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ROU/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3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罗马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7年5月23日至24日举行的第2207次和第2208次会议(见CRC/C/SR.2207和2208)上审议了罗马尼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ROM/5),并在2017年6月2日举行的第222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 C/ROM/Q/5/Add.1),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委员会上次审议以来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以及恢复保护儿童权利与收养问题国家主管机构和新出台一些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规以及制度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颁布了《儿童权利法》修正案,禁止将未满3岁的儿童送入机构照料,修订了《收养法》和2011年通过了进步的《教育法》。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国家战略(2014-2020年)》和《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国家战略(2016-2020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资源分配(第10段);对罗姆儿童的歧视(第17段);虐待、忽视及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9段);残疾儿童(第32段);和卫生保健(第34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委员会2009年(CRC/C/ROM/CO/4)提出但缔约国尚未落实或充分落实的建议,特别是关于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52段和55段)以及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第57段和59段)的建议。

立法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执行有关法律,并为执行这些法律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执行《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国家战略(2014-2020年)》及其行动计划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8. 考虑到有关部委与保护儿童权利与收养问题国家主管机构下属的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与收养问题协调理事会成员组织之间缺乏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加强国家主管机构和协调理事会的作用,考虑将国家主管机构直接交由总理办公室负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在所有国家、区域和地方层面有效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活动。

资源分配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预算编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预算拨款,包括各级的指标和跟踪系统,也没有规定用于边缘化和弱势儿童,如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儿童的专项预算拨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近年经济增长,但缔约国未能为卫生、教育和社会保护提供足够拨款。

10. 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的预算编制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儿童权利,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用于儿童的经费额度,还要列入具体的指标和跟踪系统,以便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包括:

为卫生、教育和社会及儿童保护系统的服务提供足够拨款,并特别支持弱势儿童;

将资源分配权力下放给国家和地方各级,并拨出专款用于为儿童提供社会服务;

加强审计,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并采取紧急措施,消除腐败。

数据收集

11. 考虑到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18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尽快改善其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涵盖《公约》所述一切领域,按照年龄、性别、残疾、地域、族裔、社会经济背景和移民状况对数据进行分类,以便对所有儿童情况,尤其是包括罗姆儿童在内的弱势儿童情况进行分析,并评估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方便现有数据的查询。

独立监测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话期间通报设立儿童权利监察员是政府2017-2020年的优先事项之一,并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关于独立儿童权利监察员的法律草案,并确保监察员拥有相当的受关注度和能力。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 委员会重申以前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20段),并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和系统性培训及提高认识活动,并确保《公约》的规定家喻户晓且为儿童及其父母所熟知。

与民间社会合作

1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切实邀请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加与儿童权利有关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拟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并建立民间社会组织按合同提供社会服务的透明体系,以弥补政府努力的不足。

儿童的定义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相关法律,废除允许18岁以下个人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旨在防止学校中种族隔离的两项命令以及修订《庇护法》的第331/2015号法律,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两性儿童、偏远农村地区儿童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和体面生活水准方面仍面临歧视;

女童仍受到多种性别歧视,特别是边缘化和弱势女童更容易遭受暴力和排斥。

1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禁止歧视儿童的现行法律,包括建立适当的监督和申诉机制,加强公共宣传活动,以便解决针对以下儿童的歧视和侮辱: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女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以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两性儿童,特别是确保他们平等获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和体面生活水准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解决对罗姆儿童的羞辱和歧视问题时,应注意方式,避免他们被隔离的处境更加恶化。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 参照关于儿童有权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29段),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新的法律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评估标准,并审评对从事儿童工作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以确保他们明确了解并适当执行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31段),并建议缔约国:

审查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包括社会和经济匮乏以及不平等;

提供更多社会综合服务,统筹安排社区的社会保护、卫生保健和教育服务;

减少城乡的不平等以及歧视对获取基本服务的负面影响。

尊重儿童意见

20. 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公约》第12条,确保在家庭、学校、法院及所有相关行政程序和其他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考虑,为此制定适当法律,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在学校开展专门活动以及普遍提高公众认识;

向全国学生理事会提供更多支持,使其能够更好地促进儿童在地方、县和国家各级的参与;

确保法律允许和支持青少年在校内外成立协会和其他正式组织。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采取简化出生登记的措施(第33/2016号政府紧急命令和第801/2016号政府决定),同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建议缔约国加强社区服务,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农村地区儿童,都可以尽快得到出生登记。

保护隐私

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全国视听理事会第220/2011号决定,建议缔约国与媒体合作,更加努力地保护和尊重所有年龄儿童的隐私。

获得适当信息

23. 参照关于国家在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42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护儿童免受有害信息、有害产品和网络风险的影响,同时保障所有儿童包括边远和农村地区儿童有权获得与其年龄和成熟度相称的适当信息。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款和第39条)

体罚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禁止在任何环境下实施体罚,并参照关于儿童有权得到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任何环境下都切实执行体罚禁令并进行充分监督;

通过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倡导积极、非暴力、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惩戒方式;

确保主管行政和司法机关追究违反者责任。

虐待、忽视及性剥削和性虐待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开发各种观察和风险评估形式,以发现需要帮助的儿童,并给予其必要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对各种形式暴力包括言语和心理虐待的普遍容忍;

公共部门能力有限,难以采取跨部门方式查明、报告和处理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

据悉儿童照料系统中存在严重暴力问题,特别是对残疾儿童的严重暴力问题。

26. 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有权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议程》具体目标16.2(制止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以及一切形式暴力和酷刑),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优先考虑采取初级和二级预防措施,以完全防止伤害的发生;

针对各种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问题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在广大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间开展活动,解决围绕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社会规范和观念,以促使他们在行为上作出改变;

为相关机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力,以查明、报告、预防和监测发生在任何环境下,包括警方羁押和拘留期间以及学校和家庭中的暴力和虐待案件;

加强早期发现以及协助儿童受害者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举办系统培训;

调查儿童保育系统中所有暴力侵害和虐待儿童的案件,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有害习俗

27. 鉴于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事实上童婚习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童婚的众多不良后果。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保护儿童权利与收养问题国家主管机构打算优先改革儿童保育体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众多儿童被安置在机构抚养,最弱势群体儿童,包括贫困家庭儿童、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很可能与家人分离,被安置在机构中照料;

没有适当机制发现面临风险儿童,也缺少社区早期干预服务和转介系统;有观点认为某些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与家人分开可能对他们“有好处”,导致儿童被不必要地安置在儿童保护系统;

对机构照料和寄宿照料的儿童,尤其是对残疾儿童提供的心理支持不够,对社会工作者和安置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够,儿童保护制度存在缺陷;

对机构照料和寄宿照料儿童的监测不够,对殴打和性虐待儿童,包括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儿童事件调查不够;

对即将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支助不够。

29.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强调任何时候经济和物质贫穷――直接或极容易导致贫穷的条件――都不能成为父母不照料子女、将子女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建立个人评估制度,寻求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解决方案;

实施2016年将儿童从机构收养向社区抚养过渡行动计划,建立强有力的监测系统,并推进以家庭为基础的抚养方式;

按照儿童需求和最大利益制定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用以确定儿童是否需要送交机构抚养,特别是对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而言;

确保对寄宿照料和机构中的儿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这些机构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畅通渠道,用于报告、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行为;

确保为寄宿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机构提供足够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尽最大可能帮助这些机构中的儿童得到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加强地方各种干预措施的协调,以便于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支持和监测儿童与其家庭进行定期和适当联系,但必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加强对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离开照料机构儿童的支持,提供适当的住房、法律、医疗和社会服务及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收养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收养法》修正案,但重申其以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54段),并促请缔约国:

确保为执行经修订的法律拨付足够的人力和技术资源;

进一步制定方案,减少与收养重度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有关的误解;

确保允许国际领养没有被国内家庭领养的儿童。

F.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新设立国家残疾人主管机构和通过关于残疾人权利和罗姆人融入社会的战略,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立足人权的残疾人机制,具体表现在:

没有具体关注儿童的残疾人国家政策;

没有有效和便于查询的数据收集系统,也没有残疾人诊断体系;

残疾儿童仍被安置在专门机构和特殊班级,教师和专业人员需要更多专门培训,才能在包容性班级提供适当的个性化支持;

残疾儿童获得保健,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的机会有限。

32. 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61段),并敦促缔约国:

从人权视角制定残疾人国家政策,具体论述残疾儿童问题,确保他们充分参与社会活动,并将残疾儿童相关问题纳入缔约国2017-2020年的优先事项;

为执行关于残疾人权利和罗姆人融入社会的战略提供足够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帮助国家残疾人主管机构有效完成任务;

收集残疾儿童数据资料,方便数据查询,并开发鉴定残疾程度的高效率系统,这是制定残疾儿童的适当政策和方案必不可少的;

采取综合措施发展包容式教育,确保残疾儿童不被安置在专门机构或特殊班级;

进行培训,为包容性教育班级配备专门教师和专业工作者,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单独支持和一切应有关怀;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意识活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丑化和歧视行为,推广残疾儿童的积极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卫生战略(2014-2020年)》及执行战略的行动计划,并启动了“加强罗姆社区健康协调员全国网络以改善罗姆人口健康(2014-2017年)”的项目,但感到关切的是:

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高,五岁以下儿童严重营养不良比例不断增加,死于癌症的儿童和青少年人数很多;

无法获得产前护理的孕妇人数,尤其是来自弱势社区孕妇的人数;

疫苗接种率下降,而大量病例可以通过接种疫苗预防;

仍然无法获得适当母婴保健服务的罗姆母亲及幼儿的人数,而贫穷和社会隔离使他们的处境进一步恶化。

34. 参照关于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2(消除新生儿和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的死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全面执行《国家卫生战略(2014-2020年)》,加强和增加对新任命的罗姆社区健康协调员的支助;

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全面执行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及其行动计划;

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中的标准,向公众宣传母乳喂养的最佳做法,给母亲母乳喂养方面的建议,在全国各地的医院和诊所推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成功母乳育婴十项指引》;

让儿童和青少年有更多机会获得癌症治疗,提高医生、儿童和家长对癌症早期迹象的了解,畅通就医渠道,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使治疗费用在可负担的范围内;

确保提供平等优质的产前保健服务,并确保全国所有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等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儿童都能够获得平等优质的初级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

采取措施提高免疫接种率,包括开展宣传免疫接种活动,并将保健助手派往儿童免疫接种率低的所有城镇;

执行和适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减少和消除五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和发病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精神健康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国家战略(2016)》,但仍建议缔约国:

大力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精神健康服务,并加强学校、家庭和照料中心的预防工作;

增加儿童精神病医生和心理医生人数;

对存在行为问题儿童的过度用药进行控制。

青春期健康

36. 参照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保证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69段),并敦促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自杀,收集青少年自杀率的分类数据,并确保为青少年提供针对性的社会心理支助方案;

按照儿童成熟程度,降低其在父母未同意情况下获得保健服务的年龄,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的烟酒消费和滥用毒品,为此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预防滥用毒品的准确客观信息及生存技能教育,开发易于利用和适合青少年的治疗毒品依赖和减少伤害的服务;

扩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国家方案(2013-2017年)》的实施范围,提供全面和适合不同年龄需要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包括提供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早孕危险以及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信息;

确保男女青少年可以不受限制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保密的心理咨询和现代避孕药具。

生活水准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社会包容和减少贫困国家战略(2015-2020年)》和《战略性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建议缔约国:

根据《社会包容和减少贫困国家战略(2015-2020年)》,采取专门针对儿童的措施,考虑与包括脆弱家庭和儿童在内的家庭和儿童进行具体磋商,加强实施减少儿童贫困的战略和措施;

确保通过以社区为基础的方案等方式,在社区一级公平提供社会服务,重点关注贫困线以下儿童,特别是罗姆人家庭、农村家庭和有残疾儿童的家庭,并确保足以满足达到体面生活水准所需的实际费用,包括医疗、营养、饮食、教育,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的相关费用,并建立私营社会服务提供者获得公共资金的透明机制。

G.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 参照关于教育的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执行《教育法(2011年)》,为此提供充足资金,并设立机制监测和评价国家教育战略及其他教育措施的影响;

加强努力增加农村地区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包括学前、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

促进罗姆儿童参与和融入各级主流教育,包括学前教育,提高教师以及心理和教育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对罗姆历史和文化的认识,并向他们提供足够指导,使他们了解如何有效将罗姆儿童纳入主流教育;

制订具有监测和评价机制的降低辍学率方案,发展和推动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提高儿童和年轻人尤其是辍学者的技能;

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质量并强化教师的高质量培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提供必要资金和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学校周边的交通情况,消除隐性教育成本,改善卫生条件,为儿童尤其是地方儿童利用教育资源提供必要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对专业人员、父母和儿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校园暴力和欺凌的认识,并进行预防和干预。

儿童早期发展

39. 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确保所有男女儿童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并参照其关于在幼儿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制定幼儿期综合政策和方案,并为其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包括在儿童幼儿期提供保健、照料和教育,特别要关注农村儿童和罗姆儿童。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国家庇护法,为无人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提供更多保障,但建议缔约国:

改进行政管理办法,确保为寻求庇护儿童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包括合格的法律代表(监护人)以及考虑儿童心理特征和成熟度的适当年龄评估程序;

澄清现有立法和行政政策,确保在为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作出适当替代性照料安排时,考虑儿童的意见和最大利益,并定期审查这些安排;

考虑制定新的法律,消除阻碍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接受教育的障碍,例如缩短提交庇护申请与儿童入学之间的时间间隔,并增加语言课程的课时和提高课程质量。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83段),并促请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现行劳工法,并充分落实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雇用童工,特别是在农业、建筑业和家庭中雇用童工,以及儿童在街头乞讨,并将这类措施纳入相关部门和跨部门战略及行动计划的主流;

为劳动监察员制订培训方案,并增加其员额,以确保充分监测就业方面的做法。

街头流浪儿童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存在街头流浪儿童问题,并实施了街头流浪儿童倡议,同时参照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见CRC/C/ROM/CO/4,第85段)并敦促缔约国确保街头流浪儿童得到一切必要的支持,特别是重新融入家庭或将其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向他们提供医疗保健、教育、社会服务、国家身份证明文件、安全的场所和支持,以及毒品预防和康复服务。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识别弱势群体,特别是贫穷社区和女童中的贩运受害者,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康复和咨询服务,并向照顾遭贩运儿童的专业人员提供专门培训和更多资源;

加强努力,提高家庭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遵循现有的国家和国际标准,在与贩运人口有关的法律诉讼中尊重和顾及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遭贩运儿童的具体保护需求;

调查所有贩运和买卖儿童的案件,依据刑法的相关条款起诉人贩,并提高执法人员严格适用刑法的认识。

少年司法

44. 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RC/C/ROM/CO/4,第92段),促请缔约国改革少年司法制度,使其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加快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和司法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的儿童法官,并确保这些法官得到相应培训;

确保在程序的早期和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

推行不诉诸司法审判处置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措施,如转送、缓刑、保释、调解、辅导或社区服务;只要有可能,在判刑时采用替代性措施,并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采用,时间尽可能最短;并且定期审查,以便确定是否可能予以撤消。

I.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这两份报告分别自2003年12月10日和2003年11月18日逾期未交。

K.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理事会其他成员国中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措施和传播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并将其定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报告,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互动协作,以及协调和跟踪条约义务以及这类机制的建议和决定在缔约国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不断支持,并应具备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进行系统协商的能力。

C.下次报告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2022年10月27日之前提交其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不得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