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SWE/CO/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瑞典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1年11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842和1845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18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这符合起草定期报告的准则,因为它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的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以及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的口头和书面答复。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坚定致力于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以及防止和消除酷刑。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公约》相关的领域修订和引入立法的举措,例如:

(a)2020年1月将《儿童权利公约》纳入瑞典国内法;

(b)2021年6月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

(c)2014年通过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刑事责任法》(2014:406);委员会注意到,该法规定的罪行受普遍管辖权管辖,大多数罪行不受任何诉讼时效限制;

(d)对包括严重伤害在内的一些可能构成酷刑行为的严重罪行规定了更严格的最低处罚;

(e)2019年实施了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法律援助的(欧盟)第2016/1919号指令和关于刑事诉讼中儿童程序保障的(欧盟)第2016/800号指令,使该领域在瑞典生效的欧洲联盟指令数量达到6项,这些指令规定了被拘留者的程序性权利,并概述了获得口译和笔译服务的权利、知情权、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法律援助权和无罪推定权,以及对刑事诉讼中嫌疑或被告儿童的程序性保障;

(f)在加强《歧视法》(2008:567)中关于保护免遭歧视的规定之后,扩大了平等监察员的任务范围,以打击歧视,并努力实现平等权利和机会。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提供更大的人权保护和适用《公约》的举措,特别是:

(a)2016年通过了国家人权战略,为系统的人权工作提供了全面框架;

(b)2018年通过了全球性别平等及妇女和女童权利新战略(2018-2022年);

(c)2016年通过了防止和打击男子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十年国家战略;

(d)采取步骤,纳入了《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原则》(《门德斯原则》,2021年6月发布),作为瑞典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旨在结束调查期间的指控、胁迫和其他逼供做法。

6.委员会欢迎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赋予其监测和报告瑞典如何尊重和落实人权的广泛任务。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10月,政府向瑞典议会提交了一份国家人权工作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该战略中,政府认为,应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瑞典设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并由议会负责。委员会还注意到,议会认为,出于组织原因和其他原因,不应将瑞典人权机构置于议会之下。因此,按照2021年6月通过的法律,在政府下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将于2022年1月开始运作。委员会欢迎作出的澄清,即国家人权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它将有一个独立任命的委员会,2022年将从政府预算中初步为其拨款5,000万瑞典克朗。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定期审查管理该机构的相关立法,以不断加强该机构的任务和独立性,确保其能够有效运作。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就落实委员会以下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施加限制,包括拘留中的隔离;调查酷刑、虐待和仇恨犯罪行为。虽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答复,并提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致瑞典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信,但委员会认为,其上一份结论性意见第7、第8(a)、第14和第15(a)段中提出的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2、第16、第31和第33(b)段述及这些问题。

酷刑的定义和刑罪化以及诉讼时效

9.参照其上一份结论性意见,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罪仍未纳入国内立法;政府的理解是,《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将关于酷刑的具体规定纳入其国内立法,瑞典仍然认为,该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刑事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称,根据该国法律,酷刑可以分为若干类别,例如:攻击、身体伤害、性犯罪、绑架、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对可能构成酷刑的罪行的判刑作了法律修改,最高量刑限度有所提高。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2015年9月发布的一份部长备忘录提议将酷刑定为一项具体罪行,这份备忘录已经分发,该提议仍在审议中。委员会还感到鼓舞的是,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修正案专门提到《公约》第1条,扩大了对可能构成酷刑的某些罪行的管辖权。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设想,某些罪行的诉讼时效将被废除,关于这一问题的报告将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第1-2条和第4条)。

10.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再次建议缔约国尽快完全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4条,在国内法中界定酷刑并将其定为犯罪。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在该意见中指出,通过根据《公约》的规定命名和界定酷刑罪,将其与其他罪行区分开来,缔约国将直接推进《公约》防止酷刑的总体目标,特别是要提醒每个人,包括犯罪人、受害者和公众,注意酷刑罪的特别严重性,并加强禁令本身的威慑作用。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确保在实践中充分落实程序性保障,特别是被拘留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程序性保障,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实践中,被剥夺自由的人并不总是从自由被剥夺的那一刻起就能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如接触律师、进行独立体检和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了调查的需要,通知拘留的权利可能会被不适当地推迟,而且,由于体检是在逮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的,被警方拘留者获得医疗保健的时间可能会在逮捕后推迟几天(第2条)。

12.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的那一刻起就在法律和实践中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由独立医生(最好是自己选择的医生)进行体检的权利,以及根据国际标准通知亲属的权利。

审前拘留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瑞典仍然经常使用审前拘留,根据缔约国报告中的信息,2014年到2017年,审前拘留的使用增加了5%。但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的事态发展,即法律现在规定了审前拘留的最长时限――成年人9个月,未成年人3个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进一步延长,因此,审前拘留在未来几年可能会减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拘留和限制只应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使用,并应定期审查拘留的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近年来在对还押犯的限制方面作出了努力,包括起草了一项法案,其中载有关于如何减少限制和缩短拘留期限的建议。委员会还欢迎在采取措施减少拘留期间隔离的负面影响方面正在进行的记录数字化工作,并注意到这项工作也应改善整体数据的收集(第11和16条)。

14.缔约国应将审前拘留作为最后手段,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考虑采取替代措施,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并确保所有实施这种拘留的决定都以客观标准和事实为依据;(b)系统地收集监狱和审前拘留中使用限制和强制措施的数据;(c)继续努力评估审前拘留的使用情况,以期修订关于这种拘留的法规,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对法官进行培训,以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和有限时间内实行审前拘留,并促进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如电子监控。

施加限制,包括单独监禁

1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单独监禁仍然经常使用。不过,委员会注意到这方面的立法进展,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的限制以及立法赋予18岁以下儿童每天与他人交往4小时的权利方面。此外,瑞典检察机关正在与监狱和缓刑管理局合作,限制审前拘留中的单独监禁措施。该局编写了一本关于与其他囚犯交往和还押监狱隔离的特别手册,并分配了人力资源,以促进打破隔离措施方面的日常工作(第11和16条)。

16.缔约国应:

(a)仅将对还押犯的限制作为基于具体个人理由的例外措施,只有在为了刑事调查或秩序和安全而绝对必要时才能使用;

(b)废除对未成年人使用单独监禁的做法,并通过立法,使成年被拘留者能够与他人交往,从而与有关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持一致;

(c)对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进行彻查,并确定在拘留场所使用人身约束或单独监禁措施与自杀或自杀未遂事件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

17.委员会欢迎《外国人法》中包括的某些保障措施,特别是关于儿童的保障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a)在实践中仍然使用拘留;(b)有报告称,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并非总是作为最后手段,且限制的时间尽可能短;(c)出于安全或其他特殊原因,一些寻求庇护者仍被关押在还押监狱中(第11和16条)。

18.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关于寻求庇护者的临时法案不再有效,由2021年7月的《外国人法》修正案取代。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法提到了与《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有关的具体义务;然而,临时法案的许多条款仍然有效。

19.委员会欢迎移民局建立了一个判例数据库,其中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案例摘要。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瑞典红十字会将为移民局人员提供关于识别酷刑和创伤受害者的培训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拘留设施有所改善。委员会还注意到,瑞典不在其海外外交使团接受庇护申请,而是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重新安置方案接受重新安置的难民。

20.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寻求庇护者的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必要时尽量缩短拘留期限,拘留期限应由法律规定,不实行过度限制。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寻求庇护的权利,并确保对处境困难的寻求庇护者履行《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不驱回

2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国家官员定期审查有关庇护和不驱回问题的国际判例,特别是欧洲联盟和联合国的判例。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不接受其他缔约国关于安全返回的外交保证的做法(第3条)。

22.缔约国应:

(a)保证所有面临被驱逐风险的外国国民,包括来自“安全”原籍国的国民,都能利用公平程序,包括详细和彻底的面谈,以评估他们在原籍国可能因个人情况而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

(b)确保所有可信度评估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以非任意的方式进行,并确保对酷刑受害者的识别;

(c)确保所有面临被驱逐风险的外国国民都有机会获得对驱逐决定的独立和有效的单独审查,这种审查具有自动暂缓效力;

(d)如果原籍国存在武装冲突,造成大量平民伤亡,而且实际上缺乏法治,则应避免将外国人驱逐到原籍国,因为他们回国后会遭到酷刑或虐待。

冠状病毒病(COVID-19)和拘留

23.关于还押设施和更广泛的刑罚系统中应对COVID-19疫情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感染率较低,而且没有死亡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向所有囚犯提供了并将继续提供COVID-19疫苗。委员会还注意到,有报告称,在疫情开始时,拘留设施缺乏个人防护设备,并对日间出狱实行了限制。委员会还注意到,为缓解这种情况采取了补偿措施,包括让被拘留者与家人视频通话的可能性。在任何阶段都没有暂停与法律顾问、国家官员接触或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第11至16条)。

24.缔约国应:

(a)确保继续向所有囚犯和被拘留者提供COVID-19疫苗;

(b)考虑到从COVID-19大流行中吸取的教训,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努力限制拘留和入狱人数,更多地采用非拘禁措施,如还押监狱的替代办法、假释和提前释放等。

无人陪伴和无证件儿童

25.委员会注意到向接收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市政当局提供了额外资源,并采取了打击贩运的措施。但委员会仍然对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未成年人、身份不正常移民的子女以及无证件儿童的弱势处境感到关切(第16条)。

26.缔约国应加强对寻求庇护的无人陪伴和无证件儿童以及移民儿童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对儿童照料者的监测,并收集所有安置情况的数据。

在精神病院使用强制性和侵入性措施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议会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报告称,一些接受寄宿照料的年轻人容易受到工作人员的暴力侵害,包括有报告称儿童可能被长时间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充分的培训,儿童受到身心伤害。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对这些指称的关切,并赞赏其承诺开展进一步调查(第12条)。

28.委员会重视政府为减少使用强制措施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划拨资金和培训工作人员,以确保病人,包括精神病院和医院中未成年人的安全。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继续使用强制性和侵入性措施,如人身约束和单独监禁,包括对年轻患者使用这类措施;

(b)迄今为止,没有全面收集关于所使用的强制措施的数据,例如关于人身约束的数据(第16条)。

29.缔约国应:

(a)将约束和单独监禁作为最后的手段,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并在严格的医疗监督下使用;

(b)确保对精神病院的条件进行持续监测;

(c)继续对所有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进行非暴力和非强制性护理方法的培训;

(d)确保全面和系统地收集关于所使用的强制措施的数据。

调查

30.委员会赞赏2015年成立了一个特别调查部门,作为警察署内部的一个独立机构,其任务是独立开展调查工作,并收集关于警察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案件的信息,但委员会仍然对该部门被认为缺乏独立性感到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就确保该部门独立性的现有保障措施所作的解释,特别是该部门的预算和案件量自2016年以来逐年增加,没有计划改变该部门目前的结构,包括独立于警察署的人员配置结构。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强调的特别调查部门所开展调查的五个具体结果(第12-13和第16条)。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确保特别调查部门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审查为解决任何被认为缺乏独立性的问题而可作出的改变。

仇恨犯罪

3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仇恨犯罪采取了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例如2017年2月发布的打击种族主义国家计划、警察署对宗教建筑和社区所受威胁的评估、纪念大屠杀和打击反犹太主义论坛,以及关于鼓励纪念大屠杀和打击反犹太主义、反吉普赛主义和其他形式种族主义的新承诺(第16条),但委员会对所收到的关于少数群体和边缘化个人受到威胁的报告感到关切。

33.委员会回顾其立场,即对少数群体或边缘化个人或面临特别风险的宗教群体加以特别保护,是缔约国防止酷刑或虐待义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通过以下方式防止和起诉出于歧视、不容忍、仇恨或负面成见的犯罪行为:

(a)确保对犯罪者进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

(b)收集关于仇恨犯罪的数量和类型、为调查和起诉此类犯罪而采取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以及所判刑罚的详细信息和统计数据。

性别暴力

34.委员会欢迎对强奸案件中的同意作出了更广泛的法律定义,并提高了对性虐待和严重性虐待的最低处罚。委员会还注意到,2017年7月1日,对某些严重暴力犯罪实行了更严厉的处罚。立法修正案包括对《禁止切割妇女生殖器官法》(1982:316)规定的罪行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家庭虐待犯罪和性犯罪的数量增加,而这些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却很低。委员会对女性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遭受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感到关切(第2、第4、第12-13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强奸,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中,这引起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国际责任。特别是,缔约国应:

(a)对接受和处理此类投诉的制度进行审查,以确保作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反应;

(b)确保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

(c)改善对受害者和家庭成员的支持,他们的身份在审判后受到保护;

(d)确保所有案件进行得到彻底调查,被指控的犯罪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给予适当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或其家人得到补救,包括适当赔偿和适当康复;

(e)继续为与据称受害者和实际受害者接触的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持续培训,以防止和起诉性别暴力案件。

人口贩运

36.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审议以来,缔约国为打击人口贩运和援助贩运受害者作出了重大努力,但委员会对缺乏标准化数据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关于犯罪数量、调查的犯罪、起诉和定罪决定的统计资料表明,调查和起诉的增加与报案的增加不相称。委员会还注意到,起诉和定罪数字似乎较低(第2、第12-14和第16条)。

37.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补救,并防止被贩运者返回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们有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原籍国。

培训

3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为执法人员、军事人员、海岸警卫队和移民局官员,包括在国际上部署的官员制定和实施人权培训方案,并为这些方案分配资源,其中包括关于国际法和面谈技巧的模块。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对这些方案的影响进行评估的信息,并缺乏关于《公约》内容的具体培训。

39.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向与被拘留者打交道的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法医和医务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的身心后遗症的具体培训(第10条)。

40.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熟知《公约》的条款;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向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提供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的专门培训;

(c)制定一种方法,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确保识别、记录和调查这些行为以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d)强调国家和国际培训的最佳做法以及专门知识的分享。

数据收集

41.委员会注意到提供了一些统计数据,并注意到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正在数字化方面取得进展,这将有助于更有效地收集数据,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总体上仍然缺乏全面的分类数据,这使委员会难以监测和评估缔约国在国家层面执行《公约》的情况(第2、第12-14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确保其新的数字系统有能力汇编以下方面的统计数据:审前拘留时间、单独监禁、使用武力,以及对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贩运;仇恨犯罪;强制措施的使用;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手段,包括赔偿和康复。

补救,包括赔偿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大量信息表明,关于补救的立法安排符合《公约》的要求。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特别调查部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调查的五起案件的信息,其中四起涉及警官或看守人员,一起涉及一名狱警。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持续系统地记录补救和赔偿裁决,例如赔偿请求数量、给予赔偿的案件数量,以及每个案件中裁定和提供的金额,以便于全面评估情况(第14条)。

44.缔约国应确保全面收集与《公约》有关的案件中提供的所有补救措施的数据,包括赔偿和康复,并确保随时提供这些信息。

后续程序

4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2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酷刑的定义和刑罪化;施加限制,包括单独监禁;以及确保在驱逐程序中识别酷刑受害者、对驱逐决定进行单独审查和不驱回(见上文第10、第16和第22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6.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12月3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九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