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NOR/CO/6-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23日第四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对挪威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2年11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1100和第1103次会议上(CAT/C/SR.1100和1103)审议了挪威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12年11月16日举行的第1123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任择报告程序并按该程序提交了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突出了报告审议工作以及与代表团对话的重点。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对问题清单的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开展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代表团向委员会提交的进一步资料和作出的解释。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持续的努力,修改法律以便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并加强对《公约》的执行,包括:

通过了2008年4月11日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有关被拘留者的一套全面规则,包括临时限制拘留中心被拘留者权利和自由的条件的相关规定,还通过了2008年5月15日有关外国人拘留中心的《移民法》,其中规定被拘留者有权接受探望、获取保健服务并与他人结成社团;

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法于2008年7月1日生效,加强了受害者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特别是性虐待受害者的权利;

通过了2009年与危机中心相关的法案,并通过2008年5月15日新《移民法》和2010年1月1日生效的2009年10月15日《移民条例》加强了对贩运受害者的法律保护。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订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以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并落实《公约》,包括:

2008年5月成立了Trandum警察移民拘留中心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有职权确保外国人的权利在拘留中心里得到保障;

启动了为警官设计的项目和计划,例如2008年的“安全和信任”以及2011年的“认识有助安全”,以提高他们对多样性、少数民族和种族歧视的认识;

采取了措施以改善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例如2010年12月启动了新的《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的问题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将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一般原则的相关解释,以及只将最普遍的国际文书纳入该国《人权法》的理由,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将《公约》条款具体地纳入国内法律这一问题上并没有改变立场(第2条)。

缔约国应该进一步考虑将《公约》的所有条款纳入国内法,以便法庭上可以直接援引《公约》。

酷刑的定义

7.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刑法典》中对酷刑的定义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所列举的仍然只是一些基于特定形式歧视的行为,并未提到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起草新的《刑法典》,包括了基于政治观点和性取向的歧视,但遗憾的是,其中并未提到“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第1条)。

缔约国应考虑修订现行的酷刑定义,以纳入一切形式的歧视,将其作为酷刑定义的要素之一。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制定战略,以成立一个完全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此事尚未实现(第2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成立一个任务与巴黎原则一致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为其配备必需的财政和人力资源。

防范性拘留

9.委员会对防范性拘留制度表示关切,特别是对防范性拘留使用率高且在一些情况下拘留时间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15至18岁的未成年人可能成为防范性拘留的对象(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修改防范性拘留制度,将此种拘留的使用次数减少至最低。考虑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规定,缔约国还应考虑废止对少年犯进行防范性拘留的做法,除非有根据法律定义的具体严格标准所确定的例外情况和特殊情况 。

审前拘留

10.委员会对警方的拘留室被大量用于超过48小时的审前拘留表示严重关切,并对未成年人仍然是此种拘留的对象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如何对待被审前拘留的未成年人,没有一般和正式的例行规定,挪威儿童事务监察员已经收到了若干未成年人的报告,称被拘留的经历“极度令人疲惫”,而儿童福利部门和医疗保健部门的后续跟进也不足。(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废止警方拘留室使用时间普遍超过法定的48小时的做法。缔约国应仅在别无选择的情况才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前拘留,并应确保所有的警区都有负责儿童福利紧急情况的官员。缔约国应制定明确和可以预见的例行规定,用于规范被警方拘留的未成年人的待遇,并保证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隔离监禁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隔离监禁十分普遍且在一些情况下监禁时间过长,可能违反《公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此类案件有近三分之一涉及还押候审的囚犯,同时感到遗憾的是,尚没有关于隔离监禁的使用情况和时长的详细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使用隔离监禁的现行法律基础表示关切,因为这一法律基础制定得不够准确,有可能造成决定自由度过高,无法进行行政和司法监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总是适当地告知被拘留者将他们隔离监禁的理由,且控制和审查制度似乎并不能确保被拘留者享有适当的法律保护(第2、第11和第16条)。

为了确保完全符合《公约》并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纳入考虑,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减少使用隔离监禁,仅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使用;

修订立法框架,规定隔离监禁仅限例外情况使用;

保障囚犯在涉及隔离监禁的决定过程中享有正当程序权;

评价和评估隔离监禁的现行使用方式,并审查现行的控制机制和法律补偿机制;

设立制度,以提供并公开披露隔离监禁使用情况的详细统计数据。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而正在采取的措施,包括正在制定第四份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尽管有这一发展,委员会已收到报告,显示包括强奸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不但高发且愈加频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强奸案件的申诉数、调查数、起诉数和定罪数都较少 (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使《刑法典》中所采用的强奸的法律定义明确将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界定为任何没有得到受害者同意的性行为;

加强努力,通过有效落实《从语言到行动》白皮书以及在每个郡成立性侵犯中心等方式,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消除执法人员中对报告强奸、性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构成障碍的做法和偏见;

为与受害者直接接触的执法机关、法官、律师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广大公众开办有关性暴力的更广泛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从而为受害者向当局报告此类案件创造一切适当条件;

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指控发起迅速、有效和不偏不倚的调查,并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处行凶者。

囚犯的精神保健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没有总是为患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囚犯提供适当的心理医疗保健。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精神科住院病房的容纳能力不足以接收患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囚犯,且监狱设施中供囚犯使用和向囚犯提供的精神保健服务严重不足(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加强精神科住院病房的容纳能力并在所有监狱设施中提供获取精神保健服务的充分机会,从而确保患有严重精神健康问题的囚犯得到适足的精神保健。

在精神保健中使用强制性措施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采取重要步骤,在精神病院中减少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正确使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精神病院中使用束缚和其他强制性手段十分普遍,且缺少可用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电休克疗法施用情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精神保健法》的条款允许基于“治疗标准”或“危险标准”强制入院和治疗,造成决定自由度过高,可能导致出现任意行为和未经授权的行为(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充分告知每个有自主决定能力的病人为其开嘱的治疗办法,并给予他们拒绝接受治疗或其他任何医疗干预的机会,无论病人是否自愿入院。任何背离这一根本原则的行为应以法律为依据,且限于清楚并严格定义的例外情况。缔约国应对精神病院中束缚和其他强制性手段的使用作出清楚详细的规定,旨在大幅减少束缚手段的使用。缔约国还应设立制度,收集并公布束缚和其他强制性手段使用情况的统一统计资料,包括电休克疗法的施用频率。

拘留外国人和不驱回

15.委员会对长时间拘留无证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的做法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针对那些因为普遍的暴力状况而逃离各国,但又无法证明其本人面临危险或者被认定遣返后会有遭受酷刑危险的人,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为《外国人法》第2条规定,只有存在个人危险,才有资格在缔约国获得补充保护。(第3、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考虑减少将无证进入缔约国的寻求庇护者拘留的做法,并缩短拘留时间。缔约国还应考虑基于人道主义因素,不遣返那些原住国存在武装冲突或普遍暴力状况的外国人 。

1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所有等待被驱逐出境的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而言,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是总能得到保障,例如获得以其懂得的语文写成的有关其权利的资料的权利,以及在将被驱逐出境的情况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公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其中涉及进一步限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的可能性(第3、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为了履行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应保障所有必要的法律保护机制,以确保面临驱逐出境或遣返的人能享有权利。缔约国还应在必要情况下,向所有驱逐出境案件中的外国人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并设立程序确保以这些外国人所懂得的语言告知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Trandum关押中心

17.委员会赞赏地欢迎Trandum关押中心设施情况的改善,但也注意到Trandum警察移民拘留中心监督委员会年度报告的发现,对该中心的卫生条件和整体拘留条件仍感关切,特别是不利健康的卫生条件和过度拥挤问题。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Trandum的拘留人数有所增加,且存在拘留时间过长的个别情况(第10、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Trandum只依法关押且关押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各项拘留条件均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特别是在卫生条件和过度拥挤问题方面。

有关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条款为执法人员有系统地开展了不同的培训方案,包括有关禁止酷刑的培训方案,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可用的资料说明这些培训在减少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案件发生方面有何作用。委员会遗憾的是,这些培训过于理论化,没有提供多少有关如何实际应用人权条款的知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对保健人员开展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系统的培训(第10条)。

缔约国应确保就《公约》条款向执法人员定期提供教育方案和实际培训,包括有关武力的使用以及不歧视原则、相称原则和不得已才使用武力原则的培训。此外,缔约国应制定并实施方法,评估相关培训方案对酷刑、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案件发生率的效力和影响。此外,缔约国应向所有相关保健人员提供有关如何应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系统、详尽和切合实际的培训。

束缚和逮捕手段的使用

19. 考虑到2006年尤金·奥比奥拉先生被警方逮捕之后丧生这一案件,委员会注意到,议会监察员对缔约国在人身束缚手段的使用方面未能充分履行义务、缺少逮捕手段的相关知识以及未能开展持续培训提出了批评(第2、第10、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改进并更新逮捕手段,以避免发生奥比奥拉先生之死的类似案件,还应完善培训方案,以随时将最新的适当逮捕手段告知执法官员。

迅速、有效和公正地开展调查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对警方虐待行为投诉的处理以及对相关指控的调查。但委员会仍然对执法官员违反《公约》的指控感到关切,包括关于歧视性地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以及对随后调查不公正的指控(第12和第13条)。

缔约国应密切监控用于调查执法官员被控违反《公约》案件的新程序是否有效,特别是那些据称因为族裔原因而遭到歧视性对待的指控。请缔约国就目前正在进行的审查的结果提供详细资料。

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缔约国存在虐待、骚扰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并煽动对他们的暴力和仇恨言论的案件,受害者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社群成员 (第16条)。

委员会忆及,根据关于执行《公约》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特别保护尤其处于危险中的少数群体或边缘化个人或群体是缔约国防止酷刑或虐待义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根除暴力侵害和虐待弱势群体的现象,包括更多地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宣传活动,以促进对多样性的宽容和尊重。缔约国应确保有系统地调查并起诉暴力行为、歧视和仇恨言论,若发现指控属实,应对行为人定罪并判处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

失踪未成年人和贩运

22.委员会已收到多份非政府组织报告,其中对缔约国有多名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没有回到庇护中心提出了关切,其中包括68名失踪儿童到2012年8月31日仍未返回这些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条例》的条款(第8-8节)允许向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中16至18岁者签发临时许可证,到18岁过期,这可能鼓励未成年人在许可证到期之前离开庇护中心。此外,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行为而采取的不同措施,例如2010年12月政府启动的新《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贩运人口仍是缔约国的一大问题,特别是贩运女童问题(第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向移民当局划拨充足的资源,防止并调查每一例未成年人失踪案件,从而防止庇护中心的未成年人失踪。应向警方提供一切必要资源以调查并起诉贩运案件。

拘留未成年人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为少年犯建立两个独立的监狱区,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监狱中儿童人数有所减少,儿童几乎总是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按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等国际标准,确保未成年人总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无论是审前拘留还是定罪之后。敦促缔约国尽快建立第二个用于拘留青少年的狱区。

数据收集

2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执法人员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以及寻求庇护者人数、隔离监禁的使用和时间长度,还有贩运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发生情况,包括补救办法,尚无全面和分列的数据(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缔约国应汇编与《公约》在国家一级落实监督工作有关的统计数据,包括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寻求庇护者人数、隔离监禁的使用情况以及贩运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发生情况的统计数据,还有补救办法的相关统计数据,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和康复服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近期通过的关于《公约》第14条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该意见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这一义务的内容和范畴。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目标是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人权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7.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的语文广泛分发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就上文第11、第15、第16和第22段中所载的委员会关于隔离监禁、拘留外国人以及失踪未成年人和贩运问题的建议,提供后续资料。

29.请缔约国在2016年11月23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报告,将在报告之前适时向缔约国提交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