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针对巴西就委员会第一次定期访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及提供信息的要求所作答复的首次回应
增编
巴西对小组委员会的首次回应的答复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123
二.预防和打击酷刑13-484
A.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15-315
B.进一步在巴西防范酷刑的措施32-488
三.监狱体系49-17914
A.监狱体系改进计划52-5614
B.关于改进监狱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协议57-6315
C.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64-7017
D.监狱建筑71-7719
E.监察机构78-8920
F.社区理事会90-10022
G.最高警戒制度与有组织犯罪101-11024
H.监狱系统的卫生保健111-13326
I.对公职人员的训练、培训和薪酬134-17930
四.社会教育体系180-18938
五.结论190-19439
附件***
一.2013年8月2日的第12847号法
二.2013年12月16日的第8154号法令
三.关于组建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的公共召集公告
四.第17/2011号合作协议
五.关于改进监狱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协议
六.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的第1/2008号决议
七.监狱建筑基本准则(2011年)
八.2014年1月2日的第1/2014号部委间条令
一.导言
1. 巴西正坚定不移地致力于打击酷刑和残忍或不人道的待遇和处罚,并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了具体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改善全国各地被剥夺自由者的境遇。
2. 在此背景下,巴西与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进行了对话,对该机构在2011年9月对巴西的查访采取后续行动,高度重视其收到的建议,这些建议补充并加强了国家监管机构报告的作用,如全国司法理事会、全国检察机关理事会、全国监狱管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共和国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以及新成立的国家防范和打击酷刑机制。
3. 在政府最高层面上,巴西正逐步采取行动,意图传达出打击酷刑的明确信息,无论是通过发布声明,还是通过批准新的法律文书和起草这方面的公共政策来制止此类暴力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方面批准了2013年8月2日的第12847号法,规定成立了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以及国家预防酷刑系统,以落实《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之规定,这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论述。同样,应当强调共和国总统迪尔玛·罗塞夫在2013年12月12日的第19届人权奖颁奖仪式上发表的最新讲话,在讲话中称:
“先生们、女士们:我们所关切的事实是,我们应当创造一切条件,让我们对禁止任何公民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作出规定的《宪法》得到尊重。(……)我曾经遭受过酷刑,我知道酷刑是对一个人最起码的人格的不尊重。我们决心改变这一局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出台法律法规来建立起国家防范和打击酷刑制度。巴西现在不接受、将来也不会接受对任何公民实施酷刑的做法。”[奈格丽塔的补充]
4. 对于这一承诺的效力,应当首先澄清小组委员会对于国家的联邦制结构的意见。巴西并不以联邦制为借口来为惩教系统中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作辩护。相反,在宪法对联邦实体的职能划分框架内,所采取的办法就是打造联合行动模式,以落实巴西所有实体分担的防范和打击酷刑的承诺。巴西的联邦制结构确实给政策的有效管理带来了挑战,但是从一定程度上看,也赋予国家承诺以灵活的特性。
5. 与各联邦实体与地方当局开展合作,对于采取有效措施来打击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至关重要。联邦政府利用资源划拨和培训的方式,指导改进各州的刑事制度。此外,全国司法理事会和全国检察机关理事会直接采取行动来解决投诉、降低监禁率并在各联邦实体对刑罚的正确执行实施监测。
6. 旨在将联邦政府、各州以及检察机关结合起来的这一指导工作的一个例证,就体现在小组委员会查访后提出的报告的宣传方式本身,这是小组委员会对巴西提出的质疑点之一。通过联邦政府对报告的广泛宣传,2012年6月14日,联邦检察署的联邦公民权利检察官办公室将陪同落实小组委员会所提建议列为其行动优先事项之一。通过其惩教系统工作组的行动,联邦公民权利检察官办公室向位于圣保罗、里约热内卢、戈亚斯和圣埃斯皮里图州主管监狱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秘书处发出公文,要求其提供为落实小组委员会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详细信息。因而,报告监测工作的重点在于检察机关所采取的直接行动以及其所占的机构比重。
7. 关于小组委员会报告的印发情况,巴西辩解称,对报告中所载建议的传播,使得关于被剥夺自由者权利的保障问题的辩论以透明和有建设性的方式开展,秉承了国际合作和与民间社会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的精神。与这一论据相呼应的是,巴西还公布了其在2012年10月做出的答复,并将同样公开小组委员会于今年五月份寄来的意见以及本次国家报文。
8. 巴西促成国家各联邦实体开展合作,力求符合国际标准而非与之相悖的另一个例证,就是国家防范和打击酷刑机制与各州级机制之间的互补性。正如在下文将要介绍的,据以设立巴西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并不局限于鼓励创建州级防范机制。该法还规定,在没有建立起州级防范机制的联邦实体中,国家防范机制将以独立的方式直接起作用。
9. 因此,在巴西,打击酷刑政策的执行工作并不是由联邦政府独自承担,而是由各类权力机构协调实施的。从而使国家的义务体现在检察机关、全国司法理事会和监察专员理事会的举措,以及行政机关所采纳举措之间的协调上。同样地,司法机关通过现场监察和全国司法理事会对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法官提出建议的方式,改善对监禁刑罚以及社会教育措施的执行情况。
10. 由于认识到这种机构间的协调努力对于在巴西境内根除酷刑做法至关重要,一份名为“关于改进惩教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机构间合作协议自2013年10月起生效,协议涉及到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行动。在本报告第三节将对此进行深入论述。
11. 希望能以本报告显示出,共和国各权力机关齐心协力,以期尽可能快地使国内被剥夺自由者的现状得到具体有效的改善。报告全文结构分为三个主要部分:预防和打击酷刑、监狱系统和社会教育系统,由此入手,希望澄清小组委员会在给巴西的来文中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12. 在强调与落实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相关的主要行动时,缔约国承认所面临情况的复杂性,并介绍了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州政府日益付出的努力。希望这项工作会促成各国家行为方与国际行为方之间在更大程度上达成建设性共识,以帮助改善巴西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
二.预防和打击酷刑
13. 巴西开始考虑将工作重心落在建设国家打击酷刑机制上。小组委员会也在其来文中多次注意到,巴西赞同,打造一个切实有效、完全独立且有充足资金的国家防范机制是对小组委员会所提的一系列建议的整体答复。
14. 接下来,在详细介绍巴西为进一步防范酷刑而采取的措施这一节中,将介绍小组委员会在来文中要求澄清的其他问题,特别是关于创立区域防范和打击酷刑机制、就对酷刑“零容忍”问题开展宣传和培训以及建立投诉制度的问题。
A.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
15. 在小组委员会查访巴西的报告中(CAT/OP/BRA/1),在第15段至第17段提到了设立国家防范机制。在小组委员会针对巴西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与提供信息的要求的首次答复(CAT/OP/BRA/2)中,在新建议中也提出要建立防范机制,其中要求提供立法草案的最新版本、旨在保障查访的独立性以及紧急批准的修改内容。应着重指出的是,随着2013年8月2日的第12847号法的生效,这些关切问题都得到了回应(附件一)。
16. 第12847号法是国家在剥夺自由场所中应对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政策建设方面的一项重大进步。新法是巴西自2007年1月12日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以来所开展的内容丰富、节奏紧凑、透明且漫长的咨商进程的成果。
17. 认识到国家负有建立起独立的国家防范机制,以便在国内层面落实《任择议定书》第17条规定的防范酷刑的义务,巴西在防范酷刑协会的协助下,于2007年4月举办了一次全国研讨会,在会上就打击酷刑的防范机制的一般性原则进行了讨论。
18. 2008年2月,在根据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编制应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的定期报告期间,巴西重申其承诺建立国家防范机制,根据《任择议定书》确定的准则和要求,经过无数次讨论,将该机制定名为“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
19. 这一草案,推动了第12847/2013号法的出台,该法以上面提到的国际文书为依据。该法律草案也遵从了小组委员会在《正在进行的制定国家防范机制的初步准则》中提出的建议(CAT/C/40/2,第四章B节)。
20. 第12847/2013号法确保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的自主性;该法规定,机制各成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来履行其职责;并使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具备必要的资源以正常运作。在此背景下,强调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的成员应当完全独立开展工作并享有充分保障,确保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或者在纪律程序中,机制成员不会被共和国总统免职,其依据就是1990年12月11日关于联邦平民机构公职人员司法制度的第8112号法以及1992年6月2日关于在利用职务或公职之便非法敛财的公职人员适用的惩处办法的第8429号法。或者说,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的成员唯有因违法犯罪,经法院审理认定罪名成立,或者因非法敛财构成违纪的,方可被免职。
21. 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的创新点之一就是确立了对监禁场所的常规查访制度,目的是以对酷刑的事前预防取代事后反应,以及对看守机构进行常规定期监测。为确保机制的有效实施,第12847/2013号法第10条规定,确保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以及机制成员无需任何授权即可调阅与被剥夺自由者的数量、身份、拘留条件和待遇相关的一切信息和登记记录;并确保机制成员在行使职能时能够自主决定其立场和观点;可以会见被剥夺自由者或者任何其他可以提供相关信息的人员,会见应在能够确保必要的安全和保密性的场所私下进行,不得有证人在场;机制成员可自由选择地点来与约谈者见面。该法还确保机制工作具备所要求的官方正式效力,其报告可在司法诉讼中用作证据。
22. 此外,为提高国家机制工作的透明度,巴西通过立法规定,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所获得的信息应当按照《信息调阅法》(2011年11月18日的第12527号法)之规定,在查访领域进行公布。这一举措可让任何公民都可以得到机制的报告,从而有助于在巴西社会就预防和应对酷刑展开讨论。
23. 除了建立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外,新法还将建立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系统纳入其内容中,该系统使得公共实体和私营部门逐步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或章程条例,以便对羁押场所进行监测、监督和管控,或者促进维护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权利和利益。
24. 为此,第2847/2013号法规定,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系统应当由巴西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以及隶属于司法部的国家监狱系统组成,此外还可以包括国家或州一级的有关部门、实体和机关。因此,在这一国家系统范围内,可以看到具备这方面相关职权和责任的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独立性、有效性、效率与合作并存。
25. 新法还给出了被剥夺自由者的定义,认为被剥夺自由者指的是根据司法或行政当局的命令,被迫生活在公共或私营场所,不得自由离开的人。这些场所包括长期安置机构、拘留所、监狱、精神病院、看守所、少年犯管教中心以及军事拘留机构,以及在1984年7月11日的第7210号法第61条列出的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相应场所。
26. 新定义涉及到了剥夺自由场所的概念,剥夺自由包括在公共或私营监管或监督场所中任何形式的拘留、监禁、收押或看管,以及公共或私营安置机构、庇护所或看守所。对剥夺自由概念的扩展,遵循的是这方面的国际准则,并开辟了新的空间,使公权力机构能够直接参与其中,着重于对酷刑的防范。
27. 除了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国家监狱管理部门及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外,新法律还加强了全国系统中州一级委员会和机制以及其他机构和实体的参与。据此,各州对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系统本身负有责任,同时也有权接收共和国总统府人权事务秘书处划拨的资金,从而提出预防和打击酷刑政策。这种关系对于结合各项公共政策至关重要,这是因为,一方面,这将保障遵循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的各项准则,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各州以及联邦区根据第12847号法,为当地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机制配备联邦资金,实现社会参与,保障自主权和独立性。作为预防和补充,该法规定,在尚未建立起自身的防范机制或者防范机制尚未起作用和/或实施不力的联邦机构,国家防范机制将以独立的方式直接起作用。
28. 为了保障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与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的运作,共和国总统府专门提出了法律草案,目的是在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系统的公共行政领域设立职位。在此背景下,2013年9月2日的第12857号法确保拨付资金来维持国家机制的运作,并为该机构的11名成员支付薪资。
29. 为了规范第12847/2013号法的实施,并确立关于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运作的指导方针,共和国总统在第一届世界人权论坛的典礼上,签署了2013年12月16日的第8154号法令(见附件二)。根据该法令,明确规定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应由十一名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应由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推选产生并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每届任期三年,允许连任。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成员的决定力求代表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多样性,与《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完全一致。
30.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2014年1月30日第一号召集公告的发布,在公告中号召国内各专业领域的理事会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参加2014-2015两年期的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成员组织的公开遴选程序(见附件三)。这一公告表明,巴西坚决贯彻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建设过程的透明化,并保持其组织运作和职能定位的自主性。
31. 因此,第12847号法标志着在公共政策建设方面的一个重大进展,着眼于应对严重侵犯人权这种在剥夺自由场所行动领域的惯常做法。通过建立国家体系,巴西倾力打造了一个国家和地方层面上的利益攸关方网络,促进联合开展行动来预防和打击酷刑。从这一网络入手,促进了好做法的交流,整合各项措施以落实在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针对国际机构所提出的剥夺自由问题商讨出解决方案,以及开展其他行动。
B.进一步在巴西防范酷刑的措施
32. 巴西通过共和国总统府的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自2006年起开展了《预防和打击酷刑综合行动计划》。
33. 《预防和打击酷刑综合行动计划》是一项由联邦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提案,因此,其效力并不会直接传递到联邦各实体。为此,联邦政府已经与各州和联邦区商讨了加入事宜,从而使州级行政机关、州级司法机关、州级检察机关和州级立法机关的代表作出表态,承诺采取措施来落实《计划》列出的各项行动。
34. 具体来说,各州政府均承诺会建立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机制并将之投入运作。历经数年,已有18个联邦实体签署了《预防和打击酷刑综合行动计划》的加入协议,有16个联邦实体设立了州级委员会,还有5个联邦实体建立了州级防范机制。
35. 作为对各州加入《预防和打击酷刑综合行动计划》的保障,联邦政府负责支持和协调开展联合行动来打击和预防酷刑,例如举办培训班,培训主题涉及:a)对剥夺自由场所的监控;b)对酷刑案件的法医鉴定;c)执法人员在打击酷刑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能问题。
36. 为了宣传打击酷刑活动、推动成立委员会并促进经验交流,共和国总统府的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近期还开展了以下活动:
(a)在2010年与巴西利亚大学和平与人权中心合办了酷刑问题研讨会。研讨会面向的群体是那些投身于预防和打击酷刑工作的人士,无论其是否从事政府领域的工作:大法官、检察机关成员、看守人、公设辩护人、法医专家、刑事专家和人权机构的代表、致力于打击和防范酷刑的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在研讨会期间,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与司法部的大赦委员会合作开展了“酷刑即犯罪”宣传运动。在整个运动期间,共分发了600,000份宣传册、宣传横幅和宣传海报,口号是:“酷刑即犯罪”;“酷刑是反人类罪”;“酷刑是破坏保障罪”;“不能让酷刑逍遥法外”;
(b)打击酷刑州级委员会首届区域碰头会――西北和阿克里地区,会议于2010年6月份在皮奥伊州的特雷西那市召开,会期为三天。此次来自各州打击酷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无论其是否属于政界人士。这些州级委员会讨论了联邦和州一级的打击酷刑政策。在活动期间,讨论了《第三国家人权纲领》和《预防和打击酷刑综合行动计划》。此外,委员会代表们还可以分享经验,设定优先目标,以指导委员会在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开展行动。打击酷刑州级委员会首次全国会议于2010年10月在巴西利亚召开,其主旨就是让处于《综合行动计划》不同实施阶段的各州就应对酷刑的做法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
(c)首届州级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全国碰头会,会议于2013年5月9日和10日召开,由来自以下各州的约120人参加:阿克里州、阿拉戈斯州、阿玛帕州、巴伊亚州、塞阿拉州、圣埃斯皮里图州、戈亚斯州、马拉尼昂州、马托格罗索州、帕拉州、巴拉那州、帕拉伊巴州、伯南布哥州、皮奥伊州、里约热内卢州、北里奥格兰德州、南里奥格兰德州、朗多尼亚州、圣卡塔琳娜州、圣保罗州和托坎廷斯州。此次活动汇集了地方和国家政策所涉及到的机构、代理人和利益攸关方,活动目的不单是要交流经验,更主要的是谋求制定出用于评定政策实施情况的准则,相关评定从以下方面进行:(一)与社区联合行动;(二)透明度和社会管理;(三)对投诉的监测;(四)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检查。为此,促进就以下问题进行商讨和辩论:(一)在巴西防范和打击酷刑;(二)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系统;(三)报告以及资料的重要性;(四)剥夺自由的场所,考虑其特殊性和战略;还有最后一项,五)投诉处理流程:起诉、立案、处理和监测;
(d)在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与朗多尼亚州司法法院以及朗多尼亚州检察机关的合作下,在朗多尼亚州的韦柳港举办了题为“保护巴西人免遭酷刑”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是于2013年4月11日和12日在朗多尼亚州的司法法院所在地召开的。有107人参加了既定活动(5场讲座和2场座谈会)。在南里奥格兰德州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该州也于2013年7月1日和2日在阿雷格里港举办了同样主题的研讨会。包括执法人员和民间社会代表在内的近40人参与了相关活动。
37. 此外,总统府的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通过拉条幅的宣传方式,宣扬禁止酷刑,举办了题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酷刑一直都是反人类罪”的宣传运动。为了推广这一运动,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向主管人权工作的州级秘书处派发了宣传条幅,令其在监禁场所中张贴。这些条幅还分发给了各州的儿童和青少年中心、各州的打击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机制,以及各州人权理事会。
38. 在设立投诉体系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人权热线(拨号100)”的资料,根据巴西向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初次报告所指出的,这是由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的全国人权监察专员办公室协调开展的服务。自2013年3月1日起,国家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拨号100中设立了一个新模块,结果表明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对侵犯人权投诉、包括对监禁场所中发生的酷刑投诉进行登记的手段(用于后续转介到相应主管机构中)。拨号100是一条免费热线,呼叫中心每天24小时运转,投诉人无需表明其身份。在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新的公开受理模块收到了1,525起关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投诉,详情如下表所示:
对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投诉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联邦实体 |
合计 |
百分比 |
阿克里州 |
6 |
0.39% |
阿拉戈斯州 |
9 |
0.59% |
亚马孙州 |
35 |
2.30% |
阿玛帕州 |
5 |
0.33% |
巴伊亚州 |
66 |
4.33% |
塞阿拉州 |
66 |
4.33% |
联邦区 |
55 |
3.61% |
圣埃斯皮里图州 |
67 |
4.39% |
戈亚斯州 |
64 |
4.20% |
马拉尼昂州 |
22 |
1.44% |
米纳斯吉拉斯州 |
177 |
11.61% |
南马托格罗索州 |
26 |
1.70% |
马托格罗索州 |
47 |
3.08% |
罗赖马州 |
2 |
0.13% |
帕拉州 |
41 |
2.69% |
帕拉伊巴州 |
32 |
2.10% |
伯南布哥州 |
57 |
3.74% |
皮奥伊州 |
18 |
1.18% |
巴拉纳州 |
89 |
5.84% |
里约热内卢州 |
149 |
9.77% |
北里奥格兰德州 |
51 |
3.34% |
朗多尼亚州 |
13 |
0.85% |
南里奥格兰德州 |
65 |
4.26% |
圣卡塔琳娜州 |
38 |
2.49% |
塞尔希培州 |
6 |
0.39% |
圣保罗州 |
305 |
20.00% |
托坎廷斯州 |
14 |
0.92% |
合计 |
1 525 |
100.00% |
39. 这些投诉针对的是巴西不同的国家机关,投诉最多的依次是各联邦州检察机关、公共安全部门和监狱系统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报告期内,共计通过拨号100受理了2,686起针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投诉,目的就是预防和惩治拘留场所的酷刑做法。
人权网络成员机构 |
受理数量 |
检察机关 |
1 001 |
公共安全事务秘书处/监狱管理秘书处 |
731 |
司法机关 |
478 |
检察机关 |
338 |
公设辩护部门 |
61 |
州立/市政秘书处 |
34 |
公共安全机关 |
14 |
其他 |
11 |
联邦行政机关 |
9 |
共和国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处 |
3 |
监护理事会 |
2 |
人权网络成员机构 |
2 |
社会救助机构 |
2 |
合计 |
2 686 |
40. 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另一项建议是建立一个全国酷刑案件统一登记处,这样就能对最新的惩处情况进行追踪。收集到关于刑事诉讼的可靠资料是巴西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
41. 为此,颁布了2012年7月4日的第12681号法,据此在司法部中建立了全国公共安全信息系统,其职能是生成并监测与公共安全现实情况相关的最新统计数据,这构成了一项基本要素,使国家的情报部门和规划部门能够制定出可行计划来打击犯罪,指导对战略部门的投资并促进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适当配置,适当向更有需要的地区、领域和部门倾斜。
42. 全国公共安全信息系统是一种资料收集的有效工具,能够收集到由遭受任何性质犯罪的受害者所举报的犯罪信息,并将之提供给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即投诉热线、权利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调的是,联邦各州以及联邦区都加入了全国公共安全信息系统,这样就可以将全国范围内的犯罪资料进行收集和分析。
43. 用于规范系统运作和成员构成的总统令已经颁布,当前只剩选定系统成员并确定规则来使系统进入全面运作。
44. 在对犯有酷刑罪者实施惩罚方面,巴西承认存在对此类犯罪从轻处罚的趋势,但是巴西指出,根据全国监狱信息系统截至2012年6月的相关数据,已有218人因犯有第9455/1997号法所规定的罪行而被判处监禁,其中男性164人,女性54人。
45. 至于保护受威胁的受害人和证人这一问题,共和国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处主管这一工作,根据第9807/1999号法在国内出台了关于保护受害人和证人免受威胁的联邦救助方案。
46. 一个由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相当于检察署)和与公共安全及维护人权相关的公共和私营单位代表组成的理事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47. 救助方式根据威胁状况的严重程度而定,包括:
(a)居家安保,包括进行电信监控;
(b)离开居所后的护送和安全保护,包括出于工作目的或者出庭作证而外出;
(c)转移住所或者提供临时性的安全居所,从而实施保护;
(d)对身份、肖像和个人资料保密;
(e)在受保护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者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按月提供经济补贴,用于个人或家庭的必要支出,维持生计;
(f)如果是公职人员或者军事人员,可暂时中止职务活动,但可照常享受相应的工资或福利;
(g)提供社会救助、医疗救助和心理辅导;
(h)对所提供的保护行为进行保密;并为方案执行机构提供支持,以履行当事人出庭作证所要求的民事和行政义务;
(i)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到胁迫或威胁的特点和严重性,法官可变更受威胁人士,甚至包括与其生活在一起的配偶、长辈、晚辈及亲属的全名。
48. 根据2012年的数据,超过700人被纳入到了方案中。
三.监狱体系
49. 在本节,巴西将根据小组委员会在其来文中所提出的意见,介绍与为改进巴西监狱系统所采取的措施相关的信息。本节内容从克服监狱系统超员问题入手,重申巴西考虑将削减监狱赤字问题列为其优先事项。
50.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会按照小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来系统化介绍相关信息,涉及到以下领域:
(a)实施《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
(b)监狱机构的物质条件和建筑设计准则;
(c)举报和监察制度;
(d)社区理事会的起源和运作;
(e)最高警戒制度和打击有组织犯罪;
(f)监狱系统的卫生保健;
(g)对公职人员的训练、培训和薪酬。
51. 最后,巴西介绍了关于一些重大问题的信息,尽管小组委员会在其最新来文中提出了这些问题,但是却属于针对初次报告所提建议的范畴,这些问题是:a)量刑替代措施;b)获得司法保护和公设辩护服务;c)刑事专家机构;d)信息化系统和指标。
A.监狱体系改进计划
52. 联邦政府承认,监狱赤字问题是在推行公共政策,以帮助被剥夺自由者重返社会和保障其人权方面的主要挑战之一。为了改善全国各地监狱机构的条件,联邦政府通过司法部推出了《全国支持监狱系统方案》,2011年11月22日的第522号令对该方案加以规范(附件四)。为执行该方案,划拨了11亿的专项预算,计划用至2014年底。
53. 该方案的具体目标是:消除女子监狱容量赤字问题,减少在警局关押的人数,将之移送到具备适当物质结构的监禁场所中,以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扩建现有的对男囚进行预防性羁押的监禁场所,以及收缩用于对女囚进行预防性羁押以及对已定罪判刑的女囚进行监禁的场所,从而实现监狱扩容。
54. 自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颁布第9/2011号决议以来,为呼应上述国家方案,司法部的国家监狱管理局起草了六项计划,用于建设六所监狱,其中三所为女子监狱,另外三所为男子监狱,目的就是促进联邦实体符合新的《监狱建筑基本准则》,并顾及到巴西既有的气候差异。
55. 仍然在第522/2011号令的框架内,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与25个联邦实体签署了96份资源转移拨付合同,目的是按照新的监狱建筑准则建设96所监狱,其中21所为女子监狱,75所为男子监狱。截至2014年底,将在巴西国家监狱系统中增设44,700个新的空位(7,870个用于安置女囚,36,830个用于安置男囚)。
56. 除前面已经提到的措施外,司法部还鼓励各联邦实体定期进行囚犯安置规划,其首要目标就是削减监狱赤字,这也是《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的战略目标,详情将在第3.3节进行介绍。
B.关于改进监狱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协议
57. 小组委员会对巴西进行查访的直接结果是,2011年11月,共和国总统府的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与司法部、共和国总统府民事问题办公室、联邦参议院、众议院、全国司法理事会、全国检察机关理事会以及国家公设辩护人理事会共同组建了一个工作组,以讨论与刑事执法、诉诸司法和监狱系统管理相关的问题。讨论结果是,2013年10月23日,这些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改进监狱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协议》(附件五)。
58. 正如标题所指出的,该协议并不严格局限于增加监狱机构的数量,还大力倡导在监狱中完善与健康、卫生和重返社会相关领域的工作。国家致力于围绕三个方面开展行动:a)司法系统的现代化和无障碍改造;b)刑事管理和执法的现代化与专业化;c)完善对囚犯和出狱人员的重返社会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各项行动中,值得强调的是关于人员清点的法律草案提案,关于规范监狱系统领域的严重过失的法律草案提案,以及关于统一整理检查报告的提案,这些行动与小组委员会所建议的关于预防和打击酷刑的政策相吻合。
59. 在人身检查问题上,政府机构认为,人工安检只能作为例外情况使用,即当健康状况或者人身完整性条件不允许对探访人使用某些机器或电子检查设备时(例如,怀孕或者使用心脏起搏器),或者在有理由怀疑探访者携带或者拥有禁止携带入内的物品、物质或产品的情况下。在后一种情况下,监狱机构中现有的机器或者电子设备并不能完全检测到是否存在某种违禁品或者非法物品,因为这些设备只能检测出武器或者通讯工具。如果探访者不愿意接受人工安检,则可以在会见室或者类似地点进行探访,从而保障囚犯的受探访权。除此之外,当在人工安检后仍怀疑探访者带有违禁品的,同样应在会见室或类似地点进行探访。
60. 此外,尽管人工安检对于监狱场所的安全来说必不可少,但是应当始终尊重个人尊严,为此,应当禁止要求脱衣检查,因为这被认为是一种侮辱性和侵犯性的行为,会损害到个人尊严。对此讨论的结果是,联邦参议院的宪法、司法和公民权利委员会当前正在分析一份立法草案,即参议院的第480/2013号立法草案,内容是在《刑事执行法》中新增若干条款,目的是在所有巴西监狱机构中禁止侮辱性的安检做法。此项法案规定,监狱机构的人身检查应当在尊重个人尊严的前提下开展,禁止任何形式的脱衣检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规定了允许进行人工安检的特殊情况。
61. 巴西还提出了一项旨在规范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的法律草案。根据当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行为的处置程序应当根据相关条例执行,而各联邦实体对这方面的规定各有不同。在该法律草案中,提议对《刑事执行法(第7210/84号法)》第59条进行修改,目的是在严重违纪行为中确保抗辩原则和囚犯有权充分辩护的原则。
62. 最后,应当重点介绍一下旨在统一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报告的提案。数个部门均有义务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在这个意义上说,为了简化机构间的信息交流,以及促进各机构数据库的统一,提议采用一种单一报告样本。这一举措对于实施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系统也同样重要,因为这有利于信息的交流并建立起相应的数据库。
63. 该协议是机构间工作组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2012年12月,工作组编制完成了《关于开展一项综合行动计划来完善监狱体系的措施表》,其目的如下:
(a)扩大监狱系统羁押人口诉诸司法的机会,从而保障其在体面条件下服刑和接受预防性措施,以及切实行使其权利;
(b)实现各权力机构和各部门在监狱系统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库的交流和整合,从而实现对服刑期限和条件的更大程度的管控;
(c)集中力量削减监狱系统的容量赤字,包括鼓励采取量刑替代和行刑变通措施;
(d)实现监狱管理以及刑事执法的现代化和专业化,包括促进采用新技术和探索创新性解决方案;
(e)改进审理裁决工作,确保司法程序的有效期和合理期限;
(f)推广和完善监狱系统中的囚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重返社会方案和项目,以及促进囚犯享受教育、保健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政策。
C.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
64. 小组委员会要求巴西报告关于执行《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的详细情况。这一规划工具通过司法部将联邦政府与各州级监狱管理机构联结起来,该总体计划于2007年出台,所有联邦实体均已加入了这一计划。
65. 作为《总体计划》实施的第一阶段,由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颁布了第1/2008号决议,确定了全国监狱基金款项划拨的标准(附件六)。决议规定,联邦政府划拨资金的条件就是各联邦实体应制定出总体计划,并按照各自的州级计划中设定的行动时间表切实落实其计划。
66. 在总体计划的基础上,各联邦州在联邦政府的协调下确定了具体的期限和目标,提出了可以监测的量化目标,以确保实现以下目标:
目标编号 |
目标内容 |
目标1 |
建立监狱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 |
目标2 |
鼓励建立社区理事会 |
目标3 |
建立独立自主的监察专员服务机构 |
目标4 |
在每一个主管监狱行政事务机构内,建立司法管理办公室 |
目标5 |
在监狱机构里建立纪律理事会 |
目标6 |
在每个监狱机构建立技术分类委员会 |
目标7 |
起草一部监狱法规和细则 |
目标8 |
在每个刑事单位建立或扩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 |
目标9 |
鼓励扩建公共辩护律师事务所,全面关注囚犯 |
目标10 |
鼓励适用处罚和处罚性措施,而不监禁 |
目标11 |
确立监狱工作者职业,制订一个职业计划 |
目标12 |
扩大监狱工作人员队伍 |
目标13 |
建立一所监狱管理学校 |
目标14 |
执行旨在为囚犯提供全面保健的项目或方案 |
目标15 |
执行学校、扫盲和职业培训方案 |
目标16 |
建立文学角和藏书楼 |
目标17 |
在监狱建立工作设施 |
目标18 |
执行或筹备帮助囚犯家庭的项目 |
目标19 |
不断更新监狱信息系统的数据――监狱信息系统 |
目标20 |
为扩大监狱的容量而建设、扩建或改建监狱设施 |
目标21 |
为监狱的装备或再装备而投资 |
目标22 |
执行旨在帮助女性囚犯和刑满释放囚犯的项目 |
67. 回顾2012年全年的情况,《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得以巩固,成为一项旨在指导联邦实体开展工作的工具;在监狱系统中担当规划工具的作用,由国家监狱管理局的监狱政策事务处负责实施。计划又分为若干战略主题,即:司法系统;管理现代化;及重新融入社会。
68. 司法部的监狱政策事务处设立了一家总体计划委员会,由国家监狱管理局以下领域的成员组成: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医疗救助、教育援助、工程设计、法律援助、庇护、量刑的替代、监狱管理学校、全国监狱信息系统、设备交付、女囚和刑满释放囚犯。司法部的国家监狱管理局技术组的职能,就是鼓励、监督、监测和评估巴西监狱系统的各项行动,以及各州级监狱管理部门开展/制定的行动。
69. 计划的一项基本目标,就是对巴西现有的监狱模式进行重新调整,打造出一个更为人性化、安全并使囚犯享有合理的基本待遇的监狱系统,为此,《监狱系统改进总体计划》有助于开展一次定性和定量的调查,从而确定巴西每个区域的主要需求。从这一调查入手,司法部的监狱政策事务处就可以确定相应行动,以解决或者尽量减少各联邦实体所遇到的困难,并实现联邦资金的优化利用和转移拨付。
70. 总体计划的战略目标如下:
战略目标 |
相关行动 |
01-法律援助 |
提高对临时性拘押囚犯以及定罪判刑囚犯的法律援助程度。 |
02-量刑的替代 |
促进采用可以替代监禁的刑罚和替代性措施,努力减少监狱人满为患问题,减少再犯罪率并避免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被收押到监狱中/促进建成量刑替代机构和场所。 |
03-评级技术委员会 |
在每一个监狱机构中设立评级技术委员会。 |
04-社区理事会 |
在辖区内设有监狱机构的国内各州以及联邦区的各个司法辖区强化社区理事会职能。 |
05-削减监狱赤字 |
扩大监狱系统的容量,以削减监狱赤字。 |
06-交付设备 |
通过采购为监狱系统提供设备和车辆。 |
07-权利监察员 |
培养权利监察专员,使之独立开展工作,在社会与监狱系统的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建立起沟通渠道。 |
08-监狱管理学校 |
维持学校运作,以开展监狱系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进修。 |
09-全国监狱信息系统 |
实现地方监狱管理系统与国家信息库的整合/为国家监狱管理局提供统计数据。 |
10-监狱系统的专业人员 |
开设专业课程,培养监狱系统的专业人才/推进开展公开人员遴选程序。 |
11-福利机构 |
创办福利机构或类似机构并维持其运作。 |
12-监狱系统的卫生保健 |
根据国家卫生政策,在监狱系统中提高对囚犯和被拘留人员的保健护理。 |
13-监狱系统的教育 |
提高囚犯的识字率和文化水平/建立文学角和藏书楼。 |
14-就业安置和职业教育 |
扩大监狱内以及外部的劳动力供给,增加对囚犯的职业培训课程。 |
15-对囚犯家庭的救助 |
为囚犯和被拘留人员的家庭提供社会援助。 |
16-女性囚犯和刑满释放女囚 |
制定并实施省级政策,保障女性囚犯和刑满释放囚犯的权利。 |
D.监狱建筑
71. 在与巴西的沟通中,小组委员会提到了对监狱物质条件的关切并要求获得巴西采取的监狱建筑基本准则的副本。
72. 事先应当澄清的是,联邦政府正在与各联邦实体合作开展两项战略:提供标准项目以及确定准则来拟订这些项目。
73. 为确定优质监狱建筑参数并改善监狱的条件,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颁布了2011年11月18日的第9号决议,确立了监狱建筑的基本准则,这是联邦政府和各联邦实体在建设、扩建或改建监狱设施方面开展合作的结果(附件七)。
74. 新的准则是对先前的1994年规范和2005年规范进行审查的反映,目的就是完善相应规范,纳入新的设计方式、新的布局标准和新的概念,例如无障碍、土壤渗透性、生物气候舒适性和环境影响理念。新准则的制定是一项民主化的工作,在工作中考虑到了若干政府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的意见和建议,这通过民众调查的方式得以体现。
75. 该解决方案应当被用作国内所有监狱建设工程的参考。《监狱建筑基本准则》用于指导实施《全国支持监狱系统方案》,利用联邦资金促成建设新的监狱设施或者对老旧设施进行翻修,采用了适当的安全参数以及尊重个人尊严的参数。
76. 这项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在国家监狱政策管理质量上的重大飞跃。经验表明,特别是在缺乏技术设备的情况下,若干联邦实体将项目制定的责任转包给了私营部门。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不具备适格资质来筹备此类项目,其设计的设施并不总是符合刑事执法的目的和理想环境。
77. 重点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12月26日,临时措施630提出,要修改第12462/2011号法,整合巴西公共部门差异化的采购制度。临时措施630允许通过公共部门差异化采购制度,通过工程设计施工和服务承包,建设、扩建和翻修监狱设施以及对少年犯管教体系各单位的设施。这一制度使得工程承包的期限更短,程序更简便。临时措施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当前一家由众议员和参议院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正在对这一措施进行分析。
E.监察机构
78. 巴西赞同小组委员会的理解,认为监狱系统专设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存在和正常运作对于打击酷刑和腐败至关重要。在这方面,联邦政府通过监狱系统的国家权利监察员办公室,鼓励各州设立自主行使职权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79. 联邦政府建议各州设立专门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用于监测关爱被剥夺自由人员的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当前,全国监狱系统中设有15个州级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联邦州 |
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阿克里州 |
监狱管理局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阿拉戈斯州 |
监狱执法与重返社会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亚马孙州 |
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巴伊亚州 |
刑事事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戈亚斯州 |
戈亚斯州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马托格罗索州 |
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米纳斯吉拉斯州 |
米纳斯吉拉斯州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帕拉伊巴州 |
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巴拉纳州 |
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伯南布哥州 |
重返社会执行秘书处下设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皮奥伊州 |
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里约热内卢州 |
州立监狱管理秘书处下设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北里奥格兰德州 |
公民权利和监狱系统监察员办公室 |
朗多尼亚州 |
监狱系统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圣保罗州 |
监狱管理秘书处下设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
80. 除了鼓励各州设立州级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外,联邦政府还为其提供资金,供其购置装备。在这种情况下,共划拨了280,000雷亚尔(约合120,000美元),用于为11个州的权利监察员采购装备。
81. 监察专员负责收集、接收、分析、处理和监测投诉,由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刑事侦查机构负责开展调查工作。监察专员是受理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投诉和监测主管部门在这方面采取措施的优先渠道。
82. 此外,监狱系统的州级检察官办公室、公共安全系统的检察官办公室(警察机关的检察官办公室)也可以接收这方面的投诉并提起行政纪律处分程序,以调查和惩治侵犯人权的肇事人。
83. 全国司法理事会的惩教措施和监狱系统监察事务处也开展了重要工作,该事务处是于2009年根据第12106号法成立的。监察事务处的宗旨是监督和检查全国司法理事会就预防性羁押和监禁徒刑、安全措施以及青少年惩教措施提出的建议和决议的落实情况;调查在监狱系统以及社会教育措施执行系统中发现的不合规现象,并提出解决方案。
84. 同样根据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在强化公共安全系统的监管机制方面,《第三国家人权纲领》特别重视建立投诉受理程序和机制,以避免滥用职权和制度暴力问题。在这方面,重申有必要建立独立的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和警察机关的监察部门并强化其职能。
85. 为落实《计划》的各项目标,联邦政府开始推动建立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和警察机关的监察部门,成功在国内设立了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和21个警察机关监察部门,这些机构根据《第三国家人权纲领》的准则行使职能,享有完全的自主权。2006年成立了国家警察机关稽查论坛,致力于制订这方面的联合战略。
86. 最后,联邦政府的预期是,在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实施后,将完善和整合信息监管工作,将不同的监管机构受理投诉和提议的工作协调整合在一起。认识到有必要统一相关参数和指标来对各监狱机构进行评估,《关于改进监狱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协议》的其中一项具体目标,就是生成相关数据。
全国司法理事会关于监狱的地理布局的提议
87. 根据全国司法理事会2007年12月18日的第47号决议的规定,刑事执行法官每个月都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机构进行检查。此外,应当在下月的5日前通过全国司法理事会自有的电子系统提交当月的检查报告。
88. 检查结果可通过“监狱的地理布局”系统在线查询到,该系统提供了看守所、公共监狱、警察局、看管医院等的分布概况。在全国司法理事会的网页上,任何公民都可以获取到巴西任何监狱机构的床位数、囚犯人数和羁押人数,刑事执行法官对监狱条件的评估结果以及关于死亡和潜逃情况的数据。
89. 此外,全国司法理事会通过各种监狱系统的监督和稽查组向囚犯,包括女囚分发识字课本。课本中进一步明确了被定罪判刑人口和预防性羁押犯人的权利、义务和保障。
F.社区理事会
90. 小组委员会在对巴西报告的意见中提出,要求获得关于社区理事会的进一步资料。
91. 巴西政府认为,社会参与对于实施刑罚,以及应对侵犯人权行为至关重要。为此,《刑事执行法》规定应在每个有被剥夺自由人口的社区建立专门的机构,由该机构代表社区从最初开始服刑到最后重新融入社会生活全程参与这一过程。这一机构就是1984年7月11日的第7210号法,即《刑事执行法》第80条和第81条所规定的社区理事会。
92. 社区理事会是由巴西律师学会、市级工商联合会、社会服务理事会以及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成员组成的。对这方面的工作感兴趣的社区成员也可以参加。司法部在2008年开展的一项研究显示,社区理事会往往也会吸纳宗教团体、市政秘书处、服务俱乐部、市政议会、工会组织、大学、非政府组织、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成员。
93. 社区理事会是由负责执行判刑的法官通过条令设立的,其管辖范围为社区(包含若干市镇),一旦组建成立,其成员即拟订一份章程来规范其运作,明确管理层构成、会议召开频率、开展讨论的形式等事宜。
94. 社区理事会成员均独立行使职责,一旦投入帮助监督监狱政策落实情况的工作中,即开展广泛的行动。理事会已经开展了以下领域的工作:社区调解工作;在公共和私人论坛中征集资源;在地方和区域学会和组织中开展与监狱政策相关的工作:制定和提出综合性政策来关爱在押囚犯和刑满释放人员。
95. 社区理事会是最能拉近社区与监狱关系的组织。社区理事会具有将当地与全球力量结合起来,以及提出措施来监督监狱条件的极高潜力。在向州级监狱管理机构进行交涉的职能方面,其职能主要有:
(a)提供援助:在危急情况下为囚犯和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关爱;
(b)为监狱提供物质支持:采购设备;参与翻修;
(c)稽查:权利的落实情况;捐赠的使用情况;刑事执行领域各类相关公共机构的绩效情况;
(d)社区代理/中介工作:在公共和私人论坛中征集资源;在地方和区域学会和组织中开展与监狱政策相关的工作:制定和提出综合性政策来关爱囚犯和刑满释放人员;
(e)为社会提供与监狱问题相关教育;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参与地方和区域论坛和研讨会,参加与囚犯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f)提供咨询:起草与捐赠使用相关的意见,为公共机构制定政策建议。
96. 作为刑事执行机构,社区理事会享有进入监狱、接触囚犯、接触工作人员以及获得必要信息开展外部监管的特权。当发现违规现象时,社区理事会应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或者由理事会成员视情况介入干涉,以解决问题。
97. 联邦政府与全国司法理事会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010年,共计有1,046个社区理事会,囊括了全国大约三分之一的地方辖区。各州都设有社区理事会,但是,在南方各州,各辖区配备社区理事会的比例较高。
联邦州 |
已设立的社区理事会的数量 |
阿克里州 |
15 |
阿拉戈斯州 |
1 |
亚马孙州 |
2 |
阿玛帕州 |
1 |
巴伊亚州 |
40 |
塞阿拉州 |
89 |
联邦区 |
5 |
圣埃斯皮里图州 |
3 |
戈亚斯州 |
73 |
马拉尼昂州 |
7 |
米纳斯吉拉斯州 |
166 |
南马托格罗索州 |
56 |
马托格罗索州 |
63 |
帕拉州 |
6 |
帕拉伊巴州 |
1 |
巴拉纳州 |
82 |
伯南布哥州 |
27 |
皮奥伊州 |
7 |
里约热内卢州 |
1 |
北里奥格兰德州 |
6 |
南里奥格兰德州 |
81 |
朗多尼亚州 |
19 |
罗赖马州 |
2 |
圣卡塔琳娜州 |
52 |
塞尔希培州 |
1 |
圣保罗州 |
224 |
托坎廷斯州 |
16 |
合计 |
1 046 |
98. 秉承每个地方辖区都应当设立一家社区理事会这一理念,联邦政府与司法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稽查部门共同开发了一项设立和强化社区理事会的政策,为社区理事会提供指导和发放教材,并通过由政府资助开发的课程来提供培训。
99. 社区理事会的代表们每月至少要查访一次其所在辖区的监狱,与囚犯和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他们可以要求监狱提供文件供其审查,与行政机关配合开展工作,视需要编制报告并提交给各类机构。除了《刑事执行法》的规定外,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委员会的决议也可用于规范社区理事会进入监狱机构,接触相关人员和查访相关场所,使用视听设备以及其他事项。
100. 社区理事会是一个连接监狱与社会的重要的合法空间,克服了社会忽视监狱状况的问题。这为提高对社会关系方式的认识开辟了可能性,有望帮助克服解决社会冲突的不稳定模式,实现监狱模式的转变。
G.最高警戒制度与有组织犯罪
101. 小组委员会认为,最高警戒监狱不应成为常态,应当避免,特别是对于审前被拘留者来说。与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一致,联邦政府并不鼓励成立最高警戒监狱。圣埃斯皮里图州拥有一个州立最高警戒监狱,这种情况属于特例而非常态。
102. 联邦最高警戒监狱符合法律规定并适用于特殊情况,目的是促进公共安全和保护囚犯。联邦最高警戒监狱采用的模式视囚犯的情况而定,移交到此类监狱中的囚犯都是最危险的囚犯。
103. 联邦监狱系统的设计理念,就是根据国内形势促进公共安全,将国内最危险的囚犯隔离开来,目的就是通过差别化的执法来打击暴力和有组织犯罪。联邦监狱机构的宗旨就是促进对限制囚犯自由措施的行政管理,无论是针对审前羁押囚犯还是被定罪判刑的囚犯,对囚犯的处置都要符合公共安全利益或者囚犯自身利益,或者接受差别化纪律处分人员的利益,应按照2007年2月27日的第6049号法令核准的《联邦监狱管理条例》之规定执行。
104.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系统在执行审前羁押方面是一个例外,即规定对被告的审前羁押时间不得超过360天,在必要时可将审前羁押时间按同样期限进行续展。
105. 在此背景下,联邦最高警戒监狱建成后被用于收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囚犯,这些囚犯可能会危及到其籍贯地的联邦州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需要强调的是,刑事和人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最高警戒监狱也同样遵守这些规定。
联邦监狱的行动对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影响
106. 据以批准《联邦监狱管理条例》的第6049/2007号法令,规定了用于在联邦监狱内部控制有组织犯罪形成的预防性措施,即“被定罪判刑的囚犯不得与审前羁押囚犯保持接触,应当被安置在单独的囚室中”。此外,另一项对这一预防性措施进行扩展的措施,就是将囚犯安置在单独的囚室中,在每个联邦监狱机构中,最多可关押208名囚犯。
107. 联邦监狱系统还设有一个信息和情报协调总局,负责管理和保护联邦监狱系统各单位获取到的知识。该协调总局还负责协调联邦监狱系统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各类情报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和传播与犯罪集体、犯罪集团成员以及他们在监狱系统中所开展活动的影响相关的知识。
108. 信息和情报协调总局还负责在联邦监狱机构遭遇危急情况时,为联邦监狱系统管理局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协调总局负责实施联邦监狱危机管理体系,以期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叛乱、暴动和起义。
109. 因此,联邦政府认为联邦监狱系统的设立,意味着巴西所有州的叛乱和暴动数量有了大幅减少,在这些事件中有组织犯罪都有所渗透。此外,采取了行动来预防犯罪机构的形成并遣散全国各地的犯罪团伙,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领导人都隔离起来。
110. 当前,巴西设有四家联邦监狱,分布在北里奥格兰德州的莫索罗(102名囚犯),南马托格罗索州的坎波格兰德(138名囚犯),巴拉纳州的卡坦杜巴斯(110名囚犯)和朗多尼亚(129名囚犯)。在联邦区也根据规定设立了一家监狱。
H.监狱系统的卫生保健
111. 为了在监狱机构中保障健康权这一宪法权利,确保健康服务的平等性、完整性和普遍性,组织开展保健行动和保健服务,卫生部和司法部通过2003年9月9日的第1777号跨部委条令,出台了《全国监狱系统保健方案》。
112. 《全国监狱系统保健方案》规定在监狱机构中设立基层保健单位,配备一个多学科团队,该团队至少应由五名资深专业人士组成:医生、护士、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和牙科医生,再加上一名护理专业的一般技术人员。
113. 该团队负责预防、处理和治疗口腔健康问题、妇女健康问题、精神疾病、结核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汉森病、免疫接种、实验室检测和使用基本药物治疗疾病,鼓励综合性保健。
114. 计划中规定的其他中等和高复杂性的服务,由各州根据《区域指导计划》自行确定和提供,并应得到两部委管理委员会和州立保健理事会的批准。
115. 用于监狱系统保健的财政用款应遵守以下准则:a)由国家通过条例给予用款资格;b)由卫生部提供70%的财政激励款,供监狱系统的卫生队开展医疗保健活动和服务,由司法部提供30%的激励款,用于开展资本活动,对卫生保健单位永久性设施的翻修和改造以及采购。这种激励资金分为两部分(根据第3343/2006号部际条令更新的金额):
最多可容纳100名囚犯的监狱,激励款金额为每年32,400雷亚尔。在这种情况下,卫生队每周至少应工作四小时。
可容纳100名以上囚犯的监狱,激励款金额为每年64,800雷亚尔。在这种情况下卫生队最多可为500名囚犯提供服务,每周至少应工作20小时。
116. 除了财政转移拨付外,获得《全国监狱系统保健方案》资格认证的各州、市和联邦区还可获得一整套基础保健药品。这些药品包会按监狱人口数量进行分发,即每250人配发一个药包,药包内容会根据性别而异(2010年10月26日的第3270号GM条令)。
117. 从附表中可以看出,在所有获得《全国监狱系统保健方案》资格认证的联邦州中,在239家监狱中设立了271个监狱系统卫生队,可以照顾到相当一部分的监狱人口(约150,000人)。《全国监狱系统保健方案》负责为30.69%的监狱人口提供医疗救助,预防、处理和治疗口腔健康问题、妇女健康问题、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肝炎、精神疾病、结核病防治、高血压和糖尿病、汉森病、免疫接种、实验室检测和使用基本药物治疗疾病,从而促进综合性保健。巴西承认,鉴于任何公民均享有健康权,有必要扩大方案的覆盖面。
图1监狱系统卫生队数量的逐年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 CNES/DATASUS/ 卫生部。
118. 作为对《全国监狱系统保健方案》的补充,通过2014年1月2日的第1/2014号部际条令(附件八),在统一保健体系范围内,出台了一项新的《监狱系统被剥夺自由人员综合保健国家政策》。
119. 新的监狱系统保健政策的目的,就是确保被剥夺自由人员享有巴西公共卫生体系(统一保健体系)的综合保健服务。《监狱系统被剥夺自由人员综合保健国家政策》的指导方针为:
(a)通过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类社会发展部门的协调努力,增进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公民权利及其社会融合;
(b)不间断提供切实有效的全面优质保健服务,满足监狱系统被剥夺自由人口的健康需求,重点是开展疾病预防活动,同时提供救治服务;
(c)控制和/或减少监狱系统中被剥夺自由人口的常见病;
(d)尊重民族-种族多样性,尊重在身心上的限制以及特殊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尊重经济-社会条件,尊重文化习俗和宗教观念,尊重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e)跨部门合作进行合理的综合治理,保障健康权。
120. 在这一新框架下,每个监狱机构都将成为医疗保健网络的一个关爱空间。监狱人口将适用地方卫生政策,转变为国家医疗卫生系统的组成部分。希望借助这一条令,将医疗卫生行动和服务对被剥夺自由人口的覆盖率从30%提高到2014年的50%,并有望在2019年达到100%,以有组织、有效率和层次分明的方式,在统一保健体系中实现这一目标。
1.收监和释放时的体检
121. 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最初实施拘捕后进行体检。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委员会通过2003年4月14日的第7号决议颁布的《监狱系统卫生行动基本准则》中就规定了这一程序。
122. “收监”和“释放”最低限度协议的采用,符合对定罪判刑人员待遇的国际标准,目的就是确保:由卫生专业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评估,观察其症状,得出诊断结果,向流行病学系统提交疾病报告,填写表格,启动或者继续实施治疗计划,纳入到转介网络,配发药品和提供指导。根据《医学伦理守则》,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对医疗救助情况保密。
2.医疗救助,涉嫌酷刑、虐待和报复
123. 考虑到申请医疗救助的囚犯可能会遭到报复,小组委员会建议出台明确的指示来禁止这种做法。
124. 作为在监狱中开展工作的正面教育程序的一部分,在卫生队的协议中就包含对这一问题的指导和培训,以促进其他团队(主要是管理团队和治安团队)尊重被剥夺自由人员的人权。
125. 根据建议,卫生部通过2011年1月25日的第104号条令,规定“伤害”指的是由事故、中毒、滥用药品、自伤或自残等有害情况造成的对个人的身心和社会完整性的任何损害,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或其他暴力都被定性为伤害,这些事件都必须上报。因此,此类行为应当向伤害事件通报信息系统进行通报并登记,遵从卫生部的医疗监督秘书处出台的规范和程序。
3.对孕妇的保健护理
126. 国家监狱管理局在2012年12月进行的最新调查显示,女囚数量为35,039人,约占国内囚犯总数的6%。
127. 根据小组委员会关于改善对女囚的保健护理的建议,巴西力求为监狱机构配备妇幼保健机构,确保在所有联邦实体中实现100%全覆盖。为实施这一战略,联邦政府应当确保提供资金支持,以采购常用物资,例如:妇幼保健用急救物品;口腔保健诊疗用具;急救包和应急包;用于收集材料、进行妇科基本检查的设备;用于提供必要环境来实现儿童安置、家人团聚和照顾妇女儿童的物资。
128. 针对意外怀孕的妇女,《刑事执行法》规定,妇女应当被安置在符合条件的专门机构中,确保孕妇得到医疗照顾,主要是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包括对新生儿的护理,并保障处于孕产阶段的女囚及新生儿的最低待遇,确保产妇在哺乳期内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同样也应遵守2007年12月27日的第11634号法和2008年4月7日的第11108号法,这两部法律都保障了孕妇有权了解孕产情况并享受孕产待遇,并确保孕妇有权在分娩期间享有陪产待遇。
129. 除《刑事执行法》外,还应着重介绍《计划生育法》(1996年1月12日的第9263号法)。妇女有权获得避孕药具,避孕措施不得与绝育或者计划生育政策相混淆。
130. 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就这一问题出台了两项决议。第一项,即1994年11月11日的第14号决议,颁布了“巴西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指出妇女应当在专门机构中服刑,确保女囚在哺乳期内有条件与其子女共同生活。
131. 第二项,即国家刑事和监狱政策理事会2009年7月15日的第4号决议,规范了女囚子女在监狱机构生活、居留和后续安置事宜。决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优先考虑亲子关系的延续,并应确保孩子与其母亲至少共同生活到孩子年满一岁六个月,之后就应开始进入亲子逐步分离的过程。决议还确保为孩子选择安置家庭的工作应当由孩子的父母在监狱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社会和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的协助下进行,要依次考虑以下可能性:复合家庭、寄养家庭或福利机构。
132. 为保障这些权利,联邦政府决定在所有收押女囚的监狱机构中为低危和高危孕妇提供产前护理,确保监狱机构中的所有孕妇都能享有并发症治疗和分娩护理。当前各州配有260个登记备案的医疗队,有能力照顾女囚人口并为孕产妇提供急救护理,包括转介到医疗网络中。
133. 2011年,联邦政府从全国监狱基金中出资200万雷亚尔,用于为基层卫生单位和母婴保健中心提供设施配套。在保健支出领域,将1,320万雷亚尔用于监狱系统卫生队的活动经费支出。下表列出了此类卫生机构设施配套的详细信息:
联邦州 |
年份 |
受益囚犯人数 |
母婴保健机构数量 |
阿拉戈斯州 |
2011 |
143 |
1 |
2012 |
160 |
1 |
|
亚马孙州 |
2011 |
514 |
6 |
阿玛帕州 |
2011 |
112 |
1 |
2013 |
130 |
1 |
|
巴伊亚州 |
2007 |
204 |
1 |
塞阿拉州 |
2008 |
374 |
1 |
2012 |
751 |
3 |
|
联邦区 |
2012 |
703 |
1 |
圣埃斯皮里图州 |
2007 |
382 |
1 |
2012 |
688 |
2 |
|
戈亚斯州 |
2012 |
200 |
2 |
马拉尼昂州 |
2012 |
150 |
1 |
米纳斯吉拉斯州 |
2006 |
6 |
0 |
2007 |
0 |
1 |
|
南马托格罗索州 |
2009 |
394 |
1 |
2012 |
861 |
6 |
|
马托格罗索州 |
2006 |
5 |
0 |
2007 |
1 |
0 |
|
2012 |
676 |
5 |
|
帕拉州 |
2011 |
604 |
2 |
帕拉伊巴州 |
2012 |
605 |
1 |
伯南布哥州 |
2006 |
5 |
0 |
2012 |
1 636 |
3 |
|
皮奥伊州 |
2012 |
139 |
2 |
巴拉纳州 |
2011 |
546 |
2 |
里约热内卢州 |
2006 |
16 |
0 |
2008 |
300 |
1 |
|
2013 |
1 785 |
1 |
|
北里奥格兰德州 |
2012 |
127 |
1 |
朗多尼亚州 |
2006 |
0 |
2 |
2012 |
250 |
1 |
|
罗赖马州 |
2013 |
118 |
1 |
南里奥格兰德州 |
2011 |
839 |
1 |
圣卡塔琳娜州 |
2008 |
84 |
1 |
塞尔希培州 |
2011 |
130 |
1 |
圣保罗州 |
2006 |
0 |
10 |
合计 |
13 644 |
65 |
I.对公职人员的训练、培训和薪酬
134. 在专业人员培养方面,巴西认为,在刑事执行系统中打击酷刑的第一步,必然是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正确培训。监狱工作人员正在接受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相关的培训,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果将逐步显现出来。
135. 尽管对州级刑事执法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任务应由各联邦实体承担,但联邦政府在刑事服务培训领域仍承担政策协调员的作用。因此,巴西决定鼓励和资助开办州立监狱管理学院并加强其能力建设,在联邦实体范围内通过这些中心开展惩教服务培训。
136. 在2012年签署了协议,目的就是在阿拉戈斯州、马拉尼昂州、马托格罗索州和罗赖马州开办最后四所监狱管理学院,至此使联邦实体100%配备了此类培训中心。在构建监狱管理学院网络方面的另一项主要成果,就是自2011年起举办监狱管理学院全国碰头会。
137. 此外,通过司法部2012年12月3日的第3123号条令,成立了国家刑事服务学院,作为联邦公共管理中央机关,其主旨就是促进和实施关于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研究、提出刑事服务专业理论并培养专业素质,形成监狱系统政策并实现知识共享的战略。
138. 在最初几年的运作中,国家刑事服务学院提供了500个名额,用于学习监狱系统保健护理专门课程,这一课程是在奥斯瓦尔多克鲁斯基金会的协作下开办的,并陆续提供了10,000个名额,用于其他4门与米纳斯吉拉斯州联邦大学合作开办的继续教育课程的培训。
139. 值得一提的是,巴西正在巩固落实一项远程教育实施战略,目的是对全国各地的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涉及到打击拘留场所腐败问题等多个领域。在这方面,近年来联邦政府通过资金转移拨付来训练惩教机构的专业人员,拨款金额共计720,000雷亚尔,投入到了戈亚斯州、里约热内卢州、圣保罗州和圣埃斯皮里图州。
140. 在公共安全领域,联邦政府为培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已经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4/169号决议,采用了差别化使用武力的政策。该政策的法律依据为2010年的第4226号条令,是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形成的。
141. 此外,联邦政府还不断开展关于在警察机关禁止酷刑的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其中主要有:
(a)人权培训课(执法人员):在2010年开展,目的是动员和鼓励公共安全执法人员树立人权意识与和平文化。每次课程的主题分别为:“对发生暴力的看法”;“警方应树立公民意识:关爱市民”及“巴西公共安全的历史记忆”。通过开展35场培训,共计对2,688名专业人员进行了培训;
(b)人权培训课,着重于学习和研究倡导公民意识的公共安全问题(训练员培训):该项目在2010年和2011年实施,其目的是树立起一种倡导人权、积极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文化。课程主题包括“在当代社会背景下的公共安全”、“实践中的公共安全”、“没有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政策的公共安全”。在2010年和2011年,举办了21场培训,受训人员共计959人;
(c)人权捍卫者保护人员培训班:该培训班在2010年举办,目的是对公共治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开展行动来保护致力于增进、保护或捍卫人权,并被纳入到共和国总统府人权捍卫者保护方案中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机构、组织或者社会运动。该培训班对29名军事警察进行了培训;
(d)广义人权研究生课程班:公共安全国务秘书办公室报告称,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在全国公共安全高级研究网络范围内开办了该课程班,在巴西五个地区的十家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院校中,培养了800名专业人士。
142. 由此表明,近年来,巴西在培养公职人员,尤其是公共安全领域的专业人员树立人权和打击酷刑的意识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1.监狱系统工作人员的薪酬情况
143. 正如小组委员会所指出的,剥夺自由场所工作人员的薪酬是向被剥夺自由人口提供服务的质量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到,联邦政府对联邦监狱系统负有管辖责任,监狱工作人员的薪酬接近10倍的最低工资。
144. 尽管在联邦各州,薪酬不受地方监管,但是联邦政府在2013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目的是讨论巴西监狱工作人员的作用,并在国内将这一职业的身份及其培养工作统一起来。该工作组的设立,是全国监狱工作人员工会联合会、巴西监狱工作人员联合会和联邦监狱工作人员工会的代表在2013年召开的两次会议议程的组成部分。
145. 需要指出的是,小组委员会查访过的圣埃斯皮里图州、戈亚斯州、里约热内卢州、圣保罗州已经设立了监狱工作者这一专门的职业并出台了职业规划,定期通过公开竞聘来遴选此类专业人员。
2.旨在降低监禁率和鼓励采用替代量刑的措施
146. 尽管知道监狱系统容量饱和对保障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其他基本权利有负面影响,巴西认识到国内监禁率增长趋势所带来的挑战。圣保罗大学的暴力问题研究中心在2011年发布的调查数据指出,约有88%的囚犯属于审前羁押的情况,在整个司法程序期间都被剥夺了自由。国家监狱信息系统的数据显示,2012年巴西全境的还押被拘留者数量为184,284人,这反映出巴西在解决长时间警察拘留这一问题上所面临情况的复杂性。
147. 在立法领域,随着规定在各州设立特别刑事法庭的第9099/95号联邦法的发展,立法者禁止对具有较低攻击性的罪行采用监禁刑罚,因而要求对量刑标准少于或等于一年监禁的罪行,强制性采用监禁替代措施。规定在联邦层面设立特别刑事法庭的第10259/2001号法进一步规定,将监禁替代措施的适用范围推广到两项标准小于或等于两年的具有较低攻击性的罪行。因此,第10259/2001号法增加了强制适用监禁替代措施的情况。
148. 为进一步减少长时间适用警察拘留的情况,颁布了关于监禁和刑事诉讼中的预防性措施的第12403/11号法,该法除了限制下达审前羁押令的可能性外,还提供了新的预防性措施,例如电子监控和夜间软禁。
149. 为了促进这一范式的转变,并提供有效条件将预防性措施的使用纳入到司法机关的日常实践中,联邦政府陆续制定了若干公共政策,目的就是保障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来实施第12403/2011号法。
150. 在2011年,约有92%的联邦实体建成了刑罚和量刑替代管理局并投入运转,67%的联邦实体设有刑罚和量刑替代专设管辖区,全国共计有超过20个专设管辖区和大约400个管理局。
151. 同样,在2011年12月建立了《国家量刑替代战略》,目的就是促进在各州和各市出台政策和创立执行监禁替代措施的实施结构。最后,联邦政府在2012年为各州和司法机关划拨了420万雷亚尔的资金,用于建立刑罚和量刑替代措施执行机构以及审前羁押人员辩护机构。
152. 同时,2012年9月14日批准的有关监测刑事执行、预防性监禁和安全措施的第12714号法,应当有助于改进对限制自由的刑事执行的监测,以及避免非法拘留。该法规定,所有联邦实体应当将执行监禁、预防性措施和安全措施的数据和资料保存在监测信息系统中并保持更新。该系统应当包含工具来报告调查结束的规定日期;提起诉讼的日期;程序进展日期;获准假释日期,以及其他重要期限,以使刑罚得以正确执行。基于这些限制,应当通过系统程序及时进行自动报告,以电子通知的方式向主审法官、检察机关和辩护人通报情况。联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全国性系统,从而实现各州和联邦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库之间的交互。
153. 2013年11月,联邦政府还宣布,联邦区以及五个州将获得资金,用于加强和实施量刑的替代。计划向上述联邦实体拨付850万雷亚尔,用于帮助电子监控中心和量刑替代综合管理局投入运转。这笔投资中的一项支出明细,就是使用电子监视脚镯来对服刑人员或者审前羁押人员进行监控。
154. 量刑的替代问题被纳入到监狱系统总体计划中,其目标就是促进采用监禁替代措施和刑罚,努力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情况,减少刑事累犯并避免犯有攻击性较低的罪行的公民被关入监狱。
3.诉诸司法和公设辩护机构
155. 正如巴西在最近一次报告中所指出的,根据《联邦宪法》第5条第七十四项,所有人,无论是巴西人还是外国人,即使没有经济条件负担律师费用,也享有诉诸司法的基本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得到司法援助,巴西公设辩护机构就是为此专门成立的。此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囚犯未告知其辩护律师姓名的情况下,应当由公设辩护机构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89-A条第4款)。
156. 巴西公设辩护机构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34条设立的,其使命就是通过公设辩护人,确保所有经证实经济能力不足的人能够获得司法援助,为其提供免费的全面法律服务、司法和司法外援助。公设辩护机构的机构职能具体包括:提供法律指导;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所有级别的辩护;并与警察机关、监狱机构以及青少年管教机构交涉,确保其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分行使其基本权利和保障。
157. 考虑到巴西的联邦制结构,区分开公设辩护机构的管辖范围十分重要。1994年的第80号补充法规定了该机构的一般规则,根据该法,巴西公设辩护机构分为:联邦公设辩护处,联邦区及领地公设辩护处和州立公设辩护处。公设辩护机构相互之间独立,各自有其管辖范围,州一级的公设辩护机构并不从属于联邦一级的公设辩护机构。
158. 联邦公设辩护处可提供联邦一级的司法援助,州立公设辩护处和联邦区公设辩护处提供州一级的司法援助,在州一级的司法领域开展活动。州立公设辩护处的职能之一,就是在监狱系统和社会教育系统中开展活动。
159. 针对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清单,需要报告的是,巴西的所有州都已经设立了州立公设辩护处,在大多数的联邦实体中,公设辩护制度已经得到落实,在尚未落实公设辩护制度的州中,筹备程序已经接近尾声。
160. 巴西的《联邦宪法》将公设辩护处视为保障最有需要的人口获得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机构,根据巴西地理和统计局的数据,如今公设辩护处担负着为73%潜在的没有条件承担律师费用的巴西人口提供辩护的使命。为此,旨在确保公设辩护机构具备自主权和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措施,对于确保公设辩护机构履行其重要使命必不可少。
161. 为强化巴西公设辩护机构职能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在2004年颁布了第45号《宪法修正案》,又称司法改革,旨在确保各州公设辩护机构的职能自主权和行政自主权。同样在这方面,国会正在审议第358/05号《宪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旨在确保公设辩护机构在联邦一级的自治。该宪法修正案草案已在参议院获批通过,但尚待众议院的批准。
162. 另一项重要成果,就是第132号补充法于2009年10月7日获批通过,名为新《公设辩护机构组织法》。该法出台的作用就是整合、扩大公设辩护机构的作用并实现机构现代化,规范其运作并允许公设辩护机构通过权力下放的专门机构,包括在刑事机构中开展工作。公设辩护机构的一项新职责,就是通过调停和调节,促进争端的司法外解决。
163. 在预防和打击酷刑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公设辩护机构遵照补充法,负有与警察机关、监狱机关和青少年管教机构交涉的使命,目的是确保其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充分行使其基本权利和保障;以及开展行动来保护和恢复遭受到酷刑、性虐待、歧视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压迫或暴力的受害者的权利,对受害者进行后续跟进并提供跨学科关爱。
164. 在这一领域的一项重大进展,就是颁布了2010年8月19日的第12313号法,该法对1984年7月11日的第7210号法进行了修订,将公设辩护机构纳入到执法机构行列,并进一步规定应设立专门的公设辩护机构,为没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的在押囚犯、判定无罪释放的人和刑满释放囚犯及其家人提供免费的综合性法律援助。根据新法,公设辩护人获准自由进出警察机关、监狱场所和感化机构,无需事先预约。公设辩护人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行使这一特权,能够遏制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使用酷刑的现象,因为公设辩护人可随时协助被拘留人员进行投诉。
165. 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联邦政府投入了超过1,500万雷亚尔,用于建设21个州立公设辩护处下设的为在押囚犯及其家人提供司法援助的专门机构,以及翻修17家联邦公设辩护处的在押囚犯及其家人司法援助机构,由此惠及包括圣埃斯皮里图、里约热内卢和圣保罗在内的19个州以及联邦区。在这方面的投资已使得39万人受益。
166. 据估计,目前在共计1,598个刑事机构中,有1,387个刑事机构能提供长期性的免费法律援助。
167. 最后,成立了一个全国刑事执行专设公设辩护人登记簿。登记在册的公设辩护人可干预刑事执行,自愿为已定罪囚犯或审前羁押囚犯提供免费的综合性法律援助并承担连带责任。当前登记在册的公设辩护人有366人。他们已经在米纳斯吉拉斯州、伯南布哥州和圣卡塔琳娜州开展工作,总共惠及5,066人。
4.专家机构
168. 巴西认识到,专家机构和刑事机构享有政治、行政和财政自主权,以及联邦实体、联邦政府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合行动,对于预防和打击国内的酷刑和虐待犯罪至关重要。
169. 为此,第12030号法于2009年9月17日生效,该法确立了官方刑事专家机构开展工作的一般准则。该法确保官方专家通过公开甄选的方式开展工作,保障技术上、科学上和业务上的自主性。还需要指出的是,专家享有业务自主权以及官方专业机构的现代化(作为扩展其结构的方式),能够确保物证的证据效力或合格性,这也是《第三国家人权纲领》中的目标。
170. 当前,有10个联邦实体的专家机构直接被纳入到了民事警察机关,在16个联邦州中发现,专家机构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可从属于公安部门、社会安防部门或者类似部门。值得一提的是,在圣卡塔琳娜和南里奥格兰德等州,已经设立了专家事务总局,属于有别于民事警察的独立专业。在巴拉纳州,在警察学中开设了一个特别的法医鉴定专业。
171. 值得一提的是,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在2003年设立了一个关于“酷刑与法医鉴定”的工作组,旨在编制《巴西酷刑犯罪法医鉴定协定》,其中包含法医鉴定专业机构、法医鉴定专家和专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指导方针和规则。
172. 《巴西协定》符合《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并结合了巴西在犯罪或酷刑案件中法医证据的鉴定和取证程序的现实情况。该文件还采纳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中包含的原则和建议,以及小组委员会的意见。
173. 在投诉受到酷刑时进行医学检查的情况在每个联邦州都有所不同,因为官方鉴定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各州立法的规范。一些州已经逐步在其业务中严格按照协定的方针执行,塞阿拉州的法医鉴定所和伯南布哥州的安东尼奥·佩尔西沃·库尼亚法医鉴定局的情况就是如此。
174. 为了促进在巴西的法医鉴定工作中引入《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程序,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在巴西十一个城市举办了关于“重视对酷刑犯罪进行法医鉴定”的培训讲习班。总共有大约800人接受了培训,其中包括法官、司法宣导员、共和国检察官、警官、公设辩护人、法医、刑事专家、打击酷刑委员会代表以及人权机构的代表。
5.监狱系统的记录和指标
175. 小组委员会建议巴西在所有州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进行收押登记并对其他记录进行维护。
176.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方面,2007年巴西建立了一个针对所有监狱机构的标准计算机系统,名称为全国监狱信息系统。该系统是由司法部下属的国家监狱管理局建成的,由分布在联邦实体中的每一个监狱机构提供资料。全国监狱信息系统包含两个模块,一个是统计模块,各州必须采用,通过全国监狱基金的捐助维持运作,另一个是行政管理模块,各州可选择性采用。全国监狱信息系统的统计模块用于根据一个灵活的指标表,选取统计报告,转换为图表并与系统中的所有数据进行交叉匹配。此外还有一个交叉搜索路径,可通过若干筛选器筛选出各州提供的匹配选项。报告每隔半年在司法部的网页上进行发布。该系统的所有可用数据包括:审前羁押人员的数量、性别、各联邦州刑事机构的数量,联邦各州监狱机构的容量和工作人员数量,以及按国籍、学历和被指控罪名分列的囚犯情况。
177. 全国监狱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模块作为一个记录库,包含监狱人口的个人详细信息,各刑事机构的管理程序以及各州的权限。联邦各州可以加入全国监狱信息系统的行政管理平台,或者构建自己的平台。全国监狱信息系统行政管理库由联邦政府提供,包含了囚犯的生物学特征、律师名册、工作人员名册、服刑情况跟踪、医疗救助和囚犯的就业情况监测等信息。
178. 为支持联邦实体建立综合数据系统并保持数据更新,根据建议,将在所有刑事机构中建立计算机终端,实现链接到监狱信息系统的数据不断更新,这被列为监狱系统总体计划的一项目标(目标19)。
179. 此外,还有前面已经提到的2012年9月14日的第12714号法,该法规定所有联邦实体应当将执行监禁、预防性措施和安全措施的数据和资料保存在信息监测系统中并保持更新,从而帮助改进对限制自由的刑事执行的监测,以及避免非法拘留。
四.社会教育体系
180. 对于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的情况,小组委员会在报告中以三段的篇幅给出了意见。考虑到巴西在之前的报告中已经就该体系的设立和运作给出了充足的信息,在本次答复中将重点介绍社会教育体系中与规划和打击酷刑相关的问题。
181. 巴西认为,为了使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与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方针保持一致,让各州协同一致进行投入,以及形成一个教育理论框架是必不可少的。
182. 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所遭受的暴力问题,或者被关押在感化机构中接受教育改造的青少年所遭受的暴力问题得到了联邦政府的重视。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作为负责确立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的主管单位,在查访这些机构,对这些场所开展调查以及与青少年和技术人员对话方面有一个长期的日程安排。联邦政府划拨了专项资金,用于取代业已饱和、不满足条件的机构,并设立综合性服务机构。仅在2013年一年,联邦政府在这方面就支出了5,500万雷亚尔。
183. 根据业务特点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要出台一项社会教育改造措施实施政策会面临很多挑战。为打破长期以来在对少年犯的社会教育方面所形成的工作固有模式,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中的国家管理部门大力投入到师资培养方面。在所有社会教育机构中都开展了专业人员资质认证,由总统府人权事务国务秘书办公室通过开办国家社会教育学院落实。自2014年起,国家社会教育学院将投入运作,并吸纳全国各地的好做法,以期进行经验交流,并通过远程教育不断培养出社会教育工作者。教学模式和教学课程(采用远程教育、全日制教育和半脱产教育模式)都特别重视培养调解人员,重视恢复性做法。这一举措也有助于进行量化监测和评估,从而获得在国家层面上与社会教育工作者及其预期目标相关的数据。
184. 在社会教育系统的业务监管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第12594/12号联邦法所规定的《社会教育服务十年期计划》正处于筹备出版阶段。从这一计划入手,尚未实施社会教育措施的各州和各市,应限期一年制定和提交符合联邦政府制定的方针的十年期工作蓝图。十年期工作蓝图的编制进程从2013年3月算起,涉及到不同的民间社会和政府行为方,包括:国家社会教育服务体系部门间监管委员会、国家少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全国司法理事会、“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进程过半方案”管理者论坛、全国少年司法论坛、教育部、卫生部、社会发展部,此外还在2013年5月和6月期间开展了公众咨询。
185. 在“社会教育服务资质”方面,目标是将对抗制度暴力的问题纳入到以下目标中:
支持社会教育政策的代表根据第12847/2013号联邦法,参与到州一级的预防和打击酷刑委员会和机制以及联邦区预防和打击酷刑理事会中;
在社会教育机构的卫生服务单位中实施强制申报制度。2011年11月25日的第104号条令,以及2013年3月13日的第7958号总统令都对暴力的强制申报做出了规定,要求负责安全和保健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对暴力受害者提供关爱。
186. 规范全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根据巴西和国际法律法规制定的。在警察机关的改进方面,值得一提的是落实了第12594/12号联邦法第五章关于对社会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的规定。社会教育服刑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此作为检验是否完成既定目标并向体制内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的标准。评估程序应当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设辩护机关以及青少年监护机构代表的参与。
187.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通过社会教育服务体系的少年儿童信息系统平台,将从2014年启动对社会教育体系的信息管理工作的投资,以期对社会教育工作评估监测国家体系加以规范。
188. 通过这种方式,除了有助于建立起社会教育网络,形成国家评估和监测体系外,还谋求确保清楚了解社会教育活动的效力结果;促进提高社会教育工作及管理工作的质量,并掌握与社会教育相关的信息。根据第12594/12号联邦法第26条,评估结果应用于:a)确定社会教育体系的目标和工作重点,并给予资金支持;b)根据需要,对社会教育网络进行结构调整和/或扩展;c)调整各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社会教育服务的目标和性质;d)签署合作文书,以便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e)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支持,以强化社会教育网络;f)提高和扩展社会教育体系工作人员的能力。从国家社会教育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将被用于帮助开展评估和跟踪,对国家、地区、州和市各级的社会教育体系进行管理和资助。通过实施公共政策并进行职能整合与部门间合作,克服各自为政的状态并有效实施社会教育服务体系。
189. 具体针对小组委员会查访过的塞维利诺神父学院的问题,巴西指出,该机构已经于2012年10月被关停,被Cense Dom Bosco感化院所取代,可收容233名少年犯。根据里约热内卢州提供的资料,在关停塞维利诺神父学院的过程中,那些不合用的宿舍已被拆毁。所有还可以使用的老旧宿舍已经被翻修和改建,以供Cense Dom Bosco感化院的孩子们临时居住。新的感化院是按照国家社会教育系统规定的建筑风格建造的。
五.结论
190. 巴西希望,基于其提交的资料,能够表明国家坚决打击国内监狱机构中的酷刑和虐待。通过向小组委员会提交的这一答复,巴西重申了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作的承诺。
191. 巴西认识到,在这方面还有尚待克服的历史性和结构性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说,小组委员会的查访,以及从这一机制中收到的建议,对于巴西来说意味着一次宝贵的机会,借此机会可以评估和记录巴西近年来在执行打击酷刑的有效法规和行政框架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192. 然而,有必要进一步取得最新成果,迈出重要步伐以启动范式变化,使巴西政府和社会对酷刑持零容忍态度。巴西不会固步自封,而是致力于保护和增进人权,最近成立的国家预防和打击酷刑机制、出台国家监狱系统卫生保健新政策以及实施《关于改进监狱系统和削减监狱赤字的措施的协议》都表明了这一点。
193. 巴西民主赢得了一个法律和制度平台,严格禁止酷刑。国家各组织机构一直都保持主动,积极接收和处理投诉,检查机构工作并促进全社会对酷刑的批判性认识。推行这些保障措施,同时不忽视既有的挑战,巴西国家机器已经调动了各种资源来削减监狱赤字,改善剥夺自由场所的基础设施,确保诉诸司法,提高整个司法系统中相关的人力资源素质,并采取了本答复中列出的其他举措。
194. 巴西长期开放对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对话和合作,特别是与定期监测小组委员会在2011年查访巴西后所提建议的实施情况相关的对话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