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LB/CO/2-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Dec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2012年9月17日至10月5日)上通过的关于阿尔巴尼亚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2年9月25日举行的第1738次和第1739次会议(见CRC/C/SR.1738和CRC/C/SR.1739)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LB/2-4),并在2012年10月5日举行的第1754次会议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RC/C/ALB/Q/2-4/Add.1)的书面答复,藉此可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状况。然而,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供的补充信息,但对缔约国代表团中没有司法部的代表感到遗憾,这阻碍了在若干问题上的对话,尤其是与司法事务相关的问题。

3.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本结论性意见应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步报告(CRC/C/OPAC/ALB/CO/1)和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步报告(CRC/CO/OPSC/ALB/CO/1)的结论性意见一并阅读。

二.缔约国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立法措施:

2010年11月:第10347号《儿童权利保护法》;

2010年2月:第10221号《防止歧视法》;

2006年12月:第9669号《关于打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措施的法律》。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2008年12月:《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2月:《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7年11月:《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7年10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2007年6月:《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11年8月:第23号《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海牙公约》和第24号《抚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

6.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1-2015年促进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战略》,2011年6月通过;

2010年5月:任命保护免遭歧视专员;

《打击贩卖儿童和保护被贩卖儿童的国家战略》,2008年7月通过;

在28个城市和市镇建立了儿童保护机构。

三.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的以往建议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落实上一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9, 2005年)所做的努力,但它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含的一些建议未得到充分处理。

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尚未得到充分落实的《公约》首次报告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建议,特别是与不歧视、虐待和忽视、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残疾儿童和少年司法问题相关的建议。

立法

9. 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通过了许多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尤其是在2010年11月4日国通过了《儿童权利保护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法律包括《儿童权利保护法》颁布后,未采取后续行动,对现有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因此,新法律和以前的法律之间仍存在不一致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切实执行与儿童相关的法律的能力普遍薄弱。

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权利保护法》取代所有有关法律并向儿童提供适当救济途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建立适当的机制、框架和制度,以便在国家、省和市各级有效实施儿童相关法律。

综合政策和战略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3月通过了《2012-2015年儿童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行动计划并不是一项儿童全面政策的组成部分,也未向其实施划拨专项预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通过《2005-2010年全国儿童战略》所取得的成果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各部和地方政府极不重视该战略,而且,为其实施所划拨的资源不足。

1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2012-2015年儿童行动计划》纳入一项关于儿童的全面政策之中,该政策应总括与儿童相关的所有其他部门和地区行动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实施《2012-2015年儿童行动计划》,并确保进行定期和广泛的磋商,以评估实施的有效性。

协调

13. 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CRC/C/15/Add.249,第8段,2005年),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很多行为方参与执行《公约》,而且,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有效确保这些多方机构协调一致的能力有限。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有儿童权利体制之间缺乏一致,对藉以执行《公约》的各项方案和战略的有效协调产生负面影响。

1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国家儿童权利保护署的协调作用:确保该署具有高地位并有足够权限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不同部门和国家与地方各级开展的促进儿童权利的行动。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将各儿童人权机构的工作合理化,并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高效率地履行其职责。

划拨资源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向儿童直接相关领域划拨的预算比例下降了,在这方面,缔约国过分依赖民间社会和国际捐款方。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的是:

缔约国未对向儿童包括处于最脆弱境况的儿童提供关键社会服务规定专项预算拨款;

服务下放并未伴随向地方社区进行足够的财政转移,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不愿向处于脆弱状况的家庭提供功能服务,导致最不发达地区的儿童状况恶化;

缔约国未对预算决定对儿童的影响进行评估;

缔约国的高度腐败现象使本可用于加强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被转移。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对儿童的预算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并按照《公约》第4条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预算资源,特别是增加向社会部门包括向教育部门划拨的预算,并以儿童权利相关指标为依据处理差距;

使用儿童权利方法制定国家预算,即在整个预算过程中,对用于儿童的资源划拨和使用情况实施一个跟踪系统,从而对儿童事务投资提供可见度,并使用该跟踪系统对任何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同时确保这种投资对女童和男童的差异影响亦得到衡量;

通过公开对话尤其是与儿童的公开对话,确保透明性和参与式预算并促进地方当局的适当问责;

确定用于弱势或脆弱处境儿童的战略预算额度,对这些儿童可能需要采取积极的社会措施,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额度都能得到保护;

立即采取措施,打击腐败现象并加强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腐败现象的体制能力;

考虑2007年关于“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提出的建议。

收集数据

17.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统计研究所对儿童数据的收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所尚未建立一个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全面数据收集系统,尤其是以下方面的数据收集仍很不足:面临贩运风险的儿童、受虐待和被忽视的儿童、被遗弃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残疾儿童。

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收集系统并分析所收集数据,将其作为一个基础,藉以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帮助设计各项政策和方案,实施《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数据应包括18岁以下所有儿童并按年龄、性别、城市/农村地区、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因素加以细分,以利于分析所有儿童的状况。

独立监测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人民律师(监察员)职位已空缺了一年多,2004年在监察员办事处内部设立的儿童部近期也一直处于无活动状态。委员会还重申了以下关切(CRC/C/15/Add.249,第13段,2005年):儿童和成年人对人民律师办事处的各项服务的了解程度仍然十分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向监测机制划拨的资源仍然不足并造成位于科尔察和斯库台的地方办事处于2008年关闭。

20. 通过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2/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人民律师办事处尤其是其儿童部能够高效率和不间断地运作,特别是通过确保向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对儿童包括在偏远地区生活的儿童,使其了解向儿童部提出申诉的可能性。

宣传和提高认识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所采取措施十分有限,而且缔约国的报告未与媒体和/或公众共享。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对《公约》的了解程度很低,普遍缺乏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尤其是儿童。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有系统地宣传和促进《公约》,以提高广大公众尤其是儿童对《公约》和儿童权利的认识。

培训

2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医务人员和教师提供了关于儿童权利的一些培训,但它感到遗憾的是,这种培训未向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普遍提供。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团体,尤其是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都能得到充分和系统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将人权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正式课程和培训活动之中。

B.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5. 委员会重申了以下关切(CRC/C/15/Add.249,第21段,2005年):14至18岁儿童状况(例如在性虐待或性剥削和少年司法领域)不明确。而且,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年龄组儿童可能得不到他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特别保护或权利。此外,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根据《刑法》第100和101条,从青春期年龄开始,女童即被视为成年人。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达了特别关切: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必须在15岁离开照料机构,得不到缔约国的任何保护和经济支持。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澄清本国对儿童的定义并审查现有法律,以确保按照《公约》的规定所有18岁以下儿童都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刑法》第100和101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被剥夺家庭环境的15岁以上儿童充分享受《公约》下的权利,并向其提供必要的照顾、保护、住房和支持,包括经济支持。

C.一般原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10年2月4日第10221号《保护免遭歧视法》,于2010年5月任命了保护免遭歧视专员,还开展了其他反歧视(特别是反对针对缔约国少数群体的歧视)努力,但它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少数群体儿童特别是罗姆人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继续成为严重歧视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受教育、社会保障、健康和适足住房等方面。

2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其方案处理针对女童、少数群体儿童、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残疾儿童的歧视问题。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缔约国为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所采取的与《公约》相关特别是与罗姆人儿童状况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29.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全面纳入了最大利益原则,但它同时表示关切的是,一些主要法律,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未支持最大利益原则。委员会还对在收养程序和在处理违法儿童过程中对儿童最大利益的无视感到关切。

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的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一贯应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向法官提供关于在收养程序中应用最大利益原则的明确指示并确保及时有效作出各种裁决,使儿童不必在照料机构中停留过长时间;

制定程序和标准,以便为在各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提供指导,并向公共和私人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传播这些程序和标准。所有司法和行政判决和决定的法律推理也应基于这项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1.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由于实行被称为《卡努法典》的习惯法所产生的“血仇”绵延不绝,尤其是儿童遭到杀害,很多儿童担心被杀而遭禁闭,这种情况在缔约国北部地区尤其严重。在这方面,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2012年5月,一名14岁女孩由于“血仇”而遭杀害。

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7/28/Add.3, 第70段,2011年)采取有力措施,制止“血仇”和家庭与儿童的自我隔绝现象,特别是要联络这些家庭并促进有威望的社区领袖采用更有效的调解方式。此外,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调查血仇案件并确保适当起诉犯罪人。

尊重儿童的意见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12个州设立了青年议会和《2007至2013年国家青年战略》,这些措施使儿童在某些决策过程中主要是在市级决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得到加强。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议会的总体参与仍仅限于某些类别的儿童,通常将少数群体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残疾儿童排除在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儿童在对其产生影响的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的权利未得到承认,这项权利只能通过儿童的法律代表在刑事诉讼中行使;

虽然《家庭法》第6条规定,儿童有权在所有程序中发表意见,但这项权利实际上很少得到尊重;

某些传统文化态度可能会限制《公约》第12条的充分执行,儿童普遍感到,在学校、替代性照料机构和在家庭中,他们的意见未得到考虑。

34. 考虑到第12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2,2009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修改法律,以确保儿童发表意见权适用于任何司法事务,包括民事和刑事问题,以及对其产生影响的行政程序,并根据儿童年龄和成熟度,对其意见给予应有重视;

加强努力,以确保儿童有权在所有对其产生影响的事务中自由表达意见并使其意见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在家庭中得到应有重视,减少来自不同背景和不同地区的学生参与机会的差距;

通过公众教育方案和活动,使意见领袖和媒体参与其中,积极消除对充分实现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造成障碍的各种态度,并对少数群体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残疾儿童的不利处境给予特别重视。

D.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8、13-17、19和37(a)条)

出生登记

35. 委员会欢迎2009年5月通过了《民事登记处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取消了逾期登记情况下所涉及的司法程序,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开展关于此部新法律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利有效实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尽管法律规定向登记子女的人提供财政奖励措施,但出生登记对于家庭并非免费;

所有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仍不能得到保证,罗姆儿童、贫困儿童、在国外和在产院外出生的儿童以及早婚生育的儿童是受缺乏出生登记影响最严重的儿童;

无出生证的儿童可能仍被拒绝入学,尽管已采取措施,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继续和加强努力,建立一套制度,确保在其领土内出生的所有儿童都能得到登记而且登记是免费的。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针对出生登记仍成问题的儿童类别采取积极措施。缔约国还应紧急向境内所有学校发出明确指示,所有儿童,不论其登记情况如何,均应入读公立学校,不招收这些儿童可导致行政处罚。

获得适当信息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儿童有可能看电视的时段,不适当电影会例行播出,优质教育节目却十分罕见。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有害信息特别是电视节目中的有害信息的影响,保证儿童能获得适当信息并促进儿童和青少年可直接参与其中的优质教育节目。

E.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37(a)、34和39条)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9. 委员会重申了以下深度关切(CRC/C/15/Add.249,第40段,2005年):政府官员和警察在审前拘留中心、监狱和儿童在其中接受国家照料的其他机构中实施虐待和不当使用武力,特别是针对儿童。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有资料称,在2011年1月21日举行的反对派示威之后被逮捕羁押的未成年人受到虐待。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调查关于虐待儿童的所有指控,并确保通过司法程序对所有此类行为采取适当应对措施,以避免犯罪人有罪不罚现象;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包括安置在各种机构中的儿童,可使用申诉机制,藉此机制,他们可提出与被剥夺自由、拘留/收容和待遇条件相关的申诉;

确保向虐待受害者儿童提供照料和康复方案;

向警察、保安部队和狱警提供关于照料和保护受其管辖儿童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体罚

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明确禁止在一切设施中实施体罚,但它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学校和其他机构中,各种形式的体罚仍很普遍。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大学预科教育法》禁止体罚,但它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未明确规定必要的法律机制,藉以预防校园中的暴力和保护儿童,也未规定对使用暴力的教师的处罚措施和藉以确定和报告暴力行为的程序。

42. 考虑到第8号一般性意见(CRC/C/GC/8,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禁止体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并系统性地针对体罚儿童的人启动法律程序;

特别是通过以下做法,完善《大学预科教育法》:引入预防校园暴力和保护儿童的法律机制、针对使用暴力的教师的处罚措施和藉以确定和报告暴力行为的程序;

持续开展公众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方案,使儿童及其家庭、社区领袖和媒体参与该进程,宣传体罚对身心的有害影响,以改变对这种做法的普遍态度;

促进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性的养育儿童方式和替代性惩戒和教育方式。

虐待和忽视

43. 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通过了2006年第9669号《制止家庭暴力措施法》、《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国家战略(2007-2010年)》和最近通过的《性别平等和减少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家庭暴力战略(2011-2015年)》,法律仍未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仍被作为正常生活的一部分广泛接受和实施。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

半数儿童经常遭受家庭暴力或目睹其母亲遭受暴力。据报告,2008年,有18名儿童由于遭受家庭暴力而自杀;

《刑法》的暴力相关条款未适当界定和保护儿童免受暴力,特别是心理和情感暴力,《刑法》第124和125条载有对忽视的限制性定义,仅涉及提供生活来源;

由于缺乏一个藉以确定、转介和处理针对儿童暴力案件的制度,而且不存在对于参与确定受侵害儿童的专业人员的问责,绝大多数儿童在遭受虐待和暴力时不寻求帮助;

大多数家庭暴力肇事者享有免罚;很少家庭暴力投诉带来刑事起诉,在暴力被视为“轻微”之时,检察官不必启动起诉;

由于缺乏接纳受害者的庇护场所和缺乏制止家庭暴力和援助受害者的具体方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很少得到根据2006年《制止家庭暴力措施法》他们有权得到的援助,而且,受害者往往得不到任何住房解决方案。

44. 鉴于第13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3,2011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性别问题给予特别重视,将消除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定为优先事项。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颁布一项法律,将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修改《刑法》中的忽视定义,涵盖各种形式的儿童忽视并确保对暴力侵害儿童的问责;

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多部门儿童保护系统,以确保预防针对儿童的暴力和向各种形式的暴力受害者儿童提供保护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制定藉以确定、报告、转介、调查、处理和协调暴力受害者儿童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向儿童提供关于如何寻求帮助的实用信息。

性剥削和性虐待

4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刑法》第108条将针对儿童的性虐待定义为“与未满14岁的未成年儿童进行的可耻行为”,14至18岁儿童仅在有暴力行为的情况下才受保护,女童仅在青春期年龄前受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藉以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有效措施,而且,不存在相关服务,向遭受性虐待和性剥削的儿童提供心理支持、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修改法律,确保未满18岁的所有儿童得到保护免遭性虐待和性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分别在斯德哥尔摩、横滨和里约热内卢举行的1996年、2001年和2008年禁止对儿童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制定藉以预防和康复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受害者并使其重返社会的方案和政策。

有害做法

47. 委员会注意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定为18岁,但它同时表示关切的是,早婚和强迫婚姻做法持续存在,特别是在罗姆人社区。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最低法定结婚年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早婚和强迫婚姻等有害做法,包括制定关于早婚和强迫婚姻负面影响的敏感认知方案和活动,使社区领袖、整个社会和儿童本身参与其中。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自由

49. 委员会回顾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A/61/299)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问题定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第13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3,2011年)纳入考量,特别是:

制定一项全面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

制定一个藉以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的国家协调框架;

对暴力的性别层面给予特别注意;

与秘书长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合作。

求助热线

50. 委员会欢迎阿尔巴尼亚全国儿童热线的设立(“ALO 116”),该热线每周7天开通服务,职员皆为持照专业人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求助热线并未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而且,热线未得到缔约国的支助。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ALO 116”合作,特别是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之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该热线是藉以制定儿童权利政策和法律的一个信息和数据来源和进行早期干预和预防的一个工具,确保儿童知道并可使用该热线,并采取适当后续措施。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52. 尽管缔约国于2005年批准了《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乏父母辅导方案,向父母特别是残疾父母和残疾儿童父母提供子女照料支持,和防止家庭暴力;

在该国北部地区,由于实施《卡努法典》,在离婚或配偶死亡后,母亲如果单独生活或返回娘家,不得与其子女保持联系;

没有一个抚养计划,藉以确保父母离婚后子女能与双亲保持关系;

在父母一方已移居国外的情况下,抚养裁决得不到充分执行,特别是缺乏执行关于支付抚养费的司法裁决,而且,不存在有关法律规定,支持根据生活费用的变化对抚养费进行定期司法审查。

5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制定方案,向父母和照料提供方提供支持,使其理解和采纳良好儿童养育做法,这些做法基于儿童权利、儿童发展和积极管教技术等知识,以支持家庭,使其有能力向儿童提供照料和安全环境;

启动一个提高认识的运动,防止由于实施《卡努法典》,儿童被剥夺母亲,并确保最大利益原则适用于关于监护和联系问题的所有案件;

设立一个机构和制度,为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提供便利,并确保明确确立父母养育和发展子女的责任,在所有情况下都将儿童的最大利益纳入考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赡养费决定的强制执行,批准《承认及执行有关赡养义务裁决的公约》和《抚养义务适用法律公约》并通过法律确保可根据儿童需要的变化、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父母状况对抚养费金额进行审查。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54. 委员会欢迎《2008年社会保护部门战略》获得通过,该战略的目标是:为无父母照料儿童建立面向家庭的替代照料服务;儿童照料去机构化;认可寄养家庭作为《2010年经济援助法》的受益方;制定寄养家庭和社会工作者手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部分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是由于贫困和缺乏向其家庭提供适当支助而被安置于此。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

照料机构是按年龄组加以组织的,造成儿童频繁流动、他们与工作人员和其他儿童的关系被中断和与自己的兄弟姐妹的分离;

儿童必须在15岁离开照料机构,得不到缔约国的支助,他们生活在贫困之中、被边缘化并面临虐待和剥削;

儿童照料机构中工作人员人数不足,他们得到的培训也不足;

由于当地社区的捐赠而幸存下来的Poliçan市中心儿童的状况。

5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边缘化最严重家庭的儿童可由亲生父母养育,为此目的,应增加向困难家庭提供的财政拨款,并配合提供适合这些家庭的社会服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

修订2006年4月12日的《第209号法令》,以禁止因经济原因将儿童安置在照料机构之中;

进一步优先考虑家庭式照料环境,将其列于机构安置之先,尤其通过以下途径:提高公众对机构化照料对儿童发展的负面影响的认识;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25条的要求,通过对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减少儿童在照料机构中的逗留时间;

确保儿童不再与兄弟姐妹分离,能在一个稳定环境中得到照料,这种环境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他们与成人和其他儿童的积极关系;

遵守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期间所作的承诺,将终止照料年龄从15岁延长到18岁并确保向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适当支持;

确保向替代性照料机构提供适当照顾儿童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使其立法符合《儿童替代照料准则》。

收养

56.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2007年3月通过的第9695号《收养程序和阿尔巴尼亚收养委员会法》关于定期报告照料机构中的儿童状况的规定未得到尊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照料机构在宣布被遗弃儿童方面有很大拖延,法官在领养程序方面也有很大拖延,因此,尽管儿童的亲生父母已将其子女交出而且新父母也已找到,儿童仍被安置在孤儿院之中很多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未满10岁儿童的意见得不到应有重视;

《家庭法》中没有规定向亲生父母通报和提供咨询建议的法律义务;

《家庭法》第250条所载的“父母方面明显缺乏兴趣”的定义仍很模糊,该定义用于确定儿童是否可被收养;

阿尔巴尼亚收养委员会应遵循的程序尚未确定。

5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收养规则和程序,以:

确保10岁以下被遗弃儿童在收养程序中有发表意见权,根据儿童年龄和成熟度,其意见应得到应有重视;

明确确立亲生父母得到适当通报和咨询建议的权利;

提供关于《家庭法》第250条所载的“明显缺乏兴趣”概念的明确法律定义;

确定阿尔巴尼亚收养委员会应遵循的程序,澄清委员会和照料机构之间尤其在遗弃声明方面的责任分担;

确保法官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关于收养程序的裁决,如未恪尽职责可被追责。

G.残疾、基本卫生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58. 委员会对缔约国残疾儿童的状况感到关切,他们大多数被完全排除于主流社会之外,呆在家中与外界隔绝,生活处境贫困,面临遭虐待的高度风险。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残疾人战略执行不力,而且,缺乏残疾儿童可藉以在事实上享有其权利的有效措施和战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早期识别和早期干预服务,这种状况对残疾儿童的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了他们融入社会的机会;

只有身患最严重残疾的儿童才能获得经济支助,身患精神、听力和语言残疾的儿童得不到任何支助,有多个残疾子女的家庭仅能得到其中一个子女的支助金;

大多数残疾儿童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

59. 考虑到第9号一般性意见(CRC/C/GC/9,200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处理残疾儿童在缔约国的极端边缘化处境问题。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实施长期的提高认识方案,改变和消除广泛存在的针对残疾儿童的消极社会态度;

建立机制,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发现和多学科干预服务,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他们获得学前教育的机会;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患有精神、听力和语言残疾的儿童得到国家的适当财政支持和照料,向家庭提供的支助不再仅限于每个家庭一个子女;

制定全面的国家残疾问题战略,促进所有残疾儿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侧重于有时限的措施,以确保残疾儿童能获得主流教育;

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健康与保健服务

6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关于减少儿童营养不良国家方案的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以及2012年3月启动的关于“阿尔巴尼亚喂养婴儿和养育儿童的新的更好方法”的全国宣传活动,但它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婴儿死亡率仍然很高,这主要是由营养不良造成的,对于偏远地区儿童的影响尤其严重。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很高比例的罗姆人儿童(几乎占一半)没有健康卡并因此被剥夺医疗服务途径;

儿童保健取决于母亲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计划;

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难以获得保健服务;

卫生工作者和医生普遍索要非正式支付的做法使儿童无法获得医疗服务;

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的组织不成体系,而且,这些服务与幼儿照料机构之间缺乏适当关系;

纯母乳喂养率下降;

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特别是在首都地拉那)、农药和细菌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和劣质食品。

6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向卫生部门划拨财政和人力资源,并特别侧重于初级卫生保健,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偏远地区儿童和罗姆人儿童平等获得高质量医疗服务。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主要侧重于最弱势儿童类别、营养教育和获得优质食品问题;

确保向所有罗姆人儿童提供健康卡而且他们能有效地和不受阻碍地获得医疗服务;

确保获得基本卫生保健不取决于母亲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障计划;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卫生工作者和医生索要非正式支付的泛滥做法;

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部门(包括儿科机构)之间的联系以及这些服务部门与幼儿护理机构之间的合作;

加强努力,通过提高医疗工作人员和公众对纯母乳喂养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纯母乳喂养至婴儿满六个月;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空气污染和饮用水污染问题。

青少年健康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由总理担任主席的国家协调打击毒品委员会,但它同时表示关切的是,青少年甚至在很小年龄就使用毒品,他们对摇头丸、可卡因、海洛因和类固醇的使用率较高,而且,没有毒品预防服务,藉以解决青少年吸毒者的需求。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专门的青少年卫生服务,包括精神卫生服务,而且,青少年并不使用现有的咨询服务。

63. 考虑到第4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青少年友好卫生服务标准和藉以实施与监督这些服务的一项全面战略;

特别是通过向儿童提供关于药物使用包括烟草使用方面的准确和客观信息,处理儿童使用毒品、烟草和酒精现象,并开设专业化的、青年友好毒品依赖治疗和减少伤害服务;

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加强向全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初级保健工作者提供健康促进包括健康生活方式和青少年情感健康领域的培训,以提高本国卫生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制定一项全面的精神卫生政策,包括促进精神卫生,向有精神卫生问题的青少年提供门诊和住院服务和向有患病风险子女的家庭提供支持的方案。

艾滋病毒/艾滋病

64.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缺乏保密性自愿检测途径和监测系统在发现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方面存在缺陷,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在很晚阶段才被发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未纳入卫生系统。委员会还特别关切的是,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有三分之一不上学。

65. 考虑到第3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3/3)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人权问题的国际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艾滋病毒/艾滋病自愿检测系统,充分尊重隐私和保密权,改善藉以发现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的监控系统。委员会还建议将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服务充分纳入卫生系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最脆弱处境中的青少年为受众,加强青少年预防行动,并确保中学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课程,而且,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能不受歧视地入学。

生活水准

6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贫困水平仍然很高,因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市镇和市区设立了儿童保护办事处,缔约国还承诺建立一个功能性儿童保护系统,处理儿童贫困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保护计划未专门侧重于儿童,仅限于小额现金转移支付,未能使家庭特别是罗姆人家庭和有残疾儿童家庭摆脱贫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三分之二的贫困家庭得不到任何经济援助。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革儿童保护系统,进行结构变革,以解决儿童贫困问题,包括通过确保所有面临风险的家庭和儿童优先获得各种服务并对罗姆人家庭和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特别重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一项普遍福利,向所有家庭提供儿童津贴,而且,向贫困家庭提供的现金转移支付应配合促进妇女和完成学业儿童就业的各项措施,并提供技能培训、住房、交通和其他福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工作者得到良好培训,获得足够工资并得到关于确定面临风险家庭和儿童的明确指导,有效管理社会计划,跟踪实施情况并评估其影响。

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以下信息:2011年2月被从地拉那火车站附近的居住点强行驱离的罗姆人家庭最终得到了住房解决方案。但委员会对危险的住房状况仍然感到关切,一些家庭仍在其中居住。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所有受影响的罗姆人家庭的住房条件问题,将来不再进行强制迁离。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第二次机会”计划,但它感到关切的是,2011年,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仅有3.2%用于教育,远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和区域平均水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农村地区的校舍破旧不堪,卫生和卫生设施差劣,教育服务和学习条件很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虽然义务教育持续至9年级,但只有小学是免费的,各种费用削弱了父母送子女尤其是女孩上学的能力;

尽管作出了努力,向学校提供交通便利,但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市镇中心;

无出生登记和身份证件的儿童,包括罗姆人儿童、残疾儿童、偏远地区儿童和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有入学障碍;

虽然允许怀孕女童继续接受教育,但实际上经常鼓励她们远程学习;

在1至3岁所有儿童中,只有10%有接受学前教育的途径;罗姆人社区儿童的入学率更低――虽然进入学前教育可向其提供早期语言机能、与其他儿童的社会交往和为小学做准备的机会;

教育系统继续受到腐败的严重影响;

与法律相违背的是,少数群体儿童特别是罗姆人儿童以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的机会十分有限,他们在国家教学大纲框架内学习其历史和文化。

71. 考虑到第1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1/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大幅增加教育部门预算拨款。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评估“第二次机会”方案在吸引辍学学生恢复教育方面是否有效和具有可持续性;

对教师培训和维护与翻新教育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提供适当设施开展优质教育;

确保在义务教育的所有学年中向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包括向弱势儿童和农村地区家庭提供课本和上学交通便利;

确保残疾儿童、罹患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罗姆人儿童和怀孕女童有接受教育的有效途径;

确保罗姆人儿童、残疾儿童、单身母亲的子女和列为贫困家庭的子女可优先进入全面的学前教育方案,以利于早期学习和社会化,并确保提供充足资金,以有效实施鼓励其进入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

起诉学校腐败肇事者;

培训教育工作者,制定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打造其他教具,以提供用少数群体语言教授的教育(特别是为罗姆人儿童),在学校层面为儿童编制课程单元,包括关于罗姆人历史和文化的单元,以促进阿尔巴尼亚社会对罗姆人的权利的理解、宽容和尊重,并考虑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I.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8、39、40、37(b)-(d)、32-36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7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移民到阿尔巴尼亚的儿童,包括无人陪伴儿童,通常被视为非正规移民,他们被关押在Karec非正规移民国家拘留中心,然后未经法律程序确定其最大利益,也未得到专业化服务和法定监护人的援助,即被遣送回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教育背景证明的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

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边境检查点的预甄别程序期间适当确定儿童的身份并进行登记,不再将其羁押,启动最大利益确定程序,以确定如何最好地解决儿童的当下需要和长期需要。这项工作应包括:任命法定监护人并向未成年人提供关于返回前景的全面信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边境警察不拘留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并且,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有接受教育的途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第6号一般性意见(CRC/GC/2005/6)纳入考量。

移徙中的儿童

74. 委员会对于大规模劳动力移徙对儿童权利和安康和对家庭单元的维系产生的身心影响与社会影响表示关切。

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移徙工人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MW/C/ALB/CO/1,第38段,2010年),研究移徙对儿童的影响,并向儿童提供所有必要的社会服务,使其充分享受《公约》下的权利。

少数群体儿童

7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种罗姆人方案和战略执行不力,这主要是由于,资源分配不足,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之间的协调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埃及人不被视为少数群体,因此,埃及人儿童可能无权享受援助弱势儿童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

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和实施各项罗姆人儿童方案和战略,特别是通过进一步划拨人力和财力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改善罗姆人少数民族生活条件国家战略》并采取以防止和消除对罗姆人儿童的歧视和边缘化为专项目标的积极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埃及人少数群体,以保证其子女有权享受特殊保护措施。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7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大量儿童遭受经济剥削,尤其是从事农业、家务劳动和非法活动等危险行业的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劳动监察团发现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能力薄弱;

2008年3月15日,在Gërdec村,一家工厂发生爆炸,这一严重事故对很多12至17岁儿童产生了影响,他们当时正在该厂进行拆除弹药的非法工作。

7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消除贫困和教育之途径,着手处理经济剥削的根本原因,藉以消除童工劳动,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加强劳动监察团,向劳动监察员提供一切必要支持,包括童工劳动专门知识,以使其能够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有效监测劳工法标准的实施情况;

确保对Gërdec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切实起诉责任人;

在这方面,继续寻求国际劳工局消除童工劳动国际计划的技术援助;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问题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街头儿童

80. 委员会重申,它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大量儿童在街头生活和劳动,未采取足够措施处理这些儿童的处境问题,他们遭受着最恶劣形式的剥削,包括街头乞讨、极度边缘化和无家可归,而且,面临成为贩运和性剥削受害者的风险。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街头儿童可能会被作为罪犯对待。

81. 考虑到先前建议(CRC/C/15/Add.249,第73段,2005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且在儿童的参与下:

加强保护和协助儿童的各项措施,使其免于在街头生活并将其从这种处境中解救出来,通过考虑这些儿童的意见,确保他们有获得教育和卫生服务的途径;

酌情加强向家庭提供的支持和援助,既将其作为一项预防措施,也将其作为一项有利于儿童返回自己家庭的措施;

制定方案和建立报告机制,向街头儿童提供有关信息,防止他们成为贩运、经济剥削和性剥削的受害者,并向其提供帮助和建议;

确保使用儿童进行最恶劣形式剥削的人受到起诉和制裁;

确保街头儿童不被视为罪犯或被作为罪犯对待。

买卖、贩运和绑架

8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打击贩运儿童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了《打击贩运儿童和保护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3年)》,在高中教学大纲中纳入了提高对于被贩运危险的认识课程并建立了一个贩运受害者数据库。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是使儿童遭受性贩运和强迫劳动包括在缔约国境内外强迫乞讨的来源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在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中,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儿童所占比例过高;

警察和政府官员卷入贩运案件,司法机关内部的腐败妨碍总体上的反贩运执法工作;

尚未建立保护证人和贩运受害者的高效率机制;

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照料和援助的非政府组织得不到国家的财政支持。

8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力措施,终止缔约国境内外的贩运儿童活动。为此目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打击贩运儿童和保护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3年)》着眼于预防措施,尤其以罗姆人和埃及人少数群体儿童为目标;

采取积极措施,将卷入贩运案件的司法警察和政府官员绳之以法;

建立一个机制,保护贩运受害者和证人;

向贩运活动的儿童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心理支持和重返社会援助,考虑向已开展这些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确保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的意见,2010年),彻底调查和坚决起诉犯有这些罪行的人。

少年司法

8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关于目前进行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但它同时重申了对缔约国缺乏有效的少年司法系统的关切(CRC/C/15/Add.249, 第76段,2005年)。委员会表示特别关切的是:

有这样的情况:儿童被关押在警局48小时,在没有律师援助的情况下,在不适当房间中被审讯,受到警察和同室囚犯的虐待并被与成年人一起关押在相同牢房中;

继续对儿童使用审前拘留,他们可能被关押数月,得不到教育、心理支持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70%被定罪少年在等待审判期间就已在羁押中服完刑期;

羁押替代措施的制定很有限;

在一些未成年人审前拘留中心,基础设施退化,条件很不卫生;

在拘留期间,医疗和心理卫生服务使用机会有限;

不存在针对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违法儿童的任何教育方案,即使是犯罪案件;

缺乏方案,援助违法儿童并保护他们在司法程序期间不受伤害、恐吓、报复、再遭伤害和困苦。

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少年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公约》第37、39和40条以及其他有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CRC/C/GC/10,2007年)。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

在全国各地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各地区设置专门的儿童问题法官,并确保这些专门法官接受适当教育和培训;

确保儿童不再与成年人一起关押在警察局且得不到律师援助,适当调查所有虐待案件并进行惩罚;

为执法人员组织定期培训,包括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以确保他们对《公约》条款有透彻理解并认识到,侵权行为不可接受并会受到调查,犯罪人会被起诉;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初期阶段和法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儿童包括受害者和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和充分的法律援助和其他援助;

确保拘留是万不得已措施,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撤销;

鼓励尽可能采用转处、观护、辅导、社区服务或缓刑等监禁替代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少年审前拘留中心的拘留条件问题;

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都能切实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包括精神卫生保健;

在适用情况下,利用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在少年司法领域寻求该小组成员的技术援助。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

K.与区域和国际机构合作

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以利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中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L.后续行动和传播

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其通过以下途径,确保本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向议会、有关部、最高法院和地方当局转发这些建议,以便加以适当考虑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89.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的第二至第四次定期报告、书面答复和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以激发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执行情况和监测问题的辩论和认识。

M.下次报告

9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9月27日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专项条约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未来报告应遵守该报告准则并不得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该指南提交报告。如果缔约国提交了超过页数限制的报告,委员会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翻译该报告,供条约机构审议。

9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6年6月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HRI/GEN/2/Rev.6, 第一章),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