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韩民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8年2月22日举行的第1576次和第1577次会议(见CEDAW/C/SR.1576和CEDAW/C/SR.1577)上审议了大韩民国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KOR/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OR/Q/8,缔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KOR/Q/8/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KOR/CO/7/Add.1)、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两性平等和家庭部长官郑铉栢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部、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司法部、教育部、卫生与福利部、就业和劳动部、人事管理部、韩国国家警察厅、大韩民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KOR/7)以来该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或修正了以下文书:

(a)2017年修订的《多元文化家庭支助法》,旨在协助移民妇女建立社会支助网络;

(b)2014年,《性别平等框架法》;

(c)2012年和2014年修订的《防止性侵犯和保护受害者法》;

(d)2012年和2014年修订的《劳动标准法》,延长怀孕十六周之前出现流产或死产的妇女的产假;

(e)2012年和2014年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与家庭平衡援助法》,将照顾子女的年龄上限提高到子女包括养子女九岁,以确定父母享有育儿假的资格,鼓励父母休育儿假;要求雇主及其雇员接受预防性骚扰教育,对拒不履行者给予处罚;

(f)2012年和2014年修订的《防止性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法》;

(g)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修订的《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h)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修订的《性犯罪处罚等特殊案件法》。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以下文件:

(a)韩国国际协力团《中期部门战略》,涵盖2016至2020年;

(b)《第二个促进性别平等政策基本计划》,涵盖2018至2022年。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加入了(2015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委员会请国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意见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相关部委就撤回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持续进行的磋商将于2018年结束。

9.委员会回顾其之前在1998年第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建议(CEDAW/C/KOR/CO/7,第11段)及其关于保留意见的声明,认为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目的和宗旨,因此不应该准许,而应该予以撤回。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传播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7)所作的努力,包括向国民议会提交结论性意见,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及其《议定书》所作的其他提高认识工作。然而,令它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努力并没有针对执法官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妇女本身并不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或《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申诉程序,因此缺乏提出权利主张的能力。

11.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CEDAW/C/KOR/CO/7,第13段)并鼓励缔约国:

(a)确保将本结论性意见、《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传播给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和执法官员、检察官和司法人员;

(b)提高所有妇女、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的认识,使她们认识到《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可以根据《任择议定书》采取的提出权利主张的程序;

(c)如上所述,促进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就《公约》规定的权利实施能力建设方案。

歧视妇女定义和歧视性法律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06年和2016年提出的建议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信息,指出将就歧视行为,包括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实施的歧视行为采取行动,涵盖2017-2021年期间的《第三个国民行动计划》将包括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它还关切地注意到,自2005年废除《禁止性别歧视和救济法》以来,大韩民国还没有颁布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单行法。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15年,两性平等和家庭部要求大田市政委员会从其《性别平等基本条例》中删去有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规定。

13.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7,第15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的定义,并按照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应负核心义务的委员会第28(2010)号一般性建议,通过一项禁止歧视妇女的全面的反歧视法,包括禁止影响到弱势妇女群体,如贫困妇女、在族裔、种族、宗教信仰和性取向上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无国籍妇女和移民妇女、农村妇女、单身妇女、少女和老年妇女的直接、间接和交叉形式歧视。

国家域外义务

1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纳入其国际合作方案主流。它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政策,特别是那些旨在到2022年将细粉尘降低30%的环境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与化石燃料和燃煤火力发电厂有关的能源政策导致排放温室气体和其他排放物,对妇女、特别是孕妇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这些排放物提高了女性和儿童的死亡率。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确保这些政策不会对妇女和女童的生命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5年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在国务总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在2017年进行了改革,还欢迎缔约国计划将该委员会改为一个由总统领导的统筹协调机构。委员会还欢迎2015年在47个中央行政机构和17个市级和道级政府实体任命性别平等政策官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全权负责处理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问题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加深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所扮演角色和所承担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企划财政部长官负责的促进性别平等预算编制常设合作机构缺乏法律框架,并且只配备了10名官员。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在总统办公室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并为其配备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及明确的任务授权,以协调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b)按照《性别影响分析和评估法》加强各级政府的性别影响和分析机制,并为其配备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c)拟定一个法律框架,促进由企划财政部长官负责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常设机构的有效运转,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8年新设立的性别平等处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处理数量剧增的有关歧视妇女的诉状。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在性别和妇女权利方面的任务授权,并分配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加强其处理性别歧视的职能。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29国的玻璃天花板指数排名中一直排在末尾,自2002年起实施的旨在加强妇女在公共部门代表性的五年计划在妇女担任公共部门高级别职务方面产生的结果有限。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计划的目标是,妇女人数在二级及以上劳动力队伍中占到10%,在四级(处长级)及以上就业的比率达到21%,目标不算高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女校长占比仅为28.7%、23.2%和9.5%,公立和国立大学的女教授占比为14.2%。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明确的时限内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在高级别公职上、包括在各级公立学校和学术界有平等代表性。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性别暴力所作的努力,包括开通应急热线,设立为受害者提供临时收容的中心,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是一种罪行的认识,以及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和保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性犯罪处罚等特殊案件法》,修正案删除了性暴力受害者提出申诉的要求,以便对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典》第297条中现行的强奸定义要求就“施暴或恐吓手段”提供证据,缔约国没有落实委员会之前提出的在立法中而不仅仅在判例法中将婚内强奸定为具体刑事犯罪的建议(见CEDAW/C/KOR/CO/7,第20段和第21(e)段);

(b)从2013年到2016年,举报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从160 272起增加到264 528起;从2012年到2016年,根据《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特殊案件法》针对家庭暴力提供家庭保护的案件从494起增加到19 834起;鉴于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持和恢复家庭关系,在2015年发生的16 868起家庭保护案件中,有43.4%的案件未涉及任何刑事惩罚;违反禁止令者仅受到了行政罚款处罚;

(c)对性暴力受害者强加社会污名和体制性偏见,包括部分上由男性组织产生的普遍错误观念,对妇女和女童向警察报案构成阻碍;对向主管机关举报或告知亲友暴力性犯罪的受害者提出诽谤指控,并考虑将受害者的性背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这些导致受害者再度受到侵害,令受害者保持沉默;

(d)在过去十年里,涉及网络性暴力的犯罪数量大幅增加;起诉比例偏低,且对犯罪者惩罚较轻;让韩国通讯标准委员会根据执法机关的请求删除和拦截犯罪内容的计划只用作事后措施而不是预防措施;这种措施尚未得到实施,此类罪行受害者不得不求助于昂贵的“数字殡葬服务”,将此类内容从数字空间上删除;

(e)就业和劳动部在2012至2016年间接到了2 100多份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但由于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才能进行诉讼,没有此类证据,便以支付过失罚金方式结案,起诉案件数量极少(在2012至2015年的1 674起案件中,只有83起),其中包括对《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与家庭平衡援助法》第14条第(2)款所禁止的雇主对性骚扰受害者采取不利措施提起诉讼;缔约国对预防和保护工作场所性骚扰政策的监督不充分;

(f)在学校、大学和军队等公共机构,包括教师,对妇女实施的性暴力行为极为普遍;

(g)据报告,面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女性“脱北者”的辅导和心理治疗中心和收容所提供服务不足。

23.委员会提及其之前的建议(CEDAW/C/KOR/CO/7,第21段),并考虑到其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同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并:

(a)修正《刑法典》第297条,以便将缺少受害者自由同意置于定义核心,并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b)修正《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特殊案件法》,以确保将受害者及其家人作为主要目标,除其他外,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同性伴侣或家庭以及所有妇女,不论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废除在家庭保护案件中在针对家庭暴力提供辅导或培训的条件下暂停指控的制度,并禁止在此类案件中使用和解与调解方式;确保采取法定制裁措施对犯罪者给予刑事处罚;以及通过强制逮捕政策,在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对家庭暴力施害者实施强制逮捕;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通过对性虐待受害者提出莫须有罪名而滥用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确保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人为其辩护,并禁止将受害者的性背景用作诉讼程序的证据;

(d)加强防范网络性暴力的预防措施,包括颁布立法,明确规定将这种新形式针对妇女的性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考虑对未能在各自平台删除或拦截犯罪内容的网络平台和网络经销商处以严厉的经济制裁,并立即执行计划,让韩国通讯标准委员会根据受害者等提出的请求删除和拦截此类犯罪内容;

(e)建立以预防为重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的有效制度,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并确保严格遵守《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与家庭平衡援助法2017年修正案》,对施害者采取强制性纪律措施。

(f)确保对在中小学、大学和军队等公共机构的性暴力施害者给予更严厉的惩罚;采取步骤避免让施害者恢复原职;并作出更严格的保密规定,以便于举报和提供辅导;

(g)为面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女性“脱北者”的中心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便提供有效的心理治疗和辅导,包括在她们遭受性暴力的案件中。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并通过《刑法典》第296.2条,确定了对贩运人口罪行有限的普遍管辖权。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向遭到贩运的外国妇女提供支助服务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几点感到关切:

(a)缺少关于人口贩运的全面法律,人口贩运的相关方面在部门立法中仍然分散;

(b)凭E-6-2签证入境在该国娱乐行业工作的移民妇女的处境,她们往往是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受害者,容易受到性骚扰、性暴力和其他犯罪侵害,还面临着被驱逐出境的风险,除非她们主动对其施害者提起诉讼,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女“脱北者”的处境,她们往往为供养家人而被迫卖淫;

(c)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较低,对施害者处罚较轻,缺少关于受害者的分类数据;

(d)缺少以受害者为中心的解决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办法,因为未受到胁迫从事卖淫的妇女,包括配合假扮买春者的警察盯梢行动的妇女都会受到刑事处罚,遭受卖淫剥削的儿童、包括女童未被归类为受害者,只作为“受保护青少年”接受治疗和矫正教育;

(e)缺少面向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的信息。

25.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建议(CEDAW/C/KOR/CO/7,第23段),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部关于人口贩运的全面法律,该法律应符合《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规定的支助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标准,受害者包括在居住、逗留和遣返母国等问题上需要特殊保护和援助的外国妇女和女童;

(b)修订现行的E-6-2签证制度,并加强对征聘外国妇女的娱乐公司的监管,包括实地走访在该制度下从业的妇女的工作场所;采取措施确保G-1签证制度适用于所有遭受贩运的女性受害者,无论其是否愿意或是否有能力与检察机关合作;设计并实施以其生活条件调查为基础的政策,解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女性“脱北者”被迫卖淫的结构性原因;

(c)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对贩运和拐卖妇女和女童的施害者的刑事定罪率,并采取法律措施,减少暂缓执行刑事判决数量;

(d)采取以受害者和人权为中心的做法,努力打击贩运以及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意图营利行为;

(e)设计并实施针对希望脱离卖淫行业的妇女的退出方案。

“慰安妇”

26.委员会回顾其有关日本的结论性意见(CEDAW/C/JPN/CO/6,第37-38段和CEDAW/C/JPN/CO/7-8,第28-29段),并欢迎缔约国自2017年12月27日公布其与日本在2015年12月28日进行的双边协定审查的结果后采取的补充措施。它又注意到,缔约国计划按照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做法实施后续措施,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人反对根据双边协定由日本出资10亿日元成立的和解与愈合基金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执行与日本于2015年12月联合宣布的双边协定的过程中适当考虑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人的意见;

(b)确保充分维护受害者/幸存者及其家人了解真相、获得公正和得到补救的权利,包括通过毫不拖延地帮助她们康复并提供公平和适足的赔偿。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6年,国民议会中只有17%的议员为女性(而2012年为15.7%),其中,在根据比例代表制选出的47名议员中,女议员占53.2%(而2012年占51.9%),相比之下,在253名基于选区的地方议员中,女议员仅占10.3%(而2012年占7.7%)。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公职人员选举法》要求各政党提名参加国民议会选举的候选人中妇女至少占30%,但并没有辅之以执行机制,因此,在2016年大选中,只有10.5%的候选人为女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公职人员选举法》要求各政党在每个地方选区(不包括农村地区)至少任命一名女性候选人参加道级或地方政府议会的选举,在2014年选举中,只有8.2%和14.41%的妇女分别当选为道级和地方议会议员。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增加国民议会中比例代表制席位相对于地方选区席位的数量,以增加女议员人数,并推出附加罚款的强制性和可执行的性别配额,以便各政党提名候选人参加国民议会及道级和地方政府议会的选举。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由于“性别隔离征聘做法”,在缔约国的总警力中,妇女所占比例仅为10.9%(2015年为9.9%),由于报告的具有性别歧视性的安置和晋升政策,只有5.7%的妇女担任管理职务,据报告韩国国家警察厅已根据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和警察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撤销其决定,同意优先征聘女性担任正规警务人员。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废除“性别隔离征聘”警察做法,并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女警察人数,包括巡警及以上职等的警察人数。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4年通过第一个《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确保有效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后续决议,以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2013)号一般性建议,应对在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以及妇女大量参与和平建设。

国籍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社会对单身母亲强加污名的性别歧视持续存在,因缺少社会共识,国民议会未能通过关于外籍父母所生子女进行登记的法律草案,缔约国缺少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出生登记制度,导致无证移民妇女,特别是无证未婚移民妇女所生子女面临无国籍风险;

(b)与大韩民国男性国民结婚的移民妇女面临的困难以及入籍过程耗时长;

(c)移民官员有时仍要求女性移民申请者提交一份韩国公民出具的担保信才能延长合法居住期,尽管2012年颁布了一项法律修正案取消这一要求。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关于外籍父母所生子女进行登记的必要法律和程序,包括由医院和专业保健人员进行强制性出生登记;

(b)加快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大大缩短与大韩民国男性国民结婚的移民妇女的入籍进程,并确保无论如何在缔约国最长合法居住期内结束;

(c)在申请延长居住期时,严格执行废除大韩民国公民出具担保信的法律要求,包括通过开展能力建设和为移民官员提供培训。

教育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让更多的女学生进入科学和技术等非传统领域学习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2017年3月以来开始执行的《国立学校性教育准则》(于2015年2月发布)偏重生育率和环境卫生内容,据报告有关预防性暴力的内容加深了具有性别歧视的陈规定型观念,并刻画了某些类型负面家庭形象,如单身母亲家庭。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为教育机构规定配额,为渴望进入非传统领域学习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定向赠款或贷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国立学校性教育准则》,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提供适龄、循证、科学准确的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有关的信息。

就业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薪酬持续存在着性别差异(2016年差额达到35.4%),仍是所有经合组织国家中差异最大的国家。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70.2%的短期工人为妇女,《劳工标准法》和《保护定期和非全时工人法》等劳工法完全没有为此类女工提供任何保护,或提供的保护有限,而此类女工只能作为个人参保人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并且只有在连续工作三个月后才能参加就业保险计划。

39.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7,第31段和33段),并建议缔约国:

(a)严格执行《平等就业法》,以落实等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特别是大力提高就业和劳动部调查性别薪酬差异的能力;对违反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并推出公营和私营公司工资通报制度;

(b)根据《劳工标准法》和《保护定期和非全时工人法》加强对女性短期工人的保护;

(c)继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扩大福利范围,包括提高产假和育儿假的福利水平,以便加强父母分担育儿责任的奖励措施。

卫生保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面向妇女的保健服务,包括扩大面向低收入老年妇女的社会和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政策狭隘地偏重于已婚妇女和孕妇的健康和家庭保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变性人获得的医疗服务受到限制,双性者在未经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不可逆转的性别分配、绝育或“生殖器矫正手术”。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保健立法和政策,特别是与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有关的立法和政策,在必要时采取纠正行动,以便在保健部门推动实质性性别平等,纳入遭受交叉形式歧视的所有妇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变性人有权获得医疗服务,包括参加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确保不强迫双性者接受非自愿的医疗干预。

4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母幼保健法》等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在强奸和乱伦情况下,堕胎是合法的,但按照《刑法典》的规定,堕胎仍属于一种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2016年9月,卫生与福利部将违反《母幼保健法》的堕胎定义为一种不道德的医疗行为,对所涉医疗专业人员处以刑事处罚,并吊销医疗执照。然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后来撤回该政策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指明宪法法院正在审议是否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

43.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KOR/CO/7,第35段),并考虑到不安全堕胎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主要原因,呼吁缔约国将在强奸、乱伦、威胁孕妇生命和(或)健康或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刑罪化,取消对堕胎妇女的处罚措施,并为妇女提供获得高质量堕胎后护理的渠道,特别是针对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的护理。

农村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政策纳入《2016-2020年培养女农民的第四个五年框架计划》,承认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丈夫共同拥有农场,扩大女农民参与国家养恤金计划,并提高她们的职业能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区域渔业合作社(到2017年底为5.7%)和农业合作社中的妇女主任比率极低,尽管法律要求女性成员比例达到30%下限的合作社至少任命一名妇女主任,这表明这些合作社中的妇女成员人数很少。

45.根据《公约》和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继续改善农村妇女的境况,包括执行由韩国海洋研究所赞助的旨在提高妇女在渔业中的参与和增强其这方面权能的研究项目的结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强有力措施,任命更多妇女担任渔业和农业合作社主任,并确保听取妇女的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关切问题。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法典》第781条第(1)款维护父系原则,规定子随母姓必须是在父母结婚时父亲表示同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离婚时婚内财产分割依据的是配偶各自的相对贡献,除非他们在合同中另作规定。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和解程序是强制性的,即便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存在着维护家庭完整观念,施虐的父亲也享有探视权和儿童监护权。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对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保护。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修正《民法典》第781条第(1)款,废除父系原则,以便使其法律与《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保持一致。委员会回顾之前的结论性建议(CEDAW/C/KOR/CO/7,第39段),即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法律措施,纳入关于在解除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时平等分配婚内财产的规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寻求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获得离婚准许前不会被强迫同施暴者进行和解或调解,并确保司法部门成员接受了要求在儿童监护权案件中将家庭领域性别暴力考虑在内适足的强制性培训,优先考虑对罪行进行起诉而不是家庭和解,以便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给予适当惩罚并防止再次发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社会和经济保护扩大到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妇女。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9.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主要的九项国际人权文书,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3段、第23(b)和(d)段和第25(b)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如有延迟,则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4.委员会请求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