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JAM/CO/1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在没有报告情况下通过的关于牙买加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在2017年4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45次和第346次会议(见CMW/C/SR.345和346)上审议了牙买加执行《公约》的情况。根据所收到的缔约国代表团的答复以及特别是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制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在2017年4月13日举行的第358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牙买加于2008年9月25日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缔约国有义务在2010年1月1日前提交初次报告。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于2015年8月至9月举行的第二十三届会议上,根据暂行议事规则第31条之二(见A/67/48, 第26段),通过了一份提交初次报告前的问题清单(CMW/C/JAM/QPR/1),并于2015年9月29日将其转交缔约国。

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多次提出正式和非正式要求,但缔约国没有就问题清单作出任何答复,而有关答复本应构成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的报告。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未遵守《公约》第73条规定的义务。

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为提供对话期间要求提供的资料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牙买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组成的该国代表团无法充分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强调缔约国须在其代表团中配备技术专家,以便在对话中作出相关的答复。

5. 委员会认识到,牙买加作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籍国,在保护海外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保护返回该国的国民权利方面存在困难。

6. 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雇佣牙买加移徙工人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这可能会对这些移徙工人享有《公约》所载权利构成障碍。

7.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移徙过程涉及区域内流动和区域间流动,主要流向北美洲和欧洲,而该国的移民人口主要来自英联邦国家。

B.积极方面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消除作为向外移民主要原因的贫困和不平等方面作出的努力,以及国家人类发展计划《牙买加2030年愿景》的执行情况。

9.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1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8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以及《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徙者的议定书》,2003年。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

《刑事审判(禁止犯罪组织)法》,2014年;

《贩卖人口(预防、制止和惩罚)法》,2007年(2013年修订);

《国家最低工资(修正)法令》,2011年;以及

《儿童色情(预防)法》,2009年。

11. 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

《国家童工行动计划》(2013年);

《牙买加应急就业方案》(2012年);

《国家难民政策》(2009年)。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贩运和难民问题的各种立法,这些立法有助于《公约》的执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移徙问题的一些法律已经过时,而且缔约国没有使之与《公约》相一致。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驱逐出境(英联邦公民)法》、《外国人法》(第9章)和《移民限制(英联邦公民)法》将非正常移徙定为犯罪。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进行立法改革,废除过时的立法,并使有关移徙的法律与《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相一致;

根据《公约》,取消对非正常移徙的定罪,并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其国家政策和法律,特别是《驱逐出境(英联邦公民)法》、《外国人法》和《移民限制(英联邦公民)法》不会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造成不良影响。

第76条和第77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即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综合政策和战略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作为移徙主要原因的贫困和不平等而采取了一些措施。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答复说,缔约国制定了一项政策,并完成了关于移徙问题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该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公约》所保障的权利。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有关移徙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充分执行《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配以统计数据的最新资料,说明为落实《公约》规定的移徙工人权利而在法律和实践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经济、社会措施和旨在从根源上解决牙买加移徙(包括非正常移徙)问题的相关措施。

协调

1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10年设立了三个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即工作许可委员会、人员自由流动委员会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工作队。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外交和外贸部发挥的协调作用涉及普遍的人权,没有充分的资料说明主要机构重在移徙问题的协调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与民间社会组织的互动不足。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现有的人权部际委员会拥有明确的授权和足够的权力,负责在跨部门、国家、区域及地方各级协调与《公约》的实施有关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这一协调机构提供有效运作和协调上述机构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数据收集

20. 委员会欢迎设立了牙买加统计局,制定了旨在了解牙买加侨民情况的国家政策,并在国际移民组织支持下制定了数据收集项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分类统计数据资料,无法评估《公约》所载权利在缔约国的落实程度,包括在牙买加海外移徙工人和返回人员的处境方面。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统计数字和定性信息,说明缔约国境内主要因逗留时间超过官方批准期限而处于非正常状况的英联邦和其他国家移徙工人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牙买加统计局在收集和分享关于包括身份不正常者在内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信息方面所发挥的协调作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牙买加统计局收集全面的数据,涵盖《公约》所有方面,包括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特别是那些身份不正常的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国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按性别、年龄、国籍、出入缔约国的原因和所从事工作的类型来编制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有效评估相关政策的影响。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移徙工人无正常身份的情况),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牙买加统计局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加强与缔约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合作,从而促进数据的汇编,包括对非正常移徙工人和返回者处境的系统性评估。

独立监测

22. 缔约国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在人权领域、包括移徙方面拥有广泛权限的机构。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任务授权的国家人权机构,以有效促进和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有关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地位如何)的所有问题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访问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被剥夺自由的所有地点。委员会还建议完全依照《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司法人员和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些人权培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只宣传国内法,而没有宣传《公约》。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向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不够明确。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公约》的规定制定持续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向所有从事移徙相关领域工作的官员和人员提供此类培训,包括在地方一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机会了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包括在牙买加和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目的地国。

民间社会的参与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机制确保民间社会和处理移徙问题的主要组织和机构代表能够参与规划和执行移徙政策、保护海外移民的政策和解决移徙根源的政策。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从事移徙工人(包括正常和非正常的移徙工人)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便利,如果工作的目的是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保护权利以及在《公约》框架内向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社会援助的话;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以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包括向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特别是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公约》培训和宣传方面的义务;

让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有系统地参与执行《公约》和编写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

2.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歧视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对《移民限制(英联邦公民)法》第4条和《外国人法》第6条中的歧视性规定感到关切,前者列出了被禁止的移民,后者规定了入境的资格标准,并禁止残疾人等人员入境――尽管代表团答复称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实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条,采取包括修订上述法律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有证和无证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电子和印刷媒体发布了公报和指南,向移徙工人介绍他们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缔约国境内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利用行政、司法和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例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移徙工人提供的关于可用补救措施的信息是一般性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能不知道他们可用的具体补救办法。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等的机会提出申诉并在法院获得有效救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使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常移徙者)知悉在《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时可采用的司法及其他补救办法,特别是就业报酬及工作环境部门的作用。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劳动剥削与其他形式的虐待

32. 委员会欢迎该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以下公约: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6年10月;1979年《(码头工作)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2号),2005年11月;以及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3年。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关于对移徙工人,包括正常和非正常移徙工人实行劳动剥削的报道。委员会还关切,存在关于色情旅游、家庭奴役、强迫劳动以及童工和商业性性剥削的报道,并缺少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这种虐待行为。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移徙工人,尤其是在维护其劳动权利和保护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特别是性剥削和劳动剥削方面;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8, 加强劳动监察并且起诉、处罚和制裁那些尤其在非正规经济领域剥削移徙工人或致其遭受强迫劳动和虐待的个人和团体;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移徙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者受剥削的情况。

3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歧视行为、虐待和暴力。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的外国移徙工人,包括来自非洲、特别是西非的移徙工人情况的资料。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提供按年龄、性别和国籍分类的数据,说明针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仇外、虐待和暴力情况,并提供关于缔约国境内的移徙工人,包括来自非洲、特别是西非的移徙工人状况的资料;

加大努力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现象,包括起诉犯罪人、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正当程序、拘留和法庭上人人平等

3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外国人法》第9条,拘留非正常移徙者并不是万不得已的特殊措施,而且该法规定由主管部长酌情确定拘留的方式。委员会还对关于拘留在国际水域被逮捕的移徙工人的报道感到遗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移徙问题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可获得正当程序保障,也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拘留程序。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律、政策和惯例充分尊重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自由权,禁止对其实施任意拘留,尤其建议:

根据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修订《外国人法》,纳入针对移徙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拘留替代措施,将其作为对非正常移徙的首选处理措施,以确保拘留是万不得已的特殊措施;

确保缔约国管辖范围内、包括国际水域所有拘留程序的正当程序;

确保家庭成员和儿童不会基于其移民身份或被拘留,或者就儿童而言,不因其父母的身份而被拘留,并采取拘留替代措施,让儿童与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呆在一起;

完全依照《公约》第16和第17条,取消对非正常移徙的定罪,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获得法律援助、有效的补救办法、司法和领事服务,并确保《公约》所载的保障措施得到维护;

提供资料,说明因与移民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逮捕、拘留和驱逐的移徙工人数量,拘留和驱逐这些移徙工人的理由,以及包括拘留期限在内的拘留条件。

被拘留的移民和其他侵权行为

38. 委员会对缔约国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恶劣,包括人满为患、卫生条件差等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执法人员在实施逮捕时过度使用武力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没有关于被逮捕和被拘留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人员所受待遇的资料。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切实调查所有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侵犯在押移民人权的案件,并且为所有执法人员定期提供强制性人权培训,以防止这种侵权行为;

确保所有移徙者及其家庭成员免于在实施逮捕时遭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在逮捕时立即以他们懂得的语言告知逮捕他们的原因、他们的权利和对他们的指控;

确保只在正式指定的专门设施中拘留移民;

确保在所有设施中提供适足的基本服务,包括食品、医疗保健、卫生条件和室外活动。

驱逐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现有正当法律程序的信息,特别是在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将其驱逐出境的决定提出质疑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分类统计数据,说明被驱逐或进入缔约国驱逐程序的无证件和无正常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

缺乏相关资料,说明2010年地震后可能进入或停留在缔约国的海地移徙者人数,以及因地震而抵达该国约一周后被遣返的62名海地人的情况;

缺乏关于被加拿大、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及美利坚合众国驱逐的牙买加人数的信息。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为确保接到行政驱逐令的移徙工人了解并行使他们的上诉权而采取的措施;

被驱逐或进入缔约国驱逐程序的无证件和无正常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并具体说明这种补救措施是否根据《公约》第22条具有中止效力,以及移徙工人能否利用行政和司法机制;

遣返2010年地震后可能进入或停留在缔约国的海地移民的程序;

制定了哪些措施来确保目的地国充分遵守对所有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程序性保障,包括法律援助和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以及实质性保障,例如家庭生活权和不驱回原则。

领事协助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的努力,包括制定在目的地国的领事保护举措。委员会注意到在牙买加移徙工人的大多数目的地国,包括加拿大和美国均设有领事和外交代表,并设有联络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相关数据,说明为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得到保护而向他们领事协助的具体情况。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领事服务能够切实满足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需求,保护其权利并向其提供协助。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制订一项旨在保护海外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领事保护政策;

为有效落实保护措施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加强外交和外贸部旨在为联络处的领事工作人员提供《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培训的方案;

开发一项牙买加领事馆用于收集定量和定性数据的标准化工具,以具体显示被目的地国拘留或驱逐的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得到保护或受到侵犯的程度,并记录得到领事援助的个人的移徙原因。

薪酬和工作条件

44.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督工作条件,并保护移徙工人免遭私营就业机构的误导性广告之害。委员会注意到将修正《就业(男女同工同酬)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监测和执行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信息,特别是就移徙工人而言。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关于移徙工人的雇主不遵守上述原则的实际案例和移徙工人工作条件的数据。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收集关于不遵守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案例数据,包括对不遵守该原则的雇主的处罚情况;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8,确保移徙工人在工作报酬方面享有不低于就业国国民的待遇,并确保通过对雇用移徙工人的部门进行定期和突击性的劳动视察,促使严格执行此类待遇;

确保移徙家政工人能够诉诸司法,并加强劳动监察部门,以有效地监测家政工作条件,并接收、调查和处理对涉嫌侵权行为的投诉。

教育

46. 委员会赞扬2006年批准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委员会注意到,根据2004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必须上学,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移徙工人的子女接受教育的总体情况。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徙工人子女(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接受教育的总体情况的信息。

4.有证件或正常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离境前和知情权

48. 委员会注意到,有许多牙买加季节性工人和临时工人前往美国,并根据外国临时工人方案和季节性农业工人方案前往加拿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即将出国的牙买加移徙工人在目的地国从事工作做了一些准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相关资料,说明旨在提高对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所享权利的认识的离境前宣传方案和其他方案的内容。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与相关非政府组织、移徙家政工人及其家庭、受到认可且可靠的招聘机构开展协商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离境前方案和宣传方案。缔约国还应制定后续方案,以在海外双边协定框架内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来宣传相关资料,介绍移徙工人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入境和移民雇佣条件,以及就业国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发起相关讨论,努力促进牙买加海外移徙工人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选举权。但委员会对实现这一权利方面进展非常有限感到关切。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性质的措施,确保侨居境外的牙买加移徙工人在该缔约国行使选举权。

收入和储蓄汇款

5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海外就业方案,牙买加人可将部分收入转入劳动和保障部监督的储蓄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汇款流动情况,以及缔约国移徙工人的转账费用。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来自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所在国家的汇款流动情况,他们的转账费用和现有汇款设施。

5.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71条)

国际移徙背景下的儿童

5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保护牙买加移民的留守子女(俗称“被禁止儿童”)的权利而作出的全面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返回缔约国的儿童数量以及采取了哪些政策来促进他们有效地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根据《移民限制(英联邦公民)法》,作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受扶养人的16岁以下儿童被视为受禁止的移民。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尤其是通过教育、创业、培训和社区福利方案,促进和保护牙买加移徙工人子女和家庭的权利,并为此与实地和原籍国的民间社会行为方进一步合作;

对实地和留守原籍国的移徙工人子女开展全国范围的调研,确定这类人口的结构状况,以便为政府的政策和方案提供指导;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回国的牙买加移徙工人的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包括与留守牙买加的子女团聚;

修订《移民限制(英联邦公民)法》,以保护被禁止入境移民的子女,包括孤身儿童;

提供资料,说明牙买加海外移徙工人所生子女和在牙买加出生的移徙工人子女的出生登记情况,不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加勒比共同体国家缔结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只促进技能人员的自由流动。尽管委员会赞赏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受益于海外就业方案的牙买加人数的统计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对这一方案是否符合该国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进行评估的情况。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充分利用双边和区域机制,促进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在加勒比共同体内开展对话,以根据移徙工人依照《公约》及其他人权和劳工条约享有的权利,制定关于所有移徙工人、包括身份不正常者的区域举措;

对海外就业方案的成效及其是否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进行评价,以保护牙买加移徙工人的权利,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招聘机构

58. 委员会注意到,招聘机构受1957年通过的《招聘机构监管法》规范,并为确保遵守该法而进行检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招聘机构因收取过高服务费或充当可能为雇员提供恶劣工作条件的国外招聘方中间人而已受到调查和制裁的情况。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进行定期检查,防止私营招聘机构收取过高的服务费和充当不道德的国外招聘方的中间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调查和起诉招聘机构的非法做法,以惩罚有剥削行为者。

回国和重新融入

60. 委员会注意到有大量牙买加人回返,既有自愿的也有被迫的,特别是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国家回返。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保护回返的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并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67条的规定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7,确保提供适当的社会、经济和其他必要条件,为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返回并持久融入缔约国提供便利,包括在为所有回返的移徙工人(含参加循环移徙方案者在内)提供体面工作方面。

移徙原因和防止非正常移徙

6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移徙的主要原因是贫困、失业、社会排斥和歧视,包括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这可能会使牙买加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处于不稳定和/或不安全的境地。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充分的社会保护体系进行投资,以确保贫困、其他社会因素或歧视不会迫使人们加入不稳定的劳工移徙,并且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其他国际和国家政策倡议的背景之下,在国内为人民提供更多体面的工作机会。

人口贩运

6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采取了重要的立法和监管措施,例如2007年《人口贩运(预防、禁止和惩处)法》(2013年修订)、《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5-2018年)》,并于2015年任命了人口贩运问题国家报告员。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Theodora项目框架内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确保人口贩运的妇女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可用于评估缔约国境内人口贩运情况的研究、分析和分类数据;

缺乏关于为贩运受害者收容所提供资金的信息;

缺乏有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打击性剥削,特别是色情旅游。

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按性别、年龄和原籍国有系统地收集分类数据,以有效打击人口贩运和一切形式的剥削,包括商业性剥削及强迫劳动和服务;

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加大宣传活动,防止贩运移徙工人,并保护他们免受劳动剥削和性剥削;

改善对执法人员,包括海岸警卫队、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及缔约国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进行广泛宣传,并为受害者提供援助;

为贩运人口活动的所有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保护和复原服务,特别是通过庇护所和旨在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回返的项目;

加强调查性剥削、特别是色情旅游和人口贩运案件的机制,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者的机制;

加强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6.传播与后续行动

传播

66.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缔约国的官方语文向有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有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7.技术援助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以按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

8.下次定期报告

6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日之前提交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提交报告时,缔约国不妨遵循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统一的具体条约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