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ARG/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在2012年提交的报告

阿根廷 *

[2012年12月21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据以禁止强迫失踪的总体法律框架1-93

二.与《公约》各项实质性条款有关的资料10-2424

A.与《公约》第一至第六条有关的资料10-354

B.与《公约》第七和第八条有关的资料36-467

C.与《公约》第九至第十一条有关的资料47-688

D.与《公约》第十二条有关的资料69-8210

E.与《公约》第十三至第十六条有关的资料83-9311

F.与《公约》第十七条有关的资料94-13512

G.与《公约》第十八条有关的资料136-14018

H.与《公约》第十九条有关的资料141-15918

I.与《公约》第二十条有关的资料160-16322

J.与《公约》第二十一条有关的资料16423

K.与《公约》第二十二条有关的资料165-16823

L.与《公约》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资料169-17423

M.与《公约》第二十四条有关的资料175-22525

N.与《公约》第二十五条有关的资料226-24231

一.据以禁止强迫失踪的总体法律框架

1. 包括《阿根廷宪法》、《阿根廷刑法典》在内的国内法均认为应禁止强迫失踪。

2. 实际上,根据《阿根廷宪法》第75条第22款的规定,依据第24556号法律批准通过的《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法律级别。该文书在其第一条中就规定:缔约国应承诺,即便在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或无法保障个人安全时,也不执行、不允许、不容忍强迫失踪行为。

3. 《阿根廷刑法典》第142条规定:对在国家帮助或默许下,授权以各种方式剥夺一名或多名个人自由,并且拒绝提供有关拘留信息、拒绝承认剥夺自由行为或拒绝提供被拘留人下落的,参与授权的国家官员或集团成员应被判处10至25年监禁,并终身不得从事任何公职或私人安保工作。

4. 另一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11月,阿根廷颁布了关于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第26298号法律。

5. 在国际社会中,阿根廷共和国签署了多份旨在保护人们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文书,包括:《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宣言》、《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美洲人权公约》和《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6. 需要强调的是,199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75条第22款中规定:11份涉及人权的国际文书的法律效力超越一般性国际条约的效力,并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法律级别。目前,《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尚未正式具备与《宪法》同等的法律级别,但《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已具备该级别。

7. 在修宪之前,阿根廷国内各级法院已开始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直接运用各项国际人权条约。

8. 个人、团体和社区可在阿根廷法院、行政机关和独立人权机构中援引具有与宪法同等级别的国际法律文书和阿根廷已经批准通过、并构成现行有效法律的其他文书,来增进和保护其权利,而国内法院和国家机构可直接采用上述文书。

9. 另一方面,上述国际文书一经阿根廷行政机关批准,个人、团体和社区就可在国际审判机构或准审判机构中,针对侵犯文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行为援引相关文书并请求法律援助。

二.与《公约》各项实质性条款有关的资料

A.与《公约》第一至第六条有关的资料

10. 2007年,阿根廷通过颁布第26200号法律正式将“强迫失踪罪”纳入到阿根廷的法律制度中。该法律规定采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将强迫失踪定义为“危害人类罪的一种特定行为”。

11. 该法律第2条第2款参考了《罗马规约》中的定义,具体情况如下:“《罗马规约》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七十条中描述的行为,以及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审判的全部罪行,均应按《罗马规约》规定的方式在阿根廷共和国予以惩处。”

12. 《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一款第9项和第二款第9项分别对属于危害人类罪范畴的强迫失踪行为作了如下规定:

“1.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9. 强迫人员失踪[……]

“2.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9. “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13. 第26200号法律第9条对与强迫失踪相关的危害人类罪的量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对《罗马规约》[,]第七条中的情况,应处以3至25年监禁。如造成死亡的,可判处终身监禁。”同时,第26200号法律还规定:《阿根廷刑法典》第11条中规定的刑罚不适用;这类行为的量刑标准也不得低于按《阿根廷刑法典》(第12条)相关法规对其审判的量刑标准。

14. 该法律规定:“《罗马规约》和本法律规定的各种罪行,均应在不违反《阿根廷宪法》第18条规定的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使用。因此,应根据阿根廷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进行审判。”所以,如确认不满足合法性原则,阿根廷法官应根据《刑法典》的普遍规定进行审判。

15. 从上述资料不难看出,在第26200号法律获批之前,阿根廷并没有可用以惩处强迫失踪罪行的刑法。但需要在此重申的是,阿根廷已批准通过了强迫失踪方面的两部国际公约(《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将这些公约纳入阿根廷国内法。同时,根据国家最高法院在1992年埃克梅克锡安案件中建立的判例,对适用的国际条约中的各种规定,阿根廷可以直接使用。

16. 此外,2011年4月13日,阿根廷还通过第26679号法律对《阿根廷刑法典》和《阿根廷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法律中增加了与强迫失踪罪有关的各种规定。

17.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阿根廷刑法典》修订案在第五编第一章(危害自由罪)中,对“强迫失踪”给出了标准定义。

18. 对此,第26679号法律第1条将《阿根廷刑法典》第142条之三纳入其中,该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对在国家的帮助或默许下,授权以各种方式剥夺一名或多名个人自由,并且拒绝提供有关拘留信息、拒绝承认剥夺自由行为或拒绝提供被拘留人下落的,参与授权的国家官员或集团成员应被判处十至二十五年监禁,并终身不得从事任何公职或私人安保工作[……]”。

19. 根据以上援引的内容,我们不难发现:阿根廷国内法不仅对强迫失踪有明确的定义,而且该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二条的相关解释和规定。

20. 根据阿根廷刑事法律,国家机关、个人或团体在获得国家授权、帮助或默许的情况下剥夺一人或多人自由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即为强迫失踪。构成强迫失踪的另一要素是在剥夺自由后拒绝提供有关拘留信息、拒绝承认剥夺自由行为或拒绝提供被拘留人下落,并对有关方面采取法律措施和相关的诉讼保障措施制造障碍。强迫失踪罪的行为通常伴有不作为。

21. 目前,阿根廷法律将“强迫失踪”定义为一项单独的罪行,并同其他与强迫失踪有关、但具有不同属性的行为(如:绑架、任意拘留、剥夺自由、酷刑、剥夺生命或《刑法典》规定的类似罪行)有所区分。

22. 受保护的法定权益是指一种多层面的保护权益(对各类法定权益予以保护);但是,法律会优先保护人身自由。

23. 如上所述,《阿根廷刑法典》第142条之三禁止个人或团体在未获得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情况下实施《公约》第二条所述的各种行为。一旦发生这些行为,阿根廷司法官员(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官员)将对行为人进行调查和处罚。

24. 在这方面需要补充的是,《阿根廷刑法典》第215条之二规定:“在对《刑法典》第142条之三规定的罪行进行调查时,法官只有在确认当事人失踪或无法确认身份时,方可调阅案件卷宗。此项约束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

25.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阿根廷宪法》第43条规定:“当人身自由受到损害、限制或威胁,或是拘留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断恶化,或是发生强迫失踪时,受害者或任何愿意提供帮助者均可要求司法机关发出人身保护令。法官应即刻签发保护令,甚至在受到围困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即便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政局动荡时,仍应保证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权利。显然,阿根廷已制定了各种专门的机制,在宪法层面上充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26. 在这方面,同样还应提到阿根廷通过第24556号法律批准通过并赋予其与宪法同等法律级别的《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公约》在第一条规定,即使在战争、紧急状态、例外情况或暂停保障的情况下也应禁止强迫人员失踪。

27. 另一方面,阿根廷国内法关于强迫失踪的刑事责任制度规定,依据《阿根廷刑法典》,如下属在收到上级命令后实施强迫失踪行为,那么根据第34条第5款的规定,可免于追究下属的刑事责任。

28. 但是,对发生在军事独裁时期的各种事件进行的调查和诉讼过程中,判例和法理均认为,如果对罪行的某些参与者、主犯和从犯的行为不能充分认识,将不利于依法保护按上级命令行事者。

29. 上级下达的命令如有明显的非法成分,也与下属无关。因此,下达命令的责任人应承担非法行为实施后所产生恶劣后果的刑事责任。

30. 在西蒙(Simon)案中,有下列说法:“上级下达的命令并不足以成为执行该命令的下属的辩护理由。如果下属的行为违反法律并构成犯罪,也无法完全免于刑事处罚,原因是下属的职责并不是一味服从上级的命令,而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31. 阿根廷法律认为,如根据上级命令实施了强迫失踪行为,那么上级在该行为中任何形式的参与,不论是直接采取行动还是不作为,均应被视作犯罪行为。因此,如果上级知晓下属正在采取犯罪行为但未采取相应措施,那么上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一旦该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即可动用《阿根廷刑法典》中的各种法律行为对该上级进行处罚。

32. 第142条之三根据上级的参与程度,按主犯、从犯、必要参与者、次要参与者依次对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33. 这一行为还可根据《阿根廷刑法典》第248条及以后诸条的规定被归入“未履行国家官员职责”范围内,因为其中规定了公务员负有举报犯罪事实的义务。

34. 另一方面,在下属所承担的责任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如下属接到的命令涉及犯罪,那就应当提出反对意见。如下属未予反对,那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将视下属在犯罪行为中的参与程度确定其对犯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35. 总之,在下属执行任何明显涉及犯罪内容的命令的案件中,阿根廷法律并不能使用“简单服从”作为辩护或开脱理由。

B.与《公约》第七和第八条有关的资料

36. 《阿根廷刑法典》第142条之三规定:强迫失踪罪的适用刑期为10至25年监禁徒刑;同时,犯罪嫌疑人终身不得从事任何公职或私人安保工作。

37. 强迫失踪罪的受害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犯罪嫌疑人加重处罚直至判处终身监禁:a) 孕妇;b) 未满18岁人士;c) 70岁以上人士;d) 残疾人;e) 孕妇在强迫失踪期间所生子女。

38. 如犯罪嫌疑人主动释放受害者、或提供受害者的下落,则可从轻处罚。如按最高标准量刑,可减刑三分之一;如按最低标准量刑,可减刑一半。

39. 《阿根廷刑法典》的最高适用刑罚为终身监禁。

40. 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阿根廷刑法典》第63条的规定,诉讼期从犯罪行为发生日的午夜起算。如犯罪行为系连续行为,则从犯罪行为结束日的午夜起算。

41. 由于强迫失踪属于持续罪行,犯罪行为结束日以获悉受害者下落之日为准。

42. 如上所述,《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215条之二规定:“在对强迫失踪犯罪进行调查时,法官和检察机关只有在确认当事人失踪或无法确认身份时,方可调阅案件卷宗。”

43. 自确定强迫失踪、并可提出诉讼之日起,提出刑事指控的时效为15年(《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62条),进行刑事处罚的时效为20年(《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65条)。

44. 危害人类罪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随时对军事独裁时期的危害人类罪进行调查。

45. 自阿根廷批准通过强迫失踪问题的相关国际条约以来,阿根廷国内法无法对强迫失踪罪进行处罚的情况就得到了改变。

46. 强迫失踪案件的诉讼时效递归方式与其他案件的司法审判相同。也就是说,在面临适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时,当事人可根据《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449条提出上诉。

C.与《公约》第九至第十一条有关的资料

47. 《阿根廷宪法》第118条已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说,阿根廷从1853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就已将该原则作为阿根廷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在阿根廷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对强迫失踪罪行使普遍管辖权。为此,该条同时指出,阿根廷法院可对发生在境外的、危害人们权利的罪行行使管辖权。

48. 另一方面,确定执行《罗马规约》――据以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书――的第26200号法律适用于下列强迫失踪罪行或情况:发生在阿根廷境内、或阿根廷可以行使司法权的区域内的罪行;发生在境外的、由阿根廷当局的代理人、官员或雇员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实施的罪行;发生在境外的、由阿根廷公民或居民所犯罪行(只要犯罪嫌疑人未在境外被赦免、定罪,或未服刑期满);阿根廷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各种情况。

49. 在涉及亚美尼亚人的案件中,阿根廷成为世界上首批使用普遍管辖权作出判决的国家之一。1915年至1923年间,土耳其境内发生了针对亚美尼亚人的种族灭绝。对此,阿根廷联邦法官诺尔维托·奥亚尔比德做出了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

50. 虽然已无法根据该判决对当事人做出有效惩罚,但原告方可在其他国际法庭上引用该判决、并作为有价值的判例。

51. 哈伊拉贝迪昂是一名书记员,也是当年大屠杀受害者的后裔,2000年12月,他最先要求对帕卢和塞义顿这两个亚美尼亚人省份的50个家庭(均为其亲属)的情况进行调查。这两个省均属于当时的奥斯曼帝国。事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亚美尼亚人团体首次对该事件的死亡人数做出评估:发生在20世纪的第一次种族灭绝行动共造成150万亚美尼亚人死亡,这次大屠杀涉及特雷比松达、埃尔泽伦、比特里斯、迪亚贝基尔、哈普特和西瓦斯省。

52. 需要强调的是,2011年4月奥亚尔比德法官宣布此判决时,时任人权事务秘书的埃德华多·杜阿尔德发表了下列言论:“1946年以来,联合国确定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之后,联合国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先后确认了上述原则。奥亚尔比德博士的判决将被铭刻在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中。”杜阿尔德还补充道:“除了对直接受害者造成伤害,危害人类罪还会影响到全人类。因此,即便不能在发生地对罪行进行审判,其他国家的法官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53. 最后,杜阿尔德明确表示,阿根廷有决心在该案件中通过司法机关来重申人权政策在国际社会是得到广泛认可的;司法机关的表现也说明阿根廷在尊重人的尊严以及记忆、真相和正义原则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54. 该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如何采取措施,在诉讼的各阶段确保公正对待嫌疑犯,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宪法》第16和第18条确立了若干以公正为原则的保障措施,包括:应采用正常程序;无罪推定原则;由当地法官审判;一罪不二审原则;辩护权和平等权。上述原则可保证在阿根廷共和国进行的各种诉讼中的嫌疑犯(被告)受到应有的保护。

55. 《阿根廷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了上述原则。其中,第1条明确了应采用正当程序、由当地法官审判和一罪不二审原则;第3条则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

56.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司法机关有义务向刑事诉讼中的所有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具体地说,就是每名被告人均有权挑选一名律师、或由国家为其免费指派一名律师。

57. 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拥有阿根廷国籍,也无论罪行是否发生在阿根廷境内,上述所有保障原则在强迫失踪罪的调查过程中均适用。

58. 此外,在对强迫失踪罪被告人进行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有关当局应根据适用法律授予的职责,对被告人处以刑事处罚和联邦惩教措施。

59. 军事当局无权对强迫失踪罪的被告人进行审判,也无权对强迫失踪进行调查。

60. 安全部队只能在阿根廷法律的框架内,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相关调查。

61. 对此,阿根廷法律规定:如果当事国拒绝引渡阿根廷公民,而请求国同意放弃管辖权、并同意阿根廷对犯罪嫌疑人行使管辖权,那么无论罪行是否发生在阿根廷境内或是否对阿根廷产生影响,阿根廷均享有管辖权(对阿根廷公职人员为行使公职在境外犯下的罪行,则按照《阿根廷刑法典》第1条处理)。

62. 因此,如阿根廷出于犯罪嫌疑人国籍原因拒绝引渡,那么无论是何种罪行,只要引渡请求国放弃管辖权、并同意阿根廷行使管辖权,阿根廷就有义务根据国内法律作出判决。

63. 《刑事案件国际合作法》第12条对上述依据进行了规定。只有在阿根廷国民提出引渡选择权时,上述依据方可适用。

64.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阿根廷与别国间签署了引渡两国公民的引渡条约,那么就不存在上述引渡选择权。如引渡条约授权有关部门引渡本国国民,那么阿根廷外交与宗教事务部应在司法机关宣布引渡时对引渡选择权进行分析与调查。只有在阿根廷与请求引渡本国公民回国受审的国家间无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能自动拒绝引渡;同时,阿根廷有义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65. 在向被拘留人原籍国通报方面,阿根廷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应负责向原籍国驻阿根廷领事机构通报依据阿根廷法律对被拘留人进行审理过程中的各种程序与情况。

66. 负责案件调查的当局应向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通报相应情况。

67. 最后,作为在调查强迫失踪程序框架内对外国人进行审判的实例,在此汇报,在对军事独裁时期的奥莱蒂秘密汽车拘留所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阿根廷对由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一些外籍被告人进行了审判。

68. 在此框架内,去年1月份,阿根廷逮捕了乌拉圭军人曼努埃尔·科尔德罗。科尔德罗在阿根廷接受了刑事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他享有与阿根廷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保障。

D.与《公约》第十二条有关的资料

69. 在与有关当局查明和澄清与强迫失踪有关事实的程序和机制方面,报告称所有在阿根廷境内发生的所有犯罪均可按照法律规定的举报机制检举告发(《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74至182条、第183、第186、第196条和相关法规)。

70. 可以向司法、检察或警察机关进行举报。为此,《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法官在收到举报并确认举报的真实性后,应向检察官予以传达,并要求检察官进行调查。调查可由法官本人或法院指定的检察官负责。

71. 如检察机构接到举报,也应向法官进行通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相关调查(《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81和第196条)。如安全部队接到举报,应依次向法官和检察官进行通报,并在他们的指导下采取各种辅助性核实措施(《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82和第186条)。

72. 同时,该法律第183条规定: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安全部队可在收到举报或接到主管权威当局的命令后,自发对危害公众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在起诉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证据。

73. 一旦接到举报,有关方面应指定联邦法官和检察官各一名,并由他们立即开展相应的调查。

74. 如确认某人被强迫失踪,可向司法机关或安全部队举报。

75. 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将受理相关举报,并根据司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调查。

76. 司法当局不得拒绝对强迫失踪案件进行调查。如司法当局拒绝受理,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的递归方式向高级法院提出受理请求。

77.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护举报人及其代表、证人和其他参与调查、审理和审判的人员不受任何恐吓或虐待方面,阿根廷在国家公共政策中制定了多项旨在保护和援助证人和受害者的行动计划。

78. 阿根廷司法和人权部启动了《证人保护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对受到恐吓或威胁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保护。

79. 阿根廷人权部秘书处通过“费尔南多·乌约亚博士”侵犯人权案件受害者援助中心向国家恐怖主义活动受害者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人权的受害者提供援助。本报告将在下文中继续介绍这方面情况。

80. 负责审理的各级法院也有权采取各种必要的保护措施。

81.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当局在司法调查过程中获得负责审理过程的司法当局批准后,可不受限制地进入其认为可能找到强迫失踪者的拘留场所。

82. 为防止嫌疑人影响调查、或对参与强迫失踪案件调查者进行恐吓或威胁,《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二规定:根据法官的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在案件情况显示参与调查的安全部队成员可能为该强迫失踪案件主犯或从犯(可以仅基于怀疑)时,法官应要求相关安全部队成员回避调查。

E.与《公约》第十三至第十六条有关的资料

83. 只要所犯罪行达到刑事处罚门槛、且没有合理的拒绝引渡理由,阿根廷共和国就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上述刑事处罚门槛会依引渡条约或《刑事案件国际合作法》的适用情况而变化(一般为最低和最高刑罚的中值,至少1年;对执行刑罚来说,则为6个月)。

84. 针对拒绝引渡理由,《刑事案件国际合作法》规定:“如某种政治罪行引起了另一罪行”,则不得对后者的嫌疑犯实施引渡。该法律还明确说明了哪些犯罪行为不属于政治罪。

85. 该法律规定:“阿根廷共和国依据国际条约负有引渡或审判义务的罪行”不属于可免于引渡的政治罪。

86. 基于上述考虑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种义务,强迫失踪不属于政治罪,因此各国可向阿根廷申请引渡嫌疑犯。

87. 另一方面,为便于在两国间尚无引渡条约时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作为申请引渡的依据,《刑事案件国际合作法》第2条规定,可在这种情况下将《公约》作为申请依据。

88. 国家最高法院认为,如阿根廷与其他国家间尚无引渡条约,可使用相关的多边公约。所谓相关,是指公约的有关规定已分别在两国获得批准,且涉及引渡的罪行在该公约的管辖范围内。“如果不承认多边公约的相关法规,就意味着阿根廷未履行其在打击犯罪方面应承担的国际合作与司法援助责任”(2000年10月19日关于引渡纳尔逊·埃利塞奥·拉尔夫的判决)。

89. 在阿根廷,一旦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外籍人士,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就应在其他审理流程开始前作出行政决定,确定是否需要引渡。

90. 在保护人权方面,《国际合作法》(及阿根廷签署的引渡条约)均规定了拒绝引渡理由和不适合引渡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影响《宪法》承认的各项保障和权利、或被要求引渡者的人权。

91. 在拒绝引渡理由中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特别委员会或专案法官认为引渡请求是出于政治观点、国籍、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目的,可能会对被要求引渡者造成迫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构成拒绝引渡理由:委员会或法官认为被要求引渡者可能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阿根廷或其他国家已就引渡请求所涉及之罪行对被要求引渡者进行宣判;引渡请求所涉及之判决是在叛乱过程中做出的,且无法确保对相关案件进行重审;引渡请求所涉及之罪行在引渡申请国可能判处死刑。

92. 凡符合上述拒绝引渡理由的,一律不予引渡。

93. 最后还需要在司法援助方面特别强调,阿根廷共和国不仅签署了很多司法援助方面的国际条约,而且还在这方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刑事案件国际合作法》,即第24767号法律)。该法律有三大基本前提:作为激励整个司法系统向前发展的普遍规则,阿根廷将与所有提出合作要求的国家开展最广泛的司法合作,并在合作过程中行使其司法权;即便阿根廷对某一罪行同样具有管辖权,也不影响阿根廷对有关国家提供司法援助;司法合作的基础是不得在两国同时对某一罪行进行处罚。

F.与《公约》第十七条有关的资料

94. 在被剥夺自由者获得司法援助和保障方面,本报告认为有必要陈述下列事实:

95. 《阿根廷刑事诉讼法》和阿根廷共和国各省的诉讼法均对被告人的权利做出了特别规定。

96. 如上述,被告人的权利受《宪法》保护。换言之,所有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其基本权利均受《阿根廷宪法》保护(第18条)。基于《宪法》明确的各种保护与保障,各种程序法制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并要求相关各方在实际操作中遵守。

97. 需要强调的是,《阿根廷宪法》第18条明文规定:

“如不按事先制定的法律进行审理,不得对任何阿根廷居民判刑,不得由特别委员会对其进行审判,也不得在相关罪行的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换依法指定的法官。任何人均无‘自证其罪’的义务,也不得仅凭权威当局的书面命令而遭逮捕。对个人和权利的保护不容侵犯;一旦受到侵犯,可立即诉诸法律。个人的住所、书信和私人文件不容侵犯;法律对搜查与扣押住所、书信和私人文件的情况有明确规定。阿根廷已永久废止因政治原因判处死刑、各种肉刑和鞭刑。阿根廷监狱的目的并不是对被拘禁者进行惩罚,而是确保他们的安全。因此,监狱应确保整洁和卫生。对所有以预防为理由或目的,但最终对被拘禁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措施,均应追究授权在监狱中采取该措施的法官的责任。”

98. 此外,《宪法》第43条还规定:

“如果公共当局或个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已经或在短期内会以明显非法或不公正的方式伤害、限制、扰乱或威胁他人行使宪法、条约或法律认可的权利或获得上述文书认可的保障,那么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司法途径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及时、迅速地采取行动,要求对上述权利予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宣布那些支持伤害性行为或不作为的法律法规违反《宪法》。

任何人都可以针对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采取相应的行动,可以采取行动来行使保护环境、保护竞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也可以采取行动来保护与群体事件、受害者、公民权利监察员和依法注册的监察协会或组织有关的权利。对上述监察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确定其资质和组织形式。

任何人都可以采取行动,从公共数据库或有义务提供报告的私人数据库中了解有关数据和资料。如发现上述数据或资料涉嫌造假或歧视,可以采取行动要求有关方面删除、更正、更新资料,并要求予以保密。上述规定与新闻报道来源的保密政策并不矛盾。

当人身自由受到损害、限制或威胁,或是拘留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断恶化,或是发生强迫失踪时,受害者或任何愿意提供帮助者均可要求司法机关发出人身保护令。法官应立即签发保护令,甚至在受到围困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99. 《阿根廷刑事诉讼法》针对这方面以及《指南》第17条各点中的种种要求制定了下列规定:

100. 首先,某一案件只能由依据《宪法》和适用的监管法规指定的有资质的法官进行审理。如未按事先制定的法律或根据该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不得对任何人判刑。所有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完毕前均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如判决无法推翻该假设,就不得对其定罪。同时,对同一案件不得进行多次刑事处罚,即“一罪不二罚”(《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条)。所有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行使法定权利或影响法定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均必须进行限制性解释。不得通过类比来适用刑法(第2条)。如在运用刑法的过程中存在疑问,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第3条)。

1.被告人的权利与身份认定

101. 《阿根廷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包括被拘留者和被控以任何形式参与某一犯罪行为者的各项权利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均有效。在拘留期间,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任何方式向看守人员提交申请书。看守人员应立即向主管司法机关报告(《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72条)。

102. 另一方面,当某人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因此启动诉讼时,即使有关部门还未完成相关调查或侦查,当事人仍有权与其律师一起向法院澄清事实,并提交其认为有用的各种证据(《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73条)。

103. 在被告人身份方面,《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应通过被告人的一般身份信息、数码指纹和相关技术部门提供的个人特征来认定被告人的身份。如被告人拒绝提供一般身份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则应根据第270条及以后诸条之规定,通过证人的书面证词进行身份认定,或采取法律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身份认定。

104. 在确认了被告人的物理身份后,即便对所获得的各种资料存在一定疑问,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当然,可以在审理过程的任何阶段或执行过程中对存在疑问的资料进行更正(《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75条)。

105. 另一方面,被告人有权通过其信任的持证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在不影响辩护有效性和正常审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自我辩护(《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即便在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期间,被告人也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指定辩护人。同时,辩护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放弃辩护而使其当事人处于无辩护律师状态。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为其提供全程辩护。万一发生辩护人放弃辩护的情况,应马上由公设辩护人取而代之并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2.(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

106. 如法官认为被告人有可能与第三方串供或影响案件的正常调查,可决定对其进行不超过48小时的羁押,如有充分理由,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将羁押期延长24小时(《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205条)。

107. 如果警察当局已经行使第184条第8款授予的职权,那么法官最多只能将羁押期延长至72小时。根据法律规定,在羁押期内,被告人在招供和任何需要辩护人当面介入的情况发生前,应有权随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108. 规定被羁押者可使用书籍或申请的其他物品,前提是这些物品不会帮助其逃离羁押状态,也不会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同时,被羁押者也可以开展各种无法推迟的民事行为。这些民事行为既不会影响被拘押者的供述,也不会影响案件审理。

109. 就法官重新审核拘押情况前个人可被拘押的最长期限,《阿根廷刑事诉讼法》做了如下规定:

110. 根据警察和安全部队官员的职权、责任和相关限制性规定,上述人员应以《刑事诉讼法》授权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控制。如符合该法第205条的要求,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羁押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除司法命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延长(《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8款)。

111. 此外还规定预防措施的负责人应在启动预防行动时立即向主管法官和检察官予以通报(《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86条)。

3.限制自由、拘留、预防性羁押

112. 针对限制自由的各种措施,《阿根廷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出于确认事实的目的、并在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限制个人的自由(《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280条)。逮捕或拘留应以对个人损害最小及对相关人员名誉影响最小的方式实施,并应签发逮捕证或拘留证,并由当事人签字,如其有能力签字,逮捕证或拘留证应说明逮捕或拘留的理由、当事人将被带到何处以及介入法官的姓名。

113. 只要有正当理由、需要被告人接受问讯,法官就可以签发拘留令,并将被告人带至面前问讯(《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283条)。拘留令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被告人的个人资料、其他可供身份认证的信息以及拘留理由。根据《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应在拘留时向被告人出示拘留令;如无法实现,也应在实施拘留后立即向被告人出示拘留令。如遇特殊情况,法官可在确保拘留令内容完整清晰的前提下,以口头或电报形式发出拘留令。

114. 《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对无需获得司法当局命令即可实施拘留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115. 另一方面,根据《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的规定,法官在提出指控后可执行预防性羁押。但是,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者,法官应在确认符合条件后准予保释,且不得执行预防性羁押:a) 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可为多项罪行)如成立,应被处以剥夺自由类刑罚,且法官初步判断被告人不适用缓刑;b) 即使罪行对应的剥夺自由类刑罚可执行缓刑,但根据《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的规定不得保释。

116. 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针对预防性羁押的规定,而应适用未成年人法律中的相应规定(《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315条)。

4.对拘留场所的检查机制

(a)国家级防范机制

117. 阿根廷于2004年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需要强调的是,阿根廷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法律建立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级防范机制。

118. 超过20个人权机构及监狱管理局的代表参与了国家级防范机制的制定过程。

119. 这一新颁布的法律规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级防范机制由国家禁止酷刑委员会、地方级防范机制联邦委员会、地方级防范机制和其他履行任择议定书各项目标的机构组成。

120. 法律还规定,国家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应负责对拘留场所进行监督。也就是说,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全国各地的拘留场所进行定期和突击查访。该委员会还应起到管理作用,并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级防范机制进行联动与协调。

121. 委员会共有13名成员:议会代表(非立法议员)6名;多数派代表2名;参众两院最大少数派代表各1名(共2名);监狱管理代表1名;由地方级防范机制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也是依法产生的)选出的地方级防范机制代表2名。此外,还应选出3名来自禁止酷刑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这3名代表应通过公开听证产生,并获得议会两院的批准通过。最后,还有1名来自国家人权副秘书处的代表:该代表不得为秘书处成员。

122. 除了在召开会议时就强迫失踪相关事务进行具体讨论外,委员会还有权对所有强迫拘留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收集和系统处理与被剥夺自由者情况有关的各种信息与资料。委员会还有权要求有关方面提供被剥夺自由者的各种文件与资料、与被剥夺自由者家属见面、约见监禁场所工作人员。同时,委员会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酷刑案件登记资料和因拘留条件恶化导致签发人身保护令的司法行动登记资料。

(b)省级防范机制

123. 需要强调的是,阿根廷各省同样也推动建立了各自的防范酷刑地方机制。目前,共有五个省(查科、里奥内格罗、萨尔塔、图库曼和门多萨)建立了省级防范酷刑机制。各地会按国家级防范机制的路线采取行动;地方级防范机制联邦委员会也会协调各地区按照国家级防范机制的要求采取统一行动。

布宜诺斯艾利斯省:

124. 2012年,该省通过法令建立了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待遇跨部门委员会。跨部门委员会的目标是制定各种旨在保障相关权利的行动与政策,协调和推进行动与政策的落实,从而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内防范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主要面向监狱、警察局和拘留场所开展工作。

125. 委员会对其宗旨说明如下:“在执法人员的工作中,对其进行各种教育、培训,从而提高执法人员防止酷刑和残忍待遇的意识(……)”;“在酷刑和虐待案件的防范、调查和处罚方面”,并特别强调“帮助各社区获得与被剥夺自由者住所有关的各种信息与资料,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违反人身完整性权利的情况和案件采取行动”。

126. 委员会由来自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秘书处(下辖各类未成年人事务机关)、文化局、司法和安全部(监狱和警察局隶属于该部)、卫生部(该部负责处理精神病相关事务)、政府事务部、内阁首席部长(内阁成员会就上述政府部门的问题做出决议)、人权秘书处(该秘书处负责检举和防范今后在政府委员会成员中可能发生的违反行为)的代表组成。

127. 另一方面,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已就建立防范酷刑机制问题拟定了法律草案。该省参议院已初步通过该草案。

(c)对拘留场所的其他监督机制

国家监狱管理局

128. 针对联邦监狱,国家监狱管理局建立了单独的监督机制。该局有一项特别授权,即为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该局可定期查访联邦监狱和其他联邦拘留场所。虽然是定期查访,但并不会事先通知或宣布查访时间。该局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联邦监狱体系以及由市政警察局和关押有经联邦或国家司法机关审判而被剥夺自由者的地方警察局组成的其他联邦管辖拘留所(第25875号法律第1条和第15条)。当省级监狱中关押有受国家或联邦司法机构审理或审判者时,该局可在与相关省级当局有事先协议或获得省级当局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查访这些监狱(第16条)。

129. 为对联邦拘留场所实施监督,监狱管理局制定了“联邦监狱机构监督流程”(监狱管理局第36/09号决议)。

130. 该流程明确了进行审核的机构协议框架,其目的是对联邦监狱体系中各监狱机构进行统一的抽查与审核,并通过该方法对各机构进行比较。机构协议框架明确了通用监督标准,以便对联邦监狱机构中被剥夺自由者行使人权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同时也能获得侵犯人权事件的确切资料。拟定机构协议框架的程序借鉴了经常查访拘留场所的国际组织的经验,有关部门以防止酷刑协会的监督指南为基础,并结合阿根廷的实际情况拟定了适合的机构协议框架。

131. 这样,监狱管理局设立了审核处。该处由不同背景的专业人士组成,旨在发现侵犯人权事件。为实现这一任务,还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通过系统工作来确认监狱管理部门是否履行其应尽义务。

国家总监察员办公室,监狱委员会

132. 阿根廷通过国家总监察员办公室第158/98号决议创建了机构名下的监狱委员会。委员会的使命包括……“对各监狱机构中囚犯的住宿、膳食和医疗条件进行检查……”。公设辩护人从2007年起开始与委员会共同开展工作。

133. 委员会辅助公设辩护人完成工作。如被拘留者提出申请、要求和/或提议,委员会将向其提供帮助。委员会的第二阶段工作则是对全国各监狱机构的拘留环境进行检查和监督。

官方登记

134. 1995年阿根廷批准了第24480号法律,并通过该法律建立了拘留者和失踪人员国家信息中心。根据规定,该中心应在国家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尽管如此,最高法院通过第45/95号命令作出决议,规定不能仅凭一部《议会法》就授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和直接行动进行干涉、并宣布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不适用。目前,阿根廷正在研究是否有必要在司法和人权部内建立一个具有这些特征和职能的组织,并通过该组织采取行动。

135. 阿根廷设有国家累犯登记处(第22117号法律及其修正案),全国所有具备刑事审判权限的法院均应在终审判决后的五日内向登记处上报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做出的监禁判决或其他同等处罚措施、定罪判决和判决的执行方式(第2条b)款和i)款)。国内的监狱机构应向登记处通报罪犯的出狱情况。

G.与《公约》第十八条有关的资料

136. 如上述,所有希望获得被剥夺自由者相关资料的合法权利均受《阿根廷宪法》第43条最后一段的保护,通过人身保护令予以落实。

137. 此外,第23098号法律对人身保护令做了详细规定,人身保护令一种快速简便的司法程序,可以帮助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立即被置于司法当局的保护下。

138. 被拘留者、其配偶或未婚夫/妻(包括事实配偶或事实未婚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法定代表、检察机关、公民权利辩护人和审理法官可提出人身保护令。

139. 参加审理的法官应在流程处理通过后的24小时内宣布拘留、逮捕及其相关程序是否合法。这样,就有下列几种处理方式:如系非法剥夺自由,法官可宣布释放被拘留者。如剥夺自由的行为、条件与过程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如法官认为有必要,可更换拘留场所或看押人员(对于非法看押)。如已超过法定拘留时限,应根据司法规定对被拘留者做出处置。

140. 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未设置任何限制。《宪法》规定,即便在战争或动乱状态下仍可提出人身保护令。

H.与《公约》第十九条有关的资料

141. 就《公约》第十九条提及的遗传学资料的获取、保护和存储,需要做如下说明:

142. 一方面,国家各机关(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层面已取得了进展。另一方面,国家遗传学数据库通过各种工作继续和深入开展对国家恐怖主义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受害者的身份认定。

1.卢卡·德佩格拉罗无罪请愿友好解决协议

143. 对此需要回忆的是,在纪念美洲人权委员会对阿根廷的历史性访问30周年之际,阿根廷总统宣布在卢卡·德佩格拉罗无罪请愿友好解决协议的框架内出台3份法律草案。

144. 其中的第一部法律草案对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获取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部法律草案就危害人类罪或严重违反人权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受害者如何获得司法帮助问题对《阿根廷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并认为对这类罪行的责任人的调查、审判和处罚是阿根廷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第三部法律草案对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工作情况和下属部门的工作范围进行了补充,其目的是在失踪人员子女的身份认证方面推动建立更理想的工作机制。国家行政机关发起的上述提案均为国家级法律。

2.DNA的获取

145. 国家行政机关已承诺向议会提交一份法律草案(如前所述,实际上该草案已经是一部法律),该草案对可以保护相关人员权利、并有效调查和确定军事独裁时期出生但身世不明的孩子身份的DNA样本获取程序做出了规定,这是一项涉及身份权行使的措施,也是友好解决协议规定的非经济补偿措施之一。之后,阿根廷于2009年11月批准通过了第26549号法律。

146. 该法律中有下列规定:

“第218条之二: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获取。如出于身份认定所需、或需要认定调查中的重要情况,法官可下令获取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脱氧核糖核酸。法官在宣布上述命令时,必须说明采集DNA样本的动机及采集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每个个案中的采集比例,方可使该命令生效。为此,可以在不损害被采样人身体完整性(根据负责专家的经验和观点来判断)的前提下,根据医学知识和原则采集最小量的血液、唾液、皮肤、毛发或其他生物学样品。

获取DNA样本的过程应尽可能不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不能让当事人感到羞臊或难堪,这就需要特别考虑当事人的性别和其他特别情况。即便在采样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采用强制手段,也必须严格控制在采样所需的范围内。如果法官认为某种方法合适、且该方法可能达到同样的采样准确性,法官可以下令通过身体取样之外的方法进行采样,例如查验含有从人体分离细胞的物品。为此,法官可以下令搜查住所或征用个人用品。同时,如果在公诉罪行审理过程中应获取受害者的DNA样本,那么采样过程应考虑到受害者的具体情况,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并对其各种专项权利予以保护。因此,如果受害者拒绝采用第二段中的方式进行采样,法官应采用第四段中的方式获取样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首先考虑或行使第242条中的各种禁止条款和第243条中的放弃权利。”

3.国家遗传学数据库(BNDG)

147. 如上所述,受佩格拉罗案件后签署的友好解决协议的影响,阿根廷议会批准通过了第26548号法律,对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职能和目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148. 在这之前,不得不说建立国家遗传学数据库对阿根廷来说是遗传学领域的一次极其重要的、质的飞跃,其影响力超越国界。通过国家遗传学数据库,阿根廷可以兑现向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那就是:尽力寻找与父母一起被绑架、或在父母被囚禁期间出生的、已被与国家恐怖主义直接或间接相关者接收并修改身份的孩子。“五月广场祖母协会”提出了他们的合法要求,呼吁建立专门的、可以帮助找到他们失散孙辈的组织。这一组织的建立是国际社会中史无前例的创举。1992年阿根廷建立国家身份权委员会时,再次对寻找失散孩子的承诺进行了强化。

149. 阿根廷通过国家遗传学数据库提供的科学数据,找到了107名被绑架和收养的孩子,并恢复了他们的真实身份和身世。

(a)法规框架

150. 1987年5月,阿根廷批准通过了第23511号法律,并通过该法律建立了国家遗传学数据库。该数据库的目的是获取和储存遗传学信息,以便解决和澄清与亲子关系有关的各种争议,该法律第1条(该条已替换为第511/2009号法令的第1条)还规定了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工作范围,即应在卡洛斯·A.杜兰德医院(该医院目前为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附属医院)的免疫科内、在一名生物化学或生物分子学专业人士的技术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这名专业人士必须在法医遗传学领域具备足以服众的工作经验,并担任科主任职务。技术总监应以官方专家的身份参与司法案件的审理。

151. 511/2009号法令对第700/89号法令进行了修改,目的是使国家遗传学数据库按照这一领域的现行司法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从而使法令的各项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同时还明确了出于保护上述权利的考虑应对数据库中存储的基因数据采取怎样的处理方法。

(b)登记数据的保管

152. 国家遗传学数据档案包括国家遗传学数据库建立至今的数据以及数据库建立之前已登记的数据。数据库的保管条件应确保所有登记数据不受侵犯、不会变质,并确保数据长期有效(第8条)。

153. 另一方面,该法令(第70/89号法令,即第511/2009号法令的原始文本)第14条规定了存储数据的处理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遗传学数据库不会应任何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与登记数据有关的任何信息。只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司法请求程序要求方能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支持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专业意见,并确保所有意见均由专家把关。

154. 为实现上述使命,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职责就必须包括对存储的数据进行精心保护,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数据不受侵犯、不会变质。为在《阿根廷宪法》第43条和第25326号法律(《保护个人资料法》)的框架内保障《宪法》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在对遗传学数据采取保护措施的同时,还应严格保护存储在公共数据库中的个人资料。

155. 2009年底,阿根廷批准通过了第26548号法律,对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职能和目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该法律对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目标进行了补充,即:“保障各种可用作澄清危害人类罪(到1983年12月10日,对该罪行的执行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的证据的遗传学资料的获取、存储和分析”。数据库的目的包括:a)找到失踪人员的子女(包括与父母一起被绑架、或在父母被囚禁期间出生的子女)并对其进行身份认定;b)帮助司法机关和/或专注于该法律目标领域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对强迫失踪受害者的遗骸进行遗传学认定(第2条)。

156. 该法律第3条明确了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职能,其中包括:

开展和推动与数据库目标有关的各种研究与调查。

持续不断地对国家基因数据档案进行组织、管理和更新;根据第25326号法律(《保护个人资料法》)的规定,并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制定的遗传学数据库相关伦理道德标准内,对数据档案用到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严加保管。

数据库的技术总监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独家官方专家团队,在需要对第26548号法律第2条a)款中提到的人群进行身份认定的刑事案件中,由该团队向主管法官提供技术意见,并根据法官的要求完成各种专业的遗传学鉴定。

为确保数据库进行的各种研究、分析及提供的意见和报告的正确性和准确性,选定各类必要的工作标准并对外公布。

与各级别(包括地方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的公共和私人机构与单位协调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指标、制定公共标准、共同采取行动。

发布与其工作目标有关的各种标准和规定,从而对国家各级别、多领域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157. 该法律中值得强调的是,遗传学领域的各种技术进步已被纳入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工作流程。该法律第12条a)款将DNA研究与常染色体遗传标记、线粒体DNA、X和Y染色体单倍型、SNP(单核苷酸多态性)和科学发展的其他手段结合起来,这些都体现了遗传科学的各种技术进步。

(c)职能范围

158. 1987年敕令建立国家遗传学数据库的法律对数据库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市以外的职能范围进行了规定。2009年的第26548号法律规定,国家遗传学数据库是一个在国家科学技术与生产创新部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自主机构。

159. 多年来,国家遗传学数据库已经开展和正在进行的各项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有了数据库的帮助才使得很多人重新认定了自己的身份;更重要的是,数据库正在介入的案件、或将来经申请可能介入的案件中,数据库都能实现其在遗传学方面的特定目标。

I.与《公约》第二十条有关的资料

160. 阿根廷没有一部国家级法律会对人们了解被剥夺自由者相关资料的合法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161. 对以上表述需要补充的是,《刑事诉讼法》同样尊重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其中规定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任何方式向看守人员提交申请书,看守人员应立即向主管司法机关进行报告(《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72条)。

162. 同时,即便是在羁押期间,被告人也可以任何方式指定辩护人。辩护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放弃辩护而使其当事人处于无辩护律师状态。因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为其提供全程辩护。万一发生辩护人放弃辩护的情况,应马上由公设辩护人取而代之并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163. 如果有人拒绝披露被剥夺自由者的相关资料,有关方面可以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就是《阿根廷宪法》第43条和第23098号法律中提到的人身保护令。

J.与《公约》第二十一条有关的资料

164. 关于该点,请参阅与《公约》第十七条有关的资料。

K.与《公约》第二十二条有关的资料

165. 如上所述,涉及人身保护令具体行动的第23098号法律对《阿根廷宪法》第43条中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166. 在未获主管当局指令的情况下限制或威胁行动自由或者以更恶劣的形式和条件进行限制或威胁,构成剥夺自由时,即可适用该法律。

167. 为终止非法胁迫、非法拘禁行为,或在合法拘禁情况下恢复正常的拘禁条件,可经受害者本人申请或他人代为申请后执行人身保护令。

168. 《阿根廷刑法典》第143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相关的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工作人员扣押已宣布释放、并应立即执行的被拘留者或囚犯,或在未交由主管法官处理的情况下以不当方式拘留某人;以不当方式对被拘留者进行羁押;监狱或其他刑事机构的负责人或行使职权者在未收到明确刑事判决的情况下接收犯人入狱;监狱看守或工作人员在未获得主管当局的命令的情况下接收犯人;主管官员收到非法拘留报告后置之不理,延误或拒不终止非法拘留行为及未向应解决该问题的当局报告。对有上述行为者,处以一至三年监禁,并处双倍年数的开除公职。

L.与《公约》第二十三条有关的资料

169. 在向安全部队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方面,可以介绍以下情况:

170. 就向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人权问题培训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国家人权秘书处负责人权事务宣传的副秘书处做了如下通报:

1.虚拟课程

(a)在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中介绍人权和性别观点

171. 与国家安全部合作,根据要求组织常态化培训。培训的目的是向参训人员提供一种思考的工具,使他们将自己和他人都视作人权的主体,这样就能对各自不同的习俗、价值观和做法形成一个负责任和清醒的定位与评价。(培训时间:60小时。培训对象:全国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即联邦警察、宪兵、监察员和机场警察的成员)。首次培训时间:2011年10月27日至12月15日。培训学员107名。第二次培训为2012年3月26日至6月4日;共有180名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学员参加。第三次培训时间:2012年6月18日至8月13日。共有210名部队学员参加。第四次培训为2012年10月1日至11月23日,共有370名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学员参加。参训总人数:867人。

(b)与国防部共同进行“国际体系中的性别观点培训”

172. 同国防部的国家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署共同组织该项培训。培训的特点如下:

目标是使受训学员:

了解国际保护个人体系的结构和基本规则。

了解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际保护个人体系制定的标准,理解性别观点。

深入理解性别观点和人权的主要概念,以便在其从事的军事职业中以最佳方式体现性别观点和保护人权。

本培训面向武装部队成员开展。培训历时:8周。培训课时:72小时。首次培训时间:2011年10月20日至12月12日。总报名人数:159人;其中,女性占15%,男性占85%。

2.现场培训课程

(a)对联邦监狱机构提供的人权问题培训,特别关注“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问题

173. 该课程的目的是对联邦监狱机构工作人员在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方面进行深入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让他们了解可能有辱人格尊严的各种流程。培训以阿根廷共和国在这方面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和文书为标准。该培训是与监狱管理副秘书处和国家联邦监狱机构局共同举办的。目标受训人群:联邦监狱机构专业工作人员中的高级官员。培训课时:8天(课时),每课时为90分钟。首次培训时间:2012年5月15日至7月4日。培训学员86名。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总培训人数:86人。

(b)对各省安全部队进行的人权问题培训

174. 培训的目的是向参训人员提供一种思考的工具,使他们将自己和他人都视作人权的主体,这样就能对各自不同的习俗、价值观和做法形成一个负责任和清醒的定位与评价。目标受训人群:各省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的代表。培训课时:16小时(分2天进行,每天8小时)。乌斯怀亚、火地岛省:培训日期为2012年6月21、22和25日(其中,第三天的课程是进行贩运人口问题培训)。受训总人数:乌斯怀亚、托鲁因和里约格兰德市的60名警察,以及6名省级监狱的代表。乌斯怀亚和里约格兰德、火地岛省:培训时间为2010年6月。受训总人数:里约格兰德的80人,乌斯怀亚的70人。恩特雷里奥斯省的瓜莱瓜伊丘:培训时间为2011年6月。受训总人数:42人。全国受训总人数:248人。

M.与《公约》第二十四条有关的资料

1.阿根廷法律对“受害者”的定义

175. 根据现行刑事立法,受害者或者称为“犯罪行为被动接受者”的概念是指遭受或承担法律法规中描述的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的人。实际受害者会被剥夺自由,其人格尊严、生命权和其他基本人权也常常遭受侵害。

176. 在不违反以上定义的情况下需要指出的是,《阿根廷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应对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伤害者进行补偿。这就是说,强迫失踪实际受害者的家属,如因处于焦虑状态、或因对失踪者的生死或下落不明而饱受煎熬最终致死的,可以向主管司法当局提出民事索赔。

177. 另一方面,阿根廷有一定的机制来确保家属了解强迫失踪案的实际情况和失踪者的生死。在这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相关司法程序都是公开的,所以审判也向所有人开放。在案件进行司法调查的过程中,所有受害者都有充分知晓诉讼详情与进展的权利。

178. 所有受害者均有权参与对涉及死亡案件的调查过程。《阿根廷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上述权利做了如下规定:

“所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要受到某种危害公众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有权参与控告,并在此过程中推动案件诉讼、提供证据、参与辩论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上诉。

如果受害者无法亲自参与上述过程,可由其法定代表代为参加诉讼。

如受害者已经死亡,可由其未亡配偶、父母、子女或最新指定的法定代表行使上述权利。

如某个诉讼人或原告方本身就涉及民事赔偿诉讼,则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提出单独的诉讼。”

179. 为执行卢卡·德佩格拉罗无罪请愿友好解决协议,《阿根廷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82条之二。该条规定:“所有依法注册的社团或基金会,只要其行为的目的与保护其认为受伤害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均可在危害人类罪或严重侵犯人权罪的调查过程中成为原告方。”

2.对国家恐怖主义期间强迫失踪受害者的赔偿政策框架

180. 阿根廷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在政策、司法和道德层面都有决心将逍遥法外者绳之以法。在最近几十年中,阿根廷通过各种人权运动不懈努力,要求澄清国家恐怖主义的事实、伸张正义,并对有关人士进行纪念和缅怀。上述这些是阿根廷在这方面的独特情况。

181. 阿根廷三大权力机关在对军事独裁时期犯下严重罪行的责任人的调查、审判和处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182. 这是一种对记忆、真相和正义的承诺。兑现承诺必须由人权秘书处作为政府核心政策的代表积极参与。在这方面,需要介绍以下情况:

(a)关于控告

183. 人权秘书处在155起司法案件的审理中担任原告方或检举人。

(b)赔偿法

184. 赔偿政策管理局负责协调与赔偿计划有关的各种行动,这些赔偿计划均针对国家行为造成的侵犯人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该局负责执行第24043、24411、25192和25914号法律以及所有其他在这一领域可能会颁布的相关法规。

185. 第24411号法律:该法律处理因武装部队、安全部队或任何准军事组织在1983年12月10日之前的行动造成的强迫失踪者或死亡者的权利承受人或继承者的赔偿。

186. 第24321号法律:该法律提出了“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概念。

187. 第24043号法律:该法律向在1974年11月6日至1983年12月19日的战争和动乱状态中被国家行政机关征用者和因军事当局的行为而遭逮捕的平民提供赔偿。

188. 第25914号法律:该法律向在母亲被剥夺自由期间出生者、更换身份的受害者及与父母一起被逮捕者进行赔偿。针对与父母一起被逮捕者,该法律规定,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因政治原因被逮捕和/或强迫失踪,无论逮捕或强迫失踪命令来自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法庭或军事部门,也无论其司法审理状况如何,均适用该法律。

189. 第26564号法律:该法律对第24043和24411号法律制定的赔偿进行了扩充,并规定赔偿可以继承,赔偿的扩充和补充部分面向下列人群:

1955年6月16日至1983年12月9日期间被逮捕人员、强迫失踪的受害者或者因上述原因死亡者。

1955年6月16日至1955年9月16日期间,暴动和叛乱(包括由武装部队、安全部队或警察部队成员,准军事组织或事实上属于某一武装力量的平民发起的暴动和叛乱)的受害者。

因拒绝参加推翻宪法政府的叛乱而遭诽谤、排斥和/或降级的军人。

在此期间被逮捕、起诉、判罪者,和/或受司法程序或战争委员会处分者,处理依据为第4161/55号法令或者《国家内乱计划》和/或第20840、21322、21323、21325、21264、21463、21459和21886号法律。

根据联邦或省级法官命令、出于政治原因遭逮捕者,和/或受逮捕拘留制度处罚、且根据法理和国际条约可认定为出于政治原因遭逮捕者。

190. 如被拘留或失踪者死亡,法律规定应由根据第24043和24411号法律确定的权利承受人接受赔偿。

(c)国家纪念档案馆

191. 国家纪念档案馆负责保管和研究阿根廷境内违反人权事件的各种文献,具体的保管和分析对象包括国家强迫失踪者委员会文献中的各种证明材料、及1984年9月20日的第3090号法令规定的材料;国家强迫失踪者委员会完成历史使命后人权秘书处收到的各种证明材料;对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进行调查的众多诉讼案件的相关资料等。此外,档案馆还负责对国家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案件、及社会各界和各种团体对这些案件反响的相关资料、证明材料和文件进行收集、分析、分类、复制、数字化处理和归档。

192. 国家纪念档案馆相信,对相关资料的分析是澄清非法镇压中各种复杂情况的一种有价值的工具,同时也有助于国家找到消除抵触、约束社会的有效机制。因此,国家纪念档案馆努力恢复散落在公共行政机构内的各种资料。

193. 为恢复各种资料,档案馆禁止对国家机关文件进行破坏、修改、变更或更正,并采取措施确保文件在送至档案馆之前得到应有的保护。

194. 除了在国家纪念档案馆内对文件和视听资料进行管理之外,档案馆还在全国多地复原和标出了在军事独裁时期(1976-1983年)用作秘密拘留点的地方。

195. 现在,诸如1972年8月的“特雷利乌屠杀政治犯”、1975年图库曼省的“独立行动”和1921年巴塔哥尼亚罢工中的枪杀农村劳动者的现场均通过指示牌或纪念设施来警醒人们历史上发生的各种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和国家所犯的各种罪行,并以此来纪念与国家恐怖主义所作的种种斗争及所有受害者。

196. 除了对这些地点进行标记外,阿根廷还将某些地方或建筑完整地改造成纪念地和博物馆,开展各种教育、文化、艺术和政治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可以对国家恐怖主义和种族灭绝行动进行调查,也可以让更多人了解这些事件,并参与到对这些事件及各地区人民为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建设一个更公正的社会在历史上所做的种种斗争的思考和辩论中。

197. 国家和各省市开展的各种行动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针对危害人类罪的司法程序也已重新启动并获得进展。这些都说明需要对各项公共政策进行更好的规划,并在政策之间实现更好的协调与衔接。

纪念地联邦网络

198. 2006年,在国家纪念档案馆的推动下,阿根廷建立了“纪念地联邦网络”。推进纪念和人权公共政策的各省市都参加了该网络。国家纪念档案馆负责该网络的总体协调工作。

199. 阿根廷通过国家人权秘书处第14/07号决议建立了纪念地联邦网络。该网络的使命是协调与衔接各项政策;推动国家纪念档案馆与各省市交流各种公共政策的经验、方法和资源。上述公共政策旨在对国家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前因后果、社会各界面对国家有组织地侵犯人权行为的反应进行调查,并对其中的重要事件予以纪念。

200. 纪念地联邦网络有下列3条工作主线:

对曾经的秘密拘留地进行标识。

列出纪念地,并对其进行管理。

统筹协调针对国家恐怖主义行动的各项调查;核对与交换各种资料;协调网络内各成员统一开展调查工作。

201. 目前可以通报的是,在2012年期间(截至12月14日),该网络已标识了下列地点:曾被用作秘密拘留点的埃斯科瓦第一警察局和“阿索巴尔多车库”;蒂格雷的福特工厂(绑架工人事件的发生地);曾被用作秘密拘留点的莫龙的“塞雷大厦”;蒂格雷的阿罗尔多·孔蒂之家;曾被用作秘密拘留点的巴伊亚·布兰卡市的“小学校”、坦迪尔的“门德斯第五”和圣尼古拉斯·德洛斯阿罗约斯的调查队拘留所;比利亚·德沃托区的第二刑事处;格拉尔解放者;胡胡伊省的圣马丁莱德斯马天才;曾被用作临时非法拘留点的胡胡伊省加里雷瓜的第41警察局;胡胡伊省莱德斯马第24警察局;胡胡伊省莱德斯马的国家宪兵营;曾被用作秘密拘留点的图库曼省法马伊利亚的“小学校”;圣菲省圣佩德罗的巴伊瓦湖军营;丘布特省特雷利乌的萨尔上将海军基地;曾被用作秘密拘留点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坎帕纳的联邦射击场和拉努斯的第三警察局;查科省雷希斯滕西亚的第七刑事处。

202. 此外,截至11月,该网络已标识了49处与国家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地点。

(d)“费尔南多·乌约亚博士侵犯人权案件受害者援助中心”

203. 同样在国家赔偿政策的框架内,阿根廷建立了“费尔南多·乌约亚博士侵犯人权案件受害者援助中心”。该中心拓展和强化了国家人权秘书处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国家恐怖主义实际影响署所执行的各项任务。

204. 实际上,国际恐怖主义实际影响署成立于2005年。但直到2009年,阿根廷才通过第1207号部级决议正式宣布成立该署。2007年,该署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了阿根廷通过国家人权秘书处第003号决议制定的《国家恐怖主义相关控诉人、证人和受害者整体陪护与援助计划》的各项任务。

205. 在对危害人类罪的审理中,阿根廷从一开始就协调国家司法和人权部下属的国家保护证人和被告人署及真相与正义署共同开展工作。此外,在对受害者和证人进行援助、陪护和保护的过程中,阿根廷也在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权组织之间开展合作。

206. 近年来,阿根廷一直在建立和协调一个对国家恐怖主义受害者提供援助(包括对危害人类罪审理过程中的证人进行陪护)的专业网络。现在,阿根廷已启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人权行为的受害者的援助:这也是对国家恐怖主义受害者援助行动的延续和深化。

207. 这项工作需要多方行动,来对直接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以求挽回各种不良后果和损失。但同时,各方还建议应在全社会中体现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关怀,具体可以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以坚定不移地尊重人权作为民主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以民主作为处理问题的基础;通过单独和集体纪念行动,警示人们防止暴行重现;不断追求真相和正义,从而使阿根廷社会向着对所有人更公正的方向发展。

208. 阿根廷从2003年起就开始建设更公正社会,并着手废除各种支持有罪不罚的法律。建设更公正社会对阿根廷提出了挑战,要求阿根廷不断采取创新措施,对国家恐怖主义乃至国家机构暴力行为所产生的现实后果予以关注。

209. 阿根廷通过第141/11号法令建立了费尔南多·乌约亚博士侵犯人权案件受害者援助中心,这表明国家在近年来已通过公共补偿政策对违反人权案件受害者进行赔偿和整体援助。

210. 根据创建时制定的目标,乌约亚中心将采取下列行动:

(i)整体援助

a.对案件进行援助和跟踪

211. 乌约亚中心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对国家恐怖主义的全部受害者及由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造成的违反人权案件的实际受害者提供整体援助、干预、相关指导和医疗服务”。

212. 第141/11号法令制定的各项行动中的第1点规定,乌约亚中心应:“对国家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指深受创伤,且基本权利受到损害者)和/或其家属提供整体援助。整体援助应包括根据受害者和/或其家属提出的要求进行心理干预、相关指导和疏导”。

b.对违反人权案件的受害者和证人在审理过程中进行陪护

213. 整体援助应包括对违反人权案件的原告方、证人和受害者的陪护。

214. 考虑到国家恐怖主义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受害者的情况都十分复杂(受害者会以证人身份参与危害人类罪的审理),就有必要对他们进行陪护。审理的目的是寻求正义。为避免审理过程对受害者再次造成伤害,阿根廷正在继续执行《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及案件原告方、证人和受害者陪护和援助全国计划》。

215. 第141/11号法令第3点规定,乌约亚中心的职权应包括:“协调各方行动,对出庭参与案件(尤其是危害人类罪)审理的受害者、证人和原告进行援助。为此,只要上述人员提出要求,中心就应在审讯时提供援助和心理干预。”

216. 需要指出的是,下列各省(含省级行政单位)派出代表参与了上述措施的制定:科尔多瓦、萨尔塔、胡胡伊、门多萨、恩特雷里奥斯、图库曼、布宜诺斯艾利斯省及联邦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

217.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对危害人类罪审理过程中的受害者和证人提供援助和陪护的经验,以及与其他参与诉讼者(主要是负责诉讼进程的司法工作者)的互动交流,阿根廷制定了《在司法检控流程的框架内对受害者和证人介入治疗的方案》。国家第12刑事和惩教法庭整体实施了该方案。2011年10月6日,最高法院正式发布了该方案。最高法院院长洛伦塞蒂(Lorenzetti)博士也参加了发布仪式。

c.建立国家援助网络,并与其他体系联动:

218. 阿根廷在公共领域建立了“全国医疗专业人士网络”,并将在全国持续铺开该网络。人权方面的公共政策会召集一批医疗专业人士。该网络会组织这些专业人士,以及愿意为援助“国际恐怖主义行动和其他违反人权行为受害者”而贡献自己的医疗知识和技能者,积极开展跨学科工作。这样,就能建立起针对相关案件的整体工作与跟踪模式。为此,这些工作人员会交流经验、检查工作,并针对各自面临的工作情况寻求新的资源、创造新的解决方法。

219. 第141/11号法令第5点规定,乌约亚中心的职权应包括:“为建立和强化一个可适用所有公共领域的‘全国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网络’,执行有利于改善治疗效果的公共战略与政策,从而与专业人士间建立信任,并建立起针对相关案件的整体工作与跟踪模式。”

220. 在这方面,与国家、省市级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联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个针对侵犯人权案件受害者的援助网络就属于乌约亚中心的职责。

221. 截至2012年10月,全国的陪护人数上升至519人;援助总人数为240人。

3.确认失踪者的法律状况

(a)宣布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第24321号法律

222. 第24321号法律提出了“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概念,明确了宣布“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司法程序和声明,并规定了应宣布为“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各种条件。

223. 同时,人权秘书处也印制了确认个人失踪的申报表。各省的人权秘书处和人权组织也会接受相关申请,并将收集的各种信息上报国家人权秘书处。

(b)认定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选举人

224. 行政机关第935/2010号法令规定,应在全国选民登记册中采用新技术,并在全国选民登记册和居民登记资料中针对被宣布为“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公民执行记录流程。

225. 在实际操作中,如按第24321号法律的规定宣布某人为“因强迫失踪而下落不明的选举人”,全国选民登记册就可以进行相应的登记和记录。

N.与《公约》第二十五条有关的资料

226. 针对非法接收强迫失踪的受害儿童、强迫失踪受害者的孩子及强迫失踪妇女在被拘禁期间生育的孩子的行为,《阿根廷刑法典》规定如非法接收儿童后,当事人拒不提供受害者资料、拒绝承认上述剥夺自由行为或拒绝提供受害者下落(第142条之三第一段),且受害者为孕妇或18岁以下未成年人;或受害者是在母亲被强迫失踪期间所生子女(第143条之三第二段),可判处终身监禁。

227. 此外,《阿根廷刑法典》第146条还规定对从父母、监护人或承担监护责任者处盗窃10岁及以下儿童,且拘留或隐匿被盗窃儿童者,应判处5至15年监禁。

保障失踪儿童找回其真实身份的流程

(a)全国身份权委员会

228. 1992年7月,五月广场祖母协会请求国家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技术委员会,并向政府推荐了该协会精心挑选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229. 全国身份权委员会于1992年11月成立,借此开创了阿根廷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新方式。

230. 一开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寻找军事独裁时期失踪的儿童,但很快委员会就将工作目标调整为对盗窃、贩卖未成年人,掠夺自由受限制的母亲或身份权受侵害的成年人的子女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作为全国范围内唯一开展身份权保障工作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的初始目的得到了拓展。

231. 根据当时还隶属于内政部的人权和社会副秘书处的第1328/92号命令,阿根廷建立了一个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推动已认定身份的失踪儿童和在母亲被拘禁期间出生的孩子的搜寻工作,协助国家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后兑现阿根廷在身份权方面的承诺。

232. 之后,阿根廷通过内政部第1392/98号决议建立了全国身份权委员会。身份权委员会保留了技术委员会的各项职能和结构。具体组织结构如下:

2名检察机关的代表(其中,1名来自国家总检察院,1名来自国家总监察员办公室);

2名五月广场祖母协会的代表;

2名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根据人权和社会副秘书处的提议任命。

委员会主席由人权和社会副秘书担任。

233. 根据该决议第5条的授权,委员会可以要求国家遗传学数据库予以合作、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也可以要求数据库进行专业的遗传学鉴定。

234. 司法部第83号决议也认可了内政部上述决议中的内容,“尤其是在同委员会的使命与目标有关的方面,及委员会要求国家遗传学数据库对提供咨询、合作和/或在适当情况下进行专业遗传学鉴定方面”。因此,在其第2条中建议:副秘书处授予委员会特别的优先权。

235. 2001年9月,阿根廷批准了第25457号法律。通过该法律,议会对全国身份权委员会的结构进行了细化,并将其组织结构局限在司法和人权部的范围内。

236. 目前,全国身份权委员会通过国家机构与五月广场祖母协会的共同努力,已帮助107名在军事独裁时期被收养并修改身份的孩子恢复了真实身份。

(b)第25914号法律执行处

237. 该法律向在母亲被剥夺自由期间出生者、在强迫失踪或逮捕后更换身份的受害者及与父母一起被逮捕者进行赔偿。针对与父母一起被逮捕者,该法律规定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因政治原因被逮捕和/或强迫失踪,无论逮捕或强迫失踪命令来自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法庭或军事部门,均适用该法律。

238. 同时,该法律第1条规定应将更换身份行为认定为侵犯身份权。因此,应对在强迫失踪或逮捕后更换身份的受害者进行特别赔偿。

239. 如上所述,在人权秘书处中专门有一个执行处,负责执行该法律。

(c)司法援助特别小组

240. 阿根廷通过第166/2011号决议建立了该特别小组。该小组会在安全部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针对发生在1976至1983年间国家恐怖主义活动中的盗窃10岁以下儿童、不当拘留未成年人、伪造公共文件和删除身份的情况和案件,对相关物品进行搜查、登记、调查和查封,以便获取DNA。

241. 特别小组会在国家人权事务局的管辖下开展工作,并由联邦警察部队和安全部队的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上述专业人士完全凭自愿加入特别小组。特别小组在阿根廷全境均有权检查或询问相关的联邦司法当局。

242. 该决议第5条规定特别小组成员应完成全国身份权委员会和国家遗传学数据库要求其参加的各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