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LV/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0年1月11日至29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萨尔瓦多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21日举行的第1479和1481次会议(CRC/C/SR.1479和1481)上审议了萨尔瓦多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LV/3-4),在2010年1月29日举行的第1501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委员会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与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坦诚而有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这些结论性意见应当结合就萨尔瓦多第二次定期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32),以及审议缔约国根据两项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SLV/CO/1和CRC/C/OPSC/SLV/CO/1)一并阅读。

B.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许多积极进展,包括采取了旨在落实《公约》的许多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例如:

2010年1月16日颁布了总统法令,设立了一个新的调查委员会,继续搜寻那些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失踪的儿童,此前国家元首正式向包括儿童在内的受害者道歉,承认国家对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发生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

提议设立后续行动机制以落实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建议的法案;

2009年3月27日颁布了《全面保护儿童法》;

2005年成立了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委员会。

5.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批准了下列国际条约表示欢迎:

2004年5月17日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4年3月18日批准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2007年12月14日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犯罪率极高、暴力极为严重、安全局势极差,每天都有一名18岁以下的人被杀害。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少年黑帮带来越来越大的挑战,这是社会结构上暴力问题的表现,也是多年来镇压政策的后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境内自然灾害频发(如不久前的飓风伊达),并且认识到近期的国际金融危机对萨尔瓦多儿童生活造成的影响。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和2006年分别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15/Add.232)和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AC/SLV/CO/1)时提出的一些关切和建议得到处理,但是对缔约国尚未充分考虑或仅部分考虑许多其他关切问题和建议表示遗憾。

8.对于落实就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那些尚未执行或尚未充分执行的建议,包括:(a)犯罪和暴力,包括杀害儿童现象严重(CRC/C/15/Add.232第29至30段);(b)性剥削和人口贩运(第63至64段);(c)少年司法,包括防止青少年犯罪、改造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并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第65至68段);(d)法律废除16至17岁儿童自愿应征入伍的做法(CRC/C/OPAC/SLV/CO/1第17段)。缔约国还应当充分落实关于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并采取后续行动。

立法

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内法院曾多次援引《公约》,而且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在司法审理中也使用了《公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做出大量努力,使其法律与《公约》一致,包括最近通过了《全面保护儿童法》。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国内法在某些方面,例如体罚、最低结婚年龄、收养机制和少年司法问题上尚不符合《公约》。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调整其法律,以便充分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进行结构、金融和制度改革,以便根据新制定的全国和地方(省市)全面保护儿童制度,切实落实《全面保护儿童法》。

协调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一些政府机构正努力改善和实现儿童权利,包括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新设立的社会包容秘书处,以及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全面发展机构。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机构权责不明,重叠严重,委员会对缺乏明确的机制以确保参与落实儿童权利的所有机构和机关之间的有效协调表示遗憾。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全面保护儿童法》授权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全国委员会协调新的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国家政策。委员会对于尚未设立该机构表示关切。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设立《全面保护儿童法》提出的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全国委员会,并通过设立具有明确协调职能的高级别执行机构来确保该委员会的有效运作。该委员会需要获得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行使跨部门的协调职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国内的全面保护体系,包括省级和市级委员会,以便共同制定考虑文化因素的政策,监督其执行,并确保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相关方参与其中。

国家行动计划

13.委员会注意到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全面发展机构制定了《2001至2010年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领域的其他行动计划,其中涉及教育、人口贩运和童工问题。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地是,尚未评估该行动计划,新计划尚未制定。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当前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并制定新计划,新计划将涵盖《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所有方面,并参照《全面保护儿童法》所建立的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新框架。委员会强烈建议新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设定时间限制,并与其他主题的国家行动计划相联系,以便采取整体方针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实施这一计划所需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开展必要的监督和评估工作,以便定期评估各部门取得的进展并找出不足,采取补救行动。

独立监察

15.委员会对人权监察员办公室遵守《巴黎原则》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下设立的儿童和青年保护问题副监察员制定了“人权宣传青年股”关于儿童工作的工作方法,该方法接纳儿童参与,并对社区、中小学和大学产生了影响。不过,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对有指控称监察员办公室遭到干涉其工作和削弱其独立性的威胁表示关切,委员会也表示了同样的关切,委员会还对儿童不容易诉诸监察员办公室的申诉程序表示关切。

16.委员会重申并强调了此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有必要确保人权监察员办公室以及下设的儿童和青年保护问题副监察员获得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以行使其职能,包括使所有儿童更加容易诉诸申诉机制并使该机制更具有文化敏感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保护人权监察员办公室的活动免遭不当干涉或外部压力,从而确保其适当运行及其独立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就监察员办公室的建议充分采取后续行动。

资源划拨

17.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基于平等和社会包容而进行资源划拨的方法表示欢迎,但是对教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和医疗(占国内生占总值的1.7%)拨款过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当前的方案和行动几乎只注重儿童保护和减少贫困领域,而不考虑结构性差异和必须采取的整体性的儿童权利方针。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儿童问题进行预算分配时,不仅将其作为儿童保护领域的开支问题,而且采取更加整体性的方针,涵盖医疗、教育、食物和粮食安全、水、基本卫生设施、娱乐、防止暴力等方面;

大幅增加对医疗和教育的资源划拨;

保护儿童问题预算和社会预算不受到外部或内部冲击,例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从而维持可持续的投资;

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尊重儿童权利的方式,实行拨款追踪机制,使儿童事业投资受到关注,并评估其影响;

针对那些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情形(例如出生人口登记、长期营养不良、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制定战略预算项目;并缩小当前差距(族裔、地理和性别差距);

确保地方当局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适当负责;加强防止腐败的机制;制定一个具体机制,供人们参与监督儿童问题的社会开支,例如参与性预算编制,以便确保更大的透明和问责制,以及集中的预算划拨;

向公众以及向就儿童问题开展分析和研究的机构分发有关社会开支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考虑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调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中提出的建议。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中强调民间社会利益攸关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制订有关儿童权利的方案和政策时与其系统协商的必要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在近期讨论并考虑民间社会组织就《全面保护儿童法》提出的一些关切,以便有可能对法律进行修订。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与民间社会,特别是与儿童组织一起发展更加有效、包容和系统的合作与协调,这对于切实执行《公约》至关重要。

数据收集

21.委员会注意到共和国总统办公室下新设立的社会包容秘书处已经开始了协商进程,在基本上无信息的领域,例如土著儿童和残疾儿童领域收集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还注意到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全面发展机构也将具备调查和研究能力,并将承担在《公约》相关领域收集数据的职能。但是,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目前缺乏一个综合性的全国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数据。

22.委员会重申此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建立一个收集有关《公约》执行情况资料的综合系统。资料应涵盖所有未满18岁的儿童,按照性别、年龄、城乡分布、族裔、残疾、是否暴力行为受害者、年龄段(特别是幼年和青少年)和其他相关指标分列,并且方便公众获得。为此,缔约国应考虑加强经济部统计和普查司,并且为收集资料,以及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全面发展机构和社会包容秘书处开展的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宣传、培训和提高认识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进一步向儿童工作者以及公众,特别是儿童本身宣传《公约》而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宣传,尽管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仍然不够,而且自上次定期报告审议以来没有进展。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强提高认识活动,并确保此类活动涉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包括土著儿童;

确保《公约》被纳入各阶段教育的学校课程;

在宣传和提高认识方面与媒体紧密合作,鼓励媒体制作更多面向儿童的节目,扩大覆盖面,同时尊重儿童的各项权利,并促进儿童参与媒体;

继续制定并加强当前正在开展的人权培训方案,包括面向所有儿童工作者的儿童权利培训方案,例如儿童基金会在政府方案“团结网络”下领导的“儿童和青少年权利培训”。

2.儿童定义(《公约》第1条)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儿童(12岁以下)和青少年(12岁至18岁)所作的正式区分。委员会重申以前对《家庭法》条款表示的关切,即《家庭法》仍然允许在已发育成熟、已有子女或女方怀孕的情况下,年满14岁便可缔结婚约。

26.委员会重申其关于缔约国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应定为18岁的建议。

3.总则(《公约》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但是歧视态度和社会排斥仍然影响了某些儿童,特别是青少年、残疾儿童、女童、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土著儿童和穷人家庭的孩子。委员会还注意到传统的父权家长制长期存在,往往导致女童被迫承担帮佣和危险的工作,例如家务劳动,致使她们处于脆弱的境地并有遭到虐待的危险。此外,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媒体和社会往往扭曲青少年的形象,将其作为对国家造成影响的暴乱蔓延的主要原因。

28.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实践中充分落实所有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

通过确保平等地享受教育、医疗设施和实施减贫方案来打击歧视,并特别关注女童的状况;

采取措施解决社会上,包括媒体对儿童,特别是青少年的不恰当的描述和丑化;

开展全面的公共教育活动,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

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对青少年、残疾儿童、女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街头儿童、土著儿童和穷人家的孩子一切形式事实上的歧视;

在工作中考虑委员会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中通过的建议,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上通过的结果文件。

儿童的最高利益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已经被纳入《家庭法》(第305条),而且也被载入《全面保护儿童法》,特别是第12条。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在预防、体罚、儿童保护和少年司法方面,该原则尚未充分落实。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在有关儿童政策和方案的实践中加以考虑;

继续并加大努力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基本原则适当地纳入所有法律条款、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儿童有影响的项目、方案和服务;

开展研究以评估司法和行政工作中,如何在个案中切实落实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考虑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中通过的建议。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31.委员会对大批儿童,包括许多少年黑帮成员遭到杀害,以及平均每天有一名儿童被害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当局没有就这些罪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保护行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往往不调查或起诉这些罪行表示关切,并对缔约国就国内儿童的这一严重状况提供的资料甚少表示遗憾。

32.关于《公约》第6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对所有杀害儿童的案件展开彻底调查,起诉并严惩这些令人发指行为的肇事者;向受害者家属提供充分的程序和机制,以便其获得补救和赔偿以及充分的支助;

制订并实施一项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杀害儿童事件的综合政策,并加大努力在全国范围内保障儿童的生命权;

系统地收集有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和虐待儿童、特别是杀害儿童行为的数据和资料;

立即制订一项消除和控制以非正规渠道获得武器,包括小型武器的政策,并确保仅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出售武器;

消除这些暴力行为的根源,包括有罪不罚、贫困和排斥;

与媒体合作采取措施,在解决少年黑帮问题的战略中告诫公众不要采用暴力和其他非法措施,而是倾向于采用预防性方针;

合作保护儿童在社区内免遭危险。

尊重儿童的意见

3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实践中推动、促进和落实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以及儿童参与所有影响到自身的事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超过600名6至18岁儿童和青少年参与了《全面保护儿童法》的制订过程,特别是就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身份权和姓名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等问题做出了有益的贡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已经正式实现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但是公共政策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的制订、落实和评估中往往仍然缺乏对儿童意见的尊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家庭、学校、社区、寄宿机构以及涉及儿童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切实推动、促进和落实在所有影响儿童的问题上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将儿童参与学校、公共活动及其他相关论坛和活动的做法制度化。在这方面,缔约国还应考虑委员会最近在其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问题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中通过的建议。

4.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至17条,以及第37条(a)项)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35.委员会欢迎2010年执行计划取消对未按时登记的罚款,但是对于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缺乏出生登记问题表示关切,并对缺乏相关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出生登记仍需缴费,不登记将处以罚款,以及实际上阻碍登记的其他行政障碍表示关切。

36.委员会重申此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努力为所有儿童建立一个有效和免费的出生登记制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民事登记制度更加深入基层,确保为登记中心划拨充分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提供流动服务,以确保方便包括偏远地区人民在内的所有人进行登记。缔约国还应当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该问题的资料。

维护身份

37.委员会注意到负责搜寻国内武装冲突期间失踪儿童的儿童搜寻机构间委员会已于2009年5月31日结束了工作,但是在调查失踪儿童方面收效甚微。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机构间委员会没有达到美洲人权法院在2005年“Hermanas Serrano Cruz诉萨尔瓦多”案判决中提出的标准,即加强调查能力,成员的独立性以及受害者在委员会活动中的代表权。如上所述(第4段(a)项),委员会对新政府承诺根据Serrano Cruz案中提出的标准设立一个新的调查委员会表示欢迎。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美洲人权法院规定的标准为新建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缔约国还应划拨必要资源以符合Serrano Cruz姐妹案中的判决,包括提供法院提出的补偿措施,并对她们的失踪情况以及冲突中其他儿童的失踪情况进行彻底调查。缔约国还应考虑立即批准《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

保护隐私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媒体推动和尊重儿童权利所采取的各项举措。不过,委员会对于媒体继续在各种情况下攻击儿童,特别是青少年的荣誉和名誉表示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鼓励和推动媒体采纳旨在保护儿童权利的自律道德准则,保护儿童的荣誉和名誉免遭非法攻击,特别是媒体的这类攻击。

获得适当的信息

41.委员会对于可获得的各种国内和国际来源的信息和资料有限表示关切,有了这些信息和资料将推动更好地了解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对儿童有益的适当信息和资料。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媒体了解并尊重儿童权利。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媒体协商,制定适当的指导方针,保护儿童远离有害信息和资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鼓励大众传媒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对儿童有益的适当信息和资料;

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各种国内和国际来源的信息和资料,特别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及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

43.禁止酷刑委员会于2009年对有关儿童遭到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对执法人员特别是在打击少年黑帮情况下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表示关切,委员会也表示了同样关切。委员会还对街头儿童以及被剥夺自由的儿童遭到虐待的指控表示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在任何情况下,特别是在被执法人员逮捕时或逮捕后免遭酷刑或其他任何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调查所有关于虐待和凌辱的指控,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委员会还重申了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快立法改革,设立一个监督警察部队行为的独立机制。缔约国还应当使其法律、法规和做法符合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的后续行动

45.结合联合国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研究报告(A/61/2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中所载建议,同时考虑阿根廷举行的拉丁美洲区域磋商的成果和建议(2005年5月31日和6月1日)。委员会特别提请缔约国特别关注以下建议:

禁止对儿童采用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所有场所的体罚;

以预防为优先,包括预防家庭暴力;

确保问责制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解决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中的性别层面问题;

制定并实施系统的全国数据收集和研究制度。

将这些建议作为采取行动的依据,与民间社会达成伙伴关系,特别是动员儿童参与,以确保使所有儿童受到保护,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侵害和性侵害,同时进一步采取具体行动,并酌情采取设有时限的行动,以预防和应对此类暴力侵害和虐待;

在这方面争取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及其他相关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的技术合作。

5.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至2款、第9至11条、第19至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46.委员会对《全面保护儿童法》所载方针表示欢迎,该方针承认并巩固儿童和青少年在其出生的小家庭或大家庭里生活和成长的基本权利。根据该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与家人分离;该法还明确规定家庭、国家和社会在落实上述权利方面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出于各种原因,包括社区层面社会结构的松懈,地方一级缺乏巩固家庭的政策,家长不负责任以及家长移民海外等原因,许多儿童无法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共同生活,而且得不到必要的支助和照料。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继续倡议承担起父母的责任,包括加强核实抚养津提供情况的机制,以及切实执行现行法律,《全面保护儿童法》生效后将会加强这些法律;

考虑加入1973年第23号《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海牙公约》;

制定全面的家庭服务和支助方案,例如家庭咨询,育儿培训,家访以及每个社区的家庭娱乐项目;

加强地方一级的社会保护网;

在地方一级为受移徙影响的家庭制定概括介绍和支助方案;

落实移徙工人委员会最近提出的关于完成移徙对儿童影响的研究的建议(CMW/C/SLV/CO/1)。应当广泛传播该研究结果,以便制定适当的战略确保受移徙影响儿童得到保护并充分享有权利;

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帮助。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规定在家庭分离的情况下,儿童将被临时送往寄养家庭,寄养家庭可以是大家庭的一员,也可以是外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才允许将儿童送往机构照料,时间越短越好,而且必须定期评估:寄养照料每6个月评估一次,机构照料每3个月评估一次。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减少将与父母分离的儿童送往公共和私营机构及照料中心,但是人数仍然较多,主要原因是机构照料的做法在缔约国仍然十分普遍。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指控称一些照料中心存在虐待的情况,还有一些照料中心据称在无必要核准情况下经营。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参照《关于儿童的替代照料准则》(大会A/RES/64/142号决议),修订其关于替代照料的法律和方案;

加紧努力减少照料机构中的儿童人数,并开展研究评估他们的状况,包括其生活条件,向其提供的服务,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这些机构的运营是否符合法律及其他程序;

调查关于这些中心实施虐待的所有指控,并为儿童提供有效的申诉机制;

继续确保定期评估将儿童送往寄养家庭和照料机构的所有相关情况;

确保儿童不仅仅因为贫困而与家人分离。

收养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收养必须在适用国际标准(《儿童权利公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提供的框架下进行,但是对国内法(《家庭法》和《家庭程序法》)未充分符合这些公约表示遗憾。委员会对缔约国促进国内收养表示欢迎,但是对处理国内和跨国收养问题的各机构缺乏协调,并对尚未正式制定收养的行政程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法律在决定潜在收养父母时,优先考虑寄养家庭(替代家庭),而90%的寄养家庭最终导致收养。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寄养父母有时不必经过一整套正规的选拔和审核程序便被选为收养父母,这可能违背了儿童的最高利益。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调整行政和司法程序,使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以便在收养过程中保障儿童权利;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尊重儿童的最高利益,并继续努力确保收养机构的专业化并对其监督;

确保避免寄养父母未经适用于收养情况的正规法律和行政程序,自动成为收养父母;

虐待和忽视

52.委员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法》表示赞赏,但是对萨尔瓦多社会暴力现象严重,暴力和虐待行为已成为国内许多儿童的家常便饭等现象仍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对家庭中的暴力情况表示关切,虽然缔约国已采取许多举措防止家庭暴力,但是该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并且日趋恶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往往既不调查也不起诉这类暴力行为表示关切。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当前解决社会上暴力现象严重的问题的努力,因为这影响到儿童的日常生活。应当特别关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以及对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虐待和忽视。缔约国特别应当:

就暴力、虐待和忽视的后果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制定预防方案,包括家庭发展方案;

调查所有暴力行为,包括家庭中暴力侵害,虐待和凌辱儿童的行为,并起诉实施者;

确保暴力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够通过必要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包括避免再次受害的服务,获得律师服务和援助;

确保切实执行《全面保护儿童法》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加快通过《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证人保护法》的进程;

为在家受到虐待的儿童提供充分保护;

设立防止暴力市政委员会;

通过《禁止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体罚

54.委员会对《家庭法》第215条规定家里的体罚仍然合法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遗憾的是,新通过的《全面保护儿童法》没有明确禁止家庭的体罚,第38条规定父母可以“适当和适度地惩戒”其子女。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评论称缔约国知道《全面保护儿童法》在这方面不符合《公约》,今后如果有可能修订《全面保护儿童法》,这将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受到保护免受体罚或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形式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法律明文禁止在所有场所体罚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关于体罚儿童的负面影响的公共教育运动,并促进采取积极、非暴力形式的惩戒以代替体罚。

6.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

残疾儿童

5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全面关注残疾人全国委员会为推动和确保残疾儿童的平等权利而采取的各项举措,包括努力将残疾儿童纳入常规教育体系。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成功地开展人口普查,以获得残疾儿童的确切人数,这导致残疾儿童不受关注并使相关战略受局限。委员会还对残疾儿童仍然遭到各种形式的歧视表示关切。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公约》第23条、《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继续采取增进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的措施;并且:

继续采取措施增进和保护残疾儿童权利;

做出更多努力以便收集数据,并维持有关残疾儿童的最新分列资料和数据;

建立具体的机制,使残疾儿童更加平等地享受教育和医疗服务;在这方面,应尽可能鼓励包容性教育,向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时应优先考虑每个儿童的特殊需要;

加大努力,特别是在地方一级提供必要的专业(即残疾问题专家)和财政资源,并推动和扩大社区康复项目,包括成立家长支助小组,以确保所有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得到照顾,同时与私营部门合作;

作为保健服务的一部分,建立早发现早干预的体系;

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载规定。

医疗和保健服务

5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颁布了《综合保健基本制度法》,该项法律形成并协调国家一级提供医疗服务的设施网络。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儿童保健问题的资源划拨不足;

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药品价格管制举措,但是由于基本药物价格高等原因,就医难仍然是该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一个严重问题;

虽然儿童死亡率略有下降,但是营养不良仍然是导致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

大约四分之一的5岁以下儿童贫血。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大幅增加对儿童保健问题的资源划拨;

继续努力为缔约国内的所有儿童平等地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不实行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立即解决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特别是为贫困家庭解决该问题;

落实《综合保健基本制度法》;

立即采取措施,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消除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现象;

在就贸易协定进行谈判时,考虑到人权义务,特别是考虑到商业协定对儿童充分享有健康权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这方面争取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青少年保健

60.委员会重申此前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对青少年怀孕率高以及缺乏缔约国就此采取的预防措施的结果表示的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当前刑法将一切情况下的堕胎都定为犯罪,这种绝对禁止可能导致女孩偷偷使用不安全的堕胎方法,有时造成了致命后果。此外,虽然对《2002至2008年预防烟瘾全国行动计划》以及其他解决酗酒和吸毒问题的方案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对该国儿童喝酒、抽烟和吸毒的比例高表示关切。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青少年的充分参与下,开展一项全面研究,以掌握青少年健康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并以此为基础拟订保健政策和方案,尤其关注少女健康问题;

适当参照委员会在《公约》框架内关于青少年保健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进一步推动和确保所有青少年获得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在学校开展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以及提供考虑青少年特点的保密咨询和保健服务;

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对防止早孕重要性的认识;

考虑修订刑法中将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定为犯罪的条款;

为预防和康复措施划拨额外资源,以便打击青少年吸毒问题;

在这方面争取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母乳喂养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鼓励母乳喂养所作的努力,包括制订了关于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法律草案,重申对6个月以下儿童完全采用母乳喂养的比例低表示关切。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早拟具和执行目前正在审议的关于推动、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的法律草案,并在这方面为母亲提供支持。

艾滋病毒/艾滋病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开展防止艾滋病蔓延的运动,但是表示关切的是,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知识和教育以及预防措施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委员会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日趋低龄化表示关切。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推动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以考虑其文化特征的方式向土著青少年提供这类教育,作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一项重要工具。委员会还应加大努力防止母婴传播。

生活水平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少贫困和缩小社会经济差距所作的努力,包括“城乡社区互助”方案。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自1991年以来贫困状况有所缓解,但是仍有五分之三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对其生活水平和享有权利造成了巨大影响。委员会还对城乡差距仍然很大表示关切。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更多措施,保障缔约国内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包括提供管理更加完善的额外资源;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加大地方机构的能力,以便更好地提供基本物资、教育、医疗及其他服务;

制订和落实减贫战略时特别关注儿童权利;

加大努力,提供更加安全、可靠和非暴力的环境,这是保障儿童适足生活水准的基础。

7.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68.委员会对《普通教育法》(2004年)以及《机遇方案》和《2021年全国教育计划》提出的改革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即将颁布的幼教政策。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教育预算拨款自2002年以来有所下降;

目前缺乏综合的幼儿保育及教育政策和方案;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有限;

青少年的中学就读率低,仅占50%,这增加了他们加入少年黑帮的危险;

城乡之间以及男女之间在获得教育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文盲现象长期存在;

由于少女早孕、童工或与出于经济原因的移徙有关的原因,男女学生的辍学率都很高。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增加对教育的预算拨款,包括为实现学前教育更大的普及面增加拨款;

包括在社区一级制定或执行综合的全国幼儿保育和教育政策,整体的幼儿发展方针是整个教育周期中的重要环节;

加大努力,为家庭提供更好的免费保育中心,照顾他们的子女;

提高中学教育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作为保证平等机会和防止加入青少年犯罪团伙的重要保障;

提供更多有关就学情况的准确数据,特别是按性别、年龄和地理分布分列的数据;

批准教科文组织1960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休息、休闲、娱乐和文化活动

70.委员会对萨尔瓦多儿童和青少年的文化和娱乐活动有限表示遗憾。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圣萨尔瓦多市,社区一级缺乏安全的公共场所,供儿童和青少年从事文化、休闲和娱乐活动,而这是防止儿童和青少年加入少年黑帮和犯罪团伙最重要的预防措施之一。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社区一级开放更多安全的公共场所,以便开展体育、文化、休闲和娱乐活动。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发展儿童娱乐和休闲方案及活动方面,加强机构能力。

8.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30、38、39、40条、第37条(b)至(d)项、第32至36条)

受移徙影响的儿童

72.委员会对移徙影响到儿童享有权利的情况表示关切(约有300万萨尔瓦多人因经济原因移居国外),并特别对移徙儿童,特别是无人陪伴和处境异常或无身份证件儿童的状况表示关切,他们特别容易成为剥削和虐待,特别是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受害者,从目的地国被强行遣送回国时难以重新融入社会。

7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身处国外无父母陪伴与家人分离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特别关注儿童移民,特别是那些无父母陪伴和处境异常和/或无身份文件儿童的状况;

加大努力防止非正常移徙,包括增强对这方面风险的认识,并促进创造适当的条件,以便这些儿童及其家庭在返回时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社会;

在这方面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7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AC/SLV/CO/1)中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75.委员会为此提到了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特别重申了其中某些意见,欢迎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的后续行动,包括:

通过法律明文禁止招募未满15周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武装团体,并利用他们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第5段(a)项);

通过法律明文禁止违反《任择议定书》关于招募和利用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规定的行为(第5段(b)项);

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律罗马公约》(第5段(e)项);

法律废除16和17岁儿童自愿应征入伍的做法,以便反映当前的形势(第17段(b)项)。

包括童工在内的经济剥削

7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国家计划(2006至2009年)》,欢迎缔约国将目标定为在2015年前消除萨尔瓦多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在2020年前消除一切形式的童工。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所采取的各项举措(国家计划、与国际废除童工方案――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合作行动),包括设立了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全国委员会。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许多儿童仍然被迫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并因此辍学,特别是女童往往未经正式雇佣,从事艰苦和有辱人格的家政服务。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国际标准,在其国内法中定义并确定危险工作;确保儿童没有从事此类工作或任何最有害形式童工的危险;

继续大力打击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雇佣儿童从事家政服务。为此,缔约国应当提高监察频率,以发现儿童从事危险、有辱人格或肮脏工作的风险;

确保关于最低工作年龄的国内法律符合适用的国际标准;

努力实现在2015年前消除萨尔瓦多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并在2020年前消除一切形式童工的目标。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争取劳工组织――国际废除童工方案、儿童基金会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的技术援助。

街头儿童

7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负责处理街头儿童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融入社会问题中心正在进行重组,包括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重组。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该中心至今为止人力匮乏,街头谋生和生活的儿童人数增加也是其中一个原因;

街头儿童越来越容易被青少年犯罪团伙(少年黑帮)吸收;

缺乏有关该现象范围、性质和原因的资料和研究,使得难以采纳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政策。

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收集全国范围内街头儿童人数的数据;研究这一严重状况的根源,包括街头儿童的生活状况;

制定全国性的综合政策,以防止儿童在街头生活和谋生,重视教育以及地方和社区一级的预防战略;

向街头儿童提供援助措施,以便他们完全重返校园;

促进街头儿童加强与家人的联系;并在符合儿童最高利益的情况下酌情促进与家人团聚;

争取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援助。

青少年犯罪团伙(少年黑帮)

80.委员会对于缔约国青少年犯罪团伙(少年黑帮)问题的严重程度深表关切。这些团伙成员大多数在16岁至18岁之间,据称在萨尔瓦多有超过10,000名成员。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团伙造成的恐惧、不安全和暴力气氛使儿童无法充分享受其童年和青少年时光,并严重影响了他们享有其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该现象的根源没有得到充分关注,迄今为止只是将该现象作为一个刑事司法问题,通过镇压政策和措施来处理。

8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研究,制定整体和全面的公共政策,以解决青少年暴力和犯罪问题,查明青少年犯罪团伙问题的社会因素和根源,例如政治和社会排斥、缺乏预防政策和社会服务、暴力文化、移民潮、缺乏机会以及家庭不健全;

从地方一级开始,在可行的情况下努力将重点放在预防和保护措施上,同时避免仅以惩罚和镇压的方式处理该问题;

更加强调学校、家庭以及社会融合措施和机制,例如体育和文化协会,将其作为预防工作;

投入财力和人力资源,为少年黑帮成员提供预防、保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和解决少年黑帮强行招募儿童的问题,包括采取措施保护那些最容易卷入这类团伙的儿童,包括街头儿童、移徙家庭的子女以及低收入家庭的子女。

贩卖、贩运和性剥削

82.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规定惩处与对儿童实施商业性剥削有关的罪行,包括人口贩运(第367条B款),还注意到“全国打击贩运政策(2008至2017年)”及其行动计划(2008至2012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出于商业性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的贩运仍然是该国的一个严重问题,而且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减少对商业性剥削或强迫劳动的需求。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报道的案件中,对贩运相关罪行的起诉和定罪比例很低。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立即调查对儿童的贩卖、贩运和商业性剥削,并酌情起诉实施者;

加强公众宣传工作和预防行动,以便打击社会上对此类行为的不容忍态度;

进一步宣传和执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巴勒莫议定书》。

84.委员会进一步提到了同一天通过的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OPSC/SLV/CO/1)。

求助热线

8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为儿童设立一个24小时运作的免费全国求助热线。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儿童设立一个全国范围内可通过固定电话和手机拨打的3位数号码的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

确保最边缘化的儿童也能拨打该热线,并划拨资金向偏远地区提供该服务;

促进求助热线与从事儿童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家机构,例如警方、卫生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以改善其干预和采取后续行动的方式。

少年司法

87.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少年司法改革保护违法儿童的身份权和隐私权。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的:

缺乏符合《公约》的少年司法制度;

缔约国至今仍对青少年犯罪,特别是少年黑帮采取镇压政策,并由此导致越来越多地剥夺儿童自由;

代替剥夺自由的其他措施十分缺乏;

缺乏对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关于《公约》、特别是少年司法标准的系统培训;

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受教育的机会有限;

有资料称2009年至少有五名青少年死于限制儿童自由的康复中心。

88.缔约国应当参照委员会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问题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特别是《公约》第37、39和40条,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德准则)。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符合《公约》的少年司法制度;

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将剥夺自由仅仅用作迫不得已时的措施,并且时间越短越好;

尽可能促进制定代替拘留的措施,例如咨询、察看或监督令;

使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包括审前拘留的儿童更好地获得教育;充分落实人权监察员办公室在这方面的建议;

向执法官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公约》和少年司法标准的系统培训;

迅速和彻底调查剥夺儿童自由的中心发生的所有死亡案件,以及有关虐待或凌辱的指控。

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8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儿童受害者和证人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刑法条款和程序。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在性剥削和虐待案件中,使用了特殊房间(格赛尔穹顶室)为儿童受害者举行听证。

9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为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武装冲突、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贩运的儿童受害者以及此类罪行的证人提供《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参照《犯罪受害儿童和儿童证人所涉事项司法准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土著儿童

91.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土著儿童不能充分享受其权利,包括免遭歧视的权利,而且缔约国就该问题提供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土著人民的文化受忽视表示关切,这也导致缺乏具体的公共政策,以促进土著儿童的发展和福祉,土著人民生活水平低(据称38%生活在极度贫困中),以及成年土著人移居国外的人数急剧上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乏展现土著文化和习俗的机会,包括跨文化教育和双语教育,而且土著人及其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遭到歧视。

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0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土著儿童的权利不遭到歧视,并保障其充分享有国内法及《公约》载有的权利,包括接受跨文化教育和双语教育的权利。为此,缔约国除其他外应考虑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所载建议。

9.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10.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文件的各项建议,尤其可将各项建议转达立法大会、相关部委、司法机关及地方主管部门,以供适当审议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还建议迅速批准提议设立后续行动机制以落实国际人权监督机构建议的法案。

宣传

95.委员会建议向公众,特别是儿童、青年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媒体广泛提供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讨论,加强对《公约》的认识、执行和监测。

11.下次报告

96.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报告期限的建议和委员会第CRC/C/114和CRC/C/124号报告的有关规定,注意到缔约国应于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审议后两年内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6年3月1日(比《公约》规定的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时间提前了18个月)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篇幅不得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希望缔约国今后按照《公约》规定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97.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在编写上应符合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中关于编写核心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