有限;而且有报告称,第838/96号法修正案追溯适用的赔偿支付工作存在违规行为,不利于受害者。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第4381/11号法造成总检察长办公室的职能发生变化,使得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意见对监察员办公室具有约束力。委员会注意到为寻找失踪人员遗骸下落并确定其身份所作的努力,包括建立基因数据库;但委员会对这一领域进展缓慢感到关切(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13.缔约国应:
(a)确保对独裁统治期间(1954-1989年)和持续到2003年的过渡期内发生的所有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进行妥善调查,立即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酌情予以惩处;
(b)确保所有受害者及其家人迅速、公平和有效地获得补偿和充分赔偿,无论何时提出申诉;
(c)加快寻找失踪人员和确定调查强迫失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遗骸身份,并确保为此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不歧视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反歧视法律框架,妇女、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残疾人、性工作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持续遭受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卫生保健和就业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结社权受到限制;仇视同性恋的组织从公共基金获得财政支持;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特别是跨性别者的仇恨犯罪和暴力行为严重;以及围绕这些罪行存在严重的有罪不罚现象(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一、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5.缔约国应:
(a)通过全面立法,禁止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领域出现基于《公约》所列任何理由的歧视,包括多重、直接和间接歧视;
(b)保障妇女、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残疾人、性工作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以及艾滋病毒感染者在法律和实践中免受歧视,包括扩大执法和安全官员培训方案以及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的宣传运动;
(c)制定并实施有效政策,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以及性工作者,并确保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对属于这些群体的人实施歧视和暴力的案件得到系统调查,责任人受到妥善惩治,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男女权利平等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仍然有限,她们在决策职位、公共和民选职位,包括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重男轻女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持续存在,男女工资差距也较大(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水平,增加她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特别是管理和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充分落实《公约》的规定。缔约国还应进一步努力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消除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相关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女童和青少年行为
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妇女、女童和青少年遭受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增多,有报告称杀害妇女的行为数量惊人。特别令人关切的是,自2016年将杀害妇女定为犯罪以来,只有极少数的案件受到调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明确的分类统计资料,难以了解针对妇女、女童和青少年的不同形式暴力的投诉数量,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以及作出的定罪判决和给予受害者的补救措施的情况(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防止、遏制和惩治杀害妇女和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女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包括收集所需的统计数据,并确保参与这项工作的机构和方案获得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向法官、检察官和执法机构提供如何调查和起诉杀害妇女和家庭暴力案件的充分培训,从而确保所有此类罪行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治;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援助和保护,并落实暴力受害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和土著妇女诉诸司法的权利;
(d)继续努力为法律、警察和法医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防止受害者再次受害。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育权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愿终止妊娠是一项刑事犯罪,包括在强奸和乱伦导致怀孕,胎儿不能存活以及妇女或女童的健康面临危险的情况下;这迫使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堕胎,从而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怀孕女童的母亲和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如实施非法堕胎,则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和青少年怀孕率惊人,孕产期死亡率高,尤其是女童和青少年女性。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有报告称,生殖健康服务覆盖面和质量不足,缺乏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全面教育的公共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教育和科学部在第29664号决定中决定禁止传播和使用涉及两 性理论和/或意识形态的材料,并在第1761号决定中禁止在学校使用全面性教育教师指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解释2017年通过第5833/2017号法的理由,该法建立了未出生儿童死亡民事登记处册(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订立法,提供安全、合法和有效的堕胎途径,在怀孕妇女和女童的生命和健康面临危险或怀孕至足月会给怀孕妇女和女童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的情况下,特别是当怀孕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不能存活时。缔约国还应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协助堕胎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因为这些措施迫使妇女和女童诉诸不安全堕胎。缔约国还应确保全国的男子、妇女和青少年获得充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避孕和相关教育。此外,缔约国应增加教育和宣传方案,并确保在公共和私立学校等正式领域以及大众媒体和其他论坛等非正式领域实施这些方案,宣传使用避孕措施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教育和科学部第29664号和第1761号决定。
联合特遣部队
22.委员会注意到只有6起关于联合特遣部队侵犯人权的投诉,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了关于该部队实施酷刑、法外处决、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大量报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项废除第5036/2013号国防和国内安全法的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废除进程进展缓慢,造成武装部队继续参与国内安全行动(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23.缔约国应加强国家警察在维护法律和秩序方面的作用,并使其能够承担联合特遣部队行使的法律和秩序职能。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废除第5036/2013号法的进程。缔约国还应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指控酷刑、法外处决、任意拘留和强迫失踪的案件,寻找失踪人员,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和酷刑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和安全官员在2017年3月31日和4月1日亚松森示威期间实施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和任意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安全部队据称在2012年6月15日库鲁瓜提事件中实施了酷刑、法外处决以及违反正当程序和辩护权的行为,但报案的调查进展有限。有关剥夺自由场所实施酷刑的报告,特别是国家警察实施酷刑的报告是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司法部作了相当大的努力,包括制定应对监狱系统中酷刑行为的规程,但自由被剥夺者仍然无法迅速、直接诉诸安全的申诉机制,例如向检察官办公室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划拨资源;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使该机制履行职能(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一条)。
25.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执法人员任意拘留和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致命武力的所有指控得到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果定罪则受到适当惩处;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确保包括所有培训材料在内的关于使用武力的国内立法及其适用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执法和安全官员定期接受这些标准的培训,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包括在示威游行中;
(c)保证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开展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确保责任人受到起诉,如果定罪则受到适当惩处;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d)确保所有自由被剥夺者能够迅速、有效和直接接触负责处理酷刑或虐待投诉的机构;
(e)确保国家防范酷刑机制拥有充分运作所需的资源,并能够进入法律允许其进入的所有场所。
自由被剥夺者和拘留条件
26.委员会对缔约国监狱系统的危急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过度拥挤现象持续存在,包括教育机构、警察局和精神残疾人收容机构的生活条件恶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由被剥夺者多人死亡,包括最近SanPedrodelYcuamandiyú 地区监狱暴乱期间发生多起死亡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自由被剥夺的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特别是跨性别者处于脆弱境地(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7.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减少过度拥挤,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迅速、彻底调查所有自由被剥夺者死亡的情况,包括教育机构中的死亡情况;起诉并酌情惩治责任人;给予受害者家属充分赔偿;
(c)确保关押国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监狱和机构得到充分监督;
(d)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尊重妇女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等特别弱势的自由被剥夺者的权利,特别是跨性别者的权利,不得实施任何类型的歧视,包括为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工作人员提供定期、持续的培训。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审前羁押者的比例很高,占监狱人口的78%;审前羁押,特别是对土著人的审前羁押时间长;拘留替代办法的使用非常不足。在这方面,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19年7月11日通过了对限制使用拘留替代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修正案。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从拘留一开始就很难接触律师,也很难联系家人或信任的人,特别是在警察局(第九和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
(a)继续改革,大幅降低审前拘留的使用水平,并确保适当考虑保释或电子手铐等非拘留替代办法,确保审前羁押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例外、合理和必要的,确保尽可能缩短时间,包括在处理违法青少年案件时;
(b)确保向所有自由被剥夺者告知拘留的原因及其权利,保证他们能够妥善接触律师,并且能够从拘留一开始就与家人或信任的人联系。
30.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各地缺乏受过适当培训的医疗专业人员,无法为精神残疾人非自愿住院作出必要的诊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乏监禁此类人员的替代办法,也没有准许拘留或释放这些人的法律或行政程序的足够信息(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
(a)确保精神残疾人的任何非自愿住院都是绝对必要和相称的,并且仅作为最后手段在最短的适当时间内实施;
(b)确保非自愿住院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质性保障措施执行,包括保证获得有效的法律代理。
禁止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贩运人口现象,这尤其影响到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还影响到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向全国各地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援助不足;几乎没有起诉和定罪。委员会承认在劳工权利领域取得的立法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佣工,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受到劳工剥削,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普遍存在,包括无偿儿童家佣(criadazgo)现象(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3.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预防、遏制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包括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移民官提供培训,并确保国家采取的措施,包括《预防、遏制和照顾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方案》和预防和照顾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投资基金得到有效执行;
(b)确保人口贩运罪行得到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惩处,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援助措施,包括法律援助;
(c)加强与邻国的合作机制,以确保边境地区潜在受害者的安全,并开展相关运动以提高公众对贩运人口不利影响的认识;
(d)确保尊重家庭佣工的基本权利,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他们免受家庭奴役,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并确保任何侵犯其权利的行为都受到调查和惩处;
(e)加紧努力,防止、遏制和惩治童工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现象,通过消除无偿儿童家佣现象的监管文书和政策,包括支持原生家庭,为全国弱势家庭的少年儿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及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
司法独立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司法机关内部的政治化和腐败的程度较高,包括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干预司法机关,以及大量政治人物担任负责司法和适用司法伦理的机构成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表明检察官办公室可能干预司法部门,特别是在库鲁瓜提案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司法委 员会倡导的法官和检察官遴选和任命制度可能无法充分确保司法机关和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性和职权(第二和第十四条)。
35.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打击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包括提高法官、检察官和警官对打击腐败最有效方式的认识;
(b)消除政府其他部门对司法机关的一切形式的干涉;确保对所有干涉和腐败指控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并惩治责任人;
(c)审查负责司法、任命法官和检察官以及确保司法伦理的机构的法律及其运作情况,从而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现有制度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检察官办公室的自主权以及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表达自由和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暴力行为
36.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有一项保护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法案,规定建立国家保护机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遭到袭击、报复和攻击,这方面的定罪很少,确保他们得到有效保护的措施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国家对私人通信,包括记者的私人通信进行监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公民自由获取公共信息和政府透明度的第5282/14号法令执行情况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督该法令的执行情况(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37.缔约国应:
(a)确保向遭受威胁、暴力和恐吓的人权维护者和记者提供有效的援助和保护,并确保他们能够在适当的条件下开展工作,包括采取保护他们的特别立法措施和有效实施预防措施;
(b)确保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攻击、报复和袭击得到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适当刑罚的惩处;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避免国家实施任何形式的监控,包括监控记者和人权维护者,除非是符合《公约》的极少数情况,并建立一个监督国家对私人通信进行调查的机制;
(d)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以确保第5282/14号法得到妥善实施。
投票权
38.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废除《选举法》第91条限制自由被剥夺者和聋人投票权的法案,但委员会对该法案迟迟未获通过感到关切(第二十五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选举法》第91条的修正,以确保自由被剥夺者和聋人的投票权。
儿童权利和出生证明
4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18年签署的机构间合作协定规定巴拉圭驻外外交使团的领事机构和领事部门发放出生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很大比例的成人和儿童没有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土著人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中(第十六、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1.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在其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青少年母亲所生的所有子女都得到登记,并获得正式出生证明。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在妇幼医院以及农村和土著社区建立民事登记处。缔约国还应确保机构间合作协定得到有效执行,以保证巴拉圭父母在国外所生的子女能够由领事馆登记。缔约国还应加强相关宣传,鼓励所有尚未登记的成年人进行登记。
移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2002年通过了《难民法》,但执行工作所需的法令和内部行政程序,例如关于家庭团聚和孤身移民儿童的法令和内部行政程序,仍未获得通过(第二、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3.缔约国应:
(a)确保包括《难民法》在内的国家移民立法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b)保障寻求庇护者得到保护和援助,并确保他们在缔约国边境得到身份识别、接收并被移交给国家庇护系统。
土著人民
4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颁布了关于与巴拉圭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及征得其同意的程序性规程的第1039/18号法令。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权利方面仍然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在此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群体的贫困程度很高,而且在获得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面临困难;登记和归还土地的进展缓慢,因此土著群体无法全面享有土地和自然资源;尽管在过去三年里,缔约国履行美洲人权体系下承诺的水平有所提高,但在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就Sawhoyamaxa、YakyeAxa和XákmokKásek群体所作的判决方面进展有限。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AyoreoTotobiegosode群体的资料,但对没有收到足够的资料表示遗憾,无法了解私营公司执行关于在该群体领地内砍伐森林的第166/2016号裁定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有限(第二、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5.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尤其应:
(a)确保所有土著人民有权获得教育和卫生保健;
(b)实施保障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国家协商机制,以促进他们参与各级政府的决策进程;
(c)确保有效利用争端解决程序,加快土著人民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归还和登记,并确保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Sawhoyamaxa、YakyeAxa和XákmokKásek群体的判决,以及保护AyoreoTotobiegosode群体土地和资源的判决;
(d)加强国家土著事务研究所的能力,确保其独立性,以便通过其活动充分保护和促进土著人民的权利;
(e)采取措施确保土著人民成员充分参与政治生活。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当局、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成员在内的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两年内,即在2021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3段(独裁时期的侵犯人权行为)、第29段(审前羁押和基本保障)以及第35段(司法独立)中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五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