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KGZ/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4年5月28日,委员会举行了第1880和第1881次会议(见CRC/C/SR.1880和1881),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KGZ/3-4)。2014年6月13日举行了第1900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吉尔吉斯斯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KGZ/3-4)(尽管延迟提交),以及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RC/C/KGZ/Q/3-4/Add.1),这使委员会更好地了解了缔约国的儿童权利情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的高级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

2012年7月10日修订了《儿童法》;

2010年6月27日颁布了新《宪法》,列入了对家庭和儿童的特别保障措施;

2009年12月29日颁布了《国家福利法》,规定了贫困家庭获得每月社会福利的权利;

2008年4月3日颁布了《残疾人权利和保障法》。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和/或加入了: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0年12月;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12月。

5. 委员会欢迎下列政策措施:

“2013-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2012-2014年社会保护战略”;

“2012-2020年教育发展战略”和“2012-2014年教育发展战略实施行动计划”;

2012年10月9日颁布的《关于为家庭和儿童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为生活境遇艰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标准的政府令》;

2012年5月17日颁布的《关于触犯法律儿童改造方案的社会服务部指令》;

2011年与医疗和卫生保健有关的国家保障方案,该方案除其他外,规定为5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保健。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执行委员会2004年10月1日年关于缔约国第二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4),但遗憾地指出,其中所载的一些建议仍未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仍对这些问题感到关切。

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44)所载各项尚未得到落实或未得到全面落实的建议,并且特别促请缔约国:

制定一项全面的政策,以便加紧努力确保成人和儿童都广泛地了解和理解《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并加强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特别是执法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如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儿童保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的和系统的培训;

开发一个综合系统,收集所有18岁以下青少年的分列数据;这些数据可以作为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所取得进展的依据,并帮助拟订用于执行《公约》的政策;

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特别是儿童问题副监察员的作用。还应授权监察员办公室下属的儿童权利部门以体恤儿童的方式迅速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同时根据《公约》为侵权问题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应为该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使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以权利为本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他部门更加系统地参与执行《公约》所有阶段的工作;

采取措施,通过制定适当的法律,培训所有的儿童照料者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利用有关宣传活动等手段,在学校、法院和家庭之中以及在涉及儿童的有关行政程序中,确保儿童的意见得到适当考虑。

立法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7月10日修订了《儿童法》,使它与《公约》更加一致,特别是在少年司法和儿童监外教养领域。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儿童法》和儿童权利领域其他立法实施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院在审查与儿童权利和利益有关的案件时不直接适用《公约》,也不在判决中参考其条款。

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立法与《公约》一致,并确保此类法律得到充分和有效执行。它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儿童权利领域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的评估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法院在其判决中直接适用和参考《公约》。

全面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间通过的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各项方案、计划和战略,包括“2009-2011年儿童保护制度改革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关于方案、计划和战略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资料。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方案、计划和战略得到有效实施并包括具体措施,明确说明有关机构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的作用和责任,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存在相关制度,监测和评估方案和行动计划。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显示,儿童权利领域活动的协调工作是由社会发展部下属的家庭和儿童保护司开展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司资金不足,且低工资造成工作人员更替频繁,严重影响工作效力。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协调机制提供充分职权和适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在所有部门以及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有效协调儿童权利相关活动。

资源分配

14. 委员会注意到,过去几年虽然预算紧张,但缔约国成功地维持了计划的社会支出水平。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支出仍非常低,为儿童提供的资源并非总能有效分配。

15. 委员会参照2007年关于“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问题一般性讨论日并强调《公约》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6条,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足的预算专款,用于落实儿童权利;

建立有效的制度,跟踪、监测和评估整个预算中所有相关部门用于儿童问题的资源的划拨和使用情况,从而清楚地了解惠及儿童的投资。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明成年年龄为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法律和政策,包括《青年政策法》和卫生政策,将儿童定义为14岁以下的人,这与《公约》的定义不一致,并导致对14岁以上儿童的歧视,特别是在免费获取医疗服务方面。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协调与儿童的定义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以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在所有部门均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如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啰哩儿童、保育机构的儿童、残疾儿童、女童、移徙工人子女、没有登记为居民的儿童以及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群体的儿童仍然广受歧视。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如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啰哩儿童、保育机构的儿童、残疾儿童、农村女童、移徙工人子女、没有登记为居民的儿童以及属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群体的儿童的歧视,并定期评估这些措施的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报告该国实施了哪些与《公约》有关的措施和方案,以推进落实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宪法》和《儿童法》列入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条款。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贯彻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的权利而在实践中采取的措施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一些法律中使用的“儿童的合法利益”一语与“儿童的最大利益”在范围上并不相同。

21.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以儿童本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并影响儿童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都妥善纳入并始终贯彻这一权利。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就如何在每个领域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以及如何将此作为首要因素予以适当考虑的问题,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应向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公共和私营社会福利机构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和广大公众传播这些程序和标准。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2. 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2010年6月暴力事件中大量儿童遭到杀害,缔约国在冲突期间未能保护他们。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迅速调查这些杀害事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机制,提供快速响应,以在冲突情况下保护儿童并对2010年6月事件期间的杀害行为,特别是杀害儿童行为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及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拒绝为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父母,特别是啰哩母亲或不具有居留许可的母亲的子女进行出生登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补发出生证的过程中存在过多官僚和非法的要求。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均能够进行登记,并立即为他们提供标准的出生证明而不设置任何不当障碍,不论儿童父母是否拥有身份证件或居留许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简化出生登记程序并确保在补发出生证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非法要求。

姓名和国籍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3月17日修订了《公民身份法》,简化了某些类别外国人的归化手续,如吉尔吉斯斯坦国民的外国配偶和在该国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外国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没有解决与无国籍的临时居民的子女和父母国籍不同的儿童有关的问题。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公民身份法》,并规定保障措施,以防止出生和生活在该国境内的儿童成为无国籍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8. 委员会极为关切的是,拘留设施和封闭式监所普遍存在执法机关代表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事件,包括对儿童实施长达7天的单独监禁。具体而言,委员会对2008年的Nookat案感到关切,在该案中,包括儿童在内的家庭因为据称是Hizbut Tahrir宗教团体成员而遭到酷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针对拘留设施和封闭式监所以及调查程序期间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的申诉机制和有效调查。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以便:

对拘留设施和封闭式监所以及调查程序期间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案件(特别是Nookat案)开展迅速和有效的独立调查,并确保按照《刑法典》的有关条款起诉和惩处肇事者;

为酷刑和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照料、康复、赔偿和复原;

对拘留设施和封闭式监所进行独立监测和突击查访,并开展面向安全人员和警察的全面培训方案,从而防止酷刑和虐待事件;

建立有效的申诉和数据收集制度,使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能够就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行为提出申诉。

虐待和忽视儿童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替代照料场所和学校普遍存在虐待儿童现象,包括言语虐待和身心虐待,并且,缺少对这类儿童的心理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将虐待和忽视的受害儿童送往临时寄养家庭或危机中心的机制,由于资金不足,危机中心很少。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公众对这类虐待对儿童健康和发展的负面影响的认识,以防止虐待儿童行为;

对家庭、替代照料场所和学校的虐待儿童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向虐待受害者提供申诉程序、咨询、医疗和其它适当的康复援助;

为这类儿童设立临时寄养家庭和危机中心,和一个向其转介儿童的机制,并划拨充足资源,以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心理和社会支助。

体罚

32. 委员会注意到,在学校、惩戒机构和寄宿照料机构,体罚是违法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禁止体罚的法律的执行工作不见成效。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并未明确禁止家庭、寄养机构和托儿所的体罚行为。

33.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8年),敦促缔约国在法律上禁止在任何场所(特别是在家中和寄养机构内)使用一切形式的体罚,并在立法中设立强制执行机制,包括对违法情况规定适当的惩罚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大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及活动,以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管教手段。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34. 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见A/61/299)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定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

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通过一个国家协调框架,以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特别注意并处理暴力行为的性别层面;

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合作。

性剥削和性虐待

3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案件日益增加;

公共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甚至负责保护儿童的机构中存在掩盖性暴力问题的风气;

缔约国缺乏识别、发现和保护性暴力受害儿童的机制;

据称执法机构腐败,在登记儿童遭到性侵犯的案件时不作为,并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

儿童无法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保护,只能通过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而父母和法定监护人有时可能就是肇事者。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

对其管辖权内和领土上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罪犯进行有效追捕和相应制裁,以防止儿童遭到性虐待和性剥削;

进行宣传并鼓励公众和儿童举报对对儿童实施性暴力和性剥削的案件,特别在教育和医疗机构中;

建立有效机制,识别、发现和保护此类罪行的受害儿童;

确保执法官员特别注意侵犯儿童的罪行并确保他们会因在登记和调查侵害儿童罪行中不作为及对案件处理不当而受到处罚;

使各个年龄段儿童能够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保护,而无需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介入。

有害做法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刑法典》,对抢婚17岁以下“新娘”的处罚升至10年徒刑,委员会还指出,在为期一年的“抢婚”宣传活动之后,抢婚事件数量减少。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对未成年少女抢婚的做法仍然普遍存在,并且,由于社会成见和压力,受害者常常不报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社会和经济困难,父母强迫女童早婚的情况越来越多。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抢婚”事件得到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所有此类虐待行为的责任人被绳之以法,受到起诉和处罚,此类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得到赔偿。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特别针对传统和宗教领袖、父母和国会议员,制定和开展关于早婚对女童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负面影响的全面提高认识活动,以防止女童早婚。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到国外工作的父母常常不得不把孩子留给祖父母或其他亲戚,或者甚至把孩子安置在照料机构,而这些孩子可能经常受到虐待和忽视。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咨询和经济援助,以防止儿童与父母分离。委员会同时建议缔约国为祖父母或其他亲戚提供充足支助并确保这类儿童不受虐待和暴力。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优化照料机构的管理和财务状况的计划,该计划旨在从2013至2016年减少照料机构数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因贫困而被安置在照料机构的儿童人数不断增加;

寄养家庭和安置到家的儿童人数仍然不足;

照料机构的儿童得不到符合年龄的充足营养;

照料机构的儿童得不到定期和适当的保健服务,导致疾病增多和往往不具备必要资格的医疗人员开处方药不当的情况;

照料机构不提供口腔保健,因而这些机构中大部分14至15岁儿童需要牙齿修复;

照料机构的生活条件极差,包括房间供暖不足、没有热水以及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差;

对照料机构,包括私营照料机构和家庭型替代照料机构的监测和管控不足;

除非登记进入技术学校,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得不到任何援助或支助,如住宿。

42. 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加强对家庭的支助并确保将机构性照料安置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来加强和执行非机构化进程,

增加家庭型替代照料机构并为它们提供激励;

进行监测,确保照料机构中的儿童得到符合年龄的充足优质营养;

确保照料机构中的儿童得到由合格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的包括预防性治疗在内的及时和保质的医疗服务;

为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提供免费和定期的口腔保健,包括必要时进行牙齿修复;

改善并监测照料机构的居住、卫生设施和卫生状况;

确保对在照料机构,包括私营照料机构和家庭型替代照料机构中居住的儿童的状况进行系统、经常及有效的监测;

为替代照料场所中的儿童提供使用独立和保密的申诉机制的途径;

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支助,包括住宿、就业或继续教育。

收养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在加入1993年《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进程之中,但对缔约国仍未正式加入《公约》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收养程序过于官僚,且受非法活动影响。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加入1993年《关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的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通过消除不必要障碍,为收养过程提供便利,同时确保对收养家庭进行妥善审查。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调查所有收养过程中的腐败案件并确保所有责任人受到起诉和相应处罚。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45. 委员会注意到“2012至2020年教育发展战略”和“2013-2017年总统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两个战略将对残疾儿童进行包容性的教育列为优先事项。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儿童被普遍收容于托养机构,并且这些机构往往离家很远;

由于对残疾儿童普遍存在的成见和消极态度,他们在社会和经济上受到排斥;

没有为残疾儿童家庭进行家庭照料提供充足支助;

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的社会福利不足;

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教师、严格的课程以及身体和社会障碍,残疾儿童缺乏接受学前和学校教育的途径;

照料机构发生残疾儿童死亡事件,有报告称,这是由于忽视儿童健康和缺少防止此类事件的监测机制;

缺少有利于智力残障儿童发展的刺激活动。

46. 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立法、政策和做法符合《公约》第23条和第27条等条款,以期有效地以不歧视方式满足残疾儿童的需求。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制定非福利院化政策并通过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有必要支助防止过多残疾儿童被送往儿童福利院,并确保为被剥夺家庭环境的残疾儿童提供充足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办法;

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并采取措施帮助残疾儿童成功融入社会;

确保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的社会福利足以负担此类儿童的基本需求;

残疾儿童提供包容性教育,为此对教师进行培训,为学校提供必要设备并提高学校工作人员、儿童和广大公众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

确保对照料机构残疾儿童的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并规定对照料机构,特别是为照料机构中的儿童提供的保健服务进行独立监测;

确保为所有智力残障儿童提供适当的刺激活动。

卫生和保健服务

47. 委员会欢迎“2012-2016年Den Sooluk国家保健方案”以及与提供医疗和保健相关的国家保障方案,它们提供了获取免费医疗的途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两项方案都不涵盖14岁以上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进入医院后的24小时内因肺炎和痢疾等可治愈的疾病而死亡的儿童人数越来越多,并且有大量的儿童营养不良。

48. 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享有缔约国的各项儿童方案和免费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教育父母并提供可便捷获取的早期医疗干预,从而防止儿童死于可预防和可治愈的疾病。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没有儿童营养不良,所有的儿童都能获得适当和充足的营养食品。

艾滋病毒/艾滋病

49. 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医院共用针头以及对传播方式缺乏认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人数不断增加,包括儿童,特别在该国南部地区。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2006至2007年,有100多名儿童在奥什省医疗机构受到感染。

50. 参照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提高公众(包括儿童)对于传播方式的认识并为医院提供必要资源以防止共用针头和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物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奥什省大量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其原因的调查情况,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援助和支助。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青少年卫生

5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青少年对避孕方法认识不足以及缺少获得避孕药具的途径,大量少女意外怀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校不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课程。

52. 参照其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符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课程以青少年男女为对象,应特别注重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青少年提供保密服务和便捷获取避孕药具的途径。

母乳喂养

53. 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3月的《提倡母乳喂养做法法》规范了婴儿配方奶粉的广告和宣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执行不力,而且有报告称,医疗工作人员和婴儿食品业之间串通共谋,不为母亲提供充分信息和免费婴儿食品试用品。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提倡母乳喂养做法的法律,并确保所有母亲得到关于母乳益处的充分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H.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越来越多的儿童因为进入劳动力市场而无法上学,这一趋势在啰哩儿童中尤为突出;

低薪导致缺少合格教师,进而导致教育质量非常低,且缺少课本;

向父母勒索各种费用,使得许多儿童无法上学;

教育机构基础设施差,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缺少供水和排水系统以及充足的供暖和供电;

学校普遍存在的暴力和勒索,已导致自杀事件,并使许多中学生因安全顾虑而不去上学;

2010年种族暴力事件后,有将以乌兹别克语授课的学校重新指定为以吉尔吉斯语和混合语言授课的学校的趋势。

56. 参照其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少数民族儿童,能获得免费义务教育,不因其参与劳动力市场而受到影响;

采取措施改善教育质量,培训教师,提供激励手段吸引合格教师,确保课本数量充足,并对儿童进行独立和定期的评估;

制止向学校儿童的父母勒索费用的做法;

采取措施对学校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和维护,包括供水、排水系统、供热和供电,并确保学校建筑符合较高的安全标准;

监督儿童的行为及处罚参与勒索活动者,以取缔校内勒索;

采取措施确保来自少数民族群体的儿童(特别是乌兹别克儿童)能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以其母语授课的教育。

I.其他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款)及第38至第40条)

处于移徙状况的儿童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父母一同在国内移徙的儿童生活在没有能源、卫生和通讯设施的危房中,而且由于没有居留许可而无法享有保健和教育。

58.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移徙背景下儿童权利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的报告(2012年),并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国内移徙工人的子女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以及直接获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无论它们居住身份如何。

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

5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针对少数群体的歧视性做法,并且,自2010年种族冲突以来,不安全氛围和紧张局面持续存在。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方面对少数群体的隔离有所增加,如通过语言和社会两极分化、基本上单一种族的学校和跨种族友谊的减少。此外,委员会还对在日常生活中针对啰哩群体成员的歧视性做法感到关切。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多语言的共同教育以及提高认识的活动倡导群体间容忍和友谊,以达成群体和解并防止针对少数群体成员的歧视。

经济剥削,包括剥削童工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多数没有出生证明)在恶劣的条件下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0个小时。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工作的儿童,尤其是生活在照料机构的儿童经常遭受身心虐待和性虐待。

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其立法中去除劳工监察员到访前10天需提前通知的要求并定期组织对私营和国家雇佣场所进行不事先通报的检查,并确保18岁以下的人员不得在危险条件下工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定期访问并监测照料机构,以发现强迫劳动和/或身心虐待和性虐待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先前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63. 委员会注意到“2013-201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的规定将买卖儿童、儿童买淫和儿童色情制品定为刑事罪。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域外管辖权仅限于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和无国籍人实施的罪行,并不涉及罪行受害者是吉尔吉斯斯坦公民的案件。

64.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请缔约国修订有关条款,以便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和第2款,将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一切目的和形式全部列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国内法完全遵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规定域外管辖权。

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先前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6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2007年2月2日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KGZ/CO/1)的落实情况资料不足。

少年司法

66. 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儿童法》修正案加强了少年司法系统,增加了专门负责少年案件的法官人数。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缺少整体的少年司法系统;

儿童因缺少身份证件而被执法人员在没有法院命令情况下逮捕并被安置在与监狱条件类似的少年适应和恢复中心;

常常将无家可归儿童、流浪街头儿童和学校旷课儿童拘留在条件类似于监狱的Belovodsky特殊寄宿学校,以此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尽管大部分被拘留儿童并未犯下任何罪行;

将儿童与成年人一起拘留在临时拘留中心,允许家人探视的机会非常有限。

6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少年司法系统,该系统应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并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及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少年法院,配备专业人员并采用恢复性司法方针;

避免非法拘留儿童,并确保为被拘留儿童执行法律保障措施;

确保对将儿童安置于少年适应和恢复中心和Belovodsky特殊寄宿学校的决定进行独立法院审查,并为安置在这些机构的儿童提供行动自由,包括自愿离开和返回的自由;

确保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拘留在一起,将拘留儿童作为最后手段,并允许被拘留儿童的家人定期探视。

缔约国落实上述建议时应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各非政府组织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6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对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缺少体恤儿童的方针,他们常常对儿童的证词不屑一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罪行的儿童受害人可利用的司法途径有限,他们完全依靠自己的法律代理人,如父母和法定监护人。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犯罪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人和/或证人得到《公约》所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对待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并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和证词。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儿童受害人提供不受限制地利用司法的途径而无须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理。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0. 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K.后续行动和宣传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上述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传达给国家元首、议会、有关部委、最高法院和地方主管部门,供它们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行动。

72. 委员会还建议,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以俄文和该国的各少数民族语文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少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泛传播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L.下次报告

7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1月6日之前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介绍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报告应遵守2010年10月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2和Corr.1),且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将请缔约国根据上述决议缩短报告篇幅。若缔约国无法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翻译报告以供条约机构审议的工作也无法保证。

74.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批准的统一报告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共同核心文件的字数限制是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规定的42,400字(第1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