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多米尼加共和国

1. 委员会于2001年1月24日举行的第693次和694次会议(见CRC/C/SR.693-694)审查了1998年12月1日收到的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初步报告(CRC/C/8/Add.40)和2000年12月13日收到的补充报告(CRC/C/8/Add.44),并通过了下述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步报告,但对缔约国提交报告逾期且未遵循委员会确定的方针表示遗憾。缔约国书面答复了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RC/C/Q/ DOMREP/1),并提供了补充报告(CRC/C/8/Add.44),使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儿童情况有了更清楚的了解,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缔约国代表团陈述了与《公约》有关的各项重大问题。委员会对它与缔约国进行的公开、有益的对话感到鼓舞,并对政府就讨论期间提出的各项有关建议作出积极反应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3. 缔约国为履行《公约》采取了积极措施,颁布了儿童权利法律,如《第14-94号法》(又称《儿童和少年保护法》(1994年)、《教育普通法》(1997年)、《禁止家庭暴力法》(1997年)、《青年普通法》(2000年)和《残疾普通法》(2000年)。

4. 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1999年)。

5.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设立了儿童和少年事务特别法庭(专门法庭和审判庭),并在最高法院中设置了最高少年法院。

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于1996年与国际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并设立了全国根除童工现象委员会。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普遍的贫困以及长期的经济、社会差距使包括儿童在内的最脆弱群体深受其害,妨碍了缔约国的儿童享受应有的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D.1. 一般执行措施

立法

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第14-94号法》(即《儿童和少年保护法》),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准备落实这项法律采取了有关措施,但仍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充分落实这项法律所需的全面政策,包括缺乏有关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行政改革方面的政策。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点落实《第14-94号法律》(《儿童和少年保护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其中包括尽量调集现有的财力和人力,以便充分落实这项法律。

协调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理事会负责确保从事《公约》落实工作的各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但它对该机构因能力和资源有限而难以适当完成任务仍表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各机构协调不足以及措施和职能重叠问题。另外,委员会对该协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交流和对话不够表示关注。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加强该机构的协调作用,以便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有效完成任务。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民间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更广泛地参与该机构的工作,并促进该机构与该国的其他委员会(CONANI、CONAPLUVI、CONADIS等)进行有效合作。

数据收集和监测

12. 委员会对该国尚未建立与《公约》各领域有关的数据收集制度和《公约》履行情况的监督制度表示关注。尤其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的儿童未被列入1996年的人口普查,另外,关于身份不合法儿童的统计数字非常有限。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发展并加强数据收集制度,使收集数据的范围扩大到《公约》所涉的各个领域。根据这项制度,应收集有关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资料,尤其是收集包括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儿童在内的各类处境艰难儿童的有关资料,以便在此基础上评估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协助制定有关政策,以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14.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独立和有效的制度监督《公约》的履行工作,以便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的进展,并评估有关政策,促进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在此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寻求从儿童基金会以及其他机构获得国际援助。

用于儿童的预算和资金

15. 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社会部门尤其是用于满足最脆弱儿童群体的需要以及用于协助地方社区(各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及儿童友好市镇)开展活动而调拨的预算有限。另外,委员会对该国为满足儿童需求而调拨的预算中缺乏专门分类数据表示关注。

16. 委员会再次建议,应依照《公约》第2、第3和第4条并“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采取旨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所有措施,并应特别注意保护脆弱群体和遭排斥群体中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当地建立一整套制度,监督和评估极端贫困地区的儿童状况,以便在预算调配上优先照顾这类儿童。

《公约》的传播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普遍了解《公约》的原则和条款采取了措施,但认为仍需加强这类措施。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为法官提供了专门培训,但对处理儿童事务专业人员的目前培训方案并未扩大到所有专业团体感到关注。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在传播《公约》的原则和条款方面的努力,通过这些努力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唤起社会关注儿童权利。应特别强调在少数群体中以及农村和边远地区传播《公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这一领域寻求技术援助,尤其是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围绕《公约》的规定提供系统的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的对象是负责儿童事务并协助儿童的所有专业人士,尤其是议员、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市政府工作人员、儿童教养机构和拘留所的工作人员、教师、包括心理医生在内的卫生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在此方面可以请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给予技术援助。

D.2. 儿童的定义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与此问题有关的法律,与此同时,委员会对男子和女子经父母同意的结婚最低法定年龄有所不同(女子为15周岁,男子为16周岁)表示关注。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并实行一致的男女结婚最低法定年龄。

D.3 一般原则

不歧视

22. 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的儿童遭受歧视,尤其是不易享受到住房、教育和卫生服务,委员会对此深表关注。委员会还特别注意到有关方面并未采取专门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另外,委员会对现行的经济和社会差异以及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表示关注。

23. 根据《公约》第2条以及其它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的儿童享受与其他儿童一样的住房、教育和卫生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或增强有关措施,缩小经济和社会差距,包括缩小城乡差距,防止包括女孩、残疾儿童、街上流浪儿童或在街上谋生的儿童等处境最艰难的儿童遭受歧视,保障儿童充分享受《公约》确认的各项权利。

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

24. 缔约国在执行政策和方案时并未充分应用和适当贯彻《公约》第3条(儿童的最大利益)和第12条(尊重儿童的意见)所述的两项一般原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进一步努力,确保落实“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尊重儿童的意见”原则,尤其是确保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其它机构活动以及社会活动的权利,使儿童得到充分尊重,使其获得全面发展。与儿童有关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也应体现这些原则。应努力提高包括社区领导人在内的一般公众的认识,并应围绕落实这些原则开展教育方案,以便改变对儿童的传统看法,将儿童视为权利的主人而不是权利的对象。

D.4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出生登记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出生登记方面作出了努力,但仍感关注的是,尚有大量儿童未登记,他们没有身份证,因此无法充分享受应有的权利。尤其是,委员会对缔约国剥夺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儿童出生登记权利的现象表示关注。由于受到这项政策的影响,这些儿童未能充分行使权利,比如无缘享受医疗保健和教育机会。

27. 根据《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并增加有关措施,确保立即登记所有儿童的出生。应特别重视包括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儿童在内的最脆弱儿童的登记。

虐待

28.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法律明令禁止一切形式的酷刑,但同时又不断听到关于儿童的拘留条件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以及警察虐待儿童的指控,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9. 根据《公约》第37条以及其它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利用法律机制处理关于警察粗暴对待、虐待和伤害儿童的申诉,适当调查儿童遭受虐待和侵害的案件,对违法者绳之以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

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

30. 令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家庭纽带越来越薄弱,大量儿童脱离家庭环境。尤其令人关注的是:在追踪离散家庭和儿童方面遇到困难且进展缓慢;缺乏适当机制保护寄养机构中的儿童;将儿童长期寄放在专门机构中;普遍采用机构寄养的办法,而不采用可替代的照料措施(如领养和寄养等)。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加强并扩大贫困家庭援助方案,尤其是协助单亲家庭以及面临社会、经济困难或其它困难处境的家庭(如有子女的年轻夫妇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有关方案,促进以其它方式照料儿童,尤其是促进寄养办法,为社会工作者和福利工作者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并在替代照料机构中建立独立的申诉和监督机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力加强家庭状况追踪方案,并进一步努力提供协助,包括为父母提供培训,以阻止遗弃儿童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适当定期审查寄养机构中儿童的处境,并为这些儿童建立独立、适用的申诉监督机制。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1993年《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以及有关双边协定。

免遭虐待和忽视

33. 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罪行的专门法律,将4月定为防止虐待儿童月,并设立了受虐儿童的热线,但让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社会上普遍存在家庭内外对儿童进行虐待和性凌辱现象。委员会还对有关方面为调动足够人力和财力以及缺乏训练有素人员防止和对付这类虐待行为表示关注。受害者康复措施和设施不足以及不易利用法律手段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

34. 根据《公约》第19和第39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强目前的综合方案和康复措施,防止和对付儿童在家中、学校和社会上遭到虐待和凌辱现象。它建议应加强司法工作,以惩处这类罪行。并建议加强关于受虐儿童申诉的适当程序和机制,使儿童能迅速诉诸法律,将罪犯绳之以法。另外,应制定教育方案消除社会上对这一问题的传统态度。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在此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例如寻求与儿童基金会合作。

D.6 基本保健和福利

35. 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在基本保健和福利领域取得的进展,但它对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居高不下的死亡率以及儿童普遍营养不良问题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特别是农村地区人们难以享受卫生所的服务感到关注。因享受不到干净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而长期存在的卫生问题也是令人关注的问题。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其中包括通过国际合作,改善卫生基础设施,确保所有儿童均能享受基本保健和服务,使更多的儿童能用上安全的饮水和卫生设施。需要更一致地努力对付营养不良问题,并确保采用和执行全国儿童营养政策和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有关计划,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儿童疾病综合管理”联合方案,以降低婴儿死亡率。

青少年保健

37. 委员会对以下现象表示关注:孕产妇死亡率和少女怀孕率居高不下;青少年在校内、校外不易享受到生殖健康、性教育和咨询服务;儿童和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患艾滋病和其它性传染病以及吸毒(例如吸胶毒)的人数越来越多;缺乏精神保健方面的材料。

38. 委员会建议开展多学科的全面研究,查明青少年健康问题的范围,尤其是查明早孕和孕、产妇死亡率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青少年综合保健政策,并加强生殖健康、性教育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并考虑采纳委员会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横行的世界中的儿童”一般讨论日上通过的各项建议(CRC/C/80)。委员会还建议做出进一步努力,腾出更多的财力和人力,发展实用的儿童咨询服务以及青少年照料和康复设施。应加强有关措施,对付和预防儿童吸毒现象。委员会还建议发展精神保健服务。

残疾儿童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残疾普通法》(2000年)并设立了全国残疾委员会,但令人关注的是,该国缺乏与残疾儿童有关的数据,而且未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残疾儿童有效享受卫生、教育和社会服务并促进其充分参与社会活动。委员会还对受过良好训练的负责残疾儿童问题的专业人士人数过少表示关注。

40.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早期诊断和预防残疾方案;采取替代性办法,不将残疾儿童寄放在机构中;计划开展宣传运动以减少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促进残疾儿童享受正规教育和参与社会活动,必要时设立特殊教育方案和中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寻求技术合作,促进对负责残疾儿童事务并处理有关问题的专业人员的培训。在此方面缔约国还可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国际合作。

D.7 教育、休闲和文体活动

41. 缔约国在教育领域作出了努力,尤其是在学校课程中纳入了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教育内容,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令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中小学退学率和留级率过高,城市和农村儿童无法平等享受上学读书和享受良好教育的机会,缺乏受过良好培训的师资,儿童不易获得教材和教科书等。怀孕少女、未登记的儿童、残疾儿童、缔约国境内出生的海地籍儿童或海地籍移民家庭中的儿童等遭受种种歧视和排斥,表明《公约》第29条的规定未获充分重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42. 根据《公约》第28条以及其它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继续努力,加强教育政策和制度;改进目前的预防退学方案,为退学的学生提供职业培训;改进学校的基础设施;继续进行课程改革,包括修订教学方法;消除各地区在学校注册率和就读率方面的差异;考虑到脆弱儿童的需求,执行特殊教育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在学校课程中明确纳入《公约》第29条提及的各项教育目标。

D.8 特别保护措施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问题

43. 大量儿童仍在从事劳动,尤其是在非正规部门从事劳动,其中包括做佣人、在农场帮工和在家中干活等,委员会对此仍表关注。委员会还对执法不力和缺乏适当监督机制处理这一问题表示关注。

44. 根据《公约》第3、第6和第32以及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合作,制定并执行全国消除童工现象计划,开展与国际劳工组织消灭童工现象国际计划签署的《谅解备忘录》(1996年)所述的一切行动。从事危险劳动的儿童的境况,尤其是多数童工在非正规部门从事危险劳动的问题需要得到特别重视。委员会还建议实行童工法,加强劳工监督机构的工作,惩处违法者。

在街头露宿和谋生的儿童

45. 委员会对大量儿童在街头露宿和谋生表示关注。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全面政策处理这一问题,其中包括:提供适当的保健机会;为遭受虐待和性凌辱者以及吸毒者提供康复服务;提供家庭和解服务;提供教育以及职业和谋生技巧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此方面与民间社团合作和协调,更多地支持民间的有关方案。

性剥削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全国预防和消除旅游点儿童卖淫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但是对缺乏与商业色情剥削和儿童遭受性虐待问题有关的数据和综合研究结果以及对全国消除这一问题行动计划执行不力表示关注。另外,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显然往往在色情旅游业中遭到商业色情剥削的儿童数目的增加深表关注。

48. 根据《公约》第34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如何加强目前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照料与康复政策和措施,以防止和消除这一现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纳在1996年斯德哥尔摩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上通过的《行动议程》所载的各项建议。

少年司法的实施

49. 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实施问题,委员会对以下现象表示关注:少年法院系统执行工作缓慢;缺乏关于少年司法系统受理的儿童数据;儿童教养所的环境有违法律;儿童与成人被关在同样的监狱中;儿童司法系统专业人员培训方案数量有限。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公约》尤其是其中第373940条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克服阻碍充分落实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切现有(见第47段)的障碍。在此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国际少年司法网络以及教科文组织少年司法技术指导和援助问题协调小组等机构提供技术援助。

任择议定书

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并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

报告的传播(第44条)

52. 最后,根据《公约》第44条第6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广为散发它所提交的初步报告和书面答复,并考虑公布报告、有关的简要纪录以及委员会就此通过的最后意见。应广为散发这类文件,以便在政府、国会和公众中间,包括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中间,促进对《公约》的辩论和认识以及《公约》的执行和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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