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ZE/CO/7-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une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阿塞拜疆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6年5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434和2435次会议(见CERD/C/SR.2434和2435)上,审议了阿塞拜疆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AZE/7-9)。在2016年5月12日举行的第2445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包括对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的答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定期提交报告,并欢迎与缔约国的高级代表团举行开放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再次保证缔约国愿意充分执行《公约》。

B.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 委员会注意到,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区域旷日持久的冲突仍是阻碍行使和享有《公约》所载权利的障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尽一切努力,寻求和平解决冲突。

C.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采取的立法、体制和其他措施,特别是:

2016年举行庆祝缔约国加入《公约》二十周年的活动;

通过公民申诉法;

实施使境内流离失所者生活条件得到显著改善的2004年国家方案和其他活动;

实施打击贩运的一系列行动计划;

实施旨在促进多元文化的倡议,例如2014年建立巴库国际多元文化中心以及将2016年定为多元文化年;

主办国际活动,例如两年一次的跨文化对话论坛,以及2016年4月25日至27日举办的联合国不同文明联盟第七次全球论坛。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种族歧视的定义

5. 尽管《公约》构成缔约国国内法的一部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刑法典》关于歧视的第109条和关于侵犯公民平等权的第154条的限制性规定所述的种族歧视行为才受到明确禁止和处罚(第一条)。

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行政、民事和刑事立法中引入符合《公约》第一条的“种族歧视”定义,并确保禁止和处罚一切形式的直接和间接的种族歧视。

特别措施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对关于禁止以种族、国籍或语言为依据给予津贴或特权的宪法第25(四)条的解释,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采取特别措施(第一、二和四条)。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以期允许依照《公约》第一条第四款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群体或个人获得充分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参阅其关于《公约》特别措施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民间社会组织

9. 委员会注意到,如缔约国报告第7段所述,该报告是与民间社会机构合作起草的,而且有40多个“与少数族裔相关”(CERD/C/AZE/7-9,第163段)的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登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组织没有代表参加与委员会的对话(第二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协助和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从事保护和促进少数族裔、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重要监测,并推动其积极参与相关对话。

第四条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尤其是《刑法典》第111和第283条的规定,以及《政党法》、《工会法》和《非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不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第四条)。

12. 委员会铭记其关于执行第四条的第7(1985)号一般性建议,关于解释和适用《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第8(199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使有关法律规定与第四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包括除其他外,禁止和处罚传播基于种族优越的思想、为种族主义活动提供援助、开展助长和煽动种族歧视的宣传活动、参与助长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和活动以及煽动种族仇恨,不论使用何种传播手段,不论私下或公开进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将传播和煽动定性为应受处罚罪行的条件,以及相关刑事或其他制裁措施的裁定,同时考虑到情境因素。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2015)号一般性建议。

执行仇恨罪行法

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关于煽动种族仇恨的第283条规定被滥用于逮捕表达与官方立场不同的观点的人士,包括在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问题上观点不同的人士,或者直陈少数族裔成员境况的人士。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表明两名此类人士获得赦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同一条款关于处罚“侮辱民族尊严行为”的规定可能会被任意解释(第四和第五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监测和打击种族主义言论的措施不被用作借口,以压制抗议不公正、表达社会不满情绪或反对意见的声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公约》所述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煽动种族仇恨的含义,对执法和司法官员开展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35号一般性建议,其中指出,就历史事实表达观点不应当受到禁止或惩处,学术辩论、政治参与或类似活动中表达的观点,只要没有煽动仇恨、蔑视、暴力或歧视,都应被视为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即使这些观点是有争议的。此外,保护或维护个人和团体人权的言论,不应受到刑事或其他制裁。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将因谋杀一名亚美尼亚人而被定罪的公民视为民族英雄来欢迎,并在移交后立即予以赦免和释放,这是对种族仇恨和仇恨罪行的纵容,且使受害人无法得到补救(第四至六条)。

1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就第17247/13号申请(Hayk MakuchyanSamvel Minasyan诉阿塞拜疆和匈牙利)与欧洲人权法院开展全面合作。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17. 委员会非常关切的是,尽管国内立法在反种族歧视方面存在不足,且缔约国采取了提高对《公约》认识的行动,但在报告所述期间,缔约国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没有参考《公约》的规定(第二和第五条)。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司法部门和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包括认识到根据缔约国《宪法》,法院可直接援引《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宪法》、《公约》和其他主要国际文书翻译成塔雷什和列兹根语等少数族裔语言。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情况的资料。

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采取措施审查对种族歧视行为投诉甚少的原因。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在报告所述期间,几乎没有涉及种族歧视的法院案件和向监察员提出的投诉(第二和第六条)。

20. 委员会重申,没有不存在种族歧视的国家,并再次吁请缔约国解决对种族歧视投诉数量很少的根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人民的认识,特别是对各种形式的被禁止的种族歧视的认识,以及对投诉途径的认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调查,收集关于族裔间关系和种族歧视的信息,包括关于陈规定型观念的信息,并利用调查结果来评估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获得的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对其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对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情况,以及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相关判决。

对易受种族歧视伤害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立法来确保《公约》和缔约国《宪法》的规定得以执行,从而防止依据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或族裔出身歧视少数群体成员(第一、二和五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一项法律,以保障《公约》所涉群体不受歧视地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提供实现这些权利保护的手段,并监测进展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其关于《公约》第五条的第20(1996)号一般性建议,其中述及不歧视地落实各项权利和自由。

关于少数族裔群体成员境况的资料

2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族裔构成的各种可用数据存在差异,并且有报告称,某些少数群体成员隐瞒其族裔身份以避免受到歧视。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不以族裔为基础收集数据,关于各少数族裔成员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数据匮乏(第五条)。

2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只有按族裔分列统计数据,才能充分确定不同族裔群体成员是否平等享有权利,并建议缔约国根据自我身份认同收集族裔群体境况信息并编制分列数据,以期确定和评估在就业、教育、住房、卫生和生活水平等领域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和歧视程度。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处理数据的指导说明,人权高专办在该说明中详细阐述了收集数据的方式和方法。

协商和对话的手段

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有的协商机构效力有限,无法弥补政治机构中少数族裔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虽然监察员办公室与若干少数族裔的代表定期举行会晤,但没有与缔约国境内的亚美尼亚族裔代表举行此类会议(第五条)。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与少数族裔群体协商和对话的有效手段,确保在辩论对其有切身影响的问题时顾及其意见和关切。委员会还建议监察员无歧视地与所有少数族裔群体接触。此外,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扩大监察员的任务规定,以便其能处理私人行为者侵犯权利和自由的行为。

政治人物的煽动性言论

2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政治人物在谈到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时反复和不受惩处地使用煽动性语言,并关切这给公众关于缔约国境内亚美尼亚少数族裔的看法带来负面影响(第四、五和七条)。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酌情谴责和调查政治人物针对任何少数族裔发表的丑化或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并起诉责任人。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促进宽容并打击针对任何少数族裔的现有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非洲人后裔

2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境内非洲裔移民、寻求庇护者、学生和足球运动员人数和境况的资料,以及缺乏关于为防止恐非症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包括在执法部门和边境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签证要求不明确,有时导致在移民入境点出现不应有的延误。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其境内非洲人后裔族群人数与境况的资料。此外,根据大会关于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和大会关于落实该国际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并实施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2011)号一般性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在该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的确切资料。

身份证件和无国籍状态

31. 身份证件缺失会限制获得服务、权利和应享福利的机会,并使没有此类证件的人员容易成为无国籍人士,因此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发放儿童出生证前要求其父母提供居留登记证件的做法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确定无国籍和向无国籍人士发放身份证件的程序(第一和第五条)。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立法和监管作出必要修正,确保向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发放出生证,不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或是否能提供居留登记证件。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定无国籍人士,并通过一个立法框架,以规定无国籍人士登记、文件证明和获得公民身份的程序。

移民工人

33. 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保障措施的具备,如禁止雇主没收护照,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容易受虐待和剥削,因为工作许可证使其受制于雇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规定可以将在校儿童与其家人一起逐出缔约国(第五条)。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居留许可证或能够降低移民工人受雇主剥削和虐待风险的另一种制度,取代使移民工人受制于雇主的工作许可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在校儿童的家庭在学年期间不受驱逐。

人权维护者和记者

35. 鉴于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在保护各项人权,包括《公约》所载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委员会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遭到恐吓和逮捕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在2016年被赦免和释放(第二和第五条)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免遭任何恐吓和报复行径以及阻碍其工作的任何其他障碍,并释放因履行职业责任而仍被拘留的人士。

E.其他建议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7. 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参考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为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特别是努力打击种族歧视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其2008年编写的共同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42,400字的篇幅限制。

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1.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其执行上文第32段和第34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2. 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6段、第12段、第24段和第26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资料传播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也将其向公众公布,供随时索取和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文及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19年9月15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次至第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