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ECU/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4 Nov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届会议

2009年10月12日至30日,日内瓦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厄瓜多尔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9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667和2668次会议(CCPR/C/SR.2667和2668)上审查了厄瓜多尔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ECU/5),并在2009年10月29日举行的第2682次会议(CCPR/C/SR.268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很高兴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并对与代表团进行的交流表示赞赏。但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并没有遵照《公约》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缔约国提交,而是以司法和人权部的名义提交的。委员会还对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所得到的答复存在不足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实行的立法改革,特别是通过以下措施:新《宪法》于2008年10月生效;2007年废除了《刑法》中所谓的藐视规定;以及2006年宣布强制防范性拘留措施违宪,这意味着监狱人数会逐渐减少,从而能够减轻过度拥挤现象。

4.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宪法》(第191条)规定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是为无法获得辩护律师的服务以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提供的一个保障机制。委员会还欢迎把这项法律措施列入了新的《司法人员守则》。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宣布《国家安全法》第145条和第147条违宪的决定,根据这两条,军事法庭可就紧急状态期间犯下的行为对平民进行审判。

6.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宪法》第161条规定了服兵役的自愿性质。

7.委员会欢迎《宪法》第二部分“权利”第6章第66条第29款和第78条的规定,其中涉及预防措施、根除人口贩运现象以及受害人的保护和重返社会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实施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剥削的国家计划》。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新《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但在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和两性平等方面,法律规定和实际状况之间的差别仍然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充分实施现行立法,防止歧视妇女。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工作领域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在获得公私营部门的高级职位方面实现实际上的机会平等,并确保同工同酬。

9.委员会欢迎成立了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在各主要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内设立了处理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特别股、制定了《保护性暴力受害人方案》并努力确保关于《侵害妇女和家人的暴力行为》的第103号法案的适用。但委员会对存在大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件以及学校内对女孩实施性虐待和性骚扰的发生率高感到关切(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

调查并惩罚犯罪者;

确保性暴力受害人能够有效诉诸司法;

为受害人提供警察保护,并建立使其能够体面生活的庇护所;

加倍努力,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和培训教职人员与学生,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和暴力的教育环境;

采取预防性和提高认识的措施,打击性别暴力行为,例如为警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暴力的培训,特别是在妇女委员会中。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能够详细说明在打击性别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今年在瓜亚基尔、基多和曼塔市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作出的书面解释。但关于政府人员对参加公共示威者使用武力的指控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第四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宪法》第165条的要求,具体实施《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缔约国还应调查和惩罚对此类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11.委员会满意地欢迎教育和文化部为消除文盲采取的措施,但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地区女孩的文盲率较高(第三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文盲,特别是在农村女孩中。

12.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新《宪法》第11条第2款禁止歧视性少数人群,但对变性妇女被安置在私人诊所或康复中心进行所谓的性取向治疗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2009年6月这些人在波托维耶霍市的康复诊所遭到强行关押和虐待深感遗憾(第二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预防性和保护性措施,确保性取向不同的人不会被关在私人诊所或康复中心进行所谓的性取向治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所指控的关押和折磨进行调查,并根据《宪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警方羁押中继续发生警察虐待囚犯的案件,而且大多数案件中对此负有责任的人都未被绳之以法(第七条)。

缔约国应当: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类虐待行为,监测、调查并酌情起诉和惩罚犯下虐待行为的执法官员,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针对这类行为启动的刑事和纪律程序及其结果的统计资料;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以使其不再有这种行为。

14.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法》禁止学校内的体罚,但对体罚仍然为传统所接受并在家庭和其他场所被作为一种惩处形式感到关切(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措施结束体罚现象。缔约国还应鼓励以非暴力的惩处形式来替代教育系统中的体罚,并应开展公共宣传活动,解释体罚的有害影响。

15.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调查真相委员会的清楚而准确的信息感到遗憾,该委员会应当调查、公开并终止政府人员在1984至1988年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有罪不罚现象(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根据调查真相委员会报告中的规定,确保调查侵犯人权行为、起诉犯罪者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予以公正的赔偿。

16.委员会对指控武装部队人员和警察由于开枪或使用催泪弹而造成了参加公共示威者死亡感到关切(第六、第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参与公共示威者死于警察之手的现象,例如设立调查此类行为的委员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调查所指控的滥用权力行为并将对此行为负有责任的人绳之于法。

17.尽管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而采取的措施,但对监狱过度拥挤和重返社会中心的条件普遍很差感到关切,尤其是缺乏卫生设施和安全的饮用水、存在暴力行为、医护不足和工作人员短缺等(第十条)。

缔约国应完全根据《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加强努力,改进所有被拘留者的条件。尤其是,缔约国应作为一个优先事项解决过度拥挤问题。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进展情况的信息,尤其是在采取具体措施改善被拘留者的条件方面。

1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11.2条规定了不得以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为由进行歧视的原则,关于难民问题的第3301号法令修正案草案明确禁止要求提供犯罪记录证明,而且负责处理难民身份请求的难民部在处理难民申请时不得要求提供犯罪记录;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消息来源表明,专门要求哥伦比亚移民提供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入境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得以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为由进行歧视的宪法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反映。结合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中关于外国人在《公约》下地位的第5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尽管《公约》不承认外国人有权进入一缔约国的领土或在其领土上居住,但在某些情况下,外国人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甚至是在入境或居住方面,例如在需要考虑不歧视、禁止非人道的待遇和尊重家庭生活等因素时。

1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现行《宪法》第四章规定了土著人民的具体权利,但仍然对土著人民和非裔厄瓜多尔人实际上继续受到种族歧视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标题二下的第11.2条未将非种族歧视确立为行使权利的一项原则(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实际落实保证不歧视土著人民原则和完全遵守《公约》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的《宪法》和法律规定。

20. 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普通公众、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公布和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向大学、公共图书馆、议会图书馆和其他相关场所分发这些文件的印刷本。还应以土著社区自己的语文向其分发报告摘要和结论性意见。

2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关于情况评估和上文第9、第13和第19段所载委员会建议落实情况的有关信息。

22. 鉴于缔约国尚未提交核心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4)提交这一文件。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最迟应于2013年10月30日提交的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所提出的其余建议和整个《公约》遵守情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